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快速路第一分中心食材配送项目 (项目编号:TJBD-2020-C-360)成交公告
包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办公电话 | 成交金额(万元) |
第1包 | 天津市嘉洁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东区六经路11号第3层302-9 | 911201025723327565 | 022-86215858 | 55.805667 |
包号 | 服务 |
第1包 |
名称:快速路第一分中心食材配送
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
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快速路第一分中心食材配送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TJBD-2020-C-360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9620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 1
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5
一、项目内容 5
二、技术要求 5
三、商务要求 5
四、磋商程序 7
五、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9
六、其他注意事项 13
七、项目需求书 15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20
A 说明 20
B 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 24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26
D 响应文件的递交 29
E 磋商程序及评标方法 30
F 授予合同 36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38
第五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41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
受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委托,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就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快速路第一分中心食材配送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磋商。
一、名称及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快速路第一分中心食材配送项目
2、项目编号:TJBD-2020-C-360
二、项目内容
快速路第一分中心食材配送1项,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为55.86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17:00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报告或开标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4、投标人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5、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投标人代表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2020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22日出售磋商文件,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财务室)。
3、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现场发售,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磋商文件的售价:售价500元。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9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12月29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评标室二)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闫老师
2、联系方式:022-24213608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5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田老师,022-24307060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24213608
4、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zb2@tjbd666.com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和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
十三、其他事项
本项目交纳磋商保证金:壹万壹仟元整,投标人最迟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以支票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将磋商保证金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保证金时间以磋商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如出现支票退票、电汇未到账等情况,按投标单位未交纳磋商保证金处理。(汇款信息须标注所投项目编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天津河东支行
账号:441150100100274018
户名: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5日
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本项目就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快速路第一分中心食材配送进行竞争性磋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本部分内容若与其他部分有不同之处,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一、项目内容
快速路第一分中心食材配送1项,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二、技术要求
(一)具体需求详见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
(二)本项目不接受赠品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投标人亦不得以采购人要求实施前述馈赠、回扣等行为。
(三)投标人须提供本项目相关技术人员职称、认证资格及参与项目经历。
(四)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设备及耗材等均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服务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出具所提供服务符合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服务的人工费用及相关技术支持及培训在内的一切与服务有关的费用,投标人所报价格为服务期内任务完成的最终优惠价格。
3、验收及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二)服务期
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三)付款方式
按月付款,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一月费用(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四)磋商有效期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60天。
(五)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磋商保证金:壹万壹仟元整。
收取方式:支票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
1、磋商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到采购代理机构,过时将不再收取。
2、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到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财务室)交合同一份,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注:不接受个人电汇,在电汇时请注明项目编号,及时与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财务联系,否则不予认可,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供应商不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六)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整包进行投标,不得拆包分项投标。
2、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3、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4、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四、磋商程序
(一)购买磋商文件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后到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万泰大厦10层财务室)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纸质响应文件的递交
按照规定的时间,投标人须到指定地点递交纸质响应文件。
(三)参加人员及要求
1、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参加磋商,随时准备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予以解答。
2、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参加磋商时,须携带身份证,以备查验,未按时提供的视为无效投标。
(四)磋商步骤
1、第一步: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即审核供应商是否满足实质性资格要求。须经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资格合格后,方可进入技术磋商部分。
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2 |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报告或开标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3 |
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
投标人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5 |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原件加盖公章 |
6 |
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 |
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
投标人若为投标人代表投标 |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
注:(1)若供应商不能提供以上资格文件中任意一条按无效响应处理。
