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
床上用品和厨房用品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ZXW磋字[2020]071号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晋中鑫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1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5
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7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35
第五部分 合同文本 38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43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床上用品和厨房用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晋中鑫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业务部(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418号五层业务部(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院内))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2月2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ZXW磋字[2020]071号
2.项目名称:床上用品和厨房用品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517740元
5.采购需求:共一包,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床上用品 |
套 |
100 |
四件套 |
2 |
厨房用品 |
套 |
3014 |
养生壶 |
供货期:合同签订后5个日历天内。
供货地点:中共晋中市太谷区委老干部局
质保期:验收合格后一年。
6.合同履行期限:至质保期结束(以最终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0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15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5:00时至18: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晋中鑫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业务部(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418号五层业务部(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院内))
3.方式:现场报名购买,磋商文件一经售出,不予退还。
4.售价:人民币500元整。
5.报名时携带资料: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报名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套)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2日上午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晋中鑫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418号五层开标室(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院内))
五、开启
时间:2020年12月22日上午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晋中鑫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418号五层开标室(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院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相关的磋商文件澄清、修改以及终止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信息均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即《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共晋中市太谷区委老干部局
地 址:晋中市太谷区南大街99号
联系方式:0354-62226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晋中鑫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418号五层
联系方式:0354-396595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0354-3965953
注: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于提交响应文件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上免费注册。
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联系人:九鼎客服 联系电话:400-8341-789
晋中鑫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8日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前 附 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2 |
磋商 保证金 |
缴纳 金额 |
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
提交 方式 |
供应商须从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
||
收款单位:晋中鑫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晋中银行北城支行 开户银行行号:313175001119 银行账号:5015048100013 |
|||
注意事项: ①供应商须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和金额为准。 ②供应商须注明“JZXW磋字[2020]071号磋商保证金”。 ③持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和《保证金返还登记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启时间)当天提交至晋中鑫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3 |
报价 |
供应商就磋商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唯一报价,不得拆项报价。 |
|
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进行第二轮报价(即最后报价)。 |
|||
报价包括所投标的的价格、运输费、公司管理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总和。 |
|||
4 |
响应文件份数 |
报价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 |
|
响应文件密封提交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Word版电子文档一份(U盘)。 |
|||
保证金返还登记表一份(单独提供)。 |
|||
报价人为中小微企业的,须单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报价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须单独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份;报价人属于监狱企业的,须单独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一份。 |
|||
5 |
响应文件构成 |
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
|
6 |
响应文件编制 及注意事项 |
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
7 |
磋商有效期 |
①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天。 ②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 ③项目履约期限超过“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天”的,磋商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全面履行完毕。 |
|
8 |
技术选择性方案 |
不接受 |
|
9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0 |
代理商投标 |
接受 |
|
11 |
现场勘察 |
本项目不需要现场勘察 |
|
12 |
分包 |
不接受 |
|
13 |
进口产品 |
磋商文件注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加磋商,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评审。 |
|
14 |
免费质保期 |
免费质保期应按照“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年限执行;没有列明免费质保期年限的,按照国家或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
|
15 |
合同期内调价 |
不接受 |
|
16 |
采购资金 支付程序及方式 |
详见“第五部分 合同文本”。 |
|
17 |
履约保证金 |
具体 规定 |
详见“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37履约保证金”。 |
缴纳 金额 |
不缴纳 |
||
18 |
采购合同 |
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
|
19 |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节能 产品 |
凡涉及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工程中所用材料中有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将按照“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给予加分。 |
|||
环境标志产品 |
货物中有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将按照“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给予加分。 |
||
中 小 企 业 |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须按照磋商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折扣。 |
|||
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货物的价格折扣,须如实填写《适用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货物明细表》(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
|||
监 狱 企 业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福 利 企 业 |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20 |
信用记录查询 |
查 询 渠 道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查询起止时间 |
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 |
||
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
||
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
|||
21 |
招标服务费 |
收费标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计取。 |
二、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 定义
2.1“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晋中鑫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2.3“供应商”是指按磋商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4“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过磋商小组评审或经采购人确认后,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辅件配件、备品备件、软件、服务等标的物。
2.6“服务承诺”是指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由供应商承担的货物的提供、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以及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和供应商承诺的其他类似服务。
2.7“产品缺陷”是指货物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隐患或有碍产品使用安全和产品使用寿命等情形。
2.8“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虚报、谎报、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承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
2.9本须知中单独对货物所描述的要求,只针对涉及采购货物。
3 供应商资格
3.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符合磋商公告有关要求,承认并履行磋商文件各项规定。
3.3能够承担参加采购活动过程及履行采购合同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3.4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5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过前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 合格的货物
4.1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且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采购人使用而遭受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
4.2如供应商不拥有所提供货物、资料、技术、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则报价中已包含采购人使用该知识的一切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4.4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4.5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 费用
5.1无论评审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采购活动相关的全部费用。
6 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6.1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取消本次采购任务的情况下,无需对受影响的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
7 解释权
7.1本次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晋中鑫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磋商文件
8 磋商文件的构成
8.1磋商文件包括:
(1)采购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采购需求
(5)合同文本
(6)响应文件格式
(7)磋商文件的澄清公告以及答疑、变更或补充通知等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本项目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响应文件开启结束后,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9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9.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9.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4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以澄清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供应商有义务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
(三)响应文件
10 响应文件的构成
10.1响应文件包括:
(1)报价一览表
(2)资格审查部分
(3)商务技术部分
(4)响应文件的电子文档
