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餐饮管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ML2020-HP-F199)成交公告
包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办公电话 | 成交金额(万元) |
第1包 | 天津快客利食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天津,天津市,河北区,天津 | 91120105687733373G | 022-26784063 | 172.349124 |
包号 | 服务 |
第1包 |
名称:详见附件
服务范围:详见附件 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服务时间:详见附件 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
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8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项目名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餐饮管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ML2020-HP-F199
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 1
第二部分磋商项目要求 6
一、商务要求 6
二、技术要求 7
三、磋商程序 7
四、评审方法及评标标准 9
五、项目需求书 13
第三部分磋商须知 14
第四部分合同草案 33
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36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
受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餐饮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餐饮管理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ML2020-HP-F199
二、项目内容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餐饮管理服务,详见“项目需求书”。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项目预算
人民币:177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五、供应商实质性资格要求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或近半年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供应商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代表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一)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21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创新大厦A座2109-2112)。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
1.须携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tjgp.cz.tj.gov.cn/)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售500元/本,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七、磋商时间及地点
(一)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5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二)磋商时间:2020年12月25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三)磋商地点: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创新大厦A座2109-2112)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 系 人:刘老师
(二)联系电话:022-27155065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二)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6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张老师,022-23396681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创新大厦A座2109-2112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电话022-27155065 传真:022-27155065
(四)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1707259396@qq.com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磋商须知》“8. 询问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4日
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本部分内容若与其他部分有不同之处,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一、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人工费用;食材费;此外还包括投标人企业内部管理费、税金、利润等相关费用。供应商所报价格为完成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服务要求的最终优惠价格。
(二)时间要求
1.时间要求(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服务地点: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三)服务要求
由供应商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四)付款方式
每月5日前支付上一月度的管理费及餐费(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30000元整。
2.投标保证金支付方式及截止时间:公对公账户汇款,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4日12: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3.汇款信息
汇款银行及账号
收款单位: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都会支行
账 号:12050110157800000015
注:需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所投项目编号及包号,汇款后请及时与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联系(财务电话:022-27155065),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磋商单位自行承担。
4.磋商当天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发放保证金收据原件。
5.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正本送至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档后,五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回。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注:请各供应商尽量选择与我公司账户相同的银行进行转账,因跨行转账而产生的问题和费用与我公司无关。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除因不可抗力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供应商不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7.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六)投标有效期: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天。
(七)验收方法及标准
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八)其他要求
供应商须整包进行投标,不得拆包分项投标。
二、技术要求
(一)供应商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及设备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性规定。
(二)具体需求详见本部分项目需求书。
三、磋商程序
(一)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应在磋商公告发布后到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创新大厦A座2109-2112)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纸质响应文件的递交
按照规定的时间,供应商须到指定地点递交纸质响应文件。
(三)参加人员及要求
1.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随时准备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予以解答。递交响应文件时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上应标明供应商代表的有效联系方式,该方式应从评审到合同履行结束始终保持有效。
2.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备查验,未按时提供的视为无效磋商。
(四)磋商步骤