(2)上述列表内资格审查内容1-6项供应商须按照合格条件另外提供一套装订成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封在标书内在资审环节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未提供者按无效标处理。
响应文件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需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辩,所附证明材料不得出现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情况,否则按无效页处理。
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对资格合格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第二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未实质性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第三步: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无实质性变动,再进行一次报价;有实质性变动 ,再进行两次报价)。
4、第四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第五步: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评审采用百分制,磋商小组各成员分别独立对实质上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逐项评价打分,对磋商小组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平均分,该平均分为供应商的得分。
(二)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产生办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1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即按技术因素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第一部分 价格(10分) |
分值 |
||
1 |
价格 |
(1)磋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未超过采购预算的磋商报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2)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 |
10分 |
第二部分 技术(90分) |
分值 |
||
1 |
投标人实施能力 |
投标人自2016年(指合同签订日期)至今做过的与本项目内容相类似的成功案例。每提供一项案例3分,最高得9分。按照下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的首页、金额页和大签页复印件。 |
9分 |
2 |
投标人认证评价 |
投标人具备在有效期内的GB/T19001系列/IS0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系列/OHSAS18001/ISO45001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系列或ISO14001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具备1份证书得2分,最多6分。 |
6分 |
3 |
服务方案评价 |
服务方案详实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完全满足采购需求:20分; 服务方案较为详实,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能满足采购需求:13分; 服务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能基本满足采购需求:6分; 其他:0分; |
20分 |
4 |
拟投入人员评价 |
提供本项目总负责人及服务团队成员姓名、年龄、在本项目中的拟担任的岗位、工作履历及曾参与的类似项目名称、获得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总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类似项目经验丰富,人员安排数量充足,岗位安排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项目实施需求:13分; 总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类似项目经验较为丰富,人员安排数量较充足,岗位安排较为合理,完全满足项目实施需求:8分; 总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类似项目经验一般,人员安排数量较充足,岗位安排一般,基本满足项目实施需求:5分; 其他:0分; |
13分 |
5 |
食品、环境卫生管理方案评价 |
针对食材留样、库房管理的完整性进行综合评价。 制度和方案完整,功能完善,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13分; 制度和方案较完整,功能较完善,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8分; 制度和方案较完整,功能一般,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5分; 其他:0分。 |
13分 |
6 |
配送及运输服务方案评价 |
针对配送及运输服务方案,根据设备配置齐全程序、合理性及配送、运输方案的可行性及科学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 整体方案完整且科学合理:8分; 整体方案较为完整、较为科学合理:5分; 整体方案完整且科学合理性一般:2分; 其他:0分。 |
8分 |
7 |
应急方案评价 |
针对突发疫情、食物中毒、食材中断、异物控制及出现不合格食品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评价。 方案完整,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得7分。 方案较完整,处理较及时,得4分。 其他:0分。 |
7分 |
8 |
食品安全保障方案评价 |
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包括食品进货、生产、储存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方案。 方案详细合理,切实可行,完全满足采购需求,8分; 方案较为详细合理,可行性较强,满足采购需求,5分; 方案较为详细,可行性一般,基本满足采购需求,2分; 其他:0分。 |
8分 |
9 |
定期预防性检查方案评价 |
定期预防性检查方案非常细致、全面,可操作性强:6分; 定期预防性检查方案比较细致,可操作性较好:3分; 其他:0分 |
6分 |
合计 |
100分 |
(五)响应文件质量减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减2分,最多减10分
1、响应文件不完整,缺页、页码有误的;
2、响应文件无页码、无目录的;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目录顺序和格式制作的;
4、响应文件装订有误的;
5、响应文件正本文件、副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6、如果磋商文件要求递交样品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样品与响应文件表述不符的;
7、响应文件内容无法辨认的,包括盖章不清楚、印刷不清楚、字迹模糊等情形的;
8、响应文件前后内容不一致的,包括点对点应答表与技术资料内容不一致、对同一问题的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9、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的。
(六)出现以下任何情形取消投标资格
1、响应文件主要技术条款的指标需技术资料支持,经磋商小组判定为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2、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复制磋商文件的技术条款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的或点对点应答均无具体内容的;
3、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
4、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装订、密封、签署、盖章的;
5、响应文件技术条款中做虚假响应或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6、围标或陪标的;
7、扰乱评审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8、对于被行政处罚尚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
9、加“★”号条款应答为负偏离的;
10、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未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tianjin.gov.cn)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的;
11、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无效响应的其他条款。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次项目向成交投标人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65%,成交金额以《成交通知书》为准。
(二)更正公告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一经发布,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请投标人在磋商前随时关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tianjin.gov.cn)。若有更正公告,请投标人将“更正公告回执”下载后加盖公章,送至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至投标截止时间仍未收到“更正公告回执”的,视为已熟知更正公告内容,接受更正公告所表述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响应文件编制、组成及密封和标记
1、本项目须提交纸质响应文件及包含响应文件全部内容(office文档格式)的电子版光盘,纸质响应文件分为手持资格文件一套(不封在标书中)、第一阶段(资格文件、技术及除价格外的商务文件)和第二阶段(报价文件)。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分别包括一份正本响应文件、两份副本响应文件。
2、第一阶段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第一部分要求的所有实质性资格要求,格式参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2)技术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第五部分附件8、10。
(3)承诺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第五部分附件6、7。
(4)其他补充文件,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第一阶段响应文件中不得包含任何投标报价内容及暗示投标报价内容的资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3、第二阶段响应文件(报价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中的第二阶段响应文件格式制作。
4、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分别胶装成册,并在封面注明正、副本。
5、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应分别进行包封密封,在包封上标明“响应文件第一阶段”、“响应文件第二阶段”字样,电子光盘(应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分别夹于第一、二阶段响应文件的正本中。
