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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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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详情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
【信息时间:2020-12-30】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发改交【2019】1487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目前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址:中梁山大修基地规划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路以西,金科阳光小镇以南,重庆铁路枢纽人和编组站以东的地块范围,与五号线中梁山车辆段共址。

2.2 项目概况:

中梁山大修基地规划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路以西,金科阳光小镇以南,重庆铁路枢纽人和编组站以东的地块范围,与五号线中梁山车辆段共址。大修基地用地共36.92公顷。大修基地入场线从五号线中梁山车辆段试车线接入,厂内设联合车库(解编车间、转向架检修车间、轮轴检修车间)、车体库(解体车间、车体车间)、总装库(组装车间、车体表面处理间、称重连挂车间)、调试库(调试车、淋雨试验车间)、物资总库、部件检修库、杂品库,同时设有联络线、卸车场地、待修车修竣车停放线、试车线等。服务配套设施有综合楼、含油污水处理站及门卫等生产、生活、办公设施。主要负责地铁列车的大修工作。

2.3本次招标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约为114180万元。

2.4 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附属工程、装饰工程、轨道工程、绿化工程、综合接地、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及消防、动力照明、厨房设施设备、综合支吊架、与既有线路和控制中心的接驳及改造工程(土建、轨道、装饰、风水电等专业)等施工监理和测量监理(含贯通测量),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的各种管线迁改、市政河道改移、相关市政接驳工程、绿化移植及恢复、交通组织及转换(含交通设施拆除及恢复等)、市政设施及道路的占用及拆除恢复等前期工作的监理,并与系统设备监理共同对系统设备在建筑结构、附属结构等内预留、预埋及封堵等进行监理,配合开展综合联调工作,对本监理标段范围内的钢结构、风水电设备等成品、半成品进行监造,对爆破监理、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及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管理。

2.5监理服务期:业主发出要求进场的日期开始至本招标范围内的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含工程审计完毕)、资料移交完毕、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束。计划施工工期为:约3年。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具有相关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二名。

3.3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www.ggzyjygj.cq.gov.c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图纸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www.ggzyjygj.cq.gov.c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www.ggzyjygj.cq.gov.c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 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CA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4.2投标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www.ggzyjygj.cq.gov.c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工程招投标招标公告提问区提出疑问,提问时间应从本公告发布至2021-01-04 10:00(北京时间)前,过期不再受理疑问。
4.3招标人于2021-01-07 17:00(北京时间)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www.ggzyjygj.cq.gov.c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或者/发布答疑。
5.投标文件递交的内容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01-22 10:00,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01-22 10:00,地点为。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www.ggzyjygj.cq.gov.c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肖女士
联系人:
张先生、李女士、高先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023-68002128 联系电话: 15902343568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2020年12月30日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
户名
开户行
投标保证金账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
1239048087108095341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沙坪坝支行营业部
0304010120010019214020764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七星岗支行
150101040015152-109026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
50050100414100000213-001293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花园新村支行
9558853100005729854



招标文件正文.pdf
[50000120200922001070101]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CQZF




本标段(包)采用电子化开评标,点击可下载最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项目名称: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编号:SFG2000140234AS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5 第五章 图纸 ...................................................................................................................................... 99 第六章 技术规范和要求................................................................................................................... 100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01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渝发改交【2019】1487 号文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该项目目前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址:中梁山大修基地规划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路以西,金科阳光小镇以 南,重庆铁路枢纽人和编组站以东的地块范围,与五号线中梁山车辆段共址。 2.2 项目概况: 中梁山大修基地规划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路以西,金科阳光小镇以南,重庆铁路枢纽 人和编组站以东的地块范围,与五号线中梁山车辆段共址。大修基地用地共36.92公顷。大修基地入 场线从五号线中梁山车辆段试车线接入,厂内设联合车库(解编车间、转向架检修车间、轮轴检修车 间)、车体库(解体车间、车体车间)、总装库(组装车间、车体表面处理间、称重连挂车间)、调试库 (调试车、淋雨试验车间)、物资总库、部件检修库、杂品库,同时设有联络线、卸车场地、待修车 修竣车停放线、试车线等。服务配套设施有综合楼、含油污水处理站及门卫等生产、生活、办公设 施。主要负责地铁列车的大修工作。 2.3本次招标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约为114180万元。 2.4 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附属工程、装饰工程、轨道工程、绿化 工程、综合接地、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及消防、动力照明、厨房设施设备、综合支吊架、与既有 线路和控制中心的接驳及改造工程(土建、轨道、装饰、风水电等专业)等施工监理和测量监理 (含贯通测量),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的各种管线迁改、市政河道改移、相关市政接驳工程、绿化 移植及恢复、交通组织及转换(含交通设施拆除及恢复等)、市政设施及道路的占用及拆除恢复等 前期工作的监理,并与系统设备监理共同对系统设备在建筑结构、附属结构等内预留、预埋及封堵 等进行监理,配合开展综合联调工作,对本监理标段范围内的钢结构、风水电设备等成品、半成品 进行监造,对爆破监理、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及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管理。 2.5监理服务期:业主发出要求进场的日期开始至本招标范围内的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含工程审计完毕)、资料移交完毕、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束。计 4 划施工工期为:约3年。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 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具有相关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 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二名。 3.3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www.cqggzy.com)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图纸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 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 “CA 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 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1月22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 文件上传。 5.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的 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www.ggzyjygj.cq.gov.cn)、重庆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210号(轨道大竹林基地) 联系人:肖女士 电话:023-68002128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咨大厦A座2008室 联系人:张先生、李女士、高先生 电 话:15902343568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均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210号(轨道大竹林基地) 联系人:肖女士 电话:023-6800212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咨大厦A座2008室 联系人:张先生、李女士、高先生 电 话:15902343568 1.1.4 项目名称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 1.1.5 建设地点 中梁山大修基地规划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路以西,金科阳光小镇 以南,重庆铁路枢纽人和编组站以东的地块范围,与五号线中梁山车辆段共 址。 1.2.1 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附属工程、装饰工 程、轨道工程、绿化工程、综合接地、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及消防、动力照 明、厨房设施设备、综合支吊架、与既有线路和控制中心的接驳及改造工程 (土建、轨道、装饰、风水电等专业)等施工监理和测量监理(含贯通测 量),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的各种管线迁改、市政河道改移、相关市政接驳工 程、绿化移植及恢复、交通组织及转换(含交通设施拆除及恢复等)、市政设 施及道路的占用及拆除恢复等前期工作的监理,并与系统设备监理共同对系统 设备在建筑结构、附属结构等内预留、预埋及封堵等进行监理,配合开展综合 联调工作,对本监理标段范围内的钢结构、风水电设备等成品、半成品进行监 造,对爆破监理、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及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管理。 1.3.2 监理服务期 业主发出要求进场的日期开始至本招标范围内的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 7 基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含工程审计完毕)、资料移交完毕、 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束。计划施工工期为:约3年。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 1.3.3 监理目标 1、质量控制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应确保 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一次性验收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为依据。 2、进度控制目标:控制在施工合同工期目标内。 3、投资控制目标:(1)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内;(2)严格控制工程变 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3)严格计量。 4、安全控制目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文明施工控制目标:争创市级文明施工工地至少一个。 6、合同信息管理目标:正确处理项目有关的合同索赔和合同纠纷,并对项 目施工阶段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保管,保证过程中重要环节的可追溯性。 1.3.4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验收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本工程监理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作为否决投 标的依据)复印件或扫描件。 (2)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 监理甲级资质。 须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3)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提供以下①、②、③、④项之一证明文件均可: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 扫描件; ②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 ③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 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④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上的查询结果截图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业绩要求 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个已 完工轨道交通(含国铁或城际铁路或地铁或单轨)工程(应包含车辆段或停车 场或大修基地)土建施工监理业绩(含联合体业绩,其中车辆段或停车场或大修 8 基地的土建工程建安工程费不低于5亿元)。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 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监理 合同和工程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同时须提供清晰可辩的《全国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页签 中任意一个截图(须显示以下主要信息: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监 理单位名称。以上资料若出现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竣工时间不一致的以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面体现的为准,若以上资料均不能体现招标文件要求 的工程类别、工程规模特征的,应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 无效。 投标人提供的监理业绩必须真实有效,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业 绩进行进一步核实,若经核实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 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 主要人员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①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1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 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年龄57周岁以 下,至今具有5年以上总监工作经验(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为 准),并在本单位注册,且不得在在建项目任职。 须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投标人出具的总监理工程 师的工作经验证明文件、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投标人单位为其缴 纳的2020年1月—2020年11月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相关材料必须 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体现的各项指标)。 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情况在开标现场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综 合评价应用中完成查询。若开标现场查询到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情况或查询不 到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将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自行考虑信息录入及信息显 示的时间风险)。查询情况打印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后不得随意更 换。 ②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项已完工 轨道交通(含国铁或城际铁路或地铁或单轨)工程(应包含车辆段或停车场或 大修基地)土建施工监理(含联合体业绩 ,其中车辆段或停车场或大修基地的土 建工程建安工程费不低于5亿元)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业绩。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9 (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 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同时须提供该 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 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金额(或合 同金额或实际造价)。以上资料若出现项目金额、工程规模等不一致之处的以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面体现的指标为准。若以上资料均不能体现招标文件 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工程类别、工程规模特征的,应提供业主证明材 料。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无效。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①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少于1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市政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年龄57周 岁以下,并在本单位注册,且不得在在建项目任职。 须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格 式自拟)、投标人单位为其缴纳的2020年1月—2020年11月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 印件或扫描件(相关材料必须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体现的各项指标)。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建项目情况在开标现场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 信综合评价应用中完成查询。若开标现场查询到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有在建情况 或查询不到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信息,将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自行考虑信息 录入及信息显示的时间风险)。查询情况打印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后 不得随意更换。 ②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至少在一项已完工轨 道交通(含国铁或城际铁路或地铁或单轨)工程(应包含车辆段或停车场或大 修基地)土建施工监理项目中担任总监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业绩。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的中标通 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 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同时须提 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 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金额 (或合同金额或实际造价)。以上资料若出现项目金额、工程规模等不一致之 处的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面体现的指标为准。若以上资料均不能体现招 标文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工程类别、工程规模特征的,应提供业 主证明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无效。 (3)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应具备的条件: 10 ①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业绩; 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 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③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57周岁以下; ④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 提供2020年1月—2020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或 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监理合同协 议书、监理业务手册或者竣(交)工验收证明或者业主证明材料(应附业主单 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复印件或扫描件(相关材料必须能反映招标文件要 求体现的各项指标)。 (4)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业绩; 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 市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 ③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57周岁以下; ④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 提供2020年1月—2020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或 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监理合同协 议书、监理业务手册或者竣(交)工验收证明或者业主证明材料(应附业主单 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复印件或扫描件(相关材料必须能反映招标文件要 求体现的各项指标)。 (5)机电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业绩; 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 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安装工程; ③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57周岁以下; ④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 提供2020年1月—2020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或 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监理合同协 议书、监理业务手册或者竣(交)工验收证明或者业主证明材料(应附业主单 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复印件或扫描件(相关材料必须能反映招标文件要 求体现的各项指标)。 (6)负责铺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应具备的条件: 11 ①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铺轨监理工作业绩; 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 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③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57周岁以下; ④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 提供2020年1月—2020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或 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监理合同协 议书、监理业务手册或者竣(交)工验收证明或者业主证明材料(应附业主单 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复印件或扫描件(相关材料必须能反映招标文件要 求体现的各项指标)。 (7)负责测量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测量监理工作业绩; 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 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注册专业须为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 ③具备测量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57周岁以下; ④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 提供2020年1月—2020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或 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监理合同协 议书、监理业务手册或者竣(交)工验收证明或者业主证明材料(应附业主单 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复印件或扫描件(相关材料必须能反映招标文件要 求体现的各项指标)。 (8)监理员应具备的条件: 本项目不少于8名监理员,其中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年 龄57周岁以下;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 书; 提供2020年1月—2020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或 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复印件或扫描 件。 (9)环境监理岗位要求: 配备1人,年龄57周岁以下,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 岗位证书。 12 提供2020年1月—2020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或 岗位证书、身份证、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可由拟派本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须参加重庆市环保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10)其他人员 ①造价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必须配备4名及以上造价人员,其中至少2名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 安装专业各至少1名)、另外2名为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持证预算员(或造价 员)。 b.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造价工 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预算员提供预算员上岗证书,造价员提供执业资格证; c.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年龄57周岁以下; d.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 提供2020年1月—2020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或 上岗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复印件或扫描 件。 ②安全工程师不少于2人,应具备的条件: a.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至少1项安全监理工程师工作业绩; b.提供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 国家安监局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c.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年龄57周岁以下; d.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 提供2020年1月—2020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或 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监理合同协 议书、监理业务手册或者竣(交)工验收证明或者业主证明材料(应附业主单 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复印件或扫描件(相关材料必须能反映招标文件要 求体现的各项指标)。 注:监理人员必须满足渝建发【2014】101号文件且投标人还应承诺中标后 人员配备应满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诺函格式自拟)。 4.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 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 名单;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 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 (6)2015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记录。 5.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的要求如下: (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二名,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 不得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共同投标。 (2)第1条规定的资质条件,联合体双方均应满足;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 合体单位,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第2条规定的业绩要求,任一联合体成员满足即可。 (4)第3条规定的主要人员要求,联合体双方共同满足即可,总监理工程 师除外。 (5)第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联合体双方均应满足。 (6)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 (7)联合体两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并随投标文件提供其复印件或扫描 件,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托代理人必须 由牵头单位委派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且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投标人本单位 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8)联合体共同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牵头人或 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所有联合体成 员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9)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任务量不得低于本项目工作量的50%,由投标人 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自承担的任务量并量化指标。未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 确的,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10)联合体中标的两方,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说明: (1)中标后,中标人需按渝建发〔2014〕101号文件、渝建发〔2014〕35 号文件、 渝建〔2016〕373号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并 14 满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 (2)上述1~5条所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截图、承诺函 等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鲜章)后以电子文档上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 审查资料中。上述1~5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 标处理。 (3)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证明和证件 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 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 失。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的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5.联合体投标要求”。 1.9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踏勘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注:希望 各投标人高度重视现场踏勘。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投标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www.cqggzy.com)自主下载招标人的补遗答疑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 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 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1年1月4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提交质疑。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 件答疑的截止时 间 2021年1月7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www.cqggzy.com)发布答疑。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 件进行补遗 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 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2.4 投标人对招标文 件及答疑补遗提 出异议的截止时 间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答疑补遗仍有异议的,可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将答复以补遗的形式在重庆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或者在相应法定网站发布。补遗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3 投标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1年1月22日9:00~10:00(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月22日10时00 分(北京时间) 15 3.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1、监理费: 监理费是指投标人在招标监理范围和服务期限内,履行监理职责,完成合 同规定的监理工作应获得的全部监理酬金。 招标人除支付监理费外,不再向中标人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补偿和费 用。 2、投标报价说明 (1)本招标项目投标报价应与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以及国家现行质量验 收规范等一并参照阅读,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编制报价,投标 报价以“元”或“%”为单位。 (2)算法单列,参考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件。 (3)报价范围为监理范围内的所有监理工作。投标人在报价时应综合考 虑在监理范围内但未纳入监理服务费计费基数的工作内容(如:管线迁改、绿 化、三通一平,移植及恢复等)。 投标单位监理费报价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建安工程费投资额和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 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取(其中专业调整系 数1.1,复杂调整系数1.15,高程系数1.0;)自行测算的监理费率计列的监理 服务费(含勘察测量监理、监测监理、延期服务等)。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单 位为“元”,监理取费费率投标报价单位为:“%”。 二是监理过程中所需的测量工具及设备(监理单位应自备的除外)、生活 及办公设施(不含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和驻场监造的生活及办公设施费用不纳 入报价)、交通工具的购置或租赁费等。此费用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此费用投标报价单位为“元”。 三是非标产品和特殊设备驻场监造费用。此费用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 整。此费用投标报价单位为“元”。 投标单位应对以上三部分费用分别测算,第一部分报价不包含第二、第三 部分费用,投标人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所附“投标报价表”分别填报,其总 报价应是三者之和。投标人的投标监理费取费费率在中标后不作调整。 (5)投标文件一经报出,即视为投标人已把投标和实施本合同过程中所 有意外和偶然事件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投标和实施本 合同过程中的所有费用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责任。 (6)“投标函”是投标人关于本次投标对招标人的承诺,“投标函”与 16 “投标报价表”两者不应冲突,如有矛盾或冲突,以“投标函”为准。 (7)投标人投标文件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本项目不接受选择性投标报 价。对于提交了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明确哪个为最终报价的,或提交了选择性 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都将由评标委员会做否决投标处理。 (8)本次招标的监理工程计费基数为暂定价114180万元人民币(最终以 国家审计确定的建安工程费投资额为准)。 (9)本次监理费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 19103345.76元,大写壹仟玖佰壹拾万叁仟叁佰肆拾伍元柒角陆分{其中监理 服务费18503345.76元,监理过程中所需的测量工具及设备(监理单位应自备 的除外)、生活及办公设施(不含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和驻场监造的生活及办 公设施费用不纳入报价)、交通工具的购置或租赁费以及非标产品和特殊设备 驻场监造费用为600000.00元};投标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报价,投标报 价的总价及其组成单项价格均不得超过,超过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的由评 标委员会做否决投标处理。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按照中标费率计取,计费基 数以本项目监理范围内实际完成的经国家审计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为准。 (10)本次监理服务费费率招标人设置最高取费费率为1.62%,超过招标 人设置的最高取费费率的将由评标委员会做否决投标处理。 注:1、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报价的监理服务费金额如与投标报价的 监理费率所计取的金额有矛盾或冲突,应按监理费率修正监理服务费金额。 2、若招标人在实施项目时发现投标报价有算数错误的,招标人将按照最 不利于中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对修正的结果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如中标人 拒绝接受,招标人有权取消授标或终止合同,同时招标人将不退还中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只支付已完工程款的75%,有权要求其立即退场。 3.3.1 投标有效期 18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投标人只能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 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 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 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否则,投标保函无效,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7 2. 以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5万元整(人民币) 3. 投标保函有效性: 电子投标保函的有效性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提交的投标保函缴纳 情况的信息为准。 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投标保函。 二、投标保函的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 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 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消信 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 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保函。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 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 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 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 标候选人电子投标保函。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 保证金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 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 一致。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5万元整(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对应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 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提交的保证金缴 纳情况表显示的信息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企业基本账 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 土建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中梁山大修基地监 18 理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 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市场主体基本账户登记方式调整为:投标人在开标前 须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理基本账户登记手续(注: 现已调整为市场 主体信息登记,具体请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因故未能提前办理 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 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资料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 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 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 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 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 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 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63672115。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而成。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法人章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 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加密电子投 标文件(网上递交)一份。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5 装订要求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 (2)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 19 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 (3)技术部分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暗标不设封面,整个《监理大纲》均不得出现白页和倒 页;不得出现与本工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 《监理大纲》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采用A4或A3白 纸,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 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监理大纲》部分为零分。 3.7.6 电子投标文件制 作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 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 入相关内容。 (3)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法人章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 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 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5)投标人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表面粘贴标 签贴加盖单位法人章,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 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 版)”中的帮助文档。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4.1.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 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的投 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应用“投标文件”袋 单独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袋应按本表 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投标文件”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 理机构应该拒收。 4.1.2 封套上写明 投标文件大袋封套上标明以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 (公章) 项目名称: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0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 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特别注意:投标人如需现场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等备用 资料,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 屏)。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否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 屏)。 特别注意: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投标人 代表可携带该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 用该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1.2 解密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 特别注意:因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等原因影响解密进程时,招标人可根 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 投标文件。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成功投递的投标文件。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标开始后,系统进 入开标环节,公布投标人名单。 2. 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系统提示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①对电子招投标系统等 非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 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光盘备份)等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 件。 