1. 第一步: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即审核供应商是否满足实质性资格要求。须经磋商采购单位认定供应商资格合格后,方可进入技术磋商部分。响应文件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需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辩,所附证明材料不得出现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情况,否则按无效页处理。
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对资格合格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第二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第三步: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如无实质性变动,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即作为最终报价,无现场二次报价;若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则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二次报价)。
4.第四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第五步: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7.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评审方法及评标标准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评标采用百分制,各评委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进行逐项打分,对磋商小组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分,该平均分为供应商的得分。
(二)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第一部分 价格分(10分) |
分值 |
||
1 |
价格 |
(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2)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10分 |
第二部分 客观分(17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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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应商相关业绩 |
提供与本项目内容相关且已经完成的业绩证明材料(已完成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以后),相关证明材料均不得遮挡涂黑,否则不予认定加分。一个业绩2分,满分4分。证明材料包括: A.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金额、合同服务内容、甲乙双方名称及盖章)B.甲方盖章的成功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A和B同时提供才被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不予认定。 |
4分 |
2 |
供应商相关证书 |
投标人具备GB/T19001系列/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系列或ISO14001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系列/OHSAS18001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个证书1分,最高5分。 |
5分 |
3 |
人员评价 |
项目经理具备3年及以上从事食堂或餐饮服务的工作经验,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得3分,其他不得分。 本项目中拟派的项目经理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注:需提供该项目经理姓名以及该项目经理本人的由投标本单位或其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缴费时间为2020年6月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份,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
3分 |
所派中餐厨师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中式烹调师)》,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级高级技师得3分,二级技师得1分,其他不得分; |
3分 |
||
本项目中拟派的人员中提供1个有效期内的健康证的得0.2分,最高得2分。 |
2分 |
||
第三部分 主观分(73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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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项目经理及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齐全:8分 组织机构设置较为合理,项目经理及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较为齐全:5分 组织机构设置不尽合理,项目经理及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不够齐全:2分 组织机构设置混乱,未配备项目经理及各专业管理人员:0分 |
8分 |
2 |
整体服务方案 |
管理方案考虑全面,不漏项,专业性、系统性强,操作可行:10分 管理方案考虑较为全面,基本不漏项,专业性、系统性较强,操作可行性较强:7分 管理方案考虑不够周全,基本不漏项,有一定的专业性、系统性,有一定的操作可行性:4分 管理方案考虑不全,有明显漏项,专业性、系统性不强,操作可行性差:0分 |
10分 |
3 |
食品安全管理方案 |
管理方案齐全,食品保存、食品留样及公共餐饮器清洗、消毒和存放等实操方案专业性强,操作可行:8分 管理方案较齐全,食品保存、食品留样及公共餐饮器清洗、消毒和存放等实操方案专业性较强,操作可行性较强:5分 管理方案基本齐全,食品保存、食品留样及公共餐饮器清洗、消毒和存放等实操方案专业性一般,有一定的操作可行性:2分 其他:0分 |
8分 |
4 |
对采购人食堂固定设备的使用及维护措施 |
对采购人食堂固定设备使用方法合理正确,维护措施专业性强,操作可行:8分 对采购人食堂固定设备使用方法较合理正确,维护措施专业性较强,操作可行性较强:5分 对采购人食堂固定设备使用方法基本合理正确,维护措施专业性一般,有一定的操作可行性:2分 其他:0分 |
8分 |
5 |
应突发情况完善的应急预案、异物控制方案及投诉处理方案 |
应急预案实用,经济,切实可行;投诉处理方案健全、可行:8分 应急预案较为实用,经济,可行性较强;投诉处理方案较健全、可行:5分 应急预案实用性、经济性一般,可行性一般;投诉处理方案基本可行:2分 其他:0分 |
8分 |
6 |
食堂菜谱及营养搭配方案 |
提供符合本项目需求一周(7天)的食堂菜谱及营养搭配方案,从菜品菜色,菜单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食堂餐厅菜品菜色齐全,菜单品种多样,搭配合理:8分 食堂餐厅菜品菜色较齐全,菜单品种较多样,搭配较合理:5分 食堂餐厅菜品菜色基本齐全,菜单品种单一,搭配基本合理:2分 其他:0分 |
8分 |
7 |
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措施 |
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餐饮行业的监督、指导与管理措施,并设置食品卫生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职责的措施。 卫生管理措施考虑全面,不漏项,专业性、系统性强,操作可行:6分 卫生管理措施考虑较为全面,基本不漏项,专业性、系统性较强,操作可行性较强:3分 卫生管理措施考虑不够周全,基本不漏项,有一定的专业性、系统性,有一定的操作可行性:1分 其他:0分 |
6分 |
8 |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 |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健全、可行:8分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较为健全、可行:5分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不够健全:2分 无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0分 |
8分 |
9 |
培训方案 |
培训方案中至少需包含食品安全培训、操作规程培训等内容。培训方案全面、可行,专业性、系统性强:6分 培训方案全面、可行,专业性、系统性强:3分 培训方案全面、可行,专业性、系统性强:1分 其他:0分 |
6分 |
10 |
投标报价合理性 |
投标报价计算的合理性,根据投标人报价情况综合评定,其中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在响应文件中对人员保险、公积金缴纳类别及测算标准另附说明,如有人员享有优惠政策,须将享有优惠政策的批准文件和政策文件一并提供,否则不予认定 投标报价科学合理:3分; 投标报价较为合理:2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一般:1分; 未按《报价分项一览表》、《人员费用分项一览表》报价的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的或投标报价不合理的:0分。 |
3分 |
第四部分 减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最多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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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响应文件不完整,缺页的; 2.响应文件无页码、无目录的; 3.响应文件未装订、装订有误的; 4.响应文件正本文件、副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5.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点对点应答完全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的; 6.响应文件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包括盖章不清楚、印刷不清楚、字迹模糊等情形的; 7.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问题的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
