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蔬菜肉禽水产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66020K14863
二、项目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蔬菜肉禽水产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江苏雨润菜篮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1幢
中标下浮率:24.6%
供应商名称: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通业大厦南塔1606室
中标下浮率:25.8%
供应商名称: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良白路149号
中标下浮率:24.5%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蔬菜肉禽水产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服务范围:蔬菜肉禽水产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服务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时间:三年 服务标准:国家相关标准及本文件的要求 |
五、评审专家名单:陈艺、徐楠楠、章庆、苏晶、刘国庚(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次招标,入围供货单位按2万元/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各投标人对本次评标结果如有异议,请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七个工作日以外的质疑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 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
联系方式: 025-835223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南京市山西路120号江苏成套大厦1708室
联系方式: 025-8332569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朱玉峰
电 话: 025-86636971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附件:
蔬菜肉招标文件.doc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蔬菜肉禽水产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066020K14863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评标标准 23
第四章采购需求 24
第五章主要条款及格式 25
第六章附件 26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蔬菜肉禽水产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http://www.365trade.com.cn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0年12月 23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066020K14863
1.2项目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蔬菜肉禽水产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预算金额:480万元/年
供货价在正常零售价或物价局指导价基础上,下浮率不低于10%。
注:(1)所供食材种类单价参照 周边同类大型超市主副食品相同品牌及规格的正常零售单价或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 fgw.nanjing.gov.cn// )官网公布的正常零售价格,如有不一致取其平均价作为当月食材基准单价,品牌及包装规格相同的以价格低的为准;
(2)所供食材种类未列入当期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信息的,则根据周边同类大型超市当期食材平均正常零售价。
(3)供应商所投的报价不得超过其对应的最高限价金额,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3采购需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的框架服务:蔬菜(包括豆制品)类、鲜肉、冻品、活禽类(鸡鸭鹅、鸭四件、鸭血)、鲜活水产品;
入围单位:入围供货单位三家,备选三家。
1.4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为1 年。每一合同年结束,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服务情况组织考核,经采购方考核通过可续签,服务期限最长均可达三年;对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采购人可以选择从备选供应商中,依评标结果次序递补进供货单位名单,也可选择重新招标。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2.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2、供应商需具有自有或租赁进行食品配送服务的运输车辆,自有车辆提供车辆登记证,租赁车辆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证和租赁协议。
2.4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招标文件
3.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时2020年12月2日17时至2020年12月9日17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下载者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购标确认、费用支付所需时间,下载者必须在前述时间段内完成支付,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3.2招标文件服务费500元,平台服务费 200元,售后不退。
3.3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为:http://www.365trade.com.cn/。下载者首次登陆平台前,须前往平台免费注册,平台将对下载者注册信息与其提供扫描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注册为一次性工作,以后若有需要可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可以及时参与平台上所有发布的采购项目;同一单位不同的经办人可各自建立不同账户。
3.4下载者选择“需要邮购纸质标书”的,需支付邮购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文件下载后的1个工作日内寄送。
3.5下载者需要发票的,须通过平台“发票管理”模块进行操作。招标文件费用及邮购费发票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下载者选择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在支付后3日内登陆前述模块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开标时在开标现场领取;平台下载费发票由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自动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载者可在支付后3日内登陆前述模块下载。非因采购代理机构或平台公司原因,发票一经开具不予退换。
3.6平台网站首页“帮助中心”提供操作手册,下载者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注册、登录、购买支付、发票开具领取等操作。平台咨询电话为:010-86397110,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到6时。平台会通过短信提醒下载者进行注册、支付、下载等操作。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1 2020年 12月 23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4.2地点:南京市山西路98号江苏成套大厦一楼东大厅。
4.3投标人应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单独封装)、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平台存档,投标人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6.1本项目在江苏政府采购网 网站发布公告。
6.2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6.3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njgp.gov.cn)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陆“信用南京”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25-52718366;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事宜进行咨询。
