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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儿童医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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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江北区儿童医院餐饮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重发)的废标公告

招标详情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江北区儿童医院餐饮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重发)的废标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21-01-20 09:24:37


一、 采购人名称:宁波市江北区儿童医院

二、 采购项目名称:宁波市江北区儿童医院餐饮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重发)

三、 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030989G-1

四、 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

五、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六、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七、 预算总金额: 385920

八、 废标理由:

标项一: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九、 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

十、 其它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采购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再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其他事项

十一、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琴

联系电话:0574-87629230

传真: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

2、采购人名称:宁波市江北区儿童医院

联系人:於婷婷

联系电话:0574-55012698

传真:

地址:新马路50号



附件信息:

  • 招标文件儿童.doc

    323.8K

第一部分 投标方须知

交易登记号:FSCG2020257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全册)

项目编号:NBITC-202030989G-1

项目名称:宁波市江北区儿童医院餐饮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重发)

招标人:宁波市江北区儿童医院

招标代理: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0年1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1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4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24

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28

第五部分 招标需求……………………………………………36

第六部分 附件(格式)………………………………………42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宁波市江北区儿童医院餐饮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重发)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user-login/#/logi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01月20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BITC-202030989G-1 

    项目名称:宁波市江北区外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餐饮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重发)

    预算金额(元):385920/年 

    最高限价(元):385920/年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餐饮服务外包 
    数量:19296
    预算金额(元): 385920/年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需求 
    备注: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1年01月20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user-login/#/logi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user-login/#/login)的注册账号后,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网站客服,咨询电话:4008817190。 获取招标文件前,供应商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上进行供应商注册申请,并通过财政部门的终审后登记加入到“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具体要求及注册申请流程详见《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办事指南”的“供应商注册申请”。如未注册的供应商,请注意注册所需时间。 本招标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在政采云平台登录上述供应商注册的账号后获取招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均视为无效,并不得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1月20日 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江北区育才路138号北投大厦南楼7楼) 

    开标时间:2021年01月20日 09:00 

    开标地点(网址):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江北区育才路138号北投大厦南楼7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于投标前到“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上进行投标人注册申请,并通过财政部门的终审后登记加入到“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人库”。 中标或成交投标人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人库”。具体要求及注册申请流程详见《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人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办事指南”的“投标人注册申请”。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子包号的投标。 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落实的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江北区儿童医院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50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於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55012698

    质疑联系人:冯景郁    

    质疑联系方式:0574-550126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陈琴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7629230 

    质疑联系人:严锋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629230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宁波市江北区采购管理办公室

    传    真:/             

联系人 :林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7388094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前附表

  本前附表是本次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如与“投标人须知”和“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的相关条款有矛盾,应以此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及具体要求

说 明

1

采购人名称:宁波市江北区儿童医院

2

联系人:於老师

联系电话:0574-55012698

3

合同名称:宁波市江北区儿童医院餐饮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

4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供 应 商

*5

供应商来源:国内(本次招标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6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7

投标报价:本项目最高限价20元/人/餐,总预算385920元/年。

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注:

1、 包括但不限于第五部分招标需求的服务内容、保险、利润、税金及本项目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一切费用。

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8

投标货币:人民币。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递 交

*9

投标文件组成:符合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7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的组成”。

*10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适用(本项目所有涉及保证金内容的条款均不适用)

*11

投标有效期:90

*12

投标文件数量:正本 1 份、副本 4 份、电子文本(建议光盘) 1

13

开标时间:2021年1月20日9: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至: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江北区育才路138号北投大厦南楼7楼)

商 务 要 求 条 款

14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和金额签订合同。

15

合同签订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8家项目使用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6

付款方法和条件:服务费按月支付,每月服务费根据当月实际考评结果结算。

17

1、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额5%;

2、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提交;

3、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汇票、电汇、支票;

4、履约保证金退回时间:合同履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其他注意事项

18

1、本次招标不允许有投标备选方案

2、是否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不组织

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规定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于投标前到“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进行供应商注册申请,并通过财政部门的终审后登记加入到“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具体要求及注册申请流程详见《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办事指南”的“供应商注册申请”。需符合的条件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进入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注册,请务必在投标前注册成功。

招 标 服 务 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7500元整。

2、中标人应当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招标代理服务费只收现金、银行票汇款、电汇款。

4、中标服务费汇款账号:

开户单位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帐号:94090154800000191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江北支行

注意:1、本前附表内打有“*”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文件对这些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视为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 本次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 www.zjzfcg.gov.cn

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江北区分网 http://jiangbei.bidding.gov.cn/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 www.nbbidding.com

