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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供热(冷)及燃气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供热(冷)及燃气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0

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供热(冷)及燃气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项目名称)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关于开展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雄发改前期[2018]021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19]0032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关于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0]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投资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_已落实_,招标人为 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供热(冷)及燃气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雄安商务服务中心

2.2规模:共约122座商业餐饮用户(其中1#楼会展中心集中厨房、2#楼酒店集中厨房、7#楼酒店集中厨房及12#楼幼儿园食堂厨房等商业餐饮用户的燃气管道需配套至用气设备,其余商业餐饮用户的燃气管道配套至用户具备接气条件)、2座锅炉房(位于2#楼地下一层及地下一层夹层)及259户居民用户(位于9#楼,每户用气设备为双眼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的燃气接管工程及配套的燃气报警工程

2.3计划工期:会展中心能源工程应在2021年3月5日前完成安装并具备供热供冷通燃气条件;7#商务酒店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安装并具备供热供冷通燃气条件;其余部分,应在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安装并具备供热供冷通燃气条件。(具体完成时间以招标人实际要求为准)

2.4招标范围:(1)标段1:

供热(冷)

卫星站(1-5):起点为卫星站出口,终点为8#~12#楼各采暖建筑计量小室出口。包括但不限于楼栋计量小室设备、分集水器、供热管道、阀门、仪表安装;楼栋自控热计量;

卫星站(1-7):起点为卫星站出口,终点为1#~7#楼及展示区各采暖(制冷)热力站出口。包括但不限于楼栋计量计量小室设备、分集水器、供热管道、阀门、仪表安装;1#-5#楼热力站(6#和7#不在本次范围内);楼栋自控热计量

生活热水:

卫星站(1-5地块):起点为卫星站出口,终点为楼栋各生活热水机房入口处(不含热水机房)。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管线。

(2)标段2:

燃气供气:地块红线内1米之后或燃气支管截断阀之后至住宅用户灶前阀、商业用户入户阀之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管道、阀门及其他附件、各型支吊架、构筑物、保护措施及标识等(不含甲供设备材料)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2个标段

标段1: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供热(冷)工程施工;

标段2: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燃气工程施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标段1:须同时具备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②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压力管道类GB2级 , 需要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标段2: 须同时具备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②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压力管道类GB1级 , 需要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1:投标人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年,以竣工验收签署时间为3准)具有1个单个合同承包范围内供暖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用户供热工程施工业绩;
  • 标段2:投标人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年,以竣工验收签署时间为准)具有1个单个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用户燃气工程施工业绩。

  • 项目经理最低要求:标段1:1名;标段2:1名
  • 须同时具备:①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②投标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工程的项目经理 。

    (4)财务要求:标段1、标段2:提供2017、2018、2019年度或成立至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不包括附注部分。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 失信主体 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①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最终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 骗取中标 或 严重违约 或 重大工程质量 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6)l项修改为本条);②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⑤项修改为本条);③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按照《中国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雄安集办发〔2019〕65号)的有关要求被拒绝参与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中国雄安集团网 站(http://www.chinaxiongan.cn)公示通报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②项修改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 交易平台 在 投诉与答复 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8)其他要求:____/_。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2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12月31日00时00分00秒至2021年1月6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下同),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 雄安新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网址:http://www.xaprtc.com/xapr/trading)(以下简称 交易平台 )的 电子招标项目 菜单,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5.2 投标人按5.1款下载招标文件前,应先在 交易平台 按该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进行用户注册和CA数字证书办理,已完成注册和CA办理的投标人不必重复操作。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1月25日14时30分00秒,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先将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再登录 交易平台 ,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反馈上传结果和时间,递交时间即为系统反馈结果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该投标文件并自动对其关闭;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拒绝并提示。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的加密、上传。

    其他说明: /

    7. 开标形式及地点

    开标形式: 现场开标(远程开标/现场开标)

    开标地点: 河北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白洋淀大道与容安路交叉口001号) 一层第二开标室

    如采用远程开标形式投标人需登录 交易平台-开标系统 ,具体操作可参考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

    其他说明: /

    8. 公示与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均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hebeieb.com/)、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xaprtc.com/)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容信路6号

    联系人: 冯先生

    电 话: 18631164641

    电子邮件: /

    传真(如有): /

    网址(如有): /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常青路5号院6号楼一层

    联系人:韩永晖、王木嵘、江子扬

    电 话:18631164641、15830797873、13910822025

    电子邮件: wmrworkmail@163.com

    传真(如有): /

    网址(如有): /

    10.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10.1 交易平台 的注册、CA数字证书申请及绑定、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加密与上传等各环节的操作手册详见 服务平台 或 交易平台 公布的相关操作手册。

    10.2 开标以投标人上传至交易平台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为准,如需递交纸质文件仅在现场无法进行电子开评标时备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电子或纸质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均不予受理。

    10.3 开标时投标文件解密时间,限定在招标人发出解密要求后30分钟内完成,如所有投标人都已完成解密,招标人可提前结束解密环节进入下一环节。

    10.4 因投标人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忘记CA登陆密码、CA数字证书发生故障或用错、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因招标人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等,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
    10.5 若投标人已申请多个CA数字证书,请注意使用差别,确保制作的投标文件和开标解密时使用的CA数字证书是一致的,否则造成解密失败的,由投标人负责。
    10.6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上传。
    10.7 如遇操作相关问题可咨询招标人或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话:0312-5620113。

    10.8本招标文件的编制工具版本号为7.8.2014.2380,投标人从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相对应的电子投标编制工具即可打开招标文件,若出现技术问题请咨询电话:0312-5620113。

