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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叠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食品慰问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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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采购2021年企业退休职工春节慰问品(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626-GXTG)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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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626-GXTG

二、项目名称:采购2021年企业退休职工春节慰问品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桂林力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桂林市中山北路122号

中标(成交)金额:壹佰玖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19352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林萌、李国刚、于宏舜、莫科生、李兰英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货物类收费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玖拾元整(¥2529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未中标情况:

未中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评标得分

排序

桂林好弟兄贸易有限公司

2214000.00

88.56

2

桂林市金贛贸易有限公司

2197600.00

84.53

3

广西万承商贸有限公司

2282880.00

82.39

4

桂林腾鑫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2296000.00

72.64

5

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情况:

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名称

未通过的原因

桂林市康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未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凭据或依法免缴社保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若为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红岭路分店

未达到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本次中标结果公告公布媒体: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gl.zfcg.zcygov.cn(桂林市政府采购网)、http://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4.评标日期:2020年1月15日

评标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5号评标室(临桂新区西城中路69号西辅楼四楼)。

5.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电话0773-5896688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桂林市叠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 址: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39号

联系方式:0773-89833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108号桂林国家大学生科技园2栋2单元5楼

联系方式:0773-58966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工

电 话:0773-8983376

十、附件

1.中标结果公告

2.投标报价表

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8日

附件信息:

  • 附件.rar

    1.2M

  • 2020.12.25-粮油采购招标文件.doc

    328.5K

医疗设备采购

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采购2021年企业退休职工春节慰问品

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626-GXTG

采 购 单 位:桂林市叠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目录

TOC \o "1-3" \h \u HYPERLINK \l _Toc31422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694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HYPERLINK \l _Toc16896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1

HYPERLINK \l _Toc1607 第四章 评标办法 22

HYPERLINK \l _Toc23502 第五章 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57

HYPERLINK \l _Toc1960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63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采购2021年企业退休职工春节慰问品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林市政府采购网(http://gl.zfcg.zcygov.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lggzy.org.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1159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626-GXTG

项目名称:采购2021年企业退休职工春节慰问品

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296000.00元)

采购需求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

概况

1

食用植物调和油

3280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为及时顺利的完成本次慰问品送达任务,供应商必须有现货,因本项目采购任务时间要求紧急,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按采购需求相关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后3日内供货完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环保及广西工业产品产销等有关政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登陆桂林市政府采购网(http://gl.zfcg.zcygov.cn)或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lggzy.org.cn),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直接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1月15日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强制、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2.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桂林市政府采购网(http://gl.zfcg.zcygov.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lggzy.org.cn)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桂林市叠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39号

联系方式:唐工 0773-89833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108号桂林国家大学生科技园2栋2单元5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工/徐工 0773-58966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徐工

电 话: 0773-5896688

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 月 25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要求

1

1

项目名称及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采购2021年企业退休职工春节慰问品

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626-GXTG

2

5

投标人资格

5.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环保及广西工业产品产销等有关政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5.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6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4

15

投标报价

15.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2296000.00元。投标报价超采购预算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15.2 投标人必须就“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5

16.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6

18.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册,副本肆册,须完整提交。

7

18.2

投标文件装订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3.1条“投标文件的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A4标准纸装订)。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投标单位名称。

8

18.6

投标人公章

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投标人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9

18.7

投标文件包装、密封

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投标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10

18.8

投标文件

袋标记

项目名称:采购2021年企业退休职工春节慰问品

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626-GXTG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单位名称:

在 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前不得开启(此处投标人填写投标截止时间)

11

20.1

投标文件递交起止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21年1月15日9时00分至9时30分;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月15日9时30分

12

20.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临桂新区西城中路69号西辅楼四楼)

13

21.1

开标时间及

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1月15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临桂新区西城中路69号西辅楼四楼)。

14

24

评标委员会

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共5人。

15

25.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

16

32

信用查询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的通知,由采购代理机构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信用查询:

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⑵查询截止时点: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

⑷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7

33

中标公告及

中标通知书

33.1采购代理机构于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3.2中标公告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中标通知书领取手续。

18

34.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提交(如中小微企业成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则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3%)。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19

35.1

签订合同

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0

35.4

合同备案

存档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21

35

招标代理

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货物类收费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

22

37

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23

38

监督管理

部门

桂林市叠彩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电话:0773-8983695

一、总则

1.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采购2021年企业退休职工春节慰问品

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626-GXTG

2. 适应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本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定义

3.1“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2“货物”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3.3“服务”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4“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3.5“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

