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1月03日 20:54
附件1 | 03 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获取登记表.doc | ||
附件2 | 采购需求.docx |
项目概况
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宣传教育学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1月14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BZT-2020295-F295
项目名称: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宣传教育学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宣传教育学院食堂食材采购,详见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3)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4)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5)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的单位,应提供书面申明。(3)供应商应申明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条例和有关招标制度,一旦参加磋商,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至 2021年01月08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方式:(1)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获取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报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人报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委托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3)书面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售价:¥4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1月14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1月14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宣传教育学院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1号
联系方式:陈老师 135171218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A座26楼
联系方式:谈女士 027-84739588 171533806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谈女士
电 话: 027-84739588 17153380628
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宣传教育学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ZT-2020295-F295
2.项目名称: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宣传教育学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磋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为无效响应。
5.最高限价:20万元;磋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
6.采购需求: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宣传教育学院食堂食材采购,详见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二、项目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采购标的: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宣传教育学院食堂食材采购。
2.目标:以食品安全为根本,以客户要求为基准,以客户满意为标准,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绿色食材,保证“质量最稳定、供货最及时、价格最优惠”,以品质和服务提升价值,致力于丰富和改善校内职工及学生的生活品质。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所提出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二)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所供的各类副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确保所供物资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合格证书。
(%1)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1.供应商应具有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的仓储、分拣、配送场所及冷藏设施、设备且相关证明文件齐全。
2.供应商应指派固定为本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的服务团队,拟投入本项目的采购、分拣、运输及其协调人员(不少于3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具备相应证件及证明文件。如须调整服务团队成员,须书面向采购人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方可调整服务团队,否则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3.供应商需承诺所供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如不符合磋商文件所描述的质量标准,必须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
4.所供物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能按要求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5.投标货物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6.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载重量0.5吨及以上冷藏运输车辆至少1辆,且相关证明文件齐全。
7.供应商必须负责成交货物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8.供应商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供应商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供应商。因供应商原因延误交货日期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 ,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0.供应商不得变更成交物品,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品牌、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
11.采购人按合同对物品进行认真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商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换;供应商未能履行磋商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 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采购人退货后将记录在案,并对供应商予以处罚,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12.供应商须按销售额开具正规发票。
13.结算及付款
1)结算时,必须凭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方可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验收的实际数量出具当日配送清单,月结算数量为当月配送清单数量之和,亦即月实际采购量。
3)结算基准价及结算金额:
月结算金额=月实际采购量×当月结算基准价×(1-投标综合优惠率)。
当月结算基准价: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以供应商提供的每月武汉市场(第 1 季度和第 4 季度参照中百仓储的市场零售价、第 2 季度参照武商量贩的市场零售价、第 3 季度参照中商平价的市场零售价)公布的同类货物(质量标准:良好)价格的平均价作为当月结算基准价, 市场零售价以供应商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每月提供的当月结算基准价进行不定期抽查, 如发现虚假报价,采购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或取消成交资格,具体见合同中相关约定。
%1) 付款方式:按月据实结算,年度结算费用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结算时供应商须在每月 5号之前将上月配送结算清单送采购人财务部门核对,同时应提供《食品采购计划单》、《送货清单》、《当月结算基准价》、《验收配送单》及供货发票,经采购人查验无误、认可后,由采购人财务部门依据相关的财政支付程序于每月10号前向供应商付款。年末最后1个月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供应商每月开具一次发票。
14.投标人应完全满足本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的要求,自行制定一份全面性的服务方案;在履行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含豆制品公司的)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所有的证件不过期)。
15.投标人应采购人要求,应及时提供每周物资报价单、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
3.因采购人地理位置特殊,投标人须做出保证服务质量的措施及承诺,服务期间应急措施及承诺;
16.本项目报价应包含各项服务以及伴随服务的货物的有关费用,且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7.技术服务:供货方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有义务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18.服务以及伴随服务的货物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规范、规程、规定;
19.如采购人发生紧急情况,投标人须提供具体的应急措施及方案和相关承诺;