    10.9 CA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加密至开标解密过程中,证书必须在有效期之内,此过程期间如进行续费、变更等任何业务办理,都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招标文件PDF版-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供热(冷)及燃气工程施工标段一_招标文件.pdf
    招标文件PDF版-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供热(冷)及燃气工程施工标段二_招标文件.pdf
    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供热(冷)及燃气工程施工标段一 招标 (招标编号: XAPR•G20200000386001 )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2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投标人须知正文............................................... 24 1. 总则............................................... 24 1.1 项目概况..................................... 24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4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24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4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4 1.5 费用承担..................................... 25 1.6 保密......................................... 25 1.7 语言文字..................................... 25 1.8 计量单位..................................... 25 1.9 踏勘现场..................................... 25 1.10 投标预备会................................. 25 1.11 分包....................................... 26 2. 招标文件........................................... 26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6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6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6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 投标文件........................................... 27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7 3.2 投标报价..................................... 27 3.3 投标有效期................................... 28 3.4 投标保证金................................... 28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9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9 3.6 备选投标方案................................. 29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9 4. 投标............................................... 30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30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30 4.3 投标文件的撤回............................... 30 5. 开标............................................... 30 5.1 开标形式、开标时间及地点..................... 30 5.2 开标程序(远程开标)......................... 31 5.2 开标程序(现场开标)......................... 31 5.3 开标补救措施................................. 31 5.4 开标异议(远程开标)......................... 32 5.4 开标异议(现场开标)......................... 32 6. 评标............................................... 32 6.1 评标委员会................................... 32 6.2 评标原则..................................... 32 6.3 评标程序..................................... 33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3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6.5 评标结果异议................................. 33 6.6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33 7. 定标............................................... 33 7.1 定标......................................... 33 7.2 中标结果公示................................. 34 7.3 中标通知书................................... 34 8. 合同授予........................................... 34 8.1 履约担保..................................... 34 8.2 签订合同..................................... 34 9. 纪律和监督......................................... 34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4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4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4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5 9.5 投诉......................................... 35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5 附表1:开标记录一览表....................................... 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I)............................... 37 评标办法前附表............................................... 37 评标办法正文................................................. 48 1. 评标方法........................................... 48 2. 评审标准........................................... 48 2.1 初步评审标准................................. 48 2.2 详细评审标准................................. 50 3. 评标程序........................................... 5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1 初步评审..................................... 52 3.2 详细评审..................................... 52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52 3.4 评标结果..................................... 5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4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55 1. 一般约定........................................... 56 1.1 词语定义..................................... 56 1.2 语言文字..................................... 58 1.3 法律......................................... 58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8 1.5 合同协议书................................... 58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58 1.7 联络......................................... 59 1.8 转让......................................... 59 1.9 严禁贿赂..................................... 59 1.10 化石、文物................................. 59 1.11 专利技术................................... 60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60 2. 发包人义务......................................... 60 2.1 遵守法律..................................... 60 2.2 发出开工通知................................. 60 2.3 提供施工场地................................. 60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60 2.5 组织设计交底................................. 6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6 支付合同价款................................. 60 2.7 组织竣工验收................................. 60 2.8 其他义务..................................... 61 3. 监理人............................................. 61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61 3.2 总监理工程师................................. 61 3.3 监理人员..................................... 61 3.4 监理人的指示................................. 61 3.5 商定或确定................................... 62 4. 承包人............................................. 62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2 4.2 履约担保..................................... 64 4.3 分包......................................... 64 4.4 联合体....................................... 64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65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65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65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65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66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66 4.11 不利物质条件............................... 66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6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6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7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6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7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8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8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8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8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8 7. 交通运输........................................... 68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68 7.2 场内施工道路................................. 68 7.3 场外交通..................................... 68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69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69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69 8. 测量放线........................................... 69 8.1 施工控制网................................... 69 8.2 施工测量..................................... 69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69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69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70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70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70 9.3 治安保卫..................................... 70 9.4 环境保护..................................... 71 9.5 事故处理..................................... 71 10. 进度计划......................................... 7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0.1 合同进度计划............................... 71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72 11. 开工和竣工....................................... 72 11.1 开工....................................... 72 11.2 竣工....................................... 72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2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2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73 11.6 工期提前................................... 73 12. 暂停施工......................................... 73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73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73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73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73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74 13. 工程质量......................................... 74 13.1 工程质量要求............................... 74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74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74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74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75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75 14. 试验和检验....................................... 75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5 14.2 现场材料试验............................... 7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4.3 现场工艺试验............................... 76 15. 变更............................................. 76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76 15.2 变更权..................................... 76 15.3 变更程序................................... 76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77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77 15.6 暂列金额................................... 78 15.7 计日工..................................... 78 15.8 暂估价..................................... 78 16. 价格调整......................................... 78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78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80 17. 计量与支付....................................... 80 17.1 计量....................................... 80 17.2 预付款..................................... 81 17.3 工程进度付款............................... 81 17.4 质量保证金................................. 82 17.5 竣工结算................................... 82 17.6 最终结清................................... 83 18. 竣工验收......................................... 83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83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4 18.3 验收....................................... 84 18.4 单位工程验收............................... 8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8.5 施工期运行................................. 85 18.6 试运行..................................... 85 18.7 竣工清场................................... 85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85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6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86 19.2 缺陷责任................................... 86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86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86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86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6 19.7 保修责任................................... 86 20. 保险............................................. 87 20.1 工程保险................................... 87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87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87 20.4 第三者责任险............................... 87 20.5 其他保险................................... 87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87 21. 不可抗力......................................... 88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88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88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88 22. 违约............................................. 89 22.1 承包人违约................................. 8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2.2 发包人违约................................. 90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1 23. 索赔............................................. 92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92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92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92 23.4 发包人的索赔............................... 92 24. 争议的解决....................................... 93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93 24.2 友好解决................................... 93 24.3 争议评审................................... 9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94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45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83 第一节 招标工程量清单(另册)............................. 184 第二节 图 纸(另册)................................... 185 第三节 技术标准和要求....................................... 186 第四节 其他要求............................................. 223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24 封面......................................................... 225 目录......................................................... 226 一、投标函................................................... 227 二、授权委托书............................................... 228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229 四、投标保证金............................................... 23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33 六、资格审查资料............................................. 234 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35 表2近年财务状况表....................................... 236 表3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237 表4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等)简历表........... 239 表5投标人信誉情况....................................... 240 七、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241 (原则上不超过500页,采用A4纸编制。图、表等可采用A3纸张 ,纸质 241 投标文件需折叠成A4纸面后装订,投标人自行通过行距、字体大 小控制) 241 八、其他材料................................................. 24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 用户供热(冷)及燃气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 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关于开展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前期工 作的复函》(雄发改前期[2018]021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设 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19]0032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关 于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0]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 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投资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 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供热(冷)及燃气工程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雄安商务服务中心 2.2规模:共约122座商业餐饮用户(其中1#楼会展中心集中厨房、2#楼酒店集中厨房、7#楼酒店集中厨房及12# 楼幼儿园食堂厨房等商业餐饮用户的燃气管道需配套至用气设备,其余商业餐饮用户的燃气管道配套至用户具 备接气条件)、2座锅炉房(位于2#楼地下一层及地下一层夹层)及259户居民用户(位于9#楼,每户用气设备 为双眼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的燃气接管工程及配套的燃气报警工程 2.3计划工期:会展中心能源工程应在2021年3月5日前完成安装并具备供热供冷通燃气条件;7#商务酒店应在20 21年8月30日前完成安装并具备供热供冷通燃气条件;其余部分,应在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安装并具备供热供 冷通燃气条件。(具体完成时间以招标人实际要求为准) 2.4招标范围:(1)标段1: 供热(冷) 卫星站(1-5):起点为卫星站出口,终点为8#~12#楼各采暖建筑计量小室出口。包括但不限于楼栋计量小室设 备、分集水器、供热管道、阀门、仪表安装;楼栋自控热计量; 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卫星站(1-7):起点为卫星站出口,终点为1#~7#楼及展示区各采暖(制冷)热力站出口。包括但不限于楼栋计 量计量小室设备、分集水器、供热管道、阀门、仪表安装;1#-5#楼热力站(6#和7#不在本次范围内);楼栋自 控热计量 生活热水: 卫星站(1-5地块):起点为卫星站出口,终点为楼栋各生活热水机房入口处(不含热水机房)。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管线。 (2)标段2: 燃气供气:地块红线内1米之后或燃气支管截断阀之后至住宅用户灶前阀、商业用户入户阀之间。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管道、阀门及其他附件、各型支吊架、构筑物、保护措施及标识等(不含甲供设备材料)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2个标段 标段1: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供热(冷)工程施工; 标段2: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燃气工程施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1:须同时具备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②相 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压力管道类GB2级 , 需要 具有有效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标段2: 须同时具备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②相关部 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压力管道类GB1级 , 需要 具有有效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 需要 (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1:投标人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年,以竣工验收签署时间为3准)具有1个单个 合同承包范围内供暖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用户供热工程施工业绩; 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标段2:投标人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年,以竣工验收签署时间为准)具有1个单个合同额5 00万元以上用户燃气工程施工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标段1:1名; 标段2:1名 须同时具备:①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②投 标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工程的项目经理 。 (4)财务要求: 标段1、标段2:提供2017、2018、2019年度或成立至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且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不包括附注部分。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 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 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 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 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 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 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 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 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 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 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 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①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最终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 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 招标公告第3条第(6)l项修改为本条);②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 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⑤项修改为本条);③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 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按照《中国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雄安集办发〔2019〕65号)的有关要求被拒绝参与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中国雄安集团网 站(http://www.chinaxiongan.cn)公示通报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②项修改 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 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 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其他要求: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2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12-31 00:00:00 至 2021-01-06 23:59:59 (北京时间,下同),通 过CA数字证书登录“雄安新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网址:http://www.xaprtc.com/xapr/trading)(以下简 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称“交易平台”)的“电子招标项目”菜单,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5.2投标人按5.1款下载招标文件前,应先在“交易平台”按该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进行用户注册和CA数字 证书办理,已完成注册和CA办理的投标人不必重复操作。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01-25 14:30:00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先将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再登录“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 反馈上传结果和时间,递交时间即为系统反馈结果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该投标文件并自 动对其关闭;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拒绝并提示。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的加密、上传。 其他说明: / 7.开标形式及地点 开标形式: 现场开标 (远程开标/现场开标) 开标地点: 河北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白洋淀大道与容安路交叉口001号) 一 层第二开标室 如采用远程开标形式投标人需登录“交易平台-开标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考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 其他说明: / 8. 公示与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均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hebeieb.com/)、雄安新 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xaprtc.com/)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 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容信路6号 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联系人: 冯先生 电 话: 18631164641 电子邮件: / 传真(如有): / 网址(如有): / 招标代理机构: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常青路5号院6号楼一层 联系人: 韩永晖、王木嵘、江子扬 电 话: 18631164641、15830797873、13910822025 电子邮件: wmrworkmail@163.com 传真(如有): / 网址(如有): / 10.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10.1 “交易平台”的注册、CA数字证书申请及绑定、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加密与上 传等各环节的操作手册详见“服务平台”或“交易平台”公布的相关操作手册。 10.2 开标以投标人上传至交易平台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为准,如需递交纸质文件仅在现场无法进行电子开 评标时备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电子或纸质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均不予受理。 10.3 开标时投标文件解密时间,限定在招标人发出解密要求后30分钟内完成,如所有投标人都已完成解密 ,招标人可提前结束解密环节进入下一环节。 10.4 因投标人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忘记CA登陆密码、CA数字证书发生故障或用错、未在要求时 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放弃 投标,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因招标人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等,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 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 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0.5 若投标人已申请多个CA数字证书,请注意使用差别,确保制作的投标文件和开标解密时使用的CA数字 证书是一致的,否则造成解密失败的,由投标人负责。 10.6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上传 。 10.7 如遇操作相关问题可咨询招标人或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话:0312-5620113。 10.8本招标文件的编制工具版本号为7.8.2014.2380,投标人从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相对应 的电子投标编制工具即可打开招标文件,若出现技术问题请咨询电话:0312-5620113。 10.9 CA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加密至开标解密过程中,证书必须在有效期之内,此过程期间如进行续费、变 更等任何业务办理,都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号 条款名称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1.3 招标代理机构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1.5 项目建设地点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1.6 项目建设规模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1.7 投资估算/概算/预算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2.2 资金落实情况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3.2 计划工期 会展中心能源工程应在2021年3月5日前完成安 装并具备供热供冷通燃气条件;7#商务酒店应在 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安装并具备供热供冷通燃 气条件;其余部分,应在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 安装并具备供热供冷通燃气条件。 1.3.3 质量标准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格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9.1 踏勘现场 1.11.1 分包 2.1(7)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 2021-01-07 09:00:00 前 其他要求: / 3.1.1(8)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八、其他资 料”中附与评标有关的其他资料 3.2.3 报价方式 金额报价 /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有, 最高投标限价: 0 元 (可设置总限价或分项限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0 暂列金额(含税)合计金额: 0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且分项报 价不得超过分项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及 未填写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等随澄清补遗 文件一起发布。 3.3.1 投标有效期 120天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踏勘集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允许 允许, 分包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下应多选):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50000 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 详见“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 址:http://www.xaprtc.com)“交易服务-下载 中心-文件下载”公布的“雄安新区线上保证金 操作手册”。 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 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投标保证金从基 本账户转出承诺函。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 金由牵头人递交。 ②保证金形式中“电子保函”选项无法勾选,但 是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递交可以选择电子保函形式 。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 保函可直接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同时投标文件中 须附“投标担保函”图片。 注:保函申请、开具入口在交易系统原“交纳投 标保证金”节点处。过程如遇问题可随时联系技 现金(电汇、银行转账、汇票)、 支票、 电子保函、 投标人上级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1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4.4(3)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2)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4)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5)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 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7)其他情况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其实施条例、《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8)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查 实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3.5.2 近年财务状况要 求(适用于未进 行资格预审的) 近年财务 状况的年 份要求 __2017___年至__2019___年 标保证金”节点处。过程如遇问题可随时联系技 术组电话0312-5620113。 ③投标保证金单位:元 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到 账时间为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不要求 1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5.3 近年类似项目情 况表(适用于未 进行资格预审的 ) 类似项目 的范围要 求 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年 ,以竣工验收签署时间为准)具有1个单个合同 承包范围内供暖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用户供热工 程施工业绩 近年类似 项目情况 的时间要 求 近五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 年,以竣工验收签署时间为准) 类似项目 应附的证 明材料 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含项目名称、 委托范围或合同范围、供暖面积或合同金额、签 字盖章页等能证明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的相关 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关键页(包含项目名称、 签字盖章页、签署时间等能证明满足类似项目业 绩要求的相关内容); 如上述资料无法体现项目信息时应同时提供业主 证明(业主证明为加盖业主单位章的扫描件)。 1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5.4 项目经理应附的证明材料要 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的) 项目经理应附的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如下: 其他主要人员(适用于未进 行资格预审的) 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等 身份证、 学历证、 职称证、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社保缴费证明、 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 (如有) 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含项目名称、 委托范围或合同范围、供暖面积或合同金额、 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的 相关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关键页(包含项目 名称、签字盖章页、签署时间等能证明满足类 似项目业绩要求的相关内容)。 以上资料中,应能够体现项目经理姓名,如上 述资料无法体现项目信息时应同时提供业主证 明(业主证明为加盖业主单位章的扫描件)。 其他: 如有满足加分条件的职称证,则还应附相应职 称证。 1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其他主要人员应附的证明材 料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 预审的) (1)技术负责人证明材料:身份证(如有)、 学历证(如有)、职称证(如有)、注册证书( 如有)、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如有)须附:①证 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含项目名称、委托 范围或合同范围、供暖面积或合同金额、签字盖 章页等能证明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的相关内容 )、竣工验收报告关键页(包含项目名称、签字 盖章页、签署时间等能证明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 求的相关内容) (2)配备足够数量和资格的人员投入本项目, 若拟派人员与填报人员不符,则视为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 3.5.5 投标人信誉情况(适用于未 进行资格预审的)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4(3) 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4(5)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评审 方式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 1、投标人信誉情况应填写的内容要求: _____ _________________ 2、投标人信誉情况所附的证明材料要求: 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不允许 允许 不采用 采用,技术暗标文件编制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4.1 投标文件加密的要求 /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4.2.4 是否需要纸质投标文件 5.1 开标形式、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形式: 开标时间: 2021-01-25 14:30:00 开标地点: 河北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 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白洋淀大道与容安路交叉口00 1号) 一层第二开标室 其他说明及要求: / 否,只需递交电子文件 是,递交电子文件的同时需递交纸质文件 其他说明及要求: 纸质版资料1份。应密封包 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所递 交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应由HBT 格式的电子投标文 件打印生成。纸质投标文件内容应与电子投标文 件内容保持一致,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与HBT 格式 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HBT 格式电子投 标文件为准。纸质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 章,封套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 名称 远程开标 现场开标 1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从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认可的评标 专家库随机抽取 6.3.3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3 名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期限: 3 日 6.4(6) 公示的其他内容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7.1 定标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1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定标原则: 定标原则: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情况,确定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发生如下情形导致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 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1)放弃中标的; (2)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 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3)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4)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的; (5)拟派项目经理不能履约的。 7.2 中标结果公示 公示期限: 3日 8.1.1 履约担保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9.5.1 行政监督部门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要求 履约担保的形式: 无条件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签约合同价的 10 % 不要求 10.1 招标人或监督部门有权通过雄安大数据系统对投标全过程进行核验、分析。 若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有权 将上述情形记入雄安新区和雄安集团(含下属企业)企业黑名单,在雄安集 团官网和其他媒体、网站予以公示,并将不良行为通报有关部门。 1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0.2 招标文件中“近 5 年”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五年(招标文件中另 有明确说明的除外)。 10.3 联合体投标时,投标文件封面中投标人落款处需填写联合体所有组成成员单 位的名称,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10.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必须按规定的费率和基数计算,不得竞争。为落实《雄 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中的“建设单位应将施工 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的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规定,在 雄安新区未制定费用标准前,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必须按河北省现 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标准的10%补充增加到工程量清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报价中,并在单项工程量汇总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中列明费率110%。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无论是否足够或结余均不再调整比例,也不因后续 有关部门发布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标准而调整比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 时应综合考虑此因素。 10.5 规费必须按规定的费率和基数计算,不得竞争。为落实《河北雄安新区党工 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雄安办字【2019】37号)的规定,招标人将河北省现行规费分裂为“工伤 保险”和“规费(扣除工伤保险)”两部分,工伤保险必须按单位工程含税 造价的1.0‰计算,并在单项工程量汇总表的规费下单独列项并列明费率1.0 ‰。投标人若认为规费(扣除工伤保险)不满足实际需要,应在其他相关子 目的报价中考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再另行支付。工伤保险按雄安新区 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结算支付。当雄安新区出台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0.6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支付(联 合体中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支付),费用包含在其投标总报价中,不单独 计列。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或计算办法为:依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 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收费标准为 : 国家发展 和计划委员会办公厅《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 80号)工程类标准、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标 段中标金额0.5亿元以下,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标准下浮20%收取 ;标段中标金额0.5亿元(含)-1亿元,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标准 下浮30%收取;标段中标金额1亿元(含)-5亿元,按照(发改价格【2011】53 4号)标准下浮40%收取;标段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含),按照(发改价格【 2011】534号)标准下浮50%收取,且不得高于100万元。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 报价中,不单独列项。如果有关交易中心所需场地费由中标人支付的,由中 标人向相关交易中心缴纳费用,费用金额按届时有关交易中心的要求执行。 2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0.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在雄安新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单”,“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至少 为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黑名单”认定部门作出具体期限认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 人串通投标的; (2)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 )投标人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5)投标人将中标 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6)投标人 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7) 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的; (8)中标人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 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9)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 义务的; (10)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 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1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 资质或个人注册资格的; (12)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工 许可文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工许可文件的; (13)存在 未办理开工许可文件擅自开工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14)为未办 理开工许可文件擅自开工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和砂浆服务,被责令停止供应 ,拒不执行的; (1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 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16)违反行政管理事项告知承诺的 ; (17)未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 (18)经法院判决或仲裁 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纳入法院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的; (19)向建设工程供应国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区明令禁止使 用的建设工程材料,或向建设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 (20)供应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或危害人 身健康,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导致人身伤害的; (21)在 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区命令禁止使用的工 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22)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出具错误检测报告, 造成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 (23)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2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 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相应规定 受到行政处罚的; (26)以各种理由拒绝依法应向监督部门、执法部门提交 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 (27)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 (28)拒绝调查 约谈、依法实地取证的; (29)阻挠有关人员配合监督部门、执法部门依法 进行调查的; (30)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 (31) 违反雄安新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使用不符合雄安新区标准车辆的; ( 32)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3)存在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行为的。 