3.6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中带★号项条款要求及要求必须提供的均为实质性要求。

4. 招标方式、评分办法

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

5. 投标人资格

5.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环保及广西工业产品产销等有关政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5.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1踏勘现场(本项目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 联合体投标要求(本项目无)

7.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7.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

7.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应当符合采购需求,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成员承担;否则,联合体投标不成立),并将联合投标协议书(格式见附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本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与之相关的投标文件均无效。

7.4联合体的业绩和信誉按联合体主体方(或牵头方)计算。

7.5联合体各方中至少要有一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7.6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7.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本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8. 转包与分包

8.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8.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9. 特别说明

9.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标价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9.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员工。

9.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10. 质疑和投诉

10.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或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2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叠彩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10.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的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标办法;

(5)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1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在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

12.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十五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2.3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应实时关注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如因供应商未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从而导致投标无效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12.4必要的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修改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2.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都应该通过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修改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3.1投标文件组成【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3.1.1投标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13.1.2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

(1)投标函(必须提供);

(2)投标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必须提供)

注:①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公民。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投标人相应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4)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第六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开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注:①投标人为截标时间前60日以内成立的企业,可以提供投标人与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②委托代理人为免缴纳社保人员,提供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投标人与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复印件。③自然人投标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自然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所交纳的开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

(5)投标人近两年中任一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财务状况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表缺一不可,三表可以是投标人自行编制或是第三方审计的;若投标人为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须提供);

(6)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连续三个月依法纳税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相关证明材料(①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为: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复印件。②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文件证明复印件。③若投标人为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须提供);

(7)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凭据或依法免缴社保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若为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须提供);

(8)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必须提供)

13.1.3商务、技术性响应及其他证明材料

(1)技术规格偏离表(必须提供)

(2)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及“评标办法”自行编写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分配安排,服务响应安排的内容等)必须提供)

(3)应急处理机制如有,请提供);

(4)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如有,请提供);

(5)投标人近三年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所提供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为依据,并能清晰反映名称、种类、金额(如有,请提供);

(6)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如有,请提供)

(7)投标人相关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8)如所提供服务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见第四章评标办法中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为准(如有,请提供)

(9)如产品属于监狱企业的,以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如有,请提供);

(10)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请提供)

(11)投标人可结合本项目的评标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投标人提供的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公章无效,自然人除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同时提供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并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否则投标无效。

13.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13.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14.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4.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

14.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15. 投标报价

15.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2296000.00元。投标报价超采购预算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15.2 投标人必须就“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6. 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6.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18. 投标文件的份数、装订、签署和包装、密封

18.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册,副本肆册,须完整提交。

18.2投标文件装订: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3.1条“投标文件的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A4标准纸装订)。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投标单位名称。

18.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

18.4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投标人公章(扫描公章无效,自然人除外)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应写全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是加盖公章的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自然人除外)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8.6投标人公章: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投标人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18.7投标文件包装、密封: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投标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18.8投标文件袋标记:

项目名称:采购2021年企业退休职工春节慰问品

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626-GXTG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单位名称:

在 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前不得开启(此处投标人填写投标截止时间)

1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0.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月15日9时30分。

投标人应于2021年1月15日9时00分至9时30分止,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至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未携带以上相关材料递交的或逾期送达的或未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20.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0.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四、开标

21. 开标时间及地点

21.1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1年1月15日9时30分;开标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开标。投标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字,如未按时签字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利,认可开标结果。

21.2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2. 开标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正式开始,宣布开标程序、开标纪律,介绍项目情况和到会人员;

(2)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确认签字;

(3)按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打开投标文件外包装;

(4)唱标,宣读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表的投标报价、折扣;

(5)采购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签字确认;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如有)当场签字确认;

(6)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7)宣布开标结束,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退场,由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等材料移交评标室。

五、资格性审查

23. 资格性审查

23.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将对投标人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查中如发现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按投标无效处理。

查询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审查流程:

(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输入企业名称,进入企业信息主页面;

(2)查看主页“股东及出资信息”栏,或年报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栏信息;

(3)将各投标人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比对,得出审查结论;

(4)将相关资料作为评审资料打印存档。

六、评标

24.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共5人 。

25. 评标办法

25.1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

25.2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进行评标,不得擅自更改评标办法。                                                          

26. 评标

26.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组织工作;宣布评标工作纪律,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标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核对评标结果,有投标无效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评标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标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26.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6.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任何人不得对某个投标人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26.4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5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6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8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9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6.10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6.11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标办法进行,或其他不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桂林市叠彩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

