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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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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秦灶卫生服务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详情

[新]秦灶卫生服务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信息发布时间:2021-01-15 】

项目编号A3206010318000589项目名称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
标段编号A3206010318000589001001标段名称秦灶卫生服务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
工程类型

秦灶卫生服务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秦灶卫生服务中心工程 已由南通市崇川区行政审计局以崇行审批2【2020】12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秦灶卫生服务中心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市。

2.1.2建设规模:占地面积10.182亩,规划总建筑面积约215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9500平方米(其中人防约1750平方米);工程估算总投资约12000万元。

2.1.3合同估算价: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400日历天

2.1.5 其他: /。

2.2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用限额设计(即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所有费用,包括不可预见费(按合同总价5%计);不含办公、医用专用设备、厨房设备和土地费用),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

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配套等设计、采购、施工等,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内容:中标后承担本项目勘察报告、测绘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含配套工程)、施工图电子文件等本项目所需的设计成果文件、深基坑支护、室外配套及各种专业(如防辐射、净化、供氧等)二次设计、施工过程的现场配合等后续设计服务以及竣工图;还包括其它设计服务内容:须委派专人确保设计各阶段的报批、各类评审等技术服务工作。

(2)施工内容:中标后承担本标段招标范围内土建、安装、外装、内装、智能化、净化及室外配套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具体以招标人的要求为准。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施工。

注:以上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均包含在项目报价中。完成本项目内所有设计、供货、保管、施工、调试、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结算、维护保修等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单位要求

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综合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2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要求:

(1)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专业技术职称;

(2)项目施工负责人: 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注:①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可以兼任;

②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为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a.企业工程总承包(EPC)业绩:投标人(主体单位)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 1.5万平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厂房、住宅、公寓楼、配套等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EPC)。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 缺一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载明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④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必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否则不予认可。

b.企业设计业绩: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设计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厂房、住宅、公寓楼工程)的设计项目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提供设计委托合同、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取得亦可),业绩必须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取得亦可),时间、面积、金额均以设计合同为准,相关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1、投标单位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不得作为本项目的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或项目施工负责人,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2、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名称不是投标人的,不予认可。

3、若合同无法证明业绩内容、规模、金额的,可另行提供业主证明材料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 2020 年 10 月 15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3.4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要求:

(a)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含2家),其中设计单位不得超过 1 家,施工单位不得超过 1 家。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b)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自行协商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c)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进行投标;

(d)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e)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5企业须持有南通市城乡建设局颁布的《南通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南通市建筑业企业(单项投标)信用管理手册》(以下合称为《信用手册》),且《信用手册》未处于在拟投标项目所在地暂停或停止使用状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建造师的,须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及执业注册信息录入《信用手册》。

3.6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1 年 1月 15 日至 2021 年 2月5 日 09 时 30 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1年 2 月 5日 09 时 30 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上发布。

9. 特别提醒:

(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3)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招标代理:江苏中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南通市崇川区(原港闸区)江海财富大厦A座7楼704-2

邮 编: 邮 编: 226001

联 系 人: 许忠敏 联 系 人: 陶兰

电 话: 13814709178 电 话: 0513-85523366、13615201520

传 真: / 传 真: 0513-68002662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362580477@qq.com

