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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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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附件1磋商定稿1126-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采购项目.doc

一、项目编号:ZHRSZB-2020-166(招标文件编号:ZHRSZB-2020-166)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成都盛农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9层44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采购项目

下浮率(%):2.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成都盛农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1)蔬菜类:叶菜类、根茎类、芽苗类、果菜类、食用菌类;
(2)生肉类:生鲜畜肉(猪肉、牛肉、羊肉等);生鲜禽肉(鸡肉、鸭肉、鹅肉、兔肉等);水产类(活鱼、虾、蟹等);水发类(水发鱿鱼、水发牛筋、水发海参、水发黄笋、水发海带丝、水发玉兰片等);冻肉制品类(鸡边腿、鸡大胸、鸡胗、冻鸭、鸭翅、鱼、冷冻水产类等);
(3)水果类:当季水果;
(4)粮油类:大米、面粉及面制品、食用油;
(5)干杂、调味品;
(6)禽蛋:新鲜禽蛋;
(7)奶制品。
(8)餐厨具及其他食堂用品(根据订购需求配送)
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所列产品标准如国家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产品生产(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运输、贮存等)应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及相应产品的标准要求,供应食材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GB2762-2017规定。(详见采购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狄林、王娟、杨江萍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15000元,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5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89号

联系方式:宛女士;028-870529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众合融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号剑恒发展中心5楼507号

联系方式:雷先生;028-833992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雷先生

电 话: 028-83399269

项目名称: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HRSZB-2020-166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众合融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文件编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编制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10780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HYPERLINK \l _Toc3027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HYPERLINK \l _Toc11182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0

HYPERLINK \l _Toc13119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1

HYPERLINK \l _Toc121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23

HYPERLINK \l _Toc30868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6

HYPERLINK \l _Toc16708 第七章 评审方法 66

第八章 采购合同(草案) 75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众合融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采购人)委托,拟对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HRSZB-2020-166。

2.项目名称: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采购项目。

3.采购人: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众合融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1.资金来源:资金已落实。

2.预算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年。

三、采购项目简介

1.采购内容:本项目1个包,拟采购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供应商1名 (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五章)。

2.采购用途:为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职工食堂提供食材及配送服务。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截至磋商截止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一)参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核实供应商在截至磋商截止之日前的信用记录,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为现场发售,自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04日09时30分-12时00分,13时30分-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号剑恒发展中心5楼507号(四川众合融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获取。

2.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400.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3.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0年12 月1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接收时间:2020年12月11日13:30-14时00分)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众合融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磋商地点

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号剑恒发展中心5楼507号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89号

联 系 人:宛女士

联系电话:028-87052996

传 真:/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众合融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号剑恒发展中心5楼507号

联 系 人:雷先生

联系电话:028-83399269

传 真:/

2020年 11 月

备案计划号:本项目无实施计划备案表。

采购预算:30.00万元/年。

本采购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3家及以上。

本次采购采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以公告形式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预算金额: 人民币30.00万元/年;

超过预算金额的报价无效。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为费率报价,最高限价不超过市场基准价的100%;

市场基准价是指: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每周公布的最新中心城区部分农贸市场主副食品价格为准;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未公布的产品价格,按照同季节、同品种、同质量在周边大型农贸市场、超市询价结果作为市场基准价。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参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监狱企业参与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参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要求,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注:(1)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若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结果公告中将同时公示其声明函。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1.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其他法律法规、磋商文件要求及规定

磋商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除明确要求需在响应时提供承诺函等证明材料或需要在响应文件中明确载明的外,磋商小组在评审时,仅对响应文件是否违背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

信用记录查询

(实质性要求)

1.在开标后至评审前,四川众合融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全面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通过网页截图的方式进行留存。

2.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

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若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

磋商情况公告

磋商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予以公告。

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履约保证金委托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书面意见办理退还。

金额:20000.00元。

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向采购人指定账户缴纳。

收款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

开 户 行:成都银行琴台支行

银行账号:19012010219123500017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3399269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3399269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众合融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3399269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号剑恒发展中心5楼507号

联系人:杨女士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众合融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3399269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号剑恒发展中心5楼507号

邮政编码:610000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文件本身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资质要求、技术服务要求及综合评分明细表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要求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接收质疑方式:书面形式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3399269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号剑恒发展中心5楼507号

邮政编码:610000

注:1.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15000元,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众合融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方式依法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7回避。本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

7.1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2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3 供应商必须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缴纳方式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4供应商以保函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按下述要求执行:

(1)磋商保函应为金融机构出具(涉及分包的,应分别出具),且有详细明显的验证方法;

(2)磋商保函的受益人为四川众合融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3)磋商保函的内容须包括: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如有分包,写明分包号)、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担保内容(本章第7.5条所示情形);

(4)磋商保函的有效期应不少于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

(5)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磋商保函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性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

文件一:资格性响应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他响应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其他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证明材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报价原则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16.1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16.2本项目原则上采用2轮报价。第1轮: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的同时在文件中报价,第2轮(即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为评审依据)

16.3 根据磋商及报价情况须进行多轮报价的,供应商报价以最后轮次作为最后报价。

16.4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以最后报价表报价为准,并以此价格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

16.5市场基准价: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每周公布的最新中心城区部分农贸市场主副食品价格为准;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未公布的产品价格,按照同季节、同品种、同质量在周边大型农贸市场、超市询价结果作为市场基准价。若在定价后市场价格涨幅超过10%,由供应商提出申请,经采购人相关部门核实后,重新询价和定价。若下降幅度超过10%,供应商也应有义务告知采购人,经采购人相关部门核实后,重新询价和定价,也可以由采购人相关部门直接重新询价。供应商未尽告知义务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配送资格。

16.5报价方式:成交供应商报出价格下浮率(以市场基准价为基础进行下浮)。成交供应商所报价格为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含税价,包含食材、损耗、仓储、运输、检测、人工、利润、保险等一切所需费用。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1份,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编制及签署、盖章。

18.9除图纸或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响应文件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电子文档三部分,每部分内容均须单独密封。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以及电子文档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磋商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参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就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否存在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应在响应文件中如实承诺。

24.2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相关部门或网站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

31.1 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3 履约保证金退还:在项目履约验收合格满5日后,采购人接到供应商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后的10日内,向供应商退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五章商务要求中的规定进行验收。

33.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本次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参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十、其 他

36.磋商文件中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截至磋商截止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五、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万元。

3.供应商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原件。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可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有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②可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可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复印件);④供应商如是新成立的公司且注册时间至磋商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注:①-④项具有同等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可提供2019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缴纳本年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税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或完税证明或网银转帐回执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保资金提供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已缴费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新成立公司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上述证明材料);②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③也可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注:①-③项具有同等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截至磋商截止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函原件。

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磋商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以上承诺函可参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相关格式或自拟格式填写均有效。②以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③本项目资格审查仅限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内容,若供应商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齐全,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④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⑤以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意: “★”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项目概况

为加强对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食堂食品原料供应的管理,确保食品原料的安全、及时、卫生、新鲜,保证食材品质,决定通过选取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为食堂配送所需的所有食品原材料(米、面、油、肉类、家禽、鱼类、水果、蔬菜、副食品、调料等),预算金额为30万元/年。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及范围

为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食堂提供食材供应服务。食堂每日就餐人数共约50人次,分别为早餐约20人次、午餐约30人次。供应商数量:供应商1家。

(二)服务要求

1.配送内容:

(1)蔬菜类:叶菜类、根茎类、芽苗类、果菜类、食用菌类;

(2)生肉类:生鲜畜肉(猪肉、牛肉、羊肉等);生鲜禽肉(鸡肉、鸭肉、鹅肉、兔肉等);水产类(活鱼、虾、蟹等);水发类(水发鱿鱼、水发牛筋、水发海参、水发黄笋、水发海带丝、水发玉兰片等);冻肉制品类(鸡边腿、鸡大胸、鸡胗、冻鸭、鸭翅、鱼、冷冻水产类等);

(3)水果类:当季水果;

(4)粮油类:大米、面粉及面制品、食用油;

(5)干杂、调味品;

(6)禽蛋:新鲜禽蛋;

(7)奶制品。

(8)餐厨具及其他食堂用品(根据订购需求配送)

2.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所列产品标准如国家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产品生产(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运输、贮存等)应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及相应产品的标准要求,供应食材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GB2762-2017规定。

(1)蔬菜类:

蔬菜类,须符合国家标准 GB 2762-2017、GB2763-2019等相关标准包括有叶菜类、根茎类、果菜类、芽苗类、和菌类等;

叶菜类:鲜嫩,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叶茎完整无折断,基部不老化,干爽无水;无裂口损伤,表面无泥土及其它杂物,无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农药残留达标。

