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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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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职业技术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职业技术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12-08 16:17

一、项目编号
5109032020000927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职业技术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四川厨源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遂宁市船山区明星大道416号
中标(成交)金额 165000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货物类:品牌(如有):详见投标文件;规格型号:详见投标文件; 数量:详见投标文件; 单价:165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曾辉、蔡国强、聂小兵(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收取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8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 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方式: 联系人:方老师;联系电话:159830727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遂宁市河东新区正黄中心九楼
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0825-22135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方老师
电话: 15983072703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采购编号: 5109032020000927

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中国·四川(遂宁

采购人: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二年十一月

TOC \o "1-1" \h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 3 -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 6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8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9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39 -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46 -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 - 46 -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47 -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64 -

第十章 合同主要条款(参考样例) - 73 -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采购人)委托,拟对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9032020000927

2.采购项目名称: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人: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自有资金,预算金额:16.7601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分支机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获取方式:本次磋商邀请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采购公告形式发布,磋商文件现场及网上发售,购买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介绍信、供应商报名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均盖单位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网上报名的须将报名资料邮寄至代理公司报名地址,网上报名成功以报名费缴纳及资料邮寄成功为准。

2.发售时间: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2日17:00时前(北京时间)。

3.现场发售地点:遂宁市河东新区正黄中心九楼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本项目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298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得转让,报名费可二维码转账,必须备注项目名称及公司名称(可简写))

二维码: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2月7日14: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12月7日14:30(北京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遂宁市河东新区正黄中心九楼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

采购人地址: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人:方老师

联系电话:15983072703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遂宁市河东新区正黄中心九楼

联 系 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825-2213588

电子邮件:2383484182@qq.com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总预算:? 16.7601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6.7601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参加项目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不予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4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投标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5

评审情况公告

评审结果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6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7

磋商保证金

金 额:? /

交款方式:1.银行柜台转账;2.银行电汇;3.网上银行转账;

4.保函(银行或保险)。

收款单位: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收款帐号:4402243209100031766 ;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蓉北商贸大道分理处;

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须以对公账户交纳)。

8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成交价的5%;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需提交保函原件并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保函生效日期需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之前)。

收款方: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账户相关信息在中标人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人获取。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9

响应文件份数

(实质性要求)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U盘)壹份。

10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响应文件装袋密封要求:供应商应将密封袋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并在密封袋上标明项目名称、编号、供应商名称。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825-2213588

12

磋商工作咨询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25-2213588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25-2213588;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正黄中心九楼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负责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的询问,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以外的询问。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825-2213588;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正黄中心九楼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

②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招标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注: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8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按照第九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19

代理服务费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收取服务费8000元,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单一产品采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其它任何情形不作同一品牌处理。

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油烟净化一体烟罩、大二门消毒柜。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疫情期间免收磋商保证金)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及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8.1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8.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没有查阅、接收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1.4 供应商要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质疑询问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1.5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时间,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变更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名称;

(2)变更事项;

(3)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4)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9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电子文档须单独密封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时递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确认其身份,二代身份证原件备查,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递交响应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供应商须知第18条、第19条之规定编制、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1.4 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开启磋商文件

22.1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采购人、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

22.2开启磋商文件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对磋商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3.磋商程序

磋商会主持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磋商会议开始,按照规定要求主持磋商会。磋商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23.1宣布磋商会开始。磋商会议时间到,主持人宣布磋商会开始并致辞,当众0 宣布参加磋商会的采购代表、现场监督人员、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员名单,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3.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23.3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在现场监督下对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响应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

23.4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技术、服务性审查。

23.5当众宣布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果。

23.6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代表现场抽取磋商顺序。

23.7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就技术、服务进行磋商。

23.8磋商结束之后进行最后报价。

23.9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23.10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3.11磋商会结束。

24.磋商小组

2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的技术或经济或法律类等有关专家三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

24.2本项目磋商专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24.3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发现磋商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和磋商,并向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24.4磋商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

(3)就技术和服务部分进行磋商,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5)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

(6)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供应商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7)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向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4.5磋商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应邀按时参加磋商采购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磋商采购的,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2)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3)磋商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现场监督人员陪同下进行。

(4)资格审查和磋商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磋商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响应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6)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25.资格审查

25.1磋商小组依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和解释。磋商小组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供应商资格响应性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情况。