二、投标人须知

A 投标人

1.合格的投标人

1.1 合格的投标人应该是:

符合前附表 “供应商”条款(条款号*6)的要求。

“投标人”/“供应商”均指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 投标人代表

2.1 若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或《组织授权书》(适用非法人的其它组织,格式参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2 若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须符合本须知第7.2.1.1条(8)款的要求。

3. 投标费用

3.1 不论招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B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组成

4.1 招标文件共一册有六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

第五部分 招标需求

第六部分 附件(格式)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中标注有“*”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文件对这些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视为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的获取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6.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则不受15日的期限限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6.2 潜在投标人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或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通知后,应在通知单回执上明示收悉意见、盖上投标人单位公章,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

C 投标文件

7. 投标文件的组成:

7.1、投标报价文件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函;

(3)投标价格明细表;

(4)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是提供);

(5)投标单位声明函;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提供);

7.2、资信商务技术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有要求的必须按照格式要求提供,招标文件未规定格式要求的,可以自行拟定格式;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招标文件未要求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营业执照;

(3)银行资信证明;

(4)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

(5)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7)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法定代表授权人社保证明;

(11)特定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12)技术条款响应表;

(13)商务条款响应表。

(14)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措施及进度计划安排;

(15)售后服务方案;

(16)技术支持和培训方案;

(17)提供第四章评标标准(兼评委打分表)所需证明资料;

(18)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8. 投标文件要求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编写投标文件,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的组成、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2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或提供虚假材料,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9. 投标文件格式和编写

9.1《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本一份。投标文件按7投标文件组成的内容装订成册。投标人应将资信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包封内,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文件名称(资信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报价文件)、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子包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9.2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产品样本及规定的复印件除外),在封面上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内容、格式应与正本相一致,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在封面上注明“副本”字样。活页装订(活页装订是指用卡条、抽杆夹、订书机等形式装订,使投标文件可以拆卸或者翻动过程中易脱落的一种装订方式)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9.3本章第8条中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表式,应统一按规定内容填写。

9.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9.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之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9.6投标文件按本章第8条所列的顺序放置,并有目录索引,以便于查询、审阅。

9.7投标文件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

10. 投标报价

10.1 所有投标报价必须以人民币报价,不接受外币报价。

10.2 投标声明应载明在“开标一览表”中,供开标时唱出。

10.3 投标文件应该只有一个投标报价,而且一经开标,投标报价不得变更。如果出现有两个及以上的投标报价,则将认定为无效投标,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0.4 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1.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本招标文件“前附表”中作出规定,有效期自开标日起计算,不能小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11.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应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的提出和投标人的答复都应以书面(含传真)的形式进行。投标人若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按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应作相应的延长。投标人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撤回其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允许退还,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也不会被要求或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当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据本须知第12.6 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2.2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下列形式: 可选择:银行电汇(通过网上缴纳时请选择,必须从供应商单位账户汇出)、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不接受现金交纳形式。

12.3 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协议中的主办方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付清招标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2.5 中标供应商、未中标供应商在接到本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后,应按照12.4条规定前来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对逾期办理者,本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利息和“资金占用费”。

12.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内,投标人撤销其投标。

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签订合同。

不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或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2.7 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本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扣没其投标保证金,并向其追索未付部分。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装订

13.1 对应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要求提供的各种文件,投标人应按要求填写、签署和加盖公章。

13.2 对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代表人签字的部分,投标文件应按要求进行签署和盖章。

13.3 投标文件分资信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两个部分,装订要求:装订顺序应按照本须知7.1、7.2的目录顺序放置,两个部分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包封内。成册后的投标文件不得有活页现象。

13.4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在封面盖公章并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提交复印件。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5 投标文件一般不得涂改和增删,如发现有错漏必须修改,在涂改或增删之处必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不接受该修改。

13.6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送

14.1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均应按以下方法密封和标记,未按规定密封、标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本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

(1) 密封要求:投标文件分资信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两个部分,按照13.3的装订要求装订成册后,将两个部分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包封内。

(2) 每个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四份。投标文件递交时应密封完好,封口处必须盖有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投标人的被授权代表签字。密封袋上注明招标编号、子包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文件”“资信商务技术文件”字样及“开标时启封”字样。

(3) 本须知前附表若规定需要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建议光盘),该电子文本需标明招标编号、子包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放入装有资信商务技术文件的密封袋内。

14.2 通过邮寄递送投标文件时,应将全部投标文件按上述要求可靠密封。本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15. 投标截止时间

15.1 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达或派人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寄达和送达的投标文件以及未购买招标文件者的投标。