27. 推荐及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原则

(1)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评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评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仍相同的,按技术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2)评标委员会可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因失信行为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依此类推。

28.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或无效材料的;

(6)投标人未就“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

(7)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9.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0.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 开标、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2. 信用查询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的通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采购代理机构对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⑵查询截止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

⑷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3. 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3.1采购代理机构于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3.2中标公告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中标通知书领取手续。

七、履约保证金及签订合同

34. 履约保证金

34.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提交(如中小微企业成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则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3%)。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34.2如果中标供应商没能按上述第34.1款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将上报桂林市叠彩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取消中标资格并有权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资格或重新组织招标。

34.3中标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且质保期到期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中标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单》和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桂林市叠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供应商。如中标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5. 签订合同

35.1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5.2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35.3如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组织招标。

(1)中标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5.4合同备案存档: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其他事项

35.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货物类收费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6.招标代理服务费账户:

账户名称: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

银行账号:363012010101980829

37. 解释权: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38. 监督管理机构:桂林市叠彩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电话:0773-8983695

 采购需求

说明:

一、本项目所要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供应商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且所提供的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该产品最后报价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谈判,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含30%)的,联合体供应商最后报价给予2%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3.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根据财库〔2019〕9号及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空调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普通电 视设备(电视机)],视频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监视器),便器(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水嘴均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星号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若采购货物属于以上品目清单的产品时,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于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相应投标无效。本项目无强制节能产品。

5. 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品牌型号如注明为参考品牌型号的,则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标明的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的字样只起说明作用,任何与其同等的技术均应被认为符合采购要求,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

6. 采购需求一览中已注明为参考品牌型号的货物及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不明确或有误的,或投标人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的,请以详细、正确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同时填写报价表和技术要求响应表。

7.最后报价相同时,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本项目核心产品:第一项号“食用植物调和油

项号

货物

名称

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性能、配置等要求)

单位

数量

参考单价(元)

1

食用植物调和油

★1、规格:每瓶≥4L(瓶身标注)

★2、瓶身或配料表注明的配料全为非转基因品种。(不接受含转基因原料产品)

营养素参考值(每100克含):能量约44%、脂肪约167%、蛋白质为 0%、碳水化合物为0%、钠为0%。

4、包装袋密封性能好;油品清明透亮,无沉淀物和凝结物,基本没有气泡产生;标明规格/净含量、配料/配料表、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

★5、保质期:18个月。

★6、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质检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质检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7、应依据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在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中完整注明各种食用植物调和油的配料比例。未完整注明各种食用植物调和油的配料比例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8、供应货物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日以后

32800

70

商务要求

★免费保修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准备好现货免费送货上门按国家有关产品规定执行“三包”。

★交付使用时间

及地点

1、交货时间:为及时顺利的完成本次慰问品送达任务,供应商必须有现货,因本项目采购任务时间要求紧急,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按采购需求相关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后3日内供货完毕。

2、交货地点:免费送货到桂林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在楼上的需运送上楼,按工作人员的指定方式摆放,个别社区因场地小,需按社区要求分批次送货。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所有采购货物到货并待货物验收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付至货款的100%。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提交(如中小微企业成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则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3%),由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电汇形式缴入采购人账户。履约完毕6个月后由采购人签字盖章确认后退回(无息)。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可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的“调和油”样品1瓶以供评审,且所提交以上样品要求必须与供应货物同一批次或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日以后同等质量的合格产品(否则不予评审),按规定时间送达指定地点,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签收,否则响应无效。样品接收时间及地点:2021年1月15日上午截标前密封提交至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逾期送达的样品不予接受。样品外包装要求标注生产厂家及国家相关要求等标记,供应商一旦中标,所提供样品将被封存作为验收时的依据。

★2.投标人如成交,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供应货物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日以后,否则中标后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有破损及质量问题的应在24小时内换货;

★3.验收要求: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等质量必须与采购需求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参数一致。违约责任:验收时,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与采购需求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参数不一致时,则按虚假应标处理,将上报桂林市叠彩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其列入黑名单,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其处罚1-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活动,并不予退还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4.本项目核心产品为:第1分项食用植物调和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5.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296000.00元(贰佰贰拾玖万陆仟元整),超出采购预算的将被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6.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投标,有此类产品参与投标的作无效处理。

注:本“采购需求”标注号项内容均为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必须满足,如有一项负偏离,则视为无效响应。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依据及方式

1. 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分、信誉分、售后服务方案分、政策功能分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2. 评标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评标。

3. 根据财库〔2012〕69号文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二、评标办法

(一)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二位)

