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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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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2020年面粉、食用油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2020年面粉、食用油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9 16:17

一、项目编号:SXZCZB2020-ZCGK-1234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2020年面粉、食用油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西安市长安区军粮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韦曲北街123号

中标 金额 : 1,507,5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分项报价单.jpg

开标一览表.jpg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2020年面粉、食用油采购项目 李雪、刘瑜琦、卢晓嵘、王苏民 李秋菲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20,582.5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

联系人: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经办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69号区政府东三楼

联系电话:029-8528013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栗工

电话:029-88219779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6楼A座

联系方式:029-88219779

十、附件:

上传稿_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2020年面粉、食用油采购项目 (1).doc

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19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XZCZB2020-ZCGK-1234

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2020年面粉、食用油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TOC \o "1-3" \h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评 标 方 法 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6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格式 4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4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2020年面粉、食用油采购项目招标项目潜在的投标人可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6楼A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01-18 14:30:00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XZCZB2020-ZCGK-1234

2、项目名称: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2020年面粉、食用油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100,000.00元

4、最高限价: 无

5、采购需求: 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2020年面粉、食用油采购项目,1项, 采购预算: 2,100,000.00元, 项目概况: 采购中筋粉7500袋,食用油7500桶,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冬季慰问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1-19 00:00:00 至 2021-02-18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5)《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8)《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3. 财务状况:提供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 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7.投标人是生产厂家的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非生产厂家的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 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1-04 17:00:00 止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6楼A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免费赠送

注:现场购买招标文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01-18 14:30:00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6楼A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

联系人: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经办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69号区政府东三楼

联系电话:029-8528013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栗工

电 话:029-88219779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6楼A座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编 列 内 容

1

2.3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6楼A室

邮 编:710065

电 话:029-88219779

传 真:/

2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9.2

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4

9.3

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为“项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但不得将其子目自行分解或针对该项目中的品目进行不完全投标,任何不完全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5

11.1

投标报价: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完成本次招标所要求的货物及配套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投产品的生产、储藏、运输、配送、留样、税收、检验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本次货物及配套服务的所有单项价格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6

12.1

1. 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3. 财务状况:提供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 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7.投标人是生产厂家的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非生产厂家的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

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以上为必备资质,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以上资质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各附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中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相关声明均为原件),资格审查时以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为准,原件备查。

未注明要求原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在开标后的任何时间,评标委员会都有权随时要求审查原件,如果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按无效投标处理。

7

14.4

本次项目不提供投标保证金

8

15.1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9

16.1

正本的份数:壹份;副本的份数:叁份;开标一览表:壹份;电子版(U盘):壹份(需在盘面上标注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电子版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17.2

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需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等标识。

11

18.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0118日14: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6楼A室。

投标文件接收人: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12

21.1

开标时间:2021年01 月18日14: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6楼A室。

13

24.1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

14

29

招标代理服务费:

29.1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9.2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5

银行

账户

信息

代理服务费账户: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 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账号:6105 0192 0900 0000 2152

请各投标人按照要求分别将保证金和服务费汇入以上指定账户,如因自身原因发生错误,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6

履约

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17

核心

产品

面粉、食用油

18

一致性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须知不一致的地方,以前附表为准。

19

进口

产品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20

备注

供应商注册登记提醒: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所投本项目的供应商未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information/informationDetail.do?informationguid=8a85be3567ed23460167ed36804d0009)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一.总 则

1.资金来源

1.1本次招标采购所签合同使用财政资金支付,资金已落实到位。

名词解释

2.1采购人: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

2.2监督机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4供应商:是指响应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且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产品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所述所有产品。

2.6服务是指供应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

2.7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9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2.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的单位。

3.合格的供应商

3.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殊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投标。

3.4供应商必须在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方可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合格的货物及配套服务

4.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及配套服务,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

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5.1供应商应保证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投标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货物、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不利于供应商的评标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6.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7.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修改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7.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7.4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均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涉及变更的内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5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语言和投标货币

8.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8.2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任何包含非人民币报价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的内容:

(1)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说明书,内容至少应包括组织实施计划和服务的详细说明,技术规格响应表,供货(服务)一览表,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产品证明材料,质量保证,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承诺等。