20.若发生重大事故,采购人有权更换并对投标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合同中约定。
(四)采购标的服务内容、采购项目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采购标的服务内容: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宣传教育学院食堂食材采购。
2.采购项目实施的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3.采购项目实施的地点: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采购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计划和要求,负责采购和供应肉类、水产类、蔬果类、调料类、粮食等副食品。
2)采购人以《食品采购计划单》的书面形式,将需要采购的食品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根据该计划单所列明的食品品名、规格、数量及包装要求组织供应。
3)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须按采购人的采购要求进行配送,否则,采购人有处罚供应商的权利。
4)每个工作日供应的品种
(1)不少于 10 个品种,食材、干货、调料、主食(含成品及半成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
类别 |
品类(种) |
1 |
蔬果类 |
包菜、菠菜、蚕豆米、大白菜、冬瓜、番茄、篙芭、广东菜心、红椒、红薯、胡萝 卜、葫芦、瓠子、花菜、黄豆芽、黄瓜、金针菇、板栗、韭菜、韭黄、韭菜花、苦瓜、篱蒿、绿豆芽、毛豆米、嫩南瓜、藕、平菇、茄子、豆角、山药、玉米粒、生菜、丝瓜、四季豆、蒜苗、笋瓜、土豆、芹菜、豌豆米、莴苣叶、西芹、苋菜、香菜、小白菜、小红番茄、芋头、杏鲍菇、洋葱、油麦菜、竹叶菜、竹叶菜梗等 |
2 |
禽蛋类 |
皮蛋、鹌鹑蛋、鸡蛋、咸鸭蛋等。 |
3 |
水产类 |
鳊鱼、财鱼、刁子鱼、桂鱼、河虾、鲫鱼、净鱼块、鲢子鱼、鲈鱼、鲶鱼、牛蛙、胖头鱼、鳝鱼、带鱼、泥鳅等。 |
4 |
肉 类 |
牛肉、牛肚、牛腩、肉丁、肉丝、肉片、筒子骨、五花肉、鸭块、鸭腿、羊肉、猪肚、猪肝、猪心、猪血、 土鸡、鸡爪、鸡块、鸡腿、鸡翅、猪排等。 |
5 |
冻品类 |
冻鸡块、冻鸭块、冻剥皮鱼、冻带鱼冻、小黄鱼、冻牛肉、海带等。 |
6 |
豆制品 |
柴火豆腐、臭干子、豆腐泡、豆油皮、腐竹、干子、 老豆腐、霉千张筒、素鸡、蓑衣干子、香干、豆丝等。 |
7 |
调味品 |
白糖、白醋、冰糖、生粉、鸡精、味精、番茄酱、酱油、黄豆酱、耗油、生抽、老抽王、豆鼓、花椒粉、花椒油、辣椒酱、甜面酱、陈醋、料酒等。 |
8 |
调料类 |
八角、白果、白扣、陈皮、孜然、豆豉鲮鱼、山楂、十三香、坛坛乡剁椒、五香粉、细孜然、香果、香叶、小茴香、玉果、云鹤碘盐、无碘食盐、芝麻酱、生粉等。 |
9 |
干货类 |
白木耳、白芝麻、干豆角、干腐竹、香菇、枸杞、黑木耳、红枣、梅干菜、花生米等。 |
10 |
主食类 |
奶粉、宽粉、热干面、细粉、小米、小麦仁、玉米渣、面粉、黄豆、绿豆等。 |
11 |
主食成品类 |
馒头、花卷、面窝、包子类、饺子类等 |
12 |
半成品类 |
肉丝、肉馅等 |
(2)食堂用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
类别 |
品类(种) |
1 |
食堂用品类 |
一次性碗筷、一次性桌布、洗洁精等 |
(3)副食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
类别 |
品类(种) |
1 |
副食品 |
方便面、面包、饼干、糕点、矿泉水等 |
注:以上类别、品类(种)、规格及数量仅为初步制定,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食品采购计划单》为准。
2.计划下达及供货
1)制定计划:采购人在每个工作日 14:00前,将下个工作日《食品采购计划单》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供应商。若发生采购计划不准确或不及时或有疏漏等情况,供应商有义务提醒采购人修正计划单,采购方如有特殊需求需要临时供货的,供应商应及时配合临时采购,不得延误和推诿。
2)筹措物资:供应商根据采购人下达的《食品采购计划单》。组织食品采购、加工、配送,按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进行供应。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食品供应品种时,须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3)配送时间、次数及地点: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计划,于需求当日上午 6:30 前将计划内的货物送至指定地点。
配送地点 |
进餐人数 |
用餐次数(暂估) |
配送次数 |
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宣传教育学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
约76人 |
早餐、中餐 |
1次/工作日 |
3.供应质量
供应的蔬菜必须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95%以上;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材,必须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必须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材。若因食材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3.1肉类、水产类
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肉类加工企业,供货时须提交当批次货物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鲜肉确保每日新鲜,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及复冻现象,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符合禽肉类相关国标;新鲜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
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0%,冷冻肉畜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2%,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2%,解冻时间为 4小时以内(室温 20℃)。所有冷冻食品要求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
必须是规范统一定点屠宰的畜、禽,新鲜、无异味、无化学保鲜。
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
每次供货必须向采购人提供该批次货物经检疫部门检验合格证书。
按食堂加工需求能将肉类分解成片、丁、丝、块状,鲜鱼加工成块、蓉状。
3.2蔬果类
(1)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
蔬菜,瓜果必须是优质产品,供应商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蔬果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
(2)具体感观要求: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
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叶菜类。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
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基本一致,瓜条均匀,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3.3调料类
要提供 QS 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供应商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
3.4主食类
包括热干面、汤面、粉等,必须是新鲜的、无异味。成品须为当天制作,保证新鲜、温度适宜。
4.食品包装
供应商所供的副食品包装应规范、卫生、整齐、美观;肉类要进行分割,5kg/块,外包透明薄膜,外包装用纸箱包装;冻类等用保鲜袋进行冷冻封装;鱼类、海鲜类用网袋装好,放置有加氧机的清水中,保持鲜活;干货、调料类用纸箱包装;蔬菜瓜类用塑料筐等承装。
供应商在供应过程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查实后确属供应商责任,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要求:供应商将副食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指定相关人员对副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若发现与采购人要求不符的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纠正。
2.验收资料要求:验收过程中的资料按采购人要求全部整理归档,按采购人要求时间提供。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规程、规范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采购人不承担合同范围内因成交供应商管理不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其相应责任、后果及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服务期间,如因成交供应商管理服务不当造成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损失,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3.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采购合同要求的服务,可要求其立即纠正、整改,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4.供应商须提交应急事故处理措施计划书。
5.供应商需书面承诺:
(1)若成交,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高效、优质地完成采购人委托的项目任务,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项目拖延、对采购人造成影响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
(2)若发现成交供应商有磋商文件规定的不得参与磋商的不良行为记录、被责令停业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
(3)若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
(4)若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服务期内采购人委托的项目转包给第三方,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
6.磋商文件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可进一步补充完善。
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宣传教育学院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