3. 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确认,进入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展示最终解密结果,公布成功解密投标人名 21 单,并备注投标文件未成功解密的原因(若有)。 4. 汇总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4.1. 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缴纳名单,应至少包含 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 表上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保证金来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 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2. 展示以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缴纳名单,应至少包含 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投标載止时间前 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3. 汇总打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況,招标人代表、监标人、 记录人在保证金缴纳情況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5. 公布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还需计算最高限价的85%数 值,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 6. 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总监理 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建项目情况并记录在案。 7. 对经批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需要抽取评标基准价浮动值或下浮比 例的,在开标现场完成抽取。 8.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或在线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当场 或在线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 开标记录表。 9.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 字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字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10. 开标结束。 6.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 履约担保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在委托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合同金额(中标金额)10%的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方式为现金或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由委托人可接受的、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履约保函),相关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 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失效。 8.1 重新招标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2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 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如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技 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 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 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 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 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5 投诉处理 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投诉 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 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 正))、《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 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 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中标公示 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 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 序、得分(如有)、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 (如有),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业绩 (如有);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10.2 投标人提供虚假 资料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与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且提交的资格审 查资料应真实、可靠,招标人可通过多种方式予以核查,发现提供虚假资料 或业绩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重新评标;给招标 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3 否决投标条款 以投标文件第三章《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为准,一览表之外 23 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做否决投标处理。 10.4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 投标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 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 释。 10.5 投标人注意事项 1. 本次投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模式,第一次参与投标的单位务必在重 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 证书办理,并且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投标文件。 2. 制作投标文件需要使用CA 数字证书加密,并且加盖电子印章,CA 数字 证书购买及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 “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 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密将无法上传。投 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按 无效投标处理。 10.6 费用承担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2.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次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 格〔2003〕857号文、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文规定 的服务类收费(服务类)标准,以中标价为基数计算收取,由中标人领取中标 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人。具体下浮比例如下: (1)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不下浮。代理费小 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 (2)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下浮 20%。 3.交易服务费: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中标人应向重庆 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 的收取标准按照渝价[2018]54号文件执行。此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 向交易中心一次性全额缴纳。投标人应将此费纳入投标报价中,不得单独列 出。 4.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上述费用。 24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和监理目标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招标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次招标的监理目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及营业执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 25 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施工单位;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 处罚期限内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 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应当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 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 26 场,对本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 件。 1.9.4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 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 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 任。 1.10 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 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 (6)监理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www.cqggzy.com)提交质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 27 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 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2.4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答疑补遗仍有异议的,可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将答复以补遗的形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www.cqggzy.com)或者在相应法定网站发布。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 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3 投标截止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 (2)监理费报价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 技术部分(监理大纲) 3.2 投标报价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 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 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 担保; (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要求提供的资料提供。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监理目标要求、监理工作内 容、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 3.7.4 投标人网上提交加密投标文件一份。 3.7.5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法人章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 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CQTF)和一份不加 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CQTF)。 (5)投标人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 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4. 投标 29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6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 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4.1.4 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应单独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 单位法人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 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 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直接进行撤回 操作;任何情况下,投标人都有义务保证其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 盘备份)的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 作。 5.2 开标程序 30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业主自筹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 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 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31 7.3.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 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 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2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33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若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不一致,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 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 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 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 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 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 全。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签 字、盖章齐全,投标文件上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 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监理人员要 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 投标资格情 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35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标总报价 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处 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 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 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 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 监理服务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监理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180天;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 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实质性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OO 分) 1.技术部分(监理大纲)40分; 2.商务部分30分; 3.投标报价3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 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 (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 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数平均值,即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 基准价。 项目监理机构配置完整,分工明确,项目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制度健 全 4分(3<好≤4、2<中≤3、0<差≤2) 36 2.2.3 (1) 技术部分(监理大 纲)评分标准(A) 在明确的质量控制目标,有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监控手段,有 现场配制材料、构配件质量监控措施,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和办 法,有质量控制流程图5分(4<好≤5、3<中≤4、0<差≤3) 本项目重要工程的分类以及各专业的技术难点和重点及其针对性监理 措施 5分(4<好≤5、3<中≤4、0<差≤3) 有明确的各工点、各系统投资控制办法,有工程投资控制程序 4分(3 <好≤4、2<中≤3、0<差≤2) 有可实施性的监造方案 3分(2<好≤3、1<中≤2、0<差≤1) 有明确的工期目标,有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各工程交叉施工工序意 见、内容和措施4分(3<好≤4、2<中≤3、0<差≤2) 合同管理办法科学、齐全 2分((好=2、1≤中<2、0<差<1) 分作业区域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科学、齐全2分(好=2、1≤中 <2、0<差<1) 结合本工程管理特点的信息管理办法科学、齐全 1分(好=1、0<中 <1、差=0) 针对铺轨专项监理方案4分 (3<好≤4、2<中≤3、0<差≤2) 管理工作方案3分(2<好≤3、1<中≤2、0<差≤1) 合理化建议3分(2<好≤3、1<中≤2、0<差≤1) 备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当评标委员会成员 为5人及以上时(含5人),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应在所有评委打分后 的总得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取 算数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 2.2.3 (2)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B) 企业类似项目 业绩( 15分) 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 上每增加一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已完工轨道 交通(含国铁或城际铁路或地铁或单轨)工程(应包 含车辆段或停车场或大修基地)土建施工监理业绩 (含联合体业绩 ,其中车辆段或停车场或大修基地的 土建工程建安工程费不低于5亿元)得3分,最多得15 分,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 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 或证明文书代替)、监理合同和工程验收证明材料复 印件或扫描件。同时须提供清晰可辩的《全国建筑市 37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 工许可或竣工验收页签中任意一个截图(须显示以下 主要信息: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监理单 位名称。以上资料若出现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 竣工时间不一致的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面体现 的为准,若以上资料均不能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 类别、工程规模特征的,应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不满 足上述要求的业绩无效。上述材料均应加盖投标单位 法人章(鲜章)后以电子文档上传。 注:同一个监理业绩不重复计分。 企业获奖情况 ( 4分) 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 止日获得过鲁班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 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每有一次得1分,最多 得4分(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 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鲜章)后以电子文档上传。 总监理工程师 业绩( 6分) 总监理工程师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一 个在已完工轨道交通(含国铁或城际铁路或地铁或单 轨)工程(应包含车辆段或停车场或大修基地)土建 施工监理(含联合体业绩 ,其中车辆段或停车场或大 修基地的土建工程建安工程费不低于5亿元)项目中担 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 投标人应提供该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 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同时须提供该业 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 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 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金额(或合同 金额或实际造价)。以上资料若出现项目金额、工程 规模等不一致之处的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面体 现的指标为准。若以上资料均不能体现招标文件要求 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工程类别、工程规模特征的, 应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无效。 38 上述材料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鲜章)后以电 子文档上传。 总监理工程师 代表业绩 (5分)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每增 加一个在已完工轨道交通(含国铁或城际铁路或地铁 或单轨)工程(应包含车辆段或停车场或大修基地) 土建施工监理项目中担任总监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 工作业绩,得2.5分,最多得5分。 投标人应提供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的中标通 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 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同时须提供 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 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 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金额(或合 同金额或实际造价)。以上资料若出现项目金额、工 程规模等不一致之处的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面 体现的指标为准。若以上资料均不能体现招标文件要 求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工程类别、工程规模特 征的,应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 无效。 上述材料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鲜章)后以电 子文档上传。 注:如投标人提供多个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则以 工作业绩多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作为计分标准。 2.2.3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C) 通过初步评审的报价为有效报价,监理费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 价的得满分3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1分,每减少1%扣 0.5分, 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 入。 39 3 评 标 程 序 1.对所有投标人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 2.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 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并按本章第2.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 评审,打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 标候选人。