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FE20ZX-003LZY-04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政府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金额:162.204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1 | 北京天元大福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朗东村委会西200米 | 162.204000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内容:为进一步统一用餐标准,保障我局工作人员用餐质量,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食堂食材采购服务项目整体外包。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明,徐燕,杨丽珍,袁东,李长青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0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1980号文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03号
联系方式:李长青010-815816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联系方式:厉珅、郭昊轩,139117207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长青
电 话: 010-81581618
20003-04-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doc
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政府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FE20ZX-003LZY-04)
采 购 人: 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l "_Toc42390206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为采购人)的委托,就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内容:
为进一步统一用餐标准,保障我局工作人员用餐质量,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食堂食材采购服务项目整体外包。详细的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
二、招标编号:FE20ZX-003LZY-04
三、项目预算金额:1,640,000.00元
四、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五、交货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六、招标文件售价、文件发售时间、地点、报名方式:
(1)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若邮购,每份加收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2)发售时间: 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每天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3)发售地点: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层公开发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购买招标文件时务必由拟派的授权代表持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采购网报名成功截图、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平台关注成功截图、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材料要求(不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购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4)报名方式:网上登记后现场报名。
具体方式如下: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采购网(http://zhengfu.bjtzh.gov.cn/zfcg/)点击本项目招标公告下方“项目报名入口”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并登陆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36.112.142.60/zfcg)(36.112.142.60/zfcg)注册并关注本项目所投包,在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采购网报名成功且在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关注成功后再到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进行确认并购买领取招标文件,方为报名成功。
注意:未在网上报名以及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以上证件如处于年检、补证、换发中,投标人须出示该证件颁发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有效证明原件。
(5)联 系 人:厉珅、郭昊轩
(6)电 话:13911720732
七、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2)投标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投标人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标人的资格和信用要求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网络截图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5)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月5日上午11:00分(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九、开标时间:2021年1月5日上午11:00分(北京时间)
十、开标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儒林村南1号(北京阳光国际会议中心)--综合楼三层开标室。
十一、本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同时发布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采购网(http://zhengfu.bjtzh.gov.cn/zfcg/)、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36.112.142.60/zfcg)
十二、采购人信息:
采 购 人: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03号
联 系 人:李长青
电 话:010-81581618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邮政编码: 100013
电 话: 13911720732
联 系 人: 厉珅、郭昊轩
E - mail: yuandongzixun@126.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投标人须知1.1 |
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项目名称: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FE20ZX-003LZY-04 采购内容:(详见第九章技术规格与要求) 项目预算金额:1,640,000.00元 |
投标人须知 1.2 |
采 购 人: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03号 联 系 人:李长青 电 话:010-81581618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电 话:13911720732 邮 箱:yuandongzixun@126.com |
投标人须知 2.1 |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2)投标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投标人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标人的资格和信用要求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网络截图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5)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投标人须知 8.4 |
本项目要求以完整的包为单位提交投标文件,不能拆分,否则投标将不会被接受。 |
投标人须知 9.1 |
投标语言:中文(有关产品型号、专用名词等可除外) |
投标人须知 10.1 |
不接受选择性报价,不接受转包分包。 |
投标人须知 10.2 |
附件7-13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文件: 1.售后服务承诺; 2. 技术方案 3. 技术性能指标 |
投标价格和币种
投标人须知11.2 |
提供的货物报价应包括货物的出厂价、货物运至项目现场的运保费和其他伴随的费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
投标人须知11.2(6) |
交货项目现场指的是: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
★投标人须知12.1 |
投标币种:人民币 |
标书的准备、递交和评审
投标人须知15.1 |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形式: 以支票、电汇、或保函等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形式:以支票、电汇、或保函等形式提交。 递交方式:若采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应当在2021年1月4日下午16:00前汇至招标代理公司账户(并将保证金汇款凭证发至邮箱:yuandongzixun@126.com); 户名: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支行 银行帐号:6232810010000100869 如使用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 |
投标人须知16.1 |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日 |
投标人须知17.1 |
投标文件份数:纸质文件一正四副,一份USB接口设备存储的PDF格式的正本投标文件的扫描件电子文档投标文件。 |
投标人须知18.2 |
投标文件将递交以下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儒林村南1号(北京阳光国际会议中心)--综合楼三层开标室。 |
投标人须知19.1 |
截标日期:2021年1月5日上午11:00分(北京时间)。 |
投标人须知22.1 |
开标日期:2021年1月5日上午11: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儒林村南1号(北京阳光国际会议中心)--综合楼三层开标室。 |
投标人须知24.1 |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后,将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
投标人须知25.3(8) |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也将被拒绝: 其他情况: (1)提供了选择方案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 (2)提交了转包或分包要求的; (3)以可调整投标报价的; (4)投标文件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内容虚假、不真实。 |
投标人须知27.4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四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
投标人须知33.1 |
供货合同签订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
投标人须知34.1 |
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形式: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投标人须知35.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招标人应于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以支票或电汇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 逾期支付或支付金额不足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明
1.资金来源及项目概况
1.1 资金来源及项目概况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见本须知前附表。
2.合格的投标人
2.1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3 为此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2.4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有关联。
2.5 投标人不得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2.6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礼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2.7 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2.7.1提供虚假的资料。
2.7.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2.8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2.9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投标及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指其来源符合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不符合这些来源要求的货物和服务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3.2 “原产地”指货物开采,生产或提供辅助服务的地方。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使用重要的和主要的部件装配而成的货物,在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其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本项目的“货物”或“货物和服务”包括项目所需的相关服务。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六章 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第八章 供货需求一览表
第九章 技术规格与要求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投标文件被拒绝的风险。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依据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全部填写格式中要求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有具体数值的应填写具体数值,而不能笼统地响应为“符合”、“满足”等结论性内容。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被拒绝。
投标文件的编制可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基础上扩展加页。需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投标内容,投标人应采用简洁、清晰的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体系证书、产品说明书和样本等)等应为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9. 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开标信封
1、投标一览表
2、投标保证金
第二部分:投标文件
