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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楠兴电子设备厂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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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楠兴电子设备厂干工食堂食品原料物资配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招标详情

资中县楠兴电子设备厂干工食堂食品原料物资配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2020年12月09日 17:21

附件1采购内容.docx

项目概况

资中县楠兴电子设备厂干工食堂食品原料物资配送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3栋1单元2层210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2月22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CZB-2020-1104

项目名称:资中县楠兴电子设备厂干工食堂食品原料物资配送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24.1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完成2021年本单位干工食堂所需食品原料的提供和配送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附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2供应商单位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至 2020年12月16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3栋1单元2层210号

方式: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携带:

售价:¥4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2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资中县重龙镇板板楼巷33号4楼开标厅

五、开启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资中县重龙镇板板楼巷33号4楼开标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附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资中县楠兴电子设备厂

地址:内江市资中县公民镇楠木寺

联系方式:杨老师0832-52129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蜀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3栋1单元2层210号

联系方式:曾先生028-857000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先生

电 话: 028-85700018

一、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和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8.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2供应商单位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供应商应当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函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如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即可);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4、《供应商诚信情况的承诺函》原件;

5、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可提供2018年度或者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也可提供2018年度或者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也可以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供应商注册时间至响应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公司银行资信证明] (注:复印件加盖公章。);

6、声明函原件;

7、承诺函原件;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9、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9、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三)供应商应当提供其他材料

1、本磋商文件第七章 格式文件。

2、供应商认为在磋商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概述:资中县楠兴电子设备厂拟择优确定一名供应商完成2021年本单位干工食堂所需食品原料的提供和配送服务。采购预算为224.1万元,服务期限为1年。

(二)采购内容

品名

数量/规格

预估金额(元)

面食

若干

95914.8

若干

67230

粮油

若干

138493.8

猪肉类

若干

765301.5

牛、羊肉

若干

104654.7

家禽

若干

283262.4

蛋类

若干

54680.4

鱼类

若干

114066.9

干杂调料

若干

110257.2

蔬菜

若干

394416

水果

若干

76418.1

牛奶

若干

36304.2

合计:2241000元


(三)服务要求

1、配送要求:所有产品均由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安排配送,15分钟响应,1小时内送达。所有产品配送必须符合产品加工运输的国家标准,并实行专车专人定点配送,按规定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库房,并按存放要求堆放整齐。若人车情况有变更,供应商应提前与采购人衔接,做好培训并接受采购人管理。

2、当日食材应在当日上午 7:00 前配送到位。应急配送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配送到位 。

(四)产品质量要求

1、大米:

(1)一级大米。

(2)数量: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数量提供。

(3)要求非转基因,袋装,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应严密。大米应当符合 GB135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要求。

(4)包装规格:25Kg/袋。

2、粮油

(1)数量: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数量提供。品质:三级及以上菜籽油;一级及以上大豆油。

(2)食用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标准;澄清、透明;无气味、口感好。每一批次应有质检报告。包装应符合 GB/T17374-2008《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标准应符合 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规定。

3、肉类

★(1)鲜猪肉,供应时应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当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供应时应提供当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散装生鲜禽(应是当日生产)供应时应提供当日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应有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验讫标识,生鲜禽类必须保证新鲜,应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

(3)生鲜肉类要求全程冷链配送,相关检疫证书齐全完备(配送人员提供原件,采购人留存原件;因证书不完备,采购人有权拒收,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保证随时实物抽检检验检疫合格。

4、家禽、鱼类

★(1)鸡、鸭、鹅、兔、鱼、虾等生鲜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2)数量和品种以采购人实际通知为准。

5、蔬菜日杂类

(1)蔬菜类

① 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豆芽菜及豆制品、土豆、萝卜、白菜、花菜、佛手瓜、冬瓜、茄子、豇豆、青豆等叶菜类、茎菜类、根菜类、果菜类、花菜类等,实际以当季蔬菜和采购人通知为准。

② 产品要求:

★a、蔬菜要求干净、优质、新鲜、无感观异常。须符合 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或国家最新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农药残留不得超标,不得含有国家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成份。

b、豆芽菜及豆制品要求不得使用添加剂,无感观异常,农药残留不得超标。

(2)干杂日杂类

① 包括但不限于粉条、雪豆、海带、大豆、香料、食盐(加碘)、鸡蛋等一切干杂辅料,以采购人实际通知为准。

② 产品要求:

★a、应符合 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标准要求,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2763-2019 的规定,兽药残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中致病菌应符合 GB29921-2013的规定。鸡蛋须有生产日期等喷码,包装规范,无破损,蛋皮光滑干净。生产日期距送货日期不超过10天。

b、干杂类不得含有二氧化硫及重金属元素和非法使用添加剂;产品优质、无感观异常,农药残留不得超标。

c、食盐:加碘,符合国家最新或行业标准。

★6、牛奶执行标准:符合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

(1)纯牛奶以生牛乳为原料;色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微黄色;气

味:具有牛乳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均匀的液体、无凝块、无

粘稠现象。

(%1) 调味奶以牛乳或复原乳为主料;色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具有调味乳应具有的色泽;气味:具有调味乳应具有的滋味和气味;组织状态:均匀液体、无凝块、无粘稠现象。

(五)配送要求

1、供应商必须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配送项目进行任何方式的分包、转包。

2、所有货物必须按采购文件要求的时间,按时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应急状况除外。如遇不可抗力造成送货延误的,经采购人同意后,供应商应按采购人另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及时送达。

3、采购人发现质量等问题,供应商必须按要求及时予以解决。

4、配送应保证新鲜,及时采收,及时配送,不得超越新鲜时限;运输工具、包

装材料和货物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生产、配送、搬运时有专 用器皿盛放,无条件更换生产、配送、搬运过程中变质、不清洁、不卫生的产品。

5、供应商需做好严格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建立出入库台账。供应商对所供产品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 24 小时监控体系,所有配送产品在配送前,必须自行查验。

②供应商配送人员应具备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签订合同前提供给采购人备案),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送货时不得有污染事故发生。

③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供产品的全部安全责任。若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6、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临时配送需求,并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拒绝或未按时完成的,采购人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六)抽检机制

1、在合同期内,采购人可委托专业机构随机不定期对配送食品进行抽样检测,若送检质量不合格,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2、若发现有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原材料,立即停止使用,企业或供货商应及时更换,并自行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未及时更换的,将取消供应商配送供应资格,采购人有权与备用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对采购人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商务要求

★(一)市场基准价确定:每月20号(如遇节假日顺延)由采购人(不少于2人)与供应商(1人)组成市场考察小组,共同对资中县内大型农贸市场(从“武陵井菜市场”、“综合批发市场”、“东林新城综合农贸市场”三个农贸市场随机选择一个)的食品价格进行询价考察,以当月考察价格作为次月各类食品的市场基准价。当月内市场价格上下浮动不超过20%时,按基准价格乘以成交折扣率进行结算。当月内市场价格上下浮动超过20%时,由双方到市场考察后重新确定基准价格。

(二)计价方式:

★1、各类食品当月实际支付金额=【各类食品市场基准价×(1-下浮率x %)】 ×实际供货数量。 注:所报下浮率不得<2%,否则作为无效响应。

2、当月食品采购支付的总金额=各类食品当月实际结算金额的总和。

(三)履约保证金:为定额20000元,领取成交通知书后签订采购合同前支付至采购人指定账号。

(四)交货

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通知及磋商文件的要求,供应并运输相应商品,每次供货,采购人应提前通过指派工作人员将《采购计划表》提供给成交供应商,注明所需商品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成交供应商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按照《采购计划表》备货并按时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付时间:以《采购计划表》中采购人要求的交货时间为准。

3、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供应商负责物品的配送等工作,直至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验收结束为止。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损毁等一切风险由供应商承担;配送物品时,供应商应负责提供物品的说明等相关资料。

★(五)付款方式:

1、结算依据:《采购合同》、《采购计划表》、乙方开具的全部财务凭证、送货清单、验收清单。

2、结算方式

(1)每月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供货商先垫资供货,正常情况下次月供货商与采购人直接按上月实际用量无息结算,结算周期为1个月,每月28日为结算日。

(2)每次结算时,供应商需提供上月供应产品的《送货清单》,经与采购人双方核对无误后,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采购人付款前,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等于该次结算价款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验收方法:参照川财采【2015】32号文件执行。

★(七)验收标准:

1、产品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标准,供应商应作出食品安全保障承诺书。(提供承诺函)

2、保质期限

保质期限从采购人验收之日起计算,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除鲜货外(活鱼、蔬菜、水果),应满足以下要求:

2.1货物本身带有包装及保质期标识的,保质期截止日距该批次货物验收之日不得少于1个月。

2.2鸡蛋保质期不得少于0.5个月。

2.3禽类宰杀日期距离甲方验收之日不得超过1日,宰杀后需要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操作予以收储,包括但不限于保鲜、速冻等。

七)合同实质性条款:

甲乙双方应根据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在不违背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承诺的原则下,就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和增减。

注:“★”要求为实质性要求,经磋商后仍不满足则作为无效响应。

四、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加★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经磋商后仍不满足则作为无效响应。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