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曲财采(2020)XZKY201207(招标文件编号:曲财采(2020)XZKY201207)
二、项目名称: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食堂相关物资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西藏拉百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拉萨市宇拓路1号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西藏拉百商贸有限公司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殷志杰、靳振东、罗勇、胡建康、王明雄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15】299号文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相关规定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食堂相关物资采购项目 |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 按采购人要求(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 按采购人要求(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 按采购人要求(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
开标时间:2020年12月30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用途:食堂物资
合同履行日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结束止
预算资金:物资单价不得高于当期市场价
定标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2020年12月8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曲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拉萨市曲水县
联系方式:黄先生0891-65271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
联系方式:张娅155875377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电 话: 0891-6527101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食堂相关物资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曲财采(2020)XZKY201207
采 购 人:曲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TOC \o "1-3" \h \u 招标公告 - 6 -
第一章 采购服务技术需求 - 9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2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 37 -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 48 -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 52 -
第六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 61 -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62 -
第八章 评标标准 - 86 -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食堂相关物资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2月3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曲财采(2020)XZKY201207
项目名称: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食堂相关物资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物资单价不得高于当期市场价
最高限价:物资单价不得高于当期市场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有效供货期要求:按采购人要求(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供货地点:按采购人要求(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项目用途:食堂物资
标段划分:共一个标段
采购范围: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蔬菜水果、粮油、肉类、干杂、调味品、禽蛋类、冻货水产、厨房用具、餐具用品、副食品等食堂物资
合同履行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结束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15日,每日上午10时00分至12时30分,下午15时30分至18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方式:现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售价:招标文件售价每套85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0年12月3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政策;
2.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本项目涉及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执行《节能服务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服务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4.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5.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不限制必须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西藏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曲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拉萨市曲水县
联系方式:0891-65271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联系方式:0891-636402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娅
电话:15587537773
采购需求
蔬菜水果、粮油、肉类、干杂、调味品、禽蛋类、冻货水产、厨房用具、餐具用品、副食品等食堂物资采购,物资单价不得高于当期市场价。
备注:
投标总报价包含:采购内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承担本服务工作的人工费、人员差旅费、为实现服务功能配套使用的货物及设备、税费等所有费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说 明 |
|
1.1 |
项目名称: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食堂相关物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曲财采(2020)XZKY201207 |
1.2 |
采购人信息 名 称:曲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拉萨市曲水县 联系方式:0891-6527101 |
1.3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联系方式:0891-6364029 |
1.4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娅 电话:15587537773 |
1.5 |
采购内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食堂相关物资采购项目 |
1.6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
2.1 |
投标报价总价包括但不仅限于:承担本服务工作的人工费、人员差旅费、为实现服务功能配套使用的货物及设备、可能使用的机械购买或租赁费、报告邮寄费、税费等所有费用。 预算金额:物资单价不得高于当期市场价 最高限价:物资单价不得高于当期市场价 |
2.2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
3.1 |
资格标准: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
3.2 |
人员配备要求:有满足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其它人员规定详投标文件格式。 |
3.3 |
招标文件的澄清:不统一组织标前答疑会,各投标单位如有问题,请将需要解答的问题按规定提出,采购人予以回复。 |
3.4 |
投标保证金金额:2万元 |
3.5 |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 递交方式:开户名称: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 账 号:5405 0102 3636 0000 1627 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备注: 1、保证金必须是以上要求方式提交,退还保证金时按来款渠道以递交的原方式退还。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复印件封装在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原件带到开标现场备查。 3、以在规定的递交时间内,投标保证金账户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为有效投标保证金(供应商自行考虑各种时间因素)。 |
3.6 |
投标有效期:60天(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
3.7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版贰份。 (包含投标文件所有内容) |
3.8 |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0日10时00分 |
3.9 |
开标时间:2020年12月30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
3.10 |
有效供货期要求:按采购人要求(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
3.11 |
供货地点:按采购人要求(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服务方式:现场服务 |
3.12 |
联合体投标:不允许 分包:不允许 偏离:不允许 |
3.1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
3.14 |
招标文件澄清: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2020年12月15日18时00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
3.15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签字或盖章处 |
3.16 |
装订要求:编排页码并无线胶装 |
3.17 |
封套上写明内容见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
3.18 |
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分开密封,且在封套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电子文档合封在一起。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封套上写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开标一览表包含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价一览表、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 (封套上只能注明“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字样,同时在封套上只能注明采购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项目编号,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前不得启封字样。封口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私章(不得用亲笔签字或签字章代替)) |
评 标 |
|
4.1 |
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 (详见第八章) |
4.2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 5 人,及5人以上单数。 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技术、经济专家5人。 |
4.3 |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现场监督及各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 (5)开标顺序:按收到投标文件先后顺序 |
4.4 |
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办法以原件为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综合评分法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售后服务、报价等进行打分排序,按排序高低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分数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分数和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因素。按评标得分排名情况,综合得分排名前3位为中标候选单位。 |
授 予 合 同 |
|
5 |
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转账或现金),数额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15]299号文及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相关规定向中标人收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该项费用。 |
其他内容 |
|
6.1 |
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以下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6.2 |
1、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2、采购资金的支付时间:服务验收合格,且提交成果文件后七个工作日 3、采购资金的支付条件:服务验收合格,且提交成果文件后 |
