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食堂外包餐饮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12-16 17:17
项目概况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食堂外包餐饮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河心街8号(二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2月22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5114212020001661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食堂外包餐饮服务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预算金额(元) | 183800 |
最高限价 | 183800 |
采购需求 | 附件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时间: | 2020年12月17日到2020年12月1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河心街8号(二层) |
方式: | (1)网络办理。报名供应商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报名表,报名表填写完整后连同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鲜章一同扫描发送至邮箱:1747504168@qq.com。报名时间以邮箱收到时间为准,报名供应商在收到回复“报名成功”后即报名成功,相应纸质资料原件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邮寄至我公司或在开标当天将相应纸质资料原件交我公司留存。 (2)现场办理。在报名时间内与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话联系,在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河心街8号(二层)(地址)现场获取谈判文件。 (注:1.获取谈判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以上加盖公司公章);2.报名供应商将报名文件发送至邮箱时,须将文件名编辑为“公司名称--食堂外包餐饮服务--SCHWY-2020-MS056号”,未按照此要求编辑得供应商报名无效。) |
售价: | 0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截止时间: | 2020年12月22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
地点: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河心街8号(二层) |
五、开启 |
时间: | 2020年12月22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
地点: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河心街8号(二层) |
六、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1、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8.38万元;2、监督管理办公室:仁寿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28-36221333;地址: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一段128号;3、按照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采贷”工作的通知》(眉财采〔2019〕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支持“政采贷”信用融资贷款。“政采贷”产品信息查询渠道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
附件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
地址: | 仁寿县文林镇电信街丽景四巷66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任老师;联系电话:028-33050678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河心街8号(二层)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17781176818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徐女士 |
电话: | 17781176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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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SCHWY-2020-MS0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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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SCHWY-2020-MS056 号
食堂外包餐饮服务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国·四川(眉山)
采购人: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共同编制)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SCHWY-2020-MS056 号
- 2 -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 3 -
第二章谈判须知.......................................................................................................... - 6 -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3 -
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4 -
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6 -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26 -
第七章评审方法.......................................................................................................... - 44 -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 - 51 -
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SCHWY-2020-MS0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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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谈判邀请
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
心(采购人)委托,拟对食堂外包餐饮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
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SCHWY-2020-MS056 号。
2、采购项目名称:食堂外包餐饮服务。
3、采购人: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5、服务期限: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1年。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金额:18.38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食堂外包餐饮服务(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
告形式发布。
五、是否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是 ?否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
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SCHWY-2020-MS0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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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
和地域范围内);供应商须将查询结果截图附于谈判响应文件中。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
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
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谈判文件的获取时间:2020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每日上午 9:00
分至 12:00 分,下午 14:00 分至 17:0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谈判文件的获取方式:
(1)网络办理。报名供应商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报名表,报名表填写完整后连同
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鲜章一同扫描发送至邮箱:1747504168@qq.com。报
名时间以邮箱收到时间为准,报名供应商在收到回复“报名成功”后即报名成功,相应纸质资
料原件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邮寄至我公司或在开标当天将相应纸质资料原件交我公
司留存。
(2)现场办理。在报名时间内与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话联系,在四川省眉山
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河心街 8号(二层)(地址)现场获取谈判文件。
(注:1.获取谈判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
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以上加盖公司公章);2.报名供应商将报名文件发送至
邮箱时,须将文件名编辑为“公司名称--食堂外包餐饮服务--SCHWY-2020-MS056 号”,未按照此要求编辑
得供应商报名无效。)
3、本项目谈判文件电子档免费获取,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九、谈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2020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00 分(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谈判响应文件必须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
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的谈判响应文件,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采购
人)/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的谈判
响应文件。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00 分(北京时间),在谈判地点
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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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谈判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河心街 8 号(二层)。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地 址:仁寿县文林镇电信街丽景四巷 66 号
联 系 人:任老师
联系电话:028-33050678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河心街 8号(二层)
联 系 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1778117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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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谈判的
供应商数量和方
式
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18.38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18.38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
采购人可以在谈判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
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
措施(实质性要
求)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
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
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
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
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
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
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
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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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
利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
和失信企业报价
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
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
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
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
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
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
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
承诺。
7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谈判保证金
响应《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根据《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本项目不
收取履约保证金。
10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17781176818
11
谈判过程、结果
工作咨询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1778117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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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
证件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河心街8号(二层)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17781176818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答复。
联系人:徐女士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的质疑由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负责答复;对谈判过程的质疑由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对谈判结果的质疑由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17781176818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河心街8号(二层)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第 94 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
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
满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不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书会被拒
收。不符合要求的质疑书在法定质疑期内及时补充完善,否则作质疑不成
立处理。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仁寿县财政局。
联系人:仁寿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36221333
地址:金马路一段128号
邮编:6205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
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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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合同公示和备案
系统进行公示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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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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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需要落
实的政府采购政
策
1.鼓励节能、环保政策:《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
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
强制采购。
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
库〔2011〕181号);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折扣。
3.监狱企业政策:《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评审时享受10%的价格折扣。参加采购活动的小、微型(监狱)企业,应当
提供《中小(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未提供,视为放弃价格扣除政策优
惠。
4.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时享受 10%的价格折扣。参加
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如未提供,则视为放弃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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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无线
局域网产品
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的规定,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2、投标产品若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本项
目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投标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
品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
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以符合性不通过处理。
3、列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指采购文件发布之日前
