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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学校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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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城关区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服务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城关区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服务成交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

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城关区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服务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YM2102

二、项目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城关区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兰州民生早餐食品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东环路主食厨房工业园区 C2-2

100.78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服务时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服务范围

兰州民生早餐食品有限公司

城关区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服务

200日历天

详见磋商文件

合格

青石小学、白道坪小学、青白石中学、二营学校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武益,石磊,苗华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计算。

收费金额:1.5062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颜家沟57号

联系方式:189191510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源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6号13幢1楼109室

联系方式:189094281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应芳

电 话:18919151050

附件下载
磋商文件.pdf
1 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城关区 2021 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供餐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YM2102 采购单位: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源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6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6 二 投标须知........................................................................................................................................9 1、 总 则................................................................................................................................................9 1.1 磋商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9 2.1 磋商............................................................................................................................................10 2.1.1 综合说明........................................................................................................................10 2.1.2 磋商文件的修改与补充.................................................................................................10 2.2 投标............................................................................................................................................10 2.2.2 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10 2.2.3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制作.................................................................................................11 2.2.4 投标报价........................................................................................................................12 2.2.5 投标有效期....................................................................................................................12 2.2.6 磋商保证金....................................................................................................................12 2.2.7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2 2.2.8 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12 2.2.9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密封.................................................................................................13 2.2.10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3 2.3 开标............................................................................................................................................13 2.4 合同的授予................................................................................................................................14 2.4.1 中标通知书....................................................................................................................14 2.4.2 合同授予原则................................................................................................................ 14 2.4.3 合同的签署....................................................................................................................14 2.4.4 其他................................................................................................................................14 2.5 资格审查.............................................................................................................................14 3、澄清和质疑..........................................................................................................................................14 3.1 综合说明.....................................................................................................................................14 3.2 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质疑..........................................................................................................15 3.3 对磋商过程和拟中标结果的质疑.............................................................................................. 15 3.4 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16 第三章、 项目具体需求...........................................................................................................................17 第四章、 评标办法.................................................................................................................................. 19 一、 评标原则及办法.............................................................................................................................19 1.1 评标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19 1.2 评标内容及标准........................................................................................................................ 19 1.3 评标的程序................................................................................................................................20 1.4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1 1.6 磋商小组的职责及中标供应商的确定......................................................................................25 1.7 废标.............................................................................................................................................26 第五章 采购合同.................................................................................................................................. 27 第六章 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31 其他材料....................................................................................................................................................55 3 第一章 磋商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城关区 2021 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 善计划供餐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http://lzggzyjy.lanzhou.gov.cn/)在线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01-18 13: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M2102 项目名称: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城关区 2021 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供餐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100.84(万元) 最高限价:100.84(万元) 采购需求:为城关区 4 所学校(青石小学、白道坪小学、青白石中学、二营学校) 1029 名学生在校期间每生每天提供一顿课间加餐。(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200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 供应商须提供 2020 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3) 投标人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须 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 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 国(甘肃兰州)”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 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项目 4 投标,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甘肃兰州)(www.gslzcredit.gov.cn),中国政府采购 网(www.ccgp.gov.cn)。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01-08 至 2021-01-14,每天上午 0: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23:59 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lzggzyjy.lanzhou.gov.cn/) 方式:通过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lzggzyjy.lanzhou.gov.cn/)在线免费 获取招标文件。需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请点击“我要投标”按钮 (http://lzggzyjy.lanzhou.gov.cn/TPBidder/memberLogin)进行本项目后续工作。