6.3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西藏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
6.4 |
服务方案要求: 投标人根据服务需求,自行编制技术方案。 |
6.5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次采购所涉及的服务包含服务需求的所有内容,投标人在报价时需考虑各项因素。 2、为避免恶意低价竞争,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提供合理性解释。 3、中标单位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个工作日内与业主单位联系,沟通服务及其他前期事宜。 4、招标文件及需求表中如涉及到产品的,未明确标明为必须采购进口产品的,则均为国产产品(本项目为服务项目,本条内容不涉及)。 5、履约验收:采购人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19]36号文相关规定自行成立验收小组,负责本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6、本文件描黑字体部分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资金来源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被批准实施该项目所需资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采购人:采购人是指提出国内采购采购服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采购资格证书、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本招标文件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的前述招标代理机构。
2.3采购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合格的投标人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6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2.7采购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A、提供虚假的资料;
B、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2.8满足“采购公告”要求,并参加报名的投标人。
合格的服务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服务。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服务需求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服务内容与要求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评标标准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质疑要求澄清回复的,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以书面(含传真)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书面回复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投标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或未获取到澄清文件,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在开标过程中和开标结束后不得以此质疑。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含传真)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采购人将按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编制要求
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投标书
投标一览表 按照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投标保证金。
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证明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投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11.2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包括下列内容:
报所供服务的价格。
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伴随服务的有关费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服务的其它费用等。
11.3 投标人对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1.4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5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即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
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
投标人应提供2017、2018、2019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3年的新公司,提供经审计的相应年度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自然人投标的除外。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服务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数据,它包括:服务主要内容的详细说明等。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以转账凭证为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进行递交:
投标保证金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交纳,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按来款渠道以转账的方式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
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31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原额退还。
15.6.1退还时间: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电子文档贰份,电子文档应包括投标文件正本的所有内容。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文件上需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旁边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7.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分开密封,且在封套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电子文档合封在一起。
18.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封套上写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开标一览表包含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价一览表、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
18.3封套上只能注明的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相应规定。
18.4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在检查密封情况环节查出作为废标,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采购人,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 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截止期后收到的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人。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开标
22.1 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由现场监督及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 采购人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3. 评标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 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采购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3.2 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分数和报价都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其它不一致的内容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理。
2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3.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资格标准、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采购服务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3.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3.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3.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八章评标标准)。
23.5.3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商务条款有无偏离;
(2)技术规格有无偏离;
(3)经营信誉、服务等。
23.6中标人的确定
23.6.1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6.2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23.6.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23.6.4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23.6.5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23.6.6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3.6.6.1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3.6.6.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6.6.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23.6.7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23.6.8 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23.6.8.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招标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23.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已经出具评标报告并且离开评标现场的;
(二)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三)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与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 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采购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 投标人试图对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5. 资格后审
25.1 采购方将根据本须知第13.3条列出的标准审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5.2 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3.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采购机构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
25.3 如果审查通过,采购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采购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并对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6. 合同授予标准
26.1采购机构原则上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7. 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内容的权力
27.1 采购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和时间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予以更改,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8.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8.1 采购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采购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中标通知书
29.1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
29.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 签订合同