15.2 采购人因故需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时,采购代理机构应提前以书面(含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用传真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复或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期的约束。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修改补充或书面撤标要求,本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投标人若要撤回投标,应向本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有投标人授权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文件。

16.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可装入投标文件密封袋,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封装递交,单独封装递交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补充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子包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6.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16.4 开标后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按本须知第12.6条处理。

E 开标

17. 开标

17.1 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17.2 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全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开标仪式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力、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开标过程和唱标结果提出异议。

17.3 开标时先由投标人代表(或委托的律师、公证人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7.4本项目先开资信商务技术文件,资信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开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唱出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投标声明等,并当场做出开标记录表。唱标结束后,供应商代表如对唱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17.5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唱标的投标文件,均不进入评标程序。开标后已经启封和唱标的投标文件(包括电子文本),采购代理机构一律不予退还。

17.6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本次采购活动终止。

F 评标和定标

18. 评标委员会

18.1 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将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示之前依法保密。

18.2 评标委员会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廉洁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并且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不考虑投标人在开标后提交的任何的补充声明、修正方案。

18.3 评标委员会将核对投标报价,对发现的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在评审中若发现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若发现电子文本与书面文本不一致,则以书面文本为准。

19. 评标方法

19.1 评标方法分为经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本项目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载明在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中。

20. 评标程序

20.1 评标程序:遵循初步审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供应商的程序依次进行。

20.2 初步审查:包含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者不进入后续的评标程序。

(1) 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第7条、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和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相关条款(若有)的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齐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天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用记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投标人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本须知第7条、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相关条款(若有)、第四部分“评标标准”、 第五部分“招标需求”的规定,审查投标文件的组成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投标有效期的符合性,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等进行审查。

20.3 澄清有关问题:

20.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期限、地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0.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书面澄清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0.3.3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3.4 若投标人未响应澄清安排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将被视作自动放弃并承担后果。

20.4 比较与评价:

20.4.1 技术评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照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偏差程度,并计算其相应的技术评分分值。

20.4.2 商务评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照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商务评价,评定其偏差程度,并计算其相应的商务评分分值。

20.4.3 综合评价:对经过技术评价、商务评价的投标,按“评标标准”规定的评价办法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标结果排序。

20.5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评标结果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21 评标过程处理原则

21.1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1.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1.4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6 评标程序终止:当初步审查的结果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或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时,或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评标委员会将做出否决全部投标的决定依法终止评标程序的决定,此时招标程序也随之终止。

21.7 评审过程中投标无效的认定: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保函出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不全或虽提供但格式、签署与盖章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组成或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招标文件中标注有“*”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文件对这些条款有负偏离的;或未标注有“*”号的条款负偏离达到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上述偏离的认定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

(9)商务条款响应表或技术条款响应表有缺项、漏项且评标委员会认定该缺项、漏项使得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10)符合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条件的;

(11)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2)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投标人虚假应标、串通投标的;

(1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在评标、定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和采购人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将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向管理部门上报其不良行为纪录。

22. 评标过程保密

22.1 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应该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参与人员应该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3. 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结果公示

23.1 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或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事先授权,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本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前附表注明的有关发布本次招标信息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23.2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24. 评标结果质疑

24.1 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质疑有效期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书面质疑文件应该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1条的规定,否则视为无效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受理无效的任何质疑。

G 授予合同

25.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6. 中标通知

26.1 在发布评标结果公告后,本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在中标供应商按下述第27条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供应商在“前附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应与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约定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按本须知第12.6条的规定处理。

27.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8. 履约保证金

28.1 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时,向买方提供“前附表”所规定形式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8.2 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至卖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止。

28.3 中标供应商如不按本须知第28.1条的规定办理,采购人有权按本须知第12.6条规定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20.6条规定撤销其中标资格并另选中标供应商或重新招标。

H 招标服务费

29. 招标服务费

中标供应商应向本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招标服务费的收费依据及相关规定载明在招标文件的“前附表”。

I 特别说明

30. 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如下:

30.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他地方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0.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十二)。

30.3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应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如有)。

30.4 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劳动部门提供的年度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清单,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证明。

30.5 《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交,如供应商为代理商,须自行采集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划分类型信息填入相应栏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1.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质疑的相关规定

31.1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人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3)质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

(4)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31.2 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有效期计算,依照下列规定: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开标评标、采购结果等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二次提出的质疑视为质疑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提出质疑的除外)。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1.3 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应视为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般不得提出质疑;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31.4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1.5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采取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人应当取得被质疑人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被质疑人。被质疑人可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在质疑有限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31.6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质疑为无效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答复。

