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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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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详情

[0]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项目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32080120122900001 项目名称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项目
标段编号 G3208012021011322461146708; 标段名称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工程总承包;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标段具体信息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报名地点
公告发布日期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 2021年1月19日 公告结束时间 2021年3月1日
工程类型 房屋建筑施工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企业业绩、信誉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其他条件
公告信息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已由 淮安市行政审批局 以淮审批投资复【2020】2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精神康复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标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272号,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院内

2.1.2建设规模:项目用地面积5455.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3176.86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约9745.43平方米(包括主楼建筑面积约6445.35平方米,裙楼建筑面积约3300.0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431.43平方米。(工程特征、结构层次、建筑高度、道路宽度长度等)

2.1.3合同估算价:约7300万元。其中设计费158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费) 7142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95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1年3月15日,施工开工日期: 2021年5月1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2年6月1日

2.1.5 其他: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

审批;

(2) 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施、材料设备等)产品质量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3)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

2.2.1工程设计:涉及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施工图预算、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以及各阶段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围护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水电暖设计、变配电工程设计、精装修设计、外立面装饰(幕墙设计若有)、交通标识标线、抗震支架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消防设计、通风与空调设计(仅限于设计)、电梯设计、厨房工程设计、会议室和报告厅系统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景观绿化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节能)、市政、BIM设计等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系统、专业和其他特殊工程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含上述所有设计及深化设计的评审费、图审费及专家费)

2.2.2物资采购:包括本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不包括医疗专项(医院智能化、医用气体、医用净化工程、中央纯水系统、辐射防护、物流传输、智能污物及被服回收系统、实验室工艺、厨房设备、污水处理、标识标牌、生活垃圾工程、医疗垃圾工程等)、高压外线工程、供水供电及供气、机械停车设备。

2.2.3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的桩基础、基坑围护、土石方、建筑、结构、幕墙、会议室(包含室内专业装修、音响系统、灯光系统、会议用大屏、舞台系统、符合会议演出用的相关设备、设施等)、安装(给排水、电气)、室外管线、消防、抗震设施、室外配套、景观绿化、电梯安装,预留管道(如天燃气、通信等)、BIM技术应用等;还包括与周边市政的衔接工程、场地准备等临时设施工程(如包含施工前场地平整、障碍物清理、通至施工现场临时道路、招标人的现场办公等临时建筑的搭拆等)、工程保险。

2.2.4总承包管理服务范围:总承包管理是指组织设计、设备购置、建筑安装施工及项目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资料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相关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招标或采购、工程移交、结算审计送审、竣工图制作、竣工资料城建归档、工程验收备案、对发包人及其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进行技术指导(如需要),直至质保期结束,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智能化、电梯、水电气),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物业管理人员能够熟知相关设备、系统,并能熟练使用;质保期的保修服务等。

注:(本次发包范围不含中心实验室专业内装设计、施工,厨房设备采购、安装,暖通、空调采购、安装)

2.3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次付款,基础(包括地下室)施工完成至±0.00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合同总价的20%;

第二次付款,主体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至合同价的50 %;

第三次付款,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10日内付至合同价的80%;

第四次付款,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10 日内付至审定价的97%;

第五次付款,余款3%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具备以下①+②或者①+③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①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③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级资质;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房屋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专业含房屋建筑工程)等;未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须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18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2)施工业绩:自 2018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3)设计业绩:自2018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提供设计委托合同、业绩必须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取得亦可),两种资料缺一不可,时间、面积均以设计合同为准,相关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注:1、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名称不是投标人的,不予认可。

3.3.1.2投标人须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18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2)施工业绩:自 2018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3)设计业绩:自2018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提供设计委托合同、业绩必须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取得亦可),两种资料缺一不可,时间、面积均以设计合同为准,相关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3.3.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5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但须满足以下规定: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和设

计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参与投标,必须由建筑施工企业为联合体牵头人并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6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7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投标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及2020年3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及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8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投标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及2020年5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及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9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要提醒: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将严厉查处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招标人将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加大违约处罚力度。有关部门将对本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限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在江苏省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 3月1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淮安市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平台会员系统。答疑澄清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下载。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5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1 年 3 月 2 日 9 时 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当日潜在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不见面开标大厅具体事项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相关要求)。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淮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路 16 号)四楼

联系人:韩科长

电话:0517―83638315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淮海西路272号 地 址:淮安市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6号

联 系 人: 联 系 人:孙工

电 话: 电 话:0517-80528106

2021年1月19日

招标人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 E-mail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 E-mail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特殊公告 [0]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已由 淮安市行政审批局 以淮审批投资复【2020】2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精神康复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标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272号,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院内

2.1.2建设规模:项目用地面积5455.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3176.86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约9745.43平方米(包括主楼建筑面积约6445.35平方米,裙楼建筑面积约3300.0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431.43平方米。(工程特征、结构层次、建筑高度、道路宽度长度等)

2.1.3合同估算价:约7300万元。其中设计费158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费) 7142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95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1年3月15日,施工开工日期: 2021年5月1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2年6月1日

2.1.5 其他: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

审批;

(2) 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施、材料设备等)产品质量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3)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

2.2.1工程设计:涉及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施工图预算、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以及各阶段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围护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水电暖设计、变配电工程设计、精装修设计、外立面装饰(幕墙设计若有)、交通标识标线、抗震支架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消防设计、通风与空调设计(仅限于设计)、电梯设计、厨房工程设计、会议室和报告厅系统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景观绿化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节能)、市政、BIM设计等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系统、专业和其他特殊工程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含上述所有设计及深化设计的评审费、图审费及专家费)

2.2.2物资采购:包括本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不包括医疗专项(医院智能化、医用气体、医用净化工程、中央纯水系统、辐射防护、物流传输、智能污物及被服回收系统、实验室工艺、厨房设备、污水处理、标识标牌、生活垃圾工程、医疗垃圾工程等)、高压外线工程、供水供电及供气、机械停车设备。

2.2.3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的桩基础、基坑围护、土石方、建筑、结构、幕墙、会议室(包含室内专业装修、音响系统、灯光系统、会议用大屏、舞台系统、符合会议演出用的相关设备、设施等)、安装(给排水、电气)、室外管线、消防、抗震设施、室外配套、景观绿化、电梯安装,预留管道(如天燃气、通信等)、BIM技术应用等;还包括与周边市政的衔接工程、场地准备等临时设施工程(如包含施工前场地平整、障碍物清理、通至施工现场临时道路、招标人的现场办公等临时建筑的搭拆等)、工程保险。

2.2.4总承包管理服务范围:总承包管理是指组织设计、设备购置、建筑安装施工及项目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资料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相关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招标或采购、工程移交、结算审计送审、竣工图制作、竣工资料城建归档、工程验收备案、对发包人及其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进行技术指导(如需要),直至质保期结束,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智能化、电梯、水电气),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物业管理人员能够熟知相关设备、系统,并能熟练使用;质保期的保修服务等。

注:(本次发包范围不含中心实验室专业内装设计、施工,厨房设备采购、安装,暖通、空调采购、安装)

2.3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次付款,基础(包括地下室)施工完成至±0.00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合同总价的20%;

第二次付款,主体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至合同价的50 %;

第三次付款,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10日内付至合同价的80%;

第四次付款,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10 日内付至审定价的97%;

第五次付款,余款3%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具备以下①+②或者①+③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①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③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级资质;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房屋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专业含房屋建筑工程)等;未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须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18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2)施工业绩:自 2018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3)设计业绩:自2018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提供设计委托合同、业绩必须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取得亦可),两种资料缺一不可,时间、面积均以设计合同为准,相关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注:1、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名称不是投标人的,不予认可。

3.3.1.2投标人须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18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2)施工业绩:自 2018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3)设计业绩:自2018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提供设计委托合同、业绩必须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取得亦可),两种资料缺一不可,时间、面积均以设计合同为准,相关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3.3.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5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但须满足以下规定: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和设

计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参与投标,必须由建筑施工企业为联合体牵头人并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6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7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投标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及2020年3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及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8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投标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及2020年5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及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9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要提醒: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将严厉查处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招标人将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加大违约处罚力度。有关部门将对本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限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在江苏省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 3月1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淮安市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平台会员系统。答疑澄清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下载。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5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1 年 3 月 2 日 9 时 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当日潜在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不见面开标大厅具体事项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相关要求)。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淮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路 16 号)四楼

联系人:韩科长

电话:0517―83638315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淮海西路272号 地 址:淮安市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6号

