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乙方:福建省绿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XCJ[GK]2020005 的(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副食品等货物配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及餐饮服务。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肆拾陆万元(¥8460000)。合同总金额按实际供货量结算,不得超过捌佰肆拾陆万元人民币(¥8460000)。
合同包 |
品目号 |
投标标的 |
规格 |
来源地 |
单价 |
数量 |
总价 |
备注 |
1 |
1-1 |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
按招标要求 |
国内 |
6580000 |
1(年) |
6580000 |
中标时折扣系数为0.94,本表总价为控制价,合同总金额按实际供货量结算 |
1-2 |
餐饮服务 |
按招标要求 |
国内 |
1880000 |
1(年) |
1880000 |
||
合计 |
1(年) |
8460000 |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根据甲方的邮件或者电话传真以订购单形式通知乙方订购品种、数量后,按规定的时间内送货,乙方免费运送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
4.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同时送货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61号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及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76号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继续教育学院,校区搬迁后须送货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侯官村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新校区,若旧校区还有保留须同时配送。)。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卫生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卫生、质量的相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向甲方提供本文件下所采购的所有食品,确保食品不过期、不变质。
5.2本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货物主要有:
5.2.1肉、禽蛋、水果、蔬菜、豆制品、牛奶制品、冷冻制品、水产等;
5.2.2大米、面粉、谷类杂粮、豆类杂粮、薯、油、调味品等;
5.2.3其他食材半成品等。
5.2.4早餐类、糕点类。
5.2.5零星厨房用具、洗涤消毒用品、劳保用品。
5.3采购货物清单:
序号 |
货物种类 |
占比(%) |
中标采购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米面 |
4 |
33.84 |
包括所有的袋装米、面粉 |
2 |
食用油 |
4 |
33.84 |
所有的桶装食用油 |
3 |
调味品 |
3 |
25.38 |
包括盐、味精、糖、料酒、香料、酱料等 |
4 |
酒饮类 |
3 |
25.38 |
包括酒、饮料、酸奶等 |
5 |
果蔬 |
19 |
160.74 |
包括所有蔬菜、水果 |
6 |
鲜肉 |
32 |
270.72 |
包括所有的新鲜肉类、冻品 |
7 |
海鲜 |
19 |
160.74 |
包括所有的海鲜、贝类等 |
8 |
鲜蛋 |
2 |
16.92 |
所有蛋类 |
9 |
早点 |
2 |
16.92 |
包括小面包、蛋糕、油条等 |
10 |
其它 |
12 |
101.52 |
包括干货、纸制品、洗涤用品、易耗品等 |
合计 |
100 |
846 |
5.4采购物品定价及结算要求如下:
5.4.1供货价格以福州市永辉超市黎明、西门或屏西店正常销售基准价格(每周一或周三相同或同类食材销售价格)为准,供货价格清单需由乙方提供,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供货价格进行抽查,如有发现虚报或乱报价格,将按违约责任约定处理,每周变价一次。
5.4.2没有在福州市永辉超市黎明、西门或屏西店销售的物品,可参照市场时令价或其他正规超市的销售价格,并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此类物品的供货价格。
5.4.3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食材价格时,经双方协商后,共同市场询价,以双方书面确认的价格为供货价格。
5.4.4结算价格含货款、运费、包装、装卸、检测、管理、人工、保险等一切费用和税金。计算公式:结算价格=供货价格×中标时折扣系数(中标时折扣系数=中标价÷采购预算金额×百分之百,结果保留两位小数)*采购数量。
5.4.5甲方通过市场调查后,如发现乙方供货价格高于福州市永辉超市黎明、西门或屏西店相同或同类物品的零售价格,在结算时,乙方应当调低超出部分物品的报价,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每次处以500元至3000元违约金。如一年中出现三次以上类似情形,甲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
5.4.6合同履行期内若投标人搬迁至新校区,供货价格原则上以离新校区最近并经双方协商确认的红标永辉店为准。
5.5车辆管理产品配送要求
5.5.1乙方须派固定车辆和司机负责送货上门,乙方在接到甲方批量送货通知时,在每日上午6:30前将所有产品送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如遇甲方临时客餐或应急需要配送部分食材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个小时内送达。
5.5.2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5.5.3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
5.5.4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5.5.5对送货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5.5.6应保证冷藏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6产品质量及要求:
5.6.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供应的货物应留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保质期限,货物验收实行索证制度。
5.6.2蔬菜要求:
5.6.2.1蔬菜必须是优质货品,净菜率不得低于95%,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是新鲜的,不能有枯叶、黄叶,须提供合格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蔬菜须确保新鲜、青嫩、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
5.6.2.2新鲜是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
5.6.2.3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茄子紫色,其浅色部分不能超过每根茄子长度的五分之一;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苦瓜、丝瓜等折而易断,籽嫩而不硬;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
5.6.2.4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
5.6.2.5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要见白,不能有老叶,花菜不能有青杆,鲜蒜、香葱的杆部应该见白。