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时间:2021-01-18 13:30 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关分中心(南河路 2766 号 8 楼)开标 1 室 五、开启 时间:2021-01-18 13:30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递交投标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原件)及未接触疫区人员健康承诺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开标期间,投 标人只需委派一人参加(即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颜家沟 57 号 联系方式:189191510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5 名 称:甘肃源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 286号 13 幢 1 楼 109 室 联系方式:189094281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老师 电 话:18919151050 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综合说明: 1)项目名称: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城关区 2021 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供餐服务项目 2)采购内容:为城关区 4所学校(青石小学、白道坪小学、青白石中学、二营学校) 1029 名学生在校期间每生每天提供一顿课间加餐。(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3)服务周期:200 日历天; 2 采购人: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18919151050 3 采购代理单位: 1)单位名称:甘肃源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联系人:孙凡 3)联系电话:1890942819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 5 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须提供 2020 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3、投标人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 须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 国(甘肃兰州)”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项目投标,查询网址:信 用中国(甘肃兰州)(www.gslzcredit.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以上条款为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证件,其中证书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所有证 书证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 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若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须提供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未按上述要求制作、递交投标文件的, 将视为无效投标或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6 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7 一、磋商响应性文件份数: 磋商响应性文件份数:正本 1份,副本 1份,电子版:U盘 1份。 二、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密封: 1、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性文件正本及副本同时密封在一个信封内。电子版单独 密封在一个信封内,且在信封上标明 “电子版”等字样。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 处加盖骑缝章(使用公章)。 2、内外层封套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标上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在 2021 年 01 月 18 日 13 时 30 分(开标 时间)以前不得开封”的字样。 3、如果外层信封未按照上述第 1、2 条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将被视为无效响 应,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磋商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8 8 投标有效期:60 天 9 磋商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021 年 01 月 18 日 13 时 30 分之前(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 2021 年 01 月 18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关分中心开标 1室(南河路 2766 号 8 楼) 10 1、本项目磋商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 2、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截止 2021 年 01 月 14 日 17 时 00 分前,将答疑或 澄清内容加盖供应商公章以书面形式送至磋商代理机构或发送至 642590663@qq.com 邮箱中,逾期不再受理。答疑或澄清内容回复形式为发布至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及甘肃政府采购网,供各供应商免费下载查看。请各供应商随时关注兰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甘肃政府采购网。 3、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性文件时,供应商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且密封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否则采购人将不予接受其 磋商响应性文件。 11 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高于本项目预算采购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招标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 号)向甘肃源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且承担磋商期间其他费 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交至代理机构。 12 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需向采购人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缴纳中标 金额 5%的履约保证金,以电汇或网银的方式进账到以下账户, 用户名: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 开户银行:兰州银行兴天支行 账号:101442000026262 待服务期满后,无息退还。 9 二 投标须知 1、 总 则 1.1 磋商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采购人”是指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 3)“采购代理单位”是指甘肃源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4)“供应商”是指向本次采购人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的供应商。 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 6)“磋商文件”是指由采购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 会议纪要。 7)“磋商响应性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性文 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 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9)“货物”是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 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10)“安装”是指供应商中标后按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 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 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1)“服务”是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 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 承担的其它义务。 1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3)“节能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节能产品政 府采购清单》的货物。 14)“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货物。 15)“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原件,不包括电传、电 10 报、传真、电子邮件。 2.1 磋商 2.1.1 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磋商申请,并 得到磋商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磋商来择优选定供货商。本磋商文件包括本文所列 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 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磋商 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磋商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相关内 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2.1.2 磋商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 5 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 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 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 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磋商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 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 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进行考虑和研 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人可决定是否延长磋商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 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供应商。 2.2 投标 2.2.1 合格的供应商 1)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资格要求 的境内供应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供应商。 2)供应商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一个供应商只能针对一个包段提交一个磋商响应性文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 活动。 4)为该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2.2 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11 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按包段进行投标,且每包只能报一个方案进行报 价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时,磋商响应性文件既可按包段分装,也可 将各包段汇总于一个总标书中。 2)采购人不接受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当供应商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时,视为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3)供应商对货物清单的描述因欠缺或漏报而影响对供应商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评 比,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所列出的项等均视为包含在投标项目以及报价中。 5)供应商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货物清单的技术参数要求必须满足磋商文件中 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否则视无效投标。 6)采购方发现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有权 宣布磋商程序和结果无效;在涉及磋商的公证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供应 商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节,采购方也有权宣布磋商结果无效。 7)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 采购人和需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8)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如技术参数具有特指性将不作为评判依据。 2.2.3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制作 供应商须制作磋商响应性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制作磋商响应性文件必须 按照下列编制顺序给文件编制页码并装订成册,在封面分别加盖“正本”或“副本” 印样。 附件 1:投标函 附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 4:投标报价一览表 附件 5: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计划表 附件 6: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7:已完成项目一览表 附件 8: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函(原件装订在正本里,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副本里) 附件 10: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及“信用甘肃”网站下载供应商企业信用报告(截图)并加盖单 12 位公章 附件 1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磋商文件未提供的格式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2.2.4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包括材料费、运费、保险费、人工费、培训费、管理费、利润、税 费等全部费用的总价。 