联 系 人: 联 系 人:孙工

电 话: 电 话:0517-80528106

2021年1月19日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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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正文.pdf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 使用说明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 件(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由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 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 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工程总承包电子招标项目。 采用非电子方式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作相应 修改后使用。 二、《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 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系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 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 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 请,并同时注明发布媒介名称。 四、《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 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 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 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和 评定分离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后、初 步设计完成后、专业工程等四种方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 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3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 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 条款。 六、《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参 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 自行编制。 七、《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五章“报价清单”及第六章“发包人 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八、《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由招标人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一至六章内容相衔接。 九、《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为 2019年版,将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 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的修改 意见和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4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项目 工程总 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32080120122900001 标段编号:G3208012021011322461146708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编制人(签字或盖章): 2021年 1月 19日 V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8 1. 招标条件 ..................................................................................................................................... 8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8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9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12 5. 投标截止时间 ........................................................................................................................... 12 6.资格审查 ..................................................................................................................................... 12 7. 评标方法 ................................................................................................................................... 12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 12 9.联系方式 ..................................................................................................................................... 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3 投标人须知 ............................................................................................................................................... 1 1 总则 ............................................................................................................................................... 1 1.1 项目概况 ........................................................................................................................... 1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1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 2 1.6 保密 ................................................................................................................................... 2 1.7 语言文字 ........................................................................................................................... 2 1.8 计量单位 ........................................................................................................................... 2 1.9 踏勘现场 ........................................................................................................................... 3 1.10分包 .................................................................................................................................. 3 1.11 偏离 ................................................................................................................................. 3 1.12知识产权 .......................................................................................................................... 3 1.13同义词语 .......................................................................................................................... 3 2 招标文件 ....................................................................................................................................... 3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3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4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4 2.4 最高投标限价 ................................................................................................................... 4 3 投标文件 ....................................................................................................................................... 5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5 3.2 投标报价 ........................................................................................................................... 5 3.3 投标有效期 ....................................................................................................................... 5 3.4 投标保证金 ....................................................................................................................... 5 3.5 备选投标方案 ................................................................................................................... 6 3.6 资格审查资料 ................................................................................................................... 6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6 4 投标 ............................................................................................................................................... 7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 7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7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7 5 开标 ............................................................................................................................................... 7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 7 5.2 开标程序 ........................................................................................................................... 7 VI 5.3特殊情况处理 .................................................................................................................... 8 6 评标 ............................................................................................................................................... 8 6.1 评标委员会 ....................................................................................................................... 8 6.2 评标原则 ........................................................................................................................... 8 6.3 评标 ................................................................................................................................... 8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9 7 合同授予 ....................................................................................................................................... 9 7.1 定标方式 ........................................................................................................................... 9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9 7.3 履约保证金 ....................................................................................................................... 9 7.4 签订合同 ......................................................................................................................... 10 8 纪律和监督 ................................................................................................................................. 10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10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10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10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11 8.5 异议与投诉 ..................................................................................................................... 11 9 解释权 ................................................................................................................................. 11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采用两阶段开评标) ................................................................... 13 评标办法前附表 ..................................................................................................................................... 13 1. 评审标准 .................................................................................................................................... 18 1.1初步评审标准 ................................................................................................................... 18 1.2详细评审标准 ................................................................................................................... 18 2. 评标程序 .................................................................................................................................... 18 2.2第一阶段评审 ................................................................................................................... 19 2.3第二阶段评审 ................................................................................................................... 20 2.3.1 初步评审 ........................................................................................................................ 20 2.3.2 详细评审 ........................................................................................................................ 22 2.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26 2.5推荐中标候选人 ............................................................................................................... 2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不采用两阶段开评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评标办法前附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评审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初步评审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详细评审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评标办法前附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评标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评审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初步评审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详细评审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评标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评标准备(清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初步评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详细评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推荐定标候选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VII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1 第五章 报价清单 ................................................................................................................................. 95 1.报价清单综合说明 .............................................................................................................. 95 2.设计计价原则: ............................................................................................................... 95 3.施工计价原则: ............................................................................................................... 95 4.采购计价原则: ............................................................................................................... 95 5.其他说明: ....................................................................................................................... 95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 96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2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25 封面(资格审查资料) ............................................................................................................... 126 封面(商务标) ........................................................................................................................... 127 投标函 ................................................................................................................................... 128 投标函附录 ........................................................................................................................... 12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30 授权委托书 ........................................................................................................................... 131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 13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133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134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35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136 拟再发包计划表 ................................................................................................................... 137 拟分包计划表 ....................................................................................................................... 137 资格审查资料 ....................................................................................................................... 138 工程业绩资料 ....................................................................................................................... 138 其他资料 ............................................................................................................................... 138 封面(经济标) ........................................................................................................................... 139 工程总承包报价 ................................................................................................................... 140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 141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 142 封面(技术标 1) ........................................................................................................................ 143 设计文件 ............................................................................................................................... 144 封面(技术标 2) ........................................................................................................................ 145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 146 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已由 淮安市行政审批局 以淮审批投资复【2020】 2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 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精神康复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标 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 272号,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院内 2.1.2建设规模:项目用地面积 5455.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13176.86平方米,其中:地 上面积约 9745.43平方米(包括主楼建筑面积约 6445.35平方米,裙楼建筑面积约 3300.08平方 米),地下建筑面积约 3431.43平方米。(工程特征、结构层次、建筑高度、道路宽度长度等) 2.1.3合同估算价:约 7300万元。其中设计费 158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费) 7142 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95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1年 3月 15日,施工开工日期: 2021年 5月 1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2年 6月 1日 2.1.5 其他: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 审批; (2) 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施、材料设备等)产品质量须符合相关 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3)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 2.2.1 工程设计:涉及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施工图预算、 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以及各阶段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 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围护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水电暖设计、变配电工程设计、精装修 设计、外立面装饰(幕墙设计若有)、交通标识标线、抗震支架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消防设 计、通风与空调设计(仅限于设计)、电梯设计、厨房工程设计、会议室和报告厅系统设计、室 外工程设计、景观绿化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节能)、市政、BIM设计等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密切 9 相关、必不可少的系统、专业和其他特殊工程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 含上述所有设计及深化设计的评审费、图审费及专家费) 2.2.2物资采购:包括本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 保修服务等。不包括医疗专项(医院智能化、医用气体、医用净化工程、中央纯水系统、辐射防 护、物流传输、智能污物及被服回收系统、实验室工艺、厨房设备、污水处理、标识标牌、生活 垃圾工程、医疗垃圾工程等)、高压外线工程、供水供电及供气、机械停车设备。 2.2.3 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的桩基础、基坑围护、土石方、建筑、结构、 幕墙、会议室(包含室内专业装修、音响系统、灯光系统、会议用大屏、舞台系统、符合会议演 出用的相关设备、设施等)、安装(给排水、电气)、室外管线、消防、抗震设施、室外配套、 景观绿化、电梯安装,预留管道(如天燃气、通信等)、BIM技术应用等;还包括与周边市政的 衔接工程、场地准备等临时设施工程(如包含施工前场地平整、障碍物清理、通至施工现场临时 道路、招标人的现场办公等临时建筑的搭拆等)、工程保险。 2.2.4总承包管理服务范围:总承包管理是指组织设计、设备购置、建筑安装施工及项目管 理工作,并负责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资料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 但不限于:配合相关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招标或采购、工程移交、结算审计送审、竣工 图制作、竣工资料城建归档、工程验收备案、对发包人及其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对合同范围内的建 设内容进行技术指导(如需要),直至质保期结束,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系 统(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智能化、电梯、水电气),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物业管理人员 能够熟知相关设备、系统,并能熟练使用;质保期的保修服务等。 注:(本次发包范围不含中心实验室专业内装设计、施工,厨房设备采购、安装,暖通、空 调采购、安装) 2.3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次付款,基础(包括地下室)施工完成至±0.00并验收合格后 10日内付合同总价的 20%; 第二次付款,主体完成并验收合格后 10日内付至合同价的 50 %; 第三次付款,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 10日内付至合同价的 80%; 第四次付款,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 10 日内付至审定价的 97%; 第五次付款,余款 3%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具备以下①+②或者①+③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 包能力:①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③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级资质; 3.2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 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建筑工程专业 10 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 房屋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专业含房屋建筑工程)等;未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须取 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 过 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且单项 合同金额在 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 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 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 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 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2)施工业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 额在 5800 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 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 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的 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 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 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3)设计业绩:自 2018年 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 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提供设计委托合同、业绩 必须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取得亦可),两种资料缺一不 可,时间、面积均以设计合同为准,相关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注:1、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名称不是投标人的,不予认可。 3.3.1.2投标人须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且单项 合同金额在 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 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 11 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 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 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2)施工业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 额在 5800 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 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 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的 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 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 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3)设计业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 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提供设计委托合同、业 绩必须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取得亦可),两种资料缺一 不可,时间、面积均以设计合同为准,相关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3.3.2自 2019年 1月 1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 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 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5 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 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但须满足以下规定: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和设 计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参与投标,必须由建筑施工企业为联合体牵头人并附有联合体协 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项的规定。 3.6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7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投标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及 2020年 3 月 1日以来任意连续 6个月及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8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投标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及 2020 年 5月 1日以来任意连续 3个月及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9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12 3.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要提醒: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将严厉查处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招标人将严 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加大违约处罚力度。有关部门将对本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发现违法行为 将按相关规定上限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在江苏省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年 1月 19日至 2021年 3月 1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 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淮安市公 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平台会员系统。答疑澄清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下载。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5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1 年 3 月 2 日 9 时 30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当日潜在投标单 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不见面开标大厅具体事项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相关要求)。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淮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路 16 号)四楼 联系人:韩科长 电话:0517―83638315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淮海西路 272号 地 址:淮安市科教产业园科技路 16号 联 系 人: 联 系 人:孙工 电 话: 电 话:0517-80528106 2021年 1月 19日 1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 址:淮海西路 272号 联系人: 电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市科教产业园科技路 16号 联系人:孙工 电 话:0517-80528106 1.1.4 项目名称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项目工程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 272号,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院内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4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详见合同条款 1.3.1 招标范围 工程设计:涉及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各 类专项设计、施工图预算、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 等服务,以及各阶段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 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围护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水电 暖设计、变配电工程设计、精装修设计、外立面装饰(幕墙设 计若有)、交通标识标线、抗震支架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 消防设计、通风与空调设计(仅限于设计)、电梯设计、厨房 工程设计、会议室和报告厅系统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景观绿 化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节能)、市政、BIM设计等以及其他 与本项目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系统、专业和其他特殊工程涉 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含上述所有 设计及深化设计的评审费、图审费及专家费) 物资采购:包括本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 调试、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不包括医疗专项(医 院智能化、医用气体、医用净化工程、中央纯水系统、辐射防 1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护、物流传输、智能污物及被服回收系统、实验室工艺、厨房 设备、污水处理、标识标牌、生活垃圾工程、医疗垃圾工程等)、 高压外线工程、供水供电及供气、机械停车设备。 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的桩基础、基坑围 护、土石方、建筑、结构、幕墙、会议室(包含室内专业装修、 音响系统、灯光系统、会议用大屏、舞台系统、符合会议演出 用的相关设备、设施等)、安装(给排水、电气)、室外管线、 消防、抗震设施、室外配套、景观绿化、电梯安装,预留管道 (如天燃气、通信等)、BIM技术应用等;还包括与周边市政 的衔接工程、场地准备等临时设施工程(如包含施工前场地平 整、障碍物清理、通至施工现场临时道路、招标人的现场办公 等临时建筑的搭拆等)、工程保险。 总承包管理服务范围:总承包管理是指组织设计、设备购 置、建筑安装施工及项目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项目的质量、 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资料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 但不限于:配合相关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招标或采购、 工程移交、结算审计送审、竣工图制作、竣工资料城建归档、 工程验收备案、对发包人及其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对合同范围内 的建设内容进行技术指导(如需要),直至质保期结束,合同 履行完毕;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消防、 智能化、电梯、水电气),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物业 管理人员能够熟知相关设备、系统,并能熟练使用;质保期的 保修服务等。 注:(本次发包范围不含中心实验室专业内装设计、施工,厨 房设备采购、安装,暖通、空调采购、安装) 1.3.2 要求工期 总工期要求:395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1年 3月 15日 施工开工日期:2021年 5月 1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2年 6月 1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1.3.3 质量要求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 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 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施、材料设 15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备等)产品质量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3)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但须满足以下规定: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建筑 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参与投标,必须附有 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牵头人使用其他联合体成员的 CA 锁,同步诚信库分别挑选所需提供的资料。) 1.5.2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 偿标准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 偿。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 分包 1、本工程除经发包人同意外不得分包。 2、符合建市【2016】93 号、建市规(2019)1 号文件等的相 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专业分包,并取得发包人批 准。 1.11 偏 离 √不允许 2.1.1(9)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规划条件、地质勘查资料、方案设计文件、设计任务书等另附。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2021 年 1月 29日 17时 00分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2021年 2月 2日 17时 00分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招 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通知,投标人自行查阅,不再另行通知。 2.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 √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为 7300 万元,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报价,投标总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其中 其中设计费 158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费) 7142 万元)。 □计算方法: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1、商务标: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 1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拟再发包计划表(如有);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①资格审查材料:需从诚信库中获取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或银行盖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 □√企业和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资料 □√总承包项目经理及委托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和由劳动部门出 具的缴费证明 □√资格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诚信库链接的资料 ②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承诺书;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信息 □√企业业绩,工程总承包业绩等其他证明材料 □总承包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等 □√无法从诚信库中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需用彩色扫描件上传 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资格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扫描件的资料 2、经济标: □√工程总承包报价;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标: □√技术标 1:初步设计文件; 17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技术标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3.2.1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报价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总报价,本 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调整范围外,合同总价 不予调整。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 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网银、银行电子保函、保险 电子保函不接受现金、本票等形式。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情 况合理选择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各类缴纳形式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捌拾 万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指定的投 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账户名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淮安开发区支行 2、保证金账户:投标人在“业务管理-招标文件下载”模块找到 对应项目点击下载,在页面上点击“保证金子账号”按钮获取保 证金子账号。 3、投标人核对诚信库基本户信息,如诚信库基本户信息不是 基本户,请及时修改为本公司基本户,并去交易中心审核,审 核通过后方可缴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从基本户往完整保证金子账号里面打款,子账号的 “-”号,在英文模式下输入。 5、保证金打款成功后,在会员系统“业务管理--网上保证金查 询”模块查询保证金缴纳情况, 如有问题和系统技术维护人员 联系,联系电话:18052385630。打款注意事项: *(1)投标人不需要再换取收据。 (2)非基本户缴纳系统拒绝接受,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后缴 纳的保证金系统拒绝接受。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 (3)如果开标时投标人对本单位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议或者 补充说明,投标人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 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1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4)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按以下要求办 理: (1)电子保函按照“一标段一保函”的原则。 (2)电子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 (3)具体操作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淮安市公共资源 交易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4)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按 协议执行,无需办理退款手续。 (5)如投标人采用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缴纳的保证金,应 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从提交到入帐的时间风险,在投标截止日 之前办理相关事项并再次确认是否已成功缴纳。如采用银行电 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须从电 子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中确认是否生效。 (6)电子保函业务服务单位:请详见 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产品服务 页面 (7)交易系统技术人员联系电话:18962289236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 按相关规定统一退还 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允许 □√不允许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情况 /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 √采用。(项目管理方案及初步设计文件需按暗标要求编制) 技术标为暗标,文件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 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 名称、投标人独享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相关人员姓名应以 职务或职称代替。注:不符合上述暗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不予 认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 其他编制要求 /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3月 2日 9时 30分 4.2.3 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和递 交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上传; 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 19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标会。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 表 1、投标人不需要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路 16号) 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淮安市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 厅参加开标会,并进行签到、远程解密、互动交流等活动。 2、远程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 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 5.2.1 开标程序 (1)主持人致辞,公布投标人名单及投标文件递交等情况; (2)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投标文件并导入; (4)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评标入围方法相关 系数、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和抽取系数; (5)询问投标单位及参与开标的有关人员对开标过程是否有 异议,对有异议的予以答复并做记录; (6)开标结束 5.2.2 解密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 1小时内 5.4.1 评标准备时间 评标准备时间:2021 年 3月 2日 9时 30分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 1人,经济技术专家 6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6.3.1 评标时间 评标时间:2021 年 3月 2日 9时 30分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 公示 定标候选人数量:7家。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少于 7家时则全部 推荐。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7.1.1 是否授权定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名 。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 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详见评标办法 □√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2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其他定标方法: 7.3.1 履约保证金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 投标人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 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8.5.2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淮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路 16 号)四楼 联系人:韩科长 电话:0517―83638315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 定标方案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1、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进入评标地点召开定标会。 2、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企业规模、企业信誉、类似工程业绩 和投标报价对每一投标人进行评审。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 个方面: (1)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 (如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和项目配备深化顾问证书等)、 企业过往信誉包括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 约评价(如承担的公共建筑项目获得国家级荣誉(仅限于限鲁 班奖、詹天佑奖、中国质量奖的证书))。 (2)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 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 录、履约评价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经考察,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 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 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 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2、定标办法 (1)采用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 (2)定标委员会成员(其成员从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中 产生)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 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 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 N分, 其次 N-1分,依此类推(N为 5,排名 N以后的得 0分),按 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 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 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2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定标因素:招标人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 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 情况作为定标因素。 3、中标候选人数量最多为 3名,并标明排序。 4、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10. 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一.纸质投标文件要求: (1) 本次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无纸化电子招投标,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请投标人务必仔细阅读 关于电子化网上投标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 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中标单位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2 日内,打印所有投标文件资料(与投标时一致,纸质投标文件 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光盘形式), 并按下列要求签署和装订。 (3)投标文件中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其他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装订要求: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A4纸幅,图表页可折叠),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 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放弃中标项目的; (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 求的。 四.诚信库中有的材料不再需要额外提供电子扫描件也不再需要额外提交原件核验。 五. 本项目执行苏信用办【 2018 】 23 号《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 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投标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资格,招标人将重新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文件未明列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 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 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4〕2号)执行。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 同一台电脑(含MAC地址一致等)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 同一电子文档的(含造价锁一致等)苏建规字〔2014〕2号文中第六条任何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 2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会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七.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无效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在 招标人的接受范围内,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 向招标人推荐,招标人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八、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整体规划模型费用(约 6万元)由中标人支付。 九、公证费,无论投标人是否计入投标报价中,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三日内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 前由中标单位、招标单位按照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双方等额支付。 十、本项目严格执行由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 府投资工程标后监督的通知》,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进入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嵌入式监督系统或淮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如投标人存在因违反招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其投标作 无效投标处理。 十一、本工程开标采用不见面交易模式进行,投标人不需要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开 标 现 场 , 仅 需 在 任 意 地 点 登 录淮 安 市 建 设 工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登 录 地 址 为 :http://222.184.89.82:404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参加开标会, 并进行签到、远程解密、互动交流等活动,具体操作详见淮安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 11.3.2 投标人登录淮安市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淮安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 议;为保障投标人权益及避免围标串标的情况,投标人必须先扫码登录,然后再插 CA 锁登录系统。 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手册;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提前进入淮安市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交易系统,根据操作手册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 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签到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 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 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特别提醒:开标前未进行签到的投标人,将无法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系统内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将被退回,请各投标人及时进行签到。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 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公布投 标人完成后 40 分钟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 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 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 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 23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哪把锁生成的投标文件 用哪把锁解密)。 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一家投标人解密成功,即视为网上招投标平 台运行无故障; (5)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 得更换,在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 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 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6)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 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 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 上),江苏省互联互通驱动。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 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 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7)投标人若对开标现场有异议,可以提交异议书并盖电子签章(友情提醒:有签章的 CA 锁才能 签章,一般情况副锁没有签章)。 11.3.3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使用 CA 证书远程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11.3.4“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相关系数“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改为“在开标 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确定”; 11.3.5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数量打印、装订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 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11.3.6 拟投标单位须办理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电子招投标 CA 证书及电子签章后方可参加网上招投 标活动;CA 和电子签章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路 16 号)二楼办理,联系人:张忠宝, 联系电话:13861650890;网上操作如遇技术问题,请与陈超(0517-80996058、18962289236)联系。 12、推荐材料和品牌 1、钢材:南钢、 沙钢、 马钢、 宝钢 2、水泥:海螺、 九牛、 狼山 3、铝合金型材:伟昌、 伟业、 忠旺、 中铝 4、真石漆:立邦、 多乐士、 三棵树、 嘉宝莉 5、乳胶漆:立邦 、多乐士 、三棵树、 嘉宝莉 6、玻璃:耀玻、 南玻 、台玻、 金晶 7、防水材料:东方雨虹、 禹王、 德高、 凯伦 8、电线电缆:江南、 上上、 远东、 宝胜 9、铝板:金边、 高仕达、 雅泰 2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铝塑板:祥铝、 通泰、 吉祥嘉裕 11、开关、插座:西门子、 雷士、 飞利浦、 TCL 12、灯具:欧司朗、 雷士、 飞利浦 13、配电箱(柜)主要元器件:ABB、 施耐德、 西门子、 德力西 14、给排水管材:公元、 伟星、 金牛、 联塑 15、镀锌钢管:天津友发、 徐州光环、 靖江凯靖 16、木工板、木饰面:莫干山、 兔宝宝、 千年舟 17、石膏板:龙牌、拉法基、 泰山、 兔宝宝 18、木地板:大自然、 圣象、 贝尔、 生活家 19、瓷砖:东鹏、 诺贝尔、 蒙娜丽莎、 欧神诺 20、太阳能:四季沐歌、 太阳雨、 皇明、 桑夏 21、综合布线系统:安普、 康普、 普天 22、计算机网络系统:华为 、H3C 、思科 23、视频监控系统:海康威视、 大华、 宇视 24、LED液晶屏:晶元 、光磊、 日亚 25、多联机空调:大金、 日立、 约克、 开利 26、电梯:三菱、 通力、 日立、奥的斯 27、卫浴:TOTO、 法恩莎、 科勒、 九牧 28、Pvc地胶(原装进口):Altro(雅卓)、forbo(福尔波)vicover(维可沃) 29、内门以专用钢质门为主、医院专用钢质防火门(符合消防验收要求) 注:(1)以上材料均为甲控乙供材料设备,所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为部分选材推荐品牌, 如投标人有更合适的品牌推荐,必须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使用; (2)在合同实施阶段,本项目金额范围内使用的所有设备设施及材料,需经招标人同意 后方可使用。如无特殊设计,原则上从以上品牌中选择,同时需经招标人同意。如需改 用其它品牌,应选用不低于以上品牌的档次和规格,并征得招标人同意; (3)合同履行期间,投标人须提前上报所拟选材料设备,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4)投标人中标后使用的推荐品牌必须选择该品牌中的中档及以上的型号,同时需经招 标人同意。 13、施工场地布置要求: (1)施工场地应布置在本工程相应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期间不得占用其它任何场地。 (2)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由投标人按安全、文明、环保施工要求自行考虑并计入报价。 (3)场地内的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 (4)施工现场状况在投标前由投标人自行测算。 25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由投标人在投标前踏勘现场后自行考虑方案,交通条件〔包括施 工现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施工道路硬化、桩机进出场及场内移机涉及到的临时道路(含打桩施工区域 内场地加固处理、基坑围护等)、整个场地内的平整、其他必需的临时便道等〕的完善由投标人负责,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6)临时围墙围护由承包人负责搭建,费用计入总报价。 14、土方施工要求 相应施工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平整由投标单位自行解决,投标单位通过踏勘现场及查阅有关资料, 把红线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基础、设备基础、地下不明基础、道路、场地、建筑垃圾、绿化等全部拆除 和移位、清运,并置土换填(注:建筑垃圾不能用作回填物进行回填)。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 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 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 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 日起未超过 5年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 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分包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 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 1.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 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 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 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 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 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 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 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 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 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 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 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 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 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 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 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 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资格审查资料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 材料的复印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 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项至第 3.6.5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 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 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复杂的方案设计文 件也可以采用书面等形式随投标文件备份一并密封。 4.1.2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 输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备份(含非网上递交的设计文件)。 投标文件备份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 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备份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 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 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 其投标将被拒绝。 5.2 开标程序 5.2.1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 现场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特殊情况处理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 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 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 评标准备(清标) 5.4.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 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 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 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 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 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 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 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 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 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 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 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 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 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 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 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 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 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 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 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 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 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 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 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 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中标人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88025元、招标代理服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不单独列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采用评定分离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总承包工程采用两阶段评标。开标、评标活动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先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打分。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合格(总分 20 分的 60%即得分 12 分及以上)的投标人中排在前几名(投 标人超过 12个的,取前 9名;投标人为 8-11个的,取前 7名的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初步设 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7名的,所有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 标。 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1 形式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暗标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资格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并 链接诚信库。(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营业执照须 全部提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并链接诚信库 资质证书 具备以下①+②或者①+③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 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①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 上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具 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③具有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 级资质;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资质证书须全部提供)原 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并链接诚信库 投标人须具有以 下类似工程业绩 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18年 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 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 5800 万元及以上 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 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 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 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 一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 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 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 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工程总承包合 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2)施工业绩:自 2018年 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 积在 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 筑工程的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 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 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 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 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 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 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 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 为准。 (3)设计业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 总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 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提供设计委托合同、 业绩必须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部 分工程取得亦可),两种资料缺一不可,时间、面积均以设计 合同为准,相关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 提供。 注: 相关资料链接诚信库,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拟派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要求 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二级注册结构工 程师)或者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具备建筑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房屋 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专业含房屋建筑工程)等; 未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须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注:具有有效的资格证书,相关资料链接诚信库,原件彩色扫 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须具有以下 类似工程业绩之 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18年 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 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 5800 万元及以上 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 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 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 求:①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 一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 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 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 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工程总承包合 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2)施工业绩:自 2018年 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 积在 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 筑工程的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 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 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 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 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金额以中标通知书 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 明的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 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金额 为准。 (3)设计业绩:自 2018年 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 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 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提供设计委托合同、业绩 必须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部分工 程取得亦可),两种资料缺一不可,时间、面积均以设计合同 为准,相关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注:1、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名称不是投标 人的,不予认可。 相关资料链接诚信库,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拟派总承包项目 经理、授权委托 人必须是本单位 的正式员工 1、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投 标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及 2020年 1月 1日以来任意连续 6个月及 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 工,投标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及 2020年 3月 1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及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备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 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 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 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 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 专用章,相关材料链接诚信库,原件扫描件上至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被人民 法院在“信用中 国”或“信用江 苏”网站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 投标人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图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承诺书 自 2018年 1月 1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 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承诺书(格式自拟)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如联合体 投标,各方均需同时承诺。 本次招标是否接 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 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项的规定。采用联合体投标的, 由建筑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参与投标,必 须由建筑施工企业为联合体牵头人并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约定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注: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 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 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 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 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 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 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年的。 注:申请人如实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原件 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如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需同时 承诺。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项规定 工期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无评标办法第 2.2.6条所列情形 设计文件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设计文件合格性评审 按照综合评估法中初步设计文件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合格 分:12分(总分的 60%) 2.2.1 择优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取设计文件合格,且若投标人超过 12个的,取前 9名; 投标人为 8-11个的,取前 7名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 (设计文件合格单位少于 7名的,则全部进入第二阶段开 标、评标) 2.2.2 设计文件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 ☑带入□不带入 第二阶段:宣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开启所有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 件(包括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工程业绩)。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 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得出各部分得分。 详细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分值 2.3.2.1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详见评标方案 2.3.2.1 工程总承包报价 详见评标方案 2.3.2.1 工程业绩 详见评标方案 2.3.2.1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1、评标方式: 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经济标 技术标 商务标 3、评审顺序:资格审查--技术标—经济标—商务标。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法 优选法:优选数量 7名 (数量不足的,按实际数量优选) 竞争性判断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无。 1. 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3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4 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细则制订。 2. 评标程序 具体评标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 为 9 人。 (二)、初步评审 1、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性、资格、响应性进行评审。 2、投标文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 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3)投标质量标准未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3、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将向当事人核实有 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4、无效投标的判定。 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情 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2.1 第一阶段评审 2.1.1先开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部分。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 列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 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一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 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三)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 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 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 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后方可 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3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2.1.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1.5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 评标准备(清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1.6 评标委员会先对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进行评审。在设计文件评 审及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合格(得分 60%以上,具体合格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 中,只有设计文件得分汇总排在前若干名的(不少于 7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才能进 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7 名的,全部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 设计文件评审合格分及择优数量见本章前附表。 2.1.7设计文件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执行。 2.1.8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 第二阶段评审 开启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后,宣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评标前,招标人 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 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二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 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 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 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 备(清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后方可 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评标委员会仅针 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进行评审。 2.2.1 初步评审 2.2.1.1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 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款的规定进行。 2.2.1.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 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 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 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 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 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 求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2.2 详细评审 2.2.2.1评标委员会对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 行打分,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1 款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综 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2.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采用定量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采用百分制,数据和评分的计算过程以及计算结果均保 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初步设计文件: 20分 工程总承包报价: 66分 工程业绩: 3 分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9分 项目管理机构: 2 分 序号 评审项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1 初步设计文 件(20分) 注:初步设 计文件采用 暗标评审, 各评分点得 分取所有技 术标评委评 分中分别去 掉一个最高 和最低评分 后的平均值 1.设计说明书(4分) 1.设计说明能对项目的设计方案解读准确,构思新颖。 2.简述各专业的设计特点和系统组成。 3.项目设计的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满足招标人功能 需求。 4.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划要求。 2.总平面设计(4分) 1.总平面设计构思及指导思想。 2.总平面设计结合自然环境和地域文脉,综合考虑地形、 地质、日照、通风、防火、卫生、交通及环境保护等要求进 行总体布局,使其满足使用功能、城市规划要求。 3.总平面设计技术安全、经济合理性、节能、节地、节水、 节材等。 3.建筑设计(3分) 1.建筑设计各项内容完整合理并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 2.建筑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划要求。 3.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招标人功能需求。 4.结构设计(3分) 1.结构设计各项内容完整合理并符合计任务书要求。 2.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3.结构布置图和计算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为 最 终 得 分。 要求。 5.设备设计(建筑电气、 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热能动力等 专项设计(2分) 1.各专业设计内容完整合理并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 2.