最新一期清单)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的无线局域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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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9 民营经济扶持政
策
按照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采贷”工作的通知》(眉财采
〔2019〕3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支持“政采贷”信用融资贷款。“政采贷”
产品信息查询渠道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
20 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
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
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
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
(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
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21 其他
谈判文件的递交:1、授权代表参与投标时应另准备加盖鲜章的法人授
权书、法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递交;2、法人亲自参与投标时,应另
准备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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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4.2 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及发改办价
格[2003]857 号通知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
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 8000 元)。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
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
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
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
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
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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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
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报价相同的,由采
购人/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询价,其他同品牌
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5.5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部分是指核心产品品牌金额达到投
标报价总金额 30%的)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型号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6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
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8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9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
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
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
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
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
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
避人员应当回避。
6.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响应《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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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保证金。
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
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
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
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
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
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
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
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
费用。
三、谈判文件
9.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9.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
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
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
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
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0.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
修改。
10.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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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
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
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
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
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
会。
1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
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
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
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1.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
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2.1 资格性响应文件。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格性证明材料:(详
见第四章)
(1)谈判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办
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供应商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良好的商业信誉可以提供承诺函;
②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 2019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年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可以提供验资报告或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经财政部门认
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提供承诺函);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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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其他谈判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2.2 其他响应文件。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
谈判项目实质要求、服务范围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谈判供应商的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
(2)谈判响应承诺函;
(3)谈判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4)谈判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5)项目实施方案
(6)技术、服务应答表;
(7)商务应答表;
(8)其他谈判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
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
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3.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
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
位。
15.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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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
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项目名
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
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
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盘制作。
17.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
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7.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主要负责人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
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
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7.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7.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
装订。
17.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7.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8.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8.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
有)、供应商名称。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
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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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
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9.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
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19.3 最终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19.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8.响应文件
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
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
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
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
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
20.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
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
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
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
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
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0.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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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交事项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
交供应商。
22.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
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
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
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
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3.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
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3.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3.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
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
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
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4.成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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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
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
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
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
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
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
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
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
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
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
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
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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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
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
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
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
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
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
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
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
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响应《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
投标保证金。
31.合同公告及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合同公示和备案系统
进行公示和备案。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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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验收
33.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
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2 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
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
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
信档案。
34.付款方式
分 12 个月支付,次月 10 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12。
八、谈判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
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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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他
37.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
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
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
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0.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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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
采购活动中近 5 年(2015 年-至今)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的承诺函(原件),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承诺函(原件);