6.4本次招标请按“包”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并按“包”开标、评标。
6.5在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6.6投标人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6.7勘察现场或答疑:无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7.1采购人信息
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
联系人:谈建梅
联系方式:025-83522335
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山西路120号江苏成套大厦17楼1708室
项目联系人:朱玉峰
联系方式:025-86636971/1385185759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
1.1本次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定义
2.1“招标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投标人(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4“货物和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5“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接受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中小企业政策
(1)中小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一条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一条的规定。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对于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的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5)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2)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3)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3进口产品政策
(1)除招标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
3.4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二、招标文件构成
4、招标文件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4.2 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4.3 招标代理机构如果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4.4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参考,并不是限制条件。
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5.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投标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投标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6.4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6.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6.6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7、联合体投标
7.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7.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7.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7.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的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视为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审时不予认可。
8.2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9、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9.1商务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6)所述材料不得有缺失或提供不全或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3)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 第一章招标公告中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2) 第一章招标公告中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 第一章招标公告中2.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4)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5)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如需要);
(6)《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如招标公告中要求提供);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9)第三章评标标准中对应的其它所需证明材料(如有自行添加);
(10)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
(11)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和文件,如有,自行拟定并添加)。
10、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技术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货物和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技术说明或服务方案;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服务承诺;
(4)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人员情况一览表;
(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1、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1.1价格部分是对采购标的价格构成的说明,招标文件如无特别说明,每一项货物及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11.2报价应包含本次招标标的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技术资料、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11.3投标人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5 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等标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投标人系小型、微型企业,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须在《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中注明。
11.6 《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
11.7本项目预算为:详见第一章。
12、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2.1 其他部分由投标人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组成。
13、投标保证金:/
14、投标有效期
14.1 自开标之日起90天内投标有效,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4.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文件签署
15.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如果它们之间内容有差异,则以正本为准。
