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0-12-15 15:55
一、项目编号 | |||
5109212020000578 | |||
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食堂劳务外包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雄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遂宁市船山区城河北巷兴和苑2单元02室2-2-2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2250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服务类: 名称: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食堂劳务外包 服务范围:1.做好医院本部工作人员每日三餐出餐工作、医养中心工作人员及老年人每日三餐出餐工作。2.配合做好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公务接待就餐工作,或其他临时性接待及用餐工作。 服务要求:符合现行行业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服务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服务标准:所有实施内容须达到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彭志、杨红、刘尧光(业主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采购代理机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8000(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银行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信息或咨询蓬溪县财政局采监部门,联系电话0825-5413628)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 ||
地址: | 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5351488116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遂宁市船山区华润锦华正大门前北侧藕园小区A栋5、6、7、8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冯阳;联系电话:0825-2239799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刘女士 | ||
电话: | 2239799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采购编号:5109212020000578号
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食堂劳务外包项目
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0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4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27
第七章 评审方法 41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50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采购人)委托,拟对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食堂劳务外包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9212020000578
2.采购项目名称: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食堂劳务外包项目。
3.采购人: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单位自筹资金22.8万元/年。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本项目所需的资质要求:
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7日上午9:00 -12:00;下午14: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华润锦华正大门前北侧藕园小区A栋2楼5、6、7、8号)获取。也可将报名资料提交至邮箱707620733@qq.com并致电0825-2239799联系确认报名进度。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29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或网上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4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12月14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华润锦华正大门前北侧藕园小区A栋2楼5、6、7、8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邮 编:629000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5351488116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华润锦华正大门前北侧藕园小区A栋2楼5、6、7、8号
邮 编:629000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825-2239799
传 真:0825-2239799
电子邮件: 0825-2239799
2020年12月1日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挂网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228000.00元/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228000.00元/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4 |
联合体 |
不允许联合体 |
5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6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戒毒企业(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戒毒企业(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7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8 |
磋商保证金 |
金 额:0元(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9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转帐方式(注明项目名称编号)。 收款单位: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开 户 行:采购人指定银行 银行账号:采购人指定账号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
10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2239799 |
11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2239799 |
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2239799 |
13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刘女士负责答复。 |
14 |
对磋商文件资质要求、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评分办法等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
受理单位: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采购单位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5351488116 通讯地址: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质疑函接受方式:现场接受或邮寄接受 提出质疑时间: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备注: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统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15 |
对磋商文件除资质要求、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评分办法等采购需求内容以外事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 |
受理单位: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2239799 质疑函接受方式:现场接受或邮寄接受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华润锦华正大门前北侧藕园小区A栋2楼5、6、7、8号)。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采购结果公告发布次日后七个工作日内。 备注:1、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质疑由采购单位受理。 2、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统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及磋商结果的范围。 |
16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遂宁市蓬溪县财政局采监股。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7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开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1供应商编写的磋商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3.1.1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详见第四章内容。
13.1.2其他响应文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承诺函
报价函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商务应答表
实施方案
报价一览表
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声明函
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13)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本次项目报价为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第二次(最终)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合格报告到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付款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不提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格式自拟。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
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
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
誉);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至2019年度任意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内部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说明:①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书面承诺函或财务会计制度。②也可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③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能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1、纳税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2019年以来任意一月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说明:免税单位需提供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书面承诺函)。
