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1-13 15:53
项目概况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2020年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所需食材(第五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2月0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5119022021000013 |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2020年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所需食材(第五次)采购项目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预算金额(元) | 1920000 | ||
采购需求 | 附件 | ||
合同履行期限 | 详见附件 |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附件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附件 | |||
三、获取招标文件 | |||
时间: | 2021年01月14日到2021年01月20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地点: |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 ||
方式: | 网上下载 | ||
售价: | 0 | ||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 |||
2021年02月0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厅(巴中市广场街67号九洲商业城4楼) | ||
五、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六、其它补充事宜 | |||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
地址: | 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龙先生;联系电话:0827-5224086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 ||
地址: | 巴中市广场街67号九洲商业城4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交易受理股;联系电话:0827-5188559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龙先生 | ||
电话: | 0827-5224086 | ||
|
招标编号:5119022021000013
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2020年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所需食材(第五次)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巴中
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共同编制
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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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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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委托,拟对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2020年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所需食材(第五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5119022021000013
二、招标项目: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2020年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所需食材(第五次)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及学生自付费,均存入学校食堂专户。
四、招标项目简介:
疫情防控期间,本项目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组织实施。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投标人须是从事大米加工或销售的合法企业。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在开标后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和保存拟定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网页截图,并对查询结果进行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拒绝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公告期限: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20日(北京时间)。
八、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2021年1月14日9时至2021年1月20日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免费获取。
本招标文件不进行现场发售,无文件售价,请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www.ccgp-sichuan.gov.cn),在招标文件下载期间完成下载即视作已购买招标文件;本次招标不需要供应商进行现场或网络报名。
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2月3日10: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十、开标地点: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厅(巴中市广场街67号九洲商业城4楼)。
十一、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联 系 人:龙先生
联系电话:0827-5224086
采购代理机构: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巴中市广场街67号九洲商业城4楼)
邮 编:636000
联 系 人:交易受理股:0827-5188559
交易组织股:0827-5188188
财 务 股:0827-3338063
现场监督股:0827-3338064
2021年1 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购总预算:19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贰万元整)。 注:采购预算不得调整,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 |
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一级大米不超过2.5元/500克 注:投标人报价不能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
3 |
本项目拟确定的中标人数量(实质性要求) |
本招标项目拟确定一名中标人, |
4 |
合同分包、转包 (实质性要求) |
本招标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转包。 |
5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6 |
中小企业采购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7 |
中小企业所属行业 |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项目的采购标的属于农业。 |
8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实质性要求)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
9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政策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若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若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查询网站截图和链接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实质性要求) 2.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须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或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的节能、环保查询网站截图和链接加盖供应商公章。 |
10 |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
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通过优先采购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可给予3%的价格扣除。 注:1.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2.提供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
11 |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 |
少数民族地区可给予3%的价格扣除。 提供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
12 |
政府采购供应商 信用融资 |
为助力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符合我省“政采贷”办理条件的中标供应商,可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等规定基于政府采购合同按优惠贷款利率办理“政采贷”,办理渠道见四川省政采贷信息服务平台(http://202.61.88.41:9009/static/login/login.html)。 |
13 |
联合体投标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 |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15 |
评标情况公告 |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16 |
投标担保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要求,本项目不收取投标担保。 |
17 |
履约担保 (实质性要求)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财采〔2020〕74号)要求,本项目不收取履约担保。 |
18 |
采购文件咨询 |
联系人:交易受理股。 联系电话:0827-5188559。 |
19 |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
联系人:交易组织股。 联系电话:0827-5188188。 |
20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现场监督股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现场监督股。 联系电话:0827-3338064。 地址:巴中市广场街67号九洲商业城4楼。 |
21 |
供应商询问、质疑 |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以及评标细则、标准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代理机构)。 2.供应商对除上述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 3.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并提交合规质疑书,并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范围。 |
22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0827-5282975 联系地址: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邮政编码:63600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23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交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现场监督股存档。 联系电话:0827-3338064 |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 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项目无核心产品。
5.2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3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中小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6.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应当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投标人均为小微型企业,则不必再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6.2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6.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6.5价格扣除的具体标准按招标文件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三、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8.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8.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网络下载招标文件的除外),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8.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9.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0.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1.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2.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3.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4.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4.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4.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14.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5.1 资格部分(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5.1.1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若为事业法人: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 ; 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 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15.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
15.1.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不需提供)(附件4);
15.1.4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不需提供);
15.1.5投标人提供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新成立的企业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必须完整);
15.1.6投标人提供缴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纳税缴税证明依据的复印件(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15.1.7投标人提供缴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依据的复印件;
15.1.8承诺函(附件2);
15.1.9.以下证明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15.1.9.1投标人为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其经营范围须包括加工(生产)或销售大米;投标人为非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其经营范围须包括大米或粮油制品销售。
15.1.9.2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非投标产品制造商时,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证书)。
15.1.9.3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为投标产品制造商时,可以不提供;投标人为非投标产品制造商时,必须提供)。
15.1.10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5.2报价部分(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3)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15%。(实质性要求)。
15.3 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产品的品牌、名称;
(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表(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3)产品生长、生产、包装、仓储环境条件(提供图片);
(4)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5)产品验收清单(注明产品的品名、数量、价格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5.4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3)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4)商务应答表;
(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5.5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6样品。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未提供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16.投标文件格式
