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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科大学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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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医科大学及相关附属医院猪肉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新疆德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医科大学及相关附属医院猪肉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XJDH-YKD2020-076

二、项目名称: 新疆医科大学及相关附属医院猪肉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总价(%)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新疆医科大学及相关附属医院猪肉采购项目 详见磋商文件及技术参数要求 1 最终报价:下浮4.2(%)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二期卫星路1172号 91650100751673775F

四、主要标的信息

1.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1 新疆医科大学及相关附属医院猪肉采购项目 新疆医科大学及相关附属医院猪肉采购项目 天康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姜庆雯,方红,虎文燕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下浮40%计取招标代理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医科大学

地 址:新医路393号新疆医科大学

联系方式:0991-2110169、21101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德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昊泰明慧园B座18楼1803室

联系方式:099-48332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楚、刘寒雪

电 话:099-4833203

2020年11月26日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信息:

  • 竞争性磋商文件-新疆医科大学及相关附属医院猪肉采购项目.doc

    344K

自治区政府采购印刷品招标技术规范书

磋商文件

(项目编码:XJDH-YKD2020-076)

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及相关附属医院猪肉采购项目

招标人(盖章): 新疆医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盖章):

联 系 人:陶璐 、赵晓勇

电 话:0991-2110169、2110172

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393号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新疆德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章):

联系人:吴楚、刘寒雪

电 话:0991-4833203

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06号昊泰明慧园B座18楼1803室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4

第二部分 招标说明 …………………………………………………………………………………………………………………………………………5-6

第三部分 投标说明

第一章、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 …………………………………………………………………………………………………………7

第二章、投标文件的编写 ………………………………………………………………………………………………………………………8-9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10

第四章、开标、磋商 …………………………………………………………………………………………………………………………………11-15

第五章、定 标 ………………………………………………………………………………………………………………………………………………15

第六章、授予合同 ………………………………………………………………………………………………………………………………………16

第七章、质疑及处理 ………………………………………………………………………………………………………………………………16-18

第四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说明

第一章 技术规格………………………………………………………………………………………………………………………………………18

第五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合同一般条款…………………………………………………………………………………………………………………………19-24

第二章 合同特殊条款…………………………………………………………………………………………………………………………24

第三章 付款币种及方式…………………………………………………………………………………………………………………25

第四章 售后服务承诺…………………………………………………………………………………………………………………………25

第五章 采购合同书(模板)………………………………………………………………………………………………………26-35

第六部分 附件

投标文件编制顺序……………………………………………………………………………………………………………………………………………36

投标文件顺序及格式范本………………………………………………………………………………………………………………………37-50

第一部份 投标须知

1、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及相关附属医院猪肉采购项目

2、磋商文件编号:XJDH-YKD2020-076

3、招标单位名称:新疆医科大学

4、招标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 邮编:830011

5、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6、投标保证金额:25000.00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或电汇、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户名:新疆德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号:3002016509024927967、行号:102881001659、 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截止时间为2020年12 月10日16:00之前到账为准)、递交方式: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须注明所投项目及标段、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充分考虑相关时间。汇款凭证扫描件的电子文档发送至下列电子邮箱(注明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邮箱:806899477@qq.com(招标代理)。

注: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新疆德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如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到账,视为投标无效,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7、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8、投标文件递交至: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综合楼B107室

9、投标文件有效期:30天

10、评标办法: 综 合 评 分 法

11、开标日期: 2020年12月 10日16: 00 (北京时间)过期作废

12、开标地点:新疆医科大学雪莲山校区综合楼B107室

13、服务期:自签订合同后,服务期两年,合同开始试用期3个月(包含在两期限内),经食材配送中心确认后,进入合同期,试用期不合格,本合同终止。

14、交货地点:新疆医科大学各校区各餐厅

1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优惠、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文);

(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

(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16.招标代理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06号昊泰明慧园1803室

17.招标文件联系人:李娟娟、吴楚 联系电话:0991-4833203

18.招标预算价:1300000.00元(超出此预算价的报价均无效)

19.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公司,按国家标准下浮40%计取。

第二部分 招标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所叙述的为新疆医科大学及相关附属医院猪肉采购项目的合格供应商(包括制造商和代理商)。

2. 投标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

3)投标人须具备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4)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5)在本地拥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能力;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为:

3.1 “招标方”系指新疆医科大学。

3.2 “投标方”、“投标人”系指有资格的供应商(制造商和代理商)及投标表现人。

3.3 “货物”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方须向招标方提供的一切设备、附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材料。

3.4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投标方须承担的保修、技术协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责任。

4. 投标费用

4.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与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将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4.2 投标人被视为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各种情况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5.1 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 招标说明

第三部分 投标说明

第四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说明

第五部分商务部分

第六部分附件

6. 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磋商文件如有疑点,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原件)通知招标方要求澄清。招标方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招标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拟投标人。