根茎类:个体均匀,根形完整,无畸形,无泥土,无虫蛀和机械伤,无腐烂, 无断折、断裂,不萎蔫变软,不发芽,不变绿,不空心,不糠心,不黑心,弹击有实心感,农药残留达标。

果菜类:外观良好,个体整齐,色泽正常,瓜肉坚实,表皮无损伤、无病斑或烂斑,无裂口,无折断,无压痕,无异味,不发软皱缩,农药残留达标。

芽苗类:鲜嫩、无老叶、无花斑黄叶,根部切口新鲜,茎叶完整,无腐烂现象, 农药残留达标。

菌类: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株,无发霉,无失水枯萎,朵片完整,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为宜。

(2)生肉类:

肉类,须符合国家标GB2707-2016、GB 2762-2017 等相关标准,所供肉类不得检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食安办〔2011〕14 号)规定的“瘦肉精”品质目录。配送的生鲜肉类、生鲜禽类应为当日生产的冷鲜肉,保证肉质新鲜,及时配送。应符合 GB/T9959.1-2019 鲜、冻片猪肉、GB 16869-2005 鲜、冻禽产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强制性规定。水产类,须符合国家标准 GB 2733-2015 等相关标准。鲜猪肉(应是当日生产)供应时应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当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供应时应提供当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散装生鲜禽肉(应是当日生产)供应时应提供当日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肉应有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验讫标识,生鲜禽肉类必须保证新鲜,应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

投标供应商须承诺若成交后将在签订本项目采购合同前提供猪肉生产厂家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厂家鲜章(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生鲜猪肉(牛肉、羊肉等)类:无槽头肉和血刀肉;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摘除干净;无残留毛绒,不准带长短毛;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肌肉应有光泽,不粘手,有弹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原状,并具有鲜肉的正常气味,排骨类无龙骨。

生鲜禽肉类:家禽鲜活原料应体壮,色泽正常,无病,无内脏,无异物,符合规格要求,达到使用标准。

冷冻肉类: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 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肉类和冷冻禽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0%。

水产类:鱼肉、虾类新鲜程度高,须保证鲜活、大小基本统一。要求身体表面光洁有正常粘液,无异常色泽肉质,有弹性(有鳞鱼类还须鳞片完整或极少量脱落),眼球微凸,有光泽,不凹陷,无灰白色,鱼鳃鲜红,不乌,肉质结构紧密,肉刺不分离,无异味。

冷冻水产类: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冷冻虾要求大小无较大差异,虾类完整无破损,虾肉无异味,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85%。

水发类:颜色色泽正常,无腐败变质、无霉变、气味正常、无刺激性异味,无掺假掺杂,严禁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保持食材原有特性、正常加热后不能化渣。

(3)水果类:

果形完整,大小均匀,新鲜,正常色泽且色泽均匀,果质优良,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无发霉,无干疤,无失水枯萎,无农药残留,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无公害的标准,按相关规定配送前采样送检,具有农药、杀虫剂、重金属等残留检测合格报告。

(4)粮油:(米、面、油)

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易存放、 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含有二氧化硫和非法使用添加剂;重金属元素、农药残留不得超标,须优质、无感官异常。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大米类:须符合 GB/T1354-2018年最新标准,级别为国标一级及以上。加工精度: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米面皮层去净的占 90%以上;碎米总量:籼米≤15%(其中小碎米≤1%),粳米≤7.5%(其中小碎米≤0.5%);不完整米粒:≤3%;杂质最大限量:≤0.25%;水分:籼米≤14.5%,粳米≤15.5%;黄米粒:≤1%;具有正常的色,香味,无结块、无受潮、无霉变、无虫害。须独立包装,包装上须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国家生产许可信息标识,不得采购散装大米。每批货均需提供大米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面粉及面制品类:面粉达国标一级及以上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如 GB2760、GB1355 等)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灰分<0.7%;粗细度:全部通过 CB36 号筛,留存在 CB42 号筛的不超过 10%; 面筋质>26%;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水分≤14%。脂肪酸值<80;具有正常的色,香味,无结块、无受潮、无霉变、无虫害;须独立包装,包装上须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国家生产许可信息标识。每批货均需提供面粉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食用油类:非转基因压榨菜籽油,级别为国标三级及以上,符合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如 GB 2716、GB T1536、GB 19641 等)要求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色泽(罗维朋比色槽 133.4mm):黄≤35、红≤7.0;气味、滋味:具有食用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水分及挥发物:≤0.2%;不溶性杂质:≤0.05%;酸值:≤3mg∕g;过氧化值:6mmol∕kg;加热实验(280℃):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 4.0;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颜色清澈,透明度高,无沉淀物,无分层现象;须独立包装,包装上须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国家生产许可信息标识。每批货均需提供食用油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5)调味品:原料应为非转基因产品,独立定型包装。调味品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 GB 18186-2000 酿造酱油、GB 18187-2000 酿造食醋、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QBT 4510-2013食盐小包装制作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强制性规定。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的要求;包装完整、无渗漏、无破损;应有 SC 食品安全认证或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