16.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投标有效期为保证招标采购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8.2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
18.3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18.4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应递交的书面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文件的资格部分;
(2)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其他部分;
(3)开标一览表;
其中,上述(2)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其他部分应使用胶封装订成册的方式合并装订,并按照规定的数量制作正本、副本,否则其投标将作无效处理。
投标文件的资格部分与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其他部分不得合并装订。
18.5投标人应准备“开标一览表”1份,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6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的资格部分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其他部分正本1份、副本4份;开标一览表一份。正本和各副本的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封面右上角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文件为准。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投标文件应当密封。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9.2 投标文件包括:
(1)资格部分的正本、副本;
(2)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其他部分的正本、副本;
(3)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
(4)样品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其中,(1)、(2)、(3)、(4)应当分别单独密封。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4)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
19.3投标文件已被确认接收,但其标注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差别的,将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规定处理。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1.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投标人作出书面形式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进行确认。确认后的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五、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开标。
22.4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3)主持人根据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5)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评标结果。
24.资格审查
24.1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4.2采购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4.3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5.评标
25.1成立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等5人组成;评标专家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书面委托。委托评审专家担任的,评审专家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25.2符合性审查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2)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终止。
25.3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人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5.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如实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移交采购人。
26.开评标、资格审查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资格审查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由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现场监督股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7.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8.中标通知书
28.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8.2 投标人中标后,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于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
28.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8.5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凭中标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现场监督股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人:现场监督股,联系电话:0827-3338064。
29.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9.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查询中标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9.2中标候选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29.3中标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30. 签订合同
30.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0.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0.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0.4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签订的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件日内送至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审核备案,并将备案后的合同副本交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现场监督股一份存档。 联系电话:0827-3338064。
31.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招标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32.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33.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4.履约担保(实质性要求)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财采〔2020〕74号)要求,本项目不收取履约担保。
35.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6.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交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现场监督股存档。(电话:0827-3338064)
37. 履行合同
37.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7.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8. 验收
38.1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交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现场监督股一份存档。
38.2 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9.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
为助力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符合我省“政采贷”办理条件的中标供应商,可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等规定基于政府采购合同按优惠贷款利率办理“政采贷”,办理渠道见四川省政采贷信息服务平台(http://202.61.88.41:9009/static/login/login.html)。
40.资金支付(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资金的支付采用先消费后结算的原则,由学校统计的学生食用的数量与中标供应商核实后,计算采购食材资金额度。中标供应商须向各学校出具合法完整的税务票据等资料后经区学生营养办审核后由学校直接支付到中标供应商法定账户,节假日顺延。
七、投标纪律要求
41.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八、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形
4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4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3.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3)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4)投标人报价不能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5)投标文件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6)投标文件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招标文件明确为实质要求的);
(7)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8)投标人未提供样品。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44.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资格和资质、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和因未按顺序确定评审结果的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代理机构),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代理机构提出。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代理机构的,应按事项分别提交质疑书,不能一文同时质疑两个单位,否则不予受理(不清楚质疑对象的,提出质疑前须向代理机构进行询问)。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并提交合规质疑书,并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电话:0827-3338064
联 系 人:现场监督股
投诉电话:0827-5282975
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十、其他
45.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四、“ (盖章)”的,下划线上填写投标人全称(法定名称),在投标人全称上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投标人全称与投标人公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办理。
五、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章、签字、投标人名称、填正本或副本、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六、投标文件格式详见以下附件。
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的资格部分
一、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若为事业法人: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 ; 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 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不需提供)(附件4);
四、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不需提供);
五、投标人提供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新成立的企业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必须完整);
六、投标人提供缴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纳税缴税证明依据的复印件(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七、投标人提供缴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依据的复印件;
八、以下证明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1)投标人为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其经营范围须包括加工(生产)或销售大米;投标人为非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其经营范围须包括大米或粮油制品销售。
(2)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非投标产品制造商时,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证书)。
(3)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为投标产品制造商时,可以不提供;投标人为非投标产品制造商时,必须提供)。
九、承诺函(附件2);
十、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注:投标人必须按照本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新成立企业若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依据。
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其他部分
(封面)
招标编号: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投标文件目录
目 录
一、报价部分……………………………………………………………………………()
……
二、技术部分……………………………………………………………………………()
……
三、商务部分…………………………………………………………………………()
……
四、其他部分……………………………………………………………………………()
……
注:“()”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止页码或起始页码,“……”可以由投标人删除后增加二级标题、起止页码或起始页码等内容。
附件1:
投 标 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书面投标文件18.4(1)正本1份、副本2份,18.4(2)正本1份、副本4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1份。
5、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的行为。
7、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附件2:
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投标人须是从事大米加工或销售的合法企业。
(详见第四章)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评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后将要提供的中标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八、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期间,若我单位成为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及时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投标日期:
附件3: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X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X XXXX(投标人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 项目(招标编号:XXXX)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附件5: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名称 |
报价(单位) |
交货时间 |
是否为进口产品 |
备注 |
. |
注: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投标企业最后投标报价包括货物材料、制造、税费、工资、包装、运输、配送、调换、损耗、检测、培训、安全责任等所有费用,采购人无须另向中标人支付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投标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投标日期:
附件6:
商务应答表
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应答 |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投标日期:
附件7: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表
招标编号:
序号 |
货物(设备)名称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 |
注:1. 供应商必须把招标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2.按照招标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投标日期:
附件8: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招标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