附件1——投标函(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7-1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7-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7-3投标人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首页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其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4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5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6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7-7投标人其他相关资质及证书
7-8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7-9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
7-10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7-11提供质量服务承诺书原件
7-12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上写明拟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单价,分总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分总价或投标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2 投标报价还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综合以下内容进行分项报价:
1)货物和标准附件费(包括制造中所需零配件和原材料的产品税,销售税,增值税和其它税费);
备品备件费;
专用工具;
安装,调试及检验费;
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其它服务、培训费;
货交项目现场的运保费;
11.3 投标人根据11.2做出的价格分项,只是为了方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不同的条件签订合同的权利。
11.4 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根据第25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应以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货币进行报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3.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3.1 根据第13.2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做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1) 对于要求授权的货物,若不是投标人制造或生产的,那么投标人须得到货物制造商出具的就本项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这些货物的正式授权;
2)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4)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4.货物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4.1 根据技术要求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合同项下货物和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产品性能的详细说明;
2) 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在保修期结束后持续供应备品备件的能力,以及收费标准;
3) 根据技术和售后服务的要求,逐条对要求的技术规格和服务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所提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提出替代标准,商标和或样本目录号码,但该替代对象应相当于或优胜于技术规格中的规定,以使采购人满意。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及有效期提供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向专业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索赔。
15.3 任何未按本须知第15.1款和第15.2款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按本须知第25款予以拒绝。
15.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5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根据本须知第33款签署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6 若发生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或向专业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索赔:
1) 如果投标人在本须知16.1款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 中标人如果:
(1)未根据本须知第33款规定签订供货合同;
(2)签订供货合同后未按本须知第34款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4)中标后未按本须知第35款规定缴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将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日历日内有效。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标予以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延长的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往来。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响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本须知第15条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保证金延长期内仍适用。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一份USB接口设备存储的电子文档投标文件等,具体内容和数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编上页码,装订成册,并要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发现差异,以纸质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合同约束力的代理人签字,后者须将“授权委托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
17.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
17.4 电报,电传,传真投标概不接受。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以内外信封密封,分别在信封上标明“正本”或“副本”。
18.2 内外信封均应:
1) 按“本须知前附表”所示地址发至采购代理机构;
2) 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或副本及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前 “不准启封”的字样;
3) 内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原封退还迟交的投标书。
18.3 如果外信封未按18.2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8.4 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一览表应先以单独信封密封,并在包装上标明“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字样,然后再与正本投标文件一同密封。
19.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9.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9.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投标人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根据第19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款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2.开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代表自愿出席的情况下,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组织公开开标, 出席代表需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如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则视为其认同开标记录内容。
22.2 按照第21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2.3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各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折扣在评审时才能考虑。
22.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22.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与会的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评标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到的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证据提交评标委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及处于处罚截止日期内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均属于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另外,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留保存。
如“信用中国”网站与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不一致时,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信息为准。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需由正式授权的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的签字。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7和18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21.3 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1.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16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15.6(1)条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 开标与评审
23.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3.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3.2 在评审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4.评标委员会和评审工作程序
24.1 评审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向采购人以评审报告方式推荐本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4.2 在评审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变更。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4.3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4.4 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问题的,其投标有可能因不完整,导致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制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2 根据第26款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法人授权、投标人资格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是基于投标文件的内容本身而不依靠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5.3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具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未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的;
未提供近纳税证明的;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加注星号“*”的主要条款要求的。
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情况
25.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人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5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核查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的金额为准;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当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25.6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7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6.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6.1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 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售后服务部分,分别评分,然后相加得出评审总分。
26.3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下列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1) 投标人资质、业绩和商务响应;
2) 所投货物的性能、质量、技术水平及合理性评价;
3) 售后服务、措施方案和培训等。
26.4 招标评审的整个过程接受(采购人)监察部门的监督。
27.评审原则及方法
27.1 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7.2 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7.3在评审时将根据第26.3款,采取综合比较和分项打分相结合的评审办法,对所有响应性投标进行综合打分、排序,按最终得分由高向低排序,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次高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如果二个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综合评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取技术得分高者。
27.4 评分标准: 详见第四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27.5 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六、 授予合同
28.授予合同的准则
