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四川省越西中学四川省越西中学2020—2021年度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第二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网络报名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2月04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CPS2021011401
项目名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四川省越西中学四川省越西中学2020—2021年度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第二次
预算金额:532.34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32.34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二: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供应商为非生产厂家的,提供供应商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截止至磋商截止时间当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包三: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截止至磋商截止时间当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附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1月15日 至 2021年01月21日,每天上午9:00至14: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络报名获取
方式:网络报名获取,凡有意投标企业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21日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将以下资料扫描发送至194947237@qq.com:
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2月04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2月04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昌市河东大道106号10楼A区(惠民写字楼10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包一已完成招标,本次采购针对本项目包二、包三进行招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四川省越西中学
地址:四川省越西中学
联系方式:赖老师183984802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朋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昌市河东大道106号10楼A区(惠民写字楼10楼)
联系方式:尚老师0834-21667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尚老师
电 话: 0834-2166788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四川朋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四川省越西中学委托,拟对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四川省越西中学2020—2021年度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SCPS2021011401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四川省越西中学2020—2021年度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招标项目简介:本项目共3个包,采购预算:5323400元,其中包一生猪肉:3836000元,包二粳米:1230000元,包三食用菜籽油:257400元。其中包一已完成招标。(具体详见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与投标。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包一: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
2、供应商为非生产厂家的,必须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生产厂家的《生猪定点屠宰证(A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A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截止至磋商截止时间当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包二: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供应商为非生产厂家的,提供供应商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截止至磋商截止时间当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包三: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截止至磋商截止时间当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网络报名获取,凡有意投标企业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21日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将以下资料扫描发送至194947237@qq.com:
1.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介绍信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报名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公章。
注:(1)供应商报名时须如实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如信息有变更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如因供应商提供的信息错误对其参加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报名资料的递交以邮件到达时间为准,截止时间未到达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3)获取招标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若有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将按照供应商报名时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若供应商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若因供应商预留的联系方式错误而导致通知无法收到,一切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本次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报名资料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进行通知。
七、投标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21年2月4日10:0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2月4日10: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开标地点:西昌市河东大道106号10楼A区(惠民写字楼10楼)。
本投标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四川省越西中学
地址:四川省越西中学
联系人:赖老师
联系电话:1839848021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朋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昌市河东大道106号10楼A区(惠民写字楼10楼)
联系人:尚老师