7. 磋商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7.1 在投标截止截止时间前任何时间,招标方可主动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或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7.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有适当的时间考虑投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方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7.3 磋商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文件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并且对投标人具有优先约束力。

8、廉洁自律承诺要求

按照财政厅颁发《政府采购预防职务违法违纪工作规程》的要求,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新疆医科大学保证不接受任何投标单位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不与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私下接触、参与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向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赞助费和宣传费;不在投标单位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同时要求参加本次项目的采购单位、评标专家要填写《廉洁自律承诺书》,所有投标单位(供应商)必须要填写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不填视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在评标结束后,将签订的《廉洁自律承诺书》和《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部分 投标说明

第一章 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

1、投标资质

1.1 投标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5)投标人合法经营和履行国家规定义务的有关证明;

(6)投标人需提供相关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7)投标方提供售后服务体系、服务保证及服务承诺。投标方所投标的货物,必须在疆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并提供该机构的详细资料;

(8)本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一节中所要求之外的其他方面的资质证明文件;

(9)近三年(2017年01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的类似业绩表,并提供税务局的金税盘或携税宝里每月供货的增值税发票汇总表或发票复印件为依据。

说明:其中(1)-(9)为评标时的审核项目。

1.2 招标结束后,投标方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可根据投标方的需要退回(若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特定授权原件不予退还)。

1.3 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将导致废标。

1.4 开标时需携带以下证件原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进行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如未按要求提供上述原件则视为无效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二章 投标文件的编写

2、 要求

2.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条款、规范、表示、条件和格式等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份数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3、 投标文件语言和度量单位

3.1 磋商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方就招标、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须以中文书写。

3.2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投标文件的组成

4.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

(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3)所投设备或软件的相关技术/证明资料;

(4)投标保证金;

(5)磋商文件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合同特殊条款中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等。

具体编制顺序按附件中投标文件编制顺序。

5、投标文件格式

5.1 投标方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认真编写投标文件,并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装订成册(订口在长边,装订线应位于左侧)。投标文件必须编写目录页码(页码应连续),并牢固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封面须标注项目编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牢固装订成册是指用适当的办法,牢固紧密扎紧,以保证投标文件在翻阅过程中不至于散开或用简单办法不能将任何一页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各种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

6. 投标报价

6.1 投标方应在投标报价表上标明单价和总价。如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累计为准。小写和大写不符,以大写为准。投标方如果不同意上述修改原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方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其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相关工作范围内所有费用的总价,招标方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

6.2.  投标报价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6.2.1  磋商文件中特别要求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6.2.2  磋商文件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运输、保险及其它附带服务的全部费用;

6.2.3 投标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外生产的、已经进口货物,其货物的投标价即交货价中,包括制造、组装该货物所使用的零部件及原材料已付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

7、投标报价的货币单位

7.1 投标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对进口设备的报价也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允许投标人填列按开标当天的人民币汇率折算的外币报价。

8、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8.1  投标方须提交证明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8.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及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

(2)货物主要部件的详细资料,包括检验报告等;

(3)一份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业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价格及供货来源信息。

(4)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见附件)

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全的,将被视为对磋商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30天(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9.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0、投标文件的签署规定

10.1  投标文件的页面必须用印刷体打印。

10.2  投标文件应清楚工整,一般不准修改。个别非实质性修改之处应由投标方的被授权人或法人代表签章。

10.3  投标文件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在规定的签章处逐一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投标人签字、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和其它签字处必须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投标方的印章后,投标文件方为有效。

10.4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在封面上标记“正本”和“副本”。

10.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当完全一致。当正本和副本之间出现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0.6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1.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新疆医科大学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新疆医科大学在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1.2 投标人应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取整到仟元)。

11.3 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或转账形式交纳,其有效期应不低于投标有效期。

11.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不计利息。

11.5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1.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1.6.1  投标人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1.6.2  中标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

11.7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2.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每个密封件的封面上标明招标编号、投标包号、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12.2  投标文件袋上应写明:

招标单位:新疆医科大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投标单位名称:    

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等

12.3 为方便招标时的开标和唱标,投标方须将开标一览表、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2.4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无法控制的事件而导致的丢失或损坏投标包装体内的投标文件时,招标方将不负责任。

13、投标截止时间

13.1  投标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2020年12月10日16:0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以密封形式递交至新疆医科大学指定开标地点。

13.2  所有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都必须在招标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磋商文件指定的地点,在此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投标文件将一律被拒绝。

13.3  出现因磋商文件的修改而推迟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时,投标方则须按招标方的书面修改通知重新规定的投标时间递交。

1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对其投标文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修改或撤消。该通知须有投标代理人的签字,并得到招标方的确认。

1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消通知应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投标”字样,修改或撤销的内容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3 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应于投标截止日前送达招标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4.4  投标方不得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磋商

15、开标

15.1 本次磋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允许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参加开标会。

15.2 开标时将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在确认无误后拆封投标文件进行唱标。唱标以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并对唱标内容作以记录。

