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二里河居民委员会食品慰问品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九九重阳节”慰问品(锅)采购项目
“九九重阳节”慰问品(锅)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九九重阳节”慰问品(锅)采购项目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8日
编号: 202101151601684268
项目名称: “九九重阳节”慰问品(锅)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询价
招项目编号: QDRY2021-004 货物名称: 炒锅
采购单位: 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二里河居民委员会 保证金(元): 0
联系人(联系电话): 王主任 (13806392226)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联系电话): 杜静静 (87226056)
采购内容及分包情况:
“九九重阳节”慰问品(锅)采购项目
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能够合法生产或者销售上述产品; 2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 )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 )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报名时间:
自 2021年01月18日 至 2021年01月20日 每天 09:00 - 17:00
报名及购买谈判文件所需材料:
无需报名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21年01月21日 09:00 至 2021年01月21日 09:3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21年01月21日 09:30
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地点:
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附楼二楼第 1 开标室)
其他说明:
/
相关文件: 下栽
青岛市政府采购

胶州市政府采购

“九九重阳节”慰问品(锅)采购项目

询价采购文件

招 标 人: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二里河居民委员会(单位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日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项目编号: QDRY2021-004

日 期: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采购文件 10

第四章 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 16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3

第六章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24

第七章 开标、询价、成交及废标 26

第八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37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41

第十章 质疑与投诉 42

第十一章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44

第十二章 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46

第十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47

第一章 采购公告

日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二里河居民委员会的委托,对所需”九九重阳节”慰问品(锅)采购项目及其相关服务以询价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 QDRY2021-004

2项目名称:”九九重阳节”慰问品(锅)采购项目

3项目内容:锅(详见第十二章)

4、采购控制价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57600元。

5、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

5.1投标人须具有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能够合法生产或者销售上述产品;

5.2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5.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 )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 )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5.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5.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zggzyjyzx.gov.cn,下同)上发布。

7、采购文件获取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并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于2021年1月18日09时00分至 2021年1月20日17时00分前登录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阅本项目公告,在公告下方点击下载本项目电子版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等。

8、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1年1月21日09时00分起至09时30分止。

地点:日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9、采购文件的询问

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提出询问的,请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在2021年1月20日17:00时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包括电子版文件)按照以下联系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0、联系方式

10.1招 标 人: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二里河居民委员会

地 址: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二里河

邮政编码:266300

电 话:13806392226

联 系 人:王主任

10.2采购代理机构:日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胶州市北京路御花园小区1号楼

电 话: 87226056 联 系 人:杜静静

开户银行:青岛农商银行胶州支行新城分理处

银行账户:日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020102706242050002296

2021年1月1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补充或修改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询价,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发布询价公告的形式发出询价采购文件,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价,在规定时间内,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采购文件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利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11、当事人

11.1 “采购人”:系指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二里河居民委员会

11.2 “供应商”: 系指响应招标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的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1.3“询价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11.4“成交供应商”系指由询价小组经询价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并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供应商。

11.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日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2、招标依据及原则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2.8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3、合格的供应商

1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3.2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13.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3.4.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13.4.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3.4.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3.4.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3.4.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3.4.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13.5采购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13.6本项目中带“▲”标注的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

13.7(略)

13.8除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13.9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次采购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3.10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询价资格。

14、保密

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15.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5.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5.3所有报价一律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16、踏勘现场

16.1采购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6.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6.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7、投标答疑

17.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有疑问或者询问,需招标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2021年1月20日17:00时前,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1019662609@qq.com。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并形成书面文件报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备案后,统一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

17.2供应商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或者询问,视为认同采购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不按照采购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17.3投标答疑时间:2020年1月20日17时前,地点: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8、偏离

采购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采购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否则其投标无效。

19、履约担保

19.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

19.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

20、采购代理服务费

20.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 以成交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另收取项目评审费,由中标人承担。

注:供应商投标时应按其报价总金额按上述方式计算并准备中标服务费及评审费(现金或转账支票形式)。开标当日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应现场向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及评审费。收到中标服务费后,代理机构将办理中标通知书。

成交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代理服务费实行收费上限,货物类代理服务费上限为350万元。

20.2采购代理服务费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已经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采购人支付,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未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3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标准如下: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100以下

1.5%

500-1000

0.8%

1000-5000

0.5%

21、其他条款

21.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2采购文件载明转包或者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成交后需要转包或者分包的,采购人向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分包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限额,超出采购限额的,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和分包人与采购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成交供应商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履行合同实施前,采购人必须将分包情况和分包合同副本报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部门备案。