投标价格采用唯一价格,即不得为某一范围价格。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2.2.5 投标有效期 磋商响应性文件在正式递交日期起 60 日内有效。 2.2.6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2.2.7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供应商应编制正本(1份)、副本(1份)磋商响应性文件,并明确标明“正本” 和“副本”字样。磋商响应性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磋商响应性文件中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 盖章,其他每页无须加盖公章。磋商响应性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 全套磋商响应性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采购人的指示进行 的,或者是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磋商响应性文件签字人签字 证明。 2.2.8 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磋商文件提供的规定格式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 1:投标函 附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 4:投标报价一览表 附件 5: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计划表 附件 6: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7:已完成项目一览表 附件 8: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函(原件装订在正本里,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副本里) 附件 10: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及“信用甘肃”网站下载供应商企业信用报告(截图)并加盖单 13 位公章 附件 1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磋商文件未提供的格式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2.2.9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密封 1、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性文件正本及副本同时密封在一个信封内。电子版单独 密封在一个信封内,且在信封上标明 “电子版”等字样。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 口处加盖骑缝章(使用公章)。 2、内外层封套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标上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包号 “在 2021 年 01 月 18 日 13 时 30 分(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的字样。 3、如果外层信封未按照上述第 1、2 条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将被视为无效 响应,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磋商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2.10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可以在递交磋商响应性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 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性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 不能更改磋商响应性文件。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在信封上注明“修改” 或“撤回”的字样。同时,信封上还须按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密封要求加写标志。 2.3 开标 采购人将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供应商的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对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检查,除投标截 止时间前递交合格撤回通知的磋商响应性文件不予开封外,将检查磋商响应性文件 是否符合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密封要求。 开标后,将由采购代理单位按照递交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先后顺序公开宣读有效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表所有内容,以及采购代理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采购人有权就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投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4 2.4 合同的授予 2.4.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代理单位根据磋商小组的评议结果,公布中标结果且在无质疑的情况下, 该结果将做为是正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凭据。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供应 商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中将给出中标人应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项目的 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服务周期、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4.2 合同授予原则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经磋商小组评议推荐,在法定公示时间后,收到中标通知 书的供应商。 2.4.3 合同的签署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在甲方法人监督下,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需 方签订合同。需方与中标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采购人所 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需方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需方拒绝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74 号令》第七十七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中标人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需方签订合同,或变相签订合同,采购人可采取取消其中标资 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等措施。 2.4.4 其他 中标后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性文件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负 责解释。 2.5 资格审查 除明确要求在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外,本项目磋商供 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中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 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提 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磋商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3、澄清和质疑 3.1 综合说明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 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 15 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 购正常的工作秩序。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 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具体事项、请求和主张; 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质疑日期。质疑书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 递交的形式。 3.2 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供应商应尽早购买磋商文件,若对磋商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或质疑,须在收到 采购文件之日 7 个工作日内由澄清或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供应商(必须为法 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 (原件),并登记备案。澄清或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澄清函应说明需要 澄清的内容,质疑函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 关书面证据。澄清或质疑函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 表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供应商递交澄清 或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供应商 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 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 XXX 项目澄清或质疑使用”字样, 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日 3 天前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答复 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的将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供应商和 其他有关供应商。递交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 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 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对修改内容 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同时采购人可以酌情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3 对磋商过程和拟中标结果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过程和拟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 公布后,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质疑函(原 件)。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 16 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函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 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供应商递交质 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供应商的身 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 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 XXX 项目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 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采购人应在受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根据质疑函的具体内容及时向递交质疑 函的供应商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以书面 形式通知递交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递交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 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未确认 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3.4 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供 应商自行承担: (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二)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三)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四)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五)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六)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17 第三章、 项目具体需求 一、项目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城关区 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 餐服务项目 二、项目内容、数量及金额 1.为城关区4所学校(青石小学、白道坪小学、青白石中学、二营学校)1029名学 生在校期间每生每天提供一顿课间加餐。 2.每份课间加餐营养搭配合理,包括一种面点类食品,一种粥、奶类食品,一种肉、 蛋类食品,一种水果。其中,主食不少于60克,饮品不少于200克,肉类食品不少于50 克,蛋类食品不少于60克,水果为时令新鲜水果。 3.每份营养餐不超过4.9元(其中食物成本不超过4元,加工、配送费不超过0.9 元),全年按200天计算,1029名学生共计205800份,费用共计1008420元,最终按实 际供餐数量计算。 4.供应商须配备供餐配送车辆,并配备专职司机或配送员,并且提供相关人员健康 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驾驶人员驾驶证、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等材料。 