15.3 开标和唱标的顺序,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正顺序依次进行。

15.4 投标时间截止后,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的处理。

16、磋商依据

16.1  磋商的依据为磋商文件(包括招标方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投标方的投标文件)。

17、磋商

17.1 磋商小组

17.1.1 招标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组建本次招标的磋商小组,负责本次招标的磋商活动。磋商小组负责向招标方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方确定中标供应商。

17.1.2  磋商小组人选于开标前确定。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7.1.3  磋商小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人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成员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1.4 按前款规定,磋商小组的成员,由自治区政采云专家库中抽取和新疆医科大学校内专家共同组成。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磋商工作需要时,将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定磋商小组的人选。

17.1.5 磋商小组成员遵循法定的回避规定。

18、竞争性磋商的报价方式

18.1  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

18.1.1 供应商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以公开的方式,在开标现场当场公布。该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8.1.2谈判结束后,投标方可根据谈判情况,进行多次报价,最后一次报价为谈判的最终报价。投标方认为没有进行第二次及以上次数报价的必要时,也可以不进行第二次报价。
18.2 第二次及以上次数报价采取密封的形式提交。投标方在进行第二次及以上次数报价时,报价应用大写书写,写明投标人名称,并由投标被授权人签章后,以密封的形式送达谈判现场。所有投标人的第二次及以上次数报价收集齐全后,投标方将在监标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统一启封并唱出第二次及以上次数报价。

18.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8.3.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18.3.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 %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
18.3.3.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且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惠措施为:在技术部分打分项中加2分 。
投标人所投产品列入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惠措施为:在技术部分打分项中加2分 。
18.3.4.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8.3.5.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无 。

18.3.6政府采购节能清单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清单内容为准,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予以公布,敬请应答人及时查阅。

19.磋商和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19.1 所有与本次招标及磋商有关的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项目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与磋商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

19.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

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20、磋商程序、报价确认和澄清及中标原则

20.1 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集体与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 在磋商过程中,在投标方介绍投标方案后,进行技术和商务磋商。

(2) 在首轮磋商的基础上,磋商小组讨论、分析、综合各种因素后,决定是否与各方再次进行磋商。

(3) 谈判小组进行符合性审查。 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行第二次及以上次数报价。
(4) 进行第二次及以上次数报价。
20.2 对第二次及以上次数报价是否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审查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时,应予废标。出现此种情况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拒绝所有投标文件。

20.3 磋商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由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需要加盖公章时,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加盖公章);

(2) 投标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3) 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以及商务条款要求的;

(4)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和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0.4 对投标报价的审查: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价格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

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报价将被拒绝,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20.5  澄清:磋商小组对于投标文件中个别地方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评审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磋商小组将取消其继续参加磋商的资格。

20.6 中标原则:本次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衡量投标文件在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依据得分高低,推荐得分排名第一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20.7评分标准

商务技术部分70%

1、产品性能及企业实力

2、货物存储设施

3、服务方案

4、质量保证

5、配送人员及设备配备

7、履约能力

8、售后服务

9、标函质量

经济部分30%

1、投标报价

第五章 定 标

23、定标标准

23.1 合同将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经评定认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能力、报价合理、技术和商务条件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对买方最为有利的投标方。

23.2 最低投标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3.3 如果确定该投标方无条件圆满履行合同,磋商小组将对下一个可能中标的投标方资格做出类似的审查。

2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4.1 为维护国家利益,磋商小组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25、中标通知书

25.1 磋商结束3个工作日后,新疆医科大学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5.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六章 授予合同

26、签订合同

26.1 中标方收到招标方的《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的约定和中标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中标方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2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量在10%的幅度内予以增加或减少。

26.3 如中标方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招标方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4 若投标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方生产或拥有的,国内产品必须得到货物制造商或拥有合法代理权限的代理商的授权证明原件。进口产品须提供国内拥有合法代理权限的代理商的授权原件。

26.5 为确保采购货物销售渠道的合法、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质,保障采购人的利益,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必须向采购单位提交中标产品的合法授权书原件,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26.6 磋商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26.7 不允许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交他人承担。特殊情况下,中标人必须与招标方协商后共同决定将合同标的中的部分由第三方承担供货和服务责任,但中标方必须对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向招标方负责,并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供货和服务符合磋商文件的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相关约定。

第七章 质疑及处理

27. 质疑的提出

27.1 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27.2 对采购公告有异议的,自采购公告发布后,潜在供应商根据采购公告内容,在报名和取得招标文件后,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未报名及未取得招标文件的,不得提出质疑;对投标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对招标结果提出质疑;投标截止期前5日,停止接受质疑。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凡招标方或评委小组明确提出须由投标人确认的事项,且投标人当场确认无异议的,不得再提出相关质疑。

27.3 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提出质疑。

27.4 提出质疑时,必须按照“实事求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主观臆测。

27.5 质疑函采用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质疑人应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质疑函》(格式后附),质疑函内容应包括质疑人相关信息、质疑事项、事实依据、适应法规条款、佐证材料等。

