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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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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附件1(招标文件)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doc

一、项目编号:ZJGJ-JL-FWZB-20201201(招标文件编号:ZJGJ-JL-FWZB-20201201)

二、项目名称: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吉林市麒麟团膳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西路9号K厂房

中标(成交)金额:39.8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吉林市麒麟团膳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一年 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萍、赵景梅、黄越、蔡建梅、梅雪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在公示期间如果没异议,中标人将被发放中标通知书。如果本项目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桃源路昆明街73号

联系方式:张铁男0432-699638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28号阳光广场C座九楼

联系方式:杨帆、徐莹0432-647971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帆

电 话: 0432-64797111

招标编号:CGZB—

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ZJGJ-JL-FWZB-20201201

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ZJGJ-JL-FWZB-20201201

招 标 人: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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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4

第三章 招标服务要求 22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24

第五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34

第六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 64


第一章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采购项目编号:ZJGJ-JL-FWZB-20201201

项目概况

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28号阳光广场C座九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2月2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JGJ-JL-FWZB-20201201;

2、项目名称: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40.2万元;

5、最高限价(如有):40.2万元;

6、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7、采购内容: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8、服务周期:一年;

9、服务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10、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11、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活动对于满足国家采购政策要求的投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配套的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商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如为分支机构,须具备总公司针对该项目的授权)或者自然人,能够完成本项目的投标商;

3.2投标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投标商如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五证合一除外),投标人须具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服务;

3.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年(2017年至今),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3.5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无任何行贿犯罪记录;

3.6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3.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12月07日至2020年12月1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30分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

2、地点: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28号阳光广场C座九楼;

3、方式:现场获取,需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是法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五证合一除外)、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除外),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及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到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28号阳光广场C座九楼会议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响应文件的递交

6.1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个数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6.2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拦标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6.3投标保证金:投标申请人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民币:捌仟零肆拾元整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从申请人基本账户(自然人除外)转出;自然人以个人名义转出,保证金交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昌支行,账户名称: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丰满分公司,账号:22050161317000000102。

2、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同期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地  址:吉林市船营区桃源路昆明街73号

联系方式:张铁男0432-699638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28号阳光广场C座九楼

联系方式:杨帆、徐莹0432-647971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0432-6479711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招标人

招标人: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桃源路昆明街73号

联系人:张铁男

联系电话:0432-69963886

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28号阳光广场C座九楼

联系人:杨帆、徐莹

联系电话:0432-64797111

3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采购编号:ZJGJ-JL-FWZB-20201201

4

项目内容

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

服务地点

用户指定地点。

6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7

出资比例

100%。

8

招标内容

同“项目内容”详见第三章招标服务要求。

9

服务周期

一年。

10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1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商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如为分支机构,须具备总公司针对该项目的授权)或者自然人,能够完成本项目的投标商;

2、投标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商如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五证合一除外),投标人须具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服务;

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年(2017年至今),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无任何行贿犯罪记录;

6、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1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3

踏勘现场及时间安排

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

14

答疑会时间及地点

不召开。

15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提出质疑,则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16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17

分包

不允许。

18

偏离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服务要求要求条款允许正偏离、不允许负偏离。

19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

20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12月2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1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2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后24小时内。

23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下列资质证明文件原件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五证合一除外)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证合一除外)原件;

4、提供近三年(2017年至2019年)公司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新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需提供当年银行出具的公司资信证明的原件;

5、提供近年(2017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如有,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并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标书内附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原件,并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标书内附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按文件格式提供);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上述证件需单独密封,封皮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内装原件名称数量等,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4

投标有效期

90天。

25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若采用保函方式递交的,如是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是经吉林省住房和建设厅备案公司)除现金、银行电汇或转账外,采用其他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在开标三个工作日前携带保函或相关原件到代理机构进行核验真实性。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捌仟零肆拾元整;

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前完成缴纳,如开标前一天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一天交付到账。

保证金交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昌支行

账户名称: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丰满分公司

账号:22050161317000000102

财务联系人:李枥娜 联系电话:0432-62681880

注:1.投标单位应在汇款时认真核对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账号准确无误,确保保证金按时到账,否则后果自负。2.投标保证金应写明项目名称及编号,否则后果自负。

26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年(2017年、2018年、2019年)

27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

2017年至今。

28

近年类似业绩的年份要求

2017年至今。

29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0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言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请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的盖章和签字(盖章不能代替签字)等都要求是原件或真迹,不得复印。

31

纸质版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完整的投标文件电子版【要求:word版本的投标文件及正本扫描件PDF版本,存入每个U盘中】。

32

纸质版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左侧纵向装订,统一按顺序装订成册,不能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33

封套上写明

投标人名称及地址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分前不得开启

34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0年12月29日13时30分整前(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28号阳光广场C座九楼会议室

35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36

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12月29日13时30分整前(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28号阳光广场C座九楼会议室