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划要求。 3.各专业设计的经济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招标人功能需求。 6. 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和新结构应用(1 分) 1.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进行评 分。 7.绿色建筑设计(1分) 1.采用科学合理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措施。 2.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建筑理念与措施。 3.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绿色建筑标准。 8.经济分析(1分) 1.概算文件编制内容完整、合理。 2.是否符合设计说明书要求。 3.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 4.是否符合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文件规定。 9. 设计深度(1分) 1.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2.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注:本项可视设计深度符合程度在 0~1分之间酌情打分。 2 工程总承包 报价(66分) 报价评审(工程总承包 范围内的所有费用)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该平均值 下浮 K(K的取值范围为 3%、3.5%、4%、4.5%,开标时随机 抽取)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 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1 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6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3 类似工程业 绩(3分) 一、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2分): 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有一个得 1 分; 提供施工业绩的得 0.7分;提供设计业绩的得 0.8分。 本项满分 2分。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 建筑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 5800万元及以 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楼、商住楼、厂房工程)的 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 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 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 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 面积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 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面积和金额为准,中标通 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材料未载明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面积和金额为 准。 (2)施工业绩:自 2018年 10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 积在 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 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 共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楼、商住楼、厂房工程)的施工业 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 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总承包合 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 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 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面积和金额以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 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面积和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 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 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面积和金额为准。 (3)设计业绩:自 2018年 10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 总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不含住 宅楼、商住楼、厂房工程)的设计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 同时提供:提供设计委托合同,业绩必须取得图纸审查合 格证明或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取得亦可), 时间、面积均以设计合同为准,相关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 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1分): 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得 1分;提供施工业绩的得 0.7分; 提供设计业绩的得 0.8分。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 建筑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 5800万元及以 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楼、商住楼、厂房工程)的 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 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 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 不可;②业绩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 面积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 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面积和金额为准,中标通 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材料未载明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面积和金额为 准。 (2)施工业绩: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建筑面 积在 10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金额在 5800万元及以上的公 共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楼、商住楼、厂房工程)的施工业 绩。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 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总承包合 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要求:①竣工验收证明 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盖章,缺一不可;②业绩 的计算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时间为准;③面积和金额以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 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面积和金额为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 包登记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的, 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面积和金额为准。 (3)设计业绩:自 2018年 10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 总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不含住 宅楼、商住楼、厂房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 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提供设计委托合同、业绩必须取 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或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 取得亦可),两种资料缺一不可,时间、面积均以设计合 同为准,相关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 未提供。 注:1、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承担过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分值 计算方法为:牵头方按该项分值的 100%记取、参与方按该项 分值的 60%记取。 2、本次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只对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 头方承担过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加分。 3、业绩证明材料链接诚信库,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 件。 4、上述材料所示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凡因 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此 业绩不得分的,投标人自行负责。 5、评分项要求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 要求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和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 绩不可以重复。 6、评分项要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和初步 评审资格审查要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不 可以重复。 4 项目管理组 织方案 (9分) 1.总体概述(2分)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目标及控制 措施、设计、施工实施计划、设计与施工的协调措施等内容 进行评分。 2.采购管理方案(1分) 对采购工作程序、采购执行计划、采买、催交与检验、运输 与交付、采购变更管理、仓储管理等内容进行评分。 3.施工平面布置规划 (1分) 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等内容进行 评分。 4.施工的重点难点 (2分)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 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分。 5.施工资源投入计划 (1分) 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进行评分。 6.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新材料(1分) 对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进行评分。 7.建筑信息模型(BIM) 技术(1分) 对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如何在工程施工中应用等情况 进行评分 注: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总篇幅原则上不超过 80页,采用暗标评审,各评分点得分取所有技术标评委 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中(项目管理机构 评分点除外)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 分的 70% 。 项目管理机 构(2分) 7. 项目管理机构(2分) 除项目负责人外,项目组成员中: 1、有成员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且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的得 0.5分,没有的不得分; 2、有成员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工程建设类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得 0.5分,没有的不得分; 3、有成员具有给排水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 排水)且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得 0.5分, 没有的不得分; 4、有成员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且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的得 0.5分,没有的不得分。 以上配备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 件,不需要上传至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里。该部分内容由评 委单独打分,计入总分。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 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3.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 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4.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2.4.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 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2.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2.4.4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1)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按投标人的得分由高到低向招标人 择优推荐 7 名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如有效投标人不足 7 家的,则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评标 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 标价较低的投标人优先确定为定标候选人。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 3 家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竞争性判断以投标价格是否具 有竞争性确定。 (3)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 3 家时,以定量 评审排序递补至 3 家;如有效投标人递补数不足 3 家的则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2.5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2.6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公 示中,应附评标报告(评标专家姓名除外)。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成立,取消 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将补充定标候选人。 3、定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 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 推迟。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 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 的三分之一。 2、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3-5 倍, 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 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 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4、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5、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 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1、定标方法: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 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 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 打分,最优的 N 分,其次 N-1 分,依此类推(本次 N为 5,排名第 N名以后的得 0分),按总分 高低排序推荐 3名中标候选人。 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 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2、定标因素。 (1)评标委员会评审阶段投标人的得分情况、价格因素、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 (2)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 利税 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如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和项目配备深化顾问证书等)等方面。 (3)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如承担的公共建筑 项目获得国家级荣誉(仅限于限鲁班奖、詹天佑奖、中国质量奖的证书)),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年 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 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4)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②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 ③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 ④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或者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 ⑤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 重企业; ⑥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企业; ⑦获得国家级荣誉多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企业; ⑧行业排名靠前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企业。 注:涉及定标因素的相关材料投标人放入本投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其 他材料”提供给招标人,定标委员会将根据本投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标”“其他 材料”中的相关资料、考察情况及其他了解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票决。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 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拟中标人等内容。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 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投标人提出的 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 确定并公示的定标 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 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照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 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4、发布中标人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 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 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5、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 》 (以下简称《示 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 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 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 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 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 约定。通用条款共 20条,其中包括: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 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 8条第 l条(一般规定)、第 4条(进度计划、 延误和暂停)、第 5条(技术与设计)、第 6条(工程物资)、第 7条(施工)、 第 8条(竣工试验)、第 9条(工程接收)和第 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 4条: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 14条(合同总价和 付款)、第 15条(保险)。其中,在第 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 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 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 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 2 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 3条第 2条(发包人)、 第 3条(承包人)和第 12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 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 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 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 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检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 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 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 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 18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 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 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 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 20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 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 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 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3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 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 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 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讨、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 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 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 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 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 方就_____ _____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 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5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6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 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 款,由本文件第 1条至第 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 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 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 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 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 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 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 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 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 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 7 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 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 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 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 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 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 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 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 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 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 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 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 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 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 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 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 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 (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 8 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 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 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 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 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 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 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 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 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 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 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 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 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 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 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 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 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 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 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10 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 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 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 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 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 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 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 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 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 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 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 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 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 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 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 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 11 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 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 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 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 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 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 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 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 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 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 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 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 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 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 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 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 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款健 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 12 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 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 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 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 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 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 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 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 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 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 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 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 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 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 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 13 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 须在事后 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 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 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 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 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 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 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 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 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 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 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14 承包人按 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 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 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 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 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 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 包人未能在 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 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 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 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 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第 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 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 15 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 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 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 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 款,导致 4.3.2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 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 款第 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 间的延误。 (3)根据 4.2.4 款第 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 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 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 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 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 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 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 或未按 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 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 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支付相应费用。 16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 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 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 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 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 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 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 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 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 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 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 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 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 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 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 17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 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 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 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 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 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 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 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 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 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 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 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款和 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款 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 18 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 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 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 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 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 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 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 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 款的 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 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要 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 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 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二段的约 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 结算和付款。 第 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 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 19 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 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 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 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 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 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 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 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 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 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 发包人根据 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 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 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 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 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 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 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 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 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 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 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 20 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 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 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 人按 5.2.1 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 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 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 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 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 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 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 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 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 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 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 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 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 按 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 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 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 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21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 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 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 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承包人应根据 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 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 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 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 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 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 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 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 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 22 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 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 路径延误的,按 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 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 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 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 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 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 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 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 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 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 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 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 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 23 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 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 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 的 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 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 包人邀请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 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 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 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 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 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 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 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 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日通知承 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 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 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 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 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 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日通知发 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 24 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 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 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 