2021 年 1 月 15 日

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1 秦灶卫生服务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设计、采购、施工)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A3206010318000589001001 招 标 人: 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中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1月 15日 2 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 编制人(组长签字): 日 期: 2021年 1 月 15日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2021年 1 月 15 日 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1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 4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66 第五章 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 ................................... 185 第六章 图 纸 ...................................................... 19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9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97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秦灶卫生服务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秦灶卫生服务中心工程 已由南通市崇川区行政审计局以崇行审批 2 【2020】122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财 政,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秦灶卫生服务中心工程的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 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市。 2.1.2建设规模:占地面积 10.182亩,规划总建筑面积约 21500平方米,其中地上 建筑面积约 12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 9500 平方米(其中人防约 1750 平方米); 工程估算总投资约 12000 万元。 2.1.3合同估算价: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400日历天 2.1.5 其他: /。 2.2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用限额设计(即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所有费用,包括不可预见费(按 合同总价 5%计);不含办公、医用专用设备、厨房设备和土地费用),设计概算不得超 过批准的投资估算。 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配套等设计、采购、施工等,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内容:中标后承担本项目勘察报告、测绘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设计概算、施工图(含配套工程)、施工图电子文件等本项目所需的设计成果文件、深 基坑支护、室外配套及各种专业(如防辐射、净化、供氧等)二次设计、施工过程的现 场配合等后续设计服务以及竣工图;还包括其它设计服务内容:须委派专人确保设计各 阶段的报批、各类评审等技术服务工作。 (2)施工内容:中标后承担本标段招标范围内土建、安装、外装、内装、智能化、 5 净化及室外配套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具体以招标人的要求为准。承包人 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 行施工。 注:以上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均包含在项目报价中。完成本项目内所有设计、供 货、保管、施工、调试、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结算、维护保修等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单位要求 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综合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甲级资质; (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要求: (1)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专业技术 职称; (2)项目施工负责人: 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安 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注:①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可以兼任; ②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为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a.企业工程总承包业绩:投标人(主体单位)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 1亿元及以上 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 1.5 万平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厂房、住宅、公寓楼、 配套等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EPC)。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 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 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 缺 一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载明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 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 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上载 明的金额为准;④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必须经招投标监管 机构备案。否则不予认可。 b.企业设计业绩: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设计合同金额 6 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厂房、住宅、公寓楼工程)的设计项目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提供设计委托合同、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施工许可证(部 分工程取得亦可),业绩必须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部分工 程取得亦可),时间、面积、金额均以设计合同为准,相关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 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1、投标单位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不得作为本项目的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 或项目施工负责人,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2、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名称不是投标人的,不予认可。 3、若合同无法证明业绩内容、规模、金额的,可另行提供业主证明材料或建设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 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施工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 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 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 2020 年 10 月 15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 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施工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 单如下: / 。 3.4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要求: (a)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 2家(含 2 家),其中设计单位不得超过 1 家,施工 单位不得超过 1 家。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b)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自行协商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c)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进行投标; (d)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 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e)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 7 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5 企业须持有南通市城乡建设局颁布的《南通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南通 市建筑业企业(单项投标)信用管理手册》(以下合称为《信用手册》),且《信用手册》 未处于在拟投标项目所在地暂停或停止使用状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建造师的, 须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及执业注册信息录入《信用手册》。 3.6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2 月 5 日 09 时 30 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1年 2 月 5日 09 时 30 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评标 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上发布。 9. 特别提醒: (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3)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中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南通市崇川区(原港闸区)江海 8 财富大厦 A座 7楼 704-2 邮 编: 邮 编: 226001 联 系 人: 许忠敏 联 系 人: 陶兰 电 话: 13814709178 电 话: 0513-85523366、13615201520 传 真: / 传 真: 0513-68002662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362580477@qq.com 2021 年 1 月 15 日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许忠敏 电话:1381470917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江苏中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原港闸区)江海财富大厦 A座 7楼 704-2 联系人:陶兰 电话: 0513-85523366、13615201520 1.1.4 招标项目及标 段名称 秦灶卫生服务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 1.1.5 建设地点 南通市 1.2.1 资金来源 财政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4 工程款支付方 式 见第四章合同条款 14.4.1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用限额设计(即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所有费用,包 括不可预见费(按合同总价 5%计);不含办公、医用专用设备、厨房 设备和土地费用),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 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配套、供配电等设计、采购、施工等, 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内容:中标后承担本项目勘察报告、测绘报 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含配套工程)、施工 图电子文件等本项目所需的设计成果文件、深基坑支护、室外配套及 各种专业(如防辐射、净化、供氧等)二次设计、施工过程的现场配 合等后续设计服务以及竣工图;还包括其它设计服务内容:须委派专 人确保设计各阶段的报批、各类评审等技术服务工作。 (2)施工内容:中标后承担本标段招标范围内土建、安装、外装、 1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内装、智能化、净化及室外配套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 具体以招标人的要求为准。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招 标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施工。 注:以上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均包含在项目报价中。完成本项 目内所有设计、供货、保管、施工、调试、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结算、 维护保修等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 1.3.2 工期 设计施工总承包周期:400 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45 日历天, 施工工期 355日历天),其中: 设计计划开、竣工日期:项目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其中施工图出图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必须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 45天 内完成。 施工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2月,竣工日期:2022年 5月;(具 体开工时间以建设单位通知为准) 1.3.3 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并须通过有 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及通过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查; 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施、材料设备等)产品 质量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1.4.1 投标人资格要 求 见招标公告 1.9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合法的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按规定执行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按规定执行 1.11 偏 离 不允许 2.1.1 (9)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需求、规划设计条件、批文、红线图等资料、相关 附件、招标 文件的答疑澄清文件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2021 年 1月 19 日 17 时之前 1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截止时间 2.2.2 招标文件澄清 发布时间 2021 年 1 月 21 日 17 时之前 2.4 招标控制价 本工程采用下浮率招标,并约定下浮率为正数,下浮率精确至 1%,下 浮率报价不得小于 14%(含),不得大于 18%(含)。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材料 电子投标文件 (1)资格审查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类似设计、施工工程业绩一览表及业绩证明材料; □√项目施工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施工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及业绩证明材料; □√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设计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及业绩证明材料;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配备表; □√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有效劳动合同书; □√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提供①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 文件第八章“诚信承诺书”)或②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 满 6 个月的证明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 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 □√企业履约情况,提供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诚信承 诺书”) □√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企业信用手册;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远程参与 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招标文件(含网上招投标平台系统)中要求填写的其他资料。 (2)技术标文件 □√技术标(方案设计); (3)商务标文件 □√投标函; (4)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1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企业开户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具体业绩证明材 料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 □√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有效劳动合同书;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信用手册;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中的 “资格审查标准”。 无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提供原件扫描件): □√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提供①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 文件第八章“诚信承诺书”)或②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 满 6 个月的证明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建 设单位同意并已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证明。 □√企业履约情况,提供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诚信承 诺书”)。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远程参与 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 证书、业绩证明材料无需从诚信库中获取,可放入“投标所需其他材 料”中。 □√招标文件(含网上招投标平台系统)中要求填写的其他资料。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 45 日历天 3.2.3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3.5 投标保证金递 交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网银,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 保函,不接受现金、本票等形式。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选 13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择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各类缴纳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80万元。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及经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受 理处提交备案的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汇出,否则不 予接受。 4、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5条 3.5 投标保证金退 还 本金与利息一并划付至投标保证金付款人基本账户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5 技术标暗标编 制要求 □不采用 ☑采用(方案设计) 本工程技术标采用暗标,技术标文件无需制作封面,技术标中不得出 现投标单位名称、人员名称、页眉页脚、页码、水印、业绩或其他任 何可以识别投标单位的标记,技术标投标文件字体除图表外统一为仿 宋_GB2312,字体大小统一为小四号字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违反招标 文件暗标要求的,投标文件技术评审不通过,按无效标处理。 3.7.6 其他编制要求 本工程投标时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确定中标后,领 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提供伍份使用CA系统打印出来的完整的投标文件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及不加密 NJSTF 格 式文件(光盘二份)。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2 月 5 日 9 时 30 分 4.2.3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上传; 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 / 5.1.1 开标时间和地 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 5.1.2 参加开标会的 投标人代表 / 5.2.1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3)投标人解密其投标文件;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1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抽取评标办法及相关系数; (6)开标结束。 5.2.2 解密时间 解密截止时间:以鸿雁系统倒计时为准,若遇系统问题,可根据情况 适当延长解密时限。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或 7 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政府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语音系统 自动通知 6.3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是 □√否,推荐 3名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保证金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估算总投资的 10%,中标人须在中标结果公告后 10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 格。 □否 8.5.1 异议提出的时 间 (1)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 2021 年 1月 19日 17 时之前提出; (2)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 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 办法》(苏建规字[2016]4 号)第九条之规定: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 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 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招投标监督管 理部门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 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 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他们会根据投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 支持。 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 15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 NJSTF 格 式文件,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作为备用投标文件(仅在技术人员确认为非投标人原因导致远程解密 失败时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 V3.0 系统(以下简称:鸿雁 3.0 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 3.0 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 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鸿雁 3.0 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 权 委 托 人 或 法 人 代 表 提 前 进 入 鸿 雁 3.0 系 统 ( 登 录 南 通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nantong.gov.cn/ 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办事指南中的“下 载专区”中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 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扫码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 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 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 (投标人远程解密方法见附件 3),投标人解密限定时间以开标当日鸿雁系统倒计时为准(若遇 系统问题,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解密时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 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 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 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 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 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 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 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 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 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 上 ) , 江 苏 通 用 驱 动 5.5 版 本 ( 可 到 南 通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http://ggzyjy.nantong.gov.cn/bszn/020005/20170908/da595035-a356-4529-a981-d239e3ba2d 4b.html 下载)。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 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 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8、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 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鸿雁 3.0 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 化较慢或出现卡顿,此属正常现象,若投标人需要调取开标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可以在评标完 成后 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的概不受理现场视频调阅申请。 9、特别提醒: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新的招投标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发布平台为南 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为 http://ggzyjy.nantong.gov.cn/。本工程提供二个品牌投标文 1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国泰新点投标工具:请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投 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张建彬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手机:17625213828, QQ:960616741 或座机:0513-59001839。 广联达投标工具:请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投标 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袁志旭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手机:13405712121,QQ: 76623819 或手机:15996198366。 10、在开评标全过程中,鸿雁 3.0 系统是默认的远程交互工具,为确保本项目远程开标时交 互顺利,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若投标人在 10 分钟内既没有在系统中响应远程交互,也无法 通过电话等与其取得联系,则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 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11、为进一步强化提升服务质效,树立全国领先的不见面交易品牌,即日起就公共资源不见 面交易工作开始试行微信公众号服务,凡参与不见面交易的用户,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并关 注“公共资源不见面交易”订阅号,公众号作为公共资源不见面交易工作的信息发布源,主要提 供项目交易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适时发布不见面交易有关的舆论宣传报道和理论研究成果, 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报告,开展调查问卷和用户评价,助力提升南通不见面交易工作再 上新台阶。 订阅号名称“公共资源不见面交易” 特别提醒: 一、本招标文件第八章的 “联合体协议书”必须填写并签章。有了该文件,投标人只需联合体牵 头人制作标书,相关的签章只需联合体牵头人的即可。 二、受系统模板(系统商务标模板部分内容不完善)限制,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 “投标函”填写,然后扫描上传于“投标所需其他材料”模块中(即投标函有两个,一个为系统 生成,一个为扫描上传)。且“投标函”以招标文件内模板为准,若投标人未上传扫描件投标函 的,则按废标处理。投标人投标即被认定响应本条款。 三、网上招投标系统内“开标一览表”中的下浮率不作为评审依据。 17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 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 18 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 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 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 代理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 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 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 接工程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现场条件 (1)施工现场拆迁及平整情况:招标人提供的现状场地, 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 依据踏勘现场的结果自行制定相应措施,相应费用含在投标报价内。 (2)施工用水、电:场内临时供水、供电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场内外道路:场内、外道路已通。施工便道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列入投标报 价,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4)其他:投标人应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施工现场情况和影响施工的因素 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勘察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和估价。中标后和签订合同 时及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工程造价的 要求,施工时因场地问题引起的成本费用增加,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 中标人应独立、有效地做好该工程周边的有关群众工作,并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范围 内外的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阻挠施工的情况,若发生的机械台班停置费、二次机 械进退场费、人员窝工、处理周边群众纠纷等费用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列入 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并无条件接受监理单位的协调、管理,做好与其他专 业分包单位的配套、成品保护、防盗等工作。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 件。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 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本次投标的所有投标资料的知识产权均归招标人 所有。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 20 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 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 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 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 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1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 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 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控制价 2.4.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结合设计任务书及招标 人需达到的设计效果,并参考相关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确定的。本工程招标控制 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2 本工程采用下浮率招标,并约定下浮率为正数,下浮率精确至 1%,下浮率报 价不得小于 14%(含),不得大于 18%(含)。 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为 320万,最终设计结算价为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乘以(1-中标下 浮率)。 2.4.4招标控制价异议处理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3日内向招标 人提出;招标人不答复或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时,投标人可按规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造 价管理机构投诉。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 控制价公布后 3 日内向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具体要求详见通建工(2014)369 号文件。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 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2 投标文件要求 3.2.1资格审查文件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2.2技术标(采用暗标) ■方案设计。 3.2.3商务标函 22 ■投标函。 3.3 投标报价 3.3.1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报价形式为下浮率报价,最终固定总价(即 合同总价)=施工图预算×(1-中标下浮率)+设计费 320万元×(1-中标下浮率)。 上述施工图预算为:经招标人审核通过且经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中标人按 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经承包人认可后作为最终的施 工图预算价。 设计费用为固定包干价,设计费等于招标控制价 320万元乘以(1-中标下浮率), 为从中标开始至本工程交付使用过程中所有专业的设计,确保通过施工图审查并获得南 通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结算时不予调整。设计变更 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用中,施工图阶段的任何形式、类型、规模的设计变更均不另行支 付变更费用及相关图纸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须充分考虑。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要求将施工图设计费、施工图优化设计费及施 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等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一律不另行计算或 结算。 (本招标文件所有条款中表述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均视为投标人考虑在投标报 价的下浮率中。即:投标人认为要支出相关费用,则应当考虑减小报价下浮比率,如不 需要支出相关费用,则考虑加大报价下浮比率,但投标人所报最大下浮率均视为不低于 其成本) 本工程采用限额设计,设计概算总价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 12000 万元,设计概 算总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超过部分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费用。即招标项目最高支付合 同结算总价为投资估算扣除土地费用、扣除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除勘察设计费用以外的 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例举:项目建议书编制费、可行性研究编制费、专家评审费、 环境影响评价费、监理费、材料检验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费、建设 单位管理费、代建费等)、扣除中标人承诺下浮后的总价。计算公式:最高合同结算价 =(投资估算-土地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1-下浮率) 3.3.2 经发包人确认后,若因招标人提出的功能提升或建造标准提高等非中标人因 素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调整。 3.3.3 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和施工图预算中应包含的内容、风险按合同条款相关规 定执行。 23 3.3.4 中标人自主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存在漏项、工程量少算,其费 用视为已分摊在其他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第三方) 审核确认后不再调整。 3.3.5 投标人编制施工图预算,同时应考虑合同价中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 费用。一经确认,除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可调整合同价款外,其它均不调整。 3.3.6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设计工作内容并提供全套成果文件 (包括全部基础资料电子文件及各项评审所需文件),以及调研、资料收集、测绘、测 量、勘探、物探、文件编制、汇报、评审(包含各类专家评审费)、会务、法定税金、 利润等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其价格已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 3.3.7 投标人移交工程确保达到招标人的设计要求及设计效果,招标范围内的全部 施工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机械、成 品保护、脚手架搭设使用、与各工种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清洗、养护、淋水、验收、创 优、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缺陷修补、维护、培训、管理、利润、规费、措施费、税金、 技术措施、施工方法、工程档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因素的风险及所需的 全部费用。 3.3.8根据市有关规定,施工出入口必须设置冲洗平台,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 考虑,工程结算时不调整。 3.3.9 中标人应独立、有效地做好该工程周边的有关群众工作,并充分考虑工程实 施范围内外的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阻挠施工的情况,工程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对 周边环境影响和建筑物影响(如建筑物裂缝、道路塌陷等)而产生的索赔及可能发生的 机械台班停置费、二次机械进退场费、人员窝工、处理周边群众纠纷等费用和损失,由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不调整。 3.3.10对于工程中涉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 支模、钢结构跨度超大、钢结构安装高度超高等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审查。施工时应按审查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所涉及到的所有措施费用、专家论 证评审费等由投标人在施工图预算中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不调整。中标人应在深基坑 工程施工前,告知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深基坑工 程施工相关信息在现场公示,邀请相邻设施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者物业管 理单位,通报深基坑工程情况、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对周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以及采取 的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相关措施等,并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者 24 物业管理单位共同对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和可能发生争议的 事项做好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委托房屋鉴定单位对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鉴定纪录, 保留证据。以上所有涉及费用和损失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不调 整。 3.3.11深基坑工程结束后,中标人负责组织对受施工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地下管线等的修缮或加固工作,中标人应主动与受损物的权利人协商修缮加固,或进行 相应补偿,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3.12中标人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括所有的机械 设备、硬化场地后的场地拆除以及完工后塔吊基础拆除等建筑垃圾及剩余材料全部清运 出现场,相关费用(含渣土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工程结算时不作任何调 整。清理标准应得到招标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则由招标人在工程结算价款中 扣除。临时道路由中标人破除后外运,破除后不高于原来的室外地坪标高,并经招标人 和监理方认可。 3.3.13中标后,施工现场交由中标人负责接管,此后发生土方被盗、被置换等问题 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3.14 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如需对临时设施进行二次含二次以上的搬迁的情 况,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不调整。 3.3.15工程施工期间涉及排污、环保、市容、消防、治安、城市卫生、市政、居委 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以及夜间文明施工、保护周边地下管线和架空线的 安全的费用等,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不调整。 3.3.16因施工场地狭小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工程结 算时不调整 3.3.17本工程施工排水由中标人在土建工程开工前自行解决,施工排水等接入市政 总管道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考虑,所有费用包含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作调 整。施工现场排水必须符合“省标化工地”标准,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则由招标人在 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3.3.18靠近项目内临时道路的构筑物、建筑物搭建防护架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考 虑,所有费用在施工图预算中考虑,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 3.3.19本工程采用商品砼、预拌砂浆,使用前提供预拌砂浆、商砼合同、砂浆配合 比、出厂证明、合格证等。 25 3.3.20所有用于回填土(含地下室)均需包含但不限于无杂质、无淤泥、无沙土、 无石块等符合设计要求;若发现中标人用于回填土(含地下室)出现包含但不限于杂质、 淤泥、沙土石块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次中标人将向招标人支付 3 万元/次的 违约金。 3.3.21中标人在投标时应自行踏勘并了解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措施。其中 建设范围内地上、地下障碍物(如可能存在的拆迁遗留的建筑物基础、建筑垃圾)的清 理、外运,场地平整(河流沟塘等)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监 理和发包人确认后,计入施工图预算中。 3.3.22本工程所用的材料(除甲供材以外)由中标人负责采购,由中标人和材料供 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承担全部责任。采购的材料品牌、品名、型号、规格、材质等必 须经招标人及监理书面认可。材料必须到招标人认可的有关部门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3.3.23本工程未推荐品牌的材料或设备,中标人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考虑选用国内 中等标准品牌,且符合国家标准及以上(包括防雷、消防、暖通、桥架、供水、供电等 部门)的合格产品进行报价,中标人采购前须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在结算时价格不予调 整。在实际施工中,招标人可以无条件要求中标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购进的材料 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由中标人无条件退货,如因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各项指 标的材料,由此引起返工损失和赔偿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作调 整。 3.3.24招标时招标人不推荐材料、设备品牌,施工图预算编制过程中必须将的材料 生产厂家、产地、品牌报招标人确认,在施工采购前须报招标人确认后方可进场,如不 响应,招标人保留材料、设备自行选择品牌的权利,但价格不作调整。 3.3.25 中标人根据施工场地现状,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考虑涉及高压线防护所发生 的一切费用,计入预算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 3.3.26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本身所发生或产生 的淤泥、泥浆等建筑垃圾运输、清理、运出、地基处理等涉及的所有费用,结算时一律 不再调整(施工过程中所有泥浆、渣土、土方、淤泥等建筑垃圾清运必须清运至指定地 点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否则,除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发现一次,中标人将向 招标人支付 10万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二次运输费用、相关罚款和其他违约责任。 3.3.27 中标单位不得拒绝完成招标人在施工红线范围内变更或要求增加和减少的 所有工程内容,否则招标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施工,且招标人有权在中标人当期支付工 26 程款内直接按实际发生额双倍予以扣除。 3.3.28中标人中标后施工现场必须安装摄像头,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此费用, 中标后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额外增加费用的要求,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中标人的监 控情况必须刻盘保存,且每月将监控情况的刻盘交招标人存档,内容前后须连贯。 3.3.29中标人必须确保创建省级标准化工地。按省级标准化工地要求,做好场地清 理及相关工作。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要整齐,机械停放有序,做到工完料清;遵守环境 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清洁卫生要求;定期地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并 运出场外;交工前,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 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上述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3.30本工程与供电、自来水、通信、煤气等项目的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配合费、 总承包服务费等,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由中标人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自行考虑并计入 预算。 3.3.31施工用水、电费用(包括各分包单位水、电等费用)由中标人统一向供电公 司、供水公司缴纳,分包单位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中标人另行向分包单位收取。 3.3.32本项目围墙和围挡须设置喷雾装置,防止扬尘;脚手架防护栏板及踏板须采 用绿色、环保、阻燃、节能的新型材料、安全防护设施须采用定型化设施,该措施费用 由中标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3.33确保“南通市优质结构工程”。如未取得“南通市优质结构工程”,质量履 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确保“南通市优质结构工程”。如取得“南通市优质结构工 程”,则按质论价费给予计取;如未取得 “南通市优质结构工程”,按质论价费全部 扣除,同时在此基础上再扣除本合同总价的 1.3%作为违约金。 3.3.34中标单位须为招标人和监理人无偿提供办公用房(不少于 200m2),并安装 办公与生活用水、电设施、监控、网络等设施,并统一配备办公桌椅 10 套,配备档案 柜 10 组,其搭建或租房等各种相关费用,由中标人统一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 算时不调整。 3.3.35中标单位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作,除满足江苏省建筑施工标 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评定标准外,还须达到国家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智慧工地建设标准、安全体验区、工法样板区(包含根据建筑等比例设置实物模型、BIM 技术(含过程管理且成果交付甲方使用)、可视化技术、3S技术、虚拟现实技术、数字 27 化施工系统、网络通讯技术等)。 3.3.36中标人需配置材料封样室,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3.3.37考虑到本工程工期较紧,并且施工中可能会受到季节、气候等的影响。中标 人须认真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如因赶工投入 的人工(含节假日等加班工资)、模板、脚手支撑等措施费(含外聘专家咨询费),不 同专业交叉作业、工作面协调、成品保护费、临时停电、停水、天气变化、材料到位、 道路维护等等],其所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3.3.38 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收集隐蔽项目关键部位的影像视频资料以供后期 审计使用,在送审结算资料时必须一并提交。所有签证资料必须附有详细影像彩色照片, 所摄照片必须有可参照物。