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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韩轩阁商贸有限公司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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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山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招标详情

关于“营山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12-23 16:56

质疑答复

质疑人:

名称:四川韩轩阁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164号2层114号

联系人:张佳

联系电话:18227363374

被质疑人一:

名称:营山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地址:营山县正西街16号

联系人:肖先生

联系电话:0817-8213852

被质疑人二:

名称: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四川韩轩阁商贸有限公司认为“营山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3222020001050)”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2月17日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内容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第69页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序号3、评分因素及权重为“信誉8%”的评分标准设置“投标人”加分,而没有设置为“投标人生产厂家”加分,质疑人认为不合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69页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序号3、评分因素及权重为“信誉8%”的评分标准:

“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

2.投标人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

3.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

4.投标人具有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

以上评分标准设置“投标人”加分,而没有设置为“投标人生产厂家”加分,质疑人认为不合理,原因如下:

本次采购项目是货物类采购占主体的采购行为,故质疑人认为评分标准中要求的体系认证应当针对货物本身,而与货物本身有直接联系的是货物的生产厂家。所以评分标准应当针对生产厂家,才能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针对于评分标准的四个体系认证,生产厂家的认证范围涵盖“生产、销售”两个方面,而中间销售公司的认证范围只涵盖了“销售”。

而以上评分标准所设置的“投标人”既包括“生产厂家”,又包括“中间销售公司”。如果此投标人是“中间销售公司”,那么其完全可以提供其自己的体系认证(只涵盖“销售”),同样可以享受加分,那么其提供的体系认证实际上和本次采购项目的货物毫无关系,就违背了招标文件的的设计初衷。

故而,质疑人认为,此种设置方式一方面对“生产厂家”和“中间销售公司”的概念含糊不清,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另一方面此种设置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综上,质疑人认为,此4项评分标准违反以上法律法规,应当将“投标人”更正为“投标人生产厂家”。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第69页和第70页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序号5和序号6、评分因素及权重为“食品安全17%”和“售后服务及配送体系23%”的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已经违法违规。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69页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序号5、评分因素及权重为“食品安全17%”的评分标准:

“2、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溯源及质量保障体系,内容包括①溯源及质量保障管理制度、②食品索证索票制度、③食品安全查验记录制度、④食品安全运送制度等,内容完整合理得8分。以上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的扣1分。在除上述方面外,供应商额外提供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利于本项目、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实质性的内容的,每有一条加2分,最多加4分。”

招标文件第70页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序号6、评分因素及权重为“售后服务及配送体系23%”的评分标准:

“1、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①售后服务管理制度、②售后人员分配、③现场服务支持能力、④退换货机制等,内容完整合理得8分,以上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的扣1分。在除上述方面外,供应商额外提供在售后服务方面有利于本项目、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实质性的内容的,每有一条加1.5分,最多加4.5分。

2、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配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①对配送的特殊性以及针对本项目重难点的分析、②配送路线规划、③拟派配送人员的配置、④拟派的车辆及路程的安排等,提供的配送方案合理、计划组织目标明确,符合区域特点,分析到位的得6分,以上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1.5分,每有一项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的扣1分。在除上述方面外,供应商额外提供在配送方面有利于本项目、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实质性的内容的,每有一条加1.5分,最多加4.5分。”

质疑人认为以上评分标准中均存在不能被细化量化的评分标准或者能被量化而没有量化的评分标准,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对于以上没有量化的评分标准,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22页:“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由此可见,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再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质疑人认为,评分明细表中没有细化和量化的评分标准,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中设置投标产品检测报告的“苯并芘”的参数应合格,质疑人认为此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56页,“货物名称、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采购量”的“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中要求:“★2、投标产品检测报告的铅、镉、汞、砷、铬、苯并芘、挥发性盐基氮、N-二甲基亚硝胺参数均应合格。(提供生产厂家近六个月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鲜猪肉检测报告以证明其符合性)”。质疑人认为此项招标文件设置要求体现“苯并(a)芘”参数是不合理的。

根据《GB 5009.2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谷物及其制品(稻谷、糙米、大米、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面、玉米渣、玉米片)、肉及肉制品(熏、烧、烤肉类)、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熏、烤水产品)、油脂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可以看出,苯并(a)芘只存在于经过熏、烧、烤加工的肉类制品中,而本次采购货物为生鲜猪肉,并不需要测定苯并芘。