6、供应商应在包封密封的信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并注明“于 正式开标之前(指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同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7、供应商应在包封密封的信封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四)其他
1、磋商开始以后,不接受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一方递交的材料(磋商小组要求提供的除外)。
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对所投服务进行点对点应答,并逐一做出具体响应。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点对点应答表”响应情况进行审查。
3、未及时提交合同或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的投标人,将被取消参加此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4、某品牌代理商因授权或资质等问题在磋商过程中发生争执,影响评标秩序,取消该品牌所有代理商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5、投标人有选择出席或不出席答疑会和踏勘现场的权利,有在会上提出各项涉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问题的权利;未在答疑会和踏勘现场召开之时到达现场视为知悉答疑会举行并自愿缺席;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缺席答疑会和踏勘现场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快速路第一分中心地址:坐落于东丽区新立街道万山路以东方山道以南。单位占地面积:6700平米,其中办公楼及附属用房面积:2383平方米。需提供食材配送服务。为食堂提供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禽肉类、蔬菜类、水产类、干货调料类、水果类、豆制品类、禽蛋类、奶制品类等食品原料。
(二)服务要求
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部门的要求做到食品采购和配送的卫生、服务人员做到身体健康,持健康证上岗,按时按点提供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以保证采购方的就餐需求及安全。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按照相关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影响营养、卫生的;
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⑦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⑧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
⑩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2.食材选用要求:
1)所供猪肉食材必须经卫生检验部门检疫,达到食品安全要求。在配送时须出示配送当天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原件,交由采购人复印保管。
2)所供副食调味品应在保质期在有效范围内。投标人不得提供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无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在配送途中要保护好副食调味品,不得造成损坏和污染,对损坏和污染的副食调味品,采购人有权拒收。
3.合同期内各批次的产品物品具体需求量及品种以采购人的通知为准。包括粮油、蔬菜、调味料、粮食、禽蛋、猪肉等货物。
4.合同期内,相关货品日常情况下每天供货一次,采购人提前一天的16:00前通知所需货品。
5.投标人需积极配合货物抽检,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或出现相关货品紧急需要时,成交供应商应在2个小时内(或成交供应商应答承诺时限内)予以免费更换或补货。
6.投标人提供的明细需符合采购人的食材订单数量和种类,不得缺斤短两,若到食材检验时发现食材数量不足,规格与相关要求不符,投标人应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食材要在两小时内运达采购人,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担,特别严重的则由投标人按当日需求食材订购数量的2倍赔偿损失。
7.投标人应具备跨区配送能力,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不能及时送达的要提前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原因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如采购人遇有临时及重大任务时,投标人应按要求无条件将所需全部食材配送到位。针对恶劣天气或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因应制定应急配送预案。
8.在送货运输过程中要保护好食材,不能造成损坏和二次污染,对损坏和污染食材无条件退回,同时要爱护环境卫生,对运输中造成的垃圾要及时清理,保持卸货区干净整洁,否则追缴清理费。
9.配送食堂所需食材的计量以送到食堂时的复秤为标准。送货人员应负责将货物从车上搬到称上过磅,然后放置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所有品种按除去包装物及冰品、纸品后的净菜过磅,最终交易重量以双方确认的过磅数为准。
10.合同履行期内,如遇成交供应商聘用的工作人员出现工伤、劳务纠纷等情况,由投标人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1.投标人所供原料包装完整应符合卫生要求,符合食堂具体使用的规格标准要求。
12.为保证所供食材安全与保鲜,投标人应具有食品冷冻与冷藏库,自建或租赁的均可。
13.配送食材包含但不限于:
蔬菜:新鲜、绿色、无污染,不得过熟或欠熟,检验无农药或其他化学物质残留。
鸡蛋:新鲜,大小均匀、无破损、色泽光滑、蛋壳无霉点,须出具加盖地方政府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
猪肉:国家定点屠宰厂出品,应符合检疫标准并出具检疫票或提供生产厂家定点屠宰证(屠宰品种包含猪)。肉品需表皮洁净、肉质细腻、无异味、无淤血,去骨无毛肉质有弹性,手指按压无水迹,凹陷地方马上能恢复,脂肪为白色或乳白色,整体色泽光润,切面为红色,微微湿润但不粘手。
牛奶:有效期为45天,所配送的牛奶日期不能超出生产日期25天。
杂粮(玉米面):产品外包装应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
副食调料:应符合检疫标准,并提供当批次检验报告,符合定型预包装要求。
香油麻酱:预包装食品要具有市场准入证即:QS 标志。
酱油、料酒、食用醋类产品(生抽、老抽、黄豆酱油等):应采用酿造技术制成,采购人不接受勾兑产品。
禽产品:应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食材新鲜,无病变、无编制、无注水、无异味、无防腐剂保险。
清真鲜肉:国家定点屠宰厂出品,应符合检疫标准,并在供货时出具检疫票或提供所供应货品生产厂家的清真认证。
豆制品:须保证食材干净,不含非食品化学物质,无需二次处理,简单冲洗即可直接进行熟加工。
所供商品应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口食品要标有中文标示。
采购人将就上述要求对投标人进行不定期考核,若考核不合格,则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供货资格解除合同,并由投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4.严格执行采购人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投标人以回扣、礼品、私请及小费等方式贿赂采购人采购管理人员。
15.若因食品问题导致人员集体中毒等重大事件,由国家卫生执法部门予以确认,如确定属于食品原材料问题,中标单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予以赔偿。
16.其他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按合同执行。
17.投标人须提供7×24小时服务响应。必须时刻保证通讯畅通。
18.本项目不可分包或转包。
19.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采购人有权中止或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并另行协商解除合同后的其它事宜。
(三)服务车辆及人员要求
1.人员配置:不少于2人
2.车辆配置:不少于1辆
3.配置要求:人员身体健康,态度端正,服务热情,能适应本岗工作。为避免劳动用工风险,保证员工队伍的稳定,合理设置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所配置服务岗的人员工资标准须符合服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每年健康查体。
说明:本磋商文件中,带“★”标记的内容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对标“★”内容不得有负偏离,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A 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述项目的服务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机构,即“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2.2 “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
2.4 “响应文件”系指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第一阶段响应文件和第二阶段响应文件。
2.5 “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3. 解释权
3.1 本次竞争性磋商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代理机构,即“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
3.2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服务的供应商。
4.2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3 关于联合体参与磋商
《磋商邀请函》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5)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认定;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内容按主体方认定。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关于关联供应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5 关于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7 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
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磋商提供服务。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8 符合《磋商邀请函》中关于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及实质性资信要求的规定。
5. 合格的服务
5.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5.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6. 信息发布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成交公告、终止公告等与磋商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采购单位均将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tianjin.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7.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向采购人和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7.3 质疑书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0]14号)的要求和格式提出,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7.4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法处理。
