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全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投标人在截止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任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6.根据本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6.1第一包:投标人为非生产厂家的,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家的《生猪定点屠宰证(A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具备《生猪定点屠宰证(A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2第二包、第三包:投标人为非生产厂家的,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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