16、投标费用
1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招标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6.2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入围供货单位按2万元/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备选单位无需缴纳招标服务费。本项费用无需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
16.3开标公证费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支付开标公证费,开标公证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中标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开标公证费500元人民币;
200万元人民币<中标金额≤600万元人民币,开标公证费600元人民币;
600万元人民币<中标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开标公证费800元人民币;
中标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开标公证费按中标金额的万分之一收取,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开标公证费一次付清,由公证处出具收费发票。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7.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式伍份(正本一份、副本肆份),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密封后递交,同时应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单独封装)、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副本”。如果它们之间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须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公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必须为原件,但投标人的相关证明文件可采用复印件,采用复印件的,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投标人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17.3 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
17.4投标文件提倡按照A4幅面打印或复印并进行装订,如有资料超过A4幅面折叠成A4幅面;投标文件装订提倡采用胶装的形式。
17.5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8、有下列情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8.1逾期送达的;
18.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如撤回,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0、诚实信用
20.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0.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21、开标
21.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1.3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1.4开标过程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及时处理。
21.5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1.6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招标人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可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本次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等要求,将作为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谈判依据。
22、评标
22.1 评标委员会
22.1.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2.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2.2 评标程序
22.2.1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7)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2.2.2.1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22.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3澄清有关问题。
22.2.3.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2.2.3.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3.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前款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2.2.3.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2.2.4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2.2.5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确定核心产品的方法在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2.3 评标方法和标准
22.3.1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22.3.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2.3.3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包括价格、技术、商务等。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23、确定中标人
23.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技术指标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23.3 中标人确定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3.4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为招标、投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
23.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3.7 所有投标文件不论中标与否,均不退回。
24、编写评标报告
24.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5、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5.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25.3 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六、签订合同
26、签订合同
26.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2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6.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6.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6.5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七、质疑和投诉
27、质疑
27.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7.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27.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7.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具体条款);
(四)事实依据(具体条款);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7.5质疑函应当现场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不予受理。