7.5 招标采购单位将于受理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6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磋商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采购单位将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8. 竞争性磋商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9. 其他
本《磋商须知》的条款如与《磋商邀请函》、《磋商项目要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磋商邀请函》、《磋商项目要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B 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
10.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磋商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磋商程序、磋商方法、磋商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磋商邀请函;
(2)磋商项目要求;
(3)磋商须知;
(4)合同一般条款;
(5)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6)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更正公告内容(如有)。
10.2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
10.3 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4 《磋商项目要求》中实质性条款(商务要求和加注“★”号)的应答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10.5 磋商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磋商要求。
1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能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招标采购单位将会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1.2 更正公告一经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请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当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12. 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12.1 招标采购单位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按《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招标采购单位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按《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招标采购单位在答疑会或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外,不构成对磋商文件的修改,不作为投标人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13. 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竞争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3.2 投标人应根据磋商项目要求和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3 投标人应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磋商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 响应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采购单位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14.2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或“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其余未提供格式的内容由投标人自行设计编写。
15.2 响应文件必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打印,书式装订,装订牢固,不易散开,不掉页。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标明页码,以便评标。由于不按要求编制或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5.3 投标人可对本磋商文件“磋商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服务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服务投标;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投标,采购人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成交供应商。
15.4 响应文件应分包制作并编制页码,且与响应文件目录相对应。
15.5 每包须提交两阶段响应文件,分别包括一份正本响应文件、二份副本响应文件,同时随响应文件正本提供包含响应文件全部内容(office文档格式)的电子版光盘一份。
15.6 响应文件应按照第二部分磋商项目要求编制、组成及密封和标记。
16. 投标报价
16.1 报价书、报价一览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应采用人民币填报。
16.2 第二阶段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应填写为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但不是最终报价。在磋商评审过程中,每个投标人均会获得平等的报价机会,磋商小组将要求进入第二阶段价格磋商的全部供应商在评审现场进行统一集中最终报价。
16.3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附表填写所提供服务的单价和总价。除特殊要求外,供应商对同一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6.4 供应商所填写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供应商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17.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涉及本须知中“4. 合格的投标人”相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2)投标人对有能力履行响应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其他技术服务和义务所做出的书面承诺;
(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技术的证明材料。
18. 投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8.1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8.2 上述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19. 磋商保证金
19.1 若磋商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开标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保证金。
19.2 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磋商保证金应用人民币,应当以支票或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9.3 供应商如以空头支票支付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4 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未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19.5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可在成交公告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因供应商的原因,未能及时退回投标磋商保证金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19.6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可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因供应商的原因,未能及时退回磋商保证金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20. 磋商有效期
20.1 磋商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投标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0.2 特殊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不被没收保证金。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21.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按给定的格式如实编写,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1.2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在每一份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1.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抹或增删。若有修改须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D 响应文件的递交
2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 投标人应将响应文件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单独装订成一册,并分别进行包封密封,上述内容的正本和副本(所有)包封密封,电子光盘(应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夹于响应文件的正本中,在包封上标明“响应文件第一阶段”、“响应文件第二阶段”字样。
22.2 投标人应在密封的信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在每一密封的信封上注明“于 正式开标之前(指磋商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同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22.3 投标人应在密封的信封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2.4 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22.1-22.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址递交。