联系电话:0834-2166788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注:按第三章的格式1-4及要求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投标人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资报告或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一年内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注:①提供投标人缴纳2019年6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新成立公司(距离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足一年的,以工商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准)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 格式1-4。②提供投标人缴纳2019年6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新成立公司(距离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足一年的,以工商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准)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 格式1-4。(加盖投标人公章)】;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注:按第三章的格式1-4及要求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按第三章的格式1-4及要求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注:按第三章的格式1-4及要求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
特殊资格要求:
包一: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注:按第三章的格式1-4及要求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
2、供应商为非生产厂家的,必须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生产厂家的《生猪定点屠宰证(A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A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截止至磋商截止时间当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包二、包三: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注:按第三章的格式1-4及要求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
2、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供应商为非生产厂家的,提供供应商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截止至磋商截止时间当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投标人自愿以外,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投标人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本章要求按第三章的格式1-4及要求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的条款只需提供一份涵盖所有内容的承诺函,不需多份提供。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四川省越西中学2020—2021年度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第二次,学校现有学生3124人,每学期按95天预算。
采购预算:5323400元,其中包一生猪肉:3836000元,包二粳米:1230000元,包三食用菜籽油:257400元。
二、采购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
包一:鲜片生猪肉,总量为68500kg(预估)。
(一)技术参数要求: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鲜片生猪肉必须具备“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验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
2.提供的鲜片生猪肉必须具备合法、合规、有效的“非洲猪瘟检验报告单”,且结果为“阴性”。
3.保证随时实物抽检肉质品质等合格。
4.鲜片生猪肉,整块或整猪分为4大块。必须去头颈部、四肢、尾巴、板油、生殖器、内脏、三腺(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腺)等,供应商应保证肉质新鲜,即时供应,不得超越保鲜时限。
5.严禁提供注水、注其他物质、病猪、死猪、老母猪鲜片生猪肉和老公猪鲜片生猪肉。肉质紧密,富有弹性;皮薄膘肥,皮无斑点;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有光泽;瘦肉呈红色或粉红色,有光泽,不发粘;肉无异味、臭味。
6.在中标单位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下,中标供应商应每日按5%的比例对瘦肉精进行抽样自检合格(瘦肉精自检合格有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抽检合格,中标供应商必须存档备查)。不合格的鲜片生猪肉不得供应学校。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立即与中标供应商终止合同,并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7.供应商应承诺,若成交,提供每批次所供产品瘦肉精检测自检报告,检测率应达到5%及以上(提供购买检测瘦肉精监测卡的发票),合格率应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8.供应商须承诺非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参与本次项目时,在合同签订前须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本次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9.投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所列产品标准如国家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10.产品生产(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运输、贮存等)应满足《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应产品的特殊要求。
11.如供应商在供货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含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非洲猪瘟、其他疫情等)造成鲜片生猪肉无法供货履约,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替代肉类(鸡肉、鸭肉、牛肉、羊肉等生鲜肉类),并提供相关检疫、检验报告,按时、按要求进行供应。
注:以上供应商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必须全部满足,否责为无效投标。
包二:粳米,205000KG(预估)。
(一)执行标准:非转基因大米,大米品质必须达到国家最新质量标准,不得使用陈米。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专用包装,包装上有清晰的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和SC标识。必须标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标识,包装规范、完好,米质优良,无劣质粳米或杂物掺杂,无异味,感官性状好;总量为80000斤。
1.技术规格要求:
项目 |
技术、规格、质量要求及包装标准 |
包装 规格 |
粳米 |
1.品种:粳米 2.规格:符合国家“一级大米(粳米)”标准,每袋25千克。 4.送达学校的粳米保质期不得超过12个月(包括12个月),且在保质期内,距生产日期必须在2个月内。 |
25千克/袋 |
粳米质量指标
表一:
品 种 |
粳 米 |
粳 糯米 |
|
等 级 |
一级 |
一级 |
|
碎米 |
加工精度 |
精碾 |
|
总量/(%)≤ |
7.5 |
7.5 |
|
其中小碎米/(%)≤ |
0.5 |
0.8 |
|
不完善粒/(%)≤ |
3.0 |
3.0 |