32.联合体规定

32.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项目有特定资格条件规定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32.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认定资质等级。

32.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子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自己企业的产品(服务)参加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不予认可。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合 同

(供签约参考)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和地点:2020年 日 于

鉴于买方为获得 (服务名称) 而进行公开招标,并选定由卖方以总金额 (币种、用文字表示的合同总价) (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投标本合同由买 方 名 (简称买方)为一方和卖 方 名(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

本合同声明,作为附件,下述文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招标文件;

卖方的投标文件、卖方在招投标中提供的澄清文件;

中标通知书;

上述文件与合同若有不一致之处,文件的优先次序应为第一合同、第二附件。

合同服务项目的名称、数量/服务期限及价格

服务项目名称

内 容

数 量/服务期限

单价(元)

合同价(大写金额)

本合同总价内包含的服务内容:

2、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卖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供 元(合同金额 %)的履约保证金。

3、付款方式及付款期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4.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外, 4.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买方。

5、履约保证金

5.1履约保证金形式为

5.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至卖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止。

5.3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6、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7、不可抗力

7.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延长。

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8.税费

8.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8.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9.违约终止合同

9.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

卖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

(3)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9.2在买方根据第9.1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卖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卖方应对买方购买同种服务项目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0.其他情况终止合同

10.1如果卖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0.2 如果买方认定卖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0.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1.转让和分包

11.1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1.2对投标中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将合同的全部分包合同书面通知买方,但此分包通知书不能解除卖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1.3 分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12.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

12.1 买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卖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13.争端的解决

13.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或诉讼,仲裁和诉讼应在买方所在地进行。

13.2 仲裁或诉讼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另有裁决外,仲裁或诉讼费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3.3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4.通知

14.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

14.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5、鉴于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款项,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

鉴于卖方将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应支付的金额。

16、其他约定事项:

17、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8、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之后生效。

19、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

为公正、公平、科学地选择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一、总则

1、本项目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综合评分总分为100分,由技术分、资信商务分、价格分三部分组成,具体分值见评标标准。

3、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各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审,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技术分+资信商务分+价格分。

4、本项目先开资信商务技术文件,资信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开报价文件。

5、各投标人最终得分:计算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6、评标结果排序:按照各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7、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按照评标结果排序,最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二、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落实

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次评标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价格扣除只用于评审过程,如中标,中标价格仍按照其投标价格进行公示。

三、评标委员会须知和评标过程处理原则

1、评标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标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评标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未被授权为采购人代表的,应当回避。

3、本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能做为评标专家参与评审,应当回避。

4、出现评标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5、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7、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

8、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评标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0、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子包项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子包,采购文件中应载明核心产品(如有,具体见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条款要求),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子包号的投标。评审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所有供应商都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评审中,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5、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发现的投标文件报价错误按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投标文件报价有修正的,其评标价为修正后的报价,修正后的报价若高于投标报价,则中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修正后的报价若低于投标报价,则中标价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修正后的报价应当按照本章评标程序中“澄清或者说明”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6、在评审中若发现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若发现电子文本与书面文本不一致,以书面文本为准。

17、废标: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评标终止:

(一)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评标过程中投标无效的认定: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保函出具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

(2)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或不全或虽提供但格式、签署与盖章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4)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组成或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8)采购文件中标注有“*”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文件对这些条款有负偏离的;或未标注有“*”号的条款负偏离达到或超过采购文件规定数量的;

(9)商务条款响应表或技术条款响应表有缺项、漏项且评标委员会认定该缺项、漏项使得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10)符合采购文件“评标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条件的;

(1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2)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文件报价有修正的,投标人不予确认的;

(14) 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参与同一子包投标的;

(1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投标;

(16)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投标人虚假应标、串通投标的;

(17)法律、法规和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五、评标程序

评审程序包括初步评审(包括资格审查和响应性审查)、澄清或者说明、详细评审、确定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等程序。本项目评审完毕后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一)、资格审查

本项目为资格后审,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程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继续评标。

资格审查内容(兼审查表)

序号

资格要求

审查内容

符合性(符合/不符合)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营业执照;

(3)银行资信证明;

(4)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

(5)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7)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2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天内或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用记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

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4

特定资格条件

审查结论(合格/不合格)

注:1、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2、上述资格审查内容中,任意一项不符合的,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二)、符合性审查

由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符合性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继续评标。

符合性审查内容(兼评委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采购文件要求

符合性(符合/不符合)

1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采购文件购买人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人名称应当一致。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详见投标人须知2投标人代表

3

投标保证金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4

投标有效期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5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装订及份数

详见投标人须知13、14条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装订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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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