10.8 各投标人应先登录注册的账号,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确认 参与本项目投标申请后,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未登录账 号而仅在网页下载招标文件的,后续答疑和澄清文件将无法看到)。 2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0.9 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更换。确需更 换的,继任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应当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并需经招标人同意 、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核实变更资料、进行公示,且符合以下 情形: (1)死亡; (2)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 (3)因犯罪或涉 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 (4)非因投标单位责任、递交投标文件后超过120天 (含)未能确定正式中标单位; (5)其他法定的原因。 10.10 电子标注意事项 一、下载招标文件 (一)请在规定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下载HBZ格式的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 下载招标文件的将无法查看澄清答疑文件。 (二)其他附件(如图纸等)的下载也需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进行下载。 (三)可通过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www.xaprtc.com)中的交易 服务中投标人主页下载雄安新区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完成后将可查看HBZ 格式的招标文件以及制作投标文件。 (四)下载招标文件时需填写该项目的联系人电话。根据范本要求,平台将 自动向投标人在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方式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 澄清文件等。 短信为系统自动发送,可能会存在发送失败等情况,以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 相关信息和文件为准,未及时查看影响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二、查看及下载澄清答疑文件 (一)未下载招标文件的将无法查看澄清答疑文件。 (二)澄清答疑文件为HBD格式的文件,该文件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需导入工具 中。 三、获取保证金子账号 (一)获取保证金子账号之前请先确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银行账户相关 信息填写无误且通过审核后后再获取保证金子账号,否则将导致保证金无效 。 (二)保证金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链接进行查看:http://www.xaprtc.com/t zgg/4918.jhtml?token=cf40dcd12d3c412191bf74939442e89e 四、递交保证金 (一)递交投标保证金后,请及时登录交易平台查看保证金缴纳是否有效, 如显示无效,请尽快进行处理,以免影响投标。技术支持电话:0312-562011 3。 五、制作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版本号需跟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致,如招标文件未规 定,请联系代理询问其制作招标文件时使用的版本号。(招标文件版本号7.8 .2014.2380) (二)如该项目有答疑文件,请投标人务必将答疑文件导入至投标文件编制 工具,制作对应的投标文件。如已经制作完成的,需打开GTB7格式的投标文 件,将招标人发布的答疑文件导入后重新确认基本信息和文件无误后重新导 出投标文件。投标人需按招标人发布的所有答疑文件(HBD格式)按顺序导入 。 (招标人发布的答疑文件名称会进行区分第1次、第2次等,请投标人按顺序 第1次、第2次的顺序逐步导入后进行文件制作。) (三)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需使用office2010或以上版本,导入到投标文件 2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编制工具后,请检查分级目录是否齐全。(如用其他制作投标文件则需生成PD F后导入,PDF如较大将影响导入效率) (四)制作文件过程中建议控制文件在400M以内,图片在清晰的情况尽量缩 小图片的大小。 (五)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目前暂未实现在线自动更新,在做投标文件时一定 保证为最新版本的编制工具 (六)投标文件制作完成进行签章时需进行转换,等待时间较长,请投标人 在该阶段耐心等待,不要进行任何操作。 六、递交投标文件 (一)递交投标文件时所填的基本信息应与投标文件相符合。 (二)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投标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上传。 七、开标 (一)开标前一天需对开标时所使用的电脑进行环境检测(登录交易平台, 在我的投标项目中进行电子标环境检测)。 (二)开标时请务必携带电脑和CA锁。 (三)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携带纸质投标文件。 八、评标 (一)评标过程中应随时关注平台是否有专家对投标文件发起的澄清,如有 需在规定时间进行线上回复 (二)专家发送澄清会对该项目在交易平台填写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发 送短信提醒。 短信为系统自动发送,可能会存在发送失败等情况,以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 相关信息和文件为准,未及时查看影响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0.11 其他补充内容:投标人在报价中应综合考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合同执 行的影响。 10.12 对于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修改为: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 -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例如:2.02%)。 2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 2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绩;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 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数据、资料,并由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统一汇总、编制投标文件后加密、上传;联合体 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 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和格式、资格条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不得有法律法 规所禁止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 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召开现场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以通过“交易平台”网上答疑的形式召 开,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中以 数据电文形式提出问题,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2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款的规定通过“交易平台”发出。 2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等分包要求,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分工作外,其 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 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中以数据电文形式向招标人单独发出对招 标文件进行的澄清。 2.2.2 招标人通过“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向所有已下载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 招标文件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 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在“交易平台”“投标答疑”菜单中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 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浏览该平台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而导致的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文件的澄清发出的同时,“交易平台”自动以向投标人在系统中预 留的手机号(投标人可预留不超过 3个手机号并可自行随时维护更新)发送短信方式友善提 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需要修改时,通过“交易平台”的“投标答疑”菜单修改招标文 2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件,向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修改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 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 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在“交易平台”“投标答疑”菜单中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 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浏览该平台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修改而导致的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修改文件发出的同时,“交易平台” 自动以向投标人在系统中预留的 手机号(投标人可预留不超过 3个手机号并可自行随时维护更新)发送短信方式友善提醒投 标人登录平台查看。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系统自 动授时)通过“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中采用 CA数字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 据电文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作出答复;作出答 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 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税费。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 标函中进行报价,并按第五章中“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2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的加密的 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 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过“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 中以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通过该平台予以数据电文形式 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 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 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 附上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承诺函;以电子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通过“交易平 台”申请开立;以投标人上级单位出具担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 格式”规定的格式附担保函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 约束力。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交易平台”自动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 还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后 5日内“交易平台”自动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 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退还至投标人原账户。电子保函、担保 函超出投标有效期将自动失效,无需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2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应按新情况(如有) 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 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表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 资格要求中要求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表 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包括 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表 3 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对类似项目的范围要求、应附证明材料和具体年份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表 4 主要人员简历表”应填报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无 需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规定的其他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及其详细资料,但投标人中 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投入上述人员,且需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 3.5.5 “表 5投标人信誉情况”应填写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本招标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 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 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 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标的、价格、工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2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投标人应委托本单位人员办理相关投标事宜,并按投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提供授权委托书。 3.7.4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服务平台”下载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 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2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 描件”,联合体协议书为联合体成员各方盖单位章原件的扫描件。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 格式一致。 (5)如该项目采用技术暗标, 技术部分的编制与制作应符合相关要求,内容编制与制 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用 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投标文件其他页均无需投标人签字、盖单位电子印章。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承诺函(如有)等直接 填写电子版即可,无需签字、盖章;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封面中投标人落款处需填 写联合体所有组成成员单位的名称,投标文件封面仅由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电子印章即可, 联合体协议书应由联合体各方盖单位章后将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数字证书对投 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平台”,将加密的 投标文件上传,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反馈上传结果和时间,递交时间即为系统反馈结果时 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系统 将自动拒绝其投标文件并对其关闭投标通道。 4.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自行、多次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修改完成后按 4.1 款、4.2.1项重新加密、上传,替换已上传的原投标文件。 4.2.3 因“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联 系“交易平台”,咨询电话:0312-5675633。 4.2.4 如该项目需递交纸质文件,纸质文件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若放弃投标的,可通过“交易平台” 自行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交易平台”自投标人最终撤回投 标文件之日起 5日内系统自动将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原账户。 5. 开标 5.1 开标形式、开标时间及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开标形式、开标地点及要求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 3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如采用远程开标形式需按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登录“交易平台-开标系 统”远程在线参加开标,投标人若未在线参加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远程开标) (1)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开标系统”参与开标。 (2)招标人同步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查看投标基本信息(包括投标单位、投标文件 和投标保证金情况); (3)投标人通过 CA 数字证书对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总报价、工期、项目经理及是否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2.1.3 项载明的法 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按照本章 5.4款规定提出; (5)开标结束。 5.2 开标程序(现场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 CA 数字证书对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总报价、工期、项目经理及是否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2.1.3 项载明的法 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按照本章 5.4款规定提出; (6)开标结束。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按 5.3.2项、5.3.3项采取相应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2 在开标前出现本章第 5.3.1项情况且预计在原定开标时间时无法解决的,招标人应 延期开标。通过“交易平台”的“开标补救措施”菜单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延期开标的通知,若“开 标补救措施”菜单无法正常使用,则待系统功能恢复后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延期开标的通知。 发出延期开标通知的同时“交易平台”将以向投标人在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投标人可预留不 超过 3个手机号并可自行随时维护更新)发送短信的方式友情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 5.3.3 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本章第 5.3.1项情况的,招标人应中止开标,待系统功能恢复后, 3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通过“交易平台”的“开标补救措施”菜单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延期开标的通知,并以向投标人在 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投标人可预留不超过 3个手机号并可自行随时维护更新)发送短信方 式友情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再次开标时系统将自动接续前次开标时的进度。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应保密的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远程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或发现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2.1.3 项载明的法律法规禁止的情 形的,应当在解密完成后在“交易平台-开标系统”的“异议”菜单中在线提出。招标人在 线作出公开答复,“交易平台-开标系统”自动记录。 招标人发起异议征询,所有投标人对开标情况进行确认,投标人在 60s内确认是否有异 议,确认有异议后可以发起异议。若 60s未明确表示有无异议的,截止时间到时,将默认为 无异议,不能发起异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确认投标人有无异议,所有投标人均无 异议后,招标人将结束异议环节。 5.4 开标异议(现场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 代表或委托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一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合同、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 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的少量股份者除外)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6)其它应当进行回避的情形。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6.3 评标程序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 委员会应通过“交易平台-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 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 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6.3.3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评标报告和推荐不超过 3名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交易平台”推送的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或投标邀 请书载明的媒介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情况及被否决的理由;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6.5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通过“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采用CA数字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 数据电文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异议与答复”菜单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6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招标人认为可 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 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 定标 7.1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 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3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7.2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或投标邀请书载明的媒介按照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和中标价。 7.3 中标通知书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菜单中 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通过“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菜单中 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确认。 8. 合同授予 8.1 履约担保 8.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数据电文形式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 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8.1.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 签订合同 8.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需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交易平台”的“合同签署”菜单。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2.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3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 CA 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 诉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的投 诉程序、提交材料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行政监督部门 将投诉的处理结果通过“交易平台”“投诉与答复”菜单公开发布并通知涉及投诉的相关方。通 过交易平台投诉的相关操作方法详见“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操作手册。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 本章第 2.4 款、第 5.4 款和第 6.5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表1:开标记录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供热(冷)及燃气工程施工 标段: 雄安商务服务中心项目用户供热(冷)及燃气工程施工标段一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报价(元) 项目经理 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 是否存在招标公 告/投标邀请书 第3(5)、(6 )款中的情形 □是 □否 3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Ⅱ)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Ⅱ) 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如无法按照评标办法正文中的排序办法确 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 定。 多标段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确定原 则 / 2.1.1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盖章 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7.4(6)项要求 投标文件组成 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1款要求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且营业执照有效 联合体投标(不适用) 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 备选方案(不适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第一节“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 中的要求,内容完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 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一致;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纸质版投标文件 已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以投标文件接收登 记表为准)。 3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资质要求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条 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条 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条 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条 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条 规定; 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不得与同一标 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 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 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3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投标人不得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或监理人;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不得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 理机构;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 个法定代表人;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 股或参股关系;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不得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 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不得被责令停业,暂扣或 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不得进入清算程序,或被 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 的情形;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3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1.3 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 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得在近三年内(从投标 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 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 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 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 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 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 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不得有行 贿犯罪行为;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之日起倒算)投标人不得因串通 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 处罚;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4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得因违反工程质量、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 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 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 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 在处罚期内);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不得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 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 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 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 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不得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 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 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 除外);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 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不存在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 法行为;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4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①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 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 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 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 关最终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 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 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 ”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 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 招标公告第3条第(6)l项修改 为本条);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②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 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 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 条第(5)⑤项修改为本条);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4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③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 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 投标期内的(按照《中国雄安集 团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履 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雄安集办发〔2019〕65号) 的有关要求被拒绝参与雄安集团 建设项目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以中国雄安集团网 站(http:// www.chinaxiongan.cn)公示通 报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上 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②项修 改为本条) 在投标函中:“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第3(5)、(6)款中的情形”选择为 “否”。 2.1.4 异常低价评审 异常低价的判断原则 方法二:评标委员会自行判断;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文件部分: 20 分 (2)技术文件部分: 20 分 (3)投标报价: 60 分(60~100分)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招标文件给定的专 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招标文件 给定的暂列金额(含税)合计金额 4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为有效 评标价。 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当有效投标人家数 ≤5时,去掉0个最高和0个最低有效评标价 ,其余有效评标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价平 均值; 当5 < 有效投标人家数 ≤ 10时,去掉1个 最高和1个最低有效评标价,其余有效评标 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价平均值; 当10 < 有效投标人家数 ≤ 20时,去掉2个 最高和2个最低有效评标价,其余有效评标 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价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家数>20时,去掉3个最高和3 个最低有效评标价,其余有效评标价的算数 平均值为评标价平均值。 4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八:①将评标价平均值作为“一次平均 值”;②将进入“一次平均值”计算的有效 评标价中所有小于(不含等于)“一次平均值 ”的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二次平 均值”;③将所有大于(不含等于)“二次 平均值”且小于(不含等于)“一次平均值 ”的有效评标价与“一次平均值”和“二次 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评 标基准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2.4(1)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1) 类似项目业绩 (12分) 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 年,以竣工验收签署时间为准)在满足资格 条件的前提下,每增加1个合同承包范围内 供暖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用户供热工程施工 业绩得4分,最多得12分。 (2)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6分) (2.1) 项目经理业绩 (4分) 近3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 年,以竣工验收签署时间为准)每有1个合 同承包范围内供暖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用户 供热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 (2.2) 项目经理职称 (2分) 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得2分, 其它得0分。 需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4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 体系认证证书 (1分) 投标人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得1分 (4) 专职纪检人员 (1分) 投标人有驻雄安专职纪检人员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2.2.4(2)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4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2.1~4分 合理、可 行 1.1~2分 可行性一般 0~1 分 (2) 实现雄安质量的管理体系 与保证措施 (3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2.1~3分 合理、可 行 1.1~2分 可行性一般 0~1 分 (3) 重大风险因素分析、危大 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及安全施工保 障措施 (3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2.1~3分 合理、可 行 1.1~2分 可行性一般 0~1 分 (4)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3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2.1~3分 合理、可 行 1.1~2分 可行性一般 0~1 分 (5) 施工创新(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新设备“四新技术 ”) (2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1.3~2 分 合理、可 行 0.7~1.2分 可行性一般 0~0.6 分 (6) BIM和CIM应用措施 (2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1.3~2 分 合理、可 行 0.7~1.2分 可行性一般 0~0.6 分 (7) 合理化建议 (2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1.3~2 分 合理、可 行 0.7~1.2分 可行性一般 0~0.6 分 4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8) 保障廉洁雄安工作方案 (1分) 编制的廉洁工作方案科学合理,操作性强, 得1.1-2分;编制的廉洁工作方案合理性一 般,操作性一般,得0-1分。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分值设定 F= 60 ,E1= 2 ,E2= 1 。 3.3.1 澄清 投标人答复澄清的时间 3 小时内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澄清 时,评标委员会作出的不利于投 标人的量化标准 3.4.1 评标结果 中标候选人排序 标明排序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从剩余投标人的综合实力、报价竞争性等多方面因素的竞 争性考量判定本次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当判定投标仍具有竞争性时,评标委员会应继续评审,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数量可少于3家。 否决其投标 其他: 由评标委员会自行判断 4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 术文件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文件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 人顺序。 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的综合得分均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确定原则按照 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通过响应性评审的标准: (1)投标文件盖章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3.7.4(6)项要求; (2)投标文件组成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3.1 款要求; (3)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且营业执照有效; (4)联合体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 (5)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7)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第一节“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的要求,内容 完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 量一致; (9)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1.2 通过资格评审的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资质要求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 条规定; (2)业绩要求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 条规定; (3)项目经理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 条规定; (4)财务要求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 条规定; (5)信誉要求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 条规定; (6)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 3(7)款及第二章“投标人须 4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7)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1.2 通过资格评审的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 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 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 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 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不应当低于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得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 标处理。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未发生变化时视为通过资格评审。 2.1.3 通过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评审标准: (1)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投标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 (5)投标人不得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6)投标人不得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投标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 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投标人不得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 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投标人不得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10)投标人不得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1)投标人不得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投标人不得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 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 书为准); (13)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4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4)投标人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 目经理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 (16)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不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7)投标人不得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 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 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18)投标人不得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 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19)投标人不得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20)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不存在串通投标、弄虚 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1)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 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 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 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 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1.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异常低价竞标时,应进行成本或单价分析, 并向投标人发出数据电文澄清,要求投标人说明该报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当投标人不能说 明其报价能保证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或投标人的澄清不能令评 标委员会满意,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成本或单价分析结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否决其投标。 可能异常低价竞标的判断原则应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方法进行判断。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文件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文件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5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评标基准价按前附表规定的方法确定。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 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①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 ②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2。 其中 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设置 E1、E2,但 E1应大于 E2。F、E1、E2的设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另对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开标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 技术标暗标编号。 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评审并将评审记录保存后,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系统的 编码记录确定投标人与暗标编号的对应关系,系统自动生成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3.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代表出示由招标人出具的评标授权书及身份证,交易中心核验其身份,并 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表明其身份; (2)交易中心通过评标短信和身份证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身份; (3)评标系统公布评标纪律; (4)评标委员会成员查看已解密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是否有回避的情形; (5)招标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推选评标主任委员; (6)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标会议,要求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中与评 标相关的内容等有关情况; (7)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 (8)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报告发送招标人、监督机构,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评标工 作结束。 5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包括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证实、提供 的投标人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的证据)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 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 并说明理由。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文件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文件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得分 D=A+B+C。 3.2.3 A、B、C、D 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4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量化评审中,减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通过“交易平台-评标系统”在“评标澄清”菜单中以数 据电文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同时“交易平台”将以向投标 人在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投标人可预留不超过 3 个手机号并可自行随时维护更新)发送短 信的方式友情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应当在澄清发出后 1 小时内或者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在“评 标澄清”菜单中以数据电文形式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答复澄清。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量化标准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 化。 3.3.2 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对初步评审标准的符合 程度,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5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不超过 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依据前附表的规定可以标明或不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监督机构提交数据电文形式评标报告和中标 候选人名单。 5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5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 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 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5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 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 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 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 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 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5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 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招标工程量清单(含说明);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填报的拟投入的主要人员;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 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5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 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 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 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6 图纸会审 发包人应及时按建设程序组织参建各方对设计图纸进行图纸会审,集中形成图纸会审 记录文件;若存在设计单位分批供图的情况,应分批及时组织图纸会审;每批图纸会审集 中按一份变更办理报批。