如影像资料未能反映签证、清单或招标文件列明的工作内容, 则结算时该项内容不予认可。 3.3.39中标人中标后应根据国家、省、市、工程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缴纳 有关费用,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给付,费用缴纳的标准中标人可向 有关部门查询。 3.3.40施工期间和竣工移交时的保洁工作及费用,由中标人负责,若中标人达不到 管理标准及招标人要求的,按合同价千分之二扣除费用。 3.3.41 本工程经常有领导视察,所发生的相关现场文明接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 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3.3.42与其他承包商间的协调、配合、通信关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确保各分项 工程满足设计图纸、验收规范等要求,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相互做好成品 保护工作,并无条件接受招标人的管理,不再另行支付任何涉及工序交叉影响的费用。 3.3.43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土方外运(回填土)由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安排, 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室外配套、景观土方回填要求(按最终室外景观及配套图纸), 其各项费用需列入施工图预算中。 3.3.44中标人办公场所内应设置视屏会议系统、投影仪、BIM3D演示,其费用由投 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3.3.45工地现场必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扬尘管理在线监测 平台和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中标人应购买或租赁符合标准的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 备,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数据准确、正常传输,在扬尘污染达到预警值后,自动或人工 开启喷淋及雾炮等措施,所涉及到的费用需包含在施工图预算中。中标人需服从“南通 28 市扬尘办公室”等相关政府部门及招标人的管理及考核,如发生考核不通过,发生的费 用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扬尘管控因符合《市区扬尘整治“654”专项行动市级督查规则》以及《市 区扬尘整治“654”专项行动市级督查考核办法》的要求,费用在投标报价中作充分考 虑,结算时不做调整。 3.3.46中标人在现场配置足够临时应急使用的发电设备,用于满足现场临时设施设 备及施工使用,竣工结算时招标人一律不再另行支付其费用。 3.3.47竣工至试运营的安保费由中标人承担。 3.3.48本项目的精保洁(包含但不限于精装修、幕墙等)费需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工程结算不作调整。 3.3.49 消防喷淋如为满足精装修工程对吊顶点位的设置所进行的微调工作所发生 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喷淋头二次安装、增加的短管及二次试压等所发生的费用,需包含 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做调整。 3.3.50中标人中标后应根据国家、省、市、工程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相关备案、报监等手续,并缴纳中标人应承担的有关费用,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招标人不另行给付,费用缴纳的标准投标人可向有关部门查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相关备案、报监等手续。 3.3.51投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施工现场的地 形地貌等,考虑本工程各项费用风险,周密调研,理性报价。 3.3.52对于石材、饰面板、玻璃、面砖、成品实木门、乳胶漆等重要施工环节,中 标人应保证材料的色差、工艺统一,符合国家相关施工标准,石材铺贴及木饰面施工不 能存在交接高差(设计有的除外)、裂纹、坏点等工艺缺陷。 3.3.53所有检修孔位置由中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成品检修口,检修口 周边 2m 距离吊顶均采用上人吊顶。所有检修孔应采用成品检修孔,具体的位置应结合 信号放大器、空调等吊顶内的设施设备。具体费用由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 算时不做调整。 3.3.54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须对已完成面如石材墙地面、吊顶面、饰面板装饰面等 进行防护、保洁(可采用铺设木板、纸板等),防止出现材料破损及二次修补,竣工验 收前进行保洁。此费用由中标人在施工图预算中综合考虑。 3.3.55经公安消防部门抽检的消防设施、设备由中标人负责送检(相关手续由招标 29 人配合办理),所发生的送检样品的材料费、车旅费等(不含检测费)由中标人自行考 虑计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 3.3.56投标人在现场必须做好外墙脚手架防护网,脚手架安全防护网必须使用金属 冲孔浸塑网托架安装(颜色等须经业主确认)。 3.3.57其他未尽事宜在书面答疑、补充、修改文件及第四章合同条款中明确。 3.4 投标有效期 3.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 标文件。 3.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金。 3.5 投标保证金 3.5.1 本工程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确定的投标保证 金金额在本工程开标前办理投标保证金缴纳手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 致。各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否则不予接受。 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转账、电汇、网银,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 不接受现金、本票等形式。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各类缴纳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如采用转账、电汇、网银形式按以下要求办理: (1)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指定账户信息:开户名: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 行: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或中国银行南通分行。 (2)获取保证金子账户:投标人下载标书之后,在“业务管理-开标前-保证金账 户获取(南通)”功能下,找到具体标段,点击“生成子账户”按钮获取保证金子账户。 (3)投标人从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往完整的保证金账户汇款。投标人须自行核 对使用的基本存款账户与诚信库中备案的基本账户是否一致,不一致请及时修改。如因 不一致导致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拒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保证金汇款成功之后,投标人须将银行回执单保存好,以备开标时查验。 4、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按以下要求办理: 30 (1)电子保函按照“一标段一保函”的原则。 (2)电子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 (3)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推行银行及保险电子保函服 务的通知》。 3.5.2 如开标时投标人对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投标人应在开标结束 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 予以答复。 3.5.3 开标结束后,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缴纳的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或招标人统一 办理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事宜。如本项目招标中遇质疑,投诉,复议等特殊 情况,保证金退还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 保证金按协议执行,无需办理退款手续。 1、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其定标后予以退还。 2、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施工合同签订后 5日内予以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否则招标人有权按中标人自 动放弃中标资格处理。 3.5.4 如投标人采用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缴纳的保证金,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 从提交到入帐的时间风险,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办理相关事项并再次确认是否已成功缴 纳。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须从电子保函 服务支撑管理平台中确认是否生效。 3.5.5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投标人 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由被保险人发起理赔申请。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 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 证金或由被保险人发起理赔申请: 1、放弃中标项目的; 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 3、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 4、经查实,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3.5.6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 31 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3.5.7各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时,可咨询相关技术人员: 1、交易系统技术人员联系电话: 0513-59001839 2、电子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技术人员联系电话:400-153-8889 3、保证金业务银行驻场人员联系电话: 中国银行 0513-59001965 浦发银行 0513-59001981 4、电子保函业务服务单位: 请详见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支撑管理 平台-产品服务 页面 3.5.8 投标保证金计算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本金与利息一并划付至投标保证 金付款人基本账户。为提高效率,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代理或招标人统一代为办理中 标人和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工作。如本项目招标中遇质疑,投诉,复议等特殊情况, 保证金退还按相关规定执行。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 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 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 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 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 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 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 32 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7.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5技术标采用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 投标备份文件 3.8.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 NJSTF格式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8.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8.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 投标 4.1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 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http://ggzyjy.nantong.gov.cn/TPBidder)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 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投标人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CA锁”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 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 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 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 副锁的使用差别)。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 33 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 并加密(具体操作详见“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操作手 册”和“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响应方业务操作手册”。), 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 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 开标程序 5.2.1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 密工作(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 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 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 绝。 5.3.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34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设计、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6.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与招标公告相同的 发布媒介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 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 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7.2 中标通知及中标结果公告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 35 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 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 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 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 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 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 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 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 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36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 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 号)第九条之规定: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 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 37 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项规定事项提出投 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 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 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 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 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 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 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方案补偿费用 投标单位总分前三名方案费用补偿:总分第一名方案补偿费 3 万元, 总分第二名方 案补偿费 2万元, 总分第三名方案补偿费 1万元。其余单位不予补偿。 10.2本项目开标时通过鸿雁 3.0 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 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 布等交互环节。 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特做如下提醒: 1、本项目通过网上系统递交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日之前仔细确认投标 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以往项目中,经常发生投标人多次撤回修改投标文件,而却 忽略最终递交的步骤),若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递交失败,开标当日不得使用备用光盘进 行补救,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 、 开 标 前 , 请 使 用 南 通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http://ggzyjy.nantong.gov.cn/TPBidder)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中的模拟解密功能, 如能正常解密,说明本机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3、投标人进入鸿雁 3.0 系统后,紧接着就把解密锁插入电脑上做好解密准备,在 主持人的指令发出之后到解密截止时间之前有充足的解密时间(正常情况下,每个投标 人解密自己投标文件时间不到一分钟),如果投标人网络或电脑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 解密时间(若因投标人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 38 文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请投标人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 满足远程开标的使用、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 CA 锁不出故障。 请各投标人提前购买配置好相关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以保证远程开标时与 开标主场交互顺畅,开标开始时将滚动播放解说词(附件 1),以对设备进行测试。本 项目资格审查条件中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 2。鸿雁不见面 交易系统会员端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3, 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附件中的各项内容,确保能 顺利参加本次项目的开标会议和交互全过程。 附件 1 远程开标会议标前解说词(用于设备测试) 尊敬的投标人: 欢迎您参加本次项目的开标会议,本项目采用远程投标方式进行,为切实保障您的 权益,保证开标会议顺利完成,建议您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选择稳定、流畅的网络 环境,配备功能齐备的软、硬件设施。在开标会议进行过程中,遵守招标人的指令,响 应有关的操作要求: (1)选择相对密闭、安静的环境参与远程开标。由于投标人交互期间的交织影响, 要求投标人选择空间较为紧凑的密闭环境进行投标。 (2)遵守指令、不擅离职守。开标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随时需要实时交 流,如现场管理端在 10 分钟内无法与客户端建立起联系(无人应答或不作响应等), 即视为投标人放弃交互权利,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处置方式(招标人可以不再通过其他 方式与您建立联系),您必须接受包括终止投标资格在内的任何处理结果。 (3)确保设施、设备工况良好。投标人应当提前检查电力供应、网络环境和远程 开标会议有关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您自身设施、设备故障导致无法完成投 标或者不能进行现场实时交互的,均由您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诚实、守信参加开标会议。除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诚实、守信参与投标活 动以外,远程参加开标会议需要您更加注重投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您的不当动作和失 范行为将被全程保留并可能成为不良记录的依据。 在开评标会议进行过程中,您可以在法律、法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就有关评审过程 39 中的事项向管理人员提出咨询或疑问,也可以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 号)规定,提出书面 异议(加盖企业印鉴后通过网络传输扫描件),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将依法 依规进行答复和处理。 希望我们能够共同携手努力完成此次开、评标会议。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说明:投标人进群并通过身份审核后,将能收听到该解说词,解说词将以单曲循环 的方式反复播放,并且在招标文件中全文公布该解说词内容,提醒潜在投标人进行设备 检测,以确保开标过程中不发生技术故障。如有反馈无法接收解说词的,排查后属于管 理端原因的,招标人可以通知有关技术人员及时处理。 40 附件 2(列入投标文件其它材料中并签字盖章)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致: (招标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郑重承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本次远程开标会议, 是我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一、不出借、买卖、伪造、涂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格业绩、 印章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文件,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我公司的名义投标。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弄虚作 假,不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三、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 四、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采取违法、违规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 正当权益。 五、遵守指令、不擅离职守。开标评标过程中,我方将坚持全程参加开评标会议, 积极响应招标人的指令和操作要求,不擅离职守,始终保持通讯顺畅,因我方原因导致 10分钟内无法与管理端建立起联系的,即视为放弃交互的权利,我方认可招标人任意处 置决定,接受包括终止投标资格在内的任何处理结果。 六、确保设施、设备工况良好。我方将负责提前检查电力供应、网络环境和远程开 标会议有关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我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或者不能进行 现场实时交互的,均由我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七、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人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八、我方将在法律、法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就有关评审过程中的事项向管理人员提 出咨询或疑问,如需要提出现场异议的,将严格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 号)规定,以书面 方式提出(加盖企业印鉴后通过网络传输扫描件)。不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投诉。 我方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招投标资格、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档 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41 承 诺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42 附件 3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鸿雁不见面交易 V3.0 系统 投标人操作手册 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http://www.epoint.com.cn) 电话:0512-58188000传真:0512-58132373 43 目 录 一、 软硬件要求 ............................................................ 44 1. 网络要求 44 2. 硬件要求 44 3. 人员要求 44 二、 系统操作前期准备 ...................................................... 45 1. 掌易捷手机 APP下载 45 2. APP 账号获取 46 3. 手机 APP设置 46 4. 浏览器配置 48 4.1 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设置 .......................................... 48 4.2 兼容性视图设置 ................................................ 49 4.3 Internet 选项设置 .............................................. 50 4.3.1 安全站点设置 ............................................ 50 4.3.2 ActiveX访问权限设置 .................................... 52 三、 系统操作 .............................................................. 53 1. 系统登录 53 2. 项目查看 54 2.1 地图进入查看项目 .............................................. 54 2.2 列表进入项目查看 .............................................. 56 3. 开标会议区 57 3.1 开标会议区简介 ................................................ 57 3.2 开标会议区投标人操作 .......................................... 58 3.2.1 公告信息查看 ............................................ 58 3.2.2 群聊 .................................................... 59 3.2.3 私聊及语音通话 .......................................... 61 3.2.3.1 私聊 ............................................. 61 3.2.3.2 语音通话 ......................................... 61 3.2.4异议发起 ................................................ 62 3.2.5确认发起 ................................................ 63 3.2.6查看座位席 .............................................. 64 3.2.7 开标现场直播视频观看 .................................... 66 3.2.8 投标文件解密 ............................................ 67 3.2.9 关键帧截图查看 .......................................... 67 3.2.10 项目开标会议区切换 ..................................... 68 3.2.11 开标会议区退出 ......................................... 68 4、新点软件技术支持 69 44 鸿雁简介 “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是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独立研发的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 专利技术的新型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内首次实现了远程不见面交易,开创了 从有形物理场所向无形网络空间转变的全新模式。 “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的 LOGO以一只展翅高飞的鸿雁为主基调,应和中国古代鸿雁千里传书 的含义,寓意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不见面的主要特点,鸿雁的鸟喙处衔有“C”形标书, 与鸿雁腾飞自然形成的“Y”形姿态共同构成字母“YC”,代表“远程”之义。同时,鸿雁为鸟类中 冬去春来恪守季节迁徙的候鸟,最讲诚实守信,符合公共资源的公平公正交易的基本原则,另外, 鸿雁的群体性迁徙特性也和公共资源交易讲究规则、注重自律的特点完全吻合。 “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的目标是克服传统交易成本高企,交易效率低下的种种缺陷,打通全 流程电子化交易最后一公里的障碍。以严格恪守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覆盖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专业,高效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目标,具备“交易场所电子化、交易过程 全透明、交易记录可回溯,交易效益大提升”的特点。 “远程不见面、交易看得见”,南通公共资源交易的探索实践将为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提供有益 的样本和经验。 一、软硬件要求 因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具备视频直播、语音通话等对网络带宽及硬件要求相对较高的功能,故 投标人在参与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开标的项目时,需确认是否满足如下要求: 1. 网络要求 网络带宽 4M以上。 2. 硬件要求 电脑要求内存 4G及以上,且需配套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箱等,并确保其均能正常运转。操 作系统要求 Windows7及以上,IE浏览器暂只支持 IE11 及以上。 注:(1)若您电脑为 Windows XP,建议升级至 Win7 或更高版本; (2)若您当前的 win7 版本无法升级或安装 IE11,请自行百度。(此处链接仅供参考: https://jingyan.baidu.com/article/7c6fb42831484b80642c902a.html) 3. 人员要求 对于参与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开标的投标人,要求能熟练掌握电脑基础操作,熟练运用智能手 45 机等设备。 二、系统操作前期准备 1. 掌易捷手机 APP 下载 打开 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键入“http://ggzyjy.nantong.gov.cn/”,或百度搜索“南通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点击“网上开标”按钮,选择“鸿雁 3.0” 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 V3.0系统动画页面(【图 1】所示)。 【图 1】 在观看 13s的系统动画后,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首页,点击页面左上角“登录”按钮(【图 2】所示),弹出系统登录页面。 【图 2】 46 在登录页面鼠标悬停“掌易捷手机 APP下载”链接(【图 3】所示),用手机扫码工具扫描弹出的 二维码,下载并安装“公共资源掌易捷”手机 APP。 【图 3】 友情提示: 1、目前 APP仅支持安卓版手机。 2、请尽量使用浏览器自带的扫一扫功能进行 APP下载;若使用微信扫一扫,扫码完毕后请点击 右上角“...”,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2. APP 账号获取 使用 CA或账号登录会员端,在“信息管理→账号生成”界面,点击“账号随机生成”按钮,获 取掌易捷手机 App登录账号(【图 4】所示)。 注:该按钮点击一次即可,账号生成后可重复使用。(2.0已生成的单位可以直接拿来使用) 【图 4】 3. 手机 APP 设置 打开手机内名为“公共资源掌易捷”的 APP,在登录页面,输入会员端获取的账号、密码后, 47 点击“登录”按钮(【图 5】所示),进入手机 APP操作界面(【图 6】所示)。 【图 5】 【图 6】 每次参与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开标的项目前,点击掌易捷 APP 操首页面右上角图标(【图 7】所 示),进入“信息维护”界面完善个人信息并点击保存(【图 8】所示)。 48 【图 7】 【图 8】 4. 浏览器配置 为了系统相关插件能正常加载,请按以下步骤进行 IE浏览器配置。 4.1 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设置 打开 IE浏览器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首页,在浏览器“工具(T)” → “弹出窗口阻止程 序(P)”下点击“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B)”(【图 9】所示)。 49 【图 9】 4.2 兼容性视图设置 打开 IE浏览器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在浏览器“工具(T)” 下点击 “兼容性视图设置 (B)”(【图 10】所示)。在弹出的“兼容性视图设置”界面,点击“添加”按钮,将鸿雁不见面交 易系统地址添加至“已添加到兼容性视图中的网站(W)”区域内(【图 11】所示)。 50 【图 10】 【图 11】 4.3 Internet 选项设置 4.3.1 安全站点设置 打开 IE浏览器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在浏览器“工具(T)” 下点击 “Internet 选项(O)” (【图 12】所示)。 51 【图 12】 在弹出的“Internet 选项”弹框页面,进入“安全”页签,选择“受信任的站点”,点击“站 点”按钮,在弹出的“受信任的站点”页面点击“添加”按钮,将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地址添加进 可信任区(【图 13】所示)。 52 【图 13】 4.3.2 ActiveX访问权限设置 在弹出的“Internet 选项”弹框页面,进入“安全”页签,选择“受信任的站点”,点击“自 定义级别(C)...”按钮,在弹出的“安全设置-受信任的站点区域”页面,将“ActiveX 控件和插 件”项下的所有含 ActiveX的子项启用(【图 14】所示)。 53 【图 14】 三、系统操作 友情提示: 1、上述浏览器配置完成的前提下,在系统登录或操作过程中,所有弹出的加载项,请点击 “允许”!!! 2、若您准备参与同时开标的不同远程项目,建议安排不同的人员分别扫码登录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 并且分别进入各自负责的不同项目参与远程开标。若您只安排一个人负责同时开标的多个远程项目, 当其进入某个项目时,就无法及时获知并响应其它项目管理员的要求。 1. 系统登录 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首页后,点击界面右上角“登录”按钮,进入系统登录界面。打开并 登录进“公共资源掌易捷”手机 APP,点击 APP操作页面右上角的“扫一扫”图标(【图 15】所示), 在跳出扫一扫页面后(【图 16】所示),扫描登录页面的二维码进行登录。 54 【图 15】 【图 16】 2. 项目查看 2.1 地图进入查看项目 Step1:点击首页地图相应区、县(市)区域(【图 17】所示),进入相应(分)中心大厅。 55 【图 17】 Step2:在大厅页面点击“今日开标大屏”(【图 18】所示),弹出“今日开标项目”页签。 【图 18】 注:点击页面左上角“返回”按钮可返回至系统首页。 Step3:在“今日项目”页签,点击具体的项目进入相应的开标会议区(【图 19】所示)。 56 【图 19】 注:(1)今日开标项目页面展示内容为当前地区所有今日开标的所有项目; (2)区域①,可提供切换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分类展示; (3)区域②,可切换显示今日开标项目、历史开标项目以及我的项目信息; (4)区域③,通过交易类型或开标状态筛选对应的项目信息; (5)区域④,通过关键字搜索项目信息; (6)区域⑤,返回鸿雁开标大厅首页。 2.2 列表进入项目查看 Step1:点击首页下方表格中相应区、县(市)(【图 20】所示),可进入“我的项目”列表页面。 【图 20】 Step2:在“我的项目”页面,可查看本单位报名的所有今日开标的项目,点击相应“项目名称” (【图 21】所示),可跳转进相应的开标会议区。 57 【图 21】 注:(1)区域①,可通过开标时间或关键字来搜索特定的项目; (2)区域②,可通过“区域”及“状态”的筛选,来查看相关区域今日特定状态的本单位相关的开标项目; (3)今日开标项目页签展示的是当前区域今日开标的所有项目,功能同“我的项目”页签。 3. 开标会议区 3.1 开标会议区简介 友情提示:投标单位进入开标会议区之前需登录,若未登录将默认您的身份为游客,无任何操作权 限,仅支持观看。 【图 22】 如【图 22】所示:  区域①显示本单位名称+参与该项目的人员名称,若未登录将展示为游客身份; 58  区域②点击可显示当前标段开评标的进度供投标人实时查询;  区域③显示当前标段编号及标段名称,并可以切换到其他项目开标会议区(详见 3.2.7);  区域④点击图标可以前往帮助中心,查看操作手册、常见问题等;  区域⑤为公告栏,显示管理员、招标人、监管人、监察人发布的公告信息(详见 3.2.1);  区域⑥为主屏幕,主要观看公布投标单位、投标单位解密、招标人解密、唱标、开标结束 等环节画面;  区域⑦为群聊板,用于投标人、管理员、招标人、监管人、监察人的聊天信息展示(详见 3.2.2);  区域⑧为下拉幕布按钮(详见 3.2.4),点击下拉可以查看直播及投标人地图信息;  区域⑨为全局功能区菜单按钮(详见说明);  区域⑩为关键帧进度条,投标人可以实时查看开标过程中各个环节关键帧截图信息。  区域⑧展示管理员、招标人、监管人、监察人的在线/离线状态,其中右侧白色区域可进行 私聊/语音通话(详见 3.2.3);  区域⑨显示座位席总人数、在线人数及离线人数,其中总人数表示进入(过)该开标会议 区的所有该项目的投标人总数;;  区域⑩为“列表查看房间人员信息”链接,点击可跳转“投标人列表”页面; 注:投标人列表页面展示“签到座位号、投标单位名称、授权人、签到时间”等信息  区域⑪为投标人座位席,鼠标悬停相应座位可查看该座位的投标单位名称及在线、离线状 态;  区域⑫为群聊板聊天框,点击可进行群聊(详见 3.2.2);  区域⑬为“查看更多”链接,点击可跳转完整的座位席页面; 3.2 开标会议区投标人操作 在整个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涉及公告栏信息查看、与管理员等私聊或语音通话、群聊、投标文 件解密、关键帧查看、异议发起等操作。 3.2.1 公告信息查看 当管理员等人员发布公告信息时,投标单位界面弹出“公告提醒”弹框,弹框显示具体公告信 息,投标单位点击“好的,我知道了”按钮,弹框消失(【图 23】所示)。 59 【图 23】 若投标单位需要了解所有已发公告信息,可在界面左侧公告栏中查看。若觉得当前界面较小, 可点击公告栏右上角放大按钮(【图 24】所示)进入大屏查看(【图 25】所示)。 【图 24】 【图 25】 3.2.2 群聊 友情提示:请注意聊天过程中的言辞及内容,以免因此被管理员踢出当前开标会议区,对您造成不 可预估的风险。 系统提供给投标单位的群聊有两处: (1)点击界面右测菜单栏“发送消息”按钮(【图 26】所示),弹出群聊文字发送窗口,在窗口 输入相应文字信息,将消息推送至群聊板(【图 27】所示)。 60 【图 26】 【图 27】 (2)点击群聊板右上角放大按钮(【图 28】所示),进入群聊板放大页面,在放大页面聊天窗口 输入相应文字,将消息推送群聊板(【图 29】所示)。 61 【图 28】 【图 29】 3.2.3 私聊及语音通话 3.2.3.1 私聊 点击右侧菜单栏“私下交流”按钮,在扩展的白色窗口中,点击相应角色后的“私聊”链接, 弹出私聊窗口,在该窗口可与相应人员进行私聊(【图 30】所示)。 【图 30】 3.2.3.2 语音通话 点击右侧菜单栏“私下交流”按钮,在扩展的白色窗口中,选择相应角色后点击“语音通话” 链接,弹出语音窗口,待相关人员接通后,可跟其私聊语音(【图 31】所示)。 62 【图 31】 注:因管理员会受到多个语音通话请求,您的等待接通时间暂无法确定,请保持您的音箱功能正常。 3.2.4异议发起 如果投标人对开标过程中存在异议,可点击右侧菜单栏“异议发起”按钮,打开新增异议菜单 (【图 32】所示),针对异议情况进行描述上传,提交给招标人或监管人员(【图 33】所示),招标 人或监管人收到异议消息之后可以在线进行答复或解释,投标人收到答复消息可以在线查看(【图 34】所示)。 【图 32】 63 【图 33】 【图 34】 3.2.5确认发起 若管理端发起结果确认,投标人端会收到结果确认的通知,投标人可选择“有异议”或者“无 异议”,如果选择“有异议”(【图 35】所示),将需要填写异议内容并提交给管理端(【图 36】所 示),管理端可以针对异议内容进行回复,投标人右侧菜单“确认发起”菜单会收到消息提醒,可 点击查看(【图 37】所示);若选择“无异议”将自动关闭对话框,若投标人 60s未响应将默认无异 议。 64 【图 35】 【图 36】 【图 37】 3.2.6查看座位席 到了开标时间,点击右侧菜单栏“查看座位席”按钮,可以查看投标人或游客座位席详情。如 65 【图 38】所示:  区域① 查看管理端(包含管理员、招标人、监督人、监察人)在线情况;  区域②查看投标人在线/离线情况和单位信息;  区域③查看房间人员信息(如【图 39】所示);  区域④查看更多的投标单位详情(如【图 40】所示)。 【图 38】 【图 39】 66 【图 40】 3.2.7 开标现场直播视频观看 点击开标会议区界面的“点击下拉”按钮(【图 41】所示),弹出幕布界面。在幕布页面左上角 可观看开标现场直播画面(【图 42】所示)。 【图 41】 67 【图 42】 注:1、幕布页面展示标段信息及投标人全国分布图情况; 2、关于右侧投标人全国分布地图,若某一省份无该标段的投标人,则灰色显示,反之则亮色显示并显示具体的 投标人数量。 3.2.8 投标文件解密 当开标进入投标人解密环节时,投标单位界面会弹出“解密锁”图标,投标单位在其电脑上插 入本单位 CA锁后,点击“解密锁”图标,将本单位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图 43】所示)。 【图 43】 3.2.9 关键帧截图查看 整个开标过程中,系统会在页面右下角的时间轴上自动生成相关节点的关键帧截图,投标单位 可通过点击相关节点,查看关键帧截图(【图 44】所示)。 68 【图 44】 3.2.10 项目开标会议区切换 点击页面右上角“切换标段”图标,弹出其他标段信息页签,选择相应标段进入其对应的开标 会议区(【图 45】所示)。 【图 45】 3.2.11 开标会议区退出 点击页面左上角“登出”链接,即可退出当前开标会议区(【图 46】所示)。 69 【图 46】 4、新点软件技术支持 联系人:张建彬 联系方式: 手机:17625213828 座机:0513-59001839 QQ:960616741 5、广联达软件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志旭 联系方式(请在工作时间联系): 手机:13405712121、15996198366 QQ:76623819 7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评标办法中所需投标人提供的可在诚信库备案的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详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中的“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一律经南通市备案的企业诚信库导入投 标文件中的相应模块作为评审依据,否则在评标时评委会将不予认可。无需在诚信库备 案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将其清晰扫描并直接上传于投标文件中的其他材料中,投标 人自行承担因扫描模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尚未在南通市办理企业诚信库备案的投标人 应在编制投标文件之前尽快办理。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资 质证书、人员证书、业绩证明材料无需从诚信库中获取,可放入“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中。 投标人上传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应为原件的扫描件且清晰可见,否则,投标人自 行承担因扫描件模糊等问题导致评委无法辨识的一切后果。 开标时特别说明: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 任意地点 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 完成远程解密、 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 交互环节,具体内容和规定 详见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入围 条款 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评标入围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2.1.2 评标入围方法 和数量 1.评标入围方法: ☑直接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 A。 初步评审 条款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71 号 2.2.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 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2.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 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其他要求 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3.1.1 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2.2.3 响应性评审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 定 工期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4.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 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 标限价的或不超出招标人设置在招标控制价 72 范围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 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 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 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其他要求 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详细评审 2.3.1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施工投标报价(商务标):55分 方案设计(技术标):40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5分 2.3.3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共 55分) 1、投标报价的原则: 本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报价按下浮率报价,并约 定下浮率为正数,下浮率精确至 1%,下浮率报价不 得小于 14%(含),不得大于 18%(含),超过该范 围为废标(报综合下浮率);设计费最高限价为 320 万,最终结算价为最高限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 2、评审 (1)确定有效报价:下浮率报价不得小于 14%(含), 不得大于 18%(含),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 则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2)确定评标基准价: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 标基准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 得 55 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上浮 1%扣 0.9 分,下浮 1%扣 0.6 分。(例:投标单位 A 的投标下 浮率为 14%、投标单位 B的投标下浮为 15%、投标单 位 C的投标下浮率为 16%,则评标基准价为: 15%, 投标单位 A的得分:55+(14%/15%-1)*100*0.9=49 分,投标单位 B的得分:55分,投标单位 C的得分: 55-(16%/15%-1)*100*0.6=51分) 73 3、评标基准价只计算一次(算术计算错误除外), 在后续评审中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做调整。 序号 评分项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2.3.3 (2) 方案设计文 件(40分) 1.设计说明(6 分) (1)设计说明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编制设计 方案,能对项目解读充分,理解深刻,分析准 确。(满分 3 分) 优:3 分-2.4 分;良:2.3 分-1.3 分;中: 1.2 分-0.9分;差:0.8 分-0.5 分;无:0 分 (2)设计说明能对项目的设计方案解读准确, 构思新颖。(满分 2 分) 优:2 分-1.7 分;良:1.6 分-1.3 分;中: 1.2 分-0.9分;差:0.8 分-0.5 分;无:0 分 (3) 项目设计的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否 满足招标人功能需求。(满分 1 分) 优:1 分-0.9 分;良:0.8 分-0.7 分;中: 0.6 分-0.5分;差:0.4 分-0.3 分;无:0 分 2.总平面布局(14分) (1)功能介绍、规划构思与布局新颖、合理。 (满分 6 分) 优:6 分-4.9 分;良:4.8 分-3.7 分;中: 3.6 分-2.5分;差:2.4 分-1.3 分;无:0 分 (2)是否满足交通流线及开口要求。(满分 5 分) 优:5 分-3.1 分;良:3.0 分-1.7 分;中: 1.6 分-0.5分;差:0.4 分-0.3 分;无:0 分 (3)总平面布局、竖向设计符合规划要求。 (满分 3分) 优:3 分-2.2 分;良:2.1 分-1.3 分;中: 1.2 分-0.9分;差:0.8 分-0.5 分;无:0 分 3.设计文件(15 分) (1)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建筑功能要求。(满 分 9 分) 优:9 分-7.1 分;良:7.0 分-5.7 分;中: 5.6 分-3.5分;差:3.4 分-1.3 分;无:0 分 (2)工程设计文件的先进性、完整性、实用 性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评比。(满分 3 分) 优:3 分-2.2 分;良:2.1 分-1.3 分;中: 1.2 分-0.9分;差:0.8 分-0.5 分;无:0 分 (3)与建筑的协调性。(满分 3 分) 优:3 分-2.1 分;良:2.0 分-1.3 分;中: 1.2 分-0.9分;差:0.8 分-0.5 分;无:0 分 4. 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和新结构应用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内 容进行评比。(满分 2 分) 74 (2 分) 优:2 分-1.7 分;良:1.6 分-1.3 分;中: 1.2 分-0.9分;差:0.8 分-0.5 分;无:0 分 5.绿色设计(1 分) (1)采用科学合理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 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建筑理念与措施, 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绿色建筑标准。(满分 0.5 分) 优 0.5 分,良 0.4 分,中 0.3 分,差 0.2 分,无 0 分 (2)体现最新健康及环保设计理念(满分 0.5 分) 优 0.5 分,良 0.4 分,中 0.3 分,差 0.2 分,无 0 分 6、设计深度(2 分) (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满分 1 分) 优:1 分-0.9 分;良:0.8 分-0.7 分;中: 0.6 分-0.5分;差:0.4 分-0.3 分;无:0 分 (2)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 制深度规定》(满分 1 分) 优:1 分-0.9 分;良:0.8 分-0.7 分;中: 0.6 分-0.5分;差:0.4 分-0.3 分;无:0 分 注:方案设计得分取所有方案设计文件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后的平均 值为最终得分,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特别提醒:本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投标人将 PPT 方案文件压缩成 RAR 或 ZIP 格式后在系统 上传至图纸文件,投标文件与图纸文件分开传。 2.3.3(3) 投标人市场信用 评价评分(5分) 企业市场信用评价评分=企业信用得分*5%(计算结果四 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企业信用得分具体以系统推送为 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 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现场抽签的方 式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评标入围 2.1.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 标。 75 2.1.2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 20 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 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 初步评审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 2.3.1 分值构成 (1)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方案设计文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1)。 2.3.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方案设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评标委员会由本地和异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 组成。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 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 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 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 评标入围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2.1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 初步评审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 76 无效标处理。 3.3.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 无效标处理。 3.3.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其投标。 3.3.