(3)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非经营活动中,投
标人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
者没收财产 5万元以上。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
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
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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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谈判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办
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供应商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谈判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良好的商业信誉可以
提供承诺函;②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 2019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年审的企业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可以提供验资报告或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
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提供承诺函);
(5)谈判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8)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的承诺函(原件),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承诺函(原件);
(9)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承诺函(原件);
(10)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
府采购活动中近 5 年(2015 年-至今)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无。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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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
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
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
定,不得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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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餐饮服务内容
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早中晚三餐加工及用餐服务。
二.餐饮服务要求
(一)人员配置要求
1.人员清单
序号 人员要求 数量 备注
1 厨师 1人
1、厨师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并具有 3年及以上厨师工作经验
(提供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材料),身体健康。
2、服务人员要求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
3、以上人员不得重复,需提供人员配置名单、包括所有人员
的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本单位工作证明材料复印件
(供应商与实施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注:
以上证明资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 服务人员 2人
2.人员要求:
(1)上述从业人员 100%经过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在入场前成交单位应将所有员工名单、
职务、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本单位工作证明等资料交采购人备案。
(2)上述从业人员均须接受采购人现场管理和指导,同时接受采购人的内部管理规范。
供应商负责处理合同服务期内所有与本项目派遣人员的劳动纠纷,与采购人无关。
(3)供应商承担此项目现场配置所有人员的日常薪酬、保险、福利和服务现场发生的相
关费用等,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侵犯,采购人不向
供应商配置的所有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4)供应商应在工作日全天候安排厨师和服务人员在岗,负责现场管理、现场监控以及
处理突发情况。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应增加或调配现场员工,以确保服务质量。
(5)如在非工作日内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餐饮服务的,供应商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应无
条件及时安排相应人员在岗服务,保证采购人餐饮供应,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6)供应商须负责对该项目整个食堂(用餐区、后厨等)进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消毒、
保洁等工作。
(7)劳动保障与保护:供应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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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法》相关要求,须完全承担其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为在服务期间在机关食堂
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申请办理工伤鉴定、费用支付及垫付、保险理赔和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等工作,并为其聘用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眉山市相关规定和标准办理商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
险,费用包含在综合报价中,所产生的与采购人无关且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
(8)合同期间,供应商配置人员流动不得超过 1人/季度,如遇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后方
可进行更换。
(9)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人员配置名单,须与食堂现场服务人员一致,否则视为
违约。
(10)服务人员、厨师不得随意更换,如需要更换须经采购人同意或由采购人提议后进行
更换。
(11)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将设备设施带出食堂以外区域,每发现一次,将按照设备价格
的 10 倍进行处罚,设备金额大,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合同;
(12)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利用食堂现有设备用具等为本单位无关人
员制作食品,每发现一次,采购人将在当月工资内扣除人民币 500 元,可累计计算,累计发现
三次,将终止合同。
(二)服务质量要求
1.服务质量
1.1 服务人员着装统一规范,接待使用礼貌用语,站立微笑服务,以良好的形象接待就
餐者。
1.2 遵守就餐供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提前收摊,必要时需适时延长供餐时间。
1.3 每天备有半成品菜肴作应急使用,保证供应不断档。
1.4 在员工就餐完毕离席后,服务人员应立即做好餐桌、座椅的整理、清洁,确保餐环
境整洁。
2.菜肴点心质量
2.1 厨房在加工原料过程中,按岗定位,分工负责,规范操作,把好质量关。
2.2 切配好的原料由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确保菜肴的色泽和新鲜度。
2.3 严格控制菜肴一次成熟总量,做到大锅小炒,分批现炒,保持菜肴的色香味。
3卫生管理
3.1 个人卫生: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必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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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三白”(口罩白、服装白、帽子白);食品操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留长
发、留胡子,不得带戒指、手镯,在直接用手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人员不得在厨
房、切配间等食品加工和出售场所抽烟、吃零食,不得有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卫
生的行为。
3.2 环境卫生:厨房备有固定专用的残菜容器,残菜必须一天一清,不得久放;食品操作
场所和供应场所有防尘、防蝇措施,有灭鼠、蝇、蟑螂的设备;餐厅、厨房保持整洁,地面、
墙壁无污垢,天花板无蛛网,门窗明亮,空调风口无积灰,餐桌整洁,餐厅、厨房区域内的消
防设施设备定期清洁,所有工作场所和餐厅无杂物;过道及堆放泔水的场所每天由专人负责清
扫,保持环境整洁。
3.3 食品卫生:食品操作生熟分开、盛器分开、人员分开、工具分开、存放场所分开;所
有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做到隔墙隔地、防潮、防四害、防异物;餐具消毒符合卫生标准,
严格执行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制度,坚持公用餐具每餐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投
入使用,已消毒的餐具存放专用保洁柜,柜内定期清洗,保持整洁,工具、用具、盛器保持无
油腻、无污垢、无异味、无水渍;洗涤水池,专池专用。分设餐具、蔬菜、水产品、肉类水池;
每天提供的所有食物、菜肴均需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
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g,并落实专人负责。
3.4 加工卫生:原材料盛放冰箱必须做到生制品、半成品、熟制品专柜专放,定期清洁冰
箱,存放原材料必须做到先进先出;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加工烹制菜肴,绿叶菜必须做到一拣二
洗三水浸(半小时以上)四漂洗的操作过程,防止残存农药依附在绿叶菜上;每项加工工序操
作前,必须检查原料、调味品、汤料是否变质、是否完好;每餐供应结束后,立即对灶面、锅、
勺、铲、操作台、排烟罩、地面、水池等进行清理冲洗,做到一天一清。
4.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节约使用能耗
4.1 分类建立厨房餐厅设备设施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
4.2 供应商因管理不到位、设施设备使用不当、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
实行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4.3 严格遵守行业操作规程,安全、正确使用食堂设施设备及各类餐具用具;严格管理、
妥善保管食堂设施设备及各类餐具用具,不得故意损坏、毁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食堂各
类杯具、碗碟等易损易耗品每年损毁率控制在 20%(含)以内,超出部分照价赔偿。
4.4 指派专人对厨房专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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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要求
1.供应商聘请的员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
要求,承担所有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保等费用,及时交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等,
不得使用童工或未取得健康证明进入工作岗位的员工,发现一人次按违约金 300 元扣除,并要
求进行更换。
2.采购人提供的食堂硬件设备设施完好,因服务项目扩展及采购人服务要求所需的设施设
备由供应商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进行配置。供应商因操作或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设施设
备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供应商应定期组织所有服务人员进行防疫、防火等各项安全教育培训。
4.因供应商所提供的人员工作失职或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名誉
损失的,相关人员和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采购人可追究其相关责任。
5.任何情况下,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的开餐时间开餐,不得无故拖延开餐时间,更不
得停餐、推委临时安排的工作餐和假期值班。
6.供应商在服务期间须提供卫生纸、垃圾袋、牙签以供采购人用餐时使用。
7.供应商须严格履行服务合同要求,不得在成交后将此项目分包、转包他人经营,若发现
有转包或分包的行为,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收取其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并作相应赔偿。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1年。
2、付款方式:分 12 个月支付,次月 10 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12。
3、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包含人工工资、保险、税金等一切完成本项目所需一切费用,
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注:以上内容均为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
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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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技术要求: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二、服务要求: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三、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详见合同
四、履约能力要求: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五、其他商务要求: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六、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鼓励节能、环保政策:《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
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 10%的价格折扣。
3、监狱企业政策:《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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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技术要求:/
二、服务要求:/
三、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注意:采购人不同意谈判文件在谈判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可以不规定此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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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
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谈判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
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
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
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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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
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编号: )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
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职 务:
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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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供应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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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判响应承诺函
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
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
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
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
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
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导
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
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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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价函
四川泓为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 万
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用于谈判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
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90 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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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价表
注:1、“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印章。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供应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期限 报价
合计(万元)
大写:
小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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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
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 行
业,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 万元,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
