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介绍
二、报价须知
三、基本信息
采购方案名称 | HMTP2021-03018-BZ18020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单位福之泉、红井源食用油(框架协议采购) | 采购单位 |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 |
采购项目类型 | 服务 | 采购项目类别 | 3011 |
工程项目编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HMTP2021-03018-BZ18020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单位福之泉 | |
寻源类型 | 竞争性谈判 | 寻源方式 | 合格供应商公开 |
评价原则 | 最低评标价法 | 是否紧急采购 | 否 |
四、报价要求
结算币种 | 人民币 | 报价截止前是否允许 供应商修改报价 | 不允许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否 | 保证金金额(元) | |
报价开始时间 | 2021-01-20 15:45:57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1-01-20 16:10:29 |
答疑/澄清时间 | 2021-01-20 15:46:09 至 2021-01-20 16:01:40 |
五、产品信息
序号 | 计划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描述 | 物料组 | 采购明细 | 数量 | 计量单位 | 计量单位描述 | 标段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计划采购时间 | 计划交货时间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完工时间 | 安装时间 | 需求单位 | 交货地址 | 用途及说明 |
1 | 1 | F0101010 | 1.000 | 项 | 2021-02-25 | 2021-02-15 |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 |
六、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 | 付鹏飞 | 询价单位 | 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010-81917600 | 传真 | |
邮编 | 000000 | hnzbht@163.com | |
手机 | 18633913720 | 联系地址 |
七、附件
HMTP2021-03018-BZ18020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单位福之泉、红井源食用油(框架协议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doc
只接受供应商线上询问
HMTP2021-03018-BZ18020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单位福之泉、红井源食用油(框架协议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HMTP2021-03018-BZ18020
采购人 |
: |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 |
: |
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
日 期 |
: |
2021年01月 |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60689148" 第一章 采购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60689149" 1.采购条件 1
HYPERLINK \l "_Toc60689150"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
HYPERLINK \l "_Toc60689151" 3.供应商资格要求 1
HYPERLINK \l "_Toc60689152"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2
HYPERLINK \l "_Toc60689153" 5.响应文件的递交 3
HYPERLINK \l "_Toc60689154" 6. 联系方式 3
HYPERLINK \l "_Toc6068915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4
HYPERLINK \l "_Toc60689156" 1.适用范围 8
HYPERLINK \l "_Toc60689157" 2. 定义 8
HYPERLINK \l "_Toc60689158" 3. 谈判费用 8
HYPERLINK \l "_Toc60689159" 4. 现场踏勘 8
HYPERLINK \l "_Toc60689160" 5. 采购文件的构成 8
HYPERLINK \l "_Toc60689161" 6.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9
HYPERLINK \l "_Toc60689162" 7. 编制基本要求 9
HYPERLINK \l "_Toc60689163" 8. 语言和计量单位 10
HYPERLINK \l "_Toc60689164" 9. 报价 10
HYPERLINK \l "_Toc60689165" 10. 报价货币 11
HYPERLINK \l "_Toc60689166" 11. 响应保证金 11
HYPERLINK \l "_Toc60689167" 12. 采购有效期 11
HYPERLINK \l "_Toc60689168" 1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址 12
HYPERLINK \l "_Toc60689169" 1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2
HYPERLINK \l "_Toc60689170" 15. 谈判小组 12
HYPERLINK \l "_Toc60689171" 16. 开启响应文件 12
HYPERLINK \l "_Toc60689172" 17. 评审方法 12
HYPERLINK \l "_Toc60689173" 18. 确定成交人 13
HYPERLINK \l "_Toc60689174" 19. 谈判结果公告 13
HYPERLINK \l "_Toc60689175" 20. 成交通知 13
HYPERLINK \l "_Toc60689176" 21. 签订合同 13
HYPERLINK \l "_Toc60689177" 22.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13
HYPERLINK \l "_Toc60689178" 第三章 评审办法 14
HYPERLINK \l "_Toc60689179" 一、总则 15
HYPERLINK \l "_Toc60689180" 二、评审方法 15
HYPERLINK \l "_Toc60689181" 三、谈判程序 15
HYPERLINK \l "_Toc60689182"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 17
HYPERLINK \l "_Toc6068918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8
HYPERLINK \l "_Toc60689184" 一、合同主要条款 19
HYPERLINK \l "_Toc60689185" 二、合同通用条款 20
HYPERLINK \l "_Toc60689186" 第五章 采购需求 34
HYPERLINK \l "_Toc60689187"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8