30.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1. 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0条或31.1条规定执行,采购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方可将合同授予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或重新采购。
32. 质疑和投诉
质疑、投诉流程:
受理的质疑在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质疑答复。对于质疑答复不满,可向同级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的,可向法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未经前一程序,不予受理。
32.1 只有购买了本次招标文件且参与了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才能提出质疑。
32.2 投标单位如对招标文件及采购服务内容有异议,须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则视为投标单位无异议。投标单位如认为在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2.3 对采购过程(除招标文件和服务内容的质疑)和中标结果的书面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质疑、投诉书法人签字(盖章)原件,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原件等,并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投诉书上法人签字(盖章)并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其它规定详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的要求。
32.4 对本次采购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质疑者有如下行为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
(2)、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的;
(3)、以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私自拍摄的采购资料或评委不得泄露的评标内容为证据的;
(4)、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质疑者;
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法令为处罚依据。
32.5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书面告知采购代理机构,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
32.6 对开标前不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提出质疑(针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影响采购周期和效率的,将列入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记录,在三年内不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仅供参考,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表关于采购服务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本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仅供参考,具体合同以甲方签订合同为准)
甲 方: (采购人)
乙 方: (中标/成交人)
见证方:前述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名称)
甲方委托前述代理机构对前述采购项目名称进行采购,于 年 月 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前述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人。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清单及合同金额(详见报价表,附后)
1. 项目编号:
2. 项目名称:
3. 具体内容: 。(详见乙方报价表)
4. 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自行约定
三、合同期限/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及交付方式
1. 服务时间:
2. 服务地点:
3. 服务方式:完成最终成果后交由甲方验收。
四、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本部分具体条款应来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等)
(1)
(2)……
五、履约验收要求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整体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3、甲方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自行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验收。
(1)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服务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服务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甲方招标文件与乙方投标文件中按服务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 验收方法:成果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技术审查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甲方应自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甲方无故逾期不进行验收工作的,视同验收合格。
5、履行地点:项目实施地点。
履行方式:现场服务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可研及设计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要求:按相关规范进行验收。
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服务验收合格,且提交成果文件后
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时间:服务验收合格,且提交成果文件后七个工作日
六、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其它服务承诺。
1、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接受履约验收。
2、……
七、相关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配备的人员、设备等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减付应付款项或扣除履约保证金。
3.甲方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 甲方有义务并指派专人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服务。
指派人员: 电话:
5.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6. 乙方有义务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7.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8.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9.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10.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11.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服务事宜。
指派人员: 电话:
12. 甲方、见证方有义务对因本项目而知悉的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1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甲、乙各方应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非因不可抗力而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的,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外,并由甲方提请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2、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服务/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示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的违约金,按照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视情况在延迟服务/交货期内每天按合同总额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照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及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3、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并限期 日内整改,否则,视作乙方无法提供合格的服务违约,按第七条第2款进行处理。
4、乙方保证本合同服务的权利无瑕疵,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应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如有违约,将赔偿因服务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
7.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付款延误的,乙方视情况在延迟付款期内每天按合同总额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
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乙方和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交货时间到期以前及时向甲方和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合同签约地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十一、合同标的减少与追加处理
1.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存在减少服务的情况,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审核同意后,按乙方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2.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本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总价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10%,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审核同意后,按乙方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增,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3.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不同意进行变更的,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提出变更方违约。
十二、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
(2)……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见证方各执一份,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执一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附:乙方报价表。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第五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见前需求表。
二、供货时间及交货方式:按采购人要求(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三、服务地点:按采购人要求(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按照相关验收规范执行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 标 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项目编号: 包号(如有): 】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4、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的投标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承诺、声明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1份,投标有效期:60天(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6、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我方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有约束力
8、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日 期:
承诺函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我方未参与本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司未被对列入按财库[2016]125号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六、如果有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八、我司完全同意招标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明,承诺由此造成的纠纷由我单位全权负责。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项目(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1)法定代表人不参与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