27.6 质疑必须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质疑人保证所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须由相关部门调查、鉴定或者先行做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招标方。招标方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和义务。

27.7 佐证材料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不能作为佐证材料。

27.8 对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非书面形式送达的、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27.9 对于有关资质要求、技术参数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及付款方式等方面的质疑,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采购单位提出并抄送招标方。

28. 受理和处理

28.1 《质疑函》必须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参与本次投标的授权人送达招标方或采购单位。

28.2 对符合要求的质疑,采购单位或招标方须签收。同一质疑人的质疑只接受一次。

28.3 对于不符合上述27项所有条款要求的质疑,招标方将不予受理。

28.4 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质疑人进一步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的,要求质疑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质疑回复时间也相应顺延。质疑人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

28.5 招标方或采购单位负责组织质疑的回复工作,将质疑人的质疑材料提供给相关专家或评标委员会,并将处理意见回复质疑人。

28.6 对采购文件参数的质疑成立的,招标方或采购单位将对质疑部分进行调整;对成交结果质疑成立的,招标方将取消预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按照招标文件有关约定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将意见反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视情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29 质疑无效的处理

29.1 质疑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但不能证明质疑成立的,招标方可要求质疑人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如补充材料仍不能证明质疑成立的,将不予受理。

29.2 对于质疑人在质疑期间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处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质疑。

29.3 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经评标专家审定后驳回的,列为无效质疑。

29.4 对于质疑中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按无效质疑处理,并列入不良记录供应商名单。

29.5 质疑人进行质疑后,招标方对质疑进行回复,质疑人认为回复不满意的,可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第四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所叙述的为新疆医科大学及相关附院猪肉采购项目的合格供应商(包括制造商和代理商)。

2. 投标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采购货物的生产或销售);

3)生产厂家需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商必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4)必须满足对在发生突发公共安全等不可抗力事件时,各单位封闭在家状况下对甲方无条件提供货物保障供应,如不能满足极端特殊条件下的供应,视为违约,赔偿甲方合同总额的30%的违约金(由未结算货款进行抵扣),并自动终止合同。

5)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6)在本地拥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能力;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乙方开具的发票及发票附件中的物品名称、数量、价格与送货物品、合同相一致。

一、货品的品种、数量、计量

1.牛肉的品种:甲方每日指定定购的猪肉明细等品类。

2.牛肉的数量:按甲方每日指定定购数量为准。

3.计量单位:按公斤计

4.计量方法:由乙方称重,送到甲方所指定地点,再由甲方核准称重。结算数量按照各餐厅实际供货用数量进行结算。

5. 报价格式:

1、猪肉,新鲜屠宰,招下浮比率

序号

名称

单位

品牌

生产商

投标报价

定价说明

1

猪肉精瘦肉

公斤

 

 

下浮率 %(3≤X≤10);

配送价按北园春集团网猪肉当日价格的中间价为基准价的(100-X)%定价(X为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下浮报价比例,3≤X≤10,X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值)。

2

猪后肘子

公斤

3

猪前肘子

公斤

4

猪大排肌肉

公斤

5

猪后腿肌肉

公斤

6

猪前腿肌肉

公斤

7

猪颈背肌肉

公斤

8

猪肉五花肉

公斤

9

猪肉(白条)

公斤

注:如甲方需要采购相应部位肉品的肉馅,由乙方按照相应部位的肉品进行无偿加工,不许使用任何其他次级肉品进行加工,若发现立即终止合同。

甲方如需加工肉馅提前向乙方提出加工需求,并告知具体加工的肉品部位。

②猪辅系列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定价说明

1

猪肚

公斤

该类产品以市场询价定价为准,按照询价定价价格执行。

2

猪耳朵

公斤

3

猪肝

公斤

4

猪口条

公斤

5

猪脸肉

公斤

6

猪脸肉预煮

公斤

7

猪皮

公斤

8

猪小蹄

公斤

9

猪熟大肠

公斤

10

腊肉

公斤

11

猪大骨

公斤

12

猪冻板油

公斤

13

猪冻后段

公斤

14

猪冻前段

公斤

15

猪冻中段

公斤

16

猪腊肠

公斤

17

猪头

公斤

18

猪心

公斤

19

猪腰

公斤

20

猪油

公斤

注:交货期:接到供货通知后 小时进行供货

6.以上供货价格系指包括全部货品、税费、包装费、运输、装卸等费用,以及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营业税和其它税费等所有费用。

①实行招标下浮比率的,货品每次供货价格参考北园春集团网(http://www.xjnmw.com/index.html)价格行情板块中间价报价,根据报价下浮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下浮后价格与供应商报价进行对比,在几个价格中按照最低价结算。每半月制定一次价格。

②询价货品由甲方每个月进行市场询价一次,并将询价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寒暑假期间各安排一次询价定价。当次询价至下次询价期间所供的询价货品,以当次询价价格作为结算价格。新的询价定价结果出来前,按照上一轮定价结果执行。