|
杂质最大限量 |
总量/(%)≤ |
0.25 |
0.25 |
糠粉(%)≤ |
0.15 |
0.15 |
|
矿物质/(%)≤ |
0.02 |
||
带壳稗粒/(粒/kg) ≤ |
3 |
3 |
|
稻谷粒/(粒/kg)≤ |
4 |
4 |
|
水分/(%) ≤ |
15.5 |
15.5 |
|
黄粒米/(%)≤ |
1.0 |
||
互混率(%) ≤ |
5.0 |
||
色泽、气味 |
无异常色泽和气味 |
表二:
粳米中污染物含量要求 |
|||
有害物名称 |
限量 |
限量单位 |
限量要求 |
铅 |
以Pb计 |
mg/Kg |
≤0.2 |
镉 |
以Cd计 |
mg/Kg |
≤0.2 |
汞 |
以Hg计 |
mg/Kg |
≤0.02 |
无机砷 |
以As计 |
mg/Kg |
≤0.2 |
黄曲霉毒素B1 |
ug/Kg |
≤10 |
表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视为无效投标(提供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鲜章)。
3.质量要求
1.以上采购货物技术参数中表二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或优于,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所列产品标准如国家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3.产品生产(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运输、贮存等)应满足《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应产品的特殊要求。
4.包装要求:塑料编织袋包装,外观色泽正常,无异臭、不洁物等,不脱色,满足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
包三:非转基因菜籽油,28600斤。
执行标准:符合GB 2716-2018;GB 2761-2017;GB 2762-2017;GB 7718-2011;GB 28050-2011要求,(1)溶剂残留量、(2)苯并[a]芘、(3)黄曲霉毒素B、(4)铅有害物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砷等有害物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6)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提供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
食用菜籽油
1、投标产品规格:压榨三级或三级以上成品桶装菜籽油;(需提供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桶不超过15公升、包装完好,瓶口无渗漏;(投标产品必须满足非转基因物理压榨)
2、投标产品为非转基因菜籽油。(需提供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配送日期距出厂时间不超过60天。
三、商务要求
包一:
(一)报价要求
本项目按下浮率报价。该供应商报价应已经包括货款、包装、配送、税金等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估算错误等引起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报上浮率的或一个包里面有多个不同下浮率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二)配送要求: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配送和售后服务。
2.所配送鲜片生猪肉必须有当批次有效检疫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必须加盖中标供应商鲜章,并注明原件所在学校),整块配送双章(即:检疫验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清晰可见不得配送零散鲜片生猪肉,不得代学校加工,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非洲猪瘟检验报告单”。
3.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条件包退、包换,无条件更换配送搬运中不清洁、不卫生、被污染产品或变质产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供货商承担。
4.配送车辆为专业冷藏车,车身上标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用送货车”字样,须有制冷设施,禁止不开制冷而用冰块降温,鲜片生猪肉应整片悬挂、禁止堆放,搬运时有专用器皿盛放,保证鲜片生猪肉(片肉或分割肉)新鲜、清洁卫生。
5.冷藏车必须每天清洗、消毒,无污垢,保持清洁(清洗消毒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6.供货供应商应具有相应要求的配送人员、专用运输车等后勤服务保障,配送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有健康证和中标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并持证上岗。
7.供应商在配送中,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负全责,与采购人和学校无关。(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实质性要求
(三)供货期限和交货地点
1.供货期限2021年2月20日-2022年2月19日;
2.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学校地点。中标供应商应确定专人负责,将学校所需食品按时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学校地点(运输费用由成交企业自行承担)。
(四)货源和质量保障
1.货源保障
在供货期间,中标供应商必须保障货源充足,不能断货。如果出现断货现象,每断货1天,采购方按学生一天食用总量的2倍收取供货方的违约金,累加计算。断货达3天以上的(含3天),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影响由供货企业负责(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质量保证
2.1若中标供应商未按照采购合同要求,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原材料或由相关执法部门抽检出不合格的食品,中标供应商无条件免费负责更换、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损失由供应商负全责(包括法律责任、罚款等),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出现质量争议,必须送具有合法检测资质的质检部门检验,所产生的质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2.2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在项目实施地(越西县)设立配送网点,以保证配送产品的及时性(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如供应商已在项目实施地具有配送网点的则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3.保险要求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供应商中标后需对所投产品购买单次赔付金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保险,在收到成交通知书30内必须向甲方出具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原件,保单作为合同附件;履约过程中,若购买的保险到期,供应商必须在上一年度产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过期前30日内,向县营养办提交下一年的保险单原件,否则视为违约。(所提供食品安全安全责任保险期应全履盖项目实施期间。)
(五)资金结算
1.资金结算:按合同约定:
2.实行每月调价及结算制。采购结算价实行越西县境内市场动态基价与报价下浮比例浮动调价结算制,由越西县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成员单位每月以越西县境内市场询价为结算基准价,按中标供应商所报下浮比例据实结算,即:以结算基准价*(1-下浮比例)*实际供货量=每月结算价格(总价)。该结算价格应已经包括货款、包装、配送、税金等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估算错误等引起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如供货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含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非洲猪瘟、其他疫情等)造成鲜片生猪肉无法供货的,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替代式其它肉类(鸡肉、鸭肉、牛肉、羊肉等生鲜肉类),并提供相关检疫、检验报告,按时进行供应。替代式其他肉类价格按照越西县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成员单位以每月越西县境内市场询价综合确定。
