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滕州市龙泉实验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481202002000550
合同编号:37048140000120200454_001
甲 方: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乙 方:临沂汇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审核日期:
合 同
甲方(采购人):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乙方(成交人):临沂汇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电话:0632-558185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下:
(一)本项目采购文件
(二)成交单位报价文件
(三)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四)成交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五)成交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
二、合同的定义范围和条件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
1.2“乙方”系指本项目的成交单位。
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5“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货物。
1.6“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当的其它义务。
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所取代的范围。
3.技术规格和要求
3.1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技术要求部分。
4.包装
4.1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措施。
5.运输条款
5.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的一种:
5.1.1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由甲方出具的收货证明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
5.1.2工厂交货: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有关运输和保险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
5.1.3甲方自提货物:由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
5.2乙方须安排内陆运输保险并承担运费、保费以及相关费用。
6.付款方式
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到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总合同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余款。
7.价格
7.1合同总价与投标总价应一致;含货物(包括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的设计、制造、包装、保险、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报价单位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凡报价单位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本次采购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采购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7.2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伍仟叁佰圆整)
人民币/小写:(¥585300元整)
7.3 产品明细表:
可附表
8.质量保证和验收
8.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8.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做出修复。
8.3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4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8.5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和乙方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8.6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
8.7供货期:签订合同后,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0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8.8质保期:2年。
8.9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8.10所有产品均应达到国标或行业标准以上标准。
9.延期交货
9.1在履约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9.2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每拖延1日扣货款5000元。
10.不可抗力
10.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0.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税费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仲裁
12.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向枣庄仲裁委员会提交调解和仲裁。
12.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2.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仍可继续执行。
13.违约终止合同
13.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3.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13.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14.破产终止的合同
14.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5.变更指令
15.1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5.1.1.乙方提供的服务。
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等量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15天内提出。
16.转让和分包
16.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2如报价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无论在原报价文件中还是后来发生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7.合同修改
17.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8.通知
18.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另一方面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发送到对方的明确的地址。
19.计量单位
19.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主导语言
20.1本合同应用中文书写。
21.适用法律
21.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2.合同生效及其它
22.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2.2本合同一式六份,以中文书写,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采购办、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22.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2.4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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