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 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 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 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 款或 6.1.2 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 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 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 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 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 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 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 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 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 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25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 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 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 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 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 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 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 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 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 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 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 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 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 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 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 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 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 26 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 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 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 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 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 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 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 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计划后 20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 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27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 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 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 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 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 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 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 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 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 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 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 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 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 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 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 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 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 28 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 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款第(1)项、第(2) 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 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 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 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 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 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 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 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 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 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 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 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 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 29 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 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 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 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 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 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 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 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 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 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 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 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 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 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 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 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 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 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 30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 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 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 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 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 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 (或)监理人签字,24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 日 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 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 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 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 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 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 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 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 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 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 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 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 31 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 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 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 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 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 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 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 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 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 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 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 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 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 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 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 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 32 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 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 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 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 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 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 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 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 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 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 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 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 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 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 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 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 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 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 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 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 33 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 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 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 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 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 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 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 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 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 (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 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 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 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 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 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 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 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 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 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 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 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 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 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 任。 第 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 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 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 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 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 承包人须完成 5.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 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 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 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35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 试验,及根据 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 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 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 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 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 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 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 验的,依据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 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 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 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 (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 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 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 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36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 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 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 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 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 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 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 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 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 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 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 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 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 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 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 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 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 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 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 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 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 37 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 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 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 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 承包人应遵照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 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 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 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 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 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 承包人应根据 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 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 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 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 行此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 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 验,并按 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 38 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 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 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 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 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 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 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 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 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 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 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 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 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 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 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 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 39 决。 第 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 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 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 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 验收。 9.1.2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 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9.2接收证书 9.2.1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日内,向发包人提 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 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 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 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 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 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 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 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40 9.4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 申请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 包人认可。从第 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 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的,将承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 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 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 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 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 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 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 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 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 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 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 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 41 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 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 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 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 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 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 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 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 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 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内 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 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 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 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 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 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 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 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 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 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 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 42 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 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 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 期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 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 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 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 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 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 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 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 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 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 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 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 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 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 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 43 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 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款第(3) 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 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 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 人依据第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 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 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 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 人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 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 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 人根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 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 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 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 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 44 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 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 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 10.3款、10.4款、10.5.1 款、10.5.2款及 10.6 款的约定对通过 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 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 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 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 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 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 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 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 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 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 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 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 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 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 任书的第 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45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 修金。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款的约定 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 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 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款(1)、(2)、(3)项、8.2 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 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 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改意 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 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约定 办理。 12.2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 后的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 至 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 人在验收后的 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款 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变更权 46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 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 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 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 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 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 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 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 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 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 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 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47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 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 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 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 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 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 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 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 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 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 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 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 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 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 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48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 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 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 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 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 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 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 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 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 变更指令的,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 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 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 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 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 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49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 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 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 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 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 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 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 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 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 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 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 工累计超过 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 13.3款至 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 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 致,根据 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合同总价和付款 50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 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 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 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 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 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 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 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 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 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51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 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 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 修金金额和 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的全 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 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 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 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 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 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退 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 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 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 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52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 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 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 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 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 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 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 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 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 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 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 支付。 53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7.1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 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 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 遵照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 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 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 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 根据 18.2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 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 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 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 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 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 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 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 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 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 该索赔款项。 54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 确定后的 30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 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 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 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款约定提交 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 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 资料的 30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 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 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 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 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 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14.12.4 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 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 告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 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 承包人可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 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 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 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条工程接收的约 55 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 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 日 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 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日起, 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双 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 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 约定解决。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 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 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 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 根据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 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 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 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 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56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 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 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 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 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 担。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 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 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 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 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 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 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 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 57 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索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 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 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 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 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 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 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 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 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 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 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 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 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 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 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 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 日内 58 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 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 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 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 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 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 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 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 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 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 用的工程物资。