三、时间安排 2021年 2月至2022年 1月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供应。 四、供应商资质、人员必须满足的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餐企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3.供餐企业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有效期内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4.供餐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备财务管理、用工管理、安全防 范、卫生保障、员工培训、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各种工作规范,以及各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掌握有关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要求。 5.供餐企业应具备与提供服务的学生人数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加工场地、配送工具 及配送车辆。 五、供应食品及服务要求 18 1.供餐单位向学校提供的集体配餐食品均为24小时即食食品。供餐单位每日在保证 时间、数量、质量的情况下向学校提供配餐服务。 2.供餐单位每日在实际就餐人数的基础上免费配送1份营养餐,作为学校留样观察 食品。 3.供餐单位每天配送的食品包括一份主食、一份饮品、一个鸡蛋、一份水果。供餐 单位在征求学校意见的基础上,提前制定每天的配送食谱并保证营养均衡,同时供餐单 位应将食谱提供给学校审核批准,并严格按批准后的食谱方案供餐。若食谱有变动,必 须至少提前一天与学校协商,说明原因,在学校书面同意的基础上更改食谱方案报学校 批准。 4.供餐单位提供的营养餐制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提供生产食品 的检验检疫报告,生产的食品要保证其新鲜,无变质过期现象。生产的主食、粥品必须 要经过食药部门的安全检验;鸡蛋、牛奶、水果等各种食品原料采购必须从国家工商部 门认可的经销企业进货,并提供经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检验检疫报告;水果一 定在清洗干净的基础上配送给学校。 5.供餐单位生产加工的食品所用的包装必须要有合法机构检测报告,具备无毒、耐 高温条件,以便于学校对食品的二次加热。 6.供餐单位每天必须派固定的、合格的运输车辆及人员配送食品,配合学校做好食 品签收工作,并将配送车辆及人员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学校,如有车辆及人员变动,必 须要提前告知学校并经学校书面批准。食品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输食品前及 配送完毕后必须进行车厢内外清洗消毒并书面登记存档,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 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7.供餐单位每日必须将配餐食品在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检验室留样48小时。并定期 报送相关合法部门进行检测,按时向学校提供检测报告,确保食品安全。 19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一、 评标原则及办法 1.1 评标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 1.1.1 原则 采购人组织评标,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建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磋商小组成员应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宗旨,认真细致地做好评标工作。 1)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 3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 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 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1.2 组织 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从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 组成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负责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审查评价。 2)采购人:由甘肃源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磋商文件的制作, 对外联系,开标、评标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评标组分发投标资料、磋商响应性文件; 做好投标开标和评标会议记录;对评标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 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 1.2 评标内容及标准 磋商小组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 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采购人将组织磋商小组审查磋商响应性文件是否完整,审查供应商提供的资格 证明文件,评估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未完全 响应磋商文件,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磋商小组可以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校核, 20 修正错误的标准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当单价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磋商小组认为有 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对于磋商响应性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 磋商小组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4)磋商小组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性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 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应该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 没有重大偏离。磋商小组决定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性文件本 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如果磋商响应性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 的投标。 6)如技术参数具有特指性将不作为评判依据。 1.3 评标的程序 磋商小组成员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 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 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 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1) 资格审查: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须提供 2020 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3、投标人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 员须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信 21 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 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项目投标, 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甘肃兰州)(www.gslzcredit.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2)初步评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供应商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供应商资格(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投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或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 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函”原件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例 如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生产商授权书; (6)、投标报价实质性不完整的; (7)、规定固定价格报价,而供应商以可调整价格报价的; (8)、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9)、供应商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 (10)、规定不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而供应商提供了选 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 (11)、供应商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政府采购不良记录的; (12)、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的。 1.4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1.4.1 磋商小组将按照本评标办法的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 求(即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1.4.2 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 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工程、服务)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22 1.4.3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 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 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 产品(或工程、服务)或提供的 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工程、服务)投标报 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1.4.4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 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工程、服务)或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或工程、服务)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 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1.4.5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 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1.4.6 根据本评标办法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供应商的最终评标价。 1.4.7 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5、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5.1 竞争性磋商程序 1.5.1.1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 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1.5.1.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 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1.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 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5.1.4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 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两轮报价,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1.5.1.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 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两 轮报价后提交最后报价。 1.5.1.6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 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 1.5.1.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 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5.2 报价 1.5.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 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 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2.2 在磋商期间,响应文件中有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资质要求的或不符合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的,将视为无效报价;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 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 件的范围或改变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 提交,澄清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5.2.3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商务和所有技术要求均必须满足的 前提下,供应商可进行两轮报价。 1.5.2.4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 全权代表签章。 