7、价格清单表是基于乙方在完全理解本项目所需为前提,同时甲方对清单中的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及数量等没有校对的义务,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对清单的综合费用提出任何费用的增加。实际供货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8、甲方根据各餐厅实际使用需要,如需采购未在报价清单内物资,由甲方进行各大品类批发市场询价,采集物资价格。结合乙方供货商报价,协商价格后执行;甲方每月不定期的进行市场询价,考核乙方供货商的供货质量与价格。

9、根据疫情需要,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人员、车辆等疫情防控检测的要求。

10、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起算。自签订合同后,服务期两年,合同开始试用期3个月(包含在两年期限内),经食材配送中心确认后,进入合同期,试用期不合格,本合同终止。

二、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招投标文件、答疑附件的质量要求,干净卫生、无杂质,无过期、变质、腐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现象,并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现实或潜在的危险;若因此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应保证其配送的每一个批次的货物符合上述质量标准及相应的安全标准。每次送货必须配备检验检疫合格证。在实施中甲方将核实乙方投标书中的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QS标志与实际供货的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QS标志是否一致,如发现偏离,甲方将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需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提供各种有效证照的复印件(需加盖乙方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与食品销售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保证上述各类证照始终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4、根据甲方采购计划单的品种数量,乙方不得缺斤少两,缺货少货由乙方当日12:00前(北京时间)必须补齐,运输费用乙方自理。乙方如发生不给甲方按时补齐货物的情况,第一次甲方有权按照同等金额扣除货款,并提出一次警告;二次出现同样情况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如甲方应急临时需购货品,乙方必须按指定的品种、数量,在接到甲方的要货通知后2小时内及时送货,运输费用自理。

6、如发现质次价高的货品或同等质量货品价格虚高的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所验货物数量金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或减半支付货款,并提出一次警告;二次出现同样情况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三、质量保证期

1、合同内配送的货物必须为24小时内屠宰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出现变质、过期及其他质量问题等现象的,乙方负责免费无条件更换或者甲方进行数量核减,并承担因更换货物所产生的包装、运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2、质保期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或者因情况紧急,甲方有权另行采购其他商家同类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预留质保金,甲方可从质保金直接扣除)。

3、乙方不对供应甲方的货品进行长时间储藏,甲方有权无偿调换不符合配送期要求的货品。

四、交货时间、地点

1、乙方按甲方要求配送货物的日期将货物送达至以下指定地点:新疆医科大学各校区各餐厅并装卸码放整齐,确保及时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

2、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指定的接货人为:食材采购中心采购员或餐厅负责人,双方明确,除该指定接货人外,其他任何人员(包括甲方的其他任何工作人员)签署的接货单,甲方均不予认可。

3、供货时间:根据各餐厅的具体要求进行配送,如乙方不能及时送货造成甲方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二次出现同样情况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有特殊需求的供货时间,由甲方指定供货时间与频次。

5、交货完成前(即货物交付完毕且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前),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交货完成后(货物交付完毕且经过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转移至甲方。

五、货物的包装及运输

1、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和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的货物有任何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不得敞露运输,货物装卸必须做到轻装轻卸。

3、乙方保证运输周转的容器与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肉制品货物必须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运输设施,所有储藏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六、验收

1、验收标准:以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为货物的验收标准。甲方仅对乙方交付货物的数量、规格、外观等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不代表乙方对所交付货物潜在质量安全问题免责。

猪肉验收标准:必须保证为新疆地产新鲜屠宰肉品。

⑴五花肉: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3-2018,要求带皮的肥廋肉、肌肉与脂肪相间多层。

⑵排骨: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3-2018,不带肥油,厚实、完整、不得剔除,骨肉不分离。

⑶精廋肉: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3-2018,无肥肉,肌腱少。

⑷猪肝: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4-2018,新鲜的肝呈紫红色、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

⑸猪肘: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3-2018,烧毛,颜色呈深红色,无淤血,无异味。

⑹猪肠: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4-2018,干净无异物,无明显的刺鼻气味、无黑斑、柔软、表面光滑湿润。

⑺猪肚: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4-2018,新鲜的肚呈浅黄色,有光泽、黏液多、质地坚实、有弹性。

⑻猪蹄: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3-2018,无夹毛,无异味。

⑼猪舌: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4-2018,无明显的粘手液体,无异味。

⑽猪肉(白条):体表洁净、肉质有弹性。

⑾猪前腿/后腿肉:带皮,去血污,去淋巴。

⑿猪耳朵:无夹毛,无异味。

⒀猪皮:无毛、无异味。

⒁猪小蹄:无毛、无黑斑、无指甲、表皮光滑、肉质有弹性。

2、数量的认定:乙方每日依据甲方提供的物资计划单中品种数量配送;甲方工作人员和乙方人员现场称重或点数完毕后,共同在送货单上核准并签字,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作为结帐凭证。计量单位:按公斤、个计,结算数量按照各餐厅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