28.1 除第31款规定外,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9.资格后审
29.1 在没有进行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下,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所选择的提交了响应性文件最高得分的投标人是否有资格能圆满地履行合同作出确认。
29.2 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其他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29.3 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其投标人。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下一个最高评审得分的投标人的能力做类似的审查。
30.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0.1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予以相应增减,投标人不得对单价或其他条款条件作任何改变。
3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1.1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也无须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有关采购代理机构这样做的原因。
32.中标结果发布和中标通知
32.1中标人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签署合同
33.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派授权代表前往本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点与采购人签署供货合同。
33.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商,或重新招标。
34.履约保证金
34.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交本须知前附表要求的非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其格式为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或其它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34.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34.1款规定执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向专业担保机构提出索赔。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商,或重新招标。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本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35.2 招标代理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汇票或银行电汇。
35.3 中标人如未按第35.1、35.2条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为规范评标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本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特制定本评标标准和方法。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评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及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
二、评标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通过评标,推荐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确能履行合同且经评审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四、评标程序、评标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中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中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以下各方面的综合评议。每个评委独立评分,评委评分保留2位小数(价格部分得分保留2位小数)。所有评委评分的平均值为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最终得分保留2位小数。通过评标,推荐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确能履行合同且经评审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评分项目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细则 |
|
价格部分 (30分) |
评标价格 |
30 |
评标价格分数=(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30%)×100 (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
商务部分(15分) |
企业综合实力 |
2 |
投标人企业具有中国企业信用调查评价中心发布的“AAA级企业信用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质量、服务诚信单位”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共2分。(以上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
|
投标人管理体系 认证评定 |
2 |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完整提供可得2分,缺少一项此项不得分。 |
||
招标文件制作质量 (1分) |
文件内容及装订 |
1 |
投标文件目录、页码与内容相对应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程度较高,得 1分。 投标文件目录、页码与内容不对应且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程度较差,得 0分。 |
|
业绩 (10分) |
同类项目业绩 |
10 |
提供近三年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得2分,满分10分。 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即合同首页、中标金额页及双方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应提供各项目采购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
|
技术部分 (55分) |
产品质量 |
9 |
根据所报产品的质量、口碑等进行综合评审,根据所有产品综合考虑,产品的质量、口碑好得9分; 根据所有产品综合考虑,产品的质量、口碑较好得6分; 根据所有产品综合考虑,产品的质量、口碑一般得3分; 根据所有产品综合考虑,不能满足要求,得0分。 |
|
食品安全及质量的保证措施 |
15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做的措施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 能够充分说明生产企业针对产品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和保障计划,得15分; 基本能够说明生产企业针对产品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和保障计划,得10分; 生产企业针对产品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和保障计划较差的得5分; 未提供得0分; |
||
供货方案及各项保障措施 |
12 |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报组织实施计划及各项保障措施完全具有完整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得12分;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报组织实施计划及各项保障措施基本完整,合理,可行得6 分;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报组织实施计划及各项保障措施不完整,无法辨别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得0分。 |
||
团队人员 |
6 |
对响应人拟投入本项目配送人员数量、资历情况、健康情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人员配备齐全、科学、合理得6分; 人员配备比较齐全、科学、合理得4分; 人员配备一般得2分;人员配备较差得0分。 |
||
拟投入的配备 |
5 |
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车辆及设备(冷藏车等)设施的齐全性、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进行综合评审。 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3分;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 |
||
应急预案 |
4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做的应急方案,能够及时处理解决突发情况。 方案合理、针对性强得4分; 方案较合理、针对性较强得2分; 方案一般、针对性一般得1分。 |
||
售后服务 |
4 |
综合考虑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体系情况,售后服务体系健全的4分,售后服务体系情况较差得2分,无售后体系不得分。 |
资格性检查表
序号 |
内容 |
评审结论 |
1 |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3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
4 |
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
|
5 |
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 |
|
6 |
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 |
|
7 |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
|
8 |
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 |
附表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内容 |
评审结论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
|
2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3 |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上有实质性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
|
4 |
投标报价高于预算金额的 |
|
5 |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
6 |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1、定义
1.5 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 。
1.6 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 。
1.7 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 。
6、交货方式
6.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 。
9、付款条件: 。
10、技术资料: 。
11、质量保证:
11.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个月。(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检验和验收:
索赔:
13.3 索赔通知期限: 天。
16、不可抗力:
16.2 不可抗力通知送达时间:事故发生后 天内。
26、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天(不超过30天)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不超过5%)
第六章 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格式
(本招标文件采用的是北京市的政府采购合同版本,建议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对此合同版本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采购不同项目的需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 (招标人)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 (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
d.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数量: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行号:
账 号: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 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 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属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 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 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条件
9.1 付款条件见 “合同特殊条款”。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 检验和验收
12.1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4 制造厂商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 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及其他相关方提出索赔。
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 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 迟延交货
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 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 违约赔偿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 税费
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 合同争议的解决
18.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XX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 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或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 违约解除合同
19.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审批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9.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19.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9.1.3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9.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9.1.3.1.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9.1.3.1.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 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9.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