22.5 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和标记的、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并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2.6 电报、电话、传真及其它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2.7 每个投标人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一经响应,无论响应结果如何,其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23.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3.1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地址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3.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4. 迟交的响应文件
按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5.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5.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进行编制、签署、密封、注上标记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E 磋商程序及评标方法
26. 响应文件的开启
26.1 招标采购单位在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磋商仪式,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磋商仪式,随时准备对评委的询问予以解答。
26.2 磋商仪式上,招标采购单位将组织磋商小组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
26.3 按规定,同意撤回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
26.4 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做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7. 磋商小组
2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成磋商小组,其成员由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 磋商小组负责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问、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问。磋商期间,投标人代表必须在场准备接受询问,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并作出书面答复。
27.3 磋商小组负责完成全部磋商过程,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经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书面磋商小组意见。
27.4 磋商小组的评标程序:
27.4.1 响应文件初审
磋商小组对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
27.4.2 详细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未实质性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无实质性变动,再进行一次报价;有实质性变动 ,再进行两次报价)。
27.4.3 比较与评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7.4.4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7.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7.6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磋商过程
28.1 磋商后,直到授予成交单位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以及评标的有关资料以及响应建议等,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8.2 投标人在磋商过程中,如试图向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响应可能被拒绝。
29. 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确定
29.1 在正式磋商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适,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29.2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的响应应该是与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合同的范围、实施方案和保修等,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
29.3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9.4 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回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提供或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投标保函的有效期短于磋商有效期的;
(2)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中规定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未实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3)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投标人代表的签字,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盖章的;
(4)磋商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5)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6)第一阶段响应文件中含有报价或暗示报价内容的;
(7)不能满足磋商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加注“★”号条款出现负偏离或经磋商小组认定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或投标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8)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经磋商小组认定报价低于成本的;
(9) 围标或陪标的;
(10)扰乱评标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11)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2) 除《磋商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项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存在多个报价或选择性报价的;
(13) 除《磋商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服务不是唯一服务投标的或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服务的采购数量不一致的;
(14)其他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
29.5 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的第二阶段报价文件进行审核,如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报价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报价分项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招标采购单位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29.6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调整响应文件中构成重大偏离或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其它投标人的名次排列。
29.7 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30. 磋商原则和评标方法
30.1 磋商原则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评定成交的依据,磋商工作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执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3)对所有投标人的响应磋商,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4)磋商按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进行评议,重点考虑投标人的磋商价格、服务期限、业绩、以及配备的人员等因素。
30.2评标方法
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磋商小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如涉及以下内容,具体标准为: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供应商 (供应商须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6%)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 (不再享受序号3的价格折扣)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2%) |
注:1. 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审,成交金额以实际最终报价为准。
2.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31.保密及其他注意事项
31.1 磋商是竞争性磋商的重要环节,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31.2 在磋商期间,投标人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
31.3 投标人在磋商过程中,如试图向招标采购单位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31.4 为保证磋商的公正性,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代表私下交换意见。在磋商工作结束后,凡与磋商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磋商情况扩散出磋商小组成员之外。
F 授予合同
32.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产生
32.1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32.2采购人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确认成交候选供应商。
33. 成交通知
成交公告发布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4. 签订合同
34.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 磋商文件、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5. 履约保证金