27.6 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7.7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联系电话:025-86636139(招标代理机构质量管理部门,联系人:陈葵花)、025-86636853(招标代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联系人:汪朝阳)。
28、投诉
28.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8.2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8.3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4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2)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标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统计方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将全部评委评分直接进行算术平均,小数点后保留2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技术指标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入围三家,备选三家)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
1
价格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投标下浮率最高)为评标基准价(1-最高下浮率),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一位):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1-投标下浮率)]×30。
30
2
配送服务方案
根据投标方案中涉及到本项目配送服务的各方面,如货源、采购渠道、供货保障、品质监控、日常管理组织、应急预案、物流配送方案及各种规章制度等,评委进行综合比较(整体配送方案和各项应急预案)
方案完整齐全、科学合理、可行性强,得12分;
方案较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强,得9分;
方案基本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一般,得6分。
方案不完整、不合理、可行性差,得3分。
无配送方案不得分。
12
3
质量保证方案
投标人提供完整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方案(根据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审)
应答详细、完整、实用,得10分;;
应答较详细、较完整、实用,得7分;
应答一般、完整性一般、实用性一般,得4分;
应答较差、不完整、无实用性,得1分。
无质量方案不得分。
10
4
应急事件
处理方案
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应对应急事件及服务对象投诉的处理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其及时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应急方案高效,满足招标人需求,且合理可行有针对性的,得8分;
应急方案合理,基本满足招标人需求的,得5分;
应急方案部分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2分;
应急方案过于简短的得1分;
无应急处理方案不得分;
8
5
售后服务方案
投标人售后服务内容科学、合理、售后服务系统完善、针对性强,能够充分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得5分;
比较科学、合理、售后服务系统完善,能够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得2分;
投标人售后服务及质量保障内容一般,得1分;
无方案不得分
5
6
企业管理体系
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得 2分;(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7
配送服务人员配备情况
提供服务期内拟服务配送人员的健康证,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5分;(以健康证复印件为准,同时提供配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
8
配送工具
具备食品配送服务的运输自有车辆,每提供一辆得2分,满分6分;(提供在年检有效期内的配送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未遮挡号牌的车辆照片,冷链车辆要体现出车体明显特征及车厢内部照片。提供原件备查)
6
9
类似业绩
投标人自2015年8月1日以来,承担过500人以上就餐规模的食品采购及配送年度供货业绩,年度服务期1年的得1分/个,2年得2分/个,3年得3分/个,3年以上得5分/个;(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提供的供货合同应能反应相应数据,否则不得分,提供原件备查。);限评2个业绩。
10
10
答辩
由拟派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讲解,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评标委员会根据陈述内容的针对性、准确性、可行性等进行打分。
理解准确、有针对性、可行性高的得12分;理解基本准确、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得9分;理解一般、针对性、可行性差的得6分。未出席答辩的不得分。答辩时间10分钟。
12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统计方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将全部评委评分直接进行算术平均,小数点后保留2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技术指标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入围三家,备选三家)
附加分:
在南京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凡三星级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给予一定加分鼓励。三星级的加1分,四星级的加2分,五星级的加3分;被评为南京市政府采购“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加5分。
诚信指数在40-30分的扣2分;诚信指数在29-20分的扣3分;诚信指数在19-10分的扣4分;诚信指数在9分以下的扣10分。
附加分附件表(供供应商比照)
供应商诚信指数(分值)
星级
信用报告评级
121分以上
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
101-120分(含120分)
*****
AAA
91-100分(含100分)
****
AA
81-90分(含90分)
***
A
71-80分(含80分)
**
BBB
61-70分(含70分)
*
BB
51-60分(含60分)
不计星级
B
50分以下(含50分)
不计星级
首次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如无信用评级报告注册或信用评级报告为C级以下的,且无本《办法》明确的失信行为,其诚信指数基础分为50分。
对列入《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推荐目录》等南京市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产品清单企业,其注册时没有信用评级报告的,且无本《办法》明确的失信行为,其诚信指数对应为81分。
供应商最终合计打分为详细评分及附加分合计
说明:
1. 对小、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清晰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原件备查。
第四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蔬菜肉禽水产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蔬菜肉禽水产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蔬菜(包括豆制品)类、鲜肉、冻品、活禽类(鸡鸭鹅、鸭四件、鸭血)、鲜活水产品;
入围单位:入围供货单位三家,备选三家。
中标后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经采购方考核通过可续签,服务期限最长均可达三年。
2、服务地点:南京市广州路35号;
3、服务时间:服务期限3年;
三、采购需求
(一)供货范围
序号
原料物质类别
报价周期
1
蔬菜、豆制品、
1周
2
鲜肉
3
冻品
4
禽类(鸡鸭鹅、鸭四件、鸭血)
5
鲜活水产
每周四下午17:00前采购人将下周的采购清单发至每个入围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需在每周五中午12:00前进行逐项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报价的下浮费率,并不得漏项报价,采购人按最低价确定供货单位后,供货单位必须按照采购清单在每个工作日的早上6:30前将食材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交接验收,合格后签收货单,并作为每月结算依据。不符合接收要求的,需在当日9:00前补充至满足验收签收要求。对于采购人临时增加的食材,也应在1小时内补充至满足验收签收要求。