5.6.2.6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
5.6.2.7带叶子的蔬菜(如大白菜、包菜、天津白等),要求没有烂叶、黄叶、叶片不全、坏菜心等。叶面光泽,外观整齐、无折断或碎物。闻其味,正常为泥土味,蔬菜味香,若有刺鼻的异味、农药味、腐烂味等,则为不合格。
5.6.2.8瓜果类蔬菜(白萝卜、冬瓜、南瓜、茄子等),果面光泽,看是否有明显的腐烂状。瓜果外观整齐、无折断或碎物。果肉结构为多水、色鲜、有光泽,如果果肉结构水少,有霉变、黑心、木渣等情形,则为不合格。
5.6.3肉类要求:
5.6.3.1新鲜猪肉要求: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用手指压在瘦肉上的凹陷有能立即恢复,弹性好。新鲜猪肉产品须提供当天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5.6.3.2新鲜牛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稍暗,脂肪洁白或呈淡黄色;变质的肌肉无光泽,脂肪呈黄绿色。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黏手、弹性好;具有新鲜牛肉味儿。新鲜牛肉产品须提供当天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5.6.3.3新鲜羊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淡黄色,质坚硬而脆。有明显的羊肉膻味。一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原状。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粘手。
5.6.3.4鲜禽肉要求:眼球饱满,晶体透亮,皮肤又有光泽。
5.6.4海河鲜要求:眼球饱满,角膜透明,鳃色鲜红,鳃丝清晰,鱼鳞紧贴完整,体表有光泽,肌肉有弹性,鱼腹无膨胀现象。虾:头胸节与腹节连接处紧密,虾体甲壳下不泛红,虾体组织完好,细胞充盈水份,膨胀而富弹力,虾体外表洁净,触之有干燥感。蟹:手提蟹体,肢体(步足)向下松垂为新鲜,腹脐上方没有黑色“骨印”泛出,“蟹黄”凝固,鳃丝洁净清晰为新鲜。
5.6.5奶制品要求:鲜奶上市日期不超过两天,冷藏酸奶日期不能超过一半保质期。
5.6.6大米要求:大米要求无谷粒、砂石、谷糠等杂质及黄粒米等变质米,其次米的表面光泽度要高,有一种粮食特有的清香味,放在嘴里生吃时不会有异味,而且容易被咬碎,舌头能尝到些淀粉味;经过手在口袋中的反复抓插后,能够清晰地看到袋子周围和手上有白色淀粉物质出现,
5.6.7食用油要求:要求油是透明的、无色、沉淀物,颜色应呈淡黄色、黄色或棕黄色,以浅色为好,用手指沾一点油,抹在手掌心,搓后闻其气味,具有各自的油味,不应有其它异味。提供的产品品牌需通过甲方确认后方可供货。
5.6.8调味品要求:
5.6.8.1酱油倒入无色杯子内,对光观看,其为红褐或棕褐色,有光亮。倒入白瓷碗中,汁粘稠度一致,再倒出时碗壁附着一层酱油。有香气,口尝有鲜味、咸味和甜味。
5.6.8.2食醋:具有应有色泽(如熏醋为棕红色或深褐色,白醋为无色透明),有光泽,香气(为熏醋、熏香醋共有),酸味柔和,回味绵长,浓度适当,无沉淀悬浮物及霉花浮膜。
5.6.8.3味精:放在舌头上,感到冰凉,味道鲜美,有鱼鲜味;从外观上看,颗粒形状一致,色洁白有光泽,颗粒松散。
5.6.8.4要求调味品提供的产品品牌需通过甲方确认后方可供货。
5.6.9副食品
5.6.9.1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
5.6.9.2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5.6.9.3产品生产查过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5.6.9.4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5.6.10冻禽产品
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5.6.10.1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
5.6.10.2产品无过保质期;
5.6.10.3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
5.6.10.4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5.6.10.5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
5.6.10.6定期提供冻品厂家合格证明。
5.6.11水果
5.6.11.1农药残留不得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国家标准;果形完整;未软化;新鲜;
5.6.11.2外形完好,无影响食用的腐烂变质;
5.6.11.3清洁,基本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的机械伤;基本无虫害;无冷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
5.6.11.4无异常气味和味道,发育充分,达到适当的成熟度;带柄时,其长度不能超过1cm。
5.6.12糕点
5.6.12.1产品须经过正规厂家生产,并符合GB7099-2003(国家标准)、蛋糕通用技术条件SB/T10030-1992以及片糕通用技术条件SB/T10031(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
5.6.12.2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包装无胀气,破损,具有正常糕点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5.7相关违约责任标准
5.7.1短斤少两者经现场验收查出,将按实际数量结算货款。
5.7.2质量未达标,无条件更换至达标。净菜率、净货率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计算,乙方承担相应违约金:第一次一千元,第二次三千元,三次以后甲方可视情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一万元并有权终止合同。
5.7.3供货数量不低于或高于计划的2%,超出部分不予结算,低于2%每次乙方承担违约金一千元。
5.7.4乙方所供应货物的保质期不得少于原三分之二,保证质量、期限。乙方所供的货物已过保质期或变质的,发现一次乙方承担违约金一万元,并无条件退货,超过2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7.5各类商品要求:货物新鲜,不发霉、不变质、不变味、不过期、不掺假、不掺杂,不短斤少量。如发现销售的商品为伪劣商品,发现一次乙方承担违约金一万元,达两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7.6因乙方违约供货不及时或供货不足或所供产品为残次品等,甲方自行采购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必须按时按量按质将货物送到甲方指 定地点,并由甲方当面核实重量,并按照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双方必须在货物收货清单(格式自定,但必须包括货物单价、数量、重量、合价等内容)上签名确认,货物收货清单作为甲方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6.1.2到位后的食品由乙方及甲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
6.1.3食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完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
6.1.4水产类(含活鲜、水产冻品等)商品到位后按未加工前进行验收,验收完毕,由乙方现场进行宰杀。
6.1.5采购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无标准,按行业规范。采购生产、经营证明文件齐备,明确食品来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6.1.6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 产地的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 称和厂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QS认证书。