(3)按照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4)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9.2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则每个供应商只允许提交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9.3 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为“项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但不得将其子目自行分解或针对品目进行不完全投标,任何不完全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所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明确表达投标意愿,详细说明投标方案、承诺及价格。

10.2按招标文件第9条的内容及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完成本次招标所要求的货物及配套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投产品的生产、储藏、运输、配送、留样、税收、检验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本次货物及配套服务的所有单项价格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1.2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1.3投标报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3.证明货物及配套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产品和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缺少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合格的投标,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的投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3.2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图片、数据、宣传彩页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如需供应商提供样品,样品必须与投标文件的表述完全符合)。包括:

(1)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产品功能证明材料;

(3)逐条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进行应答,说明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招标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提供支持文件;

(4)供货范围和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

14.本项目不提供投标保证金。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规定有效期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拒绝。

15.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的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也不被没收。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章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的要求, 提交壹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同时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版(U盘)一份及开标一览表一份,并标注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要求授权代表签字处由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方有效。

16.4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投标文件正本必须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

16.5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分别胶装成册。

16.6因字迹潦草、表述不清或不按招标文件格式编制的投标文件,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6.7投标文件的副本、电子版须和正本保持一致。若正本、副本和电子版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除投标文件内装订外,再制作一份单独密封在封袋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单独递交(该单独密封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必须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投标报价一致,若不一致,则按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17.2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分别单独密封装在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标识。

17.3外层包装请按以下要求标记:

(1) 供应商的全称;

(2) 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正本或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请勿在____(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17.4如果供应商未对投标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完好密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投标文件和投标资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文件接收人。

18.2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18.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18.4无论供应商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恕不退还。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投标的修改与撤回

20.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0.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0.3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供应商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由监标人和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检查完毕后,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如果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未在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格和价格折扣,评标时不予承认。

21.3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价格和价格变动声明,评标时才能考虑。

21.4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供应商。

21.5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2.评标组织及评标原则

2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代表须持有授权书。专家人选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22.2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2.3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22.4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供应商不得在开标后使用任何方式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2.5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6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评委会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评委会根据其投标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标。

22.7投标文件的初审(含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22.5.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审查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齐全,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等。

22.5.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正本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按上述修正的顺序和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2.5.3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2.5.4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2.5.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构成非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构成有重大缺项;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无投标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6)存在有重大缺漏项和重大技术偏离的投标货物(产品)

7)供应商有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8)投标总报价超过招标文件公布的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2.6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2.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2.5.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2.6.2详细评审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进行。

22.7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

23.评标过程的保密

23.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3.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方面,向评标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24.评标方法

2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中的一种: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并依次排序。

25.评标程序

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标。在上一步评审中供应商被认定无效投标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六.定标、中标通知与签约

26.定标程序

26.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作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26.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和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26.3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6.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26.5中标人确定之后,中标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26.6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27.中标和落标通知

27.1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7.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 中标合同的签订

28.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2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9.招标代理服务费

29.1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9.2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0.质疑

30.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2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0.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0.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0.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0.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0.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0.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0.5.4事实依据;

30.5.5必要的法律依据;

30.5.6提出质疑的日期。

3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30.6.1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30.6.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0.6.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0.6.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30.6.5应当提交授权书而未提交的;

30.6.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30.6.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或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质疑的;

30.6.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0.7质疑答复

30.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0.7.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0.8.1质疑函须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

http://gks.mof.gov.cn/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

30.8.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30.8.3联系部门: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前台

30.8.4联系电话:029-88219779

30.8.5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6楼A座

31.其他

31.1 废标的情形

31.1.1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1.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章 评 标 方 法

一、评标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并依次排序(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标准)。

二、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性审查标准:见附件1初步审查要素表

2.1.2符合性审查标准:见附件1初步审查要素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价格:见附件2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

(2)技术评审:见附件2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

(3)履约能力及服务承诺:见附件2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

三、评标程序

1.本采购项目评标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无效投标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1)投标文件初审;

(2)澄清有关问题;

(3)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投标文件初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章第 2.1.1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在资格性审查附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在符合性审查时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3.投标文件的澄清

3.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2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

4.1评委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三、政策性扣减

1、政策性扣减范围

1.1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其投标报价价格评审时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1.2依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2.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1.3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节能产品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为准。环保产品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为准。所投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1.3.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需提供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该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查找。