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 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 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 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3.2.3 投标人得分 投标人得分=A+B+C 40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 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 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后审不合格。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单价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应以单价为准,并修改总价; 41 (4)投标报价的监理服务费金额如与投标报价的监理费率所计取的金额有矛盾或冲突,应按 监理费率修正监理服务费金额。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 A;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含5人), 投标人技术部分总得分(A)应在所有评委打分后的总得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 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取算数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 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2 附件A:否决投标条件 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第二章 3.2 投标报价 投标人投标文件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本项目不接受选择性投标 报价。对于提交了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明确哪个为最终报价的,或提 交了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都将由评标委员会做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及其组成单项报价、监理服务费费率均不得 超过投标总报价及其组成单项报价、监理服务费费率最高限价,否则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 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 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第二章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函)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等递交投标 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 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由评标委 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二章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 处理。 第二章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 处理。 第三章 资格评审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 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 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投标人的监理人员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3条的 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3 联合体投标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5条的要求,否则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 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函规定签字、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否则由评标 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若有委托代理人的,在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 代理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 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 字(或盖章)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签 字、盖章齐全,投标文件中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签字(或盖章)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 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 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 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监理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 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监理目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 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 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 44 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不得有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 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 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施工单位;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 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 股的; (8)与本标段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 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 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其他 重新招标 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 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4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6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委托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全称):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 47 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 2. 工程地点:中梁山大修基地规划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路以西,金科阳光小镇以 南,重庆铁路枢纽人和编组站以东的地块范围,与五号线中梁山车辆段共址; 3. 工程规模:大修基地用地共36.92公顷。大修基地入场线从五号线中梁山车辆段试车线接 入,厂内设联合车库(解编车间、转向架检修车间、轮轴检修车间)、车体库(解体车间、车体车 间)、总装库(组装车间、车体表面处理间、称重连挂车间)、调试库(调试车、淋雨试验车间)、物 资总库、部件检修库、杂品库,同时设有联络线、卸车场地、待修车修竣车停放线、试车线等。 服务配套设施有综合楼、含油污水处理站及门卫等生产、生活、办公设施。主要负责地铁列车的 大修工作。 4.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附属工程、装饰工程、轨 道工程、绿化工程、综合接地、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及消防、动力照明、厨房设施设备、综合支 吊架、与既有线路和控制中心的接驳及改造工程(土建、轨道、装饰、风水电等专业)等施工监理 和测量监理(含贯通测量),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的各种管线迁改、市政河道改移、相关市政接驳 工程、绿化移植及恢复、交通组织及转换(含交通设施拆除及恢复等)、市政设施及道路的占用及 拆除恢复等前期工作的监理,并与系统设备监理共同对系统设备在建筑结构、附属结构等内预留、 预埋及封堵等进行监理,配合开展综合联调工作,对本监理标段范围内的钢结构、风水电设备等成 品、半成品进行监造,对爆破监理、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及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管理。 5. 监理目标:本项目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包括如下内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协议书; (3)专用条件; (4)合同附件; (5)通用条件; (6)招标文件及其答疑补遗; (7)投标文件及澄清等相关附件; (8)其他合同文件。 48 上述文件应为互为补充和解释,若有矛盾或冲突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本合同为费率合同,以建安工程投资额为基数,签约酬金暂定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其中包含以下三部分价款: (1)建安工程投资额和取费标准计列的监理服务费为暂定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监理取费费率为 % 。此费用包括在监理范围内但未纳入监理服务费计费基数的工作内容(如: 管线迁改、绿化、三通一平,移植及恢复等)。 (2)监理过程中所需的测量工具及设备(监理人应自备的除外)、生活及办公设施(不含驻 地监理,驻地监理和驻场监造的生活及办公设施费用)、交通工具的购置或租赁费等,人民币(大 写):元(小写:元),此费用包干使用。 (3)非标产品、管片监造和特殊设备驻场监造费用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此费 用包干使用。 以上价款已经包含监理人为履行完成本合同所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委托人不再向监理人支付除 上述价款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且上述价款的计费标准为固定标准,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 整前述价款的计费标准。 合同监理费用及建安工程投资额最终以国家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六、期限 业主发出要求进场的日期开始至本合同范围内的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工程结算完成(含工程审计完毕)、资料移交完毕、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束。计划施工工期为: 约3年。 其中: 施工期为,计划开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为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之日,施工期 从实际开工时间开始计算。 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七、工程监理目标 1、投资控制目标: 49 (1)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内; (2)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3)严格计量。 2、进度控制目标:控制在施工合同工期目标内; 3、质量控制目标:确保达到单位工程和综合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 4、安全监理目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文明施工控制目标:争创市级文明施工工地至少一个。 6、合同信息管理目标:正确处理项目有关的合同索赔和合同纠纷,并对项目施工阶段的信息进行 收集、整理和保管,保证过程中重要环节的可追溯性。 八、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九、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正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 准。 委托人甲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50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 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 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 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 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 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 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 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51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 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 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 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 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 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52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 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 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 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 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 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 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 正常进行。 53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 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 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 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 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 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 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件2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54 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 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 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件2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 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件2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 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 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 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 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 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 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55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 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 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 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如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以专用条 件为准)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 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 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 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 56 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 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 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 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 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投资额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 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 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 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 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 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 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 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 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 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 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 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 57 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 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 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 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 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 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 58 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 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 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 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59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包 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委托人直接分包、暂列金额分包单位。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中标通知书; (2)协议书; (3)专用条件; (4)合同附件; (5)通用条件; (6)招标文件及其答疑补遗; (7)投标文件及澄清等相关附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应为互为补充和解释,若有矛盾或冲突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附属工程、装饰工程、轨 道工程、绿化工程、综合接地、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及消防、动力照明、厨房设施设备、综合支 吊架、与既有线路和控制中心的接驳及改造工程(土建、轨道、装饰、风水电等专业)等施工监理 和测量监理(含贯通测量),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的各种管线迁改、市政河道改移、相关市政接驳 工程、绿化移植及恢复、交通组织及转换(含交通设施拆除及恢复等)、市政设施及道路的占用及 拆除恢复等前期工作的监理,并与系统设备监理共同对系统设备在建筑结构、附属结构等内预留、 60 预埋及封堵等进行监理,配合开展综合联调工作,对本监理标段范围内的钢结构、风水电设备等成 品、半成品进行监造,对爆破监理、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及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管理。 2.1.2 除通用条款约定工作内容外,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质量控制 1)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图纸会审,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2)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管网迁改方案,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 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文件; 3)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 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细则、规定及其他管理制度; 4)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 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5)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检验移交及复核水准点。审查承包人提交 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核有关测量成果; 6)检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 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7)督促、检查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审查试验检测结果 的有效性和符合性,监理人按规定对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 采用见证取样等方式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停止使用并更换、停工整改、返工等; 8)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承包人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 要求施工,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 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即时做好记录的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 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像,需要对隐蔽工程进行录像并形成资料归档。; 9)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 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10)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管网迁改)、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 质量评定工作; 11)审查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其他技术文件资料等),组织竣工预验收,提交质量评估 报告及质检运行报告; 12)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意见,需要整改的督促承包人及时整改,签 署竣工验收意见; 61 13)检查甩项项目完成情况并及时进行验收; 14)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适用性的确认; 15)督促落实质量问题的整改。 16)路基施工填料是重点、工艺是关键。杜绝非适用填料进场,严控填料粒径、含水率、分层 碾压厚度等指标;加强现场管理,应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进行重点监控;推行 “先导试点、样板 引路”的质量管理原则,同类工程无样板示范工程引路的不得大面积开工。 17)监理单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路基施工方案编制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事前预控,严 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2)投资控制 1)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投资的条款; 2)分析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3)审核施工阶段各级资金计划并控制其执行,把控工程投资; 4)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复核已完工程量及计价,对工程付款进行审核,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5)参与认质核价工作,对工程设计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分析; 6)对现场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签证确认; 7)审核其他付款申请单,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8)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9)协助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配合审计; 10)根据委托人《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办法要求期 限审核设计变更方案及费用,经委托人同意下达变更令,督促承包人实施设计变更等; 11)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情况; 12)对综合管网迁建方案、费用进行审核。 (3)进度控制 1)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2)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重点加强对关键节点、关键线路、里程碑节点的审核,根据委托人要 求提供分析报告,并督促承包人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 3)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督促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 4)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实记录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季度末月 15日前提交进度控制报告。 (4)合同管理 1)建立监理台账,包含合同台账、支付台账、变更台账等; 62 2)根据相关要求,合理划分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范围; 3)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纷及有关索赔与反索赔事宜,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对承包人的 处罚意见及建议; 4)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 5)审查或复核承包人、分包单位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或资质; 6)对施工单位履约进行监督和纠正; 7)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检查核实; 8)签发暂停令情况,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问题,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停工 整改情况,对复工申请的审查; 9)对工程变更申请的审查,对变更相关费用及工期影响的评估,对批准的变更监督实施; 10)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工程延期、工期延误、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5)信息管理 1)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2)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 3)建立工程会议制度,并妥善保存各类会议资料; 4)督促、检查各承包人按档案管理部门要求整理合同文件及工程技术资料。 5)采用信息技术进行文件资料; 6)监理日志的记录、检查、归档; 7)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的编写及上报。 (6)组织与协调 1)督查、检查承包人及时完善各类施工手续的办理,及时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2)根据委托人要求,协助委托人划分分包项目; 3)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 4)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的关系。 (7)安全、环保、维稳管理 1)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并将安全 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制订风险管理策略; 2)审查承包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审查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及 承包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验收 手续; 3)审查承包人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如有必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论 63 证,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人严格按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专 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按程序重新提交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方案,应检查承包人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4)应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时,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人 整改;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人整改;情 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时,监理人应及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立即向委托人报告及相关部门; 6)制订监理人的应急措施,并融入承包人编制的项目总体应急预案; 7)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安全演练方案,并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演练; 8)牵头或配合进行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审核事故处理预案或方案,协调、督促处理安全事故和 工地各种纠纷; 9)督促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的保护工作。 10)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巡查; 11)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对水土保 持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12)审查施工单位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环 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施工方案; 13)定期(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项目涉及的水、声、气等有关污染物排放进行 检测,提交检测报告; 14)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的要求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督促 施工单位落实具体的环保措施; 15)监督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费用专款专用落实。 (8)缺陷责任及保修阶段 1)督促承包人及时制定并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方案,督促承包人及时履行缺陷修复责任; 2) 对工程缺陷或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分析及督促整改,并提出责任划分的建议; 3)配合工程移交工作; 4)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5)配合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9)其他义务 64 1)本项目的施工用地,在开工前委托人配合施工单位协调施工用地。根据提供的施工用地,监 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结合单位工程的关键线路,优化、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相关措施保 证总工期满足施工合同要求。若确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用地无法及时提交,造成对施工的影响,监 理单位应确认工程延期的具体时间和相应的费用金额,并及时反馈给业主。 2)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同时,做好交通转换, 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严格按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管理措施,经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3)监理单位应督促和审核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规 范要求施工单位放坡、开挖,施工时做好实时监测,保证施工安全。 4)本工程土石方不合格料需要外弃,施工单位应将弃渣置于投标人指定渣场。监理单位应审核 施工单位报送的土石方外运方案,报委托人审定。 5)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方案实施前取得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的同意,办理相关 手续。 6)本工程需对现有人行天桥、路灯及箱线、红线范围内遗留的建(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监理 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结合施工方案、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总工期不受影响,合同工期不因此调整。 实施期间,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周边行人安全通行需要,确保施工和行车、行人 安全。 7)环境监理工作: (1)按我市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要求委托符合要求的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开工前向重庆 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环境监理计划,开工后每季度定期报送环境监理报告,确保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 工作得到落实。 (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7〕095号” 文件(扫描件随招标资料一并发出)结合委托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电子版随招标资料一并发 出)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完善应急预案等。如政府主管部门对程序和手段提出新的要求,按最 新要求执行。 (3)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落实环境污染控制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安全、文明、环 保上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① 施工单位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 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 得到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施工单位和 65 监理单位自行负责。 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 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合理安排涉水桥 墩施工时间,避开鱼类产卵期。加强汛期河道附近施工管理。 ③ 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桥梁桩基施工产生泥浆废水及施工废水等应设沉淀池 处理后回用;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营地生活污 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 ④ 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和《重庆市主 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需外购 成品沥青和预拌商品混凝土。 ⑤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项目产生的弃方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 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立即消纳场处置;生活立即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⑥ 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 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以 上①~⑥条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以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如政府主管部 门对程序和手段提出新的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 8)监理单位应督查施工单位照国家和重庆市档案管理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电子文档和电子档案 管理,并对施工单位的电子文档和电子档案进行审核。 9)监理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做好包含但不限于审查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专项巡视检查危大工程施 工实施、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等工作。 10)监理人要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与 《2018年600个:智慧工地建设目标任务分解清单》的通知》(渝建[2018]415号)执行,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人员实名制管理、视频监控、扬尘噪声监测、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塔式起重机安全监 控、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建材质量监管、工程质量检测监管、BIM施工(如有)、工 资专用账户管理等11项“智能化应用”。监理人建设“智慧工地”所需工作和费用包含在监理费投 标报价中。中标后督促承包人(施工单位)做好“智慧工地”建设。 11)监理范围内其他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的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66 1)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 准;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工程立项批复。 2)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 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 察部令第68号《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3)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4)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施工承包合同及委托人认可 的其他监理工作文件; 5)经国家及上级部门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6)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7)本合同生效后根据本合同内容编制并经委托人认可的监理规划,此规划作为合同附件;专 业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人进入监理现场后编制。 8)其它与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项目工程有关的会议纪要及文件,测量、地质、 水文、气象、地形、地线图、管线资料等。 9)国家及地方与轨道交通工程有关的设计规范、施工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检查验收规范、 规程、标准、定额等。 10)其他适用的依据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相关 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复印件在工程监理期间须交由委托人保管,且本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工作。 2.3.3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更换监理人员。不论何种原因,监理人需更换监理人员 的,均应提前7天书面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胜任岗位的能 力。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在本项目实施中,本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应保持监 理机构人员相对稳定,并保证按规定的人员数量及资质要求到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员变动时, 必须事前20天内提出同等或资质更高的人员书面报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在各施工标段开工前5天, 监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能满足施工监理需求的各类监理人员报委托人审核备查。总监理 工程师必须保证常驻现场,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时赴现场解决重大问题。 所有监理人员均应专业对口并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吃苦 耐劳,认真负责的品质;身体健康。监理人员配备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67 总监、总监代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承担100万元违约金;总监、总监代表由 于有特殊原因报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更换的,承担50万元违约金。监理工程师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擅自更换的,承担10万元违约金;监理工程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更换的,承担5万元违约金。总监 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长驻重庆,前述人员任意一位未经委托人书面 同意,擅自离岗五天(及)以上的,承担10万元违约金,如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经 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离开的,在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应当按5000元/人·天扣除监理费,如专业监 理工程师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离开的,在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应当按3000元/人·天扣除监理 费。更换监理员,处监理人1万元/人·次违约金。以上均以每人次计算违约金,承担违约金后不得 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以上人员发生死亡、重大疾病、退休(发生在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 延期时限内的)并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2.3.5监理人应接受委托人提出对不合格监理人员的更换要求,并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选派具有 监理资质和经验并为委托人接受的人员替换,人员更换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 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按本条件2.3.5款执行),直到终止 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1)因业务水平或职业道德低下不能胜任其应该完成的任务。 (2)渎职或是发生重大过失以至造成了对本合同的违约。 (3)监理人员刑事犯罪,不能合法地或适合于继续项目的工作。 2.4 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 工标准及使用功能,向委托人提出建议;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 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当发现工程 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 人,由委托人要求设计单位更正后实施; (3)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确保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书面 报告; (4)协调工程有关协作单位的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并获得委托人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如 68 委托人收到报告后不予同意,则监理人应当及时按照委托人的意见进行整改; (6)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项目 工程施工中标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部分单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的作 业,有权通知项目工程施工中标单位停工整改、返工,至到项目工程施工中标单位得到监理机构复 工令后才能复工; (7)有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 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 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9)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2.4.5本合同项目投资为国有资金,监理人既要对项目业主负责,还必须对政府管理部门负责,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监理人应严格按“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 (1)监理规划,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4份; (2)监理实施细则,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 4份; (3)监理月报,次月5日前报4份; (4)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并在24小时内报告给市级主管部门; (5)旁站实施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前7天报4份; (6)监理工作年报,次年1月10日前报 4 份。 (7)其他专项报告根据工程需要和委托人要求上报。 3. 委托人义务 3.2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各监理阶段开始前十五天提供与工程有关 的且监理工作所需的资料及图纸各1份。 3.3 提供工作条件 3.3.1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其他服务设施。 3.3.2外部条件包括: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以外,但与监理业务直接有关的工作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职责:。 3.6 答复 69 委托人同意: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其中:一般确认类7天之 内答复;审批类10天之内答复;决策类14天之内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金 总额(扣税)]: (1)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 托人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严重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或委托人被重大索 赔时,根据责任情况应负行政、民事直至刑事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以下赔偿办法承担责 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工程直接受损部分相应监理费的2倍(扣除税金) 工程直接受损部分相应监理费=工程直接经济损失额×监理取费费率% (3)若因监理人复测施工测量和精测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由于测量错误而引起 的质量事故,监理人应按上述第(2)款的规定向委托人赔偿。 (4)因监理人决策错误,控制不力,致使工程工期延误,监理人同意按以下赔偿办法承担责 任,赔偿损失: 每延长一日的赔偿金=监理酬金÷监理期限(日)(按日计扣除税金) (5)监理人在控制每期中期支付投资时,因工程计量、计价和预算、结算审核不严,与实际 不符,经委托人审查有较大出入且在5%以上时,委托人有权按核减当期工程费的1%扣除监理费。 (6)监理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职责,应视为违约,特别是发现下述行为时: A、监理人未按合同要求编制人员进场计划报委托人审核,并按委托人审核的进场计划及时派 出足额且称职的人员时,委托人有权按未到位人员数×天数(缺勤天数)×500元扣除监理费用。 B、未能及时检查验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人员在收到承包人有关验工计价,工程质量检查,特别是隐蔽工程检验的 通知后未能按要求及时进行有关工作,造成延误或损失或委托人被索赔时。 C、获取不合法收入: 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获取不合法收入,直接或间接损害委托人利益,则 无论该行为是否造成工程延误或损失或委托人被索赔时。 D、指令或指导错误造成委托人损失: 70 由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员发出的指令及指导错误,造成工程延误或损失或委托人被索赔时。 E、当发生第B~D条款的情况时,监理人同意按以下办法支付委托人违约金: 监理人赔偿违约的计算公式:同本合同4.1.1(2)款赔偿金计算(扣除税金) (7)上述违约赔偿金倍数的计算,由委托人根据监理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在赔偿范围内,确 定受损工程相应监理费所应计取的赔偿金倍数。 (8)违约赔偿金及罚金支付: 因监理人及监理工程师违约造成工程损失,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及罚金,监理人充 分理解并同意委托人有权将违约赔偿金及罚金在每次监理费用支付中扣除。当累计赔偿金额超出暂 定监理服务费的1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监理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失。 (9)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本合同时,同意按暂定签约酬金总金额的15%支付委托 人,作为违约赔偿,并退回未监理部分的监理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由于监理人自身原因,导致属于本合同范围内应完成的事项未及时完成,给委托人造成不 良后果的,同意扣除当期监理费的1%。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在支付每一期进度款时,若首次逾期,双方重新约定支付时间,且不计逾期利息。