实际上,苯并芘存在于煤焦油中,而煤焦油可见于汽车废气(尤其是柴油引擎)、烟草与木材燃烧产生的烟,以及炭烤食物中。本次采购项目为生鲜猪肉,故而检测“苯并芘”参数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而且与合同履行无关。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综上,质疑人认为,此项设置不合理,应当删除。

质疑事项四:本次开标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10:30(北京时间),质疑人认为不合理。

事实依据:

从2020年12月7日,成都市郫都区出现1例新冠确诊患者,截止到2020年12月15日,已有12名新增病例。成都是千万级别人口的大城市,国家正在加大力度进行大面积排查,并且尽量减少人口流动。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149号),质疑人认为,此时正处于控制成都疫情的关键时期,应当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推迟开标时间,减少人员流动,落实防控措施,为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负责。

二、质疑答复

我公司接到质疑函后,及时反馈给采购人,经与采购人认真审查,认为质疑事项一、二、四不成立,质疑事项三成立,具体内容如下:

针对质疑事项一:

质疑人认为评分标准中要求的体系认证针对货物本身是对招标文件的误解。评分标准体系认证对应的评审因素是“信誉”,针对的是投标人。本项目是货物采购,合同履约的主体是中标人,由中标人负责全县80余所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生鲜猪肉配送服务,关系到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师生的食品安全,责任重大,因此将投标人的信誉作为评审因素是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并且在评分标准中写明是:“投标人具有......”,表述清晰,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此项评分标准设置没有问题,质疑人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二:本次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的设置合法合规。

(一)基础项评分的设置已经量化。

1、食品安全:追溯食品来源,保证食品质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评分标准中将其量化为①溯源及质量保障管理制度、②食品索证索票制度、③食品安全查验记录制度、④食品安全运送制度,投标人按照四个方面进行描述即可得分,扣分标准为“内容缺失、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即以上内容只要没有脱离本项目即可得分。上述文字描述清楚,没有歧义,评分因素量化的设置与项目密切相关,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量化要求。

2、售后服务方案:本项目为全县80余所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数量大、服务点位多,在评分标准中将售后服务方案量化为①售后服务管理制度、②售后人员分配、③现场服务支持能力、④退换货机制。投标人按照四个方面进行描述即可得分,扣分标准为“内容缺失、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即以上内容只要没有脱离本项目即可得分。上述文字描述清楚,没有歧义,评分因素量化的设置与项目密切相关,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量化要求。

3、配送方案:本项目为提供全县80余所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生鲜猪肉配送服务,涉及到的区域广泛、配送地点多,为保证能按时按需将生鲜猪肉配送至全县各学校,将配送方案量化为①对配送的特殊性以及针对本项目重难点的分析、②配送路线规划、③拟派配送人员的配置、④拟派的车辆及路程的安排。投标人按照四个方面进行描述即可得分,扣分标准为“内容缺失、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即以上内容只要没有脱离本项目即可得分。上述文字描述清楚,没有歧义,评分因素量化的设置与项目密切相关,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量化要求。

(二)加分项评分的设置已经量化。

1、从评分标准中即可看出,满足“有利于本项目”、“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实质性的内容”三点要求加2分。上述文字描述清楚,没有歧义,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量化要求。

2、加分项对于本项目的实施有重要意义。本项目涉及80余所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关系到全县约3.8万学生的食品安全,责任重大,在食品安全、售后服务、配送方面对能有利于本项目实施的内容进行加分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的。

3、对正偏离的方案加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

在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川财采〔2016〕45号)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


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出,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售后服务能力、配送能力进行正偏离加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四川省财政厅范本给出的指导性意见。

(三)本项目中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加分项评分符合相关规定

本项目中如何算“有利于本项目”、“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实质性的内容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判断符合相关规定。

1、政府采购中,四川省财政厅有严格的专家入库标准,专家抽取程序也有严格的抽取流程规定。由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的权威性不容质疑,由评审专家进行如何算“有利于本项目”、“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实质性的内容的”的判断专业度不容质疑。

2、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十三条之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能由评审专家来判断如何算“有利于本项目”、“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实质性的内容的”。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三:质疑事项三成立,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做相应更正。

针对质疑事项四:《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149号)并未要求需要延迟开标时间,质疑人质疑事项四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一、二、四不成立,质疑事项三成立。

贵公司若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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