3、自交货后当日,甲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在接到异议后及时进行更换,直至验收合格,如果因乙方供货质量原因造成的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

七、货款的支付

1、乙方必须提供开户行及账号和统一正规普通发票(不能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并附上增值税发票查验单,否则视为自行放弃供货资格;

2、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后,由乙方为甲方先行垫付货款,首次送货两个月后结算前期货款,滚动式结账,每月进行1-2次货款结算。如遇节假日、寒暑假、甲方财务扎帐等特殊情况,结账日期依次顺延。

八、违约责任

1、必须满足对在发生突发公共安全等不可抗力事件时,各单位封闭在家状况下对甲方无条件提供货物保障供应,如不能满足极端特殊条件下的供应,视为违约,赔偿甲方合同预算总额的30%的违约金(由未结算货款进行抵扣),并自动终止合同。

2、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履行合同,如乙方因价格原因,寻找借口,拒绝供货或不能根据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标准和要求向甲方配送货物,无法满足甲方采购需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与第三方供货商另行签订合同,进行供货。

3、如因乙方供货品质不符合标准,达不到甲方要求,经甲方三次书面告知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配送货物的日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乙方逾期供货超出交付期七天(含七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延期交货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无故断货。

6、乙方所交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答疑附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或拒绝调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上个月(第一个月时按本月)结算货款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7、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或任何第三人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甲方采取诉讼途径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最终结算总价20%的违约金。

8、乙方(中标供应商)保证在供货时遵从甲方关于本项目的采购程序,保证不会将合同及(或)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保证不会转包、分包。如发现转包、分包现象,甲方有权扣除上月货款及终止合同。

9、乙方在供应过程中,因送货车辆在甲方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甲方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0、如因乙方公司规模小、没有经济实力,不能按甲方要求垫资供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乙方原因逾期供货,每逾期壹日,按本合同约定货物总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相关损失的,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同时,甲方将乙方列入下年度的招投标黑名单中,禁止乙方参与甲方及所有下属单位的招标项目。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生效与文本

1、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陆份、乙方执贰份。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或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成立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签定的供货补充合同和供货承诺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招投标文件、答疑附件、合同附件《食品安全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1.1  “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文件,包括所有的磋商文件、投标文件、招标答疑纪录、澄清说明、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3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1.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必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义务。

1.5  “甲方”、“买方”、“招标方”均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新疆医科大学及新疆德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6  “乙方”、“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1.7  “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

3、原产地

3.1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4、技术规格和标准

4.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有关权威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5、专利权

5.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包装

6.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6.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7、运输标记
7.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收货人代号
 (4)目的地

 (5)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

8、卖方的交货价

8.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0天以电报、传真或电传等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x宽x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8.2  卖方负责安排自发运地至买方现场的运输,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3  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买方现场为准。

8.4  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 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9、装运通知

9.1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载运车次名称和启运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10、保险

10.1 在合同价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

11、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1.1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合同价款将由财政部门直接向卖方支付。

12、技术资料

12.1 除磋商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的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15天内寄送到买方,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12.2 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3、价格

13.1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者外,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报价一致。 

14、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必须在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内。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产品进入食堂。

15、履约保证金

15.1 合同签订后,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的时同,卖方须向招标方提供 /%的履约保证金。

15.2 招标方在收到买方的货物验收合格的报告后,招标方在七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6、检验

16.1  卖方应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16.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7、索赔

17.1  卖方对所供货物与合同约定相一致负完全责任。在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还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价。

(3)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7.2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8、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8.1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未付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19、不可抗力

19.1 签约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等形式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仲裁

2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20.2 仲裁应由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

20.3 仲裁裁决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0.4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20.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21.2  一旦买方根据第21.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变更指示

22.1 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交货地点;

(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2.2 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30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3、合同修改

23.1 欲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转让与分包

24.1 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4.2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5、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解释。

26、通知

26.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7、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7.1 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本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7.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末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给第三方使用。

27.3 除合同本身以外,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28、合同生效及其他

28.1 本合同应在买方(采购单位)和卖方签字后,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并加盖鉴证章后生效。

28.2 卖方须按技术规格中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与合同项下货物有关的现场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等其他相关服务。

28.3  商务合同应包括买方最后确认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方式。

28.4 下述文件将作为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具有同等效力;

(1)磋商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询标过程中的书面答疑记录。

备注:具体合同内容以新疆医科大学采购合同书(模板)为准!