若到期仍未 支付,自再次逾期之日起,每延误一天,委托人支付该逾期进度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5. 结算及支付 5.1结算方式 合同监理费用结算办法: 5.1.1按委托人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额和监理取费费费率计列的监理服务费(含勘察测量监理、 监测监理、延期服务等)。 5.1.2监理过程中所需的测量工具及设备(监理人应自备的除外)、生活及办公设施(不含驻地 监理,驻地监理和驻场监造的生活及办公设施费用)、交通工具的购置或租赁费等。此费用按合同 价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5.1.3非标产品和特殊设备驻场监造费用。此费用按合同价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5.1.4监理人支付的违约金或应从监理费用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结算金额=5.1.1+5.1.2+5.1.3-5.1.4 合同监理费用及建安工程投资额最终以国家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5.2支付方式 5.2.1合同签订生效支付合同暂定监理服务费的10%作为预付款;支付监理过程中所需的测量工 71 具及设备(监理人应自备的除外)、生活及办公设施(不含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和驻场监造的生活 及办公设施费用)、交通工具的购置或租赁费等费用的50%。 5.2.2工程开工后监理服务费进度款原则上每季度支付一次,并按实际完成监理服务费的80%结 算支付(完成监理服务费=委托人审定的完成建安工程投资额*监理取费费费率),当监理服务费累 计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暂定监理服务费的90%后停止支付监理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监理费 用结算提供监理工作报告(一式伍份,电子文件一份)完毕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在工程竣工结 算办理完毕,并经过国家审计后支付余下费用。 5.2.3非标产品和特殊设备驻场监造费用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监造工作进场后支付30%,监造 工作结束并提交监造工作总结报告后支付余下70%。 5.2.4 监理过程中所需的测量工具及设备(监理人应自备的除外)、生活及办公设施(不含驻 地监理,驻地监理和驻场监造的生活及办公设施费用)、交通工具的购置或租赁费等费用在预付款 支付二年后30日内,支付该项费用的50%。 5.2.5以上支付由监理人提交支付申请报告并经业主审定后30日内支付,且在支付各笔款项前, 监理人应当按照业主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违 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后并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监理人应充分考虑服务期延长所产生的费用,不另行计取。 6.2.3除不可抗力导致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外,其善后工作以及 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本合同范围内乙方应完成的附加工作。本条款附加工作不另行计费。 6.2.5委托人除按5.1计算监理报酬外,不因监理人正常工作量增加而另行增加费用。 6.2.6委托人除按5.1计算监理报酬外,不因监理人正常工作量减少而另行调整费用。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72 (2)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监理人正常服务酬金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设备及工程试验、施工监控、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监 理正常服务酬金中,委托人不再另行付款。 8.3 咨询服务费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 用,已包含在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中,委托人不再另行付款。 8.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金: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采纳,委托人按节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监理人, 是否属于合理化建议、造价节省额、奖励具体比例及支付时间均由委托人认定。 8.6 保密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 保密资料,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责任。 8.7 通知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 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3天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没有 变更。 双方对于各种问题的指示或答复,均应以各方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的书面形式为准,委托人 和监理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口头 承诺为依据或拒收对方的函件。拒不签收的,自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且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的,本条关于送达的约定适用于司法机构对司法文书的送达。 该送达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委托人:指定接收人:地址: 监理人:指定接收人:地址 9. 补充条款 73 9.1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承担保修工程的监理,其费用已经纳入合同价款,委托人不再另行支 付。 9.2履约担保的提交及退还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在委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 订前,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暂定签约酬金总金额的10%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方式为现金或转账或 银行履约保函(由委托人可接受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履约保函),相关凭证作为 本合同附件。 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失效。 9.3对监理人的管理: 9.3.1委托人按建设单位职责对监理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9.3.2委托人有权对监理工作进行核查、监督和管理。 9.3.3监理人直接向委托人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委 托人。 9.3.4监理费用的支付与结算,应由委托人审核,费用支付由委托人支付。 9.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监理人应在7天内提交或作出答 复。 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月内,监理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提交全部监理资料 各一套。 9.6监理人应全过程、全方位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管理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若由 于监理人或其委派监理人员的原因给工程造成损失、停工、延期、质量等问题,委托人除有权按第 4.1.1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外,还有权有权根据违约严重程度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包括总监,调 整监理范围、直至终止监理合同,清退监理方,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 任。委托人终止监理合同的,监理人应在接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委托人移交所有工程技术资 料及图纸等并退场。 9.7因监理人或派出的监理人员原因,导致监理合同终止的,监理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提 出赔偿。 9.8监理人的其他奖惩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9.9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无需征得监理人同意,委托人有权直接 从监理人的报酬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直接兑付监理人提交的保函。 9.10委托人因监理人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公告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等维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4 10.特别说明 10.1监理工作的其他说明 10.1.1应做到对施工现场实行平行式监理:即监理对施工单位现场的检测、检查必须在施工单位进 行自检时同步进行。 10.1.2应做到对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即只要施工现场在施工,监理人就必须坚守现场,监 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尤其是重要部位、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实行旁站式监理。 10.1.3本工程监理是一项完整的、全过程的工程建设的总承包监理工作。 10.2现场条件 10.2.1本项目的施工用地,在开工前招标人配合施工单位协调施工用地。根据提供的施工用 地,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结合单位工程的关键线路,优化、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相关措 施保证总工期满足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局部剩余场地未提交而推迟进场施工。若确因关 键线路上的施工用地无法及时提交,造成对施工的影响,监理人应确认工程延期的具体时间和相应 的费用金额,并及时反馈给业主。 10.2.2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同时,做好交通转 换,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严格按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应 满足各阶段施工车辆安全通行要求,并满足周边居民出行及现有车辆通行不间断的条件等,达到城 市施工的标准要求。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0.2.3施工期间应维护好对行人车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 路、建筑安全;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应监督施工单位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 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 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 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 10.2.4监理人应督促和审核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 规范要求施工单位放坡、开挖,施工时做好实时监测,保证施工安全。 10.2.5本工程土石方不合格料需要外弃,施工单位应将弃渣置于投标人指定渣场。监理单位应 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土石方外运方案,报招标人审定。 10.2.6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方案实施前取得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的同意,办理相 关手续。 10.3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0.3.1施工用电: 由施工单位根据现有供电网络,自行与供电部门联系工程施工供电事宜、编制供电方案。监理 75 单位应审核其施工临时用电负荷及架设是否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和规定,在市网供电前,应督促施 工单位考虑使用自备发电设备,保证工程建设需要。 10.3.2施工用水: 由施工单位自行与供水部门联系工程建设供水事宜,或根据现场条件就近使用井水。监理单位 应审核其临时用水系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10.3.3本工程土石方施工: 土石方作业方式由投标人根据现行相关规范、设计文件、现场条件、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采用 非爆破施工,。非爆破土石方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包括非爆破开挖、降 噪、防尘在内的必要措施,按先审批后施工的程序进行施工。 10.3.4监理单位应做好所有施工用材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5监理单位应对本项目沿线涉及到的须迁改、还建及保护的综合管网方案进行审核,确保 所有管网不受施工影响。 10.3.6本项目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量计量、审核工作,负责对 设计变更调整工程量进行统计和对施工单位所报变更工程项目工程量进行审核。负责对变更调整工 程综合单价进行审核。 10.3.7 环境监理工作: (1)按我市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要求委托符合要求的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开工前向重庆 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环境监理计划,开工后每季度定期报送环境监理报告,确保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 工作得到落实。 (2)监理单位应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完善应急预案等。如政府主管部门对程序和手段提出新的要 求,按最新要求执行。 (3)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落实环境污染控制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安全、文明、环 保上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① 施工单位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 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 得到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施工单位和 监理单位自行负责。 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绿 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 76 ③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和有关规定,通 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外购成品沥青和预拌商品混凝土。 ④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项目产生的弃方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 圾运至指定的建筑立即消纳场处置;生活立即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⑤ 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夜 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有关交通、环卫、涉河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以上 ①~⑤条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以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如政府主管部门 对程序和手段提出新的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 10.3.8监理单位应督查承包人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档案管理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电子文档和电子 档案管理,并对承包人的电子文档和电子档案进行审核。 10.3.9监理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做好包含但不限于审 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专项巡视检查危大工 程施工实施、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等工作。 10.4环境监理工作要求 10.4.1 设立项目环境监理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安排专人负责环境 监理相关事宜。 10.4.2配置满足环境监理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设施,根据项目特点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 需要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10.4.3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或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10.4.4 审查施工单位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编制 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施工方案。 10.4.5 采取巡视、旁站等方法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 签发工程暂停令。 10.4.6 定期(或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项目涉及的水、声、气等有关污染物排 放进行检测,提交检测报告。 10.4.7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的要求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督 促施工单位落实具体的环保措施。 10.4.8 定期向业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10.4.9 参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提出环境监理验收意见。 77 10.5路基质量监控 10.5.1路基施工填料是重点、工艺是关键。杜绝非适用填料进场,严控填料粒径、含水率、分 层碾压厚度等指标;加强现场管理,应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尤其是“墙背、涵背 及台背”关键部位质量控制;推行 “先导试点、样板引路”的质量管理原则,同类工程无样板示范 工程引路的不得大面积开工。 10.5.2监理人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路基施工方案编制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事前预控,严 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11.合同附件 附录A:监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附件一:《施工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 附件二:监理人的组织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人员名单表 附件三:《工程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四: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和监理责任 附件五:廉政、安全生产合同协议书 附件六:联合体协议(如有) 附录A 监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一、准备阶段监理服务 1.1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机构,完善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采用各项监理控制措施以保证监理工作 的顺利实施。 1.2按照ISO9000质量标准的要求编制、建立工程建设监理质保(文件)系统,参与编制土建施 工现场各项管理办法。 1.3建立有效的监理“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工作程序。 1.4备齐监理工作需要的设施及设备。 1.5建立与委托人正常的工作联系渠道。 1.6按监理工作需要配齐符合监理工程要求的各类专业监理人员。 二、施工阶段监理服务 监理人对本招标监理服务范围内的土建施工、非标设备(含产品)监造、试运营通车到工程质 量缺陷期结束的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对监理服务范围内的土建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 78 同及信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测及环境协调等施工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对委托人负总责。 2.1负责将国家、地方、委托人下达的有关文件、法规、要求等及时传递到各施工单位,并及时 上传下达各承包人与委托人间的各类信息及指令,督促、指导各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2.1.1按时向委托人汇总上报各施工工地监理周报、月报、季报和监理专项报告。定期编制施工 阶段监理小结,每月向委托人汇报施工进展情况,反映各承包商的工程质量、进度完成投资和环境 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并上报委托人。 2.1.2组织编写各类监理文件、质量控制要点,制定有关监理工作原则、标准、监理规划、监理 实施细则,建立明确的监理组织机构框图,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等。 2.1.3统一施工监理工作中的各项监理用表、监理工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原则等。 2.1.4主持处理施工中的各类技术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 2.1.5按要求负责组织各施工合同内容的合同管理、文件管理系统的建立,对工程质量、投资、 进度实行有效控制和规范化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以保证工程始终在可控状态下运转。 2.1.6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的事故调查和分析,及时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 的执行。 2.1.7监理人须对整个工程施工中的三大主要材料、隧道防水材料、各类设施产品、设备等实体 及资料的质量负责,不论甲供或其它方式,不论前仓或后仓。 2.1.8监理人应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时检查等形式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2.2施工准备阶段: 2.2.1编制环境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监理环境监理组织架构,配备环境监理专、兼职人员(每 5公里配备1人),参加重庆市环保局组织的培训。对工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提出预控方案 等。 2.2.2协助委托人准备施工招标文件、技术和经济文件,编写招标技术条件,参加评审投标书, 协助委托人审查、商签各类施工合同及设备制造合同,使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监督其 执行。 2.2.3对承包人进行交底,主持施工技术交底和工地会议,全面了解工程情况,检查各方按合同 的履行情况。 2.2.4开工前对现场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沿线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情况,查验和复核沿线施工 测量放线成果,保证施工单位各项基础资料的准确性。设备安装前,督促承包商对现场进行调查, 查验和复核有关数据,保证承包商各项施工基础资料的准确性。 2.2.5复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和改进意见。负责土建施工设计图 纸的会审并督促承包人核实。 79 2.2.6审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备的技术管理人员及仪器设备,审查其进场机构、施工管 理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建筑管理文件的规定。 2.2.7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含爆破监测方案等)、施工工艺、调试方案、重大技 术措施、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和施工进度计划,经委托人批准后,交承包人执行。督促承包人完善上 述工作,并监督实施。 2.2.8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资质、人员资格和各种检测、测量设备和仪器的精度及检 定情况必须满足本工程要求,并按要求配齐常规的检测仪器设备。对承包人对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 进行考察、确认。 2.2.9监督检查、核验承包人的放样和测量数据。 2.2.10检查工程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保证证明及试验报 告,签发各类材料进场报验单,审批承包人的混合配合比设计和试验结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见证 抽样检查和检验,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施工现场。 2.2.11提出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批准后,进行监理交底,并作为监理 人实施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承包人进行监督、检查。 2.2.12检查承包人为工程配备的进场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其 数量是否满足进度要求,并检查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完好性和整体质量,督促施工单位配齐施工工 艺要求的设备并更换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检查施工现场“三通”情况及施 工单位的安全措施情况。 2.2.13审查承包人的开工申请,详细了解开工前的准备情况,经审查达到开工条件时,由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工程开工令。 2.2.14协助委托人编写全线工程正式开工报告,协助完成开工所必需的施工条件。 2.3施工阶段: 2.3.1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环境保护法规以及《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 行)等文件》,并按照环境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开展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 2.3.2建立并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并整理其会议记录并上报业主。 