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 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 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 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如为 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 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59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 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 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 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 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第 18 条合同解除 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 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 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 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款至 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 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 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 8.6.2 款第(4)项(或)和 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 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 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 (或)清算程序。 60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 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 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 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 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 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 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 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 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 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 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 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 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 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 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 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的工程进 度款、13.7 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 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 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 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 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 预付款抵扣 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61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承包 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 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 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 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 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 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第(4)项 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 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 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 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 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或根据 4.6.4 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 在 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30 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17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 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 (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 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 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 一步的工作; 62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 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 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 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 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 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 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 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 工程款项,包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 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 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 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 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 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 款预 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 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 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 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 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 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 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63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 定解决。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20 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 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 条款。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无 1.4 适用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 竣工试验和联合试运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 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由上述原因导致竣工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负 64 责。 承包人应允许政府审计部门检查其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帐户和记录。 承包人在土方、弃渣运输时,必须严格遵守淮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的相关规定。 承包人应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严禁车辆超高超载;严禁存在车盖不严密,沿途泄漏、散落 或者飞扬的现象;严禁有不按规定路线、弃土点等违规行为。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依法文明施工,尽可能减少施工期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并认真执行 淮安市相关法规规定。 承包人应按国家及淮安市的有关消防条例与规定,对与消防有关的工程进行规定的检查与 测试。承包人应认真处理一切与消防工程有关的事项,确保所有的检查与测试均通过淮安市公安 消防部门的检查与验收。 承包人必须按时提交各类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统计报表必须做到“数据准确, 来源清楚,报出及时”。统计基础工作必须符合淮安市要求,以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要求,遵守发包人有关工程管理的规定。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协商确定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协商确定。 (1)承包人应采用本工程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或工程所在地方或企业标准。没有相 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 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承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3)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 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4)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 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无,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无,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 2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65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主持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管理。1、负责安全、质量、 进度、监督材料、设备的定样,材料价格的确定,以及代表发包人对工程量造价的核算和工程结 算(包括索赔违约时间及费用等)、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包括工期顺延等)、变更、认价、 工程量的增减所有相关文件的签字确认;2、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及外部 组织协调;3、对不称职的监理、施工人员的更换权;4、委派工程师代表或工程顾问进行工程管 理,但其所行使的权利应得到工程师的确认,承包人凭发包人工程师书面授权范围接受工程师代 表或工程顾问的管理。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的监理范围、内容、取权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 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 人。 监理的内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理的权限:需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如未经发包人批准并签字盖章,而仅有监理人签 证的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机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 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相关责任 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 所发生的费用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第 3 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 数:协商确定。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1)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 66 足本工程安全使用的需要,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防止因设计不 合理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或过度设计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设计职业道德,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收集、核实各类原始数 据,按照行业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不能造成浪费。尤其不得 出现利用未经证实的或虚假资料进行设计,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承包人须全过程参与和组织施工图中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专项方案评审。 承包人在出正式图纸之前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各专业设计造价估算,总价不得超过限额。 如超过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修改至限额以下。 承包人应配专职设计组常驻施工现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 工作,包括设计交底、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协助审查材料样品、配合进行施工及设 计方案的优化设计、处理现场设计变更、竣工试验及竣工验收等。 承包人文件 图纸审查部门或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的设计要求修改的,承包人必须按要求修改。 承包人所提供的经批准的施工图份数不少于 8 套;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 电子文件及计算资料各一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发包人不应对原包括在合同内的发包人要求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并不应 被认为,对任何数据或资料给出了任何准确性或完整性的表示。承包人从发包人或其他方面收到 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解除承包人对设计和工程施工承担的职责。 设计审查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 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 解答、解释,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直至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由此产生的费用均 包含在合同价内。 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 审查和确认,承包人应积极采纳,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议、审查和确认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的 意见并说明理由。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 合同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 67 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等相关 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设计缺陷的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由承包人 自费修复,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总承包项目经理 3.2.1 总承包项目经理: 总承包项目经理职责:全面负责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 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执行通用条款规定。 因擅自更换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总承包项目经理兼职其它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承包人 进驻施工现场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 拟定的相应人员一致,如不一致需经发包人许可并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否则不得更换 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若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更换总承包项目经理, 罚款 20 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将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罚款从 工程付款中扣除。 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项目现场不少于 22 天,每天在项目现场不少 于 8 小时。重大施工节点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在项目现场。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 协议书之后,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承诺最低配备人员在发包人或监理指 定的日期进场施工,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的有效运转。对未经发包人同意,没有按 时进场施工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施工项目经理,发包人将按 5万元/人•天处以违约 金;对未按时进场施工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发包人将按 5 万 元/人•天处以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施工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工地其他主要人员, 发包人将按 1万元/人•天处以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本工程除经发包人同意外不得分包。 (1)对于本工程涉及的专业工程设计、施工,承包人有相应资质自行组织设计、施工的都 不得分包;如遇到有的专业工程承包人无资质或无施工能力的确需分包,则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后,方可分包;如承包人擅自分包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出场,已完工作量不予结算,发包人有 权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发包给具有专业资质和设计、施工能力的分包商完成。 (2)不允许分包商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再分包队伍,已完工作量不 予结算。 (3)当承包人不能按照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实现节点目标,而又无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竣工目 标,经发包人评审确认后,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相关工程量进行调整,交由其他单 68 位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给予配合。 (4)EPC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 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商履约行为负总责。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应对分包商加强监督和 管理,并对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就分包商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既可以向承包人或分包商索赔,亦可以向承包人和分包 商共同索赔。 (5)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商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要求及时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则由此引起其他承包商提 出的索赔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发包人就该事项导致的全 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含对发包人企业商誉损害的赔偿)。 (6)本工程不允许转包。 第 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1 周内向监理人提交发包人要求的设计进度计划和施 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在收到项目进度计划后 7天内应向承包人作出批复,承包人应按 发包人批复的计划执行。 (2)除发包人同意外,竣工日期不得顺延。 (3)因承包人原因使项目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保留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对项目进行协调的 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 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另行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承 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每月的 1号,4份。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每月的 1号,4份。 4.3.2 采购开始日期:根据工程进度要求。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形象进度计划、材料采购、进 69 场、检测计划、施工人员及工种安排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3份,关键单项工 程开工前 7日。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日,按 1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该费用 将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第 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按单项工程考核, 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 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如下:/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 间:发包人应当在设计开工日期七日前提供设计所需项目基础资料 1套。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 间:发包人应当在设计开工日期七日前提供设计所需项目基础资料 1套。 5.2.2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 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 经审查合格后提供 5 份。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经审查合格后,15 日 内提供 5份。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经审查合格后,15 日 内提供 5份。 70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经审查合格后,15 日内提供 6份。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图审由承包人负责。 第 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数量自行采购,工程所 需原材料、建筑构配件等。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按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范、标准执 行。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承包人承担,公开招标或直接采购。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工程移交前具有承包人负责保管, 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 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三通一平。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71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按相关规定收取。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协商确定后补充说明。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在施工开工前 5日需向发包人提交总 体施工组织设计 2份。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按监理书面通知执行。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执行通用条款。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承包人自行负责。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①承包人应按国家、江苏省及淮安市政府有 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含民工工资),承包人同时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 领域农民工农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②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 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 ③本工程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即:每个分项工程开始前,由承包人填报 报审表,在报审表附件中,承包人应将此分项工程的每道工序详细说明,监理单位依 据报审表设置停检点、隐检点,一旦报审表以及停检点、隐检点被确定,承包人必须 严格执行。如若违反,监理单位可建议处罚违约金。 ④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施工器具设备合格证、年 审证等证件。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各项业务的合法手续,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 用道路等合法手续。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 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 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尺寸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 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 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及时提出,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若有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 (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人)不正确的 72 指令,承包人应在施工该部位 7 天前书面报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联系单 7 日内解决, 超出时间工期可顺延;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及时提出,造成各单位工程,各施工工种 之间的施工交叉、矛盾等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拆 除及外运等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⑥现场项目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a、承包人须对本工程的环境因素和 危险源进行识别,编制项目的《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并识别 出其中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 b、《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应报监理部备案。 c、针对识别出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承包人须编制管理方案,报发包 人、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d、承包人须识别出本工程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应急事件,针对应急事 件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⑦承包人自行修建并维护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交通(道路、航道等),保证施工 期间的畅通,并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由此 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负责为安 全检查进行的协调、配合、管理工作等以及自身施工区域与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的搭 设和维修管理工作。 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或任何对工程 有管辖权的部门规章规定,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对于承包人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 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 承包人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承包人停工直至终止合同。因承包人未及时缴纳 其应支付的相关费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情形代为缴纳,发包人代承包 人缴纳的费用可从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中双倍扣回。 ⑨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竣工后负责将临时设施拆除,建筑垃 圾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清理出场,费用自理。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等有关业务 合法手续,承包人须在签订合同(含电话等口头通知)后 10 个日历天内提供办理政 府招标手续所需的所有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的资料,配合发包人办理政府招投标 备案手续。承包人不得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聘用发包人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分部分项 工程的承包,也不得聘用发包人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施工资料的整理,否则,一经发 现,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 20000 元/次的罚款,并将该人员清退出现场, 并上报纪律检查部门调查处理。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格式不限,根据所 提供可调整,内容包含工种、人数。提交时间为开工前 5日。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3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格式不限,根据所 提供可调整,内容包含工种、人数。提交时间为开工前 5日。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 质量与检验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及发包人要求执行。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及发包人要求执行。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及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及发包人要求执行。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 检方的约定:按规定执行。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 5 日提供完整 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 4 份 第 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6 份,竣工验收前 15 日内。 第 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 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另行协商。 74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 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 提出指示。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 (或合同的其他条款)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6 份,竣工验收后 5 天内; (7)其它义务和工作:4.1.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情况加强接口管理,包括: (1)同相关部门协调,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2)服从发包人、监理人、审计的监管,加强质量管理、进度监控、安全文明 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 (3)与专业承包商及其他协作单位密切配合,减少工程实施的阻力与风险; (4)与发包人加强沟通,使项目按预定目标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2周内向发包人提交 8份符合要求的工程设计计划书。 (6)承包人在开工一周前,向监理人提交 8 份符合监理人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 方案。对于关键部位和节点工程,施工一周前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 备审查批准;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 8份;必要 时应提供日报和日计划各 8份。 (7)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 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所有在场人员及行人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承包人 施工区域内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为保护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 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 应自费提供安全防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8)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涉及到交 通、环卫、市容(含建筑垃圾外运)、环保及劳务用工管理等所有协调工作,承包人承 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5 (9)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并承担 费用。 (10)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江苏省和淮安市有关规定执行,文明施工, 保证工完场清。按发包人要求统一制作承包人施工区域内施工围挡,各项标识,标牌 并进行日常维护,便于检查、视察或参观。 (1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12)各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相关工作: ①应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的现场协调管理,合理调动资源,保障工期目标的实现。 ②施工协调管理:承包人应能与施工现场各方做到协调良好、配合一致、专业互 补,在工地现场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协调管理,如有违反,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承包人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凡涉及到承包人的施工备案、夜间施工、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 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外地承包人施工备案费用、 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等。 ④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城市重大活动等,可能对工期产生不利影响,承包人应 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费用自理。 为确保本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的有关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工程报建、环评、能评、洪评、稳评、图纸审查、消防审批、人防审批、 绿色建筑审查等。 承包人负责相关设备系统及其专项验收所需费用,包括深化设计、所有设备材 料的购买、安装、测试及验收等全部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的其他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1)场区围挡,施工场地内的临时水电方案与临时水电铺设,临时道路及管养, 场地平整和清理。 (2)承包人的临时设施。 (3)承包人安全文明,工程应急抢险、防汛,绿色建筑施工等。 (4)基坑支护维护与施工降排水方案及其他专项施工方案和所有措施等。 以上费用承包人均已包含在施工图预算措施项目费中,竣工结算时不再增加或调 整费用。 承包人除按通用条款 2.4 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 文明施工等有关手续外,还应重点加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应 按专用条款 4.1.10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的协调。 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6 (1)采取环保措施,达到环保要求的责任和费用,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噪音防护措施;针对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措施;绿色建 筑施工要求;红线范围内雨污分流措施等。 (3)招标阶段,承包人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形地貌、周边环 境、道路、地下管网、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其它任何足以影响设计和造价的情况。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 工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小时(或日、周、月、年)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按 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 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施工合同价格的 3 %。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合同价款中扣除,合同价款的 3%。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77 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6 份,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6 份,工程竣工验收后 30天内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合同价格调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除通用条款约定外。风险分担参照 以下因素约定: 1、招标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2、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3、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4、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 地质变化,其损失和处置费用(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 失和处置费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5、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上述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13.2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执行通用条款,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涉及特殊材料、特殊工艺或昂贵造价项目, 在不违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主导,双方协商确定 。 (2)主要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按 2008年苏建价 67号文件执行。 (3)投标总价调整:如因相关部门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 求进行调整,则根据承包人的中标价除以投标时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乘以实际调整后设计方案 的建筑面积,得出调整后的投标总价。 (4)设计费用为包干价,结算时不予调整。设计变更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用中,施工图阶 段的任何形式、类型、规模的设计变更均不另行支付变更费用及相关图纸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 价中须充分考虑。 (5)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等发 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3.3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另行约定。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第 3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 调整,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78 14.1.2合同价格和付款 合同价格组成 合同价格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设计费 设计费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万元)。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需求及相关设计行业现行规范进行图纸设计。 (2)工程施工(含采购)费 工程施工(含采购)结算费: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变更签证价格+材料价格调整+合同约定 可调整范围的价格。 承包人以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编制预算,以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人共同确认施工图预 算为结算依据,变更按发包人批准的变量计价纳入工程费中。 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 1)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依据: 施工图纸;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 《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 《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 版); 《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 154 号)》; 《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298 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 24 号); 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预结算文件及政策性调整文件。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价说明: 费用计取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 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 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建筑 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298 号)》相关规定执行。规费、税金、安全 79 文明施工费等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采用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组价采用现行江苏省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为 基准(如定额发生修改,在定额正式执行的次月按新定额结算)。 经发包人批准或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施工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工程费用如无法套用定额计价表 时,由承包人申报,承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三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3)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必须产生的总价措施项目费按费用定额给定的中间值作为计取依据(其 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按规定计取)。单价措施项目费按监理人、审计及发包人审定的施工 组织设计进行计算,如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经发包方批准的方案计取相 关费用。 4)工程材料及设备结算依据: 材料费价格按投标截止日期前 28 天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期发布的《淮安工程造价信 息》的材料指导价作为编制工程结算依据,《淮安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按南京、扬州、盐 城及淮安周边市区发布的指导价作为编制依据,若南京、扬州、盐城及淮安周边市区指导价中仍 缺项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要求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单价,并报发 包人确认后调整。发包人组织市场调研的,承包人必须配合。 5)人工费、机械费结算依据: 人工费及机械费单价按施工期间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费及机械费等文件的价格执行。 6)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 的公告(〔2018〕第 24 号)文件; 7)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调整办法:在延迟工期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材料 价格变化的,工期延误属发包人责任和违约的,合同价款需调增的应予以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 不予调整。当工期延误属承包人责任和违约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按实调整。 8)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及价格按现场 签证确定。 9)发包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有权增减施工内容及对应的费用,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10)关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各级政府在施工期间出台的有关政策导致工程规费、税金发生 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价与计量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 图预算价格不得高于投标时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价格(不含变更 及签证等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因素)如高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价格,则 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如低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建筑安装 80 工程费价格,则以最终审核价格(不含变更及签证等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因素)作为结算 依据。 工程进度款 (1)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次付款,基础(包括地下室)施工完成至±0.00并验收合格后 10日内付合同总价的 20%; 第二次付款,主体完成并验收合格后 10日内付至合同价的 50 %; 第三次付款,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 10日内付至合同价的 80%; 第四次付款,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 10 日内付至审定价的 97%; 第五次付款,余款 3%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说明: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等额工程款 (进度款)发票。