响应文件的修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等均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2 响应文件按“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自编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10.3 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的规定,见“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4每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同时,供应商须提供与正本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并在其存储介质上标注“供应商全称”等字样,存储介质一经递交不予退还。
10.5《报价一览表》与《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响应文件的编制
11.1供应商应详细审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响应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应以中文书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内容齐全,行间不得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全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11.3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外,一律不予认可。
11.4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报价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12 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本项目采购的所有来往的文字、函电统一使用中文;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提供其中文译文。
12.2响应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 报价
13.1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13.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按照“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对某包(项)或全部货物进行唯一报价,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3.3供应商应以“包”为基本单位进行报价。若整个需求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并以“包”为单位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
13.4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报价一览表》与《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供应商须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并书面确认,经确认后的报价对供应商产生约束力。
14 磋商保证金
14.1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
14.2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弄虚作假的;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
(6)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5 响应文件签署
15.1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签署、加盖公章。磋商文件规定的“单位公章”、“公章”等均指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
15.2响应文件的签署应清晰工整。
16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电子版)分别密封;在密封件的封面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等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16.2供应商将证件原件或样品与响应文件装订在一起,视同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不予退回。
16.3 响应文件一经提交,无论供应商是否成交,均不予退还。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7 响应文件的提交
17.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磋商公告》或《澄清公告》公告时间为准。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约束。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
17.2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以《磋商公告》或《澄清公告》预先确定的地点为准。供应商须将“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电子版)”分别递交至指定位置。
17.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响应文件:
(1)未按磋商公告要求领取磋商文件的;
(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提交响应文件的;
(3)未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地点递交响应文件的;
(4)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的。
18 相互串通
1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4)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5)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19 弄虚作假
1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印章或票据凭证等;
(2)提供虚假的材料、样品、检验报告、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冒名顶替他人签字;
(6)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或服务方案;
(7)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0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20.1领取磋商文件时签署的单位名称与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公章不一致的;
20.2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的;
20.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质、合同、产品样品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的;
20.4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0.5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0.6供应商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参加磋商的;
20.7如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20.8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签字或盖章的;
20.9报价出现明显错误,供应商拒绝按照“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13.4”的规定进行修正的;
20.10填报总价、单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的;
20.1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且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
20.12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的事项,而响应文件中未做出响应的;
20.13磋商小组要求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20.14响应文件未对交付时间、地点、服务期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0.15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
20.16供应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20.1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0.18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1.1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错误的;
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磋商
22 磋商
22.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2.2磋商开始前将当众检验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2.3供应商响应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磋商活动。
23 磋商程序
1.介绍参会人员情况;
2.审查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4.依据签到顺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5.确认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变动情况;
6.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7.进行综合评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4 成立磋商小组
24.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4.2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
24.3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5 磋商小组职责
25.1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5.2磋商小组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25.3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依据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供应商进入成交候选人名单。
26 资格性审查
26.1磋商会议开始后,磋商小组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磋商。
26.2资格性审查是指对磋商响应文件中资质证明、磋商保证金等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逐一审查,经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
27 符合性审查
27.1资格性审查通过后,磋商小组对资格审查通过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等。
27.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情形。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7.3符合性审查没有通过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最后报价和进一步的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
27.4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7.5采购人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28 响应文件错误的修正
28.1响应文件中如果有报价计算上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13.4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修正。
28.2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错误或矛盾的内容,磋商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28.3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29 响应文件的澄清
29.1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29.2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并应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供应商公章。
29.3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9.4供应商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磋商中更加有利。
30 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0.1磋商小组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或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0.2磋商小组根据“第三部分 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31 磋商的有关要求
31.1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磋商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1.2磋商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评审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磋商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磋商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1.4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磋商的任何解释。
(六)磋商结果
3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35条规定的磋商终止情况之外,磋商小组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3 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
33.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33.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3.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现争议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33.4成交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成交供应商的未成交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4 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磋商会议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5 磋商终止
在磋商文件递交日期截止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磋商时,发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磋商小组确定为磋商终止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相关媒体发布终止公告。
(七)签订合同
36 签订合同
36.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6.2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当中的答复澄清事项等均为此次采购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
36.3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37 履约保证金
37.1如需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于签订采购合同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37.2成交供应商不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