1.5.2.5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 24 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5.2.6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根据本评标办法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供应商的最终评标价。对小微企业执行财 库【2011】181 号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供的自产产品(或工程、服务)或提供的其 他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工程、服务)的投标报价按 6%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 价。 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工程、服务)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 品(或工程、服务)的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本项 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 (或工程、服务)的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 上述享受政策支持的产品的具体要求见本评标办法。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选择中标供应商,如果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 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1 供应商报 价(40 分) 40 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 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40%×100 2 商务部分 (20 分) 业绩 (15 分) 业绩情况: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以中 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为准,每提供一项业绩证明材料的得 3 分(复印件加盖公章)(满分 15 分) 营业场所 (1分) 供应商须具备固定的满足供应需求的生产经营场所,以产权证 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满分 1分) 生产经营 年限 (2分) 具有从事社会食品生产经营服务 5年及以上,且社会信誉良好; 或从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服务 2年及以上者得 2分。(提供生产 经营年限相应证明材料)(满分 2分) 车辆及人 员 供应商供餐配送车辆满足招标文件需求外,每增加一辆企业自 有配送车辆且配备送货司机 1 人或配送人员 1 人(须提供人员 25 (2分) 健康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驾驶人员驾驶证、有效期内的 车辆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得 1分,提供不全不得分。(满分 2 分) 2 技术部分 (40 分) 实施方案 (15 分) 供应商须提供针对本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采购、贮存、加 工、配送、车辆管理、验收、质量保证等方案),科学合理、可 行的得 11-15 分,方案合理完善可行的得 6-10 分,方案基本可 行的 1-5 分。(满分 15 分) 配送环节 食品质量 保障 (10 分) 供应商提供配送环节食品安全、食品卫生保障措施,各项措施 科学完善得 7-10 分,措施合理得 4-6 分,措施一般可行得 1-3 分。提供不全不得分(满分 10 分) 食品安 全应急 方案 (10 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完整、可行、科学的应 急方案和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应对措施,横向比较、综合评 价方案或措施科学合理者得 7-10 分;方案或措施可行者得 4-6 分,方案或措施基本可行者得 1 分,没有者不得分。 服务制度 (5分) 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销存制度 及食品召回制度,制度科学合理健全得 5 分,制度合理可行得 3 分,制度一般可行得 1 分。 (满分 5分) 1.6 磋商小组的职责及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1.6.1 磋商小组的职责 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标 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磋商小组的授标建议。 26 评标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 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磋商小组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纪录在 案。 1.6.2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拟中标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人以公告的方式向拟中标供应商以及其他采购当 事人发出拟中标通知书,拟中标公示届满后,由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 书,并要求其按实际供货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7 废标 在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采购当事人。 27 第五章 采购合同 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城关区 2021 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供餐服务项目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YM2102 甲 方: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 乙 方: 28 甲 方(采购人): 电 话: 传 真: 住 所: 乙 方(中标人): 电 话: 传 真: 住 所: 一、项目名称: 根据 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城关区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供餐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YM2102)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二、采购标的、数量: 货物名称 规格 单价(元) 数量 总价 备注 1 2 三、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 四、履行期限及地点: 履行期限:委托服务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 履约地点: 。 五、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乙方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承诺质量标准要求供应货 物,保证质量,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保证向甲方所辖学校供应的产品新鲜、颜色 好,不变质,不变味、无杂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 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营养和卫生标准:乙方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及营养 标准,并严格按照学校需求计划供应。 3、食品采购质量:各种食品必须是由国家工商部门认可的经销企业供货,食品必须 按照招标时所提供的规格供应,否则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4、食品仓储要求:乙方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贮存的 食品原料应当符合食品仓储标准,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直、对变质 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及时处理。 5、食品配送要求:乙方食品配送车必须是入围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箱式车辆,负责 29 配送原料的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明,食品运抵学校后,甲方可随机抽样检查,如有不 符合标准或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参数不符,甲方有权提出退换货要求,同时,乙方 食品配送车辆在配送食品原料途中产生的运输费用自负,与需求食品原料学校无关。 严禁乙方将食品原料转包第三方进门配送。 6、食品原料接收要求:甲方委托各学校接收乙方所提供的学生营养餐,各学校必须 派专人负责验收,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中关于学生营养餐入库管理 相关办法对乙方所提供的食品原料品牌或标准进行验收,若出现乙方提供的食品与 中标标书中所提供的食品品牌或标准不一致,或配送时不新鲜,学校有权坚持原则拒 收,坚决禁止假冒伪劣食品原料流入学校。 六、付款方式: 1、实际结算金额以日常实际供货发生额结算。 2、乙方须按照与各学校合同规定采购食品,每月底至次月 10 日以前,持签收单到各 学校上报核实食品原料供应情况,经各学校按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核查汇总后,乙方根据核查的食品金额,据实出具发票进行结算。 3、乙方须在甲方办理付款手续之前 3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给甲方,以 便甲方及时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 4、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 (1)合同; (2)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3)中标通知书; (4)供餐情况核实表。 5、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 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 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 七、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乙方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 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 本合同总价 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15 天以上(含 15 天)的,甲方有权 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 价 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 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30 八、争端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 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 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 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一、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 承担相应责任。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5)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合同壹式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采购办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31 第六章 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磋商人名称) (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性文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2 附件 1 投标函 致: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 根据已收到的磋商编号为 YM2102(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经研究上述磋商文件 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所采购服务的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 币(大写) 元的投标总价完成全部项目服务。服务周期 天;我 方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并保证其真实性。我方愿承担该项 目的实施和保修任务,履行磋商文件中对中标单位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我方郑重做出如下声明: 1、我方完全接受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并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无其 他不明事项。 3、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履行合同,承担责任、 义务。 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在 60 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 我方将受此约束。 6、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投标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请使用以下帐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8、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使用以下地址: 地 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33 附件 2: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签字)性别:年龄: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34 附件 3: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的 (委托人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的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 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的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职务:____ ___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35 附件 4: 投标报价一览表 招标编号:YM2102 标号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元) 服务周期(日历天) 1 1、投标报价。 2、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所投入设备、人员、保险等所有投入本项目因素计算总价。 