因承包人票据提供不及时,而导致工程款不能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付款 方式为转账、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方式由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 担保 14.2.1 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和时间:银行保函,中标价的 10% ,中标人 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 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无息退还 ①履约保担保退还时间:全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10日内一次性退还履约保 证金(扣除违约金)。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81 14.4.2 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形式、金额和时间:缺陷责任保修金,合同价款的 3%,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缺陷责任保修期为 24 个月。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 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 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相关规 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 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副本份数: 第 20 条补充条款 20.1.一般规定 20.1.1定义 (1)日期、检验和竣工:缺陷责任期期限: 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起计。 (2)节点工期:在项目进度计划中,在进度时间表上设立一些重要的时间检查点,便于在 项目执行过程中利用这些重要的时间检查点来对项目的进程进行检查和控制。这些重要的时间检 查点即为项目的里程碑日期。 (2)合同价格和费用 (3)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4)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20.1.2 其他 (1)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工程总承包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 明和有关资料)。 (2)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和有关 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3)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 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 任。 20.1.3 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项目中采用的任何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发包人及其继承人均有权无偿使用,其使 用费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若发包人及其继承人因使用这些专利技术或知识产权,侵犯了其他 主体的相关权益的,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0.1.4联合体 联合体各方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及时向牵头人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的项目 任务的进展和实施情况,支持和配合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服从牵头人统一协 83 调和合理调配。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 20.1.5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承担的除不可抗力及政策性调整(仅限于主要材料、规费、税金)以 外的一切风险。 20.1.6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材料设备采购前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其规格、 技术指标、质量等级详见施工图,主要材料的品牌范围按招标文件确定,详见《投标人主要材料 选取品牌一览表》,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品牌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同时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 范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得降低材料的规格、数量、档次、质量等级和擅自变更材料品 种和型号。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督控制,并行使最终 的认可权和否决权;若监理人、发包人在监督控制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质量要求,承包人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保留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权利,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2)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具体根据工 程实际进展需求由发包人确定。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后交由承包人保管,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发包人采购的 材料、设备价款 1%的保管费。保管过程中材料设备发生的损坏、损耗、遗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 责任。 (2)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 包人共同对其质量进行验收,对数量进行确认。验收合格并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 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0.1.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设备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出专项安排,根据施工方案,满足合同工期要求,配 备必要的施工机具及设备,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设备、备用设备,并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主 要施工设备表》,并须经发包人确认。 84 在履约期间发包人要对承包人设备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当出现以下情况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将不合格设备进场; (2)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将合格设备提前进场并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需赶工加大设备投入而未能按要求将所需设备进场; (4)承包人进场设备的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或存在安全隐患又不服从发包人更换指 令的; (5)特殊情况下应急设备不能及时进场造成工程损失。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20.1.8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将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承包人在获得相关资料 15 日内,应根据规定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 包人批准。 施工测量 因施工测量错误造成工程延期或者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 20.1.9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在开工令发布前 15天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20.1.10开始工作和竣工 开始工作 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工期顺延, 发包人不对此承担除工期顺延外的其他责任。 若本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不一致的,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为 准。 竣工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日期:年月日。 20.1.11价格调整 85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承包人须于每月 5日前上报各单项工程的实际形象进度,监理人、审计单位及承包人于每月 5 日共同核定当月形象进度,报发包人审批。形象进度的准确性由承包人负责,因形象进度未准 确描述,结算时按最不利于承包人的价格计算。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时,结算价款可作调整。 人工单价调整及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如下: 工程设计费:不予调整。 工程施工(含采购)费:可调整。 (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实施期间的物价上涨或下降,施工期间国家政策性 调整按文件执行。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报价时自行考虑、自主报价。 主要材料调整办法: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 单位工程费 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10%以上 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 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的, 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 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5%的部分由发包 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价格与施工期间指导价的差额。 材料价格风险按 2008年苏建价 67号文件执行。调整方式按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价格与施工期间 指导价平均差额部分进行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 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版)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 建价〔2016〕154号)文一般计税方法、计价定额:《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 版)等。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 (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出现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人遭受的延误和(或)招致额外费用的风 险由承包人承担。 86 变更引起的调整 下述情况属于变更引起的调整: (1)由发包人提出的合同范围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或合同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项目; (2)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建设标准(规模、能力、工艺、技术要求)改变而引起的工程造 价变化,工程结算做相应调整; (3)由发包人提出的须由承包人解决的与投标要求无关的工程或其它类似情况; (4)因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法律发生变化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变更。 变更价款确定 对每项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约定:按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计取变更价格。 当变更签证发生时,必须事先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共同到现场确认,并在变更签证发生 七日内按照发包人相关规定完善签证手续,变更签证需有发包人、监理人的签章及相关代表签名 后提交发包人备案,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隐蔽工程的变更签证要在隐蔽前办理完毕,逾期签证 的发包人不予认可。 20.1.12质量保证金 (1)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工程缺陷 责任期满并经管养单位认可后 14日内办理支付。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提交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 附件。 (3)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并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 费用。如承包人不及时维修,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 可直接从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若发包人预留保修金已支付完,承包人仍应负 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及相应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负赔偿 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保修,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 金中扣除费用。 20.1.13竣工结算 (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九十日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①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图伍套,竣工资料伍套,竣工 结算伍套(附计算书和电子文件),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的图纸、资料配套完善;②竣工 验收所需的完整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③承包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以上资料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90 天内交付,若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拒 87 不交付,则发包人有权暂扣所剩工程款,逾期一天罚款 10000 元,直至交付为止。此情形下, 承包人无权要求逾期付款利息。 (2)最终结算价 工程施工(含采购)结算费: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变更签证价格+材料价格调整+合同约定 可调整范围价格。 (3)竣工结算审核 该工程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编报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工 程竣工后承包人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集中进行本工程结算,并在竣工移交后 90 天内完 成竣工结算编报工作,并积极配合审核。承包商所交竣工结算,最终核减数超过 10%时,超过部 分的审计费全部由承包人支付。 20.1.14延误的付款 双方协商解决 20.1.15承包人对工程的照管 如果承包人要临时占用发包人的设施,承包人应从其使用或占用下列各项设施的各自日期起, 至移交或停止占用(此处移交或停止占用可能发生在工程接受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之后)的各个日 期止,承担对各项设施的全部照管职责。 20.1.16保险 (1)设计和工程保险 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其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如有发生另行约定。 (2)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及其聘请的第三方办理工伤 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为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及其聘请的第三方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88 如发生保险事故时,承包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及办理赔付事宜。如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第三者损失,承包人需先行赔付。承包人需承担实际经济损失与保险赔付额之间的差额损 失。 20.1.17违约 (1)承包人违约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组织管理 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未按合同约定分包的,每次处以其转 包或违法分包工程造价 2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收回其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工程内容,按法律法 规另行发包。 ②对于多次违规操作的施工、采购分包商,发包人有权强令其退场,且必须无条件在 3天内 清场,清场时间延误的,处以承包人 1万元/天的违约金。 ③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约定,擅自变更项目管理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现有 设施保护措施、施工采购方案,发包人不支付擅自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或扣除因擅自变更措施 (方案)而相应减少的费用外,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支付 2万元的违约金。 (2)设计管理 ①承包人违反国家相关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擅自变更发包人批准后的设计图纸,处承包 人 5万元/次的违约金。 ②因设计失误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数额为实际损失的该部分设计费的 2 倍,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工程总设计费。 ③承包人应及时处理现场的设计技术问题,解决一般性设计方面问题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其他重大设计问题原则上时间不超过 7天。非特殊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逾期未能解决的,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支付 1万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④承包人在发生重大变更设计时未能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或完成的,每 延期 15天(不足 15天按 15天计),发包人将处承包人 5万元/次的违约金。 ⑤承包人的设计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参与方案论证会及按发包人的规定参 加工地例会,因承包人原因未参加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万元/次的违约金。 (3)工程质量和工期管理 ①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由设计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样品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后方可进 行采购。若承包人违反以上要求,承包人必须将进场的材料设备退场,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并处以 1万元/次的违约金。 ②承包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及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89 否则承包人处以 2 万元/次的违约金。工程设备、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供应,承包商应该对各 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 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自行承担。 ③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在验收 24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发包 人和有关单位,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若出现未经验收就进行隐蔽施工,中间验收 达不到质量要求,中间验收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负责返工及采取补救措施,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并且处以 2 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承包人赔偿实际损 失。 ④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或承包人未按政府有关部门 或发包人要求,未及时清理、修复因施工污染或损坏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用设施的,在接发包 人通知后 3天内按通知要求整改,由承包人承担;若未按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他人完 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 1万元/次的违约金。 ⑤发包人发现的承包人对各种检验、试验、测试、评定、调试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令承包人 按规范进行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直至合格,以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 2万元 /次的违约金。 ⑥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质检资料、试验资料等内业资料的整理和 收集工作,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严禁补资料或资料造假,做到工程施工完工、竣工资 料同时完成。由于内业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程量的确 认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验收、物业管理和维护及保修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 2 万元/次的违 约金。 ⑦因承包人设计或施工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错误或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承 担因事故带来的一切损失。引起一般质量事故的,发包人处以承包人 5 万元/次违约金。引起重 大质量事故的,发包人处以承包人 10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人员管理 在签约后,承包人必须保证至少要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配备人员投入本工程。施工主 要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的相关证书必须 按要求交相关主管部门或发包人保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①在工程实施期间,总承包项目经理只承担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否则对承包人处以 20 万 元的违约金。 ②EPC 设计团队和施工团队,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后进行更换,更换后的人员业绩和资格,应具备或高于原投标人员的业绩和资格。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更换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经理,将处以承包人违 约金。第一次未经发包人许可更换按每人 20 万元计违约金。第二次未经发包人许可更换的,每 90 人的违约金在前次基础上翻倍计算,依次类推,更换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 解除合同。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必须与备案拟定 的相应人员一致,除法定情形外,一律不得更换。若承包人更换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安全员、质量员,罚款 20万元/每人,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将承担发包人因此造 成的一切损失。罚款从工程付款中扣除。对建造师实行考勤制度,由监理按国家规定工作时间进 行考核,每周例会通报考勤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必须由业主代表批准方可。每缺席一天罚 款 5000元。 注:法定条件是指: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项目经理及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在项目现场不少于 22 天,每天在项目现场不少于 8 小 时。重大施工节点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在项目现场。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后,承包人 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承诺最低配备人员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的有 效运转。对未经发包人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发包 人将按 1万元/人•天处以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发包 人将按 1万元/人•天处以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工地其他主要人员,发包 人将按 0.5万元/人•天处以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④如果施工团队和设计团队不能胜任相关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并对被更换人 员处以 1万元/人·次违约金。 ⑤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缺员 30%及以上,在发包 人发出 3次书面警告后一周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⑥在工程实施期间,如果发生农民工讨薪等群体性事件,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 50万元的违约金。 注:(1)“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或 刑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2)“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须提供注册部门出具的注 销、撤销证明; 91 (3)“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须提供发证部门出具的失效证明; (4)“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 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或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 (5)“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附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材料、承包单位据此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发包单位认 为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要求撤换的书面材料; (6)“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须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文件及其规定的应提供的证明材 料。 ⑦承包人的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参与方案论证会及按发包人的规定参 加工地例会,因承包人原因未参加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万元/次的违约金。 (5)安全文明管理 ①施工中忽视安全,经发包人提出后又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的,或由于周边住户和单位投诉 或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等,承包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每次承包人须支付 10 万元 违约金; ②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则按 0.1 万元/次标准处以承包人的违 约金;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 50万元/死亡 1人的违约金, 并承担全部赔偿 费用;因事故调查分析而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乱排废水(油)或其他生产生活废弃物,按 3 万元/次处承 包人的违约金,并应承担其他相关部门的罚款。 ④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的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 或其他原因,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如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部 门的通报、批评等),承包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支付发包 人 10万元违约金。 ⑤如本项目达到市优、省优工程,发包人按相关规定支付承包人费用。 (6)资料管理 承包人拒绝申请竣工验收或达到应该竣工的日期仍未提交竣工验收材料,承包人除承担相应 工期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恶意违约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 10万元的违约金。 (2)发包人违约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包人终止合同后,仍然享有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2)发包人不承担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 92 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 发包人终止的权利 发包人有权因政府政策、计划的变更、或者其他需要,通过向承包人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 同。此项终止应在承包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合同终止后发包人退回履约担保。发包人不应为了 自己实施或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20.1.8续履行合同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 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0.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20.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20.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20.4 其他合同附件: 93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各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农宅改善、公共服务配套、商业服务(菜场、超市)、基础设施、水系景 观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绿化工程养护期两年(每年验收一次,中标人须每年将损坏、死亡的苗木进行补植), 按二级养护标准。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 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94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 期限至保修期满。 95 第五章报价清单 1.报价清单综合说明 1.1工程总承包报价范围一般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 他费及暂列金额等(具体参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投 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 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2) 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 9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投标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1.2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1.3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 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设计计价原则: 3.施工计价原则: 4.采购计价原则: 5.其他说明: 96 第六章发包人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精神康复楼项目 发包人要求 暨 设计任务书 二〇二〇年十月 97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 272号,淮安市第三人民 医院院内。 建设单位: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资金来源:自筹 工程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为 5455.6m2,项目总建筑面积 13176.86m2 ,项目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 9745.43m2,其中主楼建筑面积 为 6445.35m2,辅楼建筑面积为 3300.08m2。 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为 3431.43m2。机动车地下停车位 80辆。 主楼一层为非药物康复中心、儿童感统训练中心;二层阅览室、三 层为科教用房;四层为体检中心;五层为中心实验室 ; 六层为中心实验 室。辅楼一层为非药物治疗中心;二层为餐厅、营养厨房;三层为会议 室、学术报告厅;四层为报告厅上空。地下室为小汽车停车库、设备用 房等,(具体详见经批复文本方案)。 二、工期要求 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施工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三、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合格”。 四、施工场地布置要求 98 (1)施工场地应布置在本工程相应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期间不得 占用其它任何场地。 (2)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由投标人按安全、文明、环保施工要求 自行考虑并计入报价。 (3)场地内的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 (4)施工现场状况在投标前由投标人自行测算。 (5)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由投标人在投标前踏勘现场后自行考 虑方案,交通条件〔包括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施工道路硬化、桩 机进出场及场内移机涉及到的临时道路(含打桩施工区域内场地加固处 理、基坑围护等)、整个场地内的平整、其他必需的临时便道等〕的完 善由投标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6)临时围墙围护由承包人负责搭建,费用计入总报价。 五、土方施工要求 相应施工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平整由投标单位自行解决,投标单位通 过踏勘现场及查阅有关资料,把红线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基础、设备基础、 地下不明基础、道路、场地、建筑垃圾、绿化等全部拆除和移位、清运, 并置土换填(注:建筑垃圾不能用作回填物进行回填)。 99 第二部分:工程发包范围 1、工程设计:涉及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 设计、施工图预算、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以及各 阶段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工作内 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围护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水电暖设计、 变配电工程设计、精装修设计、外立面装饰(幕墙设计若有)、交通标 识标线、抗震支架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消防设计、通风与空调设计 (仅限于设计)、电梯设计、厨房工程设计、会议室和报告厅系统设计、 室外工程设计、景观绿化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节能)、市政、BIM设计 等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系统、专业和其他特殊工程 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含上述所有设计及 深化设计的评审费、图审费及专家费)。 2、物资采购:包括本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 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不包括医疗专项(医院智能化、医用 气体、医用净化工程、中央纯水系统、辐射防护、物流传输、智能污物 及被服回收系统、实验室工艺、厨房设备、污水处理、标识标牌、生活 垃圾工程、医疗垃圾工程等)、高压外线工程、供水供电及供气、机械 停车设备。 100 3、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的桩基础、基坑围护、土 石方、建筑、结构、幕墙、会议室和报告厅(包含室内专业装修、音响 系统、灯光系统、会议用大屏、舞台系统、符合会议演出用的相关设备、 设施及会议室各类座椅、主席台、座椅等会议家具类)、安装(给排水、 电气)、室外管线、消防、抗震设施、室外配套、景观绿化、电梯安装, 预留管道(如天燃气、通信等)、BIM技术应用等;还包括与周边市政的 衔接工程、场地准备等临时设施工程(如包含施工前场地平整、障碍物 清理、通至施工现场临时道路、招标人的现场办公等临时建筑的搭拆等)、 工程保险。 4、总承包管理服务范围:总承包管理是指组织设计、设备购置、建 筑安装施工及项目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 用、合同、信息资料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相关手续 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招标或采购、工程移交、结算审计送审、竣工 图制作、竣工资料城建归档、工程验收备案、对发包人及其聘请的第三 方人员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进行技术指导(如需要),直至质保期 结束,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消 防、智能化、电梯、水电气),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物业管理 人员能够熟知相关设备、系统,并能熟练使用;质保期的保修服务等。 注:(本次发包范围不含中心实验室专业内装设计、施工,厨房设 备采购、安装,暖通、空调采购、安装) 101 第三部分、招标人要求(设计任务书) 一、设计功能要求 (一)工程规模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 5455.6m2,项目总建筑面积为 13176.86m2 ,项 目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 9745.43m2,其中主楼建筑面积为 6445.35m2,辅 楼建筑面积为 3300.08m2。 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为 3431.43m2。(具体详 见经批复文本方案)。 (二)功能区域分布 各层主要建筑功能分布如下: 地面 6层,地下 1层。 地下一层:地下一层主要设置设备机房及机动车停车库。 一层:一层主要功能为非药物康复中心、儿童感统训练中心。 二层:二层主要功能为餐厅、阅览室。 三层:三层主要功能为会议室、报告厅,科教用房。 四层:四层主要功能为体检中心。 五层:五层主要功能为实验室。 六层:六层主要功能为实验室。 二、设计工作范围 (一)工程设计 (1)工程设计:涉及本项目的所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专项 设计、施工图预算、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以及各 阶段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工作内 容: (二)技术服务 102 提供设计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配合招标人组织实施 设计相关的审查、论证等;配合完成与项目相关的各类审批及专家审查 论证;配合完成工程报批报建工作;整个建设过程派常驻现场的设计代 表;协助及配合招标人进行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 中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为招标人提供咨询意见等。 三、设计时间要求 详见本招标文件。 四、设计质量要求 (一)设计深度要求 施工图设计深度除应符合最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设计任务书相关要求。 (二)规范要求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要求必须符合 本文的技术要求和本设计图纸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现行有关规范、标 准、图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严格按照国家与地方投标时最 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如下(包括 但不限于): 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4.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版) 5.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节能专篇 暖通空调、动力 (2007版) 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03 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 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12.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1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14.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15.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 1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标最新版本及当地排放要求) 17.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18.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21.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51153-2015) 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2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2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2010) 2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8.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 29.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0.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3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3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防火规范(GB50370-2005) 33. 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3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104 3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50364-2005) 36.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2004) (三)专业设计要求 (1)总图专业: 1)总平面图建筑定位须按方案设计阶段内容及规划部门相关要求进 行深化设计;考虑病人看病就医交通习惯,结合景观设计优化现有方案 设计中的流线设置。确保周边交通畅通。 2)竖向设计须按方案设计确定的内容进行深化设计; 3)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完成室外景观等设计内容,并应满足方案设计 中规划医院道路、消防道路的设计要求。 4)应结合地形处理好场地与外部道路的高差,以及地块内部场地排 水问题。必须处理好场地与建筑内部的高差,建筑周围不应有积水,排 水通畅。 5)水专业总图设计应考虑院区内雨污水管网系统。场地内必须的设 备管道及化粪池等应尽量隐蔽,且应注意安全问题。 6)电气专业应充分考虑市政进线及对总图的影响。室外不得设置影 响总平的室外箱变及室外配电室等。 7)检查井、阀门井等应尽量设置于景观绿化带内,尽量不设置与道 路下方。 8)总图上高出地面的水、电、燃气、相关设备表箱、地面检查井, 均需在提资阶段由建筑专业汇总整理,并经招标人签字确认。 9)机动车道下井盖采用 D400 级球墨铸铁井盖及支座,其余均采用 C250 级球墨铸铁井盖及支座,铺装路面下采用装饰型井盖。雨水箅子采 用重型球墨铸铁雨水箅子及箅座。以上盖面材料须与路面材料一致。 (2)建筑专业: 105 1)建筑指标需满足相关规划的要求; 2)建筑消防设计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3)施工图阶段建筑平面、立面须依照初步设计进行深化设计; 4)建筑内隔墙应采用强度高、隔声、耐久性等性能良好的材料; 5)建筑防水应满足最新版《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47) 相关规定和要求。 6)应提高地下车库利用率。地下停车库宜集中布置,合理安排设备 管线与结构梁板柱等关系,尽量降低层高以节省造价的前提下,保证车 道净高不低于 2.4m,车位净高不低于 2.2m。地下车库内有防火卷帘时, 应注意防火卷帘洞口内不得有管线穿越。应注意消防车道等其它相关荷 载。 7)外立面装饰:视觉样板安装在外围,以便观察立面效果,外立面 装饰材料、外立面装饰样板的尺寸及位置要经招标人、设计单位确认, 外立面建议采用轻质石材一体板。外立面装饰样板施工前承包人要上报 样板施工方案,经业主审批后实施。样板施工完成后,承包人要向业主 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外立面装饰分部工程施工。 (3)结构专业: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结构设计必须进行结构设计深化工作。结构体系 选型、结构布置、内力分析、结构措施、基础及地下室结构方案等都要 进行多方案比较、进行设计优化,以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的设计目标。 并体现以下原则: 1)主体结构须结合初步设计成果及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 计阶段应在原设计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不得随意修改。若出现特殊情 况,经专家论证及招标人同意后可做适当调整。 106 2)结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当地现行结构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 条文要求,确保结构设计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顺利通过政府部门的检 查和审图单位的审查;结构方案应合理优化,设计应兼顾质量与成本, 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力求节约。 3)所有设计修改调整与优化均需向招标人进行确认后方可实施。 4)结构施工图设计说明完整清楚并提交设计计算书,基础平面图、 基础详图、结构平面布置图、结构构件详图、节点构造详图、楼梯结构 图、预埋件详图等表达清晰,内容齐全,方便施工; 5)结构设计需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结构布置、结构构件尺寸要与建 筑使用功能相适应,避免竖向构件局部突出、水平构件影响净高、完整 的功能空间出现结构构件的情况; 6)卫生间楼板结构降低时,梁面也需相应降低处理,避免梁面突出 楼板面;为防渗水,卫生间隔墙处做素混凝土反槛,宽同墙厚,且与梁 板一起浇筑;出屋面和露台的墙体设置钢筋混凝土反槛,宽同墙厚且与 梁板一起浇筑; 7)为避免和防止工程出现安全和造价增加过大,设计采用标准图、 通用图时,必须明确设计意图和适用范围,以使设计内容符合实际情况; 对所采用的通用构件,设计必须对各类构件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仔 细了解清楚,以避免误用。 8)设计时应避免建筑门洞上方出现纵向结构梁。 9)地下室车库柱网设计应考虑结合车位的合理布置及结构方案的经 济性。 10)所有穿剪力墙、结构梁、地下室顶板及侧墙的预埋管应在结构 模板图中注明平面位置及标高;剪力墙暗柱上不应穿设备管,如确有困 难时,可预留不大于 100mm的预埋钢套。 107 11)框架柱与门洞间的距离不足一砖长时,该框架柱应采用现浇混 凝土凸缘补齐该间距。 12)为防止楼板裂缝,当楼板的局部区域布置有大量管线时,须在 该区域板面铺设钢丝网。 13)楼梯栏杆和阳台栏杆均采用预埋件方式连接固定。 14)楼板板配筋宜采取双层双向拉通,以提高屋面板的抗裂性能。 15)温度影响、后期沉降及后期收缩等产生的应力,必须采取限制 上述应力影响的措施。 16)外墙砌体与现浇结构交接处:外墙面应满铺钢丝网,抗裂砂浆 打底、聚合物水泥砂浆分两次抹面;内墙应铺钢丝网,普通混合砂浆打 底。 (4)给排水专业 1. 生活给水系统 1)水源:本工程从院内给水管上接出 1路引入管进入单体,市政水 压暂时按照 0.25MPa考虑。 2) 分区: a.充分利用市政水压。 b.按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系统分区。 2、生活热水系统 诊室内手盆不需要提供热水,其余部位根据规范或政策要求设计。 3、本工程不需设置饮用净水系统。 3、排水系统 108 1)污废水系统:采用污、废合流排水系统,地上部分排水直接排至 室外检查井,地下部分排水通过集水坑收集后由潜水泵提升排出。室外 单独设置化粪池,经院区现状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室外污水管 网。厨房污水经隔油池(由投标单位设计、安装)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 管道。 2)雨水系统:雨水为建筑内排水。屋面雨水单独排除到室外,地下 车库坡道的雨水、窗井雨水,汇集到地下室雨水坑,用潜污泵提升后排 除。 室外雨水经雨水口汇集到雨水管道,最终排入市政雨水管道。 4、其它: 1)在保证用水量的前提下管径大小侧重经济性考虑,在区内成环状 布置,环状管网上须设置合理的阀门,以保证维修时供水的安全,环状 管网上按消防要求设置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2)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给水系统竖向分区保证合理安全的情况 下偏重经济性考虑。政府强制要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按当地最低 要求设置。 3)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污水经化粪池后排入市政 污水干管。如采用不同做法应根据地方职能部门的规定设计。排水方式 在保证排水畅通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建筑美观的要求。 4)室外环境(如有):室外绿地一般不考虑设计喷灌设施。采用每 隔一定距离设置人工洒水龙头。 5)消防设计:按国家有关规范和方案要求进行设计。 消火栓箱、 立管、阀门等考虑暗设或在隐蔽处设置。 6)外露的管道应考虑系统的防冻保温措施。地下车库一般采用湿式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防强切系统,除规范规定不能切断外,其余均应 覆盖。 109 7)水泵房内均设可靠的地面排水措施及清洁用冲洗地面龙头。给水、 消火栓立管及室内消火栓均应按规范要求考虑减压措施。 (5)暖通专业 空调系统原则上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在经济、适用、可行的情况 下可参照进行如下系统优化设计: 空调系统 1)空调水为单级泵变水量系统,水泵变频。空调冷热水共用循环泵。 2)水系统为冷热共用两管制系统,竖向不分区,下供下回异程系统, 干管设在地下一层。 3)水系统需设置平衡措施及调节手段。 4)空调冷凝水分散排向拖布池、地漏等处。 5)治疗、餐厅、实验室、体检、康复室等房间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 系统形式。 