21.3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包括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均不退还;废标或者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予以退还。

21.4除非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第三章 采购文件

22、采购文件的构成

采购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采购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采购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采购公告;

22.2供应商须知;

22.3采购文件内容及要求;

22.4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

22.5采购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2.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22.7评标、询价、成交以及废标;

22.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22.9纪律和监督;

22.10质疑与投诉;

22.11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22.12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22.13采购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3、采购文件的澄清

23.1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得到招标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1019662609@qq.com,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同时,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23.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包括补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报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并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内容是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对采购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内容已构成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本采购文件第24条规定办理,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采购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文件必须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采购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23.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23.5从澄清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从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澄清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包括补充)内容。

24、采购文件的修改

24.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个工作日前,报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并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并附带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一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变更或者更正公告中以明确。

24.2从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从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修改条款。

24.3采购文件的修改内容必须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采购文件的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25、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5.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25.2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按第26.1条规定办理,但必须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对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进行研究以及编制投标文件。

26、采购文件的盖章要求

采购文件必须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在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处以及骑缝处加盖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处”等)的印章;否则为不合格采购文件。

27、采购文件的编制、装订要求(资格后审不适应本条)

27.1纸张以及打印要求: A4复印纸双面打印;

27.2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

27.3招标文件装订要求:每份招标文件以A4纸张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装订成册。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内容按照第27条、第27.1款、第27.2款的要求编制、装订和盖章,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不合格采购文件

28.1未按照第26条和第27条款要求编制、制作、装订以及盖章的采购文件为不合格采购文件。

28.2不合格采购文件不得发售。已经发售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予以作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并负责收回已发售的采购文件以及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个工作日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重新补发合格的采购文件,重新补发的合格采购文件不得收费;重新补发的合格采购文件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一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必须在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否则予以废标,由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8.3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发售采购文件或者发售不合格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有权依法质疑和投诉,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9、样品检测、测试以及费用

采购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者测试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按照以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29.1国家规定或者特殊行业有明确要求必须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后方能使用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全新的、尚未使用的且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供应商须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不论检测或者测试是否合格其全部费用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29.2除第29.1款规定外,采购人要求开标前检测或者测试样品的:

29.2.1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检测或者测试的具体方案、技术指标、日期、检测机构、公证机构以及是否是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供应商应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等内容,其中检测机构不得少于3家。

29.2.2在现场检测或者测试前,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公证机构应同时到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应出具证明材料或者授权书原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同意检测或者测试合同并对样品统一编号,公证机构负责现场公证,需要送检的由公证机构负责组织由采购人当场抽签确定检测机构。

29.2.3现场检测或者测试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在现场检测或者测试前4小时内由采购人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论证组,论证组成员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论证组成员名单在论证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论证结束后,论证组成员应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检测或者测试样品技术性能优劣进行排序。

29.2.4样品需要送检的,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公证机构应共同送至检测机构,并签字确认后同时移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测试,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确定合格样品。

29.2.5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合格样品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9.2.6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采购人承担检测机构的检测或者测试以及公证等费用,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采购人还应承担样品费用;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不合格的,供应商承担全部费用;具体费用的承担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检测或者测试合同中约定。

29.3除30.1规定外,采购人要求对成交供应商封样样品进行检测或者测试的:

29.3.1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检测或者测试的具体方案、技术指标、日期、检测机构、公证机构以及是否是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供应商应开标前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等内容,检测或者测试的具体方案和技术指标等不得超出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并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检测或者测试公告,公告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其中公告的检测机构为国家级或者有权检测的机构并不得少于3家。

29.3.2样品检测或者测试程序及要求按照第29.2.2项、第29.2.3项、第29.2.4项、第29.2.5项规定办理。

29.3.3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通过检测或者测试的,成交有效;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不合格的,成交无效,采购人不得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9.3.4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采购人承担检测机构的检测或者测试以及公证等费用,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采购人还应承担样品费用;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不合格的,供应商承担全部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9.4除按照第29.1款、第29.2款和第29.3款规定支付费用外,样品的生产、运输费、安装、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四章 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

30、投标报价

30.1投标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30.2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中的全部货物进行投标报价,也可以对某一标段中的货物进行投标报价。但对每一标段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否则投标无效。