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36 附件 5: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投入劳动力情况 37 附件 6: 资格证明文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须提供 2020 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3、投标人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 员须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信 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 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项目投标, 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甘肃兰州)(www.gslzcredit.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以上条款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8 附件 7: 供应商已完成类似业绩一览表 投标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类似项目) 合同金额 (万元) 已结算金额 (万元) 完成日期 业主名称、联系人 及电话 1 2 3 4 5 … 注:1. 投标单位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申请被 拒绝。 2. 对于已完项目,供应商应提供收到的中标通知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已签 发的最终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原件带至 开标现场以备核查。 39 附件 8: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 准,本公司为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 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 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 :附证明企业类型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 公章装入磋商响应性文件内),提供原件。 40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财库〔2011〕181 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41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 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 《政 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 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 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 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 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 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 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 知规定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 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 42 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 购法》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采购的 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磋商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磋商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 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 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 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 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43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 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 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 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 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 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 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 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谈判文件、询 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 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 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 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44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 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 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 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 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 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 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 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 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 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5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46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47 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48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 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 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 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 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 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9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04】1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 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 30 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 号), 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节能产品对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 技术进步,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 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 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 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 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并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的形 式公布。 节能清单中新增节能认证产品,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确 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 (http://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 为节能清单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允许,不得转载。 50 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六、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 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八、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九、本意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5 年在中央 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6 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 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 年全面实行。在实施中,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执行本意见相关要求。 51 财库〔2006〕90 号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 号), 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 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 和监督,确保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 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 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 范围。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适时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 (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cn/)为清单 的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允许,不 得转载。 五、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六、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 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 52 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八、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九、本意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53 附件: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函 本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 年 月-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职务: 承诺方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4 附件:10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及“信用甘肃”网站下载供应商企业信用报告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55 附件:11 其他材料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一章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 投标须知 1、 总 则 1.1 磋商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2.1 磋商 2.1.1 综合说明 2.1.2 磋商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2.2 投标 2.2.2 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2.2.3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制作 2.2.4 投标报价 2.2.5 投标有效期 2.2.6 磋商保证金 2.2.7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2.8 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2.2.9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密封 2.2.10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3 开标 2.4 合同的授予 2.4.1 中标通知书 2.4.2 合同授予原则 2.4.3 合同的签署 2.4.4 其他 2.5资格审查 3、澄清和质疑 3.1综合说明 3.2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3.3对磋商过程和拟中标结果的质疑 3.4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三章、 项目具体需求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一、 评标原则及办法 1.1 评标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 1.1.1 原则 1.1.2 组织 1.2 评标内容及标准 1.3 评标的程序 1.4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1.6 磋商小组的职责及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1.6.1 磋商小组的职责 1.6.2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1.7废标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六章 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计划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 其他材料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