37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启封唱标。

38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组成,招标人代表0人,社会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9

履约、支付担保金额

无。

40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家数:3家。

4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1.1

采购预算

(即最高投标限价)

40.2万元

超过此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将被否决。

41.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41.3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41.4

合同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

41.5

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

41.6

招标代理的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要求收取,具体收取比例按照招标代理合同内容执行。

41.7

开标时要求携带

特别注意:

一、法定代表人携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和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和身份证原件,(开标现场,单独手持),未按以上要求出示此资料的将在开标阶段予以无效标处理。

二、开标一览表需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并单独以小信封形式递交,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投标文件电子版需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并单独以小信封形式递交,注明“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四、截止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纸版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均否决其投标。

41.8

关于报价

依据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1.9

虚假投标

在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或招标人后期验收过程中,一经发现投标人虚假投标,经核实,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10

1、招标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最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为准。

2、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二、投标人须知

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招标代理机构”指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招标人”指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招标内容”详见第三章《招标服务要求》;

2.4“潜在投标人”指确认参加投标的服务商;

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服务商。

3.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商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如为分支机构,须具备总公司针对该项目的授权)或者自然人,能够完成本项目的投标商;

3.2投标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投标商如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五证合一除外),投标人须具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服务;

3.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年(2017年至今),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3.5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无任何行贿犯罪记录;

3.6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3.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各款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

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

不召开

召 开

★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不召开

召 开

★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代理机构

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招标文件:

6.1 招标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招标服务要求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六章 评标办法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投标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提出质疑,则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服务商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7.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以及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7.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

8. 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8.2 投标人应提交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 投标文件的编制

9.1 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9.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投标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制作。

9.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

9.5 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

10. 投标报价

10.1投标服务商的投标报价应在控制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10.2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投标总价,本次投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在本招标文件指定地点进行服务、由投标人进行服务、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10.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0.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 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标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招标代理机构帐户。

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1.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1.4招标代理机构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服务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服务商的投标保证金。

11.6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a.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订合同;b.按照本须知第22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2. 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2.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3.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3.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第五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第五章规定的格式提交)。

13.2 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有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4.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4.3 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包括开标一览表的内容)。

14.4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 投标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投标文件2份。(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应骑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电子版须与正本一致。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的格式和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按照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5.3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5.4 首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前述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办理。

15.5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投标书正本单独包封、所有副本包封到一起,正副本不得再包封。开标一览表和电子版单独封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人名称及地址、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等字样,并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附:封皮样式

1)投标文件封套格式(封套上应写明如下内容)

(密封,在封套的封口处、封皮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密封内容:投标文件:正本 1份/副本 份/电子版投标文件2份;

招标编号:

招标人名称:     (全称)           

投标人名称:     (全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分前不得开启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2)开标一览表封套格式

(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密封内容:唱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招标人名称:     (全称)           

投标人名称:     (全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唱标一览表

              分前不得开启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3)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封套格式(如有)

(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密封内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共 件。(注:需在外包封的背面详列出原件清单明细,以便核实)

招标编号:

招标人名称:     (全称)           

投标人名称:     (全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原件在

              分之前准时递交。

法人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16. 开标

16.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6.2 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6.3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交货时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16.4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6.5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6.6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16.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6.7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有效签署的;

(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6.8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宣布本项目招标失败:

(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首次招标失败后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处理。

17.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8. 评标

18.1 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委派。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

18.2 审查是否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的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否决处理。

18.3 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8.4 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5 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18.5.1 对于商务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8.5.2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8.6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否决处理: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8)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8.7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8.8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8.9 投标报价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开标一览表内如果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除非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该行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投标报价明细表》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不一致的,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的报价相应修改《投标报价明细表》的报价,并相应修改分项报价。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8.10 澄清: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否决投标。

19.首次招标因评标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而否决投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以及竞争性招标、询价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招标人需求紧急需要直接变更方式采购,经招标人代表现场提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和评标监督人员同意,可以在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投标服务商授权代表以及采购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有两家服务商投标或者经评审有两家合格投标服务商,可以直接变更为两家服务商竞争性招标或者向两家服务商询价采购。

(2)采用竞争性招标、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有两家服务商投标或者经评审由两家合格投标服务商,原采购方式为竞争性招标的,应当直接变更为两家服务商竞争性招标;原采购方式为询价的,应当直接变更为两家服务商询价采购。

(3)只有1家服务商投标,或者经评审只有1家合格服务商的,不得直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人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否决投标后向采购办申请批准。

(4)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当当场由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和相关投标服务商授权代表共同签署《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和评标纪要(评标报告)包采购办备案。

(5)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申明。

20. 评标方法和标准

20.1 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和技术进行评审。

20.2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将按第六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按评审后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

21. 签订合同

21.1招标代理机构将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招标人。招标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服务商。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服务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1.3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投标人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21.4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步网络媒介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人。