6.1.7甲方收货时严格按照质量规定验收,冷藏食品脱离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冻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食品到达目的地是外包装完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和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送货车辆的温度要有记录存档。除冰后食品净重不得低于总重量的95%,甲方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日用品、主副食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退回,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以接收时间为验收时间,以甲方指定食堂为验收地点。验收办法:现场测量,以测量实际重量结算本批货款。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款项由甲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 5 日前凭国家正式发票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申请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未按招标要求进行履约服务,采购人将依据不同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单月的货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如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缴纳补上,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且没收履约保证金。
8、履约保证金
□无。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3%。说明: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本项目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交甲方,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3%(若乙方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2.5%) ,不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将在乙方履行合同结束并无违约及无未了事项的情况下,经乙方提出申请后予以无息退还。乙方中途退出或未履约合同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没收履约保证金。
9、服务期限: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其投标承诺或者其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均视为乙方违约,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且乙方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乙方不按甲方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或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不可抗拒原因除外),造成甲方没有物资食用,乙方每次承担违约金5000元。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0.3因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乙方应按合同价承担甲方损失物资(本批次不合格部份)价值3倍的违约金。
10.4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物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证)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应拒收,因此造成甲方没有物资食用,乙方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1倍承担违约金。
10.5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10.6乙方在送货途中运输、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交接前发生损毁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7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乙方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卫生检疫部门的罚金及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8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和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10.9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10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1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对所提供的采购物资提供“三包”,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包换、包退。
14.2乙方必须定期提供车辆消毒证明。
14.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4乙方应接受甲方意见进行整改、及时退换货、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满足甲方特殊采购模式的需求。
14.5乙方需为本项目全部人员办理健康证。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5.4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送(/)备案(/)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有。
15.5.1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5.5.2甲方不定期抽查:甲方根据情况不定期组成抽查小组对乙方的供应食材进行抽查,如:配送食材质量、配送车辆卫生、储存环境、食材原料保存方法等方面。甲方对乙方第一次检查不合格,可提出责令整改,若共计三次,甲方对乙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对乙方有检查、监督、指导、责令整改和对违反食品卫生规定行为要求赔偿以及对严重违约罚没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乙方:福建省绿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商贸大道
92-105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朱长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长林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385905838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古田支行
账号: 账号:413072850747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