二、质量技术要求
1、蔬菜类验收标准
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
2、豆制品:符合GB 2712-2014标准,按使用单位要求规格供货。
1)新鲜,保证当天生产货品
2)干净无灰尘,异味
3)外形完整,美观,无破损
4)鲜豆腐饱满,结实,颜色正常
3、鲜肉
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迅速恢复。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无异味。
4、冻品
肌肉坚实有弹性,冷冻品必须保证为3个月内产品。体表完整无破损、腹部完整不膨胀,内脏清晰可辨,无异味。
5、禽类
鸡:颜色发白,微微透红,有亮度。鸡肉外层微干,不发粘、不沾手,用手指压后会立即复原状,无异味。
鸭:整鸭体表光滑,呈乳白色,切开后切面呈玫瑰色,鸭皮表面无渗出油脂。形体一般为扁圆形,腿的肌肉摸上去结实,有凸起的胸肉。
鹅:肉色鲜嫩,持水性好,有光泽,皮光紧缩,肉与皮结合紧密,无异味、无残羽,无伤斑和溃烂,无血水、血污。
6、鲜活水产
鱼类:眼球突出紧张,角膜透明坚强有弹性,骨肉密接、鳃鲜红色。
虾类:表皮灰褐色,眼球突出,尾部结状硬壳,身体半透明,腹部干净无黑。
三、食材质量要求
1、为保证员工用餐食品安全,中标供应商所供食材应为同类产品中的综合质量优良产品,同等条件下,具有可追溯,通过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优先。
2、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各级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在食材供应期间如出现因使用其提供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中标供应商应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中标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在保质期内经正确和合理食用,不会出现因预包装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功效成分原料的添加、生产加工工艺、包装物、运输方式等的缺陷而产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并对因上述缺陷而产生的任何食品安全事故负责。
4、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中标供应商除全部退货外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供应商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4.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4.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4.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4.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4.8、超过保质期限的。
4、 食材配送及交货要求
1、交货方式为根据订货周期定时供货,中标供应商必须在与使用单位约定的具体时间内把指定产品送至指定地点。交付地为采购人单位食堂。
2、中标供应商应能按采购人要求及时补货。
3、提前或推迟送货,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签单。
4、每次提供的食材,必须经采购单位、食堂仓管员或食堂相关的人员验收签单后才能视为有效,否则均视为无效供货。
5、规格包装的产品交付时,必须原包装完好无损,否则使用单位有权拒收。
6、中标供应商运输工具进入采购人单位后,必须接受采购人统一管理,发生任何人员与设施损伤,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责任。
7、中标供应商须免费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其产品,使用单位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供货前对其提供的食材进行前期处理,如大宗肉禽类前期切割分装、米面类按指定规格包装、清理、摆放等。
五、履约及违约
1、因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配送不及时导致供应延误的,且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采购人不良影响的,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60%并解除合同。
2、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如因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采购人食堂出现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供应商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发生造成后果的一切费用,并立即停止供应商供货。
3、凡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影响食用,经三方确认,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60%并解除合同。
4、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人对供应商所供货物的质量报送质检部门抽检,若发现货物质量检测结果与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质量标准不符,采购人有权按总货款的一定比例予以扣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合同。
5、凡供应货物故意违规、定量包装批量误差超过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均须按当月总采购量的3倍误差值作为支付的违约金。
6、履约保证金: 5万元/家。
六、报价方式
1、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到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投标时按照下浮率进行报价,下浮率最多的供应商得价格分满分,即基准价。投标报价不应高于同类市场零售价及不应高于定价小组调研的市场价,且下浮率应低于正常零售价或物价局指导价10%。
采购人将成立定价小组,在定价周期内对食材进行周期定价,作为一个周期内食材结算的参考。在采购月度结算时,供应商的结算价格为供应商自行市场报价,且不低于供应商投标报价下浮率。但如供应商的价格高于定价周期内定价小组调研的价格,将按照调研价格*供应商报价下浮率执行结算。定价小组根据市场调研价格以及供应商报价综合进行定价,原则上选取最低价。
2、报价均应是产品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卸、保险、配送及其材料验收合格之前保管、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资料等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定价小组调研价格信息参考:
(1)所供食材种类单价参照 周边同类大型超市主副食品相同品牌及规格的正常零售单价或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 fgw.nanjing.gov.cn// )官网公布的正常零售价格,如有不一致取其平均价作为当月食材基准单价,品牌及包装规格相同的以价格低的为准;
(2)所供食材种类未列入当期南京市物价局价格信息的,则根据周边同类大型超市当期食材平均正常零售价。
七、供货商月考核表如下:
表(1)
项 目
评分办法
评分标准
得分
优
良
中
差
按时配送情况 (10分)
按时配送得10分,除遇恶劣天气不能及时配送外,无故延误配送的视情况扣4-5分。
10
8
6
0
配送车辆情况 (10分)
用专用车配送得10分,用其它车辆配送视情况扣6-8分、车辆卫生不合格扣4分。
10
8
6
0
保质保量情况 (10分)
食品质量数量符合要求得10分,不符合的视情况扣分。如:发霉、过质保期等其他情况,每发生一次扣10分。包装损坏,每发生一次扣2分、因原材料品质问题造成食堂生产中断、降低生产效率或现场退货,每发生一次扣2分。
10
8
6
0
采购渠道情况 (10分)
中标人在承诺的采购渠道采购得10分,否则视情况扣分。如:不在定点区域采购扣4分。
10
8
6
2
票据票证情况 (10分)
提供的单据票证明细清晰、数量明确、无遗漏、缺失得10分,不符合规定的视情况扣分,提供虚假票证得零分。
10
8
6
0
与食堂配合情况(10分)
积极配合食堂验收工作得10分,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视情况扣分。如:拖延或拒绝配合,每发生1次扣2分。
10
8
6
2
总分
60
合计
加分项
根据市场行情,主动降价:采购量较大货品降价超过3%-5%加5分; 采购量较少货品降价超过10%加5分;
对于采购物料给出有效建议,能降低成本加5分
通过询比价给予降价的,降价当月加5分
连续3个月达到A类供应商的,在第4月加5分
标准
注: 总得分50分以上: A级
总得分35-49分: B级
总得分34分以下: C级
评定为A,B级为合格供应商,C级为不合格供应商.如果产品品质状况得分低于5分,也将被判为不合格供应商.