31.3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本次报价为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30.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以及附有条件的或者有多个报价。否则投标无效。

30.5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投标无效。

30.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询价小组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否则其投标无效。

30.7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若供应商拒绝修正投标报价的,其投标无效。

30.8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无效。

30.9采购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31、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31.1投标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中性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其投标无效。

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31.2 “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否则其投标无效。

32、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否则,询价小组有权确定投标无效。

33、投标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33.1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33.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

33.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34、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供应商同时对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文件应按所投标段分别编制。根据有关规定,投标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34.1封面设置。投标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全称和投标文件完成时间。投标单位全称填写“×××有限公司”。

34.2投标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

34.2.1投标文件不得加行、涂改、插字或者删除。

34.2.2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逐项填写。

34.3投标文件装订。纸质投标文件分为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三部分;每部分投标文件以A4纸张制作;可装订成一册,也可分册装订。

34.4供应商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34.5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商务或者技术偏离表中注明。

34.6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询价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4.7投标文件数量以及要求。供应商应准备一套电子版投标文件和叁套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一套和副本两套,每套纸质投标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按照第34.3款要求装订。

未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编制、签署、制作、装订和密封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

35.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包括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以及样品(若有)四部分组成:

35.2报价文件

35.2.1报价一览表;

35.2.2投标报价明细表;

35.2.3投标报价内容的其他要求。

报价文件在询价小组发出报价要求时提交给代理机构。

35.3技术文件

35.3.1货物清单(包括产品彩页);

35.3.2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

35.3.3技术响应表;

35.3.4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若有);

35.3.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35.3.6采购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35.3.7货物合格证明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35.3.7.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合格性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印刷体)支持资料,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35.3.7.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采购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35.3.7.2.1技术方案;

35.3.7.2.2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若是环保、节能产品须详细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保证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

35.3.7.2.3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以及其货源地与价格;

35.3.7.2.4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与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和例外,则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技术、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填写清楚,并提供所偏离的具体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条款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制造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5.3.7.2.5当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以及货物备品备件的互换性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为准。

35.3.7.3供应商在详细阐述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说明时,应注意采购文件 第十二章“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中的工艺、材料、货物标准和参照品牌以及文字说明,并无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可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者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

35.3.7.4如果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应书面征得其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方可使用。

35.3.7.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35.4商务文件

35.4.1投标函;

35.4.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5.4.3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35.4.4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35.4.5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35.4.6联合投标协议书;

35.4.7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35.4.8采购文件其它规定或者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35.5电子版投标文件

35.5.1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第35.2款、第35.3款和第35.4款要求的内容。

35.5.2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者光盘,PDF格式。

35.5.3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35.5.4电子版投标文件与资质证明材料原件放在一起,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35.6样品(无)

36、(无)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7、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

37.1需提供证明材料: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需要提供

不需要

标 段

1

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 复印件

若已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即可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

原件 复印件

3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原件 □复印件

(附件14)

4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投标人无行贿记录查询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

原件 □复印件

5

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7.1上述证明材料第1-4项是投标人开标时必须单独密封提供的,届时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或者未单独密封提供的,。以上材料为资格审查材料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起单独密封提交,未按规定单独密封提交的投标无效。

37.2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38、相关规定

38.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且以中文为准,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否则其投标无效。

38.2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无效。

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合同书、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许可证等)须按第40条规定办理,待评审完毕后退还。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须装订于商务文件中。原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或者相关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未装订于商务文件中的,其投标无效。

38.3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其投标无效。

营业执照副本等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件或者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原件,否则其投标无效。

第六章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39、投标文件递交以及截止时间

39.1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含样品、证明材料等)。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样品、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9.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并签署单位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姓名后,在投标文件开启前递交至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监督人员,以便以及时处理。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

39.3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月21日9时00分起至9时30分止。

4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分为报价、技术、商务和样品(若有)四部分,装箱(袋)加以密封(样品除外);

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标段、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2021年1月21日9时30分之前启封”字样(见附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无密封、无公章以及无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无效。

40.2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包括电子版投标文件)单独密封,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应在密封件中单独密封,与其他投标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4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1.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41.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供应商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42、开标地点

日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43、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1月21日9时30分。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批,经批准后告知现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第七章 开标、询价、成交及废标

44、开标程序

44.1宣布开标纪律;

44.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44.3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4.4供应商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44.5按照供应商签到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44.6宣布各标段采购控制价(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44.7按照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的递交情况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44.8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44.9开标结束。