新疆医科大学食品采购合同

买 方:新疆医科大学

卖 方:

签约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

签约日期:

合同编号:XJMU-2020-

二零二零年 月

甲方(买方):新疆医科大学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

电话:0991-2110168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

新疆医科大学(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猪肉等采购配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采购物品名称

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数量、规格、参数及价格:(详见下述表格)

注:交货期:接到供货通知后 小时进行供货

6.以上供货价格系指包括全部货品、税费、包装费、运输、装卸等费用,以及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营业税和其它税费等所有费用。

①实行招标下浮比率的,货品每次供货价格参考北园春集团网(http://www.xjnmw.com/index.html)价格行情板块中间价报价,根据报价下浮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下浮后价格与供应商报价进行对比,在几个价格中按照最低价结算。每半月制定一次价格。

②询价货品由甲方每个月进行市场询价一次,并将询价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寒暑假期间各安排一次询价定价。当次询价至下次询价期间所供的询价货品,以当次询价价格作为结算价格。新的询价定价结果出来前,按照上一轮定价结果执行。

7、价格清单表是基于乙方在完全理解本项目所需为前提,同时甲方对清单中的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及数量等没有校对的义务,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对清单的综合费用提出任何费用的增加。实际供货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8、甲方根据各餐厅实际使用需要,如需采购未在报价清单内物资,由甲方进行各大品类批发市场询价,采集物资价格。结合乙方供货商报价,协商价格后执行;甲方每月不定期的进行市场询价,考核乙方供货商的供货质量与价格。

9、根据疫情需要,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人员、车辆等疫情防控检测的要求。

10、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起算。自签订合同后,服务期两年,合同开始试用期3个月(包含在两年期限内),经食材配送中心确认后,进入合同期,试用期不合格,本合同终止。

二、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招投标文件、答疑附件的质量要求,干净卫生、无杂质,无过期、变质、腐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现象,并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现实或潜在的危险;若因此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应保证其配送的每一个批次的货物符合上述质量标准及相应的安全标准。每次送货必须配备检验检疫合格证。在实施中甲方将核实乙方投标书中的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QS标志与实际供货的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QS标志是否一致,如发现偏离,甲方将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需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提供各种有效证照的复印件(需加盖乙方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与食品销售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保证上述各类证照始终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4、根据甲方采购计划单的品种数量,乙方不得缺斤少两,缺货少货由乙方当日12:00前(北京时间)必须补齐,运输费用乙方自理。乙方如发生不给甲方按时补齐货物的情况,第一次甲方有权按照同等金额扣除货款,并提出一次警告;二次出现同样情况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如甲方应急临时需购货品,乙方必须按指定的品种、数量,在接到甲方的要货通知后2小时内及时送货,运输费用自理。

6、如发现质次价高的货品或同等质量货品价格虚高的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所验货物数量金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或减半支付货款,并提出一次警告;二次出现同样情况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三、质量保证期

1、合同内配送的货物必须为24小时内屠宰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出现变质、过期及其他质量问题等现象的,乙方负责免费无条件更换或者甲方进行数量核减,并承担因更换货物所产生的包装、运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2、质保期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或者因情况紧急,甲方有权另行采购其他商家同类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预留质保金,甲方可从质保金直接扣除)。

3、乙方不对供应甲方的货品进行长时间储藏,甲方有权无偿调换不符合配送期要求的货品。

四、交货时间、地点

1、乙方按甲方要求配送货物的日期将货物送达至以下指定地点:新疆医科大学各校区各餐厅并装卸码放整齐,确保及时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

2、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指定的接货人为:食材采购中心采购员或餐厅负责人,双方明确,除该指定接货人外,其他任何人员(包括甲方的其他任何工作人员)签署的接货单,甲方均不予认可。

3、供货时间:根据各餐厅的具体要求进行配送,如乙方不能及时送货造成甲方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二次出现同样情况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有特殊需求的供货时间,由甲方指定供货时间与频次。

5、交货完成前(即货物交付完毕且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前),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交货完成后(货物交付完毕且经过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转移至甲方。

五、货物的包装及运输

1、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和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的货物有任何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不得敞露运输,货物装卸必须做到轻装轻卸。

3、乙方保证运输周转的容器与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肉制品货物必须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运输设施,所有储藏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六、验收

1、验收标准:以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为货物的验收标准。甲方仅对乙方交付货物的数量、规格、外观等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不代表乙方对所交付货物潜在质量安全问题免责。

猪肉验收标准:必须保证为新疆地产新鲜屠宰肉品。

⑴五花肉: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3-2018,要求带皮的肥廋肉、肌肉与脂肪相间多层。

⑵排骨: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3-2018,不带肥油,厚实、完整、不得剔除,骨肉不分离。

⑶精廋肉: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3-2018,无肥肉,肌腱少。

⑷猪肝: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4-2018,新鲜的肝呈紫红色、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

⑸猪肘: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3-2018,烧毛,颜色呈深红色,无淤血,无异味。

⑹猪肠: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4-2018,干净无异物,无明显的刺鼻气味、无黑斑、柔软、表面光滑湿润。

⑺猪肚: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4-2018,新鲜的肚呈浅黄色,有光泽、黏液多、质地坚实、有弹性。