图纸会审后还需进行变更设计时,按单个事项为一份变更办理报 批。 非设计错、漏、碰、缺的内容不得纳入图纸会审,例如:设计优化、便利施工,应按 单独变更办理报批。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5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 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 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 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6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 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 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 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 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 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 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 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 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 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 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 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 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 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6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 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 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 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 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但如果 这项商定或确定涉及费用和(或)工期,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向承包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否则总监理工程师确定的费用及通知无效。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 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 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 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 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 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 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 人为止。 4.1.10 承包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责任 4.1.10.1 承包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目标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满足由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和生态 环保局联合印发的《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国家、河北省、雄安新区相关部门的 有关规定的要求。 4.1.10.2 承包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雄安新区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承包人应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报监理人审批。 专项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 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抑尘设备设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内容,且符合《雄安新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要求。 (3)承包人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承包人应将环境保护知识、 扬尘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 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4)承包人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的主要入口大门外 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 6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5)承包人应在项目施工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 (6)承包人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考 核”,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问题进行原因分析, 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7)承包人应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 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8)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 单位应服从承包人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 4.1.11 项目建设智能化 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采用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方式进行项目施工管理。承包人必 须按照雄安新区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配合发包人开展数字雄安相关工作。 承包人使用自建系统或第三方软件、数字化产品,造成侵权行为的,发包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1.12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 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 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 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6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 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 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 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 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 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 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 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 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应按雄安新 区规定标准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6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 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 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 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 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 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 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 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 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 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 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 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 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 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 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 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 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 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 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 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 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 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 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 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 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 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 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 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 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6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 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 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 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 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 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6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 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 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 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 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 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 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应当组 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7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 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 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 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 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 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 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 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 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 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关于划定雄安新区移动源污 染物低排放区的通告》和《雄安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执行。 9.4.8 承包人应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报监理人审批。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 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 7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 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 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 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 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 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 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 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 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7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 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 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 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 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 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 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 7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 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 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 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 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 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 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 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 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 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 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 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 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 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 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 7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 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 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 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 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 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7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 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 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 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 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 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 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 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 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7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 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 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 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 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 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 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 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 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 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 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 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7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 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 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 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 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 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 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7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价格指数和 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             1 003 3 3 02 2 2 01 1 10 n tn n ttt F F B F F B F F B F F BAPP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 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 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 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合同专用条款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 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 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 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 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7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 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 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 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 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 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 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 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 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 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 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 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 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 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 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 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 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 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 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8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 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 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 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 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 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 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在工程项目 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扣留质量保证金。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 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 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 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 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 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 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8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 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 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 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 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 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 8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 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 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 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 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 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 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 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 的除外。 8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 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 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 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 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 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 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 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 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 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 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 8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 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 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 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 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 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 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 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 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 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8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 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按 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雄安办字[2019]37 号)的规定,包括:按工程项目或标 段参加雄安新区工伤保险、缴费(含补缴)、落实实名制管理、取得新区社保部门出具的 参保证明、按要求公示、接受发包人或新区政府相关部门检查监督等。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 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 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 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 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8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 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 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 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 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 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 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 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 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 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8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 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 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 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8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 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 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 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 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 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 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 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 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 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 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9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 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 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 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 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 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 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 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9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 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 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 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 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 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 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 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 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 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 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 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 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 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 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 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 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 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9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9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 1.1.2.6 监理人: 1.1.2.7 总监理工程师: 增加 1.1.2.8~1.1.2.9目 1.1.2.8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1.1.2.9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1.1.3.3 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本合同施工红线区域范围内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要的施工红线区域外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 括工程施工所用的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由 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 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共计 24个月,包括根据第 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9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5 目(仅适用于公路工程项目): 1.1.6.2 国家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中的竣工验收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 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 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 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雄安新区及雄安集团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详见附件 十九。如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 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招标文件、答疑文件; (8)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含清单说明);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关于工程量清单的所有说明不属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填报的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及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节其他 要求。 (12)其他合同文件。 9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除按以上顺序解释外,若仍有歧义,按合同形成日期后者优先解释。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 7 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 套,承包人如需增加图纸数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 费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设计单位提供的用于施工的图纸。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合同条款约定及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合同条款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合同条款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监理人审查批准上述文件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 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按届时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执行。 1.6.4 修改为: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在发现之日起【】日内通知监理人。 1.6.6 图纸会审 本项修改为: 发包人应及时按建设程序组织参建各方对设计图纸进行图纸会审,集中形成图纸会审记录文 件;若存在设计单位分批供图的情况,应分批及时组织图纸会审;每批图纸会审集中按一份变更 办理报批。图纸会审后还需进行变更设计时,按单个事项为一份变更办理报批。 非设计错、漏、碰、缺的内容不得纳入图纸会审,例如:设计优化、便利施工,应按单独变 更办理报批。 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前完成所有施工图纸的问题汇总并提交发包人及监理人,在图纸会审时 统一解决。 9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7 联络 1.7.2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在 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 理签收手续。 指定的地点和接收人如下: 发包人接收往来函件的指定地点: 发包人接收往来函件的指定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 监理人接收往来函件的指定地点: 监理人接收往来函件的指定接收人: 监理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承包人接收往来函件的指定地点: 承包人接收往来函件的指定接收人: 承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增加 1.7.3 项: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自文件到达对方的通信地址后 生效。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前【】日及时书面通知对 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或逾期通知导致一方送达至原地址的送达仍为 有效送达。同时,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增加 1.13款: 1.13 合同价格形式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综合单价可调整的部分除外)。合同中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发包人承担的合同约定价格风险以外的由承包人承担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市场价格 上涨风险;承包人获得按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下降的收益。 (2)承包工程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调整或不调整。 (3)由于迎接重要检查、举办重大活动,每次活动发包人要求不超过 2 天的暂停施工导致的经 济损失。 (4)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每月累计不超过 36小时的停水或停电而增加的费用,以及自备发电设 9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备而发生的费用。 (5)因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发生施工交叉而增加的费用。 (6)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其他风险。 增加如下内容: 1.14 知识产权 1.14.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 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 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4.2 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 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三方。 1.14.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4.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5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本合同条款相 关约定执行。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本合同条款冲突,则按照专用条款中最开始的文件优先 顺序认定。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 1 份发包人已掌握的有关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给排水管线、 供电线路、燃气管线、热力管线、通信管线等的有关资料,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现 场核验。有产权单位的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给排水管线、供电线路、燃气管线、热力管线、通 信管线等迁改的实施主体不是本项目承包人,但承包人应配合有关实施主体对上述管线、线路、 地下设施的迁改,并负责场地内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管线的调查、复核和保护等相关工作,相 9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关费用已含入签约合同价中。无产权单位或者为废弃的管线、地下设施、给排水管线、供电线路、 燃气管线、热力管线、通信管线等则由本项目承包人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含入签约合同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时间: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应满足的施工条件:施工红线区域内的一切临时、永久占用 的土地由发包人提供,开工前 3 日内将施工场地交予承包人,施工红线区域外的临时占地由承包 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红线内承包人所需的其他水、电、路等一切相关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增加 2.9 发包人代表的职权范围 2.9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除以下事项以外,发包人代表有权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事宜: (1)发布暂停施工命令; (2)签认工程量报告(含进度款支付证书); (3)同意组织竣工验收; (4)签认竣工付款证书; (5)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6)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7)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8)签认索赔处理结果; (9) /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以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委托合 同或者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3.3 监理人员 3.3.1 10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提前【】天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同步】通知承包人。 3.3.4 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 收的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 监理工程师做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本款修改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 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 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 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 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 见的,仍须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执行,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人做出的任何有关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指示,均需由发包人书面确认后生效。 3.5 商定或确定 本款修改为: 合同双方一致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所有有关发包人或监理人逾期未答复或指示,即视为其 认可承包人的申请或意见的内容,在本合同中均不适用或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 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但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 涉及费用和(或)工期,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向承包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总监理 工程师确定的费用及通知无效。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并构成争议的,按照争议约定 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争议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10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 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的相关约定: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 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1)为其他独立承包人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其他公用设施等方面提供方便; 2)承包人对本工程现场的使用仅限于为完成本工程施工的目的,不允许承包人将现场用于非 本合同与本合同不相关的工作;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a、需要办理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发包人协助; b、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物质及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 c、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 4)承包人在施工前,须对施工地段下的电缆、水管、障碍物等地下物进行认真调查,查明其 准确位置、高程和尺寸; 5)除对自身负有管理责任外,还需对以下四类“特殊当事人”负有“管理、协调、配合、服 务”的义务; a、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 b、暂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 c、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 d、发包人供应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 6)需要管理、协调、配合、服务的内容: a.承包人有义务对各分包人进行全面的现场组织、管理与协调,因管理不力造成的施工进度、 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承包人与各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b.承包人须对各分包人的施工安全管理负全责,各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管理;由于安全事故给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与责任,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但承包人有权追究责任分包人的相关责任。 10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c.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并符合发包人要求标准的卫生设施供各分包人共同使用,并负责 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 d.提供辅助设施、临时周转场地、垂直运输条件、工作空间及施工场地,清除各分包人施工 面内的障碍,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e.负责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搭建和拆除,承担安全保卫责任。 f.承包人可指示分包人将垃圾运至现场指定位置,由承包人统一运离工地。 g.由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验收完毕并移交承包人后,由承包人统一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直至与 发包人办理移交手续。 h.提供现场经纬、水准测量点网、线等,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i.负责组织其他承包人/分包人施工项目的质量检查和施工验收,并负责统一组织、准备和报 送工程验收资料。 j.根据分包设计图纸,配合各分包人进行已有洞口、线槽等位置的纠偏,费用由责任方承但。 k.对各分包人负责的工程施工后的留洞、凹口、凹槽等进行填补、灌浆、修整及装修以达到 有关规范要求的标准。 l.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注明由承包人提供的其它工作。 m.提供工地上现有的装置及机械供分包人作卸货及水平、垂直的运输用。 n.工程整体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分包人已完成的工程。 o.浇筑混凝土或路面铺设前,需主动与分包人联系以明确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 洞、标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人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留配件等。孔 洞等之附加钢筋亦须承包人负责,此等钢筋将不会分开量度,而是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p.为各分包人提供工程需要的工程水电接口,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但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 的管理,不得浪费。 q.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并积极主动的了解分包人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合同文 件履行的有关项目,主动地要求分包人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不同单位施工呈矛盾的地方作 出协调,主动地找出解决办法。 r.承包人应要求各分包人的竣工资料随工程进度逐步提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统一汇总整理 和装订。 s.如果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施工配合的工序、优先使用设备权等方面发生争议,则该等争议由 监理人代表负责全权解释和解决,承包人应当服从监理人代表的指令。 t.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 10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u.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采取临时交通导改措施,保障周边居民的日常出行。相关费用包含 在合同总价款中。 v.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范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进行试验和检验,确保所有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满足工程要求,所有试验和检验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中。若施工现场附近试验和检 验场所不能满足本工程试验和检验需求时,承包人应自建检测场所并配备符合检验要求的设备, 在检测机构的授权下开展试验和检验任务,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w.承包人负责代理发包人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等 有关文件规定,负责本项目的环保验收手续,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上述工作所涉及的费用己包含在合同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2 其他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 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9.4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9.2 款〔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 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下列要求将竣 工资料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准备竣工资料并符 合国家、河北省、雄安新区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8套,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套数时不调整合同价格 。 10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前提供,并配合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同时提供电子扫描文档。 (10)其他: 1)发包人将按《中国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对承包人进行安全质量履约信用评价,承包人应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2)承包人应为本工程的实施、完成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 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验收合格,承包 人应保障所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标准,确保工程如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3)根据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的具体情况、国家和河北省、雄安 新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采取施 工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人身 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采取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及雄安新区相关法规、规章办理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 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污染物排放等手续,并协助发包人办理需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手续, 其相关标准应符合《河北省雄安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国家、河北省、雄安新区相关部门 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该费用已含入签约合同价中。 5)承包人在进行土方外运施工时要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将渣土车轮胎与土体隔离,做到渣土 车驶出现场轮不粘泥,该费用已含入签约合同价中。 6)已施工工程(含部分完工及全部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 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予以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时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符合《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 地标准》(DB13(J)/T100-2016)等国家、河北省、雄安新区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扬尘污 染防治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性专项费用,计入投标报价。承包人应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扬尘 污染防治满足由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和生态环保局联合印发的《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 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国家、 河北省、雄安新区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该费用已含入签约合同价中。 8)承包人应保证按雄安新区绿色建设相关要求进行施工,配备的渣土等运输车辆应为具有定 位功能的全封闭环保型新能源专用运输车辆,并应满足发包人相关要求,该费用已含入签约合同 10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价中。 承包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雄安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进行管 理,该费用已含入签约合同价中。 9)为实现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满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防洪及排水系 统,采用一体化污水深度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现场施工、道路喷洒、绿化灌溉,实现不达标污 水零排放。生产污水经过三级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上述费用已含入签约合同价中。 10)承包人施工标准化建设应满足国家、河北省、雄安新区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该 费用已含入签约合同价中。 承包人还需满足《河北雄安新区配套服务项目建设及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及规定, 该费用已含入签约合同价中。 11)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河北省、新区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基坑监测,同时按发包人要求设 置各类基坑监测点。 