45、开标

45.1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招标会的代表必须签名报到,法定代表人出具身份证、被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责任自负。

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45.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报财政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和询价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投标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第45.4款办理。

经确认无异议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供应商投标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后,供应商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5.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45.3.1唱标顺序:按照供应商投标签到顺序进行。

45.3.2唱标内容: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标段、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5.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5.4.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5.4.2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45.4.3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45.4.4开启投标文件后,供应商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45.5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标和记录,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45.6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45.7参加开标会议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开标记录由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在商务打分结束后提交询价小组审核。

46、询价小组

46.1询价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询价小组。谈判由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小组由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

46.2评审专家的抽取

46.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46.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询价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46.3询价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46.4询价小组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46.5询价小组具有依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询价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专家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46.6询价小组的职责:

46.6.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46.6.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46.6.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6.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46.7询价小组的义务:

46.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6.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46.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6.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并加以制止;

46.7.5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6.7.6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

46.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6.7.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6.7.9配合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投诉。

46.8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46.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46.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6.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6.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46.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7、评审程序

47.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7.2组织推荐询价小组组长;

47.3资格性审查;

47.4符合性审查;

47.5技术评审;

47.6澄清有关问题;

47.7询价;

47.8确定成交供应商;

47.9编写评审报告;

47.10宣布评审结果。

48、评审

48.1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48.1.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公证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分别与供应商共同对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询价小组审核。

48.1.2询价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部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投标资格。

48.2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询价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48.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签字确认后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询价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48.4第三阶段:技术评审

48.4.1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和服务的规格、质量、数量及服务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49、澄清

49.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询价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9.2询价小组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投标询价小组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询价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50、询价

询价小组对合格的供应商发出报价要求,供应商必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否则询价小组有权确定为投标无效。

特殊情况及处置:若供应商询价报价相同时,由询价小组依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技术指标优劣确定成交供应商。

51、成交

51.1本次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51.2采购人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1.3按照有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应不可抗力、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采购人推荐其他供应商成交的,其原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原成交人投标报价与投标保证金之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另行确定供应商成交。否则应予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51.4以入围方式确定多个成交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确定,由询价小组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审办法确定各供应商排列顺序,依照顺序确定入围成交供应商,但合格供应商数量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入围成交供应商数量的1.5赔;入围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格统一按照入围成交供应商中最低报价确定。否则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51.5询价结果应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52、成交供应商查询及成交通知书

52.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在青岛政府采购网和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

52.2公示期满且无行贿犯罪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2.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3、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53.1投标报价等于或超出采购控制价或者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制作的;

53.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53.3不按照规定报价、拒绝报价或者报价超标底的;

53.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者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以及供应商复制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53.5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53.6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53.7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有多个投标报价的;

53.8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53.9询价小组2/3以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无效报价的;

53.10询价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3.11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

53.12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

53.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询价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询价小组做出的决定。

54、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4.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5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4.3供应商的报价均等于或超过了采购控制价的;

5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4.5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规定废标情形。

废标必须经询价小组集体做出决定,经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55、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55.1评审活动终止

55.1.1询价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5.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询价小组应终止评审并按照废标处理:

55.1.2.1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5.1.2.2询价小组名单泄密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无法中途更换的;

55.1.2.3询价小组成员未经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人员同意离开评审区域或者擅自打电话以及采用其它方式与外界联系或者通报评审情况的;

55.1.2.4发生评审信息泄露或者出现非法干预评审、谈判工作的;

55.1.2.5财政监督人员现场发现询价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5.2询价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55.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询价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55.2.1.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规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55.2.1.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询价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55.2.2退出询价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人员提出更换询价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询价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55.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6、违法违规情形

5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56.1.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6.1.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56.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成交;

56.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6.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56.2.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6.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6.2.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56.2.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6.2.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6.2.6略

5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

56.3.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56.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询价小组成员等信息;

56.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56.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6.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56.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56.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56.4.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56.4.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56.4.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6.4.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6.4.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过程中有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必须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予以废标。

57、违法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胶州市政府采购活动:

57.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57.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7.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7.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7.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7.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7.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57.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57.9不按规定程序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57.10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58、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58.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询价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询价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询价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询价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投标无效、废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被取消的,采购文件规定由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57条之规定处理;采购文件规定由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由采购人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第51.4项规定,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按照58条之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58.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询价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询价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询价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第八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59、签订合同