HYPERLINK \l "_Toc60689188" 一、授权委托书 41
HYPERLINK \l "_Toc60689189" 二、报价部分(单独密封) 42
HYPERLINK \l "_Toc60689190" 三、商务部分 43
HYPERLINK \l "_Toc60689191" 四、技术部分 49
第一章 采购公告
HMTP2021-03018-BZ18020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单位福之泉、红井源食用油(框架协议采购)
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HMTP2021-03018-BZ18020
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HMTP2021-03018-BZ18020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单位福之泉、红井源食用油(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人为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合格供应商公开竞争性谈判。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本项目为 2021年华亭煤业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大米采购;费用由生产成本列支;本采购项目供货周期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粮福之泉5L/桶胡麻油3000桶、菜籽油2000桶,红井源5L/桶胡麻油3000桶、菜籽油2000桶,(估算数量、不作为实际供货数量),明细如下:
包段 |
名称或品牌 |
规格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数量 |
小计(万元) |
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中粮福之泉胡麻油 |
5L |
桶 |
3000 |
|
原香胡麻油 |
||
中粮福之泉菜籽油 |
2000 |
纯香菜籽油 |
||||||
红井源胡麻油 |
3000 |
醇香胡麻油 |
||||||
红井源菜籽油 |
2000 |
纯香菜籽油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通用条件:
3.1.1 供应商须为集团公司级、采购人所属的二级单位或采购人供应商库内的合格供应商,且不处于供应商暂停参加采购活动的期限内。
(对于已在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成为潜在供应商的,潜在供应商须通过集团公司、采购人所属的二级单位或采购人审核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可参加采购活动。对于未在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的供应商,首先应在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成为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通过集团公司、采购人所属的二级单位或采购人审核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可参加采购活动)。
未被国家有关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
3.2专项条件:
3.2.1资质要求:报价人可以是食材生产(加工)厂家也可以是供应商,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供应商报价,必须提供所报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3.2.2业绩要求: 无 。
3.2.3是否允许联合体: 否 。
3.2.4是否接受代理商: 是 。
3.2.5应具备的能力:报价人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食材储备库房,最低储备量应满足公司所属各单位职工食堂正常一周的用量(食用植物油5000L),且日常储备充足;具有专用运输车辆和食材配送、装卸能力,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在24小时内将所需食材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华亭煤业所属单位);具备较强的快速响应能力,特殊情况下能够在4小时内将所需食材配送到采购人指定位置;具有较雄厚的资金垫付能力,提供银行账户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
3.2.6 其他要求:近两年在华亭煤业公司食材供应中出现供货质量问题或延期供货造成影响的,不得参与本次报价;如参与报价的,其报价无效。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有意向的供应商可从2021年01月13日17时00分起至2021年01月18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登陆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报名。
4.2采购文件下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载采购文件。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登陆电子商务平台,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递交的视为放弃谈判资格。
5.2递交时间截止后,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启响应文件。
5.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01月18日17时00分;响应文件解密开始时间:谈判开始时间。
6.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代理: |
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
地 址: |
甘肃省华亭市西大街51号(华亭煤业集团供应公司) |
地 址: |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北路10号中国华能集团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
邮 编: |
744100 |
邮 编: |
100031 |
电 话: |
0933-7731172 |
电 话: |
400-010-1086转8308 |
电子邮箱: |
/ |
电子邮箱: |
hnzbht@163.com |
联 系 人: |
张福鹏 |
联 系 人: |
付先生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
采购人及联系方式 |
详见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函 |
4.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6.1 |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
供应商需在华能电子商务平台报价要求显示的答疑/澄清时间期间发出澄清问题,采购人将在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回复。 |
9.6 |
最高限价 |
无 □有,最高限价: |