12)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为发包人,但承包人应负责组织、办理(发包人协 助)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 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等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的费用),该费用已含入签约合同价中。 13)承包人施工所需水、电、通信、道路、排水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施工工作不对雄安新区内既有和新建交通线路 (包括既有临时道路和永久道路)等的使用性能造成影响。由于施工需要必须对上述既有和新建交 通线路(包括既有临时道路和永久道路)进行导改的,道路导改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导改后的道路 应与原道路结构一致,其费用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施工过程中若因导改方案或范围或规模发生变化 需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施工过程中若因导改方案或范围发生变化导致工 程量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安排赶工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因导改方案或范围发生变化导致工期延误 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应注重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给排水、燃气、供热、供冷、电 力等管线)、设施的保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4)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制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 制,建立或实施农民工工资台账制度、代发农民工工资制、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上述 费用已含入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5)建设者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须符合国家及雄安新区政策要求,在施工现场全面 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工人),并每月进行更新备查,承包人 应建立农民工工资台账制度、实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权信息。上述费用已含 入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6)承包人充分考虑地下水位及施工环境等因素,本工程降水、排水措施费用包含在签约合 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7)承包人负责建立项目部完整的安全质量组织保障体系,成立安全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 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承包人组织签订工长(工班长、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书,明确工长的 实名信息、安全质量责任。工程验工计价前,工长对拟计量工程(工序)签订工程质量安全承诺 书,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依据之一。 18)承包人负责编制工长作业指导书,作为工长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的标准。 19)工长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对分包单位授权文件进行确认,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工程质量承诺 书,接受各管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接受安全质量入场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班组作业内容施工安全质量负责,进行工序自检并签字确认。 20)承包人应强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可追溯性管理,对纳入质量检验的工序或检验批要求全 部实行“三检制”,即工长自检、技术员复检、承包人质检员专检。监理工程师应对各级人员履 行“三检制”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没有检查验收、签字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序, 监理工程师不得验收。三检制的报表可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实施。 (11)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按时发放用工工资,遵守保密协议; 2)在工程竣工移交之前,工程涉及区域排水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3 分包 4.3.2 关于分包的约定: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修改为: 4.5.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 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 10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 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 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每月的出勤率不低于 85%(每月按 30 天计,2 月份为 28 天), 项目经理缺勤期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若因项目经理缺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 人自行安排赶工并承担相应费用。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 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 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理人限 期承包人在收到提交要求后 7 日内补交,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5万元;7 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 100 万元。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行安排赶 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2)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 3 天之内(含 3天),承 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5 万元/天;擅自离场大于 3 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由承 包人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天;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 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 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10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 4.5.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 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更换的项目经 理,同时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50万元。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更换的项目经理,同时承包 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100 万元。 4.5.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 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 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4.5.1项约定的职责。承 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100 万元/次, 并限期改正。 4.5.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 4.5.6 承包人出现上述情形更换项目经理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若因更换项目经 理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行安排赶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项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 安排的报告,其派驻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相匹配,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 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 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款规定执行。 4.6.3项修改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10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0-30 万元/人次,并限期改正。 (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或承包人 虽然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但由此导致承包人剩余工作能力不能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的,则承包人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离开 1 人的违约金金额为 2 万元,并限期改正。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项目 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不得在本招标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中担任职务,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80 万元/次,并限期改正。 (3)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更换的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之外),同时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2 万元/人次。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80 万元/次;承包人虽经发包 人批准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40万元/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 3 天之内(含 3 天),承 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0.5 万元/天;擅自离场大于 3 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应人员,并承担违 约金 1 万元/天;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5 承包人应当为其雇佣人员办理的保险种类包括: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上述费用已含入承包人的签 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不利物质条件指在施工场地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 同时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 候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承包人将钢筋、水泥、沥青、混凝土、防水材料、橡胶 支座、管材及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的其它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按 批次报请监理人认可。 增加 5.1.4 项 11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5.1.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最终选定的品牌及型号进行采购。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若满足招 标要求的同一品牌型号停产升级的,必须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直接采购升级产品替代原合同型 号。不同品牌,或同一品牌不属于停产升级的,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采购。施工过程中若出 现某种品牌的材料设备因厂家停产而断货,发包人有权指定新的材料设备品牌及型号。替换后设备 的单价按原合同中的单价执行。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将上述材料、设备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发 包人备案。监理人、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前述材料、设 备相关费用承包人已全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无约定的,以监理人指 示为准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无约定的,以监理人指示为准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无约定的,以监理人指示 为准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无约定的,以监理人指示为准 5.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增加 5.2.7 项: 5.2.7 若雄安新区或雄安集团出台相关大宗建材等集中采购办法或规定,双方承诺应按相关规 定执行。届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权利义务,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变更,否则,发 包人有权单方通知承包人变更。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工程所需要的位 于雄安商务服务中心外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便道、便桥,以及生产(办公)、 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所需的位于容东片区内的一切临 时占用的土地须经发包人认可。 11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办理人: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相关费用的承担: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上述费用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负责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上述费用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发包人应在至迟 不得晚于第 11.1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 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和要求为:承包人应不得晚于第 11.1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天报送监理人审批及复核。 11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3(1)项修改为: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施工红线内永久占地及施工红线内临时占地的 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赔偿;施工红线外的任何临时占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 三者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1报送安全措施计划的时限:签订合同后 3 天内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重要施工节点前 3 天按监理人要求报送专项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9.2.5项修改为:为达到安全作业环境、采取的一切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费用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增加 9.2.9项: 9.2.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并按政府相关部门 要求提交资料,及时抢救伤员,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范损失进一步扩大。 9.3 治安保卫 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 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承包人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 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 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 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疫情期间,承包人应按国家、河北省、雄安新区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规定,为施工人员 每天测量体温、提供口罩等防护,并要求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定期对施工现场进 行全面消毒等,确保施工工作有序开展。 9.4 环境保护 9.4.2报送施工环保措施计划的时限:签订合同后 3天内报送。 10. 进度计划 11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11.1 款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说明后 7 天内。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 同进度计划不符时 3 天内。 监理人批复的期限: 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 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7】日。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为:收到承包人进度计划之日且经过发包人同意起【7】 日内。 11. 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修改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超过 6 个月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 (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 延误未超过 6 个月时,发包人仅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承担任何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 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增加任何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 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11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造成工程工期计划中关键线路停工达到 72 小时及以上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 件,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以逾期日历天为计息期,以签约合同价 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折算日利率并单利 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 10%签约合同价。2)如果合同终止,按签约合同价的 10%和剩 余工程合同价格二者较大的计算。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方法:(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 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工期提前费用补偿。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自行提前竣工 的,不调整合同价格。 (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工期提前费用补偿的计算方法:以合同工期提 前日历天为计息期,以签约合同价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折算日利率并单利计算。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工期提前费用补偿的计算方法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具体商 议并确定后执行。 (4)工期提前属重大事项,发包人应提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的情形: /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2 修改为: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11.3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1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增加 12.6款: 12.6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及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 扩大损失。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 质量标准为合格,满足国家、河北省、雄安新区相关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适用的规范、标准有更新时,以最新版本为准。若出现国家、河 北省、雄安新区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以其中较高要求的规定为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 至迟不得晚于第 11.1 款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 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 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增加: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 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 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 12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11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留存影像 资料。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本项修改为: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6 小时向承包人提 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 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 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监 理人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2 项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增加 13.7款: 13.7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双方在 30日内 无法协商一致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自行指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3.5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 符合河北省、雄安新 区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 14.1.2 项修改为: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 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 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 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增加 14.4款: 14.4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 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 11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 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按《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版)》(雄 安集办发〔2020〕35 号)、《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基础建设发〔2020〕48 号)的规定及此规定的最新要求执行。 15.2 变更权 本款增加: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5.3 变更程序 本款修改为:发生工程变更时,按《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 订版)》(雄安集办发〔2020〕35 号)、《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 理办法(试行)》(基础建设发〔2020〕48 号)的规定及此规定的最新要求执行报批程序,工程 变更导致的价格调整按照本合同第 15.4、15.5款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修改为: 变更对合同价格有影响时,应按以下办法确定变更价格: 15.4.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1)如果取消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某项或某部分合同工作,则该取消工作的价格不予 支付。 (2)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仅有一条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该变更工作的增减工程量 纳入适用的清单子目中,综合单价的确定办法比照合同中关于“对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修订”的 约定执行; 11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有多条(≥两条)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该变更工作的增减工程 量纳入适用的清单子目中单价最低的清单子目中,综合单价的确定办法比照合同中关于“对合同工程 量清单进行调整修订”的约定执行。 (3)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或政府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核定。 (4)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按照 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及工程费用标准等计价依据、保定市《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信息价有最高价、 最低价时,按中间平均价计取,下同)或市场价确定分析单价后,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综合 单价,综合单价=分析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投标总价÷最高投 标限价)×100%,报价浮动率百分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材料设备有信息价时,先采用信息价; 没有信息价时,承包人应市场询价并提供至少三家询价记录,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若某单项 材料设备总金额达到国家和雄安集团规定招标额度的,承包人应采用相应采购方式。变更的单价应 由发包人(或政府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定。 15.4.2 单价措施项目 已标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若已标价措 施项目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按照河北省现行消耗量定额 及工程费用标准等计价依据、保定市《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信息价有最高价、最低价时,按中 间平均价计取,下同)或市场价确定分析单价后,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 =分析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报价浮动率百分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材料设备有信息价时,先采用信息价;没有信息价时,承 包人应市场询价并提供至少三家询价记录,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变更的单价应由发包人(或 政府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定。 15.4.3 重新提出综合单价子目的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以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等费 率项目的费、税调整,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取费水平相应调整计算。 15.4.4 如果本项目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本款修改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1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均应按变更程序办理。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经济效益以及与 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发包人决定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 应按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6 暂列金额 本款修改为: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8 暂估价 本款修改为: 15.8.1 达到国家和雄安集团规定招标额度的暂估价项目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达到国家和雄安集团规定招标额度的,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双方共同确认的中标价格作 为结算依据;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已经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达到国家和雄安集团规定招标额度的,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中标价格作为结算依据;与 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已经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3)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 案和工作分工。 15.8.2 未达到国家和雄安集团规定招标额度的暂估价项目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未达到国家和雄安集团规定招标额度 的,由承包人比照“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由监理人、造价咨询机构和发包人 共同确认价格。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未达到国家和雄安集团规定招标额度的,应 按照“变更的估价原则”的约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格,由监理人、造价咨询机构和发包人共同确认价格。 15.8.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 15.9 款: 15.9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2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因人工价格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a.施工期内(不包括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的工期),仅当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 造价管理总站发布最新调整人工价格的文件时,调整合同价格; b.人工费价差=Σ河北省定额各类综合用工数量×各类综合用工差价。当人工价格上涨时,各类 综合用工差价=河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文件的保定市各类综合用工指导价(当有雄安新区指 导价时,采用雄安新区价格,下同)-1.05×max(基准日期的保定市各类综合用工指导价,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人工单价);当人工价格下降时,各类综合用工差价=河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文 件的保定市各类综合用工指导价-0.95×min(基准日期的保定市各类综合用工指导价,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中人工单价);因人工费调整引起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调整按河北省文件规定标准计 算。 (2)因材料设备价格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a.调整范围:施工期内(不包括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的工期),仅对有保定市造价信息的且合 同约定调价的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不进行价格调整,工程结算时按合同具体 约定扣除费用;发包人供应的设备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依据,不计入工程总造价。 施工期内合同约定调价的主要材料包括: / 。 b.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调整 ①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施工期和基准日期所在月份保定市当月造价信息调整价格(以 下简称“施工期信息价”和“基准日期信息价”);特别注明:基准日期信息价不一定是基准日期前最 新发布的信息价(因为当月信息价发布时间可能晚于基准日期)。 ②对于某项材料及工程设备,当施工期信息价>1.05×基准日期信息价时,调增合同价格,材料 或设备价差=(施工期信息价-1.05×基准日期信息价)×河北省定额材料消耗数量或设备合同数量, 材料及设备价差引起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调整按河北省文件规定标准计算。 ③对于某项材料及工程设备,当施工期信息价<0.95×基准日期信息价时,调减合同价格,材料 或设备价差=(施工期信息价-0.95×基准日期信息价)×河北省定额材料消耗数量或设备合同数量, 材料及设备价差引起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调整按河北省文件规定标准计算。 ④对于某项材料及工程设备,当 0.95×基准日期信息价<施工期信息价<1.05×基准日期信息价时, 12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不调整合同价格。 c.合同价格不因施工机械价格波动而调整 (3)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竣工结算时办理。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修改为: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6.1款〔物价波动 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 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本款修改为: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与计价方法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现行各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 河北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相应规定;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示尺寸计算。 除工程变更(包括施工图设计相比招标图纸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说 明中允许合同签订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图纸共同核对并修正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 的清单项目外,竣工后其他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最终计价结算数量均不得超过相应合同工程量清单数 量(也即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工程量不予计价结算支付),相关计量计价与结算规则另见招 标工程量清单说明。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及单价措施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计量计价;总 承包服务费项目根据服务工作量及费率计价;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项目根据分部分项 工程及措施项目计量与计价情况,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取费水平相应调整计算。 12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及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按照下列约定对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修订,并按《中国雄安集团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办法(修订版)》履行审批程序: 1)对于因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相比招标图纸变化导致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漏项、项目特征不 符的情况,按照“变更的估价原则”确定价格; 2)对于因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相比招标图纸变化导致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单价子目工程量变 化进行调整;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允许合同签订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图纸共同核对并修 正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进行调整; 3)除发包人要求变更措施项目原因外,项目实施阶段承包人不得再以措施项目清单漏项、项目 特征不符或工程量偏差等理由要求修改合同工程量清单或调整合同价格; 4)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为:当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为增量变化,且 增加工程量超过 15%时,超出 15%以外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比照本合同“变更的估价原则”中相应“清 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的情况进行重新定价(即:此部分工程量不采用原合同综合 单价);除前述情况外,其他工程量变化(包括工程量为减量变化、工程量虽为增量变化但增加工 程量未超过 15%等情况)按合同约定调整后均采用原合同综合单价。 5)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以及其他总价措施等费率项目的费、税调整,根据分部分 项工程项目清单调整情况,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取费水平相应调整计算。 17.1.3 计量周期 计量周期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前按月办理计量与计价,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办理竣工结算; 工程开工当月不办理计量与计价,从次月开始办理。 17.1.4计量与计价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承包人应统计当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价格,于每月 5 日前将计量手册报送至监理人;监 理人应于每月 9 日前完成审核签字;发包人代表应于每月 10 日前完成审核签字;承包人应于每月 11日前将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计量手册报送至造价咨询单位,同时,一并上报至财政评审单位;造 价咨询单位应于每月 15 日前出具审核报告,同时,将审核报告报送至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代表报 送至财政评审单位;财政评审单位每月 18 日出具支付意见书;承包人每月 20 日前根据最终确定的 意见完善计量手册,打印装订,签字盖章完成;发包人每月 22日会签完成;承包人每月 23 日依据 会签完成的计量金额,上报下月资金计划;次月 10 日前,完成付款。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 12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 复核的,监理人有权予以核减工程量。 (4)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工程量不得重复计量,监理人应加强累计数量审核,每月计量数量之和应与累计计量数量 相等。 (6)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限报送计量与计价报表,发包人有权对当期计量与计价不予办理 审批及支付,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与计价报表进行审核。 (8)施工阶段 BIM(含 CIM)建设及应用费、CIM 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审查费(按审查单位收 费标准向承包人据实结算,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反复审查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在 BIM、CIM 数据经雄安新区 CIM 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审查通过后一次性支付。 17.2 预付款 本款修改为: 17.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开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及施工设备进场、购买工伤保险及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 (1)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不包括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列金额合计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合计金额)的 10%。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由承包人在开工日期前且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 提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给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且合同签订 并开工后 30个工作日内预付工程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计量与计价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50%之前不予扣回。在 计量与计价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50%之后开始扣回,在计量与计价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 价的 75%前全部扣完,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履约状况,选择一次性或分期从工程进度付款中扣 回。 17.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需承包人提供银行出具的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期 限为预付款全部扣回为止。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不得用于 12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 担保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 赔预付款担保,并解除合同。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备履约能力的政策性、开发性及大中型商业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 撤销、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项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计量与计价报表经发包人签批后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期计量与计价金额; (2)本期应扣减的甲供材料款(扣减办法:当发包人实际供应数量不超过承包人投标材料数 量时,在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前提下,应扣材料款=实际供应数量×招标文件标明的材料单价+ (承包人投标材料数量-实际供应数量)×60%×招标文件标明的材料单价;当发包人实际供应数 量超过承包人投标材料数量时,应扣材料款=承包人投标材料数量×招标文件标明的材料单价+ (实际供应数量-承包人投标材料数量)×发包人实际采购材料单价。); (3)本期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违约金; (4)本期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返还的的支付保留金(含质量保证金)(支付保留金按前述 三项合计金额的比例计算;若承包人已经提交了履约担保、质量担保等其他保证方式,不再扣质 量保证金。); (5)本期应支付/扣回的预付款。 (6)本期应扣减的其他费用。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修改为: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12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4 条〔争 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第 17.3.4(4)目另有不同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审批计量与计价报表并收到进度付款申 请单后 30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 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雄安集团资金支付 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本项修改为: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监理人和承包人予以修正或直接修正。 增加 17.3.5 款: 17.3.5 支付方式 (1) 在财政资金已到位的情况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2) 承包人收款账户信息 A、无需新开立区块链专用账户的供应商 承包人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B、需新开立区块链专用账户的供应商 区块链专用账户开立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供书面收款账户信息 (3)联合体投标信息(如有): 联合体中标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承担的服务内容及金额,资金支付与发票开具按以下条 款约定。 A、发票开具:联合体各方应按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分别向发包人提供相应合法的增值税专用 12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发票。 B、资金支付:发包人应按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合同义务分别支付合同价款。 (4)承包人在请款时,需提供新区本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鼓励承包方在新区设立分公司, 与新区共成长。 (5)根据《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者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雄安集办发[2018]59号规定, 项目承包方应按工程合同价款金额的 0.5%缴纳建设者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最高金额为 300 万 元。签订后合同后,存入“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公司工资保障金”银行专户。农民工工资保障 金可以采用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合同履行期间,雄安新区对农民工工资管理有相 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6)合同履行期间,建设者工资保障金按雄安新区以及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合同履行期间,雄安新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税务信息 本合同按照以下税务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 1.发包人税务信息。 名 称: 纳 税 人识 别 号: 地 址: 电 话: 开 户 行: 账 号: 2.承包人收款账户信息: (一)无需新开立区块链专用账户的供应商 承包方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二)需新开立区块链专用账户的供应商 区块链专用账户开立后,乙方应及时提供书面收款账户信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2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本款修改为: 17.4质量保证金和支付保留金 17.4.1质量保证金比例为 3%,支付保留金包含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支付保留金的计算额 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前,支付保留金比例为 15%;工程项目竣工 验收通过后,支付保留金比例为 10%;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保留金比例为 3%(即质量保 证金);可由承包人出具银行质量保函代替质量保证金,质量保函有效期应超过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30天。 17.4.2 在缺陷责任期满时,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 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或保函,发包人应在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 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或保函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或保 函的返还不计算利息。 17.4.3 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 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本款修改为: 17.5.1 竣工结算申请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一次竣工付款申请单,调整支付保留金 比例。 (2)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期中计量与计价的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应在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 30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及末次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核查表,监理 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核查;监理核查通过后 7 天内,承包人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内容及要 求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工程竣工结算承诺书,签署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移交清单。 (3)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及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 14 天 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 支付结算款的依据,视为承包人认可。 (4)承包人应根据办理完成的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向发包人提交第二次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结算审核及支付 (1)发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30 天内完成审批并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2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发包人应在同承包人共同签署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移交清单后 60天内完成核查,发包人有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合理补充或修正,承包人应积极补充或修正,发包人审核时限顺延。 (3)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审核定案后的 30 天内,审批第二次竣工付款申请单并将应支付款支 付给承包人。 (4)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对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进行 支付。 (5)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同进度付款相应约定。 17.5.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 17.5.1 项〔竣工结算申请〕及 17.5.2 项〔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修改为: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修改为: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收到经监理人审 核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经监理人审核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审核同意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30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同进度付款相应约定。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竣工资料内容及份数:按照发包人要求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准备竣工资料;不少 于 8 套,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套数时,不调整合同价格。 18.3 验收 12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本款修改为: 18.3.1 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 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 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 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 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 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 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折算日利率并单 利计算支付违约金。 18.3.2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8.3.3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 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8.3.4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视为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11.5 款[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8.3.5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2)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 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 不能超过 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 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按发包人届时要求执行 18.6 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组织及费用承担: 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的时间、内容和费用:承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日内完成竣工清场,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 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 还承包人。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本款修改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了按发包人的要求、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 任期及养护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时,除养护期内需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外,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3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本条补充第 18.9款: 18.9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本款仅适用于公路工程项目)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 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本款补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 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 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24个月。 19.2 缺陷责任 增加 19.2.5项: 19.2.5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证金中扣除费用。 增加 19.2.6项(仅适用于公路工程项目): 19.2.6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 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 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 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 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9.7 保修责任 本款修改为: 19.7.