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 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5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 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 置的投标限价的或超出招标人设置在招标控制价范围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 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77 (13)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 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的;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 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 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 当雷同的情况的;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 式投标的; (2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 有关暗标要求的; (2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相关承诺书的; (26)受系统模板(系统商务标模板部分内容不完善)限制,请各投标人按照招 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投标函”填写,然后扫描上传于“投标所需其他材料”模块中(即 投标函有两个,一个为系统生成,一个为扫描上传)。且“投标函”以招标文件内模板 为准,若投标人未上传扫描件投标函的,则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投标即被认定响应本 条款。 3.4 详细评审 3.4.1 按本章第 2.3.2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 78 合评估得分。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 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 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 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 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 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 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 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 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7 特殊情况 若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存在重大偏差或重大失误,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招 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处理。 79 附件 A 评标入围方法 □√ 方法一:全部入围。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方法二:低价排序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10% (去尾取整)的最低报价的投标人(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去除),再按报价由低到高 取不少于 R家(R一般不少于 15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 程序。投标报价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 R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方法三:均值入围法。先按报价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10% (去尾取整)的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后(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去除),计算剩余投标人 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 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 R家(R一般不少于 15家,具体数量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 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 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 标人同时入围。 8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81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 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 》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 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 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 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 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 共 20条,其中包括: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 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 8条第 l条(一般规定)、第 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第 5条(技术与设计)、第 6条(工程物资)、第 7条(施工)、第 8条(竣工试验)、 第 9条(工程接收)和第 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 4条:第 11条(质 量保修责任)、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 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 15 条(保险)。其中,在第 13 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 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 14 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 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82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 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 3条第 2条(发包人)、第 3条(承包人) 和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 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 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 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 同履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 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 16 条(违约、索赔 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 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 18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 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 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 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 20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 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的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 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设 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 83 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 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 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 置中,将“技术与设讨、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 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 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井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秦灶卫生服务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事宜经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 主要实施内容: 。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时间 以建设单位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设计计划开、竣工日期:项目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其中施工图出图并通 过施工图审查必须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 45天内完成。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审查。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合同总价=施工图预算×(1-中标下浮率 ) 85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其中: 暂列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包含设计、采购、施工) 。 3.设计费 万元,最终设计结算价为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乘以(1-中标下浮 率 %)。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 章。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 保函后 生效。 九、合同份数 86 本合同一式 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87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 款,由本文件第 1条至第 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 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 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 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 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 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 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 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 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 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 文件、报告、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 88 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 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 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 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 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 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 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 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 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 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 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 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 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 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 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 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 或相对日期。 89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 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 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 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 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 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 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 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 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 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90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 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 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 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 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 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 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 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 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 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 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 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 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 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 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 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 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 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 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 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 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 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 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 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 送发包人。 92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 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 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 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 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 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 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 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 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 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 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 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 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 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 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 款健 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 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 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93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 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 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 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 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 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 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 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 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 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 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 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 后 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 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 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 94 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 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 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 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 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 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 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 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 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 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 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 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95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 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 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 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 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 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 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 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 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 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 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 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 96 款,导致 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 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 款第 2 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 间的延误。 (3)根据 4.2.4 款第 3 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 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 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 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 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 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 未按 14.3.1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 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 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 相应费用。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 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 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97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 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 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 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 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 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 (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 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 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 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 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98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 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 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 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 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 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 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 款和 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款不 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 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 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 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 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 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 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 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 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99 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款的约 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 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款要求 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 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款第二段的约定 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 和付款。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 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 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 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 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 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 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 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 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 (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 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 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 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 100 根据 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 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 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 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 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 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 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 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 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 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 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 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 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 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 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 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 按 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 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 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 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 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01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 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 (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 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 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 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 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 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 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 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 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 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 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承包人应根据 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 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 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 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 102 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 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 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 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 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 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 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 径延误的,按 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 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 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 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 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 103 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 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 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 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 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 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 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 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 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 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 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 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 人邀请函后 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 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 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 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 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 104 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 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 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 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 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 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 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 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 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 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 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 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 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 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 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 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款 或 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 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 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105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 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 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 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 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 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 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 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 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 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 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 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 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 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 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 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106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 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 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 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 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 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 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 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 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 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 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 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107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 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 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 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 划后 20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 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 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 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 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 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 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 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 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 108 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 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 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 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 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 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 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 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 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 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款第(1)项、第(2)项 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 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 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 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 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 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 109 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 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 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 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 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 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 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 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 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 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 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 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 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 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 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10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 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 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 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 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 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 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 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 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 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 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日内,承包人 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 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 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 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 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 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11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 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 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 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 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 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 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 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 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 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 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 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 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 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 决。 112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 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 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 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 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 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 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 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 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 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 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 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 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 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 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 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 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 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113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 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 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 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 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 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 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 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 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 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 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 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 (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 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 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 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 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 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 114 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 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 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 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 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 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 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 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 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 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 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 包人须完成 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作 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 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 115 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 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 试验,及根据 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 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 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 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 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 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 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的,依据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 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 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 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款第 116 (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 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 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 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 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 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 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 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 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 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 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 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 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 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 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 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 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 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 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117 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 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 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 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 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 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 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 人应遵照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 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 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 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 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 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 承包人应根据 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 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 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 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 行此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 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 验,并按 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118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 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 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 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 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 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 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 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 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 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 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 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发包 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 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19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 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 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 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 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 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 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 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 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 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 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 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 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 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120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 请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 认可。