2.3.3对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进行分析、论证,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审 核、控制施工进度,确保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 2.3.4审批承包人、材料和设备商提出的工程进度计划,检查承包人制定的计划是否合理,是否 适应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是否满足合同规定和发包人对施工进度要求,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承包 人实施计划的能力和施工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最后报委托人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2.3.5对工程施工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审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调整计划,经委托人批 80 准后实施。对本工程进度滞后和严重影响后续项目不能如期进行的承包人,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采 取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把该措施和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3.6对计划、施工工艺、材料及设备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论证,以挖掘潜力,节约投资,提高项 目经济效益。 2.3.7在项目实施中,进行进度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每月、季、年提交委托人各种进度控制报 表和措施。 2.3.8按已有的工程项目施工规范、质量和验收标准进行控制,对需调整、完善的,应形成报 告,报委托人审定后实施。 2.3.9负责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措施,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对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2.3.10检查承包人是否按开工前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规 定,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混合料的配合比要 求。 2.3.11在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对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关键控制点、重 点部位和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等业主认为需要的(如砼浇注有工序交叉时、基坑开挖放线复测、爆 破、支座安装、各类试验、测试、送检、测量、设备、安装、调试…等)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按程 序进行验收和签证(必须有24小时现场值守的监理人员),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施工 质量进行评价。 2.3.12严格控制施工测量的质量,督促承包人抓好施工复测、施工放样、施工监测、竣工测量 等四个控制环节,并进行必要的抽测,监理人员应将随时抽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委托人,以确 保工程质量和建筑物的安全。 2.3.13施工监理部负责做好工程原材料的抽验工作,监督重要工程材料的现场复检及见证取样 工作。对材料变更或修改提出意见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负责检查委托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含产品)和零配件的质量,并进行前仓、后仓材料及设备、产品的材质、实体、资料的全过程质 量把关。 2.3.14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组织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包括隐蔽工程质量),进行质量评定 工作。 2.3.15负责组织、主持工程的会检、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2.3.16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及时处理,使其达到合同要求后,才准许下道工序 施工。 2.3.17督促承包人按工程施工的项目及内容,及时提交轨道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用表中涉及的表 81 格,检查合格后及时签署(总)监理工程师栏目。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 工序施工,不得事后按回忆补签。 2.3.18工程过程中对委托人、承包商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图纸修改,提出监理意见, 经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变更指令。 2.3.19检查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夜间连续施工情况,审核其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现 场监督实施,对承包商的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并制止。 2.3.20对多工种、多单位施工的工程进行协调,负责对所有供货商(无论甲供还是其它方式 供)的供货进度协调和监督,减少相互干扰对工期的影响,确保按确定工期完成。 2.3.2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条款,制定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加强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所列费 用和合同外其它费用的计量与支付管理(业主已有的,按照执行),按审批的概算合理控制工程造 价,对超概临界值进行调整,并提出控制建议,确保投资不超概。 2.3.2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记录、以便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月度完成进度报表。 2.3.2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计量计价。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审核承 包人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工程计量应有监理工程师、委托人、承包人代表的签字。 2.3.24工程费用的支付是对工程投资实施控制的最后环节,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承包人完成 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审批承包人的计量支付申请。计量支付工作必须严格按 照计量支付程序进行管理。 2.3.25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按月、季、年提交投资控制报表、进度控制报 表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分析。当计划变更时,及时提出计划调整意见。 2.3.26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协调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公 正地处理各类索赔事项,帮助委托人进行反索赔。对索赔事项提出监理意见。 2.3.27负责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设备供货厂商与承包人间的关系。协助 委托人协调设计单位、承包人、设备厂商与政府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2.3.28主持工程质量、安全、不可预见灾害事故处理,检查质量、安全、不可预见灾害事故处 理执行情况(重大事故由专门机构处理),发生事故时,监理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 理和协调,核查承包人提出的事故损失情况,配合委托人的保险索赔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整改措 施,必要时经委托人批准下达停工令或复工令。同时协调事故有关方面的关系。 2.3.29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文件严格控制工期,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审查承包人的延期申 请,报委托人批准才能执行。 2.3.30组织协调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关系的参建单位的配合关系,按规定和程序答复承包人 82 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2.3.31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监督设计图纸的澄清、修改和变更,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按照委 托人关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的审查。在授权范围内发出工程变 更指令,对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要求或规定进行签发。按委托人批准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 理工程变更手续,核实并签认验工计价表,对变更工程进行评估,测算变更工程量的比率和价格, 提出方案的取舍意见,报委托人批准。杜绝工程中的不合理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2.3.32受理或驳回承包人的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调 查、核实与谈判、并帮助委托人进行反索赔,对索赔理由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告委托人。 2.3.33督促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的落实与实施。 2.3.34参与编写尚无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的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的验收标准,组织、通过专 家评审后实施。 2.3.35参与编制总联调方案和实施计划,并参加设备系统的总联调工作,及时协调有关各方解 决总联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3.36对生产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将实际进度与合同规定的进度进行比较, 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检查和督促进度计划的实施,将有关情况定期向委托人报告。 2.3.37提交本阶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2.3.38根据委托人与设备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规定,在处理违约事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提供相 关证据。 2.3.29统筹协调并管理施工期间第三方监测,第三方质量检测,爆破监理等单位。 2.4设备(含产品)监造工作: 2.4.1监造主要对象包括:风、水、电等关键设备系统的国内制造的总装、试验、出厂试验等实 施全过程跟踪监理。 2.4.2制定监造阶段监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2.4.3对设备(或产品)制造过程中所采用的工装设备、试验方法的先进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2.4.4对设备(或产品)生产厂商制造过程中所采用的工艺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2.4.5对非标设备和设备系统关键部件(或需试制的部件)的原材料、半成品、工艺、工序及其 相关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 2.4.6对总承包人和主要部件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主要部件和关键工序生 产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 2.4.7根据委托人与设备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规定,对设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提出的阶段生产进 度计划及实施措施进行审查,报委托人审定后执行。 83 2.4.8对生产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将实际进度与合同规定的进度进行比较,在 其授权的范围内,检查和督促进度计划的实施,审核批准设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修正计划,及时 解决影响进度的各种问题,将情况定期向委托人报告。 2.4.9对设备(或产品)及各部件制造商采购的重要原材料和关键外购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对于 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外购件,有权拒绝进入生产流程。 2.4.10对设备(或产品)制造商和分包商的主要部件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控制质 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另部件不允许流入下一工序。 2.4.11对设备及各部件制造商的主要部件的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进行跟踪监理,并对试验结 果进行确认。 2.4.12负责协调、督促设备集成商与总集成商之间的技术接口关系。 2.4.13对分包人提供的主要部件和子系统,参加验收。 2.4.14对设备(或产品)总装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集成商解决设备装配过程 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对可能影响设备质量和进度的问题,及时报告委托人,会同委托人、制 造商共同解决。 2.4.15审查总包人的设备(或产品)出厂试验大纲,并对试验所采用的设备、仪器、仪表进行 确认,跟踪监督出厂调试和试验,并对试验的数据和报告进行确认。 2.4.16审核承担型式试验单位的资质、设备的形式试验大纲,报委托人批准。对型式试验全过 程实施跟踪监理,并对形式试验结果和报告进行确认。 2.4.17参加监理集成商第一列车在试运线进行的各种调试和性能试验,及在委托人所提供的线 路上进行的与其他设备系统联调试和性能试验,并提出有关风、水、电相关监理报告。 2.4.18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设备系统(或产品)的制造、装配、集成、试验过程进行抽检。负 责监督设备系统出厂试验,参与装运前的现场检查、监督及开箱验收。 2.4.19按国家有关规定检查、监督设备系统中软件程序的中间试验和模拟试验,并督促检查和 落实软件源程序的规范化及安全保密工作,督促建立软件文档。 2.4.20审查集成商提出的设备运输仓储计划,统筹施工进度与设备的到货时间。 2.4.21协助委托人检查设备存储场所的条件和环境,督促保管部门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2.4.22在整个设备(或产品)监造过程中,监理人均应在设备制造的各个阶段监督承包人的生 产制造程序、过程、文件编制以及记录是否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并做好相应的监督记录。 2.4.23负责监督设备系统(或产品)的厂内调试和整机性能测试,检查调试和测试所用仪器、 仪表、量具等计量认证。监督产品出厂前的质量和数量验收,包括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技术文件 及图纸等资料。 84 2.4.24监督设备(或产品)的出厂、运输计划的实施、并参与集成商组织的设备现场验收。 2.4.25审核设备总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 2.4.26根据委托人与设备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处理各种争端和纠纷,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 2.4.27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建设监理管理规定,规范设备监造工作,监理设备监造有关文件档 案,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质保期),所有设备监造工作原始记录资料均应保存,便于提供委托人 使用。提交本阶段的设备监造工作报告。 2.5竣工验收阶段: 2.5.1补充和完善重庆轨道交通五号线北延伸段土建项目工程验收和评定标准。 2.5.2组织工程竣工预、初验,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并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2.5.3审核工程预算、增减预算和结算,严格按审批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审批的概算 总投资,并配合国家及地方审计工作。 2.5.4监督、检查承包人按照轨道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和技术档 案资料。督促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归档。 2.5.5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工程师应制定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统一交验程序和竣工图质量标 准要求,及时掌握和处理承包人竣工文件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5.6在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报 告,对交工工程进行检验,并作出评价,检查交工工程现场清理情况及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负责 本招标范围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签证,负责本招标范围全部施工工程实体的交接工作。符合要 求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重庆轨道交通五号线北延伸段土建项目工程移交证书。 2.5.7负责本工程项目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并在监理业务完成后,向监理总部及委托 人提交施工监理总结及与工程有关的全套监理资料。 2.6试运营及保修阶段监理: 2.6.1协助委托人组织、协调各设备系统合整个系统得参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努力做好试运营 工作。 2.6.2督促有关方定期对各运行设备和系统得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掌握运行状况,察看试运营记 录,并与项目设计要求进行比较。各设备或系统出现问题和故障时,由监理人主持召开的有关各方 参加的故障分析会,对故障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方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相应的监理意见报委 托人。协调各方及时处理试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故障,并督促编写是运行报告。 2.6.3在全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及时签发“质量责任缺陷期”证书。 2.6.4协助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负责落实有关单位的土建工程保修计划,督促承包人完成保修工 85 作。保修期结束时,检查承包人在保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内缺陷修复的质量,组织各方(委托 人、设计单位、厂商、承包人等)对工程保修质量等进行最后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委托人。 2.6.5在质量责任缺陷期内,应派专人负责保修期内的监理工作。对委托人反映的工程缺陷原因 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协调处理土建施工工程的各种纠纷和争议。 2.6.6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的记录和总结,及时整理有关保修资料和缺陷修复情况资料,每月向 委托人提供有关保修情况报告。 2.6.7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提交本阶段的监理工作总结,并对责任期工程试运营质量做出评价。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所完成的工程检查合格后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6.8提交本阶段的监理工作总结,对试运营质量做出评价,对设备试运营总结提出监理意见。 2.7争端与仲裁 2.7.1根据合同规定,公正协调处理委托人与总承包人间及分包人的争端和纠纷,并在仲裁和诉 讼中提供有关证据。 2.7.2对于仲裁、咨询、诉讼事宜,监理人应在开庭、仲裁、咨询之前,提供支持性的证明,并 根据委托人的需要,为处理和执行有关的任何事件出席法庭,支持性证据应该包括足够的材料来阐 明承包人控告的性质和当时的情况,以及关于该纠纷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的实质内容。在监理日记 中,应该详细如实记载有关工程中承包人的施工情况,并包括可能涉及的设备或材料以及工程进展 的情况。 2.8记录、报告和档案要求: 2.8.1保存合同图纸偏离之处和变更之处的记录,以便审查竣工图及作竣工结算的依据。 2.8.2提供甲方需要的中间支付和最终支付证书。 2.8.3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技术咨询。 2.8.4做好监理日记。按甲方要求编写年度、最终监理工作总结。 2.8.5按规定程序做好各种文件的文档管理工作。 2.8.6每月定期的监理月报。 2.8.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撰写会议纪要,报送合同有关各方。 2.8.8拍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序、重要施工情况、工程事帮等照片(编制成电子文件)。 2.8.9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竣工时提交一套完整的监理工作档案材料归档备查。 86 附件一: 《施工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应根据本合同内容编制并经委托人审定) 87 附件二: 监理人的组织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人员名单表 序 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88 附件三:《工程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由委托人编制) 附件四: 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和监理责任 89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监理工程工作的内容、程序和监理责任如下: 一、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 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 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 职责等。 2、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 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 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a、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等工程。 b、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 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 板支撑工程。 c、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a、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b、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c、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a、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b、附着式整体脚手架工程。 c、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d、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e、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钢结构、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90 (7)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8)地下暗挖工程。 (9)爆破作业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 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 标准要求; (4)雨季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 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劳务人员安全培训上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 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9、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证金实施办法(试 行)》(渝轨道总司发[2007]97号)的规定,“安全生产保证金按照参建施工单位所承建工程合同 总价的2%提取,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投标单位应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 2012)规定,从事爆破安全监理的单位须所应符合的GA990要求的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 全监理。相关内容不作为约束本次投标人的必要条件和否决投标条款,涉及的监理费用也不纳入报 价。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 91 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 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 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 全生产专项检查。 6、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 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 道工序。