22.履约保证金: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应在订立招标合同三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价款0%的履约保证金。

23.保密和披露

23.1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3.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招标服务要求

1、食堂委托管理模式

我所提供经营场地、厨具及水电。职工就餐为自助餐形式,标准:14元/人(两荤一素、一汤),全年预算354480元。早餐标准:4.5元/人,主食,包子、酥饼、花卷馒头、煮鸡蛋;粥、豆浆、咸菜,三样。全年预算47520元,合计预算402000元/年。委托方须满足甲方住院患者用餐需求,定餐、送餐至病房,尽量满足患者个性化定餐,保证食品安全。确保患者用餐安全,患者用餐费用和委托方自行结算。

2、结算方式: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全所职工132人。

(1)每天职工用餐使用读卡器计次,委托管理方按照每月实际按刷卡次数结算(14元/人/次),节日用餐费用增加(28元/人/次),增加部分由所内承担。

(2)职工用餐使用读卡器计次,委托管理方按照每月实际按刷卡次数结算(14元/人/次)。

(3)费用结算方式为“押月”结算。由总务科负责统计每月用餐人数、费用及监督管理。委托管理方于次月5日前向提供上一月单据及发票,并附结算清单,经核对无误后,我所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一月餐费。

3、相关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各项条款,并接受市、区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服务。必须保证其生产经营过程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当天供应的全部食品品种的成品中随机抽取留样样品,并按规定的方式、数量和时间保存。双方共同下发职工就餐调查问卷,如果满意度未达到60%,我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2)食品原材料:配送的食品所购买的原材料如:粮、油(非转基因)、调味品(无色素和苏丹红)、副食品、冷冻制品(新鲜日期)、豆制品、蔬菜、干货、洗涤与卫生用品等物资必须到正规商店采购,一旦购入并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在日常供应中发生食物中毒等事件,委托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我所有权根据事件决定解除本合同。给我所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委托方提供的餐具应无毒、卫生、环保。餐具清洗消毒杀菌应充分彻底,洗涤剂残留量不得超标。一旦发生因餐具材质不卫生或餐具清洁不彻底导致食品卫生事故或给我所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由委托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我所有权根据事件决定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委托方赔偿我所全部损失。

委托方的义务

(1)委托方必须在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每年接受年检。

(2)委托方企业内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各项条款,并接受市、区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服务。

(3)委托方必须保证其生产经营过程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4)委托方应当在当天供应的全部食品品种的成品中随机抽取留样样品,并按规定的方式、数量和时间保存。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2)“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

(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4)“货物”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

(6)“需方”指政府招标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7)“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9)“日、天”均指日历天数。

(10)“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2.合同标的: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在“集中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3.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集中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5.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6.包装标志:每一包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

7.伴随服务

7.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7.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7.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8.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如果上述第8.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9.质量保证

9.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技术质量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9.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验收: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需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1.索赔

11.1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1.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2.履约延误

12.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12.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12.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3.误期赔偿

13.1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3.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3.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3.5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在集中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5.不可抗力

15.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5.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5.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税费

16.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6.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7.争议解决方式

17.1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7.2 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7.3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17.4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8.违约终止合同

18.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18.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9.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20.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21.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集中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2.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3.合同备案:自集中采购合同书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4.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集中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集中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审批编号:

政府采购(服务类)合同

甲方(采购人签章)

乙方(供 方签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为保障双方的权利、权益,本着自愿、公平、公开、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内容

1、甲方通过           方式确定由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2、服务内容及数量(可另附明细附件):                           。

3、服务地点:             。

4、服务期限:自            日至            日。

第二条 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可另附明细附件)

            。

第三条 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

1、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 0.00元 )。

2、报价明细:                                  

                                                                                            

第四条 付款方式(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和服务类型选择以下任一种付款方式)

甲方以 □国库直接支付 □国库授权支付 □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在□内划“√”)。

甲方以下述第   项方式支付合同款项。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履约完毕后且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

2、分期支付:

(1)按年/按季度/按月支付等额的服务费;

(2)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在交付服务成果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服务费  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

(3)按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进度支付服务费(应根据项目特点具体约定,以下阶段支付仅为参考):

1)乙方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点并提交服务实施方案后    日内,甲方将总服务费的     %支付给乙方;

2)第二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    %,甲方在乙方提交服务阶段报告及其它文件,且该报告及相关文件符合本合同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后    日内付给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      %,甲方应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递交服务总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甲方验收完毕日内付给乙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抽检乙方提供商品的质量,并要求乙方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若乙方有两次以上未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另行制定。

2、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4、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时终止本合同。

6、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

7、甲方有权将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及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中。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5、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6、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并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8、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15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

9、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成果文件、资料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但甲方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对外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二条 税费发生与履行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购买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补充条款

1、谅解与备忘条款:

2、双方不可撤销的责任与义务:

3、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     。

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政府采购办、采购代理公司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若有附件应注明附件名称)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