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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曲县教育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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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招标详情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招标编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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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项目编号:阳购管备字[2020]001号
项目名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采购人(甲方):阳曲县教育局
代理机构:山西凯利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乙方):山西逸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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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山西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竞争性磋商文件 山西凯利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项目编号:KLJZB-ZC-HW-202001001 采 购 人:阳曲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凯利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年一月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招标文件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招标文件 - 34 - 山西凯利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 - 3 - 山西凯利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 - 1 - 目 录 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2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4 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20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23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25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29 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山西凯利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阳曲县教育局(采购人)的委托,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密封磋商。 一、项目名称: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二、项目编号: KLJZB-ZC-HW-202001001。 三、磋商内容: 1、本次采购共一包,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1 学生营养餐计划 份 900000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2、供货期限:三年(总供应量一年按200天计算)。 3、交货地点:阳曲县教育局指定地点。 4、预算金额:3600000元。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投牛奶制品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五、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发售时间: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20日(北京时间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发售地点: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茂业天地小区5号楼2401室。 3、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六、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须携带以下资料: 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2月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提交的文件将被拒收) 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茂业天地小区5号楼2401室。 八、磋商开启时间及磋商地点: 1、磋商开启时间:2020年2月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磋商开启地点: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茂业天地小区5号楼2401室。 3、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开启仪式。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阳曲县教育局 地址:阳曲县黄寨高速收费站出口往北500米(阳曲职业高中后) 联系人:史老师 联系电话:0351-5521263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凯利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茂业天地小区5号楼2401室 联系人:王鹏、刘杰霖 联系电话:15110420899、0351-5260497 十、质疑方式 供应商对磋商公告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将质疑函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十一、监督部门及监督电话: 阳曲县财政局 0351-5522313 公告期限: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7日。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货物”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有关规定,本磋商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2“服务”指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4“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具有本项目货物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磋商。 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否则,采购人及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报价。 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投牛奶制品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3.4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应登记备案,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5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3.6所提供货物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满足或优于磋商文件的货物性能指标要求。 3.7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提供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接收并能履行磋商文件的规定。 3.8合格供应商的限制条件: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招标项目的磋商文件。 4.磋商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的构成 5.1磋商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磋商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报价或被确定为报价无效。 6.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现场,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是否安排踏勘现场,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磋商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6.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通知。 三、响应文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8.1响应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响应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一册,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1份(载体为U盘)。 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8.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1)商务部分: *磋商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响应文件格式’); *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 * 责任承诺书 * 承诺函 按照本磋商文件第四部分商务要求中“交货期、交货地点”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承诺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磋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同类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018年度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磋商截止日期前最近一次的纳税凭证(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磋商截止日前最近一次供应商交纳任意一种社保金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查询供应商信用结果截图; 供应商企业简况(附企业荣誉和认证证书等);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2)技术部分: *开标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生产厂家及产地的详细描述; 磋商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同磋商货物一致的产品手册、介绍、说明书等技术材料; 针对本项目的生产、供货的整体计划和技术解决方案; 质量保证措施; 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响应等承诺; 售后服务网点、人员、设施等情况;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3)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部分: 节能产品明细表(如适用)(见“报价文件格式”)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如适用)(见“报价文件格式”) 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为正版软件。(如适用) 所响应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如适用)(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报价文件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8.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图纸可为A3),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装订必须采用胶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必须编排页码。 为方便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8.4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须在磋商前提交磋商保证金50000元。 (2)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开户名称:山西凯利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迎泽街支行 银行账号:6120 1686 2 (3)供应商的保证金汇票、电汇等方式交纳后,须在汇款/转账凭单用途栏中重复写明项目名称,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将被视为无效。 (4)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联系电话:0351-5260497 (5)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8.5有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8.6报价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包装、交验、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9.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 10.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0.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1.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1.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11.3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每一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下方以及其他磋商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 11.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磋商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响应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则评委会有权视该条款是否为主要技术、商务条款而决定是否对该响应文件予以拒绝。 