37.3当成交供应商全面完成采购合同事项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7.4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8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
38.1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弄虚作假谋取成交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有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1)至(6)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39 对成交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
39.1成交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0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40.1供应商在本磋商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等。
40.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40.3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诚实信用缺失行为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进行记录和曝光。
(八)询问与质疑
41 询问
41.1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42 质疑
4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42.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42.3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7)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8)质疑函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且全部复印件加盖公章。
42.4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相关
43 投诉
4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发生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43.2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43.3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九)其他
44 关于日期计算方法
44.1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 评审项目
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
2 评审依据
2.1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2.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 评审过程的保密
3.1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3.2磋商小组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审的解释。
4 评审方法
4.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4.2综合评分法,是指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5 响应文件的澄清
5.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磋商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供应商。
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磋商小组做出书面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5.4磋商小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 评审事项处理原则
6.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在评审现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2磋商小组有权判定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是否属于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
6.3有效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评审依据,亦不作为不成交的评审依据。
6.4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7 评审报告
7.1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各成员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7.2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8 资格审查
8.1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
1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供应商的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3 |
营业执照 |
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4 |
财务状况文件 |
提供完整有效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 |
|
5 |
社会保障 |
提供截止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次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 |
|
6 |
纳税 |
提供截止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款的纳税凭证(仅限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 |
|
7 |
磋商保证金 |
按时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缴纳磋商保证金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8 |
供应商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函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9 |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0 |
供应商概况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1 |
供应商保证函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2 |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3 |
信用记录查询 (报价人须提供查询记录网页截图并在标书中做出响应,不提供者做无效标处理) |
查 询 渠 道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查询起 止时间 |
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 |
||
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
||
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
|||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磋商小组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否则视为该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 |
8.2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进入下一步的符合性审查。
9 符合性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1 |
响应文件的报价 |
①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
②不存在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情形。 |
||
③不存在总报价或单价超出本项目采购预算的情形。 |
||
2 |
报价货物(方案) |
提供报价货物(方案)且报价货物唯一。 |
3 |
供货期、供货地点、质保期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中供货期、供货地点、质保期的要求。 |
4 |
其他 |
未发现属响应文件无效规定情形的(见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四)响应文件的提交”第20项的规定)。 |
符合性审查注意事项: 磋商小组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否则视为该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 |
10 磋商
10.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按照各供应商的签到顺序,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0.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0.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0.4发生实质性变动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10.5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现场提交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和约定时间再次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
(1)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能够做出书面承诺,并且经磋商小组认可,可以以提交澄清确认书的形式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2)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复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谈判现场不能马上做出承诺,而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根据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重新制作磋商响应文件,则在磋商现场由磋商小组另行约定时间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10.6磋商小组将与重新提交澄清确认书或磋商响应文件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确认入围第二轮报价(即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10.7磋商小组宣布供应商进行第二轮报价(即最后报价)的时限,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出价格的以其第一轮的有效报价为准。
11 详细评审
11.1磋商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详细评审”要素针对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客观、公正、审慎地据实、独立打分。
11.2磋商小组成员未据实打分或超出“详细评审”要素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评审专家重新评审。
11.3如出现某一位评审专家打分畸高畸低,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评审专家说明其打分的合理理由。
11.4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分值时,按以下顺序排列:
(1)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2)最后报价相同的,选定技术质量最好的;
(3) 如上述条件相同时,选定技术支持和服务承诺最好的。
11.5 价格评分(分值3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1 |
报价 |
磋商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分值 |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 |
||
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说明 |
中小企业 |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须按照磋商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最后磋商价格给予6%的折扣。 |
||
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须如实填写《适用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货物明细表》(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
||
监狱企业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福利企业 |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评分注意事项: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磋商小组应记录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 |
11.6 商务部分评分(分值15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1 |
企业业绩 |
6分 |
有效业绩认定标准 |
以提供在2017年12月到2020年12月期间内签署且完成的供应商自身同类合同为准。 必须提供以下内容: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作为证明。 |
有效业绩得分标准 |
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2 分,否则不得分,最高6分。 |
|||
2 |
企业实力 |
6分 |
报价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响应文件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
3 |
配送能力 |
3分 |
报价人的配送服务能力具有配送服务车及按期配送的保证措施的得3分,不提供者不得分。 注:响应文件须提供报价人的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如是租用车辆,须提供租用协议、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
评分注意事项: 1.响应文件未体现以上评分因素要求的相应内容的,得0分; 2.磋商小组成员明确标明打分依据,如:打分依据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范围或描述等。 |
11.7技术部分评分(分值45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1 |
技术部分 |
15分 |
报价产品技术性能指标(报价产品技术性能指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指标得10分,每有一项技术参数负偏离的扣1分,最多扣5分;每有一项技术参数正偏离的加1分,加满15分为止,加分须由评委会共同认定)。 注:正偏离的认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10分 |
报价产品性能:所投产品的各项性能优良,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整体质量优良的得6-10分;产品性能一般,整体质量一般的得1-5分;产品性能较差,整体质量较差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0分(响应文件需提供产品彩页或产品使用截图、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证明材料,不提供者不得分)。 |
||
10分 |
供货方案:方案内容全面合理,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的得8-10分;方案内容较合理,思路较清晰,有重点及可操作性建议的得4-7分;方案内容不合理,思路不清晰的得0-3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
10分 |
质量控制方案: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措施充分有效、全面完备,交付使用标准明确的得6-10分;措施较全面,交付使用标准较明确的得1-5分;措施不明确具体或交付使用标准不明确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11.8 服务部分评分(分值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