备注:采购人每月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见表1)。
如供应商日常配送、验收及现场要求严重违反规定,将对供应商进行处罚(见表2)。如评为B级供应商,采购人将对供应商采购份额进行调减,如评为C级供应商,采购人将暂停供货至下个月,如连续3次评为C级供应商,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供货资格,从候选供应商中依评标结果次序递补进供货单位名单,也可选择重新招标。
表(2)
序号
违规情况
处罚金额
1
无故配送延误15分钟-30分钟
200元
2
无故配送延误31分钟及以上时间
500元
3
产品质量以次充好
10000元
4
配送人员服务态度恶劣,举止粗鲁
500元
5
配送与订货实物不符,数量、规范 有差异
500元
6
提供的检验检疫、合格证等票据票证不符合规定
10000元
7
配送人员车辆不遵守采购方车辆管理要求,随意停放
500元
8
配送车辆环境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00元
9
着装不符规定
200元
10
送货人员没有健康证
2000元
八、交货期(配送时间):
食材当日配送种类与数量以采购人确认的书面或电话菜单为准,采购人根据需求开出每周菜单的品种及数量,供应方须在当日内做出响应,如有某些菜品出现市场断档,当日及时告知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做出必要调整,供应方保证当日上午6:30前将各类食材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原材料没有按时按要求配送到位,影响采购人食堂正常开餐的,将对责任原材料供应商进行处罚。
第五章主要条款及格式
食材供应框架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采购人)、与卖方(供应商)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采购人与供应商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食堂食材原辅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5)“买方”(采购人)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6)“卖方”(供应商)系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2技术规格
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3合同要求
卖方中标后,买方(采购人)每周(或每月)开具所需原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邮件、微信、短信)通知卖方送货;卖方按约定时间段送至买方指定地点;买方负责收货、验货,生成供货清单。每月供应商汇总当月供货清单,经采购人复核无误向采购人申请结算,结算时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方要求的合法发票。
4供货要求
4.1供货时间:①每周四下午17:00前采购人将下周的采购清单发至每个入围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需在每周五中午12:00前进行逐项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报价的下浮费率,并不得漏项报价,采购人按最低价确定供货单位后,供货单位必须按照采购清单在每个工作日的早上6:30前将食材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交接验收,合格后签收货单,并作为每月结算依据。不符合接收要求的,需在当日9:00前补充至满足验收签收要求。对于采购人临时增加的食材,也应在1小时内补充至满足验收签收要求。②原则上,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收货、验收一次(供货方需将买方当日需要的所有食材、商品一次性打包送达,不允许分包给多家供应商及多次送货,否则视为卖方违约)。如三次以上不能响应买方要求,则视为卖方达不到供货响应能力,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采购人可以选择从备选供应商中,依评标结果次序递补进供货单位名单,也可选择重新招标。
4.2收货地点:收货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
4.3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运输、防变质、防腐、防交叉污染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每件包装箱应附质量合格标识。
4.4供货金额,供应商对于买方每日所购食材不得设立送货最低金额或数量。日常供货根据每周的订货清单要求于6:30之前送达;特殊供货随时通知;如不能响应以上要求,则视为卖方达不到供货响应能力,买方有权不签订合同或直接解除供货合同。
5装运条件
5.1根据买方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送货,运输费卸载费均由卖方承担。
5.2 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5.3需提供检疫证明或检测报告的货品,须按买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以便买方索证记录。
6付 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结算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① 卖方的送货清单;
② 买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验货人员签字的验收单;
6.3价格
在采购月度结算时,供应商的结算价格为供应商自行市场报价,且不低于供应商投标报价下浮率。但如供应商的价格高于定价周期内定价小组调研的价格,将按照调研价格*供应商报价下浮率执行结算。定价小组根据市场调研价格以及供应商报价综合进行定价,原则上选取最低价。
6.4付款方式:
①当月货款次月30日前结算。
②货款支付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
7伴随服务
7.1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除第1.7.1条规定外,卖方货品不符合买方要求时,卖方负责主动上门调换或收回退回的货品。
7.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1、肉类配送标准:使用冷鲜肉品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9959.1-2001标准,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配送所需的生猪应由规模养殖场提供经农业部门检测、检疫合格的鲜活健康猪源,经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并检验合格;配送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防止肉品二次污染。
8.2、冷冻品质量要求:冷冻品必须保证为3个月内产品,配送公司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8.3、豆制品质量要求:发酵性豆制品必须符合GB2712-2003标准,非发酵豆制品必须符合GBT 22106-2008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对豆制品的有关安全健康指标符合国家规定,并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8.4、水产品质量要求:鲜活、鳞片齐全、无血迹、无异味,必须符合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等。产品的感观、安全、卫生、稳定性等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8.5、无公害蔬菜质量要求: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新鲜、无黄叶、枯死叶、无虫、无杂质、不腐烂变质,符合GB18406.1-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对蔬菜中有害物质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8.6、禽类:去内脏、表皮无毛,无血迹、无污物、无注水等掺假现象,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8.7、其它类质量要求:其它类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食品安全标准,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4标准,对食品的添加量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之内。所有食品来源均应有书面依据,必须可追溯,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注:以上质量标准如有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出台,则以最新标准执行。
8.9 根据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10供应商提供货物品质标准按采购人要求执行,如采购人提出货物品质不符合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无条件上门更换。如供货商未能及时换货影响采购人就餐,采购人有权紧急自行采购,所产生的损失从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检 验
9.1 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疫或质检合格证明。该证明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2 买方将在卖方货物到货后立即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买方要求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索 赔
10.1 买方有权根据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 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0.4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迟交货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导致买方不能正常开伙,买方有权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员工按时正常就餐。买方应急所产生的超出部分费用和相关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
12不可抗力
12.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和16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方、鉴证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和鉴证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买方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税费
13.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4履约保证金