(六)中标供货商的退出机制
成交供货商退出机制:采购人对成交供货商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解除合同:
1.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未进行报备及审核),存在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所供应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供货价格高于同类市场价格的;供货时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或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送货。
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向采购人和学校提供相关证件、销售凭证等资料的;未建立进销台账或台账资料与实际进销不符的。
4.在履约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供货企业督导检查出现不合格情况的;供货企业(商)违反合同规定的;学校反映的问题多、意见大,不及时整改的。
5.拒绝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学校采购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向学校虚开销售凭证。
6.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行为的。
7.在《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供应商未购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或购置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到期未续保的。
8.如供货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含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非洲猪瘟、其他疫情等)造成鲜片生猪肉无法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替代式其它肉类(鸡肉、鸭肉、牛肉、羊肉等生鲜肉类)且不提供合法、有效的检疫检验报告,不按时进行供应的。
9.双方约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
(七)监督管理
1.本项目由学校验收人员会同中标供应商依据招标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如有短缺、规格质量不符、资料不全等,由中标供应商在当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对于不符规格要求、以次充好、质量问题等现象,学校有权退货,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换,并保证师生正常就餐。
2.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和食材供应企业(商)进行督导检查。
3.在配送过程中,采购人可视情况不定期派人到配送企业了解、监督其管理、生产、备货过程中的质量、工艺等问题,供应商必须应予配合。
4.采购人有权对产品进行发货前检验,采购人可视情况委派人员到配送企业检查制造工艺、原材料质量、产品质量和生产进度等。供应商应予配合并为采购人提供便利的条件。
(八)售后服务
1.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态度,出现质量问题响应时间应不超过4小时。
2.供应商应当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3.因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安全事故,供货方应到现场处理供货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主动配合做好协调、救援、安抚、善后等工作。若出现群体呕吐、腹泻等其他情况,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检测确系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由供货商负全责,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退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货企业自行承担。(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实质性要求)
4若因中标供应商自身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安全事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主管人员必须到现场指导、处理,慰问学生及家长,做好安抚工作和善后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和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供应商不能按时缴纳所需费用,则在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九)履约验收
本项目由学校验收人员会同供货商依据所提供鲜片生猪肉的“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验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非洲猪瘟检验报告单”(检测结果为“阴性”)、保质期、质量、数量等有关资料共同验收,签字确认。如有短缺、规格质量不符、资料不全等,由供货商在当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采购人按照川财采(2015)32号文要求及招投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由学校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规范的结算清单 、结算清单上学校加盖公章,分管领导、验收人员或食堂管理员必须签字。如有短缺规格质量不符、资料不全的、由供货商当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包二、包三:
(一)报价要求
本项目按下浮率报价。该供应商报价应已经包括货款、包装、配送、税金等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估算错误等引起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报上浮率的或一个包里面有多个不同下浮率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二)配送要求:
1、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配送至指定的学校地点。供应商必须完全遵照采购人提供的配送校点进行配送,供应商要合理规划运输路线,确保按时、按量、按要求运送至学校。(运输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应具有相应要求的配送人员(不少于四人)、专用运输车等后勤服务保障(车身上标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用送货车”字样)。配送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有健康证和中标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并持证上岗(提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
3、每次发货前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清洁和消毒处理,确保车辆干净卫生,避免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污染。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配送。
4、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每批产品送交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送货时检验报告一并到校,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每批次粳米样品以及质量检验报告必须送使用单位进行留样存档。