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
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
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供应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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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
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
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供应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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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
提供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供应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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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后期服
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供应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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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技术、服务应答表
采购编号:
序号 谈判文件条目号 谈判文件要求 谈判响应文件的应答 说明
1
2
3
4
5
注:1. 谈判供应商必须把谈判项目的全部服务内容事项列入此表。
2.按照谈判项目服务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谈判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谈判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供应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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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商务应答表
采购编号: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说明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
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供应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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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
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
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
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
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
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
2.1 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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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
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4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本项目需要谈判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1 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
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
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
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
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谈判
2.4.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
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
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4.2 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
定谈判内容。
2.4.3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
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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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5 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
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
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谈判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
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
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
和其他信息。
2.4.7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
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
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
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或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
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供应商的
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
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
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
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
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
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
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
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
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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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
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
复核。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 3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
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2.8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
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
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
不采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
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
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
部门。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 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谈
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
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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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
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
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
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2.10 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
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
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
映。
2.11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
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
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2 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
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 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
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
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3.4 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 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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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
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成交通知书
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2 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2个工作日
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
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
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文件。
6.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
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
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
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
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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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
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
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
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
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
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
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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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与项目编号一致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 项目(项目编号: )的《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
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
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费支付方式:分 12 个月支付,次月 10 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 1/12。
第五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
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根据《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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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
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
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甲方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2 号)的相关规定,组织本项采购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
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接受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
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
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服务期内,甲方按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累计二次不达标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有权按合同总额的 10%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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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仲裁期间,乙方不得停止服务,并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
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6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2份,乙方 2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附件
1、项目磋商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注:合同条款可根据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的实际进行修改。
附件 1:
采购编号:SCHWY-2020-MS0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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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外包餐饮服务
(最终报价)
经与谈判小组谈判最终报价如下:
小写(¥): 万元(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大写:
谈判供应商:
法定代供应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谈判日期: 年 月 日
注:该“附件 1”不需附于谈判文件中,谈判供应商须预先盖章后自存,待谈判结束后填报最终报价数
据并密封后递交代理机构转交评审小组。
目 录
第一章谈判邀请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金情况
三、采购项目简介:食堂外包餐饮服务(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七、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十二、谈判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河心街8号(二层)。
十三、联系方式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6.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三、谈判文件
9.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15.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16.响应文件格式
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
五、评审
21.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2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成交结果
25.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29.补充合同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响应《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2.履行合同
33.验收
34.付款方式
八、谈判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十、其他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二.餐饮服务要求
(一)人员配置要求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技术要求: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二、服务要求: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三、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详见合同
五、其他商务要求: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技术要求:/
二、服务要求:/
三、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三、谈判响应承诺函
四、报价函
五、报价表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八、项目业绩一览表
九、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十、技术、服务应答表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2.评审程序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4.确定成交供应商
5.成交通知书
6.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合同期限
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无产权瑕疵条款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三条 附件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