14.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七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入采购人帐户。
(1)履约保证金为5万元。
14.2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4.3履约保证金应按合同条款中的付款条件之规定退还给卖方,不计利息。
15仲裁
15.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5.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15.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本项目采取三个月试用期,之后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如试用期不合格或年度考评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4)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6.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6.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7破产中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中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8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合同应由采购人、供应商签字。
19.2本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执肆份、供应商执贰份。
19.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采购人、供应商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5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0、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应答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之后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如试用期不合格或年度考评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框架合同金额执行完毕、合同期到期,合同即终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应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银行账号及开户行: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银行账号及开户行: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第六章附件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注:供应商根据附件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制作目录(须生成页码))
附件一、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
投标申请及声明
致: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招标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报价 详见分项报价表 。
3、本项目交付时间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我们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招标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对招标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5、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6、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我们酌情决定是否参加贵方组织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7、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并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完成货物的启动/集成、调试等服务,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8、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决不与采购人、其它投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9、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联系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附件三、报价表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保证金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
形式:银行电汇
备注
投标报价
详见分项报价表
服务时间/交付使用时间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小微型企业产品金额
元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说明:
1、 本项目仅接受一个价格,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若有优惠条款须注明,但不得影响报价,影响产品整体功能。
2、“投标人是否属于小微型企业”栏内填写“是”或“否”。如填写“是”,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为代理商投标,还需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的上述文件。非小微企业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如未按要求提供、填写,或相关内容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附件四、分项报价表格式
分项报价表
报价单位:%
报价
我们愿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要求,提供所需的招标产品及一切相关的服务,同意按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 fgw.nanjing.gov.cn// )价格信息栏发布的最新全市蔬菜平均价格水平统计表蔬菜品种价格为基础。
投标下浮率为 %;
说明:投标下浮率=(1-投标价格/网上基准价)*100%,即投标价格相对网上基准价的下浮率。
报价说明
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 0660 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蔬菜肉禽水产类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认真研究上述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采购需求、报价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按上述合同条件、采购需求、报价一览表的条件承担供货、运输、税收等采购内容,包括所需的货物成本、利润、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付款方式
①当月货款次月30日前结算。②货款支付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
交货期
每周四下午17:00前采购人将下周的采购清单发至每个入围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需在每周五中午12:00前进行逐项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报价的下浮费率,并不得漏项报价,采购人按最低价确定供货单位后,供货单位必须按照采购清单在每个工作日的早上6:30前将食材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交接验收,合格后签收货单,并作为每月结算依据。不符合接收要求的,需在当日9:00前补充至满足验收签收要求。对于采购人临时增加的食材,也应在1小时内补充至满足验收签收要求。
供货服务期
一至三年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签字:
附件五、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要求规格
投标响应
偏离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
投标响应
偏离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七、技术说明与服务方案
技术方案及服务承诺应根据招标人对项目的要求、评标标准的要求及项目本身的特点编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附件八、拟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一览表
拟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学历
执业
资格
证书号
技术职称
相关工作年限
备注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九、投标人类似业绩情况表
投标人近三年类似业绩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项目
规模
获奖
情况
签约及服务
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十: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进口产品转让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
(对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项目)
附件十一、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
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声明人:(公章)
日期:年月
附件十二、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附件十三、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附件十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如需要)
附件十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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