(6)禽蛋:送供应禽蛋新鲜、大小均匀,无破损、无异味、无异物,色泽光滑,应有动物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蛋应有其所在地主管部门的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检疫(或检测)验验标识,禽蛋必须保证质期内新鲜、卫生、安全,符合GB21710-2016相关标准。

(7)奶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奶制品的相关标准。

★(三)配送时间及频次:

1.配送时间:食材配送要求每日早上 7:00 之前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初加工后配送到指定地点。

2.配送频次:蔬菜、肉、禽类每日配送,当日配送种类与数量以前一周采购人书面(传真或邮件)开出的菜单的品种及数量为准,供应商须在当日内做出响应,如有货物出现市场断档,须及时告知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做出必要调整,供应商保证及时将各类货物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蛋类由采购人根据菜谱需求,提前书面(传真或邮件)告知蛋类供应商蛋类需求计划,供应商须在当日做出响应,如有货物出现市场断档,当日及时告知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做出必要调整,蛋类供应商根据采购人需求及时配送。

水产类配送方式同肉、禽、蛋类配送方式。为确保鱼肉、虾类新鲜程度,须配送到达后进行宰杀和初加工。

干杂、调味品类由采购人根据菜谱需求,提前书面(传真或邮件)告知供应商,供应商须在2日内书面(传真或邮件)告知采购人准备情况,每两周根据需要配送当期产品。

水果类必须保证果型匀称,色泽均匀,无干疤、斑点、裂口、腐烂,口感好,并按采购人送货前提出的具体要求供货。

3.配送车辆及人员要求:

配送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应全部配备冷藏箱式配送专车配送食材。配送车辆须为封闭式厢式货车,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异味,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人员要求:配送人员须提供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合格证。

4.应急响应:

供应商须配备应急工作队伍作为临时任务响应,接到临时任务30分钟内做出响应,2小时内完成配送任务。

三、商务要求

(一)付款方式及要求

1.合同期限内,配送价格以确定的市场基准价,结合供应商报价即成交下浮率计算【配送价格=市场基准价*(1-下浮率)】。

市场基准价: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每周公布的最新中心城区部分农贸市场主副食品价格为准;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未公布的产品价格,按照同季节、同品种、同质量在周边大型农贸市场、超市询价结果作为市场基准价。若在定价后市场价格涨幅超过10%,由供应商提出申请,经采购人相关部门核实后,重新询价和定价。若下降幅度超过10%,供应商也应有义务告知采购人,经采购人相关部门核实后,重新询价和定价,也可以由采购人相关部门直接重新询价。供应商未尽告知义务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配送资格。

2.支付方式: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3.付款前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开具合法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配送服务期:3年,合同1年1签,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采购人将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或政策要求,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四)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成交后,自成交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在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采购合同。

★(五)验收要求:

1.数量验收标准: 送货质(重)量优(大)于采购人下单质(重)量时按采购人实际下单要求验收,送货质量低于采购人下单质(重)量要求,配送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按下单要求补齐,若无法按时补齐,则按缺货金额的的 5 倍在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罚。

2.价格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的配送价格根据市场基准价及下浮率进行计算的,实际配送价格以元为单位,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且调价周期内原则不再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

3.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所指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食材有包装的,食材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结块、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4.验收流程:做好卸货前的检查。双方验收人员卸货前应对场地和机械秤做好检查,并对食材的外观质量进行初步了解。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双方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物资的质量,按索票——验证——抽查——过磅——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配送供应商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每次配送的食材都要登记验收记录,注明商品名称、数量等事项并在采购登记记录上签明意见和验收人的名字及日期。

5.配送商品质量未达到采购人要求,应立即当时做出响应,并按采购人要求补货到指定位置。

(六)考核办法:

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到成交候选人处进行实地考察,若发现成交候选人进行虚假承诺或者虚假应标,将按照相关规定上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配送服务期内,为了及时了解配送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采购人对配送供应商采取日常抽查和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制定、完善本项目考核办法,采购人有权对考核办法进行修改调整(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日常考评:

各项服务日常检查和处罚标准,对日常食堂食材配送服务质量进行的考核。采购人将按各项服务标准严格管理。

由采购人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以备在每月食材费用支付时扣除,并对配送供应商的配送范围进行调整。

2.月考评:

月考核作为支付当月食材费用和安排后期配送范围的主要依据,由采购人将日常检查扣分结果进行汇总,按考核扣分档次支付当月食材费,满分为100分。

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日常配送服务进行考核,当月扣分低于 5分(含)的,当月的食材费按合同约定金额全额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月扣5 分(不含)至 20分(含)的,减少支付当月食材费1%;当月扣20分(不含)至 30分(含)的,减少支付当月食材费5%;若当月扣 30 分(不含)以上,减少支付当月食材费20%,成交供应商须就相关问题向甲方提供问题整改报告。

月考核中有连续 2 个月扣分超过 15 分,采购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一:配送食材验收标准明细表;附件二:食材配送综合测评表。)

附件一:配送食材验收标准明细表

蔬菜验收标准

类 别

感 官 要 求

叶菜类

具有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新鲜,无黄叶、烂叶,无虫眼,较新鲜,基本不带泥沙,无夹杂杂草,可食用率达90%及以上。

根茎类

具有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形体完整无裂口,无腐烂变质,无异味,表面光滑,大小均匀,不得有黑心空心现象。根据产品食用特性部分产品需新鲜且嫩。土豆不得有发芽发青现象且个体重量不得小于300g。可食用率90%及以上。

瓜果类

具有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无腐烂变质,表面光滑无黑斑,大小均匀,不得有黑心空心现象,根据产品食用特性部分商品需新鲜且嫩。可食用率90%及以上。

菌类

具有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无腐烂变质,表面光滑无黑斑,不得有黑心空心现象,根据产品食用特性部分产品需新鲜且嫩。可食用率90%及以上。

香辛蔬菜类

无腐烂、无破损、不潮湿、不粘手,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有光泽、菌身完整无损、无杂质,新鲜不发蔫。

豆制品类、鲜豆类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鲜嫩不发黄,无虫眼,产品为常温无发热现象,大小长短均匀。

其它

包装清洁卫生,具有产品应的色泽、气味,无腐烂变质,大小、长短基本均匀,产品损耗应为正常加工损耗。

肉类验收标准

品 名

验 收 标 准

带皮/去皮五花

为从脊椎骨下3~4cm处分割下的肋条部位肌肉(中方肉),肥瘦肉相间,肉边整齐,无碎肉,背侧脂肪层厚度控制在3cm内,整块,基本不带奶脯肉。去奶头。

精三线五花

为下中方肉,肥瘦肉相间,肥瘦分明,能清晰看见三层。整个厚度约3cm,肉边整齐,整个形状修割方正,无碎肉,背侧脂肪层厚度控制在2cm内,为整块去奶脯肉。

带皮/去皮前腿肉

又名2#肉,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前腿上部肌肉,有筋,块形完整,不得有碎骨、软骨、骨渣,带一定厚度的脂肪,精前腿肉不带脂肪。