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范围为本工程全部永久工程,保修期及保修责 13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发包人要求执行。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9.7.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 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9.7.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9.7.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7.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 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负责据工程项目风险情况、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 险进行统一安排。发包人应将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应包含建筑/安装期、 试车期、缺陷责任期。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作未能在保险期限内完成,发包人负责办理保 险期限延长,延长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期间内,由于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 13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程度显著增加时,承包人应及时 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由于承包人通知不及时,造成变更部分出险 无法索赔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 12小时内通知发包人, 并随后提供书面报告。同时,承包人应及时展开施救、减损工作,保护出险现场、及时清查保险 标的损失状况,准备保险合同单证、相关资产账册和施工日志等索赔资料,按照保险单的要求及 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保险索赔中,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索赔资料,全程参与索赔谈判 并对形成的赔偿结论进行确认。由于承包人报案不及时、提供资料不完整和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 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项后增加: 为落实《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 作的通知》(雄安办字[2019]37号)的规定,招标人将河北省现行规费分列为“工伤保险”和“规 费(扣除工伤保险)”两部分,工伤保险应按工程造价的 1.0‰计算,投标人若认为规费(扣除工 伤保险)不满足实际需要,应在其他相关子目的报价中考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再另行支付。 工伤保险按雄安新区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结算支付。当雄安新区出台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修改为:发包人视工程情况为工程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将承 包人列入被保险人。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保险期限应自施工设备进场时起,至全部施工设备退场为止。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 人承担,并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承包人应按照《雄安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保持施工 期间一直有效。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13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 开工前 3 天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本项后增加: 发包人变更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后增加:若因承包人原因出现工程尚未完工但保险已过期的情况,承包人应主动续保, 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主动续保,因保险过期各类损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由此造 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6.4 项修改为 20.6.4 保险金补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0.6.6 报告义务 本项后增加: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增加 20.6.7: 20.6.7 保险索赔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工程损失的,由承包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 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承包人;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赔付不充分的,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相关损失。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包人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之后,视同承包人已认可 保险公司的损失核定(包括损失原因及损失金额),承包人不得再就该损失内容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承包人在保险索赔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成本(包括保险免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 得向发包人索赔。 工程保险赔款的支付,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款、单笔赔案赔款金额小于 1000 万元的一 般物质损失赔款,经发包人授权,保险公司可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甲供设备和材料部分的 物质损失赔款、单笔赔案赔款金额大于等于 1000 万元的一般物质损失赔款,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给 发包人,再由发包人统筹安排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水灾、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非发承包人原因 造成的爆炸、火灾,飓风、龙卷风、台风、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 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 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 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因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承包人不得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修改为: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 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 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 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 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22. 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修改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3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 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9)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0)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在现场派驻相应人员,且现场派驻的项目经理每月 的出勤率低于 85%。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修改为: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 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上述违约金累计计算。 ②限期改正。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 同时发包人视承包人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 必须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每次限期改正,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 1 万元,上述违约金累计计算。 ③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 约金人民币 2 万元/次;若承包人再在同一事项或不同事项中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 2 次须主动 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1.5 万元,3 次以上(含 3 次)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2 万 元/次,上述违约金累计计算。 ④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人民币【5-20】万元/次。 ⑤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 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合同即行解除。 13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⑥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 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合同即行解除。 ⑦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负责全部赔偿。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限期改正责任追加 1 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一般违约 责任追加 1 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根据第 16.2.2 项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或直接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结算时不予退还,承包 人不得有异议。 (4)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 1 天,应给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 10 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 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②承包人未按施工组织计划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时,每延误 1 天,应给发包人支付签约 合同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延误超过 5 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期的工程进度款;廷误 10 天 以上的,承包人应在 2 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发 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③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按照 11.5 款(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约定 执行,如发包人仍有损失的,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逾期超过 30 天的, 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 ④如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和剩余工程合同 价格中的孰高者。 (5)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①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任 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承包人应 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 10-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承包人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上的,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 值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 5 万元(含 5 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 3 次的,每发 生一例,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②针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 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 10%的),则视为该工序质量为不合 13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 检的结果,按毎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 3 次或连续发现 2 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 3 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 2 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 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 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③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交纳 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 ④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 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造成 发包人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从 所该处分项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6)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 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 1 次,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 3 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 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②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 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 2 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 3 次,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一般违 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 ③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 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 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B、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 0.7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C、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 0.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D、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 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的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 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 (7)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或借用他人资质的,应按转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的签约合同价 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另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人员投入不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 13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①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作,对发包人、监 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监理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給 予一般违约责任及以上的处罚,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人批准外,每缺席 1 次, 承包人须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②对考评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 1 次一 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若连续 2 次或累计 3 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 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 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 3 次或累计 4 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 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含另行发包的合同价差)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承 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9)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①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6.1 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 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 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②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如施工工程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 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 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 损失。 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 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整改。 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 2 次,或累计被投诉 3 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一 般违约责任。 (10)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 续拖延被投诉 2 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②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民工釆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 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 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 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③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 垫付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先行垫付民工工资金额的 两倍作为补偿。 14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1)导致发包人被执行、被协助执行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自行清偿对外债务,若因承包人外欠债务原因而导致发包人被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 单位执行款项的,或者被要求协助冻结扣划款项的,则除相关执行款项、协助冻结扣划款项从应付 承包人款项中扣除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执行、协助冻结扣划款项 10%的违约金。 (12)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 1 次一般违约 责任。 (13)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被解除工作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或划拨给其他有能 力的施工单位。 (14)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 ①由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出具书面警告给承包人。 ②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两天内,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发包人将出具《违约责任通 知书》给承包人。 ③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于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 ④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送达承包人的方式为下列任一种: (a)承包人或其本工程的指挥长或项目经理签收; (b)发包人以挂号邮寄送达。 (15)承包人发生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以及发包人为维权所产生的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鉴定费、保 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本项修改为: 出现第 22.1.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 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部分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①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 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合同即解除。 ②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在 2 日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 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 ③停工 3 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对承认已发 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计量、计价,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 14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 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④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 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⑤在承包人收到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 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⑥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50%时,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 (2)解除全部合同 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①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全部合同的条 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合同即解 除。 ②承包人接到解除全部合同通知后,必须在 2 日内,必须停止工程施工,并在 10 天内将机械、 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 3 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 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 ③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 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 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承包人在收到解除全部合同通知后,发包人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 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⑤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 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 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 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5)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 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 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 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①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 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按承包人填报单价支付费用,但不包括利润;②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 人在施工现场的临时工程的,由发包人支付租金,费用另行协商;③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不支付费用。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4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本项修改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 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 理。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本项修改为: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在养 护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承包人应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 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3.4 发包人的索赔 增加 23.4.3项: 23.4.3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处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14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4.3.4 争议评审组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 24.3.5 争议评审组作出书面评审意见的期限: / 25.其他补充条款 25.1保密要求 (1)承包人对其获取或知悉的秘密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仅限于在承包人及发包人双方合 作内容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领域,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承包人中与合作内容无关的 其他雇员。 (2)在承包人及发包人双方合作存续期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授权,不得因任何理由,擅自披 露、泄露、超范围使用项目相关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取走使用秘密信息载体。 (3)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秘密信息保护和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秘密信息载体,严格保守秘 密信息。 25.2其他 财政支付中心(投资评审中心)在项目竣工后,要对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出具的项目结 算报告作为结 算工程价款、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重要依据。 14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4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附件二:承包人配备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 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六:保密责任协议书 附件七:“廉洁雄安”共建协议格式 附件八: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用工承诺书格式 附件九:安全生产承诺书 附件十:建设者工资支付承诺书 附件十一: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核查表 附件十二:预付款/进度付款/竣工付款/最终结清申请单 附件十三: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 附件十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内容及要求 附件十五: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移交清单 附件十六:工程竣工结算承诺书 附件十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 附件十八:工程质量保证保函 附件十九:雄安新区、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近期发布管理办法摘录 附件二十:预付款担保格式 14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合同总金额(含税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其中: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14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税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税率_____。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 调整。 其中: (1)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专业工程暂估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另有约定综合单价可调的部分除外)。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 承包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号: ; 承包人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招标文件、答疑文件; (8)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含清单说明);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关于工程量清单的所有说明不属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填报的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及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节其他要求。 (12)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4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 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 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 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14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15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二:承包人配备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 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注:我方投入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将不低于招标文件中“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四节中“其他管理及技术人 员要求”要求的最低数量和资格。在本表后应附相关证件材料。 15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 备名称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交货 方式 交货 地点 计划 交货 时间 备 注 15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5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发包人名称): 就贵方(以下称“受益人”)与 (填写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签订的 (合同名称), (填写开立行名称) (以下称“我行”)承 诺有资格开立本保函。 我行现已接受申请人的请求,愿向受益人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相当于合同金额 (填写比例) 的独立银行保函。 因此,我行及其法定继承人和受让人,根据本保函无条件地、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地按照受益人要 求向受益人支付总金额不超过 (大写: )的一笔或数笔金额: 1.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我行在收到受益人书面索赔通知后,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异议,我们即在【】个 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受益人提出的、不超过保函总金额的款项,按受益人要求的方式支付给受益人。受益 人出具书面索赔通知内容仅需列明索赔金额以及索赔事由,无须提供任何证明证据,且无须申请人同意。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本保函项下任何付款不包括或不扣除由任何单位因任何原因 征收的或将征收的税费、关税、手续费及代扣费用。 3.本保函构成我行对受益人直接和独立的责任。申请人与受益人发生任何纠纷,或申请人提出任何抗辩 和异议,均不影响我行按本保函无条件且无追索的支付款项。 4.我行进一步同意并承诺,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合同文件内容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不论是否通知 我行,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此保函项下的责任。 5.根据本保函约定,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通过书信形式提出。在此形式下,只需提交加盖受益人单位公 章的索赔通知即可。索赔通知必须在保函有效期内发出,我行认可的送达地址如下: 。 6.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受益人与申请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或者在本保函到期前【】申请人的合同义务尚未完成的,受 益人有权要求申请人向我行提交保函延期申请,经我行书面同意后,保函予以延期。如果申请人在保函到 15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期前【】天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完延期的,则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在【】工作日 内向受益人支付本保函的担保余额。 7.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8.本保函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URDG758)。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15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六:保密责任协议书 保密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 (甲方) 承包人: (乙方) 基于乙方承担工作的原因,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或雄安新区相关的秘密信息。为了加强保密管理, 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防止秘密信息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披露的目的 甲方为实现本交易的需要,自主决定向乙方披露或允许乙方获得甲方保密信息。但是,甲方并不因本协 议的签署生效而当然承担向乙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确保本交易做成之义务。如双方处在谈判中,甲方保 留终止谈判的权利。 第二条 秘密信息范围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 (1)本协议所称秘密信息是指乙方获取或知悉的与甲方相关,或与雄安新区相关的重要信息、资料和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央文件、政府会议精神、制度文件、领导讲话及批示、各类数据、参考资料、工作 方案、建设方案、规划信息、征迁信息、项目进度安排、财务数据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等以及上述信 息的衍生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不管这些信息或资料采用何种媒介作为载体。 (2)甲方与甲方“客户”订立的合同条款、甲方与甲方的“客户”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甲方的“客 户”就彼此间的合作关系或机密资料进行的任何协商、讨论或谈判、任何拟定之安排或协议,任何正在协商、 谈判中的经营或运作计划,或与前述协商、讨论、谈判、安排或协议相关的任何其它资料。 (3)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前向乙方透露的上述保密信息。 (4)乙方从其他渠道获取的甲方保密信息,以及任何包含甲方信息的第三方保密信息。 (5)直接和间接反应上述信息的任何技术材料、分析、评估、调研、建议、协议、报告及其他文件。 第三条 秘密信息载体 秘密信息的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 盘等,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信息、网络、电子、纸质、存储介质及一切承载秘密信息的介质。 第四条 保密义务人 乙方是本协议所称保密义务人。 通过乙方获取或知悉上述秘密信息的乙方雇员或与乙方相关联的第三方泄密的,视为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15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五条 保密义务 5.1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者授权: (1)不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信息传播方式使任何第三方或乙方中与合作内 容无关的其他雇员知悉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合作事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发布、提供保密信息; (3)不得因任何理由,擅自披露、泄露、超范围使用上述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取走使用秘密信息载体。 (4)不将保密信息私自抄录、拍照、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甲方规定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 /浏览、复制、传递; (5)不得邀请或带领任何人参观甲方的项目场所、工作场所、资料(不限于 图片、数据图表、文档、样品 等)保管地点、关键场所、施工地点和其它保密场所; (6)不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保密信息。 5.2 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 何保密信息。 5.3 乙方因合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 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存储介质,均归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第三人所有。 5.4 乙方同意,合作结束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合作期间接触、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如同合作期间一样的保密 义务,直至该保密项目正式发布。 5.5如乙方发现秘密信息被泄露,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六条 使用限制 乙方同意只在【】项目工作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1)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任何更改。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明示、暗示、直接或间接)将“保密信息”披露、公布、散布、转让、 许可或分发给【】项目外的人员。 (3)若发现甲方保密信息泄露或非授权使用情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可能及合理的措施与甲方 共同防止保密信息进一步扩散。 (4)乙方不得于【】项目之外使用“保密信息”,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5)乙方同意在未获得甲方“客户”书面许可之前,不因自身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而使用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强制披露 如果乙方根据适用的法律程序或行政强制性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乙方应: (1)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该“保密信息”的甲方,由甲方判断是否属法律法规强制性披露要求,并确定披露范 15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围。 (2)若确属法律法规强制披露要求,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建议执法部门与甲方联系,由甲方提供相关保密信息。 (3)若乙方被强制要求直接向执法部门披露,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 (4)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接到强制披露要求后,均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 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5)从要求披露该“保密信息”的司法或行政机构处获得书面的担保或确认,以确保该司法或行政机构对该被 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采取法律要求的最高级别的保护,并在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所允许的最小范围内披露 该“保密信息”。 (6)若乙方被强制要求披露的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则乙方应同时通知甲方及甲方“客户”,以便甲方及/ 或甲方“客户”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7)乙方不得于日常生产经营外不合理地创设条件以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披露要求,否则视为违反本协议中的 保密义务。 第八条 限制宣传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媒体、宣传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 报纸、宣传材料、广播、电视、杂志等发布与【】项目的任何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甲方的“客 户”的合作关系、合作领域、合作金额、当前合作项目、客户信息,甲方与甲方的“客户”正在或即将进行某 种磋商、或缔结某种合作关系的可能性;或甲方与甲方的“客户”即将缔结、已缔结、或已终止某种合作关系 的事实等。 第九条人员信息安全管理 9.1内部人员管理 9.1.1乙方须梳理关键岗位人员清单,清单包含可接触到甲方项目相关信息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业务、项 目经理、文控专员、施工人员等人员; 9.1.2乙方须建立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推广执行; 9.1.3关键岗位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信息安全责任,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信用度审查; 9.1.4乙方应针对关键岗位人员开展信息安全培训,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奖惩制度,提升员工信息安全 意识; 9.1.5乙方应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违规处罚案例等; 9.1.6乙方应明确要求知悉项目的人员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无关的任何人员谈论与工作内容及相 关信息; 9.1.7对于信息安全关键岗位的离职人员了解动机和去向,同时开展信息安全审计,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发送、 15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电脑日志审计、信息资产移交等; 9.1.8对离职人员进行书面保密提醒、权限注销、物品清退、信息资产移交、签署离职保密协议,有可能情 况下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9.2外部人员管理 9.2.1乙方须对外来人员进行管理,来访人员须登记备案,明确访问区域; 9.2.2 外来人员须有本单位员工全程陪同,只可进去访问区域,不可独自在项目地点、施工地点、办公区 逗留。 第十条 秘密信息管理 10.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秘密信息保护和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秘密信息载体,严格保守秘密信息。 10.2乙方应与所有接触秘密信息的乙方雇员或与乙方相关联的第三方另行签署保密协议,告知其秘密信息 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10.3必须设立涉密资料专用计算机,专人负责,专机专用。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参照国家有关保密设备的管 理。 10.4双方合作终止后,乙方应停止使用上述秘密信息,归还秘密信息载体,再复制、衍生品或其他无法归 还的,应根据甲方要求全部删除或销毁。 第十一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或销毁 11.1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时或在甲方以书面方式要求时,乙方应立即返还或销毁所有根据本协议所接受的 披露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及对“保密信息”的概 述摘要,并向甲方提供已经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的书面确认。但有以下情形的,乙方在获取甲方的事先书 面同意后,可以不予返还: (1)在甲方要求返还保密信息时,该保密信息因其特殊性质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 (2)在甲方要求返还保密信息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被销毁,不具有返还可能性。 11.2在甲方要求返还保密信息时,乙方根据法律规定需继续保持保密信息的复印件、复制品,但乙方应遵 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所有权 12.1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本保密协议旨在约束乙方对甲方披露信息的保密义务,相关内容均 不得被视为向乙方授予保密信息的任何专有权或所有权。“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 的转让或许可,乙方也不能在【】项目之外使用“保密信息”。 12.2若“保密信息”为甲方“客户”提供,则甲方“客户”为“保密信息”所有人。“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甲方“客 户”对“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的转让或许可,乙方不得在合作目的之外,或超出甲方“客户”以书面方式做出 15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的许可范围使用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保密期限 自乙方实际获取或知悉秘密信息之日起,至甲方明确书面通知解除保密义务或秘密信息被依法公开并为公 众知悉之日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双方确认,根据“保密信息”的特性,仅仅在金钱上的赔偿将无法满足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所造成的 损失。为更有效地保护各方利益,双方同意并认可当出现任何针对甲方的违约或预示违约行为时,在法律 或公平原则所提供的权利救济之外,甲方有权: (1)在不提供任何实际损害证明的前提下,获得针对任何预示违约行为或实际违约行为的禁令,包括但 不限于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须尽一切努力尽快消除泄密事件对甲方造成的 不利影响或在甲方的要求下配合甲方积极止损。 (2)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无权使用信息费和其他相应违约赔偿;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给甲方造成重大或致命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甲方遭受第三方的控 诉或者被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丧失潜在的商业合作机会,失去原有的竞争优势等,乙方应向甲方承担 至少 10000000 【壹仟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偿。依乙方违约行为对甲方的损害程度,甲方保留向公权力机构形式维权起诉、追究 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14.2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造成秘密信息泄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5.1法律适用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按其解释,而不适用其冲突法规范。 15.2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诉讼管辖。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6.1签约授权公告 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拥有签订、履行本协议及其附属文件的必要权限,并已采取一切措施使交 16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付及履行义务有效力。甲方确认,本协议的内容取代协议签订前各方及其代理人关于本协议约定事项的所 有明示或默示之声明、担保、备忘、承诺、草案及其他书面或口头的保证与安排(本协议再次确认的除外)。 在本协议约定事项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以非本协议所列条款向其他方主张权利。 16.2协议语言 本协议、本协议附件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或口头信息传递均应采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相关书面 或口头信息以两种以上(含两种)以上语言文字传递时,则中文为适用的标准语言文字。 16.3协议整体性及修订 “本协议”是双方间就相关主题的完整理解,除非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修订,且由双方签署, 否则此类变更或修订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16.4可分割性 若“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当被视作无效,但是“本协议”中其 他条款继续有效。 16.5弃权 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 被放弃。 16.6文本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公章): 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6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七:“廉洁雄安”共建协议格式 “廉洁雄安”共建协议 甲方: 乙方: 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 国家大事。创造“雄安质量”,建设“廉洁雄安”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为加强工程建设中 的廉洁建设,规范各项活动中双方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 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 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中国雄安集团纪委监督电话:0312-5673189、监督邮箱: xajtxfjb@163.com)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重点工程项目“五不准”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品礼金、购物卡、电子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与乙方发生借贷、租赁或合伙经营等个人经济关系。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 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旅游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工程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向乙 方或相关单位强行指定单位;不得向乙方或相关单位推销某种特定产品、材料和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 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电子红包、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 处费、感谢费等;不得与甲方有关人员发生借贷、租赁或合伙经营等个人经济关系。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 16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国(境)、旅游等提供便利。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 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 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 效。 第六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16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八: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用工承诺书格式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用工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省、新区的法规政策,大力促进新区就业,规 范劳务用工行为,保证工人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一、我单位承诺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将提供个就业岗位在新区内进行招录(此处岗位数量由各 县与中标单位协商确定)。 二、我单位承诺依法进行施工作业和用工管理,不使用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如实提供劳务人员实 名制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基本情况表备查。 使用劳务工人, 保证做到先培训, 经培训合格后上 岗,特殊工种和机械操作人员(如挖土机、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灰土拌和机、吊车或起重设备等机 械操作工人及电工、电焊工等)持证率达到 100%。 三、我单位承诺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劳务工人合同签订率达到 100%,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详细约定劳务作业的内容、计价方法、支付劳动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贵任,并经双方签 字(章)认可,并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严格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劳务费,并负贵监督劳 务公司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中,杜绝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四、我单位承诺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成立劳务工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是处 置工资纠纷在企业和项目的第一贵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 行垫付,并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对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我单位派人在第一时间赶 赴现场控制局面,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如我单位 发生资金矛盾时,同意无条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我单位承诺在工地张贴建筑劳务工人工作纠纷处置告示,公布劳务工工作管理制度,发生纠纷的 处理程序,我单位在工地公布负贵处理纠纷的人员姓名、电话和地点。