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1、监理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 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 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 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 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 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和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 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人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 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4、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 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监理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 理人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人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监理人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92 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监理人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 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 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将情况向委托人 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监理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 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人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 追究监理人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制。 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 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 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 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 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93 附件五:廉政、安全生产合同协议书 A、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项目地址: 监理合同价:元 建设单位(甲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 行为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廉洁、有序的进行,根据有关建设工程中廉政建设的各项 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 有规定之外),严禁搞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的不正当交易。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对情节 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8002233,重庆市轨 道集团纪检监察室)。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 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 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94 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 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 重礼品等。 (二)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 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三)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 乐场所。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高档办公用品 等。 (五)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责任者,应向甲方领导、甲方上级和监督部门举 报。 (六)乙方在工程开工后要对有关工程建设廉政监督单位、举报电话、廉政合同等内容进行上 墙公示。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 重的,甲方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其工程项目建设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重庆市轨道集团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 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 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一致。 95 甲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210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办人: 电话: 日期: 乙方: 地址: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办人: 电话: 日期: 96 B、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 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招标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与中标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 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等专项论证。 2.向乙方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 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资料。 3. 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且无法避让或因条件所限 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 供给乙方。 4. 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5.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7. 组织对乙方管理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乙方督促承包商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 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省、 市发布的其他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同时应遵守甲方制定相关安全的管理办法,若 违反相关规定,须接受甲方处罚。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 全体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应切实采取措施,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等,保障监理部工作人员 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按监理合同设置安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理,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 应的执业资格,同时经过安全生产和管理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3.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 治安的行为。 4.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开工前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安全监 理责任制,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97 5.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劳务人员安全培训上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 合法有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 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的建立情况。 6.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安 全文明施工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跟踪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加强施 工现场安全生产巡查,及时纠正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日志中应建立安全监理专栏,如实记录每 日的安全监理情况。 7. 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 现异常时,及时向甲方及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8. 按照安全监督机构的要求,配合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9. 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上报甲方,并协助甲方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丧亡 和财产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一致。由双方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失效。 甲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210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办人: 电话: 日期: 乙方: 地址: 98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办人: 电话: 日期: 99 第五章 图纸 本招标项目不发布图纸 10 0 第六章 技术规范和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施工图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 法、示例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 10 1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 2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监理费报价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六)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九)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十)商务部分评分资料 三、技术部分(监理大纲) 10 3 一、投标函部分 10 4 10 5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0 6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监理费报价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0 7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们已经仔细地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 件、监理工作要求,以及全部补遗和澄清文件。我们已了解并完全理解了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的合同范 围、工作要求,并考虑到了潜在所有风险。据此,我们承诺在招标文件确认的范围内愿参照国家发改 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规 定的收费标准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我方愿以(小写)元,(大写)人民币:,投标取费费率为%;作为本 工程的包干监理费报价。注:计算出的监理服务费报价若为非整数时,则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第 3 位四舍五入)。 2.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服务期:业主发出要求进场的日期开始至本招标范围内的重庆轨道交通 中梁山大修基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含工程审计完毕)、资料移交完毕、缺陷责任期满 后结束。计划施工工期为:约 3 年。 3.如果贵方接受我单位中标,我单位保证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本投标配备的人员和 设备开始本工程的驻地监理工作,否则,贵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另我单位立即退场,工程项 目另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单位负责赔偿。 4.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递交投标书截止之日起到投标有效期满前遵守本投标书。且本投标书一 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中标。 5.如果我们中标,我们将及时签订监理合同。 6.在制定和签署一份正式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的书面中标通知,应构成在我们双方 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7.我们声明,本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们都已了解和熟悉,并承诺中标后严格按此投标文件执 行。 8.投标有效期为 180 天。 9.我们慎重声明:凡我公司授权代表人所递交和签字的有关文件、资料、证书、陈述等,均是 真实、合法、准确的。若有不失,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 与该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10 8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0 9 (二)监理费报价表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 报价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根据监理工程计费基数和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件计取(其中 专业调整系数 1.1,复杂调整系数 1.15,高程系数 1.0;)自行测算的监理费率计列的监理服务费(含勘察 测量监理、监测监理、延期服务等) 投标取费费率:%; 监理服务费大写(人民币):, (小写:元) 2 测量工具及设备(监理单位应自备的除外)、生活及办公 设施(不含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和驻场监造的生活及办公设 施费用不纳入报价)、交通工具的购置或租赁费(包干) 大写(人民币):, (小写:元) 3 非标产品和特殊设备驻场监造费(包干) 大写(人民币):, (小写:元) 监理费总报价(1+2+3)大写(人民币):(小写:元)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 章) 日期: 11 0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 有效性。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面 11 1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电话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 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 托书及2020年1月—2020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2.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交。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正反面 11 2 11 3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 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项目名称) 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递交投标 保证金。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 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 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 表了联合体各成 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名称)承担 ; (成员一名称)承担 ; ……。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年月日 注:①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②非联合体投标的无需提供。 11 4 二、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 11 5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1 6 目 录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六)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九)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十)商务部分评分资料 11 7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营业执照号 中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初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11 8 (二)营业执照 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11 9 1. 资质证书 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12 0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 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12 1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 有效性。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面 12 2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电话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 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 托书及2020年1月—2020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2.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交。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正反面 12 3 12 4 (六)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 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项目名称) 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递交投标 保证金。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 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 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 表了联合体各成 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名称)承担 ; (成员一名称)承担 ; ……。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年月日 注:①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②非联合体投标的无需提供。 12 5 (七)项目监理机构 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职称 文化 程度 执业资格、 注册专业及 证件号码 拟在本 项目中 任职 从事监 理工作 时间 备 注 注:附所有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的资格证明资料 12 6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性 别 职称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专业及时 间 在本工程 中拟任职 务 现任职务 执业资格 聘任时间 国家注册 工程师证 书号 省部级监理 工程师证书 号 工 作 单 位 名 称 邮政编码 地 址 身份证号 监理 主要 经历 12 7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 号 项目 名称 项目规 模及投 资 监理 规模 开工和竣工 时间 项目监理主 要负责人名 字 备注 注: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资料。 12 8 (九)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注: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12 9 (十)商务部分评分资料 注:商务部分评分资料等 13 0 三、技术部分(监理大纲) 技术部分—监理大纲编制目录: ⑴编制的依据; ⑵工程概况; ⑶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监理工作目标,以及对监理工作的综述; ⑷监理工作中的重点及难点,以及处置解决的措施和方法; ⑸派驻现场的监理组织机构,对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 ⑹工程施工“四控两管一协调”的控制目标及保证措施; ⑺其余按国家相关要求编制监理大纲。 13 1 目 录 (自行编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土建工程施工监理 1、招标条件 重庆轨道交通中梁山大修基地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渝发改交【2019】1487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目前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和监理目标要求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2 偏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 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 投标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4 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2 开标程序 6. 评标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2 中标通知 7.3 履约担保 7.4 签订合同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 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若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不一致,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1. 评标方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2 详细评审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 评标结果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监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技术规范和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施工图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监理费报价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二、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 1. 资质证书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六)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七)项目监理机构 注:附所有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的资格证明资料 主要人员简历表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九)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十)商务部分评分资料 三、技术部分(监理大纲) 2020-12-30T17:14:22+0800 1页(374,551) 东方中讯@喻晓竞@151020219800626653x@1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0-12-30T17:14:22+0800 1页(374,551) 东方中讯@喻晓竞@151020219800626653x@1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0-12-29T09:16:22+0800 1页(323,180) CQCCA@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91500000MA5U8BBQXB@NO:517840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0-12-29T09:15:55+0800 1页(148,191) CQCCA@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0915000002028075312@NO:336064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0-12-29T09:16:22+0800 1页(323,180) CQCCA@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91500000MA5U8BBQXB@NO:517840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0-12-29T09:15:55+0800 1页(148,191) CQCCA@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0915000002028075312@NO:336064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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