59.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9.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采购文件第62条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9.3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59.4有关法规或者采购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采购文件第21.2条规定执行。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采购人可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第51.4项规定;不符合第51.4项规定的,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59.5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部门备案。

59.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60、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经采购人报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后,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61、货物质量与验收

61.1采购文件中的货物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的技术要求制造。货到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对货物进行验收(以《项目验收报告单》为准)。如对货物质量有争议,采购人可委托国家认定的相关部门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并以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61.2货物制造完毕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发货,并提供货物合格证书。

61.3货物的表面涂漆颜色: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商定。

61.4货物包装按照国标、部标以及有关标准执行。

62、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所需          (货物名称)经采购代理机构 (项目编号)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经询价小组确定         (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采购文件

(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

(三)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四)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五)成交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货物、数量以及规格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数量以及规格详见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明细表,下同)。

四、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项价格详见合同货物清单)。

乙方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五、付款途径

□国库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预算内资金 元 预算外资金 元 自筹资金

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内、外采购资金,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以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六、付款方式

□分期支付方式

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 %,即人民币 元,大写: ;货物交付后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经乙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审计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剩余的10%作为质保金。

□一次性支付方式

其他支付方式

七、交货日期、地点:

1、交货日期:签订采购合同后10日内交货完毕。

2、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八、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 月无质量问题后,填写《胶州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表》、《胶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和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交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经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备案后生效。

十、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份。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63、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询价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4、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65、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65、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十章 质疑与投诉

67、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招标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67.1质疑书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7.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67.1.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67.1.3提出质疑的日期。

67.2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67.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67.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或网上公示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7.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

68、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

68.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68.1.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68.1.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68.1.3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规定;

68.1.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68.1.5属于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辖;

68.1.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处理;

68.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8.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68.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8.3.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68.3.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68.3.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68.3.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68.4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68.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中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69、交货期及付款

1、交货期:中标后2日内交货完毕。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合同金额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货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无息付清。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70、交货地点

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71、验收

71.1货物运抵现场后,采购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71.2货物由中标人进行安装,完毕后,招标人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安装完毕7日后,证明货物以及安装质量无任何问题,中标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中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组织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由招标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及随机抽取的相关领域的两位专家共同参与,中标人承担联合验收产生的一切费用。联合验收由专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结论后,招标人方可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联合验收时,中标人应准备如下验收资料并装订成册(装订),一式三份(招标人、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⑴封面(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验收资料字样、中标人名称、验收日期并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⑵目录;

⑶项目建设情况;

⑷中标通知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

⑸投标货物参数、数量、品牌等;

⑹供货清单(须双方签字);

⑺使用或操作说明、图纸(如有);

⑻用户调试报告;

⑼试运行报告。

72质量保证期

(不适用本项目)

73、售后服务

(不适用本项目)


第十二章 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74、项目说明

74.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74.2本项目共分为个标段进行采购。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即为交钥匙工程)。

74.3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成交供应商供货时须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等,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74.4供货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所投产品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应有检测报告等详细资料。

74.5不适用本项目

75采购内容: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口)

产品规格

备注

1

炒锅

320

直径32CM

材质:304钢

含锅盖

第十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副)本】

投标文件

标段:第 标段

报价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报价文件目录

1、报价一览表(见附件1);

2、投标报价明细表(见附件2);

3、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1: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序号

费用名称

报价(元)

1

货物费

2

运输费

4

税费

5

其他费用(列明细)

总计

6

供货期

7

质保期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20

附件2:

投标报价明细表

投标标段:第 标段 标段名称: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产地

规格型号

单位及数量

单 价(元)

1

2

3

4

5

6

专用耗材

货物费合计

小写:

大写:

运输费合计

小写:

大写:

税费合计

小写:

大写:

总计

小写:

大写:

注:该表中的“货物费合计”必须与《报价一览表》(附件1)中“设备仪器费”相等。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正(副)本】

投标文件

标段:第 标段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技术文件目录

1、项目总体架构及技术解决方案

2、设备配置清单(见附件3);

3、原厂出厂配置表及原厂中文使用说明书;

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见附件4)

5、技术响应表及产品彩页等图片介绍资料(见附件5);

6、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若有)(见附件6)

7、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7);

8、保证供货周期的组织方案及人力资源安排;

9、供应商在青岛市的售后服务维修机构数量及分布情况

10、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

11、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3:

货物清单

供应商名称(公章):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规格

型号

性能及指标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