从第 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 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 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 程的,将承担 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 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 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 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 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 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 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 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 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 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 121 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 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 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 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 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 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 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 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 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 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 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 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 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 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 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 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 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 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 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 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 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 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 122 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 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 后的 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 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 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 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 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 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 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 (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 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 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 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 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 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 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 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 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23 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 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 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根据 5.1.1 款或 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 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 依据第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 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 人有权根据 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 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 在根据 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 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 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 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 根据 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 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 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 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 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 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 已被通过。 124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 书。 10.7.2发包人根据 10.3款、10.4款、10.5.1 款、10.5.2款及 10.6 款的约定对通 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 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 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 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 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 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 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 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 款接 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 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 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 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 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 的第 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5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 修金。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的约定 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 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1)、(2)、(3)项、8.2 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 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 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款及 12.1.2 款的约定 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 后的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 至 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 人在验收后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 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 126 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 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 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 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 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 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 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 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 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 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 工程量的增减; 127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 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 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 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 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 部分工程。 13.2.6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 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 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 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 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 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 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 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 128 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 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 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 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 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 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 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 指令的,须在 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 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 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 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 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 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 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 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29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 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 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 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 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 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 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 价格增减的; (2)发包人根据 13.3 款至 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3)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 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 根据 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 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 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30 14.2.1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 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 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4.3.2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日内,根据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 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日内,根据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 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 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 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 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31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 修金金额和 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 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 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 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 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 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 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 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退还该保函。 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 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 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 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 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 (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 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 申请报告。 132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 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 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 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 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 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 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 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日内审查并支 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日内审查并支 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 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 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 133 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 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 根据 18.2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 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 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 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 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 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 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 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 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 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 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 定后的 30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 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 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 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 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 款约定提交 134 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 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 料的 30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 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 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 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 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14.12.4 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 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 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 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 包人可依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 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 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 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 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日起, 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款争 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日起, 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款 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135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双方 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 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 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 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 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 据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 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 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 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 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 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 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 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 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 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36 16.1 违约责任 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 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 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 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 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 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 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 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 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赔 16.2.1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 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 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 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 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 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 137 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 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 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 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 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 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 发生后的 30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 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 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 日内未 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 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 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 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 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 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 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 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 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138 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 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 的工程物资。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 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 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 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 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 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 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 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 18 条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 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 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 139 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款至 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 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 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 8.6.2 款第(4)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 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 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 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 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 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 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 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 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 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 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 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 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 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 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 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140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 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 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的工程进度 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 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 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 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 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 预付款抵扣的 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 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 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 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 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 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 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款第(4)项约定 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 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 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 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 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日以上,或根据 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 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141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30日 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 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 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 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 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 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 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 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 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 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 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 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 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 料的备份。 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 工程款项,包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14.5 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 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 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 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 142 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款预付 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款 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 按 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 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 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 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18.1.5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 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 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 决。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20 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4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暂行规定》、建设部第 89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七部委第 30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 号令)、《江苏省工程 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 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当对同一问题各种规定或与合同文件要求产生不一致时, 以国家、行业或当地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文件中要求严格、标准高者为 准。 南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南通市 2014 年度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任务的通知》(通大气办[2014]4 号)等现行规范、标准、办法、指南及设计要 求进行检查验收。建筑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进 行。 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际最新标准时,投标方应使系统的 设计、施工及选用的设备/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并提供所采用 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所采用版本的有关技术资料。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 。 1.6 保密事项 144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7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 件及修改、补充文件;(4)投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 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投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投标文件;(11)其他合同文件。 1.8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8.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8.2 承包人文件 A.设计 需要由设计方提供的文件,包括:勘察报告、测绘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设 计概算、施工图(含配套工程)、施工图电子文件等本项目所需的设计成果文件。 B.施工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人员、机械、 材料安排计划、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总计划和开工后第一个月所需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计 划、下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月进度报表、施工图预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 7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 总进度计划及人员、机械、材料安排计划、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总计划和开工后第一个月 所需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计划(如有);每月 25 日前提供下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月进度 表,上述提交的所有资料须现场业主代表和总监确认。未按时提交上述资料,每条每次 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 10000 元违约金;每延迟一天,另按 10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视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 1.8.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 员使用。 1.9联络 1.9.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145 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9.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全权负责,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绿线为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 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 人所有,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不得进行复制,不得向 承包人以外的人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否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第 2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146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主要承担该项目的现场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资 料归档、工程移交等各阶段建设单位应负责的相关事务,并配合完成项目前期的相关工 作;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 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 工程总监理姓名: ; 监理的范围: ; 监理的内容: ; 监理的权限: ;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 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承 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 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所有在场人员及行人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承包人施工区域 内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为保护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安全 防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须提交一套完整的竣工 验收资料,由发包人、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提交竣工验收。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月 内提供经监理审查通过的肆套完整的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及其它资料,所提交资料必须 符合工程资料档案要求。A.施工过程中未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认可的 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B.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且引起的 工程造价变更在合同总价 2%(含)以内的,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 147 包人同意的变更图纸,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C.施工中对原设计 中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符合审计要 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承担相应费用。若未按时提交上述资料,除扣除全部 竣工结算资料履约保证金外;每延迟一天,另按 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28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件形式,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必须 与实际相符合,否则由此对发包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的竣工 图和资料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和城建档案部门验收合格。如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或竣 工图不符合有关规定,每整改一张(包括资料不齐需补充),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人民 币 200元。 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必须承担项目实施过程设计全过程跟踪服务,并选派设计代表常驻现 场,随时解决设计问题,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及时提交工程 设计总结,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承包人对设计成果文件质量负责,因设计文件错误影响建设质量、进度、安全等,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处 15万元以上的罚款。 (3)承包人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南通市相关审批部门的要求并 获得批准。 (4)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在施工场地设置安全施工、防 火宣传标牌、标语以及设施,组织专门的保卫和值班人员,坚持昼夜巡视、检查;承包人 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增强全体施工 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做到绝对安全;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 非夜间施工照明的所有责任,并承担费用,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5)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承包人办理交通、水利、环卫、 施工噪音管理、质监、安监、环保、排污、扬尘控制、市容、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 相关手续,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造成对临近居民的影响所引起的纠纷等,并承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现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定期清运, 施工现场内雨水、废水、污水必须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保持道路畅通整洁。 148 若污染城市道路和下水管网,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成工程成品在正式移交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7)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认可的图纸及有关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及对于设 计中存在的问题在施工之前提出;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并按设 计变更进行施工,变更后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第 13 条执行。 (8)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通过日期为准)后七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 时设施,包括所有的机械设备、材料、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出现场,清理标准应征得发包 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并且每延迟一天承 包人按 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现场施工作业面、办公区、生活区内清洁卫生满足不了文明施工要求,发包人 有权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打扫,具体发生的费用从进度款中扣除。临设布置应满足 “省 标化工地”的要求。 (10)施工过程中,须配合发包人的其他专业施工需要,积极进行现场调整,按发 包人要求提供工作面和作业时间,配合其他专业施工。 (1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 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被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 付不低于 2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违约金及损失 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2)承包人必须承诺本工程施工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并遵守《市政工程安全文 明工地考评办法(试行)》、南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南通 市 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通知》(通大气办[2014]4号)的有关要求,同时, 要加强工地管理,确保环境噪声等指标达到要求。如果本工程施工工地在发包人组织的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按每有一次罚款 2万元处理。 (13)承包人做好施工期间的扬尘排污措施,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人、 监理认可后施工,此外中标单位需做好申报工作并且承担所有扬尘排污相关费用及其税 费。 (14)承包人必须按投标书中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及其他辅助 149 施工用具。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组织不定期检查,每发现 1次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或其他 辅助施工用具不能按要求配备到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0元违约金。 (15)承包人必须制定详细的土方进出场和渣土处置方案报发包人和总监确认,土方 施工必须严格按发包人和总监确认的方案进行,如发现承包人每有一次不按发包人和总 监确认的方案进行土方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0元/次违约金。 (16)承包人必须自行协调好与其它各相关标段施工单位和周边各类利益人的关系, 如因协调问题所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项目每道施工工序的质量都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要 求。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检查中每发现一起质量问题,承包人如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期整 改到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000元违约金。 (18)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有进场施工材料都符合质量验收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检 查中每发现一起进场材料不合格(含资料附件),承包人必须在 3天(含)内将不合格 材料退出施工现场,如不合格材料不能按期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000 元违约金。 (19)工程施工中已完工的部分所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种和质量要求(无论发包人和 总监是否确认、验收通过)不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各类规范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质量验收不合格、工期延误等一切后果由 承包人承担。 (20)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的施工设计图纸、各类规范要求 进行施工。如因设计原因影响施工,由承包人进行补充或优化,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 认后,按补充或优化后的要求进行施工,费用不予调整,否则造成的质量验收不合格、 工期延误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对于无法量化的特征描述指标,其质量要求由总监及业主代表进行确认。承包 人必须按确认要求进行施工,如承包人不按确认要求进行施工,造成的质量验收不合格、 工期延误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2)对于有效果要求的分项工程,承包人须先将施工样板段经业主代表和总监签字 确认后方可施工。若承包人擅自施工造成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完成的工程量 不予结算。 (23)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项目可施工区域所有工作在合同工期内完工。因前期拆迁 (必须是有产权构筑物)、土地征用(含土地流转)、项目方案调整和发包人要求的暂 150 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区域,承包人必须按投标书要求制定详细的工期计划方案,一旦条件 具备即按计划方案实施。 3.2 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设计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执业资格等级: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3.2.2项目施工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执业资格等级: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 面履行本合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在 资金、技术、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合约目标范围向发包人直 接负责,听从发包人和监理的指挥 。 关于设计代表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设计代表必须是经过发包人认可的设计 人员,自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或者建设单位通知为准)起,每个月的出勤天数不少 于 26天,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8小时,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其考勤, 设计代表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关于项目施工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从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或者 建设单位通知为准)起,项目负责人坚守本工程,并且每个月的出勤天数不少于 26天, 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8小时,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其考勤,施工负责 151 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施工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处以 3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施工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发现一次扣罚 2 万元, 累计缺勤 10 天或连续缺勤 5 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必须在一周内无条件更换,所 换人员的资质及业绩条件必须等同于或超过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施工负责 人扣罚 200万元。承包人拒绝更换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施工负责人缺勤已经影响 工期和工程质量,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限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 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除责令停工整改外,施工负责人扣 罚 200万元,同时发包人将依照《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办市[2011]38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 号)的要 求,视情节可登录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报送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如确需 更换,所换人员的资质及业绩条件必须等同于或超过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报发 包人批准,并施工负责人扣罚 200万元。所换人员的资质及业绩条件不满足原招标公告 及招标文件要求时,发包人视情况扣罚 80万元-100万元。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施工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施工负责人经发包人和 监理方考核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二天内无条件更换,所换人员的资质及业绩条件必须 等同于或超过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施工负责人扣罚 100万元;承包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更换施工负责人的,除责令更换外,另施工负责人扣罚 200万元。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施工合同签 订前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和监理 方考核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二天内无条件更换,所换人员的资质及业绩条件必须等同 于或超过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每人次扣罚 50 万元;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更换的,除责令撤换外,另每人每次扣罚 50 万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 人代表书面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每次扣罚 50万元。 152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人次扣罚 10000 元。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1)本工程施工工程不得转包及非法分包。设计部分亦不允许转包及非法分包。 (2)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 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商履约行为负总责。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转包和非法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可以解除 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并且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责任与 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 4 条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4.1项目进度计划 4.1 施工组织设计 4.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 中应明确各分部完成的具体时间,关键线路,劳动力动态变化图等。发包人或监理每天 记录施工人数,实际小于计划人数时,按每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天。 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时,承包人在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必须落实纠偏调整措施并 认真实施,否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0元/次。 实际进度严重滞后进度计划,则履约保证金中的工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中标结果公告结束之日起 7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 文件后 3天内。 4.2 施工进度计划 4.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 文件后 3天内。 4.3 开工 4.3.1 开工准备 153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 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 4.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 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4.4 测量放线 4.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的期限: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于开工前进行现场交验 。 4.5 工期延误 4.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因发包人未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 地;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③ 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单次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 8%以上的;④由市级 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自然灾害。 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人须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办理延期手续, 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顺延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不论工期是否顺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相应的 误工、窝工等费用赔偿。 4.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生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影响工期,造成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需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后方可顺延工期。因承包 人原因,若某个节点工程未按计划完成,除工期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超过五天不超过十 五天的,延期一天按该工程总价的 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超过十五天的,每天按 该工程总价的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在下个节点前赶回工期,发包人可返还所扣上 个节点违约金的 70%;超过 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清退出场,所完 成的合格工程量按 60%计算,其他按通用条款中约定内容执行。 15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 合同价的 5% 。 4.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包括停水、停电、 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 除本合同 4.5.1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 因不利物质条件影响承包人施工的,不论工期是否顺延,承包人不得据此向发包人 主张相应的误工、窝工等费用赔偿。 4.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另行协商 ; 4.9 提前竣工的奖励 4.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提前完工不奖 。 4.10工程质量 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规格和标准施 工,并无条件的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无论监理工程师是 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 质量问题是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必须进行质量管理(QC),承包人应以 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 对造成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责任大小承担损失。具体由双 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向南通仲裁委提出仲裁。 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站进行质量评定。 4.10.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4.11 隐蔽工程检查 4.11.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未经监理批准,工程的 任何部位都不能覆盖,在得到监理的书面认可后方可覆盖。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55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4.12安全文明施工 4.12.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须对本合同范围 内所有施工范围和施工人员负全部安全施工责任。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法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地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若发 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满足江苏省、南通市等安监部 门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 用品;建立安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工地班前活动制度、文明施工检 查制度。 (2)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 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专职安全员不到位,按 500 元/人/次罚 款。 (3)a、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制定安全施 工标准及要求,负责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b、工程施工前,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确认后方可使用。c、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 可以随时检查,无证上岗或有证不在岗,按 2000 元/人/次罚款。 起重吊装设备需符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给予配备,并做好进场报验及进出场台账记 录,如不能按要求执行则按 2000元/次罚款。 (4)承包人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等,要求承包人严格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保护,费用由 监理机构签证并报发包人核准,如发生损坏,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遵守 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 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5)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施工 现场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满足消防要求。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 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设 156 置明显标志。 (6)建立安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工地班前活动制度、文明施 工检查制度。满足江苏省、南通市等安监部门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教育 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7)本工程设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凡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 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或等级扣除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外,还需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引 起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工程生活区和办公区如果采用活动板房搭设的,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南通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活动板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建安监[2011]17 号)等规定,其中板材及顶棚的夹芯 材料必须全部采用不燃材料,并送检测机构进行燃烧性能检测,达到不燃级别方可使用。 该材料的检测由承包人自行委托,费用已在合同价中。 4.12.3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建立施工现场的治安联防组,落 实并实施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工作,并对此负全责。发包人可不定期对其治安保卫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具体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 计划,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开工前 7天提供,并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 方的认可。 前述发包人对承包人治安计划的认可及对其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不得理 解为对本合同约定的变更,也不得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12.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最低必须按照省级标化工地标准和要求,做 好场地清理及相关工作,施工现场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要整齐, 机械停放有序,做到工完料清;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清洁卫生要求,承 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定期地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 除,并运出场外;交工前,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 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发包人有 权部分或全部扣除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若承包人现场施工作业面、办公区、 生活区内清洁卫生满足不了文明施工要求,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打扫,按具 157 体发生的费用 2倍及以上从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的统一管理和协 调,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立标语、标牌,做到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主动 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 4.12.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 。 5.2.2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 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2.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 件应当满足本工程安全使用的需要,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 求,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或过度设计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 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设计职业道德,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收集、核 实各类原始数据,按照行业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不 能造成浪费。尤其不得出现利用未经证实的或虚假资料进行设计,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 失。 (3)承包人须全过程参与和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各类专项方案评审。 承包人应配专职设计组常驻施工现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 技术配合工作,包括设计交底、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协助审查材料样品、 配合进行施工及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处理现场设计变更、竣工试验及竣工验收等。 (4)承包人按发包人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文 件的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正确性、完整性、经济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或委托 158 的相关单位对承包人工作或工作成果所做的任何形式的审核、审查,均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的责任。 (5)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各阶段设计 成果经评审或审查需要设计调整的,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及时向发包人提 交调整后的设计成果,并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6)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满足相关规范。 (7)承包人按本合同及发包人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8)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 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 人索赔。 (9)承包人因施工图设计优化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要求签证计量的相关审批手续由 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11)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设计成果经 评审或审查需要设计调整的(包括发包人和建设主管单位组织的施工图审查、报南通市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进行强审),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及时向发包人 提交调整后的设计成果,并不再另行收取费用,且调整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12) 工程项目施工图涉及到的其他设计内容: ① 承包人除需完成中标项目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承包人提供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南通市相关审批部门的要求并获得批准)、方案设 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的现场配合等后续设计服务(如委派专人确保设 计阶段的报批、各类评审等)外。还需完成设计期间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管线勘察(含 管线迁移方案)、工程物探、地形测绘等,以及与相关管线(电力、自来水、燃气、通 讯、路灯、监控、雨水、污水等)产权单位对接确认。 ②设计所必需的现场察看、测量工作;设计过程中的修改完善; ③工程需要提供的全套效果图、施工图等设计成果及施工图电子文件; ④提供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和岩土工程审查要求的岩土勘察报告; ⑤提供满足国家规范及施工需要的工程物探及管线探测报告; ⑥提供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导线点、水准点及相关控制点)报告; 159 ⑦协助发包人完成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招标工作。编制主要材料的技术要求,特殊 施工工艺的技术规程与控制点,在工程建设中,施工、监理单位需配备的检测仪器、仪 表、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等。此外,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行政报批手续。 ⑧承包人需进行必要的现场察看及测量工作、制作效果图及多媒体汇报材料,主动 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做好对接工作,全力配合发包人进行设计成果会审。承包人需履行 全过程的现场服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的增补设计及设计变更等。 ⑨承包人提交相关设计文件接受南通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的施工图审查和 南通市建设局抗震专项审查,直至审查通过。 5.2.3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此而造成的 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设计缺陷造成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国家 规范内的补救措施外,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 同。 5.2.4其他 (1)发包人应按法规规定要求,设计文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乙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 买。 (3)施工中遇到的需要承包人进行变更或补充设计的,承包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书 面变更或补充设计手续。设计变更或补充设计手续应规范、完整,并符合审图机构的要 求。设计变更程序应严格遵守甲方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不得变更。确须变更的,变更方案必须履行相关 审批手续。 (4)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勘察报告; 2)方案设计及优化设计; 3)初步设计及其优化设计; 4)所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 5)满足国家规范及施工需要的工程物探及管线探测报告; 160 6)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导线点、水准点及相关控制点)报告; 7) 提供工程需要的其他材料; 8)编制主要材料的技术要求,特殊施工工艺的技术规程与控制点,在工程建设中, 承包人需配备的检测仪器、仪表、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等; 9)招标文件中发包人委托的其他相关内容。 (5)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设计标准按现行有关专业规范,强制性条文及有关设计批复的文件精神执行。 设计文件需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 2013 年 4月)及《建 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 2008年 11月)要求,有新标准的则执行新标 准; 2)设计要求统一采用 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3)施工图设计满足施工图审查要求(获得南通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 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6)各专业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置,发包人随时给予检查, 若发现设计人员非投标文件所配置人员,发包人将给予相应处罚。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 。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 。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 161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双方另行协商 。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 。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七日内,逾期未提交,承包人按每延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元。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 。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 。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承包人自行考虑,发包人不提 供 。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 。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双方另行协商。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 。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 。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 。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 。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 。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 。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 。 162 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 。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 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 。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其它义务和工作: / 。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 。 (2)其它义务和工作: / 。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 。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1)试运行考核周期: / 。 10.6 未能通过考核(本合同不采用)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163 □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结算价的 3%。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竣工验收前 7天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竣工验收结束后 15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 资料。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包含设计、采购、施工)。 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政策性调整变化(其中规费和税金 费率变化除外)及现场条件、施工中不可预见的障碍等因素,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各种风 险、一般自然灾害(本合同其它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之外的自然灾害),因 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设计失误,施工方案调整,周边管线、地 下障碍物及建筑物的保护费用的增加等风险因素等,以上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具体表述包含但不局限于如下条款: (1)材料价格及人工工资单价均不作调整; 164 (2) 施工现场周围居民干扰或其它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工程实施期间,遇到发包人以外的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的阻挠施工所 发生的费用; (4)工程施工期间涉及排污、环保、市容、消防、治安、城市卫生、市政、居委 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以及夜间文明施工、保护周边地下管线和架空线的 安全的费用等,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 (5)承包人应自行踏勘现场,对现场施工环境、工作面仔细考察,实际施工中不 得因施工场地狭小等原因提出二次搬运等额外费用,该费用视为承包人已考虑在投标报 价中(本合同所有条款中表述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均视为承包人考虑在投标报价的 下浮率中。即:承包人认为要支出相关费用,则应当考虑减小报价下浮比率,如不需要 支出相关费用,则考虑加大报价下浮比率,但承包人所报最大下浮率均视为不低于其成 本)。 (6)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注意对已完工程的保护,防止对周边已完工 程的损坏,一旦发生,损坏事故,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根据自身管理水平,材料采购及机械配备等因素,考 虑实际可抵扣进项税,合理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行自主报价。 (9)承包人必须确保本工程中的施工图纸通过图纸评审及工程竣工验收,由此产 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另行支付。 (10)承包人按照经审查批准确认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承包人返 工按新的标准或内容施工,单次单项增减工程费用在 1万元以下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单次单项增减工程费用超过 1万元时,据实调整。 (11)因本工程施工本身的需要或者承包人为确保本工程达到发包人预期的设计效 果、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应当解决施工难度困难、承包施工过程中工艺改进、 承包人设计漏项、承包人设计的错误、缺陷修改、施工图审查的修改等等而增加的工程 内容、工艺更新、用材增加、机械使用增加、原有构(建)筑物的拆除与恢复等种种情 形,均属于不可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上述内容等引起费用均包含在合同 总价中。 (12)设计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并进行了报价,设计包含现场勘查, 测量、绘图、设计构思与各种力学计算、效果图制作、材料设备参数设计与选用、市场 调查、施工图绘制等等,任何情况均不再另行计算。 165 (13)发包人对施工图、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品质、品牌等的各种确认不构 成变更,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上述确认而要求增加费用。 (14)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材料(或设备)进行采购或采购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发包人有权对该项材料(或设备)进行招标采购,发包人有权按该项材料(或设备)的 中标价格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材料(或设备)供货商。 (15)招标文件规定或明示的由承包人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所有应当考虑内容和所有 风险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固定总价中。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 签约合同总价的确定: 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暂定价合同,经审查合格后施 工图纸,按照下述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书,承包人必须在三十日内完成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并提交施工图预算书,施工图预算总价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相对应建 筑安装工程费,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过设计概算相对应建筑安装 工程费或设计概算总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即本项 目最高支付合同结算总价为投资估算扣除土地费用、扣除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除勘察设 计费用以外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例举:项目建议书编制费、可行性研究编制费、 专家评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监理费、材料检验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房屋建筑面积 测绘费、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等)、扣除中标人承诺下浮后的总价。计算公式:最 高合同结算价=(投资估算-土地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1-下浮率)。 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图预算中出现的漏项、缺项视承包人对发 包人的优惠,发包人或委托第三方审核时可以不予增加。如需增加漏项、缺项内容,承 包人必须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增加,并由承包人支付核增金额 5%的审核费用。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 30 工作 日),发包人将施工图预算审核结果采用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确认。承包人必须在 7日 内确认施工图预算审核结果或书面提出异议内容,其后由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承 包人就异议内容时在委托人监督下进行核对,核对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天。如果承包人 仍然以存在争议或异议内容为由对施工图预算审核结果拒绝确认,发包人有权按照第三 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经核对调整后的施工图预算审核结果按承包人承诺的下浮率 下浮后作为签约合同总价。对承包人存在施工图预算异议内容可以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处 理,但承包人不得延误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就原暂定合同价调整为签约合同价。补 166 充协议中确认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包干,并包含本合同及招标文件所有明示风险和 应当考虑所有一切风险费用在内。 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与工程合同价款计价约定如下: (1) 全套经审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等。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 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 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 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 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版、以及南通市 补充定额和南通市计价有关规定文件。 (3)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4)人工工资单价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苏建函价〔2020〕382号; (5)本工程类别: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 (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三项不可竞争费按规定费率计取。 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计取基本费,省级或市级标化增加费按创建获得建筑安 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等级计取相应费用。税金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78 号。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9】第 19号。 (8)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可以计取措施项目费率约定如下,除下述约定外, 其它均不计取: 1)单价措施项目,依据设计图纸和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方案按各专业计价定额规 定计价,同时按如下约定执行:基坑支护按专家论证方案实施,垂直运输工期:按定额 工期乘以 0.8系数执行,基坑降水按深井降水考虑,局部梯井加深部位采用简易井点降 水,深井降水工期按 5 个月计算。 2)总价措施项目可以计取项目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计取的费率 标准按费用定额标准,有区间值按中间值计取。 3)总价措施项目按质论价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 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 24号。 4)赶工措施不计取。 (9)模板工程按砼接触面计算模板工程量。 167 (10)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后,不可另行计算基坑排水费用。 (11)土方外运距离按 7KM,回填按 5KM考虑。 (12)土建与装修界面划分:室内土建:地面施工至细石砼,楼面施工至现浇板, 顶棚施工至现浇板,墙面施工至粉刷层,室外立面:除幕墙工程列入装修内容外,其余 作为土建。 (13)装修人工工资单价:按苏建函价〔2020〕382 号规定装饰工程人工工资指导 价标准的中间值计取; (14)门窗、幕墙、防水及《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信息价中没有的按发 承包双方认可的价格计取; (11)材料价格计取。材料价格执行《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0 第 12 信息指 导价;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发包人确认的单价(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发包人可以确定 材料价格,也可以设定为暂定材料价格,施工过程中对暂定材料价格根据多方市场询价 或招标等方式最终确认材料价格,其中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确认的材料价格不参与下 浮,其它方式确认价格参与下浮,材料价格已考虑营改增的调整内容,材料按含税价格 除税; (12)送配电调试:除配电箱内有可调试元件,及甲方要求调试并出具调试报告可 方计取外,其它情形均不予计取调试费用。 (13)电气配管中已含开槽费用,预埋管道的开槽不再计取。 (14)电缆竖直通道的敷设:除在满足高层建筑贯通式通道(指无楼板隔层可利用, 必须搭设脚手架,在脚手架上施工)的情况下计取,在贯通式竖井的桥架上敷设的,执 行 2014南通市补充定额的约定。 (15)避雷网折板支架敷设仅在折板屋面及特殊支撑预埋件的情况下使用,普通女 儿墙上用圆钢作支撑的不得套取,应套用沿混凝土块敷设定额。 (16)按上述编制的工程造价(即施工图预算)必须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下浮率进 行总价下浮(其中暂列金、暂估价不下浮)。下浮后的总价为签约合同总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合同中 13.2、13.5条款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 列的金额,包括因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 金额。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 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3.2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约定除下述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变更因素以外,其它一律不 调整合同价格。 168 可调整合同价格的变更因素有: (1)由发包人提出的合同范围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或合同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项 目; (2)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建设标准(规模、能力、工艺、技术要求)改变而引起 的工程造价变化,工程结算做相应调整(注:造价调整的幅度达到施工图中相应单项工 程量的±3%); (3)由发包人提出的须由承包人解决的与招标要求无关的工程或其它类似情况; (4)因不可抗力因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变更(如: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经 最终审查确认后,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又书面要求承包人对部分施工内容进行变更、 修正、增加或删除,且调整的幅度达到施工图中相应单项工程量的±3%时。),此类变 更必须获得发包人、监理人的确认。 (5)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发生变化的应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本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按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并 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下浮率下浮。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 担保 14.2.1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中标人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10 日内 提交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①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②金额: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10%,计 万元(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 的 3%,计 万元;工期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3%,计 万元;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为 合同价的 2%,计 万元;设计与施工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1%,计 万元; 169 竣工结算资料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1%,计 万元。) ③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履约担保足额提供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按 期足额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承包人放弃签订合同的权利,不得要求发包方签 订本合同。承包人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以履约保 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发 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关于质量履约保证金的补充约定:a 承包人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达不 到标准的,除履约保证金中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必须负责返工、修理;经返 工、修理后,仍不能消除质量缺陷或隐患,不能达到设计标准和施工要求的,发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款。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仍由承包人承担;b 承包人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以履约保证金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 约责任。 ○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履约保证金中,工程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中承诺的要求, 且未出现质量事故的(须有竣工验收报告作为附件)该质量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 否则每增加一次验收程序,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履约保证金的 20%作为违约金; 工期履约保证金,施工总日历天符合合同要求(须由业主代表和总监书面确认), 承包人完成所有的单位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合同后无息退还。 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无任何安全事故(须由业主代表和总监书面确 认),同时达到省级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承包人完成所有的单位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 合同后无息退还(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或未能达到标准化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 不予退还,且还须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设计及施工人员到位保证金,设计及施工过程中人员到位及时且足量,承包人完成 所有的单位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合同后无息退还。 竣工结算资料履约保证金,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汇总,若 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则发包人有权将竣工结算资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70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1)设计部分:无预付款。 (2)施工部分:有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及计量支付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设计阶段进度款: 完成本项目全套施工图设计且经审图部门审图合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设计 结算价的 80%;余款交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确认后一次付清(无息)。 2、施工阶段进度款 (1)施工便道、临时设施搭设完成后,支付暂定施工合同价的 10%预付款; (2)完成地下室施工验收合格,支付暂估合同价的 10%。通过结构中验,支付暂估 合同价的 10%。