11.5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 (2)供应商对本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格式的资料,必须按照样表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1.6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11.7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2.1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所有正、副本、电子版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于一袋内。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签字及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 12.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予以拒绝。 13.磋商截止时间 13.1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时间、地点送达。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拒绝接收。 1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磋商开启仪式 15.磋商开启仪式及其有关事项 15.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开启仪式,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5.2供应商参加开标的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5.3开标时由签到供应商派代表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后由主持人拆封唱标。 15.4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报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的通知以及采购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15.5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做唱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六、磋商程序和要求 16.组建磋商小组 16.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具备实质性磋商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总成员的三分之二。 16.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7.初步审核 17.1开标后,磋商小组将审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磋商保证金。 17.2审核时,磋商小组要审核每份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 A、本文件“供应商须知”第8条“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C、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D、货物性能、规格、数量、交货期、检验标准和方法、技术服务承诺等不满足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E、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F、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G、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H、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I、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7.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7.4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内容认定 17.4.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注的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及同时属于财政部、环保部发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均必须提供清单中的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 货物中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须按第六部分的格式如实填写节能产品明细表、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同时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作为评定依据。包含有国家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处于有效期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磋商文件涉及的采购货物及软件服务,未特别标注“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投报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产品 采购项目中含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的要求,否则投标无效。其他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评审中优先采购。 采购货物中含台式计算机的,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台式计算机的性能参数还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附件中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其它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容的在评审中优先采购,优先采购。 17.4.2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17.4.3供应商提供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7.4.4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 (1)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需提供由地市级以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报价人及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核查),否则不予认定。如谈判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报价,同时可认为报价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产品价格折扣:小、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17.4.5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7.4.6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8.磋商 18.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8.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如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8.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补充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8.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9.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0.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磋商小组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1.评标过程保密 21.1磋商开启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2.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磋商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2.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响应文件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程序、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响应文件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3.采购项目终止或取消 2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3.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七、签订合同 24.成交通知 24.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刊登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4.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5.成交服务费 25.1成交服务费用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收费以成交价为计算基数计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见下表): 万元 货物 服务 工程 <100 1.50% 1.50% 1% 100-500 1.10% 0.80% 0.70% 500-1000 0.80% 0.45% 0.55% 1000-5000 0.50%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0% 0.20% 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成交)金额为300万元,收费标准的100%收取。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300-100)万元×1.1%=2.2万元 合计收费=l.5+2.2=3.7万元 注:1、按上表中货物收费标准收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成交(中标)服务费用由成交(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收费标准的100%收取。 26.签订合同 26.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6.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八、履约验收 27.履约验收 采购人根据财库﹝2016﹞205号文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山西省财政厅《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的要求进行履约验收。 九、保密和披露 28.保密 28.1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9.披露 29.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29.2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询问和质疑 30应商有权就磋商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0.1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0.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0.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30.4供应商认为其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0.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0.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磋商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30.7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0.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磋商,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0.9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0.10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十一、违约处罚 31.违约处罚 3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开标后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 (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 (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5)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 磋商小组在评审时,依据报价和各项技术、服务因素对供应商及货物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报价及折扣,包括运费和保险(货物从出厂地/到货港运抵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计算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官方机构发布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等费用; 货物的性能和方案的合理性; 货物的配置与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偏离; 交货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包括交货期等; 售后服务和备件供应(在质保期内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报价的话,评审时应计入评标价;在质保期满后的服务费用应在响应文件中列明,但不包含在评标价中)以及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 供应商业绩、财务状况和信誉; 供应商提供的其它内容和条件。 二、评标方法 1.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的主要因素为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数平均值加其它共同认定部分得分之和。 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商务部分10分、服务部分15分、技术部分45分、价格部分30分。 评定内容及标准 一、商务部分(10分)(磋商小组共同认定) 1、业绩(8分) 合同案例是以提供的供应商自身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供货明细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每提供一个在磋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同类或相近规格货物合同案例,得2分否则不得分,最高得8分。 2、企业信誉及实力(2分) ①投标产品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 ②投标产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得1分; 服务部分(15分)(磋商小组共同认定)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