1. 价格分……………………………………………………………………………………………50分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

①对投标人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均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以投标文件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投标报价×(1-10%);

②投标人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含30%)的(投标人须于《联合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及所占比例,该金额应与投标报价表所报金额对应一致),联合体投标价给予2%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投标报价×(1-2%);

③除上述情况外,评标报价=投标报价。

注: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监狱企业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3)以进入评标的最低的评标报价为50分。

最低投标人评标报价金额

(4)投标人价格分 =   ×50分

投标人评标报价金额

2. 技术分………………………………………………………………………………………………………24分

(1)基本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无偏差的即得基本分4分,非★号负偏离的每有1项扣1分,扣完为止,有★号的技术参数必须满足,有一项不满足作废标处理。

(2)样品分…………………………………………………………………………………………………20分

评标委员会在打分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进行横向比较:

①由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②货品瓶身标注完全满足采购文件星号标注要求,且瓶身标注(非挂标)如下内容:产品完整配方比、产品原料非转基因标注、营养成分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的标注。

③ 花生油含量≥1%,芝麻油≥1%,菜籽油≥3%,玉米油≥5%,葵花籽油含量≥80%为一档;

花生油含量≥1%,芝麻油≥1%,菜籽油≥3%,玉米油≥5%,葵花籽油含量≥60%为二档;

其他比例为三档。

集体讨论确定各投标人样品所属档次,然后各评委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20分,二档:10分,三档:3分。

3.信誉分…………………………………………………………………………………………………………4分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获得2017年以来获得ISO22000:2018食品安全体系认证,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2007/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且认证范围为食用植物油),完全满足得4分,不完全满足得0分。

4.售后服务方案分……………………………………………………………………………………………21分

评标委员会在打分前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优劣性(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到达故障现场时间、故障出现解决方案、项目人员配备(需提供投标单位为项目人员购买近三个月社保证明)、配送车辆配置、本地化售后服务措施、其他优惠措施等方面),集体讨论确定各投标人所属档次,然后各评委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21分):售后服务方案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方案详细,可行性科学性且根据人员配送及设备配置等完善程度较好,针对性强,评定为“一档”。

二档(14分):售后服务方案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方案详细,可行性科学性且根据人员配送及设备配置等完善程度一般,评定为“二档”。

三档(7分):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根据人员配送及设备配置等完善程度简单,评定为“三档”。

5、政策功能分(节能、环保、广西区内产品等)…………………………………………………………1分

(1)属于财政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优先采购(清单内未标注“★”的品目)的产品 [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品目清单(标注出投标产品在品目清单中所属的品目),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根据其所占项目金额比例得 0~0.25分。

(2)属于财政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品目清单(标注出投标产品在品目清单中所属的品目),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根据其所占项目金额比例得 0~0.25 分。

(3)认定为使用广西工业产品 80%以上的,得0.5分。 备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8 号)的规定,“广西工业产品”是指广西境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具体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准。“使用广西工业产品 80%以上”是指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或招标项目时供货范围中采用广西工业产品的金额占本次招标总金额的80%以上(含 80%)。

综合得分=1+2+3+4+5+6

三、推荐及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原则

(1)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评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评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仍相同的,按技术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2)评标委员会可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因失信行为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依此类推。

(4)特别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成本分析,包括人员成本分析,材料成本分析,设备成本分析等费用成本组成明细);投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五章 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桂林市叠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采 购 计 划文 号:

供 应 商(乙方): 项 目 编 号:GLZC2020-G1-990626-GXTG

签 订 地 点 :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序号

产品

名称

商标

品牌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数 量

单位

单 价

(元)

金 额

(元)

1

2

3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力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乙方自定。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交货时间: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时间、地点:广西区内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10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货物验收合格后、地点: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第七条 售后服务、保修期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期限。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

1、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2、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

3、付款方式:所有采购货物到货并待货物验收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付至货款的100%。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提交(如中小微企业成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则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3%),由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电汇形式缴入采购人账户。履约完毕6个月后由采购人签字盖章确认后退回(无息)。

第九条 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5%(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提交(如中小微企业成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则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3%),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足额交纳。在项目竣工全部调试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且质保期到期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中标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单》和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桂林市叠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 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不符合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按以下办法(1)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

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3.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期限,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第十二条 调试和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费用由乙方负责。

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 货物在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前发生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甲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原支付的全部货款,原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乙方还要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在10个日历日内未能解决,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自行解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由乙方另补,乙方还要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六 安全施工

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签订安全生产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

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

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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