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好每起纠纷。 六、如我单位未履行以上承诺,自愿按照规定接受惩戒措施,记录不良行为录入诚信档案处理。 七、本承诺书作为合同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承诺单位(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16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九:安全生产承诺书 安全生产承诺书 致: 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实现“优良工程”、“安全工程”双目标,我单位特作如 下承诺: 1.保证在施工现场进出口醒目处设立施工安全(警示)规则。 2.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工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并认真落实各项施 工安全管理规定。 3.所有工程施工作业人员都要是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须有相应的技术 资质证书。 4.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部位等处都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5.工程施工中需要的各种辅助材料(设备)要有产品合格证书,辅助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 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工程施工原材料质量都要经过检验合格后的产品。 7.我单位愿意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监督单位(人)及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的监督。 8.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我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注:以联合体投标,可仅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6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十:建设者工资支付承诺书 建设者工资支付承诺书 致: 为确保该项目建设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单位特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 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 号)和《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 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者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和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建设者工资。坚决做到不拖欠、不克扣或变相克扣建设者工资。 2.依法与建设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与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并报项目监理人备案。合同内 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支付时间等。建设者工资支付凭证及时报贵公司备案。 3.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我单位承诺由贵公司直接使用建设者工资支付保障金代为支付。 (1)超过劳动合同规定时间,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 (2)因拖欠建设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以及判定有相关苗头隐患的; (3)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建设者合理诉求事项无法认定的; (4)新区管委会或雄安集团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障金支付的情形。 四、如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我公司按规定支付代付工资的本金和利息,并愿意向贵公司缴纳不低于 工程总额 5‰的违约金。 5.我单位在雄安新区发生一次第三条所列情形,经贵公司核实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一年内不再 参加雄安集团的招(议)标工程项目。 承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16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十一: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核查表 (工程项目名称) 年 第 期 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核查表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6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工程项目名称) 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核查表 年 第 期 施工单位:(章) 序号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对应合同清单 编码 计量 单位 本期已完 合格工程 数量 累计已完 合格工程数 量 核实本期已完 合格工程数量 核实累计已完 合格工程数量 质量验收是 否合格 核查监理工 程师签名 施工单位编制人: 施工单位审核人: 编制日期: 16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十二:预付款/进度付款/竣工付款/最终结清申请单 预付款/进度付款/竣工付款/最终结清申请单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建设单位) 根据合同关于 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在 年 月 日前支 付 款(大写) (小写: ), 请予以审核。 其中: 1、本期计量与计价金额: 2、本期应扣减的甲供材料款: 3、本期应扣减的违约金: 4、本期应扣减/返还的支付保留金、质量保证金: 5、本期应支付/扣回的预付款: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造价咨询机构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八份,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两份。最终结清省去造价咨询审核。 16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十三: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 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约合同价 元 申请结算金额 元 建设资金来源 实际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结算资料 详见《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移交清单》及对应资料 本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具备工程竣工结算条件, 现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施工单位(公章):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日期: 监理单位意见: 本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实际开、竣工日期属实。 监理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本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竣工资料……;实际开、 竣工日期属实。 部门负责人: 日期: 建设单位成本(造价)管理部门意见: 结算相关资料已接收,同意启动竣工结算审核。 部门负责人: 日期: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意见:同意启动竣工结算审核。(签章) 注:1、本表共两页,一式六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两份;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正式启动竣工结算审核。 17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十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内容及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套数 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二套。 二、竣工结算资料内容及要求 1、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签章原件)、经监理确认的末次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核查表 2、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移交清单(签章原件) 3、工程竣工结算承诺书(签章原件) 4、工程竣工结算书(签章原件,同时提供专业计量计价软件格式和(或)Excel格式) 5、支撑结算书工程量的专业计量软件版文件(优先)或工程量计算表(Excel格式) 6、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发包人保存部门提供原件,用完后返还) 7、补充协议(发包人合同保存部门提供原件,用完后返还) 8、招标文件及电子版、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发包人保存部门提供原件,用完后返还) 9、投标文件及电子版(原件,用完后返还) 10、工程勘察报告(发包人保存部门提供原件,用完后返还),详见附件。 11、原始地貌标高 12、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交底、图纸台帐(原件,用完后返还) 13、施工图设计文件 CAD电子版及图纸台帐(发包人管理部门提供,若需施工单位提供应另通知) 14、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用完后返还) 15、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支撑措施项目计量的施工方案(原件,用完后返还) 16、本工程全部图纸会审记录及台帐(原件,用完后返还) 17、本工程全部工程变更单、完工确认单及台帐(原件,用完后返还) 18、本工程全部工程变更台帐(发包人管理部门提供) 19、工程变更发包人批复及台帐(发包人管理部门提供) 20、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原件,用完后返还) 21、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台帐 三、其他要求 1、以上内容若本工程不涉及,或已注明由发包人相关部门提供的,不需施工单位提供。 2、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1)当施工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时,结算书分三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按合同工程 量清单(包括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其进行的调整)编制;第二部分按工程变更(含图纸会审)以及其他结算费 用编制,新组价的清单项目必须提供单价分析表;第三部分为材料设备价差及暂估价调整。(2)当施工合同采 用定额计价时,结算书分四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按单位工程的分部、子分部专业或 17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部位编制;第二部分以工程变更文件(含图纸会审)为依据,按单位工程的分部、子分部专业或部位编制;第 三部分为材料设备价差调整;第四部为其他结算。前述内容若本项目没有相关事项,后面部分的内容顺序递进。 3、工程竣工结算书装订:分册组卷,A4幅面,左侧胶装及硬封皮,每册附本卷目录,第一册附分卷总目 录及本卷目录 4、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变更、材料设备认价单等应分土建、安装专业整理装订。 5、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施工单位、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6、对于送审资料为复印件部分,发包人代表应审核签认并盖章,作为确认真实有效性的依据。 17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十五: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移交清单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移交清单 工程名称: 序号 内容 备注 一 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内容及要求》范围 内 1 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原件) 2份 2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移交清单(原件) 2份 3 工程竣工结算承诺书(原件) 工程竣工结算书 施工设计图及图纸台帐(原件) 图纸会审记录及台帐(签章原件) 工程变更单、完工确认单及台帐(签章原件) …… 二 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内容及要求》范围 外 施工单位:(章) 建设单位:(章) 造价咨询机构: 经办人: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17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十六:工程竣工结算承诺书 工程竣工结算承诺书 (建设单位): 我公司承包的 合同名称(编号) 工程已于 年 月 日全部通过竣工验收,现 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整理、编制、报送工作,现向发包人作如下承诺: 一、我方向发包人报送的所有竣工结算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我方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 方承诺不人为设置结算数据审核障碍,在所报送结算有关工程量、价格的数据计算信息方面没有隐藏行为, 否则按每一处在竣工结算金额中扣除二万元。 二、发包人已向我方书面告知其对本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要求(另见我方签收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报送内容及要求》),若我公司所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存在不满足相应要求的情况,除发包人要求或同意 我方补充、完善、修改、替换相应资料外,任何情况下,我方不再提出补充、完善、修改、替换《工程竣 工结算资料报送内容及要求》范围内结算资料的要求,并承担由此导致不能支撑相应内容准确结算及竣工 结算工作延误的责任,同意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进行结算。 三、我方承诺所报送结算工程量数据基本准确,有理有据,执行合同约定;若工程量审减率大于 5%(工 程量审减率=全部工程量审减总金额/竣工结算报审总金额),我方同意结算审核时限顺延 30天,并按发包 人与本项目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所签合同额的 20%承担责任(从竣工结算金额中扣除);若工程量审减率 大于 10%,我方同意结算审核时限顺延 60天,并按发包人与本项目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所签合同额的 50% 承担责任(从竣工结算金额中扣除)。 四、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我方将全力配合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的审核工作进度, 及时补充发包人要求补充的结算资料。(以下无正文) 承包人:(公章) 年 月 日 17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十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 工程名称: 合同名称及编号 签约合同价 元 大写(人民币): 竣工结算送审金额 元 大写(人民币): 竣工结算审增金额 元 大写(人民币): 竣工结算审减金额 元 大写(人民币): 竣工结算审定金额 元 大写(人民币):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1、送审金额+审增金额-审减金额=审定金额;2、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同意”、署名、盖章后生效。 17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十八:工程质量保证保函 工程质量保证保函 保函编号: 致: 鉴于你方建设的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已于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已达到备案机关的备案要求,且你方与 (乙方)在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了保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又鉴于我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名称)[法定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乙方)的请求委托,同意按下 述条款为乙方恰当履行本合同出具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保函。 兹就以下事项出具本保函: 1、考虑到本合同的各项约定,我方特此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承诺,以此保函保证并 受其制约。在收到你方要求支付部分或全部的保证金的通知时,无需你方提出任何 证明或证据,也无权要求你方解释任何原因,将于7日内无条件的和不可改变的向 你方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RMB ¥ )(以 下简称“担保金额”)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并放弃任何向你方提出异议和追索的 权利。 2、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 更、解除、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 3、我方确认本保函将保持充分有效,直至下列事件之一发生: (1)你方将本保函的原件按上文注明的我方法定住址返还我方; (2)按下文规定,本保函到期。 4、本保函自__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本保函将在乙方已经完成本合同所规 定的保修义务,并已得到你方向乙方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之日后56天,即: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根据本保函第5条延长的有效期而确定的日期失效,除 17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5、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在上述失效日期前,只要收到你方就此发出的要求延长本保 函有效期的书面通知,我方将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按你方的书面要求延长本保函 的有效期。 6、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担 保 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开立日期:______年_____月 ___日 注:如非法人代表签字,请附签字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17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十九:雄安新区、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近期发布管理办法摘录 1、《中国雄安集团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2、《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3、《关于划定雄安新区移动源污染物低排放区的通告》 4、《雄安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5、《河北雄安新区 2019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6、《河北雄安新区配套服务项目建设及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7、《雄安新区雄安站枢纽片区建设期相关配套项目管理规定》 8、《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 知》 9、《中国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10、《河北省雄安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1、《雄安集团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2、《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1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 14、《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5、《雄安新区施工场地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与“三个全覆盖”技术方案》 16、《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手册》 1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18、《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防汛工作的通知》 19、《关于更新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20、《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易涝积水点整治确保安全度汛的函》 21、《关于切实做好“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 22、《关于全面开展防汛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3、《关于全面开展防汛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4、《关于做好近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25、《关于做好近期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17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26、《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8 年第 2 号令)》 27、《河北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8、《河北雄安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安全 生产“双控”机制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9、《雄安新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30、《关于共同开展工地气象服务的函》 3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 32、《2020 年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北雄安新区重型柴油车专项治理方案》 《河北雄安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33、《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34、《关于印发《雄安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35、《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36、《关于印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实施排放备案登记和标志管理制度》的通知》 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8、《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39、《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0、《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配套服务项目建设及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1、《关于印发《中国雄安集团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42、《雄安集团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43、《雄安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出入口及指引牌参考样式》 44、《中国雄安集团及容东片区参建单位安全帽和反光心使用方案》 45、《中国雄安集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46、《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47、《关于印发《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48、《关于规范集团建设工程脚手架使用要求的通知》雄安集办发【2020】120号 注:承包人应当遵守发包人已经发布的管理办法及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招标文件附件所 17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摘录的有关内容。对承包人进场后直至竣工期间发包人所发布的文件及管理办法,承包人亦当遵守 执行。 18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件二十: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保函 编号: _ (受益人): 鉴于保函申请人 (以下简称保函申请人)与贵方于_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_ 的《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贵方已根据主合同约定向保函申请人支付 预付款(币种)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为保证保函申请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与预付款 有关的义务,现经保函申请人请求,我行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 一、保函金额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确定: (一)保函金额不超过(币种)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二)保函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 但最高不超过(币种) / (大写) / (小写) / 元。 二、我行保证,我行将在收到本保函正本以及符合本保函第七条约定的书面索赔文件后,以保 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支付款项。 三、本保函项下保函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已如约使用/退还预付款的金额、我行已支付的金额而 自动递减。 四、如果贵方与保函申请人协商变更主合同且涉及我行责任的,应事先书面通知我行;如加重 我行责任,应事先征得我行书面认可;否则,我行对加重我行责任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五、贵方转让本保函项下权利的,应经我行书面同意,否则我行不再承担责任。 六、保函有效期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确定: (一)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_ 年 月 日止。 (二)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时到期: / ,但最迟到期日不超过 / 年 / 月 / 日。 七、书面索赔文件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应由贵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贵方公章; (二)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 (三)应有明确的索赔金额和收款账户; (四)应列明保函申请人违约事项;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函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上述第七条要求的单据的; 18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二)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或保函金额已减额至零; (三)我行收到贵方出具的免除本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 (四)贵方将保函原件退回我行; (五)法律规定或者贵我双方另行约定本保函终止的其他情形。 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保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并 依据其解释。贵我双方若因本保函产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我行住所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十、本保函权利义务终止后,请将正本退回我行。无论正本最终退回与否,不影响本保函权利 义务依上述第八条约定自动终止。 (银行名称)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18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8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一节 招标工程量清单(另册) 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18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二节 图 纸(另册) 18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三节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本项目基本情况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1.2 本项目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项目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 况见本章附图: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项目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项目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项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 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 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18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本项目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本章“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本章“工程量清单”中“暂 估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见技术标准 和要求专用部分。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本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 表”。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或计日工表中所列计日工子目, 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上述暂列子目项金额可能不 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不限于只能用于上述表 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或)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 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见合同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 分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 部分。 18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项目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 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 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 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 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第 2.1.2 项“承包范围内的暂 估项目”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第 2.1.3 项“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规定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 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本项目要求的质量标准为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有关本项目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项目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项 目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5.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 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18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5.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项目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 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 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各类安全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 立、提供和维护以下内容,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及时撤除: (1)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通知》以及 其他相关文件,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牌、现场施工总平面图、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扬尘管理、建筑工人维权等公示标牌;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公示牌(如, 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 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 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 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 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8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符合有关规 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 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 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印发安全防护手册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 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 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 (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 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 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 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 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 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 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 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 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 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 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 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 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19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 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 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 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 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 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自然灾害和生 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 况,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 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 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 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 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和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 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 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 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 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9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 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 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 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 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 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 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 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 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 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 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 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 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 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 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 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 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 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 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 19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 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 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 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 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 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 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 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 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 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 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 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 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 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 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 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 蚊蝇和其他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 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9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 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 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 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 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 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 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 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 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和地方有关文件办法,按照合同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 至少包括: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19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10)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 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 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 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 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 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 齐; (2)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地面等有效 防尘降尘措施; (3)施工现场土方、砂石等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砂石等应当采取 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5)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 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6)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章规定的各 项安全要求; (7)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 19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施工警示牌; (8)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 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9)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 放置; (10)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 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 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 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 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 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 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 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 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 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 箱;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垃圾道的方式清运, 严禁凌空抛掷;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 的垃圾消纳场。承包人还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严禁道路遗撒和乱倒乱 卸等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最大限度 减少污染环境。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 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 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 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 19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 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 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河北省和雄 安新区有关扬尘污染治理、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建筑垃圾堆放、清运和消纳等环境保 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其环 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 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 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治理、道路污染防治、 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 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 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 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其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 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 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 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 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 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 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 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 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 19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 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 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 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 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 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 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 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关于划定雄安新区移动源污染物低 排放区的通告》和《雄安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执行。 6.8.10 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要求 6.8.10.1 承包人应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 专项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制目标、 扬尘控制措施、抑尘设备设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内容,且符合《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规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两个全覆盖”应单独制定方案,并报监 理人审批后执行。 6.8.10.2 承包人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扬尘污染 防治培训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 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6.8.10.3 承包人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工程项目的主出入口大门外侧醒目位置 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 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6.8.10.4 承包人应在项目施工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专款专用。 6.8.10.5 承包人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考核”,定期 组织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相应整改、防 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6.8.10.6 承包人应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 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19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6.8.10.7 承包人应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 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 6.8.10.8 承包人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小组,明确各级、各 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和环境管理职责。 6.8.10.9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符合《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 法》的规定。 6.8.10.10 招标文件中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不一致的,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河 北雄安新区 2019 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十八条》等规定 中最严格的执行。 6.8.10.11 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和标准专用部分 6.8.11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 容应至少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保护措施; (13)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及措施; (14)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9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5)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 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 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 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 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 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 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 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 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 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 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 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 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 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 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 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 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7.9 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20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 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项目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 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 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 分。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项目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样品并 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 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 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 收样品。 9.1.3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 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 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 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 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 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 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 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20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9.1.5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 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 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 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监 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 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 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 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 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0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0.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0.1 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特殊技术要求 10.1.1 发包人依据工程特点,可以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设备提出技术要 求。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 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有指定或唯一使用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 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自行 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 分。 10.1.3 本项目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2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2.1 本项目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2.