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缴纳2019年以来任意一月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说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书面承诺函)。
(五)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函原件(说明: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等渠道查询结果打印件。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注:保证金交纳方式、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参加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
表人签字的可不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3.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服务内容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名称、最高限价
1.项目名称:食堂劳务外包项目
2. 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2.8万元/年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蓬溪第二人民医院食堂劳务外包项目
服务成果要求
符合现行行业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项目服务范围
做好医院本部工作人员每日三餐出餐工作、医养中心工作人员及老年人每日三餐出餐工作。
配合做好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公务接待就餐工作,或其他临时性接待及用餐工作。
项目服务方案
一)厨师、杂工工作职责
厨师工作职责:
1.厨房的管理,具体包括厨房人事、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
2.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根据提供的食材,做好食品搭配,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
3.必须按时供应工作日各餐,及时提供餐食菜品的合理化建议,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好。
4.餐后认真清洗食具并消毒工作,厨房内部、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经常清理厨房内外水池、下水道,确保畅通。经常清理灶台及炊事用品污垢。
5.做好消除蚊、蝇、鼠害。
6.冰柜定期清理、除霜、消除异味、生熟物品分开存放。
7.必须具有健康证。
8.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厨房纪律。
9.做好医院本部、医养中心食堂每日三餐出餐工作,保证定时出餐。
10.配合做好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公务接待就餐工作,或其他临时性接待及用餐工作。
杂工工作职责:
1.上班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必须将工衣、工帽穿戴整齐,工作服要保持清洁,勤洗勤换,并做到专人专用,厨房和餐厅内严禁穿拖鞋、短裤和赤膊;头发要保持清洁、女工长发须盘在工作帽内;女工不浓妆艳抹和佩戴首饰,不留长指甲及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链、戒指等装饰物品;男工不留长发、胡子、长指甲。
2.上班时严禁抽烟、喝酒、吃零食,掏耳朵、挖鼻孔、搔头发、抓痒或对着别人打喷嚏,严禁随地吐痰、乱抛垃圾;严禁在洗碗池、洗菜池内洗涤衣服、鞋袜或其它私人物品。
3.在供餐时必须戴好口罩,需要用手接触食品及餐具时必须戴上一次性卫生手套。按照合理要求分饭分菜,把握好数量,杜绝浪费现象。
4.严禁在操作间内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5.餐饮服务人员如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立即暂停其工作。
6.做好医院本部、医养中心食堂每日三餐出餐工作,保证定时出餐。
7.配合做好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公务接待就餐工作,或其他临时性接待及用餐工作。
二)食品制作场所与环境
1.应设置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制作区。
2.食堂内严禁存放化肥、农药、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
3.食堂应配备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垃圾箱要加盖,并当天及时清理。剩菜、剩饭要及时运走,垃圾桶和潲水桶身需基本保持干净、保证餐厅无异味。
4.操作台、地面保持全天无积水、干净整洁;排油烟器要定期清洁,不得有明显的积油流淌现象。
5.坚持每日餐后清扫,保持室内外清洁。
7.下班时,要关闭煤气、水电,在确保无异常情况后关锁好门窗。
三)员工工作地点分配
根据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员工分配要求如下;
院本部:不低于1名厨师和1名杂工。
医养中心:不低于1名厨师和1名杂工。
四)员工工资预算
序号 |
名称 |
单价 |
人数 |
月总价 |
1 |
厨师 |
5100 |
2 |
10200 |
2 |
杂工 |
2100 |
2 |
4200 |
总价 |
14400 |
其他费用:社会保险购买400元/人/月,4人共计1600元/月。
管理费用:3000元/月(含税)
共计费用为:14400+1600+3000=19000元/月
五)考核标准
做好食品卫生、炊事用具卫生、场所卫生、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管理、菜品搭配及质量、服务质量,每月达到考核标准要求。
我司每月评价标准总分为100分,按照服务评价内容、服务评价标准逐项打分。当月菜品味道满意度高于90%,在标准总分上加5至10分,当月菜品味道满意度低于80%,将在标准总分上减去5至10分。(后附服务评价考核表)
附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食堂外包服务考核表:
考评时间: |
考核评价总分值:100分 |
|||||||
序号 |
类别 |
考核项目 |
考核要素及要求 |
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1 |
食品卫生 |
食材监管 |
把好食物原材料审核关,确保食品原材料质量,严禁使用腐烂、变质、不新鲜的食品原材料和过期的调味品。 |
发现一次,扣4分。 |
|
|
||
2 |
严禁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水产制品。 |
发现一次,扣4分。 |
|
|
||||
3 |
食品加工 |
食材原料必须按照分拣、清洗、切后再加工的顺序,防止泥土或昆虫等夹杂其中。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4 |
切制食品时,应生熟分开,严禁生熟混杂;切制生熟食材的刀具、菜板必须做标识,分开使用。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5 |
食品必须烧熟煮透,不得出现夹生饭、变味饭菜。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6 |
食品存放 |
食品应在专门的库房存放,实行熟与生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7 |
食品入库后应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食材原料出库时必须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8 |
肉食品、蔬菜等易变质食材原料必须做保鲜处理,按照要求及时进入保险柜做冷藏或冰冻处理。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9 |
所有饭菜成品需留样48小时。 |
未留样或留样时间不足,一次扣0.5分。 |
|
|
||||
10 |
炊食用具卫生 |
器具清洗 |
炊具、餐具、生熟食容器须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11 |
严禁使用后的餐具炊具长时间搁置,不做清洗消毒处理。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12 |
器具存放 |
严禁食堂炊具、餐具、熟食容器等器具着地存放。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13 |
各类器具应保持干净卫生,归类明确,存放有序,严禁混杂存放。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14 |
场所卫生 场所卫生 |
操作间、库房卫生 |
垃圾桶当天及时清理。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15 |
完成饭菜制作后,操作台、厨房操作间地面保持无积水、无油污、干净整洁。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16 |
排油烟器应及时清洁,不得有明显的积油流淌现象。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17 |
餐厅、操作间、食堂公共区域严禁积水,严禁地面有油污、抛洒的饭菜,发现应及时打扫清理。 |
发现一次,扣0.6分。 |
|
|
||||
18 |
库房应保持通风,保持卫生整洁,防止食材变质。 |
发现一次,扣0.5分。 |
|
|
||||
19 |
员工食堂厨房、操作间、库房应每日打扫,周末、节日前进行大扫除,定期做好安全除“四害”工作。 |
发现一次未打扫,扣0.5分。 |
|
|
||||
20 |
餐厅环境卫生 |
餐厅须做到地面无积水、无污渍、无垃圾,定点存放垃圾桶,发现地面不卫生处应及时清理,保持餐厅地面干净整洁。 |
发现一处,扣0.5分。 |
|
|
|||
21 |
食堂工作人员须每周对餐厅门窗进行清洗保洁工作,保持门窗清洁卫生。 |
发现一次未打扫,扣0.5分。 |
|
|
||||
22 |
就餐期间,食堂工作人员须及时清理餐桌椅上留下的残渣,以确保后续用餐人员的正常就餐,保持整个就餐期间的正常秩序。 |
发现一处,扣0.5分。 |
|
|
||||
23 |
在早、中、晚三餐结束后,食堂工作人员须对餐厅桌椅进行一 次统一清洁和打扫。 |
发现一次未打扫,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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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每周、节日前进行大扫除,定期做好安全除“四害”工作。 |
发现一次未打扫,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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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食堂工作人员卫生 |
健康卫生 |
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得在食堂工作。 |
发现一人次,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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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食堂工作人员生病时应及时就医,食堂工作人员患急性流行性感冒、红眼病等易传染疾病应医治痊愈后上岗,严禁带病上岗。 |
发现一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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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发现食堂工作人员患传染性疾病,须立即停止上岗并上报甲方。 |
发现一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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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穿戴卫生 |
食堂工作人员上班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手、勤换衣,严禁佩带手链、戒指等装饰物品。 |
发现一人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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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严禁在食堂操作间和餐厅内穿拖鞋、短裤和赤膊。 |
发现一人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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