1.3.2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需提供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该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查找。

1.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5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政策性扣减方式:

2.1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投标报价×6%”进行扣减;

2.2供应商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投标报价×2%”进行扣减;

2.3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2.4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同时享受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3、中标价格=中标供应商的有效投标报价。


附件1:

初步审查要素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财务状况报告

财务状况:提供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税收缴纳证明

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信用记录

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资格证明

投标人是生产厂家的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是非生产厂家的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书面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以上为必备资质,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资格审查时以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为准,原件备查。

2.1.2

符合性评审标准

有效性审查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且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完整性审查

投标文件份数

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正本、副本、电子文件数量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响应性审查

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

要求全面响应,不能有任何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质保期

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质保期

服务地点

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服务地点

投标有效期

应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附件2:

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

评价和比较以投标响应文件为依据,从“投标价格”、“技术评审”、“履约能力及服务承诺评审”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赋分。

类别

总分

评标因素

价格评审

30分

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价。对符合政策性扣减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政策性扣减,并依据扣减后的价格(评审价格)进行价格评审。

2.有效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得30分。

3.按(有效最低报价/有效投标报价)×30的公式计算其得分。

4.投标报价不完整的,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本项得0分。

技术评审

40分

产品规格及质量要求:(10分)

投标产品响应内容齐全,产品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数量准确无缺漏项,能按要求逐条响应技术要求,满足采购需求,并符合对应产品国家标准等级要求的得基础分8分;正偏离一项加1分,满分10分;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产品来源渠道证明(1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来源渠道证明(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购销合同等)及生产厂家的厂区状况、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原材料采购等情况进行综合赋分(厂家的材料须加盖厂家公章)。产品来源渠道证明材料内容充分详尽、资料完整得8-10分;证明材料内容基本完整得4-7分;证明材料存在缺漏的得1-3分。

项目整体实施方案:(15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供应商的采购(生产)、运输、仓储、配送等)进行评分,方案详尽,合理可行的,得11-15分;方案较详细,内容基本可行的,得6-10分;方案不完整存在缺漏的得1-5分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食品安全措施方案:(5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措施进行综合赋分。应急预案及措施内容详尽,可行性强,充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4-5分;应急预案及措施内容比较详细具体,基本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2-3分;应急预案及措施内容宽泛,缺乏针对性的得0-1分。

履约能力评审

30分

配送能力:(5分)

根据供应商的配送车辆情况进行评分:

1、具有5辆以上车况良好(购置5年以内)箱式货车的得3分,每增加1辆加0.5分,最高得5分。

注:①配送车辆含自有及租赁车辆,自有车辆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保险缴纳证明,租赁车辆需额外再提供车辆租赁合同,否则不得分。

拟配备人员:(5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拟配备人员方案(最低标准:项目联系人1名、食品检测员1名、食品安全员1名、司机1名和装卸工1名)进行评分:

达到最低标准的得3分,除项目联系人外,其他人员每增加1人加1分,最高得5分。(须提响应供人员职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装卸工提供健康证。)

仓储环境:(5分)

仓储场所面积≥200 平方米,交通便利,环境干净整洁,得 5 分;

仓储场所面积≥150 平方米,交通便利,环境干净整洁,得 3 分;

仓储场所面积<150 平方米,交通便利,环境干净整洁,得 1 分。

注:①仓储场所为自有的,提供供应商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仓储场所非自有的,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②租赁仓储场所的有效使用期须涵盖本项目的服务期限。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不得分。

供应商管理状况:(5分)

1、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2、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3、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4、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得1分;

5、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得1分。

注:评审时原件备查

业绩:(10分)

根据供应商自 2018年1月1日起至今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分,每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2分(评审有效业绩5个及5个以上得满分)。注:以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为评分依据,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该项业绩不得分。业绩时间认定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原件备查。

备注:1、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最后报价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先;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进行排序,如果还相同,则由全体磋商小组无记名投票,以得票高者排序在先。

2、磋商小组成员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方法赋分时,该磋商小组成员的打分按作废处理。

3、磋商小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认为有串标、弄虚作假嫌疑或严重脱离市场价的磋商,该供应商不得作为成交候选人。

4、由于磋商响应文件有矛盾,造成对供应商不利的评标结果,由供应商自负。

5、评审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标,有关情况的处理待磋商小组确认后,再行评定。

6、各种计算采用插入法,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定标:

1、评标结果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2、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以复函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2020年面粉、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双方协商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价款

(一)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

(二)合同总价包括:包括产品供应费、运输费(含保险费)、检测验收费、税金及其它相关的费用。

(三)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

二、产品清单(附后)

三、款项结算

(一)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规格数量清单组织供货,产品到现场,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产品的全额发票,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价款

(二)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三)结算方式:乙方在接受付款前开具全额发票给甲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放置货物的场地。

2.甲方在收到货物通知后,应按招标文件的需求进行核实,如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或短缺,及时提出,甲方在收到货后,组织人员按提供的技术参数指标进行验收,验收期为30天,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按交货时间交付乙方安装现场,并现场配合。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产品运输、搬运至指定地点。

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采购需求产品,运输、搬运等全过程中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五、交货地点及交货期:

(一)交货地点: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指定地点(长安区各街道办事处)

(二)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六、运输

(一)乙方负责所有产品的运输,确保采购产品安全、完整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运杂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包括从产品供应地点所含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

(二)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但必须保证按期交货所有采购货物在运输、搬运的过程中,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为甲方修复或更新。

七、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期:验收合格后食用油不低于18个月,中筋粉不低于12个月;

(二)乙方提供货物必须是原品牌制造厂制造的最新工艺、生产的最新产品;

(三)所供货物必须是经过办理正常手续的全新产品;

(四)所供货物是经过国家法定检验、注册、准许市场销售的合法产品;

(五)货物具有较好的使用效果,质量保证措施完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八、售后服务

乙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质保期内:

1、乙方所供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接到甲方通知后,应于当日派出专业的人员到产品现场进行检测,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需将产品送回生产厂,乙方承担往返费用;

2、乙方应派技术人员到产品现场走访,对产品给予检查;

九、技术与服务

(一)技术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文);

3.进口产品商检证明和报关单(若有);

4.调试记录,测试报告;

5.其它资料等。

(二)服务承诺:以招标文件、澄清表、合同和随产品的相关文件为准。

十、违约责任

(一)按《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乙方交货期每超过一天,扣除乙方合同总价款的0.2%,迟交产品超过30天,甲方有权拒收产品。

(三)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产品质量不能满足采购技术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产品,提高技术,完善质量,否则,甲方会同监督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按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尽快通知对方,双方均设法补偿。如仍无法履约协议,可协商延缓或撤销协议,双方责任免除。

十一、验收

(一)本项目验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根据合同要求,对产品进行外观验收、确认产品的产地、规格、型号和数量。

(三)由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准备验收文件,并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确认乙方的自检内容后,会同乙方(必要时请有关专家)进行系统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项目验收单(一式四份)作为对产品的最终认可。

(五)乙方向甲方提交产品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便甲方日后管理和维护。

(六)验收依据:

1.本合同及附加文本;

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函;

3.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正式生效。

(三)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须严格执行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代表:

被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日期:

日期: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格式

项目名称: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2020年面粉、食用油采购项目

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配送交货

交货地点: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指定地点

技术参数

序号

名称

技术要求

单位

数量

质保期

1

中筋粉

不含任何添加剂,包装要求:独立包装;每袋25KG,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355-1986特制一等标准要求(须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外包装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生产厂家,产地等。

7500

12个月

2

食用油

包装要求:独立包装;5L/桶,非转基因菜籽油,不接受菜籽调和油,采取物理压榨工艺生产,不得采用化学浸出工艺生产,质量符合食用油国家标准三级压榨要求(须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外包装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生产厂家,产地等。

7500

18个月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规格数量清单组织供货,产品到现场,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产品的全额发票,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价款。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项目编号:SXZCZB2020-ZCGK-1234

(正本或副本)

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2020年面粉、食用油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目 录

投标函

投标报价表

投标方案说明书

商务条款偏离表

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

致: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 ”项目的投标邀请(编号: ),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 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一式 份、电子版 份、开标一览表 份。

我方承诺如下:

投标报价为小写: (大写: )。

如果中标,我们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已详细阅读和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含修改部分,如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我们同意在投标有效期内(自开标之日起 天),本投标函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们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同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和资料。

我们同意,如果中标,向陕西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二、投标报价表

2.1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