⑻猪蹄: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3-2018,无夹毛,无异味。

⑼猪舌:执行国家标准GB/T9959.4-2018,无明显的粘手液体,无异味。

⑽猪肉(白条):体表洁净、肉质有弹性。

⑾猪前腿/后腿肉:带皮,去血污,去淋巴。

⑿猪耳朵:无夹毛,无异味。

⒀猪皮:无毛、无异味。

⒁猪小蹄:无毛、无黑斑、无指甲、表皮光滑、肉质有弹性。

2、数量的认定:乙方每日依据甲方提供的物资计划单中品种数量配送;甲方工作人员和乙方人员现场称重或点数完毕后,共同在送货单上核准并签字,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作为结帐凭证。计量单位:按公斤、个计,结算数量按照各餐厅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

3、自交货后当日,甲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在接到异议后及时进行更换,直至验收合格,如果因乙方供货质量原因造成的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

七、货款的支付

1、乙方必须提供开户行及账号和统一正规普通发票(不能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并附上增值税发票查验单,否则视为自行放弃供货资格;

2、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后,由乙方为甲方先行垫付货款,首次送货两个月后结算前期货款,滚动式结账,每月进行1-2次货款结算。如遇节假日、寒暑假、甲方财务扎帐等特殊情况,结账日期依次顺延。

八、违约责任

1、必须满足对在发生突发公共安全等不可抗力事件时,各单位封闭在家状况下对甲方无条件提供货物保障供应,如不能满足极端特殊条件下的供应,视为违约,赔偿甲方合同预算总额的30%的违约金(由未结算货款进行抵扣),并自动终止合同。

2、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履行合同,如乙方因价格原因,寻找借口,拒绝供货或不能根据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标准和要求向甲方配送货物,无法满足甲方采购需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与第三方供货商另行签订合同,进行供货。

3、如因乙方供货品质不符合标准,达不到甲方要求,经甲方三次书面告知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配送货物的日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乙方逾期供货超出交付期七天(含七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延期交货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无故断货。

6、乙方所交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答疑附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或拒绝调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上个月(第一个月时按本月)结算货款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7、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或任何第三人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甲方采取诉讼途径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最终结算总价20%的违约金。

8、乙方(中标供应商)保证在供货时遵从甲方关于本项目的采购程序,保证不会将合同及(或)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保证不会转包、分包。如发现转包、分包现象,甲方有权扣除上月货款及终止合同。

9、乙方在供应过程中,因送货车辆在甲方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甲方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0、如因乙方公司规模小、没有经济实力,不能按甲方要求垫资供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乙方原因逾期供货,每逾期壹日,按本合同约定货物总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相关损失的,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同时,甲方将乙方列入下年度的招投标黑名单中,禁止乙方参与甲方及所有下属单位的招标项目。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生效与文本

1、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陆份、乙方执贰份。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或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成立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签定的供货补充合同和供货承诺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招投标文件、答疑附件、合同附件《食品安全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一、本人做为新疆医科大学的供货商及合作商为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杜绝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流入流通领域,努力营造健康、安全、有序、诚信的消费环境,自愿向贵校承诺如下:

1、绝不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贵校采购标准和双方合同约定质量的货物;

2、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不合格、腐烂变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缺斤短两,如出现缺斤短两,少一赔百(公斤);

3、不销售未经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品;

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5、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验收、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进货质量关口,坚决不从非法渠道购入食品;

6、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向甲方售出的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负责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将食品召回、销毁;

7、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我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8、我方保障食品安全的运送设施,运输时,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他影响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9、储存食品环境达到规定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存放。存放食品设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污染、防变质条件。

10、绝不随意断货、不乱提价格、不重复结算;

11、绝不与其他任何第三方串通,做出任何损害贵校利益及声誉的事情;

二、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如下责任:

1、本公司(本人)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全部归贵校所有;

2、本公司(本人)剩余未结全部款项作为违约金全部归贵校所有;

3、如因本人的相关行为给贵校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的保证金及未结款项不足以弥补贵校损失的,本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被贵校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制裁,该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授权贵校在全国的各类报纸、杂志、网络、微信、电台、电视台等任何媒体对本人的上述行为进行曝光,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2)授权贵校将本人的上述行为作为反面案例,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所进行广泛宣传;

5、如本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贵校有权直接报案,依法追究本人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本人作为合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自愿为本人的上述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担保人(签名):

日 期:

第六部分 附  件

一、投标文件编制顺序

投标人应按下列顺序排列和装订投标文件: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原件

三、开标一览表

四、投标方资质证明文件,包括:

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4、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五、有关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

六、材料分项报价表

七、材料简要说明一览表

八 、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

九、商务条款偏离表

十 、近三年(2017年01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的类似业绩表

十一、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单独提交)

十二、应答人企业类型声明函

十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十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汇总表

十五、其它资料

十六、质疑函

二、其它有关附件格式范本

(一)投 标 函

致:新疆医科大学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的投标邀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  份。

(1)? 开标一览表

(2)? 投标分项报价表

(3)? 规格、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

(4)? 商务条款偏离表

(5)? 按谈判文件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要求及其他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6)? 资格证明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并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为 (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投标方将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谈判文件的全部,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本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   个日历日。

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同意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的约定。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