35.1 若《磋商项目要求》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货到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
35.2 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36.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7. 合同分包
37.1 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合同。
37.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8. 纠纷解决
如合同出现纠纷,供、需双方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项目编号:TJBD-2020-C-360
一、合同一般条款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磋商地点: )关于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快速路第一分中心食材配送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磋商结果和磋商文件的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服务合同:
本合同一般条款仅作为确立法律关系框架作用,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专业合同为准,该合同作为本服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合同没有而合同一般条款有的且涉及服务性质的内容,以合同一般条款内容为准。
项目内容: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快速路第一分中心食材配送项目
合同总价款:¥ 元
大写:人民币
二、 服务要求及对服务负责条件:见附件。
三、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
四、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五、 款项支付方式:
六、 验收工作由甲方负责对服务进行验收。
七、 违约责任:
1、出现下列情况责任方应承担合同总值30%的违约金:
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
②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③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
2、出现下列情况,责任方承担每日5‰的违约金:
①甲方逾期支付款项的;
②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依据国家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甲乙双方应当接受,质量鉴定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服务质量责任方承担。
有关涉及本合同乙方向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贰 份,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留存 壹 份,均具同等效力,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帐号: |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帐号: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合同特殊条款由成交单位和甲方根据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拟订。
第五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阶段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 应 文 件
第一阶段
正本或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投包号:
投标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总目录
(需投标人自行编制)
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页码检索
(需投标人按磋商文件“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中除涉及价格的评分项外的每个评分项逐项列明页码)
注:第一阶段纸质响应文件不得包含任何报价内容及暗示报价内容的资料,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
附件1
投标书
致: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分别提交第一阶段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第二阶段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第一阶段响应文件
1.资质文件
2.技术文件
3.承诺文件
4.其他补充文件
第二阶段响应文件(报价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我公司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我公司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我们认为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公平公正,无倾向性和排他性,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我公司的磋商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
我公司同意按照采购方要求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声明响应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由于我公司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我公司保证所投产品来自合法的供货渠道,若成交,则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其需要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如果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并承担相关责任。
我公司承诺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公司若有违规行为,我公司完全接受招标采购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给予处罚。
我公司承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我公司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投标无效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10.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代表签字:
附件2供应商实质性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注:相关证明材料应附在此页后面。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我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作为投标人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响应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投标人代表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至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投标人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正面 |
投标人代表身份证背面 |
附件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在我公司任___________职务,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进行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开标、响应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 |
附件5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我公司 承诺: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由我公司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7(若投标人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此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8
点对点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投包号:
序号 |
磋商要求 |
应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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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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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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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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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磋商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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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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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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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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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需求书(项目需求书要求须逐条应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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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不如实填写偏离情况的响应文件将视为虚假材料。
2. 磋商要求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具体要求,应答指响应文件的具体内容。
3. 偏离说明指磋商要求与应答之间的不同之处。
4. 投标人在上表“项目需求书要求”的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主要相关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所投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