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本项目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4 其他特殊技术要求 本项目的其他特殊技术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代表呈递一份施工进度情况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 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 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 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 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 20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 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 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 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 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 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 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 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 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相关分包人等与本项目建设有 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 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 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 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 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 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 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 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 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20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试验和检验 12.1 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相关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以及约定的其他检测内容进行检 测。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本项目发包人委 托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和检验的其他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2 除第 12.1 款约定的由发包人委托检测内容外,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 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 进行试验和检验。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项目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4 本项目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见技术标准 和要求专用部分。 12.5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 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6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 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 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 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7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 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 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 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 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 项中扣除。 12.8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 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质量检测单位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9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除第 12.1 款发包人支付给委托检测单位的费用外,本 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20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3.计日工 13.1 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 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 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 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 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 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 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 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 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 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 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 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 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 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 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 准的格式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 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 20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应当附上按合同条款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 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 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 所有暂列金额; 2) 所有暂估价; 3) 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 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 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 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 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 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 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 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20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 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 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 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 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 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 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 20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 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 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5.3 竣工清场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 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 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项目建设智能化要求 16.1 原则 承包人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应采用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方式进行项目设计管理。承包人必须配合发 包人开展数字雄安相关工作,至少配备 2 名专职信息化管理人员,2 名专职信息与数字化建设及应 用人员,配合发包人开展数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及模型移交、建设管 理过程中的数字化成果移交、数字信息化等平台接口提供及对接、协助开展信息安全管理等。 承包人使用自建系统或第三方软件、数字化产品,造成侵权行为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承包人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BIM 模型等数字化产品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数据的采集汇 总、参建人员信息汇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进度和质量数据采集,信息化技术应用及相关技术文档 移交等。 20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6.2 范围及要求 所有工程施工类项目,要求进行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项目建设信息化管理主要为以下 6 方面: 1.BIM 要求;2. CIM 要求;3.智能工地要求;4.数据汇聚要求;5.物联网要求;6.区块链要求。 16.2.1 BIM 模型移交要求 (1)承包人在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阶段按发包人要求,按照项目节点提供带材质、坐标 (大地 2000)BIM 模型及满足工程计量的工程量清单。 (2)承包人应采用主流的 BIM 建模平台开展 BIM 建设工作,如 Bentley、AutoDesk、Tekla、 3DMAX、CATIA 等,格式包括(RVT,DGN,MAX,FBX,DWG,IFC,CATPart\CATProduct\CATdrawing 等); (3)承包人完成的 BIM 模型建设应按照“BIM 模型成果技术系列导则”的要求进行。在设计模 型的基础上按照工作分解结构(WBS)和施工方法对设计信息模型进行必要的切分和合并处理,并在 施工过程中对模型及模型元素附加或关联施工信息。各个阶段模型深度等级及模型规则应满足“BIM 模型成果技术系列导则”等中对各阶段的 BIM 模型成果要求,模型施工信息需要体现反映工程施工 建设相关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内容,模型施工信息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动态填入新区建 设管理平台,以关联文档或数据库方式进行存储管理,模型与施工信息通过编码实现对应关联。 模型各专业工程对象单元的几何图形深度和属性信息深度根据不同功能要求均分为 5 个等级 (即 DL100-DL500),工程交付时模型几何图形深度和属性信息深度应达到 DL500 等级要求,即工 程对象单元表达内容与工程实际竣工状态一致,应能准确表达其完整细节,能体现工程完建状态所 需要的精确尺寸、形状、位置、定位尺寸和材质,机电设备宜采用厂商的最终生产模型。 (4)BIM 模型对象必须进行编码,编码应参照 “BIM 模型对象编码技术系列导则”执行。 (5)承包人在 BIM 模型建设过程中应提交详细的工作计划、BIM 模型建设方案、专业协作方式 和模型质量管理办法等,按工作计划完成 BIM 模型成果原始文件,校审完成后连同质量管理过程文 件一同提交给发包人。 (6)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变更、现场实际情况,对 BIM 模型进行维护和调整,使其与现场实际施 工保持一致,并定期提交。 (7)承包人必须派驻至少1名具备3年以上BIM实践及设计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常驻项目, 专职服务于该项目建设,进场后及时提供 BIM 实施策划方案、工作流程等相关资料,负责项目设计 数据到建设管理平台和数字雄安 CIM 平台的录入工作。 (8) BIM 模型移交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6.2.2 CIM 数据移交要求 21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 承包人在设计完成后提供详勘地质三维模型,内容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水文地 质、不良地质体、模型应反映地质测绘、地质勘探、物探、试验成果,模型深度参考“BIM 模型成 果技术系列导则”。 (2)承包人为确保现实城市与数字城市的同生共长,同步建设,及时反映工程建设面貌,因此 至少要开展 3 次倾斜摄影,即建设前、过程中(施工高峰期)、项目竣工,倾斜模型制作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将倾斜模型提交给 CIM 平台运营方。发包人有特殊要求使可适当增加三维倾斜 建模频次。倾斜模型分辨率要求不大于 1.5cm,三维倾斜摄影模型数据格式要求为 OSGB,统一采用 雄安新区独立平面坐标系统,采用高斯正形投影,以东经 116°00′00″作为中央子午线,坐标原 点位于 116°中央子午线与赤道交点,以及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3)汇入数字雄安 CIM 平台的 BIM 模型(含地质模型)必须由 CIM 运营方审核校验,因 CIM 运 营方审查 BIM、GIS 数据等而向承包人收取的审核校验及处理等费用,由发包人按审查单位收费标准 向承包人据实结算,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反复审核校验及处理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BIM 模型审核校验需要承包方提供与模型有关的矢量图纸、报告、产品质量控制 文件等,审核依据为模型数据与对应图纸、报告的匹配性,“BIM 模型成果技术系列导则”、“BIM 模型对象编码技术系列导则”的建模要求等。 (4)竣工 BIM 模型传感器编码应与项目运营阶段数据采集编码一致,并配合试运营阶段传感器 设备数据接入 CIM 平台。 (5)CIM 数据移交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6.2.3 智能工地建设要求 (1)承包人应按照雄安新区及雄安集团相关智慧工地要求及发包人要求,主动配合安装用于施 工监测的传感器、监控等设备。充分利用 5G、NB 等网络设施,全面覆盖施工现场,合理选取智能工 地感知系统进行智能工地建设,结合项目特点。 必须建设的智能工地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管理、视频监控、塔机运行监控、施工升降机监测、 卸料平台监测、深基坑监测、环境监测、污水排放监测、进出场车辆自动清洗等; 根据实际情况,由承包人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项目特点选择建设,包括基于视频分析的危险源 智能预警、安全帽佩戴检测、高支模变形监测、钢结构变形监测、盾构工程安全监测、临边防护监 测、大体积混凝土无线测温、混凝土标养室监控、无人值守车辆自动称重、车牌识别进出场车辆管 理、能耗监测、无人机巡检、人员定位和地下作业有害气体检测等。 (2) 智能工地感知系统的建设最终应符合雄安新区及雄安集团相关标准或导则的要求。 (3)承包人的智能工地管理平台应能够满足施工现场的业务管理、感知系统的集成和数据汇聚, 21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要求具备 BIM 应用(BIM 模型预览)、项目基础数据管理、工作协同(任务管理、通知通告、待办 提醒)、安全管理(安全巡检和安全整改)、质量管理(质量巡检和质量整改)、进度管理(工程 进度计划和进度检查)、人员管理(劳务人员管理、人员考勤、工资发放和黑名单管理)、环境和 能耗管理(环境监测、水电管理)、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和回放)以及其他物联监测接入等功能。 智能工地管理平台应提供接口,按照发包人要求,将数据接入至雄安集团数字建设管理平台,统一 归集到中国雄安集团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管理。 (4)在工程施工期间,智能工地管理平台的物联监测数据应满足雄安新区 IoT 平台的数据标准 要求,具备将数据汇聚到 IoT 平台的能力。 其他要求可参考《智慧工地导则》及新区、集团相关管理规定。 (5)智能工地建设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6.2.4 块数据建设要求 (1)承包人在进行本项目智能化系统及平台规划设计时,应按照块数据建设导则的相关要求, 对数据资源和数据服务进行统一规划,按照新区数据资源目录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编制数据资源目 录并注册到块数据平台,承包人在进行系统数据资源规划设计时,需遵循雄安新区数据资源的相关 标准规范要求。 (2)承包人在进行系统开发时,应按照应用层和数据层解耦的原则,统一依托块数据平台数据 库服务建设本系统的业务数据库,保证数据全部汇聚到块数据平台。 (3)承包人在系统验收前须向块数据平台提供完整、详尽、准确的系统数据字典。 (4)系统建设涉及与其他信息化系统进行数据共享交换的,由块数据平台负责统一实施,块数 据平台作为新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负责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数据协同。 (5)承包人须将系统向外部提供专业数据服务注册到块数据平台,由块数据平台上进行注册、 管理与发布,并进行用户、权限等管理,保证雄安新区所有信息化系统集中通过块数据平台向外提 供数据服务。 (6) 块数据建设相关要求将作为系统验收要求的一部分,未满足块数据建设相关要求的,系 统不得验收。 (7)块数据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6.2.5 物联网要求 雄安新区智能化系统建设须遵循物联感知终端统筹规划、统一接入、协同管控的原则,通过物 联网统一开放平台实现物联终端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建设,避免重复建设,确保物联终端建设符 合物联终端统一接入、协同管控的设计要求。针对物联网体系,主要分类三大类,分别为:应用系 21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统集成类、点位信息共享类、设备直接接入类。招标总体要求如下: (1)设备直接接入类 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所有物联感知终端以及政府依法监管的部分公共区域的物联感知终端需 接入物联网统一开放平台,由平台统一提供设备管理 该部分感知终端通讯传输协议需遵循 TCP、HTTP、LWM2M、MQTT 中任一协议要求,传输网络应为 低功耗网络 NB-IoT、无线网络 WIFI、移动网络(4G、5G)、光纤中的一种,数据解析协议需支持二 进制码流格式、XML 格式、JSON 格式等主流数据格式中的一种。 该部分感知终端控制及配置的数据需要向物联网统一开放平台开放,具备设备监控能力,出现 设备状态问题时上报,以便进行维护和管理。 (2)点位信息共享类 考虑视频系统特殊性,视频终端的接入与管理仍由视频管理系统负责,但视频管理系统需实现 与物联网统一开放平台的点位信息、告警信息实时对接。 该部分感知终端在新入网时,需具备根据物联网统一开放平台接口规范,实时推送设备点位信 息的能力,并具备终端发生设备状态告警时,实时推送给物联网统一开放平台的能力。 (3)应用系统集成类 针对水电气热等独立运营的行业物联网智能化系统,该部分感知终端的设备部署信息、感知信 息相关页面需具备能在物联网统一开放平台上内嵌集成的能力,且内嵌集成页面的风格需与物联网 统一开放平台整体界面风格相统一。 以上要求主要针对新区智能化系统物联网建设与物联网统一开放平台的对接部分,对于感知终 端的详细要求,可参考《物联网建设导则》。 (4)物联网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6.2.6 区块链要求 (1)承包人应接入雄安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合同管理、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等实施项目全 流程管理,实现监控项目所有资金动向,透明项目支出和收入。发包人定期、不定期及在关键时间 节点进行检查。 (2)发包人有权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该项目进行资金管理。发包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资 金管理平台,建立与承包人的关系链。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在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上 开通专用账户,并作为该工程唯一收付款路径;同时同意发包人对该账户进行监管。如承包人出现 失信、转包等不良行为时,发包人有权协调相关部门对该账户进行控制。 区块链资金管理: 21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a.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和供应商等本项目全部实施主体应分别选择一家已与区块链资金管理平 台开通资金支付对接的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作为本项目的收支账户。 b. 承包人应在获得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之内签订区块链资金管理协议;并且,承包人保证在确 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等其他参建方后,要求各参建方在 15 日之内签订区块链资金管理协议;承包人须 保证将用于本项目的所有收支账户纳入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的管理范围。 承包人违反上述承诺,未及时签订区块链资金管理协议超过 10 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 担 50 万元/次的违约责任。 c. 承包人保证和承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和供应商等本项目全部实施主体有义务按照发包人要 求及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平台使用培训会,确保经办人员在平台内操作及时、准确。 d. 承包人保证和承诺,纳入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的单位保证所有开工项目均事先签订相关用工 或采购合同,并在区块链上上传项目信息、合同要素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合同扫描件、资金发票 信息、资金支付及该项目融资信息等。 e. 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的付款,除个别极端情形,原则上必须有合同作依据。 f. 本着公平、开放的原则,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接受并协助所有金融机构的接入要求。承包人 保证其有融资需求时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上向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申请。 g. 承包人保证其分包人和供应商中任一方有融资需求时在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上向相关金融 机构进行申请。承包人配合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所需的相关信息,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变更相关资金支 付路径(既应付帐款首先进入融资方指定的账户),在收到发包人付款后,在 5 个工作日之内按新 的支付路径,首先对涉及融资的分包人和供应商的应付款项进行结算。 h. 基于区块链的信用管理:承包人承诺并保证,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和供应商等本项目全部实施 主体在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上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协助发包人建立区块链信用管理体系。 区块链平台建设者工资拨付机制: a. 项目分包商以及在新区雇佣建设者的供应商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待拨付的建设者工资清 单上链并通过平台提交给项目参与方审核。 b. 项目参与方应于每月 12 日前完成对上月建设者工资清单的审核工作。分包商、供应商应于 每月 15 日 15:00 之前根据审核后的清单完成工资发放。 建设者工资保障金: a. 为有效保障建设者劳动报酬权益,解决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建设者工资拖欠问题,发包人 设立建设者工资保障金。承包人应于开工前一周,按施工合同价款的 1%计算需缴纳的保障金,存入 “建设者工资保障金”银行专户或开立银行保函。 21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b. 保障金的使用:如果分包商、供应商未能在每月 15 日 15:00 前完成工资发放,发包人有权 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由保障金账户自动穿透式代付至指定工资卡,实现建设者无感状态下的工 资支付保障。 c. 保障金的退回:竣工验收合格、专业分包企业承建的专项工程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 如未发生相关拖欠建设者工资情况,即可申请返还缴纳的保障金。承包人持竣工验收证明、《建设 者工资保障金缴纳收据》,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建设者工资保障金。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承 包人无拖欠建设者工资的,10 日内办理返还手续,退回缴纳的保障金本金。 对于发生过动用保障金情况,因承包人保障金余额不足,发包人垫付资金的,返还保障金时应 按照罚则相关规定扣除资金占用费。 d. 保障金使用的相关罚则:因拖欠建设者工资而动用保障金涉及的承包人,应在动用保障金之 日起 15 日内,按动用保障金额度的 2 倍,向保障金银行专用账户补足资金,未在限期内补足保障金 的,按照规定,在支付下一次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因拖欠建设者工资而动用保障金的项目,对 占用发包商账户保障金金额超出承包人在银行专用账户中的保障金余额的部分,承包人按实际占用 天数和年化 8%的利率支付资金使用费。 (3)区块链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21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 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 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 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除行业有规定的外,一般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本项目基本情况:见图纸。 1.1.2 本项目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见图纸。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 /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 见图纸。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项目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 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 /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 21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划分: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承包人应在本项目施 工驻地为发包人代表及确定的本项目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 2 个办公室。 3、工期要求 会展中心能源工程应在 2021 年 3 月 5 日前完成安装并具备供热供冷通燃气条件;7#商务酒店应 在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完成安装并具备供热供冷通燃气条件;其余部分,应在 2021 年 10 月 30 日前 完成安装并具备供热供冷通燃气条件。 4、质量标准 有关本项目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 / 5、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适用本项目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包括但不限于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国家、行业 及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及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 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执行。 6、施工要求 6.1.2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 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1)其他要求: / 6.1.1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其他要求: /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本工程使用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等机械设备时应该遵 守相应操作安全规程的要求。承包人同时应按发包人届时对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及国家、行业 及地方的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临时消防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 / 6.3 临时供电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 / 6.4 劳动保护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 21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6.5 脚手架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 雄安集团范围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脚手架要求全面采用承插型盘 扣式钢管脚手架。所用脚手架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且表面应镀锌处理。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内容包括: (10)其他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3 天内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重要施工节点前 3 天按监理人要求报送专项施工安全措施计划。为达到安全作业环境、采取的一切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入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7 文明施工 6.7.11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 / 6.8 环境保护 6.8.10.11 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面的其他要求:承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 责任主体,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包人应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满足 由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和生态环保局联合印发的《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 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雄安新区 2019 年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国家、河北省、雄安新区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6.8.11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7.治安保卫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以发包人届时要求为准。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以发包人届时要求为准。 7.9 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以发包人届时要求为准。 21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项目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0、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包括设备材料特殊技术要求,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技术要求等。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为达到或相当于以下厂家同等档次的产品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2.《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J404-2005 3.《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DB11/T302-2014 4.《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 GB/T 23257-2017 5.《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2017 6.《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量方法》GB/T21246-2007 7.《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2013 8.《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DB11/T301-2017 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J264-2009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11.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2.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13. 《中国雄安集团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导则》QB/8005-2020 14. 《中国雄安集团城镇燃气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技术导则》QB/8006-2020 15. 《中国雄安集团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操作规程》QB/8007-2020 16. 《中国雄安集团城镇燃气系统智慧监控技术导则》QB/8009-2020 17. 《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体系企业标准》-QB/8001-8019-2020 对于本合同承包人应采购技术性能优异的材料及设备等(具体设备类别以发包人届时通知为准)。 承包人所采购的上述材料、设备都须事先得到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采购,否则监理 人、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 10.2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2.1 本项目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自行考虑。 10.2.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费用。 21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0.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本项目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 / 10.4 其他特殊技术要求 本项目的特殊技术要求: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 进度例会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本项目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和检验的其他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 12.3 本项目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承包人需自检的所有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艺。特殊试验承包人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检测相关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含入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4 本项目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届时由发包人、 监理人确定,满足国家、河北省、雄安新区有关规定。 12.8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无损检测的质量检测单位:由发包人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计日工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4.计量与支付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22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上下列内容: (8)其他要求: / 16.项目建设智能化要求 16.2 范围及要求 16.2.1 BIM 模型移交要求 (8)BIM 模型移交的其他要求: / 16.2.2 CIM 数据移交要求 (5)CIM 移交的其他要求: / 16.2.3 智能工地建设要求 (5)智能工地建设的其他要求:根据《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智能管理规程(试行)》要求,本 项目还应配套建设符合《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13(J)/T8312-2019)的信息系统,并与政府 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项目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应符合国家以及雄安新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 项目信息系统上传的数据内容、物联网设备布设应满足《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智能管理规程(试行)》 及《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智能监管系统数据接入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智能监管系统工程机械 (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技术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智能监管系统工程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 监管技术规范》的要求。 16.2.4 块数据建设要求 (7)块数据的其他要求: / 16.2.5 物联网要求 (4)物联网的其他要求: / 16.2.6 区块链要求 (3)区块链的其他要求: / 17.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 / 18、其他 22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图: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本项目不适用) 22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四节 其他要求 1、其他管理及技术人员要求 投标人人员配备需满足本项目实际工程需求,若根据实际情况,人员配备无法满足本项目实际 工程需求,承包人应增加人员配备,相关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其他 22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2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招标 (招标编号: )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22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八、其他材料 22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一、投标函一、投标函 投标函 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作出如下承诺: 投标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元) ¥__________(大写)____元____角____分 项目经理 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 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5)、(6) 款中的情形 □是 □否 注: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仅在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及详 细评审的3.2.1~3.2.2项评审程序后,评标系统才对评标委员会显示,在上述评审程序完成之前投标函中的投标 报价不对评标委员会显示。开标时投标报价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2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二、授权委托书 现授权 (姓名) (职务)为我单位 (投标 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的代理人及本次投标的联系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 澄清确认、加密上传、撤回本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 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手机号): 年 月 日 22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无 22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四、投标保证金 (一)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或支票等形式,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或交纳凭证的 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承诺函。 (1)汇款或交纳凭证的扫描件 (2)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承诺函 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承诺, 招标我方所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从我单位基本 账户转出。 投 标 人: 年 月 日 23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二)如采用电子保函,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 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 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 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通知后,在 7 日内无条 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角 分。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若投标人未中标,则本保函直接失效,无需退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23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三)如采用投标人上级单位出具担保函,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我公司的下级单位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 参加 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 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或者发生招标文 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通知后,在 7 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角 分。本担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 效期内送达我方。若投标人未中标,则本保函直接失效,无需退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担保函的扫描件。 23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注: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仅在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 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的 3.2.1~3.2.2项评审程序后,评标系统才对评标委员会显示,在上述评审程序 完成之前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对评标委员会显示。 23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六、资格审查资料 23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表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 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本招标项目要求资质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与投标人存在投资(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企业名称; (2)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本表后应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如有)等材 料的扫描件。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填报所有成员单位的表 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3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表 2近年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 单位 年 年 年 一、 注册资本 万元 二、 净资产 万元 三、 总资产 万元 四、 固定资产 万元 五、 流动资产 万元 六、 流动负债 万元 七、 负债合计 万元 八、 营业收入 万元 九、 净利润 万元 十、 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十一、 主要财务指标 1. 净资产收益率 % 2. 总资产报酬率 % 3. 主营业务利润率 % 4. 资产负债率 % 5. 流动比率 % 6. 速动比率 % 7.经营类现金流净额 万元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填报所有成员单位的表 2。 23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表 3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表 3-1 满足资格要求的业绩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价格 合同签署日期 竣工日期 承包范围 ...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本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填报所有成员单位的表 3-1。 23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表 3-2 (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的业绩)业绩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价格 合同签署日期 竣工日期 承包范围 ...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本表仅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填报所有成员单位的表 3-2。 23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表 4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等)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职 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39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表 5投标人信誉情况 …… 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填报所有成员单位的表 5。 240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七、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原则上不超过 500页,采用 A4纸编制。图、表等可采用 A3纸张,纸质 投标文件需折叠成 A4纸面后装订,投标人自行通过行距、字体大小控制)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及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关于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 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编制本项目的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需提供相应的专项安全管理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五 临时用地表 附表六 施工总平面图 241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表一: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 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242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 部位 备注 243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44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表四: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时 数 用途 备注 245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表五: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246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附表六: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47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八、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响应及相关内容承诺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招标文件响应及相关内容承诺函 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投标,我方在此承诺: 我方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且不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接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多标段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确定原则和招标人定标原则。 我方所填报的单位及人员业绩资料真实、准确,且所有的业绩认定能够通过中标通知书、项目 验收报告、合同原件、工程款的发票或税票等进行查验。 招标文件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我方完全满足,我方将在签订合同前提交详细名单及 证件等资料,否则视为我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我方投入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将不低于招标文件 中要求的最低数量和资格。我方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投入满足工程需求的施工机械、试验、测量、 质检仪器设备,若在投标文件技术文件中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能满足实 际工程需求,我方将立即增加相应机械、仪器设备,增加所有机械、仪器设备的费用已包含在我方 投标报价中。 我方承诺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第四章合同条款和第五章发包人要 求的全部内容。我方承诺在投标活动中不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及其他违法行为。 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对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向我方提供的一切未公开资料均严格保密,不泄露 给任何第三方或我方中与本次投标工作无关的其他雇员。 若我方中标,将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实施用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要求,在招工时安排一定数量的 新区群众就业,签订施工合同前,与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对接,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该 项目所能提供的在新区招录的岗位数量,并签订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用工承诺书。 我方拟派项目经理在招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能够按时 履约。 若我方违背上述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并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纳入不良记录或记入雄安新区和雄安集团(含下属企业)企业黑名单,并在雄安集团官网和其他媒 体、网站予以公示。 我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48 a6 e1 e7 ed cb 57 4e 9f 89 3a 8c f9 8e 5f 63 38 -2 02 01 23 01 53 34 64 00 封面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 投标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4 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 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 投标文件的撤回 5. 开标 5.1 开标形式、开标时间及地点 5.2 开标程序(远程开标) 5.2 开标程序(现场开标) 5.3 开标补救措施 5.4 开标异议(远程开标) 5.4 开标异议(现场开标)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程序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6.5 评标结果异议 6.6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 定标 7.1 定标 7.2 中标结果公示 7.3 中标通知书 8. 合同授予 8.1 履约担保 8.2 签订合同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 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表1:开标记录一览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I)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2 详细评审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2 详细评审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4 评标结果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 合同协议书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8 转让 1.9 严禁贿赂 1.10 化石、文物 1.11 专利技术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2.2 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2 总监理工程师 3.3 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5 商定或确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担保 4.3 分包 4.4 联合体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1 不利物质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7.2 场内施工道路 7.3 场外交通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2 施工测量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 治安保卫 9.4 环境保护 9.5 事故处理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2 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6 工期提前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3 现场工艺试验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2 变更权 15.3 变更程序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6 暂列金额 15.7 计日工 15.8 暂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2 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4 质量保证金 17.5 竣工结算 17.6 最终结清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3 验收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5 施工期运行 18.6 试运行 18.7 竣工清场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2 缺陷责任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9.7 保修责任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5 其他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2 发包人违约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24.2 友好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第一节 招标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二节 图 纸(另册) 第三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节 其他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表2近年财务状况表 表3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表4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等)简历表 表5投标人信誉情况 七、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原则上不超过500页,采用A4纸编制。图、表等可采用A3纸张,纸质 投标文件需折叠成A4纸面后装订,投标人自行通过行距、字体大小控制) 八、其他材料 2020-12-30T07:33:58+0000 none I'm the author of the document 2020-12-30T07:56:38+0000 none I'm the author of the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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