6)会议室、报告厅等大空间设置全空气空调机组,采用最小新风量 控制,采用室内 CO2浓度检测值对全空气机组最小新风量进行调节。过 渡季可改变新风比全新风运行。 7)新风、空调系统设置设初效和中效过滤,提高空气洁净度。 通风系统 1)变配电室、水泵房等设备机房设机械排风系统,相应设机械补风 系统。 2)公共卫生间、淋浴间等设机械排风系统。 3)地下车库设排风系统,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车库内设 CO浓度探 测器,根据 CO浓度自动开启送排风机。排风通过风井排至室外。 自控系统 110 1)风冷式冷水机组等机电一体化设备由机组所带自控设备控制, 集 中监控系统进行设备群控和主要运行状态的监测。 2)空调泵房设备在机房控制室集中监控,但主要设备的监测纳入楼 宇自动化管理系统总控制中心。 3)房间的风机盘管控制不进入集控系统,采用就地手动控制,控制 地下汽车库及各设备用房进行机械送排风系统设计;有条件采用自 然通风则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计。 建筑专业进行地下室各专业设备及管道综合布置设计,机电各专业 配合; 提供施工图成果时向甲方提供设计计算书; 根据设计进度计划,分批对设计文件图纸进行设计、校对及审核, 分批提供给发包人进行确认,以节省时间缩短设计周期; (6)电气专业 1、设计原则: 本工程配电系统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容量,使用功能及其地理位置进 行合理配置,以便今后进行管理。 2、总体规划: 本工程拟设一个变配电室,具体设置情况结合容量及供电半径综合 考虑。用电负荷标准按照有关规范执行,并考虑当地的能源情况,做到 配电容量合理。 3、系统设计: 3.1按规范进行建筑防雷、电气接地保护及等电位设计。 3.2医疗设备电源应满足相关负荷等级要求。 3.3强、弱电竖井室分设照明,竖井预留 220V电源插座。 111 3.4公共区域及地下车库采用智能照明系统,方便控制管理。 4、配电房内的风管应综合考虑桥架、母线槽及层高的关系,合理布 置,无关管线不要穿越配电房; 变电所内的灯具不宜设置在设备的上方;室外照明应结合园林景观 来设计,并预留足够的容量,室外照明配电箱的安装位置,应根据园林 景观的分区,合理设置。不同照明功能的灯具,应分不同的回路控制。 灯具控制回路采用定时控制,分不同的时间段控制灯具的开关。 (7)智能化弱电系统预留设计: 1、安防系统: 设计原则:按规范要求选择布线简单、便于施工、后期调试维护方 便的经济性系统,尽量考虑设备的市场通用性。 1.1门禁系统: 各实验室及实验室区域与一般走道相通的出入口均设有门禁控制器, 门禁应能集中管理;门禁设置点位和数量须与建筑专业图纸一致。 1.2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1.2.1系统防护范围:所有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本工程周界、公建 部分关键点。 1.2.2摄像机布置原则:以监视尽可能大的范围、经济合理的布置为 原则,实现重点部位在摄像机的监视范围之中。与园林景观布置相结合, 防止树木对摄像头的遮挡。摄像系统应考虑低照度弱光条件下的使用, 防止夜间产生的盲区。 1.2.3.楼内的点位以重要出入口及人员活动频繁的位置、重要设施 附近为主,电源从每栋楼的弱电间集中供给,弱电间内应提供电源。 1.2.4.安防中心与消防报警控制中心合用,位于北侧精神科病房楼 内,本工程所有消防安防信号均接至该消防安防总控室。 112 1.2.5.除楼内摄像机外,本工程周界摄像机点位设计原则待条件明 确后再进行说明。 2、停车场管理: 2.1在车库出入口设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对临时车辆进行收费,内部车 辆统一管理,并和门禁对讲系统采用一张卡。 2.2系统应采用具有临时停车客户和固定停车客户的车辆管理功能, 即在进出口安装针对固定客户使用的不停车车辆识别设备和临时客户使 用的自动发卡/收卡设备及道闸,允许合法车辆通过,防止非法车辆进出。 3、手机信号覆盖系统: 楼内设手机覆盖装置,通过该装置覆盖楼内没有手机信号的盲区。 本系统由各无线通信服务商负责设计、安装。 4、紧急广播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按规范标准 设计。 (8)绿色建筑 符合《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及相关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9)精装修专业: 详细的施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细部大样图、构造节点图及 相关设计图纸(公用设施及设备)满足施工及编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 特征的描述”要求,并符合原土建施工图要求。 提交装饰材料清单、图纸体现特殊工艺的施工要求、各材料技术要 求。 完成设计区域室内成本预算,注明主要材料名称、技术参数及、单 价,并说明是否满足限额设计的要求。注意公共区域装饰材料的连接, 提供公共区域装修效果图。 113 提供各区域普通照明回路与应急照明回路的电气设计,并注意与装 饰顶面设计的协调。施工图设计范围包括装饰、水电暖、弱电智能化、 消防。 (10)会议室、报告厅装修设计:应满足相关声、像处理等相关要 求,相关方案需征得招标人同意。(包含室内专业装修、音响系统、灯 光系统、会议用大屏、舞台系统、符合会议演出用的相关设备、设施及 会议室各类座椅、主席台、座椅等会议家具类) 五、设计阶段划分及各阶段中各专业工作内容与成果要求 1、扩初设计阶段(如需要) 工作内容:(1)建筑专业扩初设计审核,其他各专业(结构、机电、 节能等)扩初设计;(2)配合进行扩初阶段各报批、报审工作。 成果要求: 应满足淮安市扩初设计报审相关要求;需对方案设计单位提供的建 筑专业扩初设计图进行审核并指导,使满足通过扩初设计报审要求; 成果提报要求: 1)各专业扩初成果提报要求:提供正式的 A3版建筑扩初设计文本 8 套,以及包括设计咨询图纸在内的图、文电子文件盘片 3 张。 2)扩初成果提报需同时满足淮安市报审要求。 2、施工图设计阶段 工作内容: (1)进一步深化,补充节点详图,提供可以计算工程量并达到施工 深度的建筑、结构、机电安装类(包括但不限于水、暖通、强电、弱电 智 能化等)及设备的施工图(包括但不限于机电设备留孔图、单体建筑 及室外管线平衡图 等); 114 (2)修改、完善及深化技术要求,并依据发包人要求提供本阶段部 品部件清单; (3) 优化结构设计方案,控制含钢量及工程造价指标且至满足双 方认可的指标。 成果提报要求: (1)应满足淮安市施工图设计送审相关要求; (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应满足能据以进行施工的要求,同时需满 足《规划建筑施工图审查管控要点》的要求。 (3)除报审用施工图纸外,尚需提供以下设计成果:施工图蓝图 12 套;另需提供 A3版施工图白图 5 套,以及包括设计图纸在内的图、文 电子文件光盘 1 张 U盘 2 份。 3、项目施工配合阶段 时间要求:项目施工开始至交付使用。 成果要求: 开工后参加现场技术交底会,并提交书面答复,施工期间召开每周 现场设计协调会,并及时解决须协调事宜 在项目全部施工期间,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派有经验的设计师 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及时到达施工现场,监督、指导各承包商的施工,与 建筑方案设计单位共同保证建筑师的设计思想在施工中得到充分地贯彻。 对工程承包商提交的因施工图不详或施工技术无法实施而导致的技 术变更进行审核确认,配合发包人进行设计变更、设计修改、补充设计 资料、现场技术核定单等相关工作,配合发包人聘请的其他各专业设计 单位进行各专项设计工作。 115 参加重大节点的施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做好竣工图的绘制,并根据 施工过程中需要设计公司配合的其它相关工作 4、绘制工程竣工图 做好竣工图的绘制,并根据政府的要求在有关文件(包括竣工图) 上签字盖章; 将工程从开工到交付中所有的变更单全部绘制在竣工图中,竣工图 需满足工程档案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及工程结算的要求。 5、设计成果交付要求 设计成果交付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特别强调图纸类电子文档提交 标准如下: 1、AUTOCAD软件及天正建筑等软件绘制的图纸,应转存为 AUTOCAD2004能够打开的格式; 2、AUTOCAD软件绘制的图纸上无用的层、块、辅助线必须清除;图 纸中引用的外部参照及图片等必须绑定在图纸中; 3、不同专业、不同单体建筑、不同图别图纸必须按隶属层次分别存 放于不同的文件夹;电子文档应满足项目所在地现行报批、报建相关要 4、电子文档应同时满足设计深度质量要求; 5、电子文档名与图纸的内容须一一对应; 六、关于建筑内装修面层材料要求 (一)普通地下室 地面:环氧地坪 墙面:防霉涂料 顶棚:防霉涂料 116 (二)一层 1、门厅 ①地面:地砖 ②墙面:干挂墙砖 ③顶棚:铝板 2、超市、治疗中心、康复中心、训练中心 ①地面:地砖 ②墙面:乳胶漆 ③顶棚:石膏板+乳胶漆 (三)二层 1、厨房、备餐间 ①地面:地砖(缸砖) ②墙面:墙砖 ③顶棚:铝板 2、餐厅 ①地面:地砖 ②墙面:墙砖 ③顶棚:铝方通格栅 3、阅览室、图书室、藏书室 ①地面:PVC地胶 ②墙面:乳胶漆 ③顶棚:铝方通格栅 4、撰写区、学术讨论区、办公区、借阅区等 ①地面:地砖 ②墙面:乳胶漆 117 ③顶棚:石膏板+乳胶漆 (四)三层 1、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电教室 ①地面:PVC地胶(其中主席台:木地板) ②墙面:吸音板 ③顶棚:穿孔铝板 2、贵宾接待、办公、陈列展示厅、科教用房 ①地面:地砖 ②墙面:乳胶漆 ③顶棚:铝板 (五)四层、五层、六层 体检中心、中心实验室 ①地面:地砖 ②墙面:乳胶漆 ③顶棚:石膏板+乳胶漆 (六)公共部位 1、电梯厅 ①地面:地砖 ②墙面:乳胶漆 ③顶棚:铝板+走边石膏板 ④门套:不锈钢或大理石 2、设备用房 ①地面:地砖 ②墙面:乳胶漆 ③顶棚:铝板 118 3、强弱电间、电梯机房 ①地面:水泥砂浆 ②墙面:乳胶漆 ③顶棚:乳胶漆 4、楼梯间 ①地面、踏步:地砖 ②墙面:乳胶漆 ③顶棚:乳胶漆 5、卫生间、茶水间 ①地面:地砖 ②墙面:墙砖 ③顶棚:集成铝板 6、公共走道 ①地面:地砖 ②墙面:乳胶漆 ③顶棚:铝板 注:1、以上各层材料要求,局部特殊功能用房,业主可调整。 2、所有内门以专用钢质门为主,外门用钢质防火门(符合消防验收 要求)。 七、关于材料品牌要求(如本项目涉及必须选择品牌中的中、高档产品) 1、钢材:南钢 沙钢 马钢 宝钢 2、水泥:海螺 九牛 狼山 3、铝合金型材:伟昌 伟业 忠旺 中铝 兴发 4、真石漆:立邦 多乐士 三棵树 嘉宝莉 大宝 119 5、乳胶漆:立邦 多乐士 三棵树 嘉宝莉 大宝 6、玻璃:耀玻 南玻 台玻 金晶 7、防水材料:东方雨虹 禹王 德高 凯伦 雨停 8、电线电缆:江南 上上 远东 宝胜 9、铝板:金边 高仕达 雅泰 10、铝塑板:祥铝 通泰 吉祥嘉裕 11、开关、插座:西门子 雷士 飞利浦 TCL 施耐德 12、灯具:欧司朗 雷士 飞利浦 鸿益丰 13、配电箱(柜)主要元器件:ABB 施耐德 西门子 德力西 14、给排水管材:公元 伟星 金牛 联塑 15、镀锌钢管:天津友发 徐州光环 靖江凯靖 16、木工板、木饰面:莫干山 兔宝宝 千年舟 17、石膏板:龙牌 拉法基 泰山 兔宝宝 18、木地板:大自然 圣象 贝尔 生活家 书香门第 19、瓷砖:东鹏 诺贝尔 蒙地卡罗 欧神诺 壹号大理石 王者蒙娜 丽莎 金意陶 斯米克 亚细亚 20、太阳能:四季沐歌 太阳雨 皇明 桑夏 21、综合布线系统:安普 康普 普天 22、计算机网络系统:华为 H3C 思科 23、视频监控系统:海康威视 大华 宇视 24、LED液晶屏:晶元 光磊 日亚 25、多联机空调:大金 日立 约克 三菱重工 三菱电机 开利 26、电梯:三菱机电 通力 日立 奥的斯机电 迅达 27、卫浴:TOTO 法恩莎 科勒 九牧 和成 恒洁 贝朗 120 28、Pvc地胶(原装进口):Altro(雅卓)、forbo(福尔波)vicover (维可沃) GERFLOR(洁福) 29、外立面轻质石材一体板:科美、石功匠、中正 30、内门:医用钢质门、钢质防火门: 益德、摩恩科、亚亚、西格、 盼安 (符合消防验收要求)。 注:(1)以上材料均为甲控乙供材料设备,所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 为部分选材推荐品牌,如投标人有更合适的品牌推荐,必须经招标人确 认后方可使用; (2)在合同实施阶段,本项目金额范围内使用的所有设备设施及材 料,需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如无特殊设计,原则上从以上品牌中 选择,同时需经招标人同意。如需改用其它品牌,应选用不低于以上品 牌的档次和规格,并征得招标人同意; (3)合同履行期间,投标人须提前上报所拟选材料设备,经招标人 (招标人作为监督方参与采购招标)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报价清单 (一)报价清单综合说明: 1、工程总承包报价范围一般包括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 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及暂列金额等(具体参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 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要求,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 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 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2) 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121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投标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2、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 关的费用。 3、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 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 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确保本工程满足医院要求交付使用的 相关费用。 (二)设计计价原则: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计算为建安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 程等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设计费用。设计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有深化 设计内容的含税价。 (三)施工计价标准: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 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 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2、《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 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 122 《江苏省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3、人工费参考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0】382号)执 行。 4、机械台班费参考《江苏省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7 及相关补 充定额)执行。 5、材料价格参考 2020年 10月《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价, 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参考周边市场价格。 6、本工程总价措施费仅计取基本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夜间施 工费、冬雨季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建筑工人 实名制,其中费率在费用定额中有取值范围的措施费,按中值计取【(最 高值+最低值)/2】,其他总价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视为已包含 于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计取该部分费用。(按质论价费用和安全文明 施工增加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计取) 7、本工程安全文明省级标化工地创建成功的,按《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 24号)中规定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计取,未创建成功的,结算时 创建增加费不予计取。 (四)采购计价原则: 本工程采购费指的专业工程的采购,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不另行计 价。 1、由发包人单独发包,总承包单位配合管理。总包单位配合管理费 在风险包干费中考虑,不另行计价。 123 2、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共同招标,并与供应商签订三方合同,由发 包人直接付款给供应商,总承包单位配合管理。总包单位配合管理费在 风险包干费中考虑,不另行计价。 (五)风险包干费: 主要包括以下费用和风险项目(无法计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总承包服务费:对发包人或使用单位委托的其他施工单位(专 业工程单位)进行总承包管理及配合,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或 监测单位的工作;包含承包人对专业工程实施统筹管理以及配合服务而 发生的费用以及其它总承包服务的全部成本和税费。施工期间需要协调 解决包括与附近居民纠纷等其他事项费用。 (2)市容和重大活动要求:因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要求, 为满足市容市貌、接待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为满足某一特定专项要 求,而进行的重建或调整施工围挡、装饰施工场所,提高或调整文明施 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具体要求,以及配合舆论宣传和现场协调等 增加的成本和费用。 (3)临时设施及施工期间维护:自市政设施至施工现场的临时水电 设施新建,及其施工期间维护、迁移(若有)、完工拆除,临时道路施 工期间维护、拆除,洗车池、洗车槽施工期间维护等工作所产生的一切 成本和税费。 124 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 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 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 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如果有) 5.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 其他资料。 12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6 封面(资格审查资料) (项目、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资料 标段编号: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7 封面(商务标) (项目、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标 标段编号: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8 投标函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招标编号)的(工程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 工程建设标准、发包人要求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 的工程总承包报价,总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 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号: 〕。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和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 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 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自行完成的项目内容为: ;我方拟分包的项目内容为: 。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7、其他: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129 投标函附录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名称及等级: □设计负责人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名称及等级: □施工项目经理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名称及等级: 投标有效期 天数: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工期 总工期: 天, 设计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节点工期: 是否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 款 是 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 准及要求 是 工程质量 □设计: □采购: □施工: □其他: 再发包工程 分包工程 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 围 是 …… 130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31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 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投标文 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32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 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 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133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134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序 号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称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1 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 2 设计 2.1 设计负责人 2.2 …… 3 施工 3.1 施工项目经理 3.2 …… 4 采购(如有) 4.1 采购经理 4.2 …… 135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职业资格证书(职 称证书)名称及等 级、证书号 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工作简历 注:本表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填报的具体人员 136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序号 发包人名称 工程名称 及建设地点 建设 规模 项目 经理 合同金额 (万元) 开竣工 日期 137 拟再发包计划表 序 号 拟再发包项目名 称、范围及理由 拟选再发包人 备注 拟选再发包人名 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再发包仅限于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二 者选其一)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 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 拟分包项目名称、 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 年 月 日 138 资格审查资料 由招标人参照资格预审文件范本格式编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人资质; 2、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3、投标人财务状况;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6、项目管理机构; 7、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9、其他要求:。 工程业绩资料 (略) 其他资料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39 封面(经济标) (项目、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经济标 标段编号: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40 工程总承包报价 (格式自理,参照现行计价规范要求) 141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序号 分项名称 范围、规模 工作内容 投标报价 备注 1 工程设计费 1.1 工程设计 1.2 …… 2 工程采购费(如有) 2.1 工程采购 2.2 …… 3 工程施工费 3.1 工程施工 3.2 …… 工程总承包报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报价附表的格式及内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修改调整。 142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略) 143 封面(技术标 1) (项目、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标 1:设计文件 标段编号: 年 月 日 144 设计文件 (指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或者专业工程设计文件) (符合本次招标文件的要求及评分要求) 145 封面(技术标 2) (项目、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标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标段编号: 年 月 日 146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符合本次招标文件的要求及评分要求)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 3月1日; 5. 投标截止时间 6.资格审查 7. 评标方法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10.联系方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10 分包 1.11 偏离 1.12 知识产权 1.13 同义词语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4 最高投标限价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 投标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4 投标保证金 3.5 备选投标方案 3.6 资格审查资料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2 开标程序 5.3特殊情况处理 5.4 评标准备(清标)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7.3 履约保证金 7.4 签订合同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 异议与投诉 9 解释权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采用评定分离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1初步评审标准 1.2详细评审标准 2. 评标程序 2.1第一阶段评审 2.2第二阶段评审 2.2.1初步评审 2.2.2详细评审 2.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报价清单 1.报价清单综合说明 2.设计计价原则: 3.施工计价原则: 4.采购计价原则: 5.其他说明: 第六章发包人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楼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272号,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院内。 建设单位: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资金来源:自筹 工程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455.6m2,项目总建筑面积13176.86m2 ,项目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9745.43m2,其中主楼建筑面积为6445.35m2,辅楼建筑面积为3300.08m2。 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为3431.43m2。机动车地下停车位80辆。 主楼一层为非药物康复中心、儿童感统训练中心;二层阅览室、三层为科教用房;四层为体检中心;五层为中心实验室 ; 六层为中心实验室。辅楼一层为非药物治疗中心;二层为餐厅、营养厨房;三层为会议室、学术报告厅;四层为报告厅上空。地下室为小汽车停车库、设备用房等,(具体详见经批复文本方案)。 二、工期要求 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施工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三、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 四、施工场地布置要求 (1)施工场地应布置在本工程相应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期间不得占用其它任何场地。 (2)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由投标人按安全、文明、环保施工要求自行考虑并计入报价。 (3)场地内的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 (4)施工现场状况在投标前由投标人自行测算。 (5)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由投标人在投标前踏勘现场后自行考虑方案,交通条件〔包括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施工道路硬化、桩机进出场及场内移机涉及到的临时道路(含打桩施工区域内场地加固处理、基坑围护等)、整个场地内的平整、其他必需的临时便道等〕的完善由投标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6)临时围墙围护由承包人负责搭建,费用计入总报价。 五、土方施工要求 相应施工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平整由投标单位自行解决,投标单位通过踏勘现场及查阅有关资料,把红线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基础、设备基础、地下不明基础、道路、场地、建筑垃圾、绿化等全部拆除和移位、清运,并置土换填(注:建筑垃圾不能用作回填物进行回填)。 第二部分:工程发包范围 1、工程设计:涉及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施工图预算、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以及各阶段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围护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水电暖设计、变配电工程设计、精装修设计、外立面装饰(幕墙设计若有)、交通标识标线、抗震支架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消防设计、通风与空调设计(仅限于设计)、电梯设计、厨房工程设计、会议室和报告厅系统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景观绿化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节能)、市政、BIM设计等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系统、专业和其他特殊工程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含上述所有设计及深化设计的评审费、图审费及专家费)。 2、物资采购:包括本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不包括医疗专项(医院智能化、医用气体、医用净化工程、中央纯水系统、辐射防护、物流传输、智能污物及被服回收系统、实验室工艺、厨房设备、污水处理、标识标牌、生活垃圾工程、医疗垃圾工程等)、高压外线工程、供水供电及供气、机械停车设备。 3、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的桩基础、基坑围护、土石方、建筑、结构、幕墙、会议室和报告厅(包含室内专业装修、音响系统、灯光系统、会议用大屏、舞台系统、符合会议演出用的相关设备、设施及会议室各类座椅、主席台、座椅等会议家具类)、安装(给排水、电气)、室外管线、消防、抗震设施、室外配套、景观绿化、电梯安装,预留管道(如天燃气、通信等)、BIM技术应用等;还包括与周边市政的衔接工程、场地准备等临时设施工程(如包含施工前场地平整、障碍物清理、通至施工现场临时道路、招标人的现场办公等临时建筑的搭拆... 4、总承包管理服务范围:总承包管理是指组织设计、设备购置、建筑安装施工及项目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资料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相关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招标或采购、工程移交、结算审计送审、竣工图制作、竣工资料城建归档、工程验收备案、对发包人及其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进行技术指导(如需要),直至质保期结束,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智能化、电梯、水电气),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物业管理人员能够... 第三部分、招标人要求(设计任务书) 一、设计功能要求 (一)工程规模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455.6m2,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3176.86m2 ,项目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9745.43m2,其中主楼建筑面积为6445.35m2,辅楼建筑面积为3300.08m2。 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为3431.43m2。(具体详见经批复文本方案)。 (二)功能区域分布 各层主要建筑功能分布如下: 地面6层,地下1层。 地下一层:地下一层主要设置设备机房及机动车停车库。 一层:一层主要功能为非药物康复中心、儿童感统训练中心。 二层:二层主要功能为餐厅、阅览室。 三层:三层主要功能为会议室、报告厅,科教用房。 四层:四层主要功能为体检中心。 五层:五层主要功能为实验室。 六层:六层主要功能为实验室。 二、设计工作范围 (一)工程设计 (1)工程设计:涉及本项目的所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专项设计、施工图预算、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以及各阶段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工作内容: (二)技术服务 提供设计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配合招标人组织实施设计相关的审查、论证等;配合完成与项目相关的各类审批及专家审查论证;配合完成工程报批报建工作;整个建设过程派常驻现场的设计代表;协助及配合招标人进行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为招标人提供咨询意见等。 三、设计时间要求 详见本招标文件。 四、设计质量要求 (一)设计深度要求 施工图设计深度除应符合最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设计任务书相关要求。 (二)规范要求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要求必须符合本文的技术要求和本设计图纸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图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严格按照国家与地方投标时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4.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版) 5.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节能专篇 暖通空调、动力(2007版) 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 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12.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1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14.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15.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 1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标最新版本及当地排放要求) 17.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18.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21.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51153-2015) 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2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2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2010) 2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8.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 29.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0.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3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3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防火规范(GB50370-2005) 33. 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3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3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50364-2005) 36.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2004) (三)专业设计要求 (1)总图专业: 1)总平面图建筑定位须按方案设计阶段内容及规划部门相关要求进行深化设计;考虑病人看病就医交通习惯,结合景观设计优化现有方案设计中的流线设置。确保周边交通畅通。 2)竖向设计须按方案设计确定的内容进行深化设计; 3)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完成室外景观等设计内容,并应满足方案设计中规划医院道路、消防道路的设计要求。 4)应结合地形处理好场地与外部道路的高差,以及地块内部场地排水问题。必须处理好场地与建筑内部的高差,建筑周围不应有积水,排水通畅。 5)水专业总图设计应考虑院区内雨污水管网系统。场地内必须的设备管道及化粪池等应尽量隐蔽,且应注意安全问题。 6)电气专业应充分考虑市政进线及对总图的影响。室外不得设置影响总平的室外箱变及室外配电室等。 7)检查井、阀门井等应尽量设置于景观绿化带内,尽量不设置与道路下方。 8)总图上高出地面的水、电、燃气、相关设备表箱、地面检查井,均需在提资阶段由建筑专业汇总整理,并经招标人签字确认。 9)机动车道下井盖采用D400 级球墨铸铁井盖及支座,其余均采用C250 级球墨铸铁井盖及支座,铺装路面下采用装饰型井盖。雨水箅子采用重型球墨铸铁雨水箅子及箅座。以上盖面材料须与路面材料一致。 (2)建筑专业: 1)建筑指标需满足相关规划的要求; 2)建筑消防设计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3)施工图阶段建筑平面、立面须依照初步设计进行深化设计; 4)建筑内隔墙应采用强度高、隔声、耐久性等性能良好的材料; 5)建筑防水应满足最新版《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47)相关规定和要求。 6)应提高地下车库利用率。地下停车库宜集中布置,合理安排设备管线与结构梁板柱等关系,尽量降低层高以节省造价的前提下,保证车道净高不低于2.4m,车位净高不低于2.2m。地下车库内有防火卷帘时,应注意防火卷帘洞口内不得有管线穿越。应注意消防车道等其它相关荷载。 7)外立面装饰:视觉样板安装在外围,以便观察立面效果,外立面装饰材料、外立面装饰样板的尺寸及位置要经招标人、设计单位确认,外立面建议采用轻质石材一体板。外立面装饰样板施工前承包人要上报样板施工方案,经业主审批后实施。样板施工完成后,承包人要向业主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外立面装饰分部工程施工。 (3)结构专业: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结构设计必须进行结构设计深化工作。结构体系选型、结构布置、内力分析、结构措施、基础及地下室结构方案等都要进行多方案比较、进行设计优化,以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的设计目标。并体现以下原则: 1)主体结构须结合初步设计成果及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在原设计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不得随意修改。若出现特殊情况,经专家论证及招标人同意后可做适当调整。 2)结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当地现行结构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确保结构设计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顺利通过政府部门的检查和审图单位的审查;结构方案应合理优化,设计应兼顾质量与成本,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力求节约。 3)所有设计修改调整与优化均需向招标人进行确认后方可实施。 4)结构施工图设计说明完整清楚并提交设计计算书,基础平面图、基础详图、结构平面布置图、结构构件详图、节点构造详图、楼梯结构图、预埋件详图等表达清晰,内容齐全,方便施工; 5)结构设计需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结构布置、结构构件尺寸要与建筑使用功能相适应,避免竖向构件局部突出、水平构件影响净高、完整的功能空间出现结构构件的情况; 6)卫生间楼板结构降低时,梁面也需相应降低处理,避免梁面突出楼板面;为防渗水,卫生间隔墙处做素混凝土反槛,宽同墙厚,且与梁板一起浇筑;出屋面和露台的墙体设置钢筋混凝土反槛,宽同墙厚且与梁板一起浇筑; 7)为避免和防止工程出现安全和造价增加过大,设计采用标准图、通用图时,必须明确设计意图和适用范围,以使设计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对所采用的通用构件,设计必须对各类构件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仔细了解清楚,以避免误用。 8)设计时应避免建筑门洞上方出现纵向结构梁。 9)地下室车库柱网设计应考虑结合车位的合理布置及结构方案的经济性。 10)所有穿剪力墙、结构梁、地下室顶板及侧墙的预埋管应在结构模板图中注明平面位置及标高;剪力墙暗柱上不应穿设备管,如确有困难时,可预留不大于100mm的预埋钢套。 11)框架柱与门洞间的距离不足一砖长时,该框架柱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凸缘补齐该间距。 12)为防止楼板裂缝,当楼板的局部区域布置有大量管线时,须在该区域板面铺设钢丝网。 13)楼梯栏杆和阳台栏杆均采用预埋件方式连接固定。 14)楼板板配筋宜采取双层双向拉通,以提高屋面板的抗裂性能。 15)温度影响、后期沉降及后期收缩等产生的应力,必须采取限制上述应力影响的措施。 16)外墙砌体与现浇结构交接处:外墙面应满铺钢丝网,抗裂砂浆打底、聚合物水泥砂浆分两次抹面;内墙应铺钢丝网,普通混合砂浆打底。 (4)给排水专业 1. 生活给水系统 1)水源:本工程从院内给水管上接出1路引入管进入单体,市政水压暂时按照0.25MPa考虑。 2) 分区: a.充分利用市政水压。 b.按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系统分区。 2、生活热水系统 诊室内手盆不需要提供热水,其余部位根据规范或政策要求设计。 3、本工程不需设置饮用净水系统。 3、排水系统 1)污废水系统:采用污、废合流排水系统,地上部分排水直接排至室外检查井,地下部分排水通过集水坑收集后由潜水泵提升排出。室外单独设置化粪池,经院区现状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室外污水管网。厨房污水经隔油池(由投标单位设计、安装)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2)雨水系统:雨水为建筑内排水。屋面雨水单独排除到室外,地下车库坡道的雨水、窗井雨水,汇集到地下室雨水坑,用潜污泵提升后排除。 室外雨水经雨水口汇集到雨水管道,最终排入市政雨水管道。 4、其它: 1)在保证用水量的前提下管径大小侧重经济性考虑,在区内成环状布置,环状管网上须设置合理的阀门,以保证维修时供水的安全,环状管网上按消防要求设置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2)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给水系统竖向分区保证合理安全的情况下偏重经济性考虑。政府强制要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按当地最低要求设置。 3)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污水经化粪池后排入市政污水干管。如采用不同做法应根据地方职能部门的规定设计。排水方式在保证排水畅通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建筑美观的要求。 4)室外环境(如有):室外绿地一般不考虑设计喷灌设施。采用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人工洒水龙头。 5)消防设计:按国家有关规范和方案要求进行设计。 消火栓箱、立管、阀门等考虑暗设或在隐蔽处设置。 6)外露的管道应考虑系统的防冻保温措施。地下车库一般采用湿式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防强切系统,除规范规定不能切断外,其余均应覆盖。 7)水泵房内均设可靠的地面排水措施及清洁用冲洗地面龙头。给水、消火栓立管及室内消火栓均应按规范要求考虑减压措施。 (5)暖通专业 空调系统原则上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在经济、适用、可行的情况下可参照进行如下系统优化设计: 空调系统 1)空调水为单级泵变水量系统,水泵变频。空调冷热水共用循环泵。 2)水系统为冷热共用两管制系统,竖向不分区,下供下回异程系统,干管设在地下一层。 3)水系统需设置平衡措施及调节手段。 4)空调冷凝水分散排向拖布池、地漏等处。 5)治疗、餐厅、实验室、体检、康复室等房间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形式。 6)会议室、报告厅等大空间设置全空气空调机组,采用最小新风量控制,采用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对全空气机组最小新风量进行调节。过渡季可改变新风比全新风运行。 7)新风、空调系统设置设初效和中效过滤,提高空气洁净度。 通风系统 1)变配电室、水泵房等设备机房设机械排风系统,相应设机械补风系统。 2)公共卫生间、淋浴间等设机械排风系统。 3)地下车库设排风系统,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车库内设CO浓度探测器,根据CO浓度自动开启送排风机。排风通过风井排至室外。 自控系统 1)风冷式冷水机组等机电一体化设备由机组所带自控设备控制, 集中监控系统进行设备群控和主要运行状态的监测。 2)空调泵房设备在机房控制室集中监控,但主要设备的监测纳入楼宇自动化管理系统总控制中心。 3)房间的风机盘管控制不进入集控系统,采用就地手动控制,控制由室温调节器﹑风机变速开关及电动两通阀进行控制。 地下汽车库及各设备用房进行机械送排风系统设计;有条件采用自然通风则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计。  建筑专业进行地下室各专业设备及管道综合布置设计,机电各专业配合; 提供施工图成果时向甲方提供设计计算书; 根据设计进度计划,分批对设计文件图纸进行设计、校对及审核,分批提供给发包人进行确认,以节省时间缩短设计周期; (6)电气专业 1、设计原则: 本工程配电系统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容量,使用功能及其地理位置进行合理配置,以便今后进行管理。 2、总体规划: 本工程拟设一个变配电室,具体设置情况结合容量及供电半径综合考虑。用电负荷标准按照有关规范执行,并考虑当地的能源情况,做到配电容量合理。 3、系统设计: 3.1按规范进行建筑防雷、电气接地保护及等电位设计。 3.2医疗设备电源应满足相关负荷等级要求。 3.3强、弱电竖井室分设照明,竖井预留220V电源插座。 3.4公共区域及地下车库采用智能照明系统,方便控制管理。 4、配电房内的风管应综合考虑桥架、母线槽及层高的关系,合理布置,无关管线不要穿越配电房; 变电所内的灯具不宜设置在设备的上方;室外照明应结合园林景观来设计,并预留足够的容量,室外照明配电箱的安装位置,应根据园林景观的分区,合理设置。不同照明功能的灯具,应分不同的回路控制。灯具控制回路采用定时控制,分不同的时间段控制灯具的开关。 (7)智能化弱电系统预留设计: 1、安防系统: 设计原则:按规范要求选择布线简单、便于施工、后期调试维护方便的经济性系统,尽量考虑设备的市场通用性。 1.1门禁系统: 各实验室及实验室区域与一般走道相通的出入口均设有门禁控制器,门禁应能集中管理;门禁设置点位和数量须与建筑专业图纸一致。 1.2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1.2.1系统防护范围:所有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本工程周界、公建部分关键点。 1.2.2摄像机布置原则:以监视尽可能大的范围、经济合理的布置为原则,实现重点部位在摄像机的监视范围之中。与园林景观布置相结合,防止树木对摄像头的遮挡。摄像系统应考虑低照度弱光条件下的使用,防止夜间产生的盲区。 1.2.3.楼内的点位以重要出入口及人员活动频繁的位置、重要设施附近为主,电源从每栋楼的弱电间集中供给,弱电间内应提供电源。 1.2.4.安防中心与消防报警控制中心合用,位于北侧精神科病房楼内,本工程所有消防安防信号均接至该消防安防总控室。 1.2.5.除楼内摄像机外,本工程周界摄像机点位设计原则待条件明确后再进行说明。 2、停车场管理: 2.1在车库出入口设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对临时车辆进行收费,内部车辆统一管理,并和门禁对讲系统采用一张卡。 2.2系统应采用具有临时停车客户和固定停车客户的车辆管理功能,即在进出口安装针对固定客户使用的不停车车辆识别设备和临时客户使用的自动发卡/收卡设备及道闸,允许合法车辆通过,防止非法车辆进出。 3、手机信号覆盖系统: 楼内设手机覆盖装置,通过该装置覆盖楼内没有手机信号的盲区。本系统由各无线通信服务商负责设计、安装。 4、紧急广播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按规范标准设计。 (8)绿色建筑 符合《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及相关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9)精装修专业: 详细的施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细部大样图、构造节点图及相关设计图纸(公用设施及设备)满足施工及编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的描述”要求,并符合原土建施工图要求。 提交装饰材料清单、图纸体现特殊工艺的施工要求、各材料技术要求。 完成设计区域室内成本预算,注明主要材料名称、技术参数及、单价,并说明是否满足限额设计的要求。注意公共区域装饰材料的连接,提供公共区域装修效果图。 提供各区域普通照明回路与应急照明回路的电气设计,并注意与装饰顶面设计的协调。施工图设计范围包括装饰、水电暖、弱电智能化、消防。 (10)会议室、报告厅装修设计:应满足相关声、像处理等相关要求,相关方案需征得招标人同意。(包含室内专业装修、音响系统、灯光系统、会议用大屏、舞台系统、符合会议演出用的相关设备、设施及会议室各类座椅、主席台、座椅等会议家具类) 五、设计阶段划分及各阶段中各专业工作内容与成果要求 1、扩初设计阶段(如需要) 工作内容:(1)建筑专业扩初设计审核,其他各专业(结构、机电、节能等)扩初设计;(2)配合进行扩初阶段各报批、报审工作。 成果要求: 应满足淮安市扩初设计报审相关要求;需对方案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专业扩初设计图进行审核并指导,使满足通过扩初设计报审要求; 成果提报要求: 1)各专业扩初成果提报要求:提供正式的A3版建筑扩初设计文本 8 套,以及包括设计咨询图纸在内的图、文电子文件盘片 3 张。 2)扩初成果提报需同时满足淮安市报审要求。 2、施工图设计阶段 工作内容: (1)进一步深化,补充节点详图,提供可以计算工程量并达到施工深度的建筑、结构、机电安装类(包括但不限于水、暖通、强电、弱电智 能化等)及设备的施工图(包括但不限于机电设备留孔图、单体建筑及室外管线平衡图 等); (2)修改、完善及深化技术要求,并依据发包人要求提供本阶段部品部件清单; (3) 优化结构设计方案,控制含钢量及工程造价指标且至满足双方认可的指标。 成果提报要求: (1)应满足淮安市施工图设计送审相关要求; (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应满足能据以进行施工的要求,同时需满足《规划建筑施工图审查管控要点》的要求。 (3)除报审用施工图纸外,尚需提供以下设计成果:施工图蓝图 12 套;另需提供A3版施工图白图 5 套,以及包括设计图纸在内的图、文电子文件光盘1 张U盘2 份。 3、项目施工配合阶段  时间要求:项目施工开始至交付使用。 工作内容:施工现场的技术配合。 成果要求:  开工后参加现场技术交底会,并提交书面答复,施工期间召开每周现场设计协调会,并及时解决须协调事宜 在项目全部施工期间,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派有经验的设计师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及时到达施工现场,监督、指导各承包商的施工,与建筑方案设计单位共同保证建筑师的设计思想在施工中得到充分地贯彻。 对工程承包商提交的因施工图不详或施工技术无法实施而导致的技术变更进行审核确认,配合发包人进行设计变更、设计修改、补充设计资料、现场技术核定单等相关工作,配合发包人聘请的其他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各专项设计工作。 参加重大节点的施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做好竣工图的绘制,并根据政府的要求在有关文件(包括竣工图)上签字盖章。 施工过程中需要设计公司配合的其它相关工作 4、绘制工程竣工图 做好竣工图的绘制,并根据政府的要求在有关文件(包括竣工图)上签字盖章; 将工程从开工到交付中所有的变更单全部绘制在竣工图中,竣工图需满足工程档案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及工程结算的要求。 5、设计成果交付要求 设计成果交付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特别强调图纸类电子文档提交标准如下: 1、AUTOCAD软件及天正建筑等软件绘制的图纸,应转存为AUTOCAD2004能够打开的格式; 2、AUTOCAD软件绘制的图纸上无用的层、块、辅助线必须清除;图纸中引用的外部参照及图片等必须绑定在图纸中; 3、不同专业、不同单体建筑、不同图别图纸必须按隶属层次分别存放于不同的文件夹;电子文档应满足项目所在地现行报批、报建相关要求; 4、电子文档应同时满足设计深度质量要求; 5、电子文档名与图纸的内容须一一对应; 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资格审查资料) 封面(商务标) 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拟再发包计划表 拟分包计划表 资格审查资料 工程业绩资料 其他资料 封面(经济标) 工程总承包报价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封面(技术标1) 设计文件 封面(技术标2)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2021-01-14T15:06:44+0800 4页(218,75) 041@N913208917505004933@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00000018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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