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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教育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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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教育局2021年度寄宿制学生及学生营养餐食用牛肉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教育局2021年度寄宿制学生及学生营养餐食用牛肉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12-30 15:13

一、项目编号
5132332020000785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教育局2021年度寄宿制学生及学生营养餐食用牛肉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红原县祥发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邛溪镇麻色阳德村
中标(成交)金额 6330000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货物1:纯草膘牦牛肉:规格型号:详见附件采购文件要求, 数量:15万斤, 单价:39.6元。货物2:纯草膘牦牛牛排:规格型号:详见附件采购文件要求, 数量:1万斤, 单价:39元。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吴志平(组长)、曾光、杜涛、李岚、杨勇(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1.5%收取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9495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监督管理部门:红原县财政局。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申请政采贷具体相关流程请查看http://202.61.88.41:9009/static/login/login.html)。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监狱企业发展、 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教育局
地址: 红原县教育局
联系方式: 联系人:东老师;联系电话:0837-26625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新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旭阳国际14层1414-1417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028-855887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先生
电话: 13882088097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招标编号:XLZB-2020-1116



红原县教育局2021年度寄宿制学生及学生营养餐食用牛肉采购项目





中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

采购人:红原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新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0年12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24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45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7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49

第七章 评标办法 55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69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四川新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红原县教育局(采购人)委托,拟对红原县教育局2021年度寄宿制学生及学生营养餐食用牛肉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XLZB-2020-1116

二、项目名称红原县教育局2021年度寄宿制学生及学生营养餐食用牛肉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四、招标项目简介:

本项目为红原县教育局2021年度寄宿制学生及学生营养餐食用牛肉采购项目,本项目共1个包详细的技术、商务要求见第章。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要求:

7.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供拟配送牛肉的生产厂商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3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2020年129日至2020年1215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网络形式发售, 本项目招标文件提供电子版本,有偿获取,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份(费用缴纳通过下方微信二维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获取招标文件时,供应商将以下资料扫描件(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2.通过微信二维码缴费成功截图)发送到 1596514398 @ qq.com ,我公司收到相关资料并确认后当日将招标文件发送到指定邮箱。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01229日14: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文件接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现场提交投标文件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开标且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政府疫情防控等要求。

投标及开标地点:

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旭阳国际141414-1418号四川新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侯开评标区

、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以公告形式发布。

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2018]123号”。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红原县教育局

通讯地址:红原县教育局

联 系 人:老师

联系电话:0837-2662510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新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旭阳国际14层1414-1417号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882088097

电子邮件:1596514398@qq.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679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679万元纯草膘牦牛肉限价:42.5元/500g,纯草膘牦牛牛排限价:41.5元/500g,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标报告记录。

2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在招标文件未标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前提下,供应商以进口产品进行投标时,将按无效投标进行处理。

3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

联合体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投标人报价评审,若加成后的报价超过预算的,视为无效投标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有失信行为的视为联合体具有失信行为

6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7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分项得分汇总、总得分、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投标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0

采购项目具体事项/采购文件内容咨询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5681381102

11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蒋女士

联系电话:15520986687

12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882088097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旭阳国际14层1414-1418号

13

供应商询问、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与质疑均由四川新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的所有询问、质疑以书面形式并现场提交以外的其他形式提出的,不予受理和答复,即便有答复的,答复无效。本项目不接受除当面递交以外的其他递交形式(如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递交的供应商询问、质疑。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882088097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旭阳国际14层1414-1418号

邮政编码:610000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③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局,即红原县财政局。

联系部门:红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受理方式:书面形式

注: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

15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红原县财政局

16

招标服务费

(实质性要求)

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1.5%收取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缴费采取现金、转账等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

采用银行转账的招标服务费收取账号:

收款单位:四川新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运营管理处

银行账号:22362 1010 4002 0552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有关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红原县教育局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新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5.1.1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任一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纯草膘牦牛肉

5.1.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5.1.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5.2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供应商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招标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

7.4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时间:本项目不组织。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地点:本项目不组织。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废标,由投标人承担。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3.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部分文件:

文件: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唱标)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每种货物/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文件: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

严格按照第四、五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优惠承诺,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结合自身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承诺函

(3)开标一览表

(4)分项报价明细表

(5)商务应答表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类似项目业绩(如提供)

(8)技术及制作安装应答表(如涉及

(9)服务内容及要求应答表(如涉及

10)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表(如提供)

(11)诚信情况承诺函

(1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涉及

(13)对应综合评分表具体要求提供能够提供的相关方案设计、承诺或证明材料

(14)其他有利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第三章格式中“注”的内容,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投标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投标文件分为“开标一览表”、“资格性投标文件”和“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部分,且该部分应分册装订。“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唱标,“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的资格审查,“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评标委员会针对本项目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

18.2 投标人应按18.1准备部分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为壹份,其余每部分含正本壹份、副本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壹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3“开标一览表”除单独密封提交外,还应编制于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实质性要求)

18.4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5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6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7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8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8.9 本次招标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电子文档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当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中

19.3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现场提交投标文件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开标且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政府疫情防控等要求。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5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2.6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4.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中标通知

26.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详见须知附表中联系方式)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签订合同

27.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

27.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7.4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壹份)送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人应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8.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31.1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六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七、投标纪律要求


37.投标人纪律要求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37.1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37.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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