5、供应商在配送中,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负全责,与采购人和学校无关。
(三)供货期限和交货地点
1.供货期限2021年2月20日-2022年2月19日;
2.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学校地点。中标供应商应确定专人负责,将学校所需食品按时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学校地点(运输费用由成交企业自行承担)。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配送和售后服务。
4.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条件包退、包换,无条件更换配送搬运中不清洁、不卫生、被污染产品或变质产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供货商承担。
(四)货源和质量保障
1.货源保障
在供货期间,中标供应商必须保障货源充足,不能断货。如果出现断货现象,每断货1天,采购方按学生一天食用总量的2倍收取供货方的违约金,累加计算。断货达3天以上的(含3天),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影响由供货企业负责(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质量保证
2.1若中标供应商未按照采购合同要求,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原材料或由相关执法部门抽检出不合格的食品,中标供应商无条件免费负责更换、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损失由供应商负全责(包括法律责任、罚款等),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出现质量争议,必须送具有合法检测资质的质检部门检验,所产生的质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2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在项目实施地(越西县)设立配送网点,以保证配送产品的及时性(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如供应商已在项目实施地具有配送网点的则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2.3供应商承诺严格规范地执行产品的检测、留样、出库、入库、运输等制度,对每一批出厂产品都要留样备查。(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保险要求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供应商成交后需对所投产品购买单次赔付金额1500万元及以上保险,在收到成交通知书30内必须向甲方出具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原件,保单作为合同附件;履约过程中,若购买的保险到期,供应商必须在上一年度产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过期前30日内,向县营养办提交下一年的保险单原件,否则视为违约。(所提供食品安全安全责任保险期应全履盖项目实施期间。)
(五)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采购人按实际需求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协议),最终结算价格(单价):结算货款时,以学校实际采购量据实结算。供应商须附学校的货物签收单(须收货员、学校领导、送货人签字,盖学校、供货商公章)及每批次货物第三方出具的同批次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以作为采购人验收及抽检依据。以后配送的每批次产品应有厂家出具的质量合格报告(加盖企业鲜章)。中标供应商提供正式发票经学校审核后,按越西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算支付货款,除特殊情况外(款项未拨付到位、政策性要求等),每月结算1次,即次月10日前结算上月货款。
(六)成交供货商的退出
成交供货商退出机制:采购人对成交供货商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解除合同。
1.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未进行报备及审核),存在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所供应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供货价格高于同类市场价格的;供货时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或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送货。
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向采购人和学校提供相关证件、销售凭证等资料的;未建立进销台账或台账资料与实际进销不符的。
4.在履约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供货企业督导检查出现不合格情况的;供货企业(商)违反合同规定的;学校反映的问题多、意见大,不及时整改的。
5.拒绝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学校采购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向学校虚开销售凭证。
6.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行为的。
7.在《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供应商未购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或购置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到期未续保的。
8.双方约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
(七)监督管理
1.本项目由学校验收人员会同中标供应商依据招标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如有短缺、规格质量不符、资料不全等,由中标供应商在当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对于不符规格要求、以次充好、质量问题等现象,学校有权退货,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换,并保证师生正常就餐。
2.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和食材供应企业(商)进行督导检查。
3.在配送过程中,采购人可视情况不定期派人到配送企业了解、监督其管理、生产、备货过程中的质量、工艺等问题,供应商必须应予配合。
4.采购人有权对产品进行发货前检验,采购人可视情况委派人员到配送企业检查制造工艺、原材料质量、产品质量和生产进度等。供应商应予配合并为采购人提供便利的条件。
(八)售后服务
1.中标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态度,出现质量问题响应时间在4小时内(含4小时)。
2.供应商应当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3.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安全事故,供货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主管人员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指导、处理,主动做好协调、救援、安抚、善后等工作。若出现群体呕吐、腹泻等其他情况,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检测确系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由供货商负全责,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退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货企业自行承担。(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实质性要求)
(九)履约验收
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由学校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规范的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学校加盖公章,分管领导(或校长)、验收人员或食堂管理员必须签字。如有短缺、规格质量不符、资料不全等,由供货商在当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