脚手架全部拆除,付至暂定施工合同价的 50%. (3)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暂定施工合同价的 60%; (4)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送审,竣工结束一年内且初审结束,付至 初审价的 80%; (5)初审满一年且复审完成,付至复审价的 97%; (6)余款待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满工程移交后无息退还。 以上进度款的支付不计息。 发包人保留工程款支付节点比例适当微调的权利。 每次付款前,由承包人按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填写资金拨付申 请报表交发包人汇总,待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集中支付。按规定付款后民工工资概与发包 人无关。 每次申请工程款时需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同时提供发票和完税证明。 (5)承包人必须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全部用于本工程的建设, 承包人必须在 申请每笔工程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上述工程款的详细分配方案,并保证按上述方案足 额按时分配。不按照此原则处理,承包人按当期工程款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承包人不得因拖欠材料商、分包商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否则承包人 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同意发包人直接向材料商、分包商支付欠款,且所支付欠款从承 171 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7)承包人同意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承担应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同意发包人在应付 的工程款中抵扣,但发包人应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8)所有工程付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发付款证书后发包人 才予以支付。 (9)承包人(包含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必须明确人工费与工程款实行分账 管理,将人工费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 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业账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比例规定不低于 20%。每次付款的 20%存入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具体付款事宜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 文件要求每月统筹安排,具体详见通住建筑【2020】25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 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10)承包人承诺不论发包人付款节点如何调整,均确保自行先筹集资金及时支付 民工工资,如发生民工集中上访的群众性事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 14.4.3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 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江苏省安装工 程计价定额》(2014年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建 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 通知》(苏建函价[2020]382 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2020年《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 12期除 税价以及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南通市现行的有关文件。 14.4.3.1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 25日前提供本月已完工程量完成情况报告。 14.4.3.2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合同固定总价(包含设计、采购、施工) 承包商进行招标的分包合同备案至发包人,需包括合同图纸、合同条款、合同附件、 172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等完整内容。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4.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4.5.3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复审价的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4.5.4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4.5.5保修 14.5.6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173 (6)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为 2年或投标承诺期限。 14.5.7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4.5.8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 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 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小时内书面 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4.5.9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 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5.10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 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 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 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14.12 竣工结算 174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经监理工程 师审查通过的肆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满 足工程备案要求,送档案馆存档,否则按每迟一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二的违约 金,同时发包人可拒绝递交审计或延期审计,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A施 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或较少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在原施工图纸上进行标注修改加盖竣工图 章,以监理审核签字后,提交发包人;B施工中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 图,应由承包人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报审计单位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符合审计要求的结算资 料,若承包人原因不能提交结算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或延期审计并拒付工程款 。 实际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 准。 关于竣工结算的补充说明: (1)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审计结束后 30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3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在审计期间,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 价工作,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积极配合,则审价机构将出具的最终审计结果送达承包 人,承包人在收到最终审计结果 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承包人确认审价 结果。 (2) 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最终要求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30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最终结清证书后 30天内 。 第 15 条保险 175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 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投保,费用已在 合同价中,如不办理,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 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 械设备办理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含在 合同价中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 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含在 合同价中。 关于保险的补充说明: ①关于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的投 保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并及时将保单(副本) 递交发包人。承包人投保的保单条件及选择保险人均应事先取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 保险顾问的同意。承包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承包人应按保单要求认真履行相 关义务。承包人退保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需要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应事先征得 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方。 ②保险赔偿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到位。 ③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发包人可代为办 理,并按投保费用的 2 倍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对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④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发包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 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应由承包人承担。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176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 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1.4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 及时整改,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 (2)承包人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在发包人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 要求或明显无法按期完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按验收合格的 工程量的50%款项结算。 (3)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限 令退场,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责任。 (4)承包人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除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外,还必须负责返工、修理;经返工、修理后,仍不能消除质量缺陷或隐患,不能 达到设计标准和施工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款。造成发 包人经济损失的,仍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一经发现,取消承包人的施工资格,已完 工程量不予结算,同时发包人将依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 号)的要求,视情节可登录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6)承包人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责令整改外,发包人将依照《全 177 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办市[2011]38号),视情节可报 送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 (7)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兑现其投标时承诺条件或工程质量较差,或其工期 进度严重脱节时,发包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有权终止合同,并且,已完成的 合格产品有效工程量只按 50%计量结算。 (8)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必须守法经营。如承包人(含承包人的相关人员)被纪检 部门查实存在违纪行为的,发包人将扣减承包人合同额的 1%作为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含 承包人的相关人员)被司法机关查实认定有犯罪行为的,甲方将扣减乙方合同额的 2% 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依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的要求,视情节可登录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9)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引发其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导致发包人受牵连被诉 讼的,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违约,发包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结余工程款、 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工程款不够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承包人应 当在损失发生后的 30日内支付给发包人。 (10)承包人必须确保在施工期间派驻指定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管理,否则发包 人有权对承包人收取 10000 元的违约金。 (1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 则罚没全部安全履约保证金,并且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因设计材料、设备与市场供求产生矛盾,导致实际 采购时,市场供求不足,必须采用替代材料或改变设计方案的,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 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调整方式如下:费用增加不予调整;费用减少按实调整。 同时并处 50000元的违约金。 16.1.5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发包人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16.1.6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a 若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开工,则按延期每 天 10 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超过十五天,则承包人除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b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78 并限令退场,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责任;c 承包 人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除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必 须负责返工、修理;经返工、修理后,仍不能消除质量缺陷或隐患,不能达到设计标准 和施工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款。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 的,仍由承包人承担;d 承包人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在发包人规定的整改期限 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明显无法按期完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承 包人接到退场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退场。对已完部分的工程同意发包人按已验收合格工 程量的 50%结算工程价款;e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 现,发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并且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 算,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确有需专业分包,需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 通过后方可分包。f.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 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副本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1 份, 副本份数:3份。 21、补充条款 21.1无论发包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 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 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21.2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限期退场,不按 要求退场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使用不符合标准、规格、质量和品牌要求(包 括发包人供应材料由于承包人验收把关不严)的工程材料承包人无条件更换和返工,并 179 按照不合格材料购进总额的 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1.3如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 21.4竣工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经发包人、监理检查合格 后,方可提交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供的 所有资料必须满足工程备案要求。工程结算必须按规范编制,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报审计 单位审计。 21.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转包,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 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的规章,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一经发现,取消承包资 格,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 21.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文明、安全、规范施工,保持环境整洁,减少扰民影 响,并就工地围墙、照明、防护、标志、警告信号和门卫等做出具体安排,若有违章行 为按规定处罚,一切责任自负。 21.7本工程施工期间涉及环保、消防、城市卫生、市政、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 门收取的费用,以及夜间施工、保护周边地下管线和架空线的安全的费用等,承包人均 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 21.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范围内外的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的阻挠施工 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承担此类费用。 21.9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垂直运输费、脚手架费用等措施费及临时用水用电、施工场 地内外道路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21.10发生下列情况,承包人不向发包人收取任何费用: ①承包人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和保证进度和保证工程正常进行,采取的各种措施; 施工期间清理所有建筑垃圾。 21.11 本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开工令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为配合监 理工作,特设以下规定: (一)质量控制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建立不全或未建立的,则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10000元。 2、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或有证不在岗,每人每天分别按 2000 元、1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80 3、项目组织机构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准时参加监理例会或中途退场者,每人每次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报监理审批而擅自施工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10000元。 5、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每次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未经监理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工序、隐蔽工程 等,承包人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元。 6、出现质量缺陷或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承包人不按监理通知要求 进行整改并不及时回复,进入后道工序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对出现 重大质量隐患,承包人未按监理暂停令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元,并重新整改。 7、监理例会上提出的质量问题、旁站过程中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及时整 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 8、送检的材料、构配件等未通知监理见证取样、封样、送样的,则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 5000元。 (二)进度控制 1、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中应明确各阶段的控制分界点,关键线路,劳动力动态变 化图等。若每天记录的实际施工人数小于计划人数时,则每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 2、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时,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通知单后,落实纠偏调整措施并 认真实施,否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实际进度严重滞后进度计划时,则按照 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3、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程序,提出工程延期的申请,否则不同意延期。 4、每周例会前提交周进度计划,否则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5、监理例会上提出的进度问题,承包人未重视或处理,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三)安全控制及文明施工管理 1、承包人未编制或编制未报监理部审批而实施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 施、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预案、临时用电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每项每次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181 2、未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经检查每人每次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无双方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交底,每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 3、监理通知单和监理例会提出的安全隐患,承包人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每次每 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对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承包人未按监理暂停令进行整 改或整改不力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元。 4、对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环境保护、防火保安、施工区环境卫生、食堂卫生、厕所 卫生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管理或管理不力,每项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 5、进场的工人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 元,不正确系好帽带 每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元; 6、对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应无条件的签收并 执行,否则,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元。 7、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一次死亡事故,承包人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发生重伤事故,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万元/次。 (四)未尽事宜:发包人委托监理对承包人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承包人在工程 实施过程中必须服从监理人员的监督。如因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顺序、使用不合格材料, 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文明生产不符合相关规定,所投入的施工机械、人员不满足工程进 度的需要,引起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的,视同违约,处罚如下: 1、如承包人接到第一次整改通知书,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容、质量标准整改 到位,至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第二次整改通知书的,每次每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 10000元。 2、如承包人接到第二次整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容、标准整改到 位,至使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局部或全部停工令的,每次每处局部停工令承包人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 元,每次全部停工令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0元。 3、如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局部或全部停工令,未按照停工令规定的时间、 内容、质量标准整改到位,承包人按照合同价的 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监理人所增加的额外工作报酬和附加工作报酬,由发包 人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下支付给监理人。 21.12 廉政规定:承包人在投标过程和今后的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廉政纪 182 律,不得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请客送礼,一旦发现有违纪行为取消中标资格。 21.13民工工资: (1)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 [2016]707号执行。 (2)承包人不得使用未成年人,按国家和部门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因违反此类 规定导致的罚款和赔偿由承包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时实名足月支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含劳务分包人)不按时实 名足月支付民工工资产生任何纠纷、上访、事故、影响正常办公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全 部责任和赔偿,发包人暂停拨付工程款、耽误的工期不顺延,剩余的工程款将优先支付 承包人民工工资,并每次处承包人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给发包人。同时须重点检查劳务 分包人员工资按时实名足月发放情况,并做好工资发放情况登记工作,台账备查。 (4)承包人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登记及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向有关部门 报告。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1.14 重新检验: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如对承包人已检验的材料或已验收的部位质量 有怀疑,可进行重新(抽)检验。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支付,耽误的工期预以 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对重新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已使用部 分必须拆除,与未使用部分一并清除出场,同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该部分材料价格 30% 的违约金;对重新检验不合格的部位,必须返工,同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该部分工程造 价 10%的违约金,损失的工期不预补偿。 21.15资料:分包单位提供完整技术竣工资料交承包人,纳入竣工资料管理。 21.16 若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暂列金额或暂定价或暂估 费用与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金额或暂定价或暂估费用不一致的,则均按招标文件中的暂列 金额或暂定价或暂估费用扣减。 21.17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私自转包一经发现,取消承包资格,上报有 关主管部门,全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责任 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21.18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形式:由业主代表根据合同和现场管理情况开 具《合同履约考核处罚单》,承包人同意将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金额在工程结算审计 总价中扣除。本工程中所有扣减费用可以累加。 183 21.19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承包人须安排人员在施工现场值班,值班人员姓名, 联系方式提前两天报监理。若发现施工现场无人看管的现象,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 21.20本工程有关施工的相关要求如下: 1)本工程所用砼采用商品混凝土,且其供应厂商必须获得发包人认可。 2)安全文明施工: 本工程施工时,务必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实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本工程经常有领导视察现场,承包人已把相关现场文明措施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 中。 临时交通标志:为保证工程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须在道路端头和交叉口处放置醒 目的标准交通警示标志,中标单位须委托专业单位制作安装并及时更换施工过程中损坏 的标志。临时交通标志设置的位置、数量必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要求。 临时设施:本工程所有临时设施均采用彩钢板进行搭建,并达到消防要求,临时设 施内部需硬化,外围用夹芯彩钢板进行维护。临时设施应做到美观大方。临时设施外侧 需挂牌注明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工期(日历天)、各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所 挂牌子要求蓝底白字、大小适中。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统一着装。现场应按要求设置各种安全标志牌。现 场的机具设备一律应设安全防护罩。 做好场容场貌管理工作,建筑材料按区域整齐堆放,施工区域内做到 “工完料尽 场地清”。 作业环境强调落手清,建筑垃圾及时归堆及外运,物料堆放要整齐,不乱倒生活垃 圾。 现场施工,须采取可靠必要的成品保护施工措施,对自身成品、周边绿化及其他成 品进行保护。 外部道路保洁:承包人须负责材料运输通道及相关道路的保洁工作。不得在沥青路 面上拌和砂浆、混凝土,进出工地的材料运输车辆不得发生抛洒滴漏等现象。如发生污 染道路现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10000 元/次。承包人需先做好道路交通指 示、及道路封闭公示牌,并申报交警等相关部门同意。原老路面拆除、外运及清理工作 由承包人自理。 运输车辆:为保证已建道路设施,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使用的建材运输车辆 184 的载重吨位须满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遵照有关规定办理交通运输许可证。严禁使用 无牌无证社会车辆。如由此造成影响导致发包人声誉受损,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 金 10000 元/次。 地方协调: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须派专人协助发包人开展地方协调、拆迁等工作, 严禁租用或购买当地村民的房屋作为施工临时设施。如有线路、田地、绿化迁移、拆迁 等及相关赔偿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要负责完成工程产品及施工区域的清理工作,达到交付使用 要求。 3)设置过境车辆及人员提前分流指示牌、交通设施的数量和位置,承包人应委托 专业单位制作安装并及时更换施工过程中损坏的标志,同时须无条件服从发包方和南通 市交巡警支队的各项要求。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列入工程报价中(报价中请自行考虑回收 残值)。 4)本工程若需进行交通管制,由承包人须自行到交警支队办理相关手续,通告费 由中标单位负责,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列入工程报价中。 5)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各项费用风险,周密调研,理性报价。 6)承包人应考虑施工范围内的工厂、单位、住户的安全、便利出行所采取的措施, 费用列入报价。 21.21 本合同、招标文件对同一事项约定有不一致处,以要求较高者或发包人指令 为准。 21.22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85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乙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对 中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在保修 期内所发生的因施工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质量事故进行赔偿、维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保修期为 2年或乙方承诺年限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 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 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86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委托一名代表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 2.承包人实施工程质量保修须遵守有关规定。 3.因承包人未能及时履行保修责任引起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保修费用 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抵扣。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1 附件 2: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 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发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及 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 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 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 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 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188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 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 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 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合同作为主合同附件,正本和副本份数与本主合同的约定相同。由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后失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189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190 附件 3: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 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 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 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 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 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 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 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 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 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191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 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 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 《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项目 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 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 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 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作为合同附件,正本和副本份数与 EPC 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相同。由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后失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192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193 附件 4: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项目名称)的投标并已中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 提供担保。 1.履约保证金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中标差额担 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 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保证在 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 义务不变。 担保银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194 附件 5 关于禁止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本项目既定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廉政目 标,有效避免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年 1 月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 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协议。 一、定义 本协议所称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 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施工的行为。 本协议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 为。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本协议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 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二、 转包行为的认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的除外: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 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195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 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 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 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 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 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 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 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 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挂靠行为的认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196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 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本办法第二条第 3至 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四、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 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五、双方的约定 1.发包人不得有违法发包行为; 2.承包人不得有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 六、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主动提供没有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所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6.1所有合同约定人员的社保资料,并提供查询办法供发包人核实。应在合同签订 后一周内提供。 6.2所有专业分包、材料采购及劳务分包的合同;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 如有涉及商业秘密,可以隐藏处理。 197 6.3所有与专业分包单位、主要材料供应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劳务人员的资金往 来证明。上述所有的资金往来均应由承包人单位直接发生资金往来;应在资金支付后一 周内提供。 七、关于人员的约定 7.1 项目经理 7.1.1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不得变更。 7.1.2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建设单位现场设置考勤机,项目 经理保证出勤每周六天及以上,每月不少于 30天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 24 小时,半天以 内请假需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半天以上需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7.1.3 不论批准与否,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累计缺勤 15 天或 连续缺勤 5 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限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有权不予结算,并由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7.1.4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的违约责任: 处以 50万元违约金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7.1.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20000 元,累计擅自离开 10 天或连续擅自离开 5 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限 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 7.1.6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更换每人次 20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7.2 承包人其他管理人员 7.2.1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技术负责人不得变更。 7.2.2 承包人施工合同签订前应慎重研究确定派往本项目的管理人员,一旦合同签 订并备案,不得变更。 198 7.2.3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指派合同约定及 人员备案中承诺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 材料员、资料员)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且通过发包人为期一个月的考核管理;若 有变动,除须得到发包人考核认可外,同时须向发包人支付 50万元/次/人的违约金。 7.2.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部其他主要管 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在本工程施工 期内必须每月出勤达 30 天以上,每天不少于 24 小时,离开施工现场时必须向发包人请 假。未经发包人同意,发现施工管理人员不在现场的,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 2000元/ 人/次的违约金。 八、违约责任 8.1 一旦发现承包人有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承包将承担下述违 约处罚。 1、扣除本合同所有履约保证金。 2、扣除本合同总价的 20%作为违约金处罚。 3、发包人有权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 4、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2 一旦发现承包人有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发包人将对承包人 及相关违法人员列入黑名单,不得在发包人、建设单位及关联单位参与任何工程项目。 8.3 一旦发现承包人有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发包人将对承包人 及相关违法人员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九、其他 本项目实行施工承包管理,建设单位为“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包人 应按照合同约定服从发包人的总承包管理。当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建设单位有权按 199 照合同约定代替发包人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有权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发 包人的权利。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200 第五章 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项目概况 ................................................ 200 第二节 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 201 第二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201 第一节 项目单位概况 ............................................. 201 第二节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202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 203 第一节 项目场址及区位交通优势 .................................. 203 第二节 新建工程已具备项目建设条件 .............................. 204 第三节 建设本项目的外部环境条件具备 ............................ 205 第四章 项目场址及建设条件 ...................................... 207 第一节 项目场址 ................................................ 207 第二节 项目的建设条件 .......................................... 209 第五章 总体建设方案 ............................................ 210 第一节 总体建设思路 ............................................ 210 第二节 建设标准和规模 .......................................... 212 第六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 212 第一节 投资估算 ................................................ 212 第二节 建设投资估算 ............................................ 213 第七章 结论和建议 ............................................... 213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 建设单位: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设地点:南通市崇川区永达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南地块 建设规模:地块用地面积约6788平方米,本次工程新建一幢集医疗、预防、保健、 康复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大楼,地上建筑主要为南楼、北楼 两幢建筑,北楼层数为9层,南楼层数为5层,地下室层数为2层;总建 筑面积为2185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195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 容包括:内、外、妇、儿、骨科、中医科、检验科、心电、B超、放射 201 线科及手术室等医技科室及行政办公、体检中心等服务用房等;地下建 筑面积约9900平方米(局部按人防标准,平时功能为机动车停车库); 室外配套工程包括室外道路、广场、室外管线、绿化景观等。 