(2)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签署、响应文件是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且影响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资格性。

25.2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和磋商文件规定。

25.3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资格审查过程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5.4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磋商小组成员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

25.5磋商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宣布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原因。

25.6磋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1)参加本节规定的磋商供应商均被淘汰的;

(2)磋商结束,供应商响应文件均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

(3)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的;

(4)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25.7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除磋商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5)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26.资格审查及磋商原则和程序

26.1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26.2资格审查和磋商过程严格保密。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资格审查和磋商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递交响应文件被拒绝。

26.3没有通过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6.4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就技术和服务进行磋商。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26.5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获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磋商文件内容,将变更的内容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6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中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6.7磋商小组经过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将淘汰该供应商,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同时磋商小组将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26.8磋商在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除外】。磋商小组确定的最后报价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磋商报价中,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能高于供应商自己的上一轮报价。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小组的安排,组织所有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报价。

26.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7.磋商结果

磋商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排列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服务方案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8.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8.1磋商结果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现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候选人。

28.2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3)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4)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重新组织采购。

28.3采购人确定供应商后,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名称;

(2)成交供应商名单;

(3)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4)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28.4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规定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8.5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6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成交事项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9.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9.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30.成交结果

30.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30.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

30.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31.成交通知书

31.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32.签订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2.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32.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2.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2.5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式两份分别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和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留存备案。

32.6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33.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3.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磋商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3.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3.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4.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34.1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34.2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5.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6.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6.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6.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7.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8.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9.履行合同

39.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9.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0.验收、付款及退付履约保证金

40.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40.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等相关资料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41.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4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43.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44.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开评标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45.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十、其它

46.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7.(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

48.(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9.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分支机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省内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 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5 万元以上;省外较大数额的标准应以作出行政处罚地域的政府规定为准)。

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3.承诺函;

4.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 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人提供2018 或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为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则提供公司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如不能提供2018或2019年财务报表的,应提供公司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①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6.投标人须单独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①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一)。

7.投标人须单独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注:①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二)。

8.投标人提供单位缴纳2019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和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注:①社保、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三。新成立企业暂无纳税及社保的,须作出书面证明。正在办理纳税及社保的,应提供受理部门的证明。应开始纳税的但无销售的,提供申报证明。应开始缴纳社保而未缴纳或不能证明缴纳的,投标无效。)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①注: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四)

10.诚信承诺函(①注: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五)

11.供应商廉政承诺书(①注: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六)

12.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①注: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七);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的证明材料: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附件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供应商名称)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本单位(个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我单位(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采[2015]37号)的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 若属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的各方都要单独出具本承诺书。

附件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供应商名称)具有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本单位(个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我单位(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供应商名称)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本单位(个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我单位(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公司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现承诺:

我公司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同时也满足本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供应商的其他资格性条件,未参与本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不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X

附件五、

诚信承诺函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规定,本公司郑重承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被记入诚信档案,下列情形均未出现过: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在谈判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一)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XXX

日 期:XXX

附件六、

供应商廉政承诺函

本企业参与“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文件编号] )项目的采购活动,现郑重承诺:

一、不以任何方式向项目招采购人员、审批人员、监管及行业主管人员以及评标专家等行贿。

二、不以任何方式托人打招呼、求关照,搞利益结盟,腐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请严肃处理,欢迎监督举报!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

附件七、

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

罪记录的承诺函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公司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现承诺: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期: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名称、采购限价

1.项目名称: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2.采购限价:本项目采购限价为:?16.7601万元(超过采购限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二、项目采购清单及相关技术配置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参考图片

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1

油烟净化一体烟罩

(核心产品)

≥L*1300*1000

1、一次:冷凝碰撞原理,利用气态污染物在不同的温度及压力下具有不同的饱和蒸汽压,在降低温度或提高压力下,某此污染物凝结出来,以达到净化回收的目的。二次:动态处理物理屏蔽作用当屏蔽净化器以每分钟1400转的转速转动时,对气流中的颗粒物产生有效的屏蔽拦截作用,由于高速旋转的屏蔽净化器有较大的离心作用力,被告拦截的颗粒物随即被甩入接油槽回收到集油盒,完成油气分离和高效净化回收油颗粒的全过程。三次:中效过滤原理,V型高分子复合材料,对油烟颗粒有极佳的阻拦作用,主要拦截一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