五、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6号。
本次招标范围为干警食堂餐饮服务,早餐、午餐均采用自助餐模式供餐,晚餐为简易套餐模式供餐。
二、服务内容
供应商负责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食堂的整体服务,具体如下:
(一)供应商工作范围
%2. 严格按照国家及天津市餐饮行业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负责食材的采购、加工制作、成本核算;餐具用具和设备的清洗、消毒工作。
%2. 负责食堂整体的保洁服务。
%2. 完成采购人临时交办的其他就餐任务。
(二)供应商人员要求
食堂配置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项目经理(负责人)1人、中餐厨师不少于2人、小吃厨师1人、面点师1人、切配员1人、服务员不少于2人、洗刷保洁员1人、库管员1人。不接受退休人员,性别不限,每天8小时(根据工作情况随时调整)。
食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
(三)供餐服务内容
1.供餐模式:
仅工作日供餐,提供早、午两餐,均采用自助餐模式供餐;
晚餐就餐人数在20人以内,采用简易套餐模式供餐。
2.供餐品种:
早餐:(不少于)小菜4种、养生醋泡2种、咸菜2种、汤粥2种、面食5种、小吃2种、蛋类1种。
午餐:(不少于)热菜5种、凉菜1种或炖锅1种、主食4种、杂粮2种、汤粥2种、小吃2种、水果1种。
菜单制作应考虑满足回民就餐需求。
节日就餐可根据就餐需求增加相应品种(如: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
菜单每周一更新,每日供应品种80%不重样;口味应融汇南北及西部地区风味,重点体现天津特色,口味丰富。
3.就餐人数:
周一至周五:
早餐:约为160人
午餐:约为160人
以实际刷卡人数为准。
4.供餐标准:
20元/人/天(不含税)
餐费根据实际就餐人数据实结算。
(四)采购人负责情况说明
1.采购人负责无偿提供用于餐饮服务的场地(含冷荤功能间)以及配套的后厨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厨杂,并提供办公室及相关办公用品。
2.采购人负责免费提供涉及餐饮服务的水、电、燃气等能源。
3.采购人负责厨房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并负担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成交供应商负责情况说明
1.成交供应商负责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培训,并负担员工工资、保险、福利等支出。
2.成交供应商按照要求准时出餐,保证食品安全。
3.成交供应商负责食品原材料、调料的采购、验收及保管。
4.成交供应商负责食堂内外区域定期消杀灭“四害”工作及烟道清洗工作的实施,采购人负担所产生的费用。
5.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餐饮服务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及清洁用品,相关费用每月以管理费形式由采购人负担。
(六)项目管理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在近3年内,在其他采购人单位从事服务保障期间,没有发生员工违反采购人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2.供应商法人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无任何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且在以往餐饮经营活动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
3.供应商的各项操作流程应遵循国家、天津市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如卫生防疫、消防、食品加工制作、健康证、食品留样等。
4.管理制度及措施:严格执行餐饮行业相关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已制定的食堂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和遵守采购人的有关管理规定;具有各项应急预案及各项操作流程。供应商根据食堂内部岗位设置,提供各岗位操作制度。并提报投诉处理流程、解决方案及满意度调查制度。
5.供应商需具备根据采购人的工作需求,按要求提供正常餐饮服务项目之外的应急任务,如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各类应急任务的餐饮保障。
6.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并统一着装,员工工服由供应商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支付此项费用。
(七)卫生管理要求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验收、清洗、加工要求制作食品,厨房用品用具严格实行去残渣、清洗、消毒的操作规程。
2.自觉接受卫生管理部门和采购人管理人员对餐厅内工作检查、监督。
3.垃圾污物应做好分类,按指定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弃放。
4.就餐、操作环境达到干净、干燥、无污染、无杂物、无残渣、无异味、无油垢、无虫、无蝇鼠等标准。
(八)安全管理要求
1.严禁使用任何变质或受污染的原料制作食品,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严格管理使用食品添加剂。
3.严格执行索证制度、农药测试制度,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4.闭餐后和设备使用后落实关气、关电、关水、关门检查制度,预防火灾、偷盗事件发生。
(九)供应商特别须知条款
1.供应商原材料采购须保证渠道安全规范,并建立台账,保证原材料名称、价格与台账一致,随时接受采购人核查。
2.供应商需根据天津市相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确保每名员工政治可靠、身体健康、业务过硬。加强对员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到仪表干净整洁,服务周到、热情大方。
4.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擅自拆改任何设施设备。
5.供应商须对员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按规范操作。
6.因供应商原因造成误饭、断供、食品安全问题,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按合同约定接受当日标的额30%处罚。
7.建立食品48小时留样备查制度。
8.供应商须对员工进行节能降耗的培训管理,提高环保意识,避免能源浪费。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A 说明
1. 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1.3 参与磋商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机构,即“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磋商采购单位”。
2.2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
2.4 “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投标文件。
2.5 “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3. 解释权
3.1 本次磋商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代理机构,即“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
3.2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格的供应商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4.2 符合《磋商邀请函》中关于供应商实质性资格要求的规定。
4.3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4 关于联合体参与磋商
《磋商邀请函》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磋商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磋商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5)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5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6 关于分公司参与磋商
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7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8 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
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供应商,通过投标提供服务。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5.合格的服务
5.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5.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3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6.本项目收取中标服务费。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文件规定,本次项目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