投资估算: 工程总投资估算约 12021.57万元 资金来源: 区级政府财政资金拨款 第二节 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1、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局《关于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 批的申请》 2、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初步总平 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年版) 5、《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6、《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7、《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8、《南通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通政办发〔2017〕18号) 9、《南通市崇川区控制性规划》(2015-2020) 10、《江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试行) 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 ) 12、 南通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细则( 2019年版 ) 13、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一节 项目单位概况 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预防保健部和医疗康复部。本中心是 南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中心拥有专业技术人员 36人,其中高中级职称 17人,中心拥有全自动血球计数仪、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X线机、B超、心电图等医疗设备。承担辖区内一般 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并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02 中心辖区内人口约 5万人,其中 65岁以上 6403人,已婚育龄妇女 7199人。低保 人员 451人,残疾人 725 人,精神障碍性疾病 149 人,0-6岁儿童 4064 人。 第二节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实施卫生服务中心新址重建工程是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 “十三五”规划中要求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的要求,增加财政投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把基本医疗卫 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加强公共卫生服务 体系建设,扩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 药品质量和安全,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和城 市社区倾斜,加强医学人才特别是全科医生培养,完善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政 策。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形成各类城市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分工和协 作格局。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积极防治重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 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有序竞争,加强 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多样化医疗卫生需求。 二、实施卫生服务中心新址重建工程是满足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 划的要求。 《南通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 年)》(通政办发〔2017〕18 号)主要对机 构、床位和设备等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等提出约束标准与要求,重点是机构与床位的 配置,既要防止供应总量不足,又要防止过度扩张与浪费,充分提高资源利用率。规划 明确了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目标:以实现 2020 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 生制度为目标,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匹配、 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功能定位明确、运行顺畅高效的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目前秦 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有的工作环境已经无法满足各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各机 构缺乏联通共享,服务体系碎片化等问题日益突出,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秦灶街道区域卫 生事业发展要求。 三、实施卫生服务中心新址重建工程是有效提升秦灶基层卫生 门诊治疗水平的需要。 随着国家新农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项目的实施,病人就诊数量剧增, 而目前卫生院住院用房、病床,远远满足不了群众多层次、人性化的就医需求,制约了 203 卫生院的全面发展,影响了一些医疗设施的配置,同时医院的住院条件也比较落后,缺 少必要的病床,群众就医、治病、住院显得十分拥挤,不便于群众就医,本项目的建设 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本项目的建设将切实增加门诊用房和住院病房等业务用房,同时还可以更新、增添 必要的医疗设施设备,改善卫生院的治疗条件,提升整体医疗水平。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第一节 项目场址及区位交通优势 一、项目场址 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位于崇川区永达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南地块。规划 用地规模为 6788平方米。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该基地地理位置优越, 对外交通便捷,环境景观条件良好。 二、区位交通优势 南通市,地处中国黄海南部,长江入海口东岸,南与苏州、上海两市隔江相望,西 北与泰州市接壤,北与盐城市接壤,被誉为“东北上海”;北接广袤的苏中大平原,通 过铁路与欧亚大陆桥相连;从长江口出海可通达中国沿海和世界各港;溯江而上,可通 苏、皖、赣、鄂、湘、川六省及云、贵、陕、豫等地。苏通长江公路大桥建成以后,将 使南通进入上海一小时经济圈。南通面临海外和内陆两大经济辐射扇面,与上海有着相 似的地理区位优势。素有“江海明珠”、“扬子第一窗口”之美誉。铁路、公路、航空、 水运等运输方式齐全,构成了全方位、立体化、大运量交通运输网络。 航空:南通兴东国际机场位于南通市区东北的通州区兴东镇,是江苏省最早投入使 用的民用机场,距市中心直线距离约 18 公里,并和宁通、盐通等高速公路连接。目前 已开通了南通至广州、北京、厦门、深圳、大连、成都、武汉、温州、青岛、西安等地 的航线。2015 年兴东机场完成了国际及港澳台航站楼及联检大楼的建设,获批一类航 空开放口岸资格,并于 2016 年初开通了南通至韩国和日本的国际航班。南通机场新航 站楼及连接兴东机场和市区的机场高架已于 2019 年建成投入使用。另外列入上海航空 枢纽组成部分的南通新机场项目已初步确定选址于海门区境内,将与浦东机场、虹桥机 场共同构成上海多机场体系主枢纽,并计划在“十四五”期末投入运营。从本项目基地 出发,经江海大道最快 15分钟可达兴东机场航站楼,未来南通新机场建成后 30分钟内 204 也可到达。 铁路:已建成的铁路有新长铁路、宁启铁路和通沪铁路南通段,全市通车里程已超 过 350 公里,占全省五分之一强。2016 年 5 月中旬,宁启铁路动车线开始运行,南京 到扬州、泰州、南通的运行时间大大缩短,南通正式步入“动车时代”。通沪铁路一期 工程和作为世界首座跨度超千米的公铁两用斜拉桥-沪苏通长江大桥已于 2020年 7月 1 日建成通车,南通正式进入高铁时代。南通西站不仅是通沪铁路新建车站中最大的一座, 也是南通首座高铁站。另外江苏省北沿江高铁已经动工,不久的将来,南通将成为苏北 重要的铁路枢纽。通沪铁路一期开通运营后,将接入国家铁路网,向北经在建的盐城至 南通铁路、已建成运营的连云港至盐城铁路、南京至启东铁路、新沂至长兴铁路,连接 起苏北、鲁南地区,向南将进一步提高铁路过江通道能力,有利于完善长三角地区铁路 网布局和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南通中专北侧距离铁路南通站仅 10 分钟车程,西北 侧距离高铁西站约 20分钟车程。 公路:境内现有宁通、通启、通盐和沿海四条高速公路,通过苏通长江公路大桥南 通已融入上海一小时都市圈,与苏南、浙江等省市的距离也进一步拉近。此外,崇启长 江大桥以及崇明长江隧道拉近了南通与上海浦东的距离。通过境内的 204 和 328国道, 使得南通的公路网日益成型,趋于成熟。 市内交通:目前南通市内交通建立起以公共交通为主体、融个体交通(步行、自行 车、小汽车等)为一体的、多元化协调发展的综合客运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已于 2014 年 8 月获国家发改委批准,成 为全国第 37 个,江苏省第 6个获批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 本项目拟选址基地北距南通火车站 3公里,距离宁启、沿海高速公路公里,南侧距 离城市快速高架路江海大道约 2.5公里,对外交通极为便捷方便。 第二节 新建工程已具备项目建设条件 一、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符合城市规划布局要求 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位于崇川区永达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南地块,周边 各项文化、教育、商贸、居住、服务设施等日益完善,随着多年来南通市基础卫生需求 的不断提升,新址重建卫生服务中心不仅有利于区域可持续性发展,也符合南通市卫生 事业发展布局规划的要求,符合南通市城市整体发展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具有合适的基地条件 205 本次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选址地块土地使用用途明确,周边场地 开阔,通达性好,基地与周边建筑留有足够安全距离,进出道路通畅,随时可满足工程 开工建设需要。 三、基地基础设施已经实施到位 本工程建设基地周边的城市道路、自来水,雨污水管线、供电线路、电信网络等市 政基础设施已基本实施到位,故本工程施工用电、用水条件均已具备。 四、项目实施及管理机构已落实 为了科学高效地建设好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近几年来崇川区卫健 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局、区财政审批部门等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建设用地 的选址、项目的定位、功能配置、建设规模等作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根据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新建工程将由城镇公司负责代建,目前,崇川区卫健委及下属项目 办正积极开展项目前期立项、土地、规划和方案设计准备工作。实施阶段将由城镇公司 抽调专门力量成立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项目管理部,安排有多年基建管 理经验和丰富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项目管理,从而为项目的高效推进提供有力的管理保 障。 第三节 建设本项目的外部环境条件具备 一、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南通,地处我国黄海南部,长江入海口北岸,面临海外和内陆两大经济辐射扇面, 素有“江海明珠”、“扬子第一窗口”之美誉。南通土地总面积 8544 平方公里,南与 苏州、上海两市隔江相望,西与泰州市接壤,北与盐城市接壤,“据江海之会、扼南北 之喉”,隔江与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上海及苏南地区相依,被誉为“北上海”; 南通和 上海同处于沿海经济带与长江经济带 T型结构交汇点和长江三角洲洲头,苏通长江公路 大桥和崇启大桥建成通车以来,南通已进入上海一小时经济圈。 根据南通市统计局 2020年 3月发布的数据,到 2019年底全市常住人口 731.8万人, 比上年增加 0.8万人,人口增速为 0.11%;户籍人口 759.82万人,增速为-2.7%。2019 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 68.1%,比上年增长 1%。 2019年国民经济平稳增长,至 2019年末,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 9383.39亿元, 比上年增长 6.2%。其中:第一产业绝对值 428.8 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 2.7%;第二产 206 业绝对值 4602.1 亿元,同比增长 6.9%;第三产业绝对值 4352.49亿元,同比增长 5.7%。 2019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GDP达到 128295元,增速为 9.1 %。 2019年全市实现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累计绝对值 619.26亿元,比上年增加 2.2%; 实现各项税收累计绝对值 507.55亿元,比上年增加 0.7%;全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总量 972.84亿元,比上年增加 10.9%。 2019 年全市固定资产总投资 5751.7 亿元,同比增长 6.6%;固定资产投资中,工 业投资 2742.35 亿元,同比增长 5.9%,服务业投资 3015.08亿元,同比增长 7.6%。 2019 年 1-12 月,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累计绝对值 914.39 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 20.4%;商品房销售面积累计绝对值 1744.47万平方米,同比增幅 0.7%;商品房新开 工面积 1392.05 万平方米,同比增幅-23.2%。 2019年 1-12月,全市累计实际注册到帐外资 26.65亿美元,累计增幅 3.2 %。 2019年 1-12月,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绝对值 3260.19亿元,比上年同比 增长 5.6%,全市进出口总值累计绝对值 2519.86 亿元,累计增幅-0.9%. 2019 年全市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 50217 元,累计增幅为 8.4%;农村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303 元,增长 8.6%。2019 年 12月,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为 104.5,累计增长速度为 3.2%。 2019 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3831.26 亿元,累计增幅 7.2%;高新技术产业产 值累计绝对值 9197.37 亿元,累计增幅 4.1%。至 2019年 9月,新兴产业产值累计绝对 值 6152.59亿元,累计增幅 7.2%。 2019年 1-12月,全市工业应税销售累计绝对值 11434.10亿元,累计增幅 13.4%., 全市工业用电量累计绝对值 307.45亿千瓦时,累计增幅 3.9%。 二、启动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符合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南通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 年)》(通政办发〔2017〕18 号)主要对机 构、床位和设备等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等提出约束标准与要求,重点是机构与床位的 配置,既要防止供应总量不足,又要防止过度扩张与浪费,充分提高资源利用率。规划 明确了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目标:以实现 2020 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 生制度为目标,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匹配、 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功能定位明确、运行顺畅高效的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目前秦 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有的工作环境已经无法满足各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各机 构缺乏联通共享,服务体系碎片化等问题日益突出,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秦灶街道区域卫 207 生事业发展要求。 三、各级政府和领导对加快建设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非常重视 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发展一直得到国家、省、市政府、卫健委主管部 门及相关领导的关心支持。 南通市及崇川区政府对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非常重视,并多次组织 召开协调会,协商和推进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2015 年以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南 通市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定位、办公规模和院区建设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和反复的 论证,并于 2020 年初明确了加快进行新建的初步方向,并明确了各部门参与项目前期 工作的工作内容。 四、建设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的建设资金有保障 根据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初步总平研究方案,本次工程新建集医 疗、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地上建筑主要为南楼、北楼两幢建筑, 北楼层数为 9层,南楼层数为 5层,地下室层数为 2层;总建筑面积为 21850平方米,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 11950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内、外、妇、儿、骨科、中医 科、检验科、心电、B 超、放射线科及手术室等医技科室及行政办公、体检中心等服务 用房等;地下建筑面积约 9900 平方米(局部按人防标准,平时功能为员工及病人就医 机动车停车库);室外配套工程包括室外道路、广场、室外管线、绿化景观等。 经初步测算: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的基建投资估算约 12021.57 万 元(不包括土地费用),所需建设资金拟由区级政府财政资金支出,并列入 2020 年区 级财政计划,所以建设本项目的建设资金基本有可靠保障。 可见: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正面临最好的发展机遇,加快实施新建 工程的条件日益成熟。 第四章 项目场址及建设条件 第一节 项目场址 一、南通概况 南通市,简称通州。辖四市两县三区,面积 8001 平方千米,人口 786 万。地处长 江入海口北岸,南与上海苏州隔江相望,北临盐城,东濒黄海,西与泰州连成一片。境 内地势平坦,水网密布,江河海贯通。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性气候,温和多雨,四季分明。 208 南通系鱼米之乡,物产丰富,人文荟萃,史称崇川福地,是江海平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人杰地灵,历史悠久。据古文化遗址考证,远在 5000 多年前的新石器时期,境内 海安青墩地区就有原始氏族部落繁衍生息。今市区一带,五代设郡,称静海。后周显德 五年(公元 958 年)筑城,定名通州。宋天圣元年(1023 年)改称崇州,又名崇川。 辛亥革命后,废州设县,称南通县,被称为“中国近代第一城”。1949 年 2 月南通全 境解放后,划城区、狼山、天生港一带建南通市,先后为苏北行署、南通地区专署所辖, 1962年改为省辖市。1983 年南通地区与南通市合并,实行市管县体制。 南通市为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工业历史悠久,是早期民族纺织工业的基地。 外向型经济发达,纺织产品出口六十多个国家,南通港与六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直接通航。 现已形成以医药、生物、化工、机电、电子等高新科技为主的产业结构。同时南通还是 建筑之乡,是我国获鲁班奖最多的地级市。 南通市风景秀丽。南郊五山是江苏六大风景区之一,其中狼山列我国佛教八小名山 之首,雄峙江边,气吞吴越,有全国重点寺院广教禅寺、初唐四杰之一骆宾王墓、鉴真 东渡纪念塔等。千年濠河蜿蜒曲折,一派水乡丽景,沿岸名胜相连,有中国人最早自办 的南通博物苑、集通派盆景精华的南通盆景园 、书画大师王个簃艺术馆、刺绣艺术大 师沈寿艺术馆、极富民间特色的蓝印花布艺术馆等博物馆群及千年古刹天宁寺、构筑精 致的梅庵书苑等著名景点。近郊,有通州的文天祥渡海亭、如皋的一代名姬董小宛故居 水绘园、海安的苏中七战七捷纪念碑、启东的观日出胜地圆陀角等。 人文荟萃,名贤辈出。范仲淹、王安石、米芾、文天祥等诸多名家在南通留下传世 之作和轶闻逸事。三国名臣吕岱、宋代杰出教育家胡瑗、明代名医陈实功、清代"扬州 八怪"之一的李方膺、清末状元张謇等名人为南通历史增色添彩。在中国近代文化科教 史上,南通以创办第一所师范学校、第一座民间博物苑、第一所纺织学校、第一所刺绣 学校、第一所戏剧学校、第一所中国人办的盲哑学校和第一所气象站等"七个第一",而 占有重要地位。江海大地还孕育了当代表演艺术家赵丹、国画大师王个簃、著名数学家 杨乐及 20 多位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培养出游泳、体操、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 的七位奥运冠军、十八位世界冠军,被称为“世界冠军的摇篮”。 二、项目场址 本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总用地面积为 6788 平方米。该地块土地使用用途明确, 周边场地开阔,通达性好,对外联系方便。 209 第二节 项目的建设条件 一、气象条件 南通地处北纬 31°41'~32°43'、东经 120°12'~121°55'之间,属北亚热带和 暖温带季风气候,光照充足,雨水充沛,四季分明,温和宜人。本地区历年平均气温为 15℃,一月份为最冷月,极端最低气温-10.8℃;七月份为最热月,极端最高气温为 38.2℃。历年平均降水量 1066.8 mm。 据统计,本地区历年其他气象特征为: 年平均相对湿度:80%; 最小相对湿度:6%; 最大日降水量:287.1 mm; 年平均风速:3.1m/s; 历年春、夏、秋季主要导向:SE、SE、NE、NW; 历年逐月平均降雪最大日数:2.8日; 最大积雪深度:17cm; 年平均气压:016.2mb; 年平均蒸发量:1341.9 mm。 二、交通条件 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位于崇川区永达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南地块,周边 商业服务,餐饮宾馆,文体教育等设施齐全。基地周边对外交通方便,向东北 10 分钟 可接宁通高速陈桥入口,向南 5分钟可接城市北环高架江海大道。学校附近有多条公交 线路停靠,可见基地对外交通便捷,对外联系非常方便。 三、市政配套条件 1.给排水系统 (1)水源 新建工程水源来自基地北侧永达路市政供水管网,供拟建项目消防和生活用水。远 期规划最高日用水量为 160T,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为 32T,现有管网均能满足。 (2)水质 城市自来水直接使用。 (3)排水系统 210 拟建工程室外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废分流,污水(包括合流污水)经化粪池预处 理后和废水排入校内污水总管,后排至市政污水管线。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就近排 入基地周边保留的河流水体。 2.供配电系统 拟建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均 为三级负荷。 南通市供电部门可以满足基本需要。 3.通讯 基地北侧永达路设有电信、宽带、有线电视接口,项目可从其引入,容量可满足新 建项目要求。 第五章 总体建设方案 第一节 总体建设思路 一、总体设想和基本原则 总体设想,充分利用地块周边可利用发展条件进行服务中心新建工程,使用地和建 设规模达到国家和江苏省相关卫生中心建设标准,为改善办公服务条件、创设规范科学 美观和谐的新型现代化服务中心创设条件。 基本原则: 1、规范合理,符合标准。在新建用地规模和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上执行国家、 省有关规定。 2、因地制宜,协调融合。结合基地实际条件进行新建规划,科学处理好新建部分 与周边相邻地块之间关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延续服务中心原有办公文化,做到内外 融合,协调发展。 3、以人为本,安全高效。新建工程应执行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医生、病人、 家属的使用需求和对建筑空间环境的人文需求,合理解决各功能之间的关系,确保人员 使用安全,管理便捷高效,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二、建设定位 通过新建,使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地总面积基本符合《江苏省农村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建筑总面积基本符合《江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评估标准》(试行)和《南通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通政办发〔2017〕 211 18号)。 根据规划要求,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是高度关注人民健康,加大政 府投入力度,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认真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完善公共卫 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应 急机制,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应急救治能力;加强疾病防治和预防保健,严 格控制重大传染病的传播,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综合防治常见慢性病、职业病及高 原病;加强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覆盖面广、功能完善、经济有效的医疗保健体系和 较为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和精神卫生工作,全面开展初级卫生保健 工作;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力度,实行城乡医务人员交流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扩大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特困人群解决就医问题的集 中提现。 三、新建工程选址和用地状况 该地块土地使用用途明确,周边场地开阔,通达性好,对外联系方便。 四、新建工程建设方案 1、建设标准:依据国家《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江 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试行)以及国家有关卫生院建筑和规范等进行 新建,卫生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 6788 ㎡,总建筑面积 21850 ㎡(其中地上 11950 ㎡及 地下 9900㎡)。 2、建设内容:新建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地上建 筑主要为南楼、北楼两幢建筑,北楼层数为 9 层,南楼层数为 5 层,地下室层数为 2 层;总建筑面积为 21850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 1195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 括:内、外、妇、儿、骨科、中医科、检验科、心电、B超、放射线科及手术室等医技 科室及行政办公、体检中心等服务用房等;地下建筑面积约 9900 平方米(局部按人防 标准,平时功能为员工及病人就医机动车停车库);室外配套工程包括室外道路、广场、 室外管线、绿化景观等。 3、投资估算: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估算基建投资约 12021.57万元 (不含土地费用)。 五、新建工程的资金来源 212 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总投资约 12021.57 万元(不含土地费用), 新建项目建设资金拟全部由区级政府财政资金拨款,建设资金有可靠保障。 第二节 建设标准和规模 一、中心规模: 中心拥有专业技术人员 36 人,其中高中级职称 17 人,中心拥有全自动血球计数 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X 线机、B 超、心电图等医疗设备。承担辖区内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并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中心服务辖区内总人口 5万人,其中 65岁以上 6403人,已婚育龄妇女 7199人。 低保人员 451 人,残疾人 725人,精神障碍性疾病 149人,0-6岁儿童 4064人。 二、用地规模、建筑规模: 根据业主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需求,同时经业主方委托南通市编研中心进行了新建 工程初步总平方案研究比较,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建设规模初步确定为 规划建设用地 6788㎡,新建总建筑面积 21850㎡(其中地上 11950㎡及地下 9900㎡),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地上建筑主要 为南楼、北楼两幢建筑,北楼层数为 9层,南楼层数为 5层,地下室层数为 2层。另外 需建设室外配套工程包括室外道路、广场、室外管线、绿化景观等。 第六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第一节 投资估算 一、估算范围及依据 1.范围 本投资估算的工程范围主要包括: (1)总用地约 6788 ㎡,规划新建总建筑面积约为 21850㎡(其中地上 11950㎡及 地下 9900 ㎡)。工程内容包括地上土建工程及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智 213 能化系统等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等。 (2)配套的室外工程,包括:室外道路,室外管线,景观绿化等。 根据项目投资构成,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也需计入项目建设投资估算范围 内。 2.编制依据 (1)项目工程技术资料; (2)建筑材料、设备的现行价格; (3)拟建项目工程的建设内容及工程量; (4)当地类似工程造价资料; (5)国家及地方关于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的有关规定; (6)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 3.对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要求,同时结合南通市区目前已建 或在建的的同类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项目的土建标准进行初步估算,则秦灶街道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建设资金约需 12021.57 万元。 第二节 建设投资估算 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总建筑面积 21850㎡(其中地上 11950㎡及地 下 9900 ㎡),新建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地上建筑主 要为南楼、北楼两幢建筑,北楼层数为 9层,南楼层数为 5层,地下室层数为 2层。另 外需建设室外配套工程包括室外道路、广场、室外管线、绿化景观等。估算主要内容包 括: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投资估算金额约为 12021.57 万元,具体见投 资估算表。 第七章 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政 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需求,建设本项目的内外部条件成熟,具有充分的建设必要性和 紧迫性。该项目建成后可以促进当地医疗质量不断提高,从而推动当地卫生事业的整体 发展。可以说该项目是一个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将显示出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促进地 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投资建设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体现了各级政府对南通市基础卫生 设施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同时也是南通市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促进当地卫 生事业发展的公共事业项目,同时也是提高医疗质量条件、满足国家基本卫生事业均衡 214 发展、实现社区医疗再发展的前提条件。项目建成后将切实增加门诊用房和住院病房等 业务用房,同时还可以更新、增添必要的医疗设施设备,改善卫生院的治疗条件,提升 整体医疗水平。 本次工程包含新建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地上建筑 主要为南楼、北楼两幢建筑,北楼层数为 9层,南楼层数为 5层,地下室层数为 2层。 另外需建设室外配套工程包括室外道路、广场、室外管线、绿化景观等。据初步估算, 项目总投资估算约 12021.57 万元(不含土地费用)。新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全部由区 级政府财政资金拨款,建设资金有可靠保障。 建议按照“因地制宜、功能优先、安全实用、规范先进”的总体要求进行总平规划 和单体方案设计论证工作,规划应延续和发扬服务中心原有的医者风范和办公精神,并 体现现代化医疗建筑特色,建议业主方在研究中心医疗卫生及功能配置的基础上,对照 相关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功能配置和空间布局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规划设计和单体 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应充分满足整体功能的使用合理性和便于管理,保证使用安全, 同时应较好地协调处理好新建建筑与周边环境之间的关系。 由于本项目是新址新建工程,建议建设方加快项目前期申报准备工作,积极向有关 部门申请立项批准,并积极申请落实建设资金,争取项目早日上马。 第六章 图 纸 21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本工程采用的计价规范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 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 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 5、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版); 6、现行有关文件规定。 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本工程应按以下规范与标准执行(包括并不限于)。当标准互相矛盾时,以最 新和最严格的为准。 1、《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2 6、《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7、《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 8、《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2016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3 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5 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JGJ3-2010 14、《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 15、《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 216 1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3 18、《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1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4 20、《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2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5 2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2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16 2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6 25、《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17 27、《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28、《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7 2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2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2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4) 3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146-2012 3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3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14 33、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其他规范和标准 34、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的有关材料、设备的规范和标准 三、本工程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1、施工期间要注意周边环境,尽量避免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交通、灰尘、 噪音等)。 2、冬、雨季施工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17 3、工程的主要部位和特殊要求由建设、设计、监理三方讨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施工单位实施。 21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9 封面 正本/副本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20 一、投 标 函 (网上招投标系统内开标一览表中的下浮率不作为评审依据) (招标人名称): (一)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名称)工程的招标文件,我方仔细研究招标 文件全部内容并对现场进行踏勘后,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并愿以(大写) %[¥(小写) %]的下浮率,按招标文件 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二)我方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保证在工期 日历 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及相关资料。 (三)我单位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 。 (四)我单位金额为人民币 元(¥ 元)的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 要求递交。 (五)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 贵方签订合同,并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六)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2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单位名称: 投标人单位地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22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 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 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代理人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223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注册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主营范围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投标申请人拟分包部分工程,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写此表 224 五、拟派往本招标工程设计/施工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招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担任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年限 注册证书编号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225 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226 七、诚信承诺书 : 我方参加你方的 (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标,现 我方法定代表人向你方慎重承诺: 1、我方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1)未同时在 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2)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 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我方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 无在建工程,如果我方经本工程评标委员 会评定为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被他人举报并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核实,确认拟派项 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且不符合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规字(2017)1号”《 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附 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 定,你方即可取消我方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我单位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 设计服务的; ③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 互控股、参股的; ④与招标人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⑤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⑥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 停且在暂停期内的; ⑦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 接工程的。 4、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 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 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如果我方经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中标候选人后,被 他人举报并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核实,确认存在上述不良记录,你方即可取消我方中标 资格,并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接受处罚。 5、我方严格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苏建监 [2004]272号),在江苏省内无因该办法第六条列举且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作出的在有效期内的处罚决定事项的承包人的不当行为。 6、本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可信的,没有弄虚作假。证件及 有关附件是真实的,诚信库中扫面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27 7、我单位保证在本工程项目投标中不组织、不参与串标围标、绝无借资质、挂靠、 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8、我单位保证在本工程项目投标中遵守国家廉政相关规定,无失信、行贿等不良 行为。 9、如果以后涉及招标投标方面的投诉举报,我方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 11号令)的规定进行投诉,否则,招标人可以不 予受理。 10、我方保证:如中标,确保在公示结束后十天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并签订施 工合同,同时进场施工,并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如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 未完成施工任务,即可认为我方施工组织不力;确保委派本公司所属的正式队伍进场施 工;确保按照投标文件中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 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及时到位,且全面负责工作;确保将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时进场,且投入正常的生产。 我方承诺:违反上述任何一条承诺,愿意接受任何处罚,包括同意你方取消我方中 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将我方列入黑名单,并上报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我方主动放弃今后十二个月内参与你方投标或竞价的资格。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28 八、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 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现就联 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施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 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 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 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内部的资金结算支付比例由联合体内部协议确定,与发包人无关。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8、其它约定事项: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成员方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229 九、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致: (招标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郑重承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本次远程开标会议, 是我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一、不出借、买卖、伪造、涂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格业绩、 印章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文件,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我公司的名义投标。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弄虚作 假,不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三、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 四、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采取违法、违规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 正当权益。 五、遵守指令、不擅离职守。开标评标过程中,我方将坚持全程参加开评标会议, 积极响应招标人的指令和操作要求,不擅离职守,始终保持通讯顺畅,因我方原因导致 10 分钟内无法与管理端建立起联系的,即视为放弃交互的权利,我方认可招标人任意 处置决定,接受包括终止投标资格在内的任何处理结果。 六、确保设施、设备工况良好。我方将负责提前检查电力供应、网络环境和远程开 标会议有关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我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或者不能进行 现场实时交互的,均由我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七、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人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八、我方将在法律、法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就有关评审过程中的事项向管理人员提 出咨询或疑问,如需要提出现场异议的,将严格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规定,以书面 方式提出(加盖企业印鉴后通过网络传输扫描件)。不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投诉。 我方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招投标资格、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档 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承 诺 单 位(盖章): 230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1. 招标条件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5. 投标截止时间 6. 资格审查 7. 评标方法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10. 联系方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10分包 1.11 偏离 1.12知识产权 1.13同义词语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4 招标控制价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投标文件要求 3.3 投标报价 3.4投标有效期 3.5 投标保证金 3.6 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8投标备份文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2 开标程序 5.3 特殊情况处理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6.4 评标结果公示 7 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2 中标通知及中标结果公告 7.3 履约保证金 7.4 签订合同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 异议与投诉 9 解释权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一、 软硬件要求 1. 网络要求 2. 硬件要求 3. 人员要求 二、 系统操作前期准备 1. 掌易捷手机APP下载 2. APP账号获取 3. 手机APP设置 4. 浏览器配置 4.1 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设置 4.2 兼容性视图设置 4.3 Internet选项设置 4.3.1 安全站点设置 4.3.2 ActiveX访问权限设置 三、 系统操作 1. 系统登录 2. 项目查看 2.1 地图进入查看项目 2.2 列表进入项目查看 3. 开标会议区 3.1 开标会议区简介 3.2 开标会议区投标人操作 3.2.1 公告信息查看 3.2.2 群聊 3.2.3 私聊及语音通话 3.2.3.1 私聊 3.2.3.2 语音通话 3.2.4异议发起 3.2.5确认发起 3.2.6查看座位席 3.2.7 开标现场直播视频观看 3.2.8 投标文件解密 3.2.9 关键帧截图查看 3.2.10 项目开标会议区切换 3.2.11 开标会议区退出 4、新点软件技术支持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施工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施工负责人经发包人和监理方考核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二天内无条件更换,所换人员的资质及业绩条件必须等同于或超过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施工负责人扣罚100万元;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施工负责人的,除责令更换外,另施工负责人扣罚200万元。 14.5.2 质量保证金 14.5.3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4.5.4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21.21本合同、招标文件对同一事项约定有不一致处,以要求较高者或发包人指令为准。 21.22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廉政合同 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 第五章 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 建设单位: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投资估算: 工程总投资估算约12021.57万元 资金来源: 区级政府财政资金拨款 第二节 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13、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一节 项目单位概况 第二节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第一节 项目场址及区位交通优势 第二节 新建工程已具备项目建设条件 一、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符合城市规划布局要求 二、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具有合适的基地条件 三、基地基础设施已经实施到位 四、项目实施及管理机构已落实 第三节 建设本项目的外部环境条件具备 一、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二、启动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符合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各级政府和领导对加快建设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非常重视 四、建设秦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的建设资金有保障 第四章 项目场址及建设条件 第一节 项目场址 一、南通概况 二、项目场址 第二节 项目的建设条件 一、气象条件 二、交通条件 三、市政配套条件 第五章 总体建设方案 第一节 总体建设思路 一、总体设想和基本原则 二、建设定位 三、新建工程选址和用地状况 四、新建工程建设方案 五、新建工程的资金来源 第二节 建设标准和规模 一、中心规模: 二、用地规模、建筑规模: 第六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第一节 投资估算 一、估算范围及依据 第二节 建设投资估算 第七章 结论和建议 第六章 图 纸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注:投标申请人拟分包部分工程,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写此表 2021-01-15T16:15:11+0800 1页(307,65) 江苏中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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