(带皮/去皮)后腿肉

又名4#肉,指腰椎与尾椎连接处斩下的后腿肉,无碎骨、软骨、淤血、淋巴结、脓包,块形完整,带一定厚度的脂肪,精后腿肉不带脂肪。

里脊肉

又名3#肉,指从脊椎骨上部平行分割下的脊背部肌肉,肌膜完整,两端平整,表面无可见脂肪块,带花边,无伤斑、碎骨、淤血、淋巴结。

通排

白条猪肉的整副排骨,也称整排,包括猪的颈骨、脊骨、尾骨。

中排

中排就是中段排骨,去颈骨和尾骨,带龙骨去小里脊排骨。

猪蹄

无血污,无泥污,肉边整齐,无碎肉,碎骨,按标准部位分割,去蹄角。品质新鲜、表面光亮、无充血现象。

猪耳朵

品质新鲜、外形完整、无溃烂、病斑、无破损,具有正常的色泽,无血污,无泥污,肉边整齐,无碎肉,按标准部位分割,大小基本均匀。

猪尾

具有正常的色泽,无血污,无泥污,肉边整齐,无碎肉,碎骨,按标准部位分割,长短粗细基本均匀,长猪尾长度>12cm。

心、肝、腰

品质新鲜、外形完整、无异味、无病变、无凝血块、无血污、泥污,色泽正常。

品质新鲜、外形完整、无溃疡面及其他病变现象、无内容物、无筋膜、无水油。

肥肠

品质新鲜、无破损、无病变组织、无肠头细毛、无内容物。

品质新鲜、外形完整、无病变、无异物、无舌苔、附肉少、无血污、泥污。

琵琶腿

有80、90、110三种规格,无残毛,无血水,血污,无残骨,无伤斑,溃烂炎症,允许有少量红斑,无多余皮和脂肪。按部位分割,边缘整齐,形如琵琶。

鸡翅根

无残羽,无黄衣,无伤斑和溃烂,无血水,允许有少数红斑点。

鸡翅尖

无残羽,无黄衣,无伤斑和溃烂,无血水,允许有少数红斑点。

整鸡

净腔(客户特殊要求除外)。眼球:无干缩凹陷或晶体状浑浊现象;外表:具有其固有表皮颜色、肌肉切面有光泽、无绿、紫等异常颜色、无残羽(在脖、翅等处无较长细毛)、无破损、无残缺、新切面不发粘;弹性:指压后凹陷、能恢复。老土鸡的脚掌处厚,长有飞指。

整鸭

净腔(客户特殊要求除外)。眼球:无干缩凹陷或晶体状浑浊现象;外表:具有其固有表皮颜色、肌肉切面有光泽、无绿、紫等异常颜色、无残羽(在脖、翅等处无较长细毛)、无破损、无残缺、新切面不发粘;弹性:指压后凹陷、能恢复。

牛、羊肉

无槽头肉和血刀肉;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摘除干净;无残留毛绒,不准带长短毛;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肌肉应有光泽,不粘手,有弹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原状,并具有鲜肉的正常气味,排骨类无龙骨。

鱼类

新鲜程度高,须保证鲜活、大小基本统一。要求身体表面光洁,无异常色泽肉质,有弹性(有鳞鱼类还须鳞片完整或极少量脱落),眼球微凸,有光泽,不凹陷,无灰白色,鱼鳃鲜红,不乌,肉质结构紧密,肉刺不分离,无异味。

水果验收标准

类 别

感 官 要 求

水果类

果形完整,大小均匀,新鲜,正常色泽且色泽均匀,果质优良,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无发霉,无干疤,无失水枯萎,无农药残留。

干杂类验收标准

1.提供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供应商须为合格供应商,需与公司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同时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提供食品包装材料、餐具洗涤的供应商需提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供应商鲜章或手印。

2.“米、面、油、食用玉米淀粉、豆瓣等”大宗类食品还需提供与产品一致的生产企业出具的《批次检验报告》。

3.产品包装完整,无破损,凡产品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有“QS/SC”标识,标签内容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4.产品入库保质期要求:保质期6个月(含)内的,产品入库时,产品不得超过保质期的1/5,保质期超过6个月的,产品入库时,产品不得超过保质期的1/3,特殊产品超过的,根据产品本身的储存情况、公司的销售情况等进行评估,耐储且销量好的可收货,且应控制在产品保质期2/3时间段内销售出库;不易储存且销量差的不收货。同一批到货的同一种商品,其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两个,且两个生产日期之间应相邻。

5.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其它会污染产品的物品混合运输。

附件(1)

附件二:食材配送综合测评表

食材配送综合测评表(满分100 分)

考核单位名称(盖章): 配送企业名称:

序号

考评项目

分值

评分细则

测评得分

备注

1

日常

90

1、配送供应商出具的食材票据没有甲方各单位食堂管理委员会签字,扣2分; 2、配送供应商出具的食材票据出现错误,扣3分。

2

人员

配送员工需穿戴工服且衣着整洁,个人清洁卫生干净,佩戴胸牌,每有一样不符合要求一次扣1分;抽检配送员工的健康证,无证的本项不得分。

3

食材质量

根据配送食材标准明细表为标准,肉类质量有一项不满足验收标准要求的扣1分,肉类质量情况恶劣的本项不得分。

4

根据配送食材标准明细表为标准,蔬菜类质量有一项不满足验收标准要求的扣1分,蔬菜类质量情况恶劣的本项不得分。

5

食材数量

实收数量与单据上数量误差小于0.15%以内的扣1分、肉类误差小于0.2%的扣1分。

6

实收数量与单据上数量误差小于0.3%以内的扣1分、肉类误差小于0.4%的扣5分。

7

实收数量与单据上数量误差0.4%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8

食材价格

食材价格与当期食材调价明细不符的、配送公司未参加市场调价,本项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