9.7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无 有,服务费收取标准:代理服务费优先按服务类型、分标段(包)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货物类计费原则100%标准计取,成交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由招标代理机构按投标人在网站注册信息中的地址邮寄,请投标人务必准确填写有关注册信息。 缴纳形式:银行电汇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的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采购代理的银行账号:6550 0101 0499 6 电汇时请备注:对应标段采购编号+投标单位名称。并将电汇单扫描件发至hnzbht@163.com邮箱,以便核对。 |
10 |
报价货币 |
?人民币 □其他: |
11.1 |
响应保证金 |
不需要提交响应保证金 需要提交响应保证金 响应保证金的金额:/元 响应保证金的形式:电汇 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时间为:华能电子商务平台报价要求显示的保证金缴纳时间 供应商应在响应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保证金由供应商的账户一次性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到账时间以银行出具的进账单为准),汇款时请注明对应标段采购编号+单位名称,以便查对核实。 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供应商在缴纳保证金后须将电汇凭证上传至华能电子商务平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确认后供应商方可上传响应文件。 |
12.1 |
采购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120个日历日 |
13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01月18日17时00分 |
16.1 |
开启响应文件的开始时间及地点 |
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同递交截止时间 |
16.2 |
谈判时间及地点 |
谈判开始时间:暂定为2021年01月19日,具体时间另行电话或短信通知 谈判地点:利用视频工具线上谈判 (一般为通过QQ视频进行谈判。谈判开始前一天,我公司会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供应商申请加QQ好友。请耐心等待) |
17.1 |
评审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综合评估法 |
21.3 |
履约担保 |
□不提供 ?提供(签约合同时再提供),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价10%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成交人的应收账款可以抵押履约保证金。 |
22.1 |
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1.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询价人将取消成交候选人或成交资格,并记入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参加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华亭煤业公司采购活动。 |
22.2 |
不良记录查询 |
未被国家有关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报价期内的本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下载报价期内的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提供上述两项材料的网页截图、内容不完整或未在本次报价期内下载的均无效。 |
23 |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
1.为了便于描述采购物资技术性能指标,特引用了配套设备(部件或材料)的名称、型号、厂家等,但该名称、型号、厂家等不作为报价的唯一选择,但供应商响应的设备(部件或材料)须满足或高于引用配套设备(部件或材料)的技术性能指标,并保证与原设施或装置的配套。 若投标(报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名称、型号、不一致时,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必须提供详细的参数对比表,对投标(报价)产品的详细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名称、型号所对应的参数进行详细对比,以证明技术性能满足或高于招标(询价、谈判)文件的技术性能指标。若不提供对比表,视同不能满足。 2.对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投标时必须满足要求。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与本技术规范书中所列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于招标(询价、谈判)文件未要求但属于国家或行业强制要求的相关证书(例如:煤安标志证书、劳安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许可证、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等),投标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相关证书,签订技术协议时按要求提供。 |
备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1.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公告/邀请函中所述项目。
2. 定义
2.1 采购人:指依法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采购人及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供应商:指响应竞争性谈判采购,参与竞争性谈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成交人:指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 谈判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与其参加竞争性谈判有关的所有费用。不论谈判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谈判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现场踏勘
4.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4.2 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5. 采购文件的构成
5.1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第一章 采购公告/采购邀请函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合同草案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5.2 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过程中,如发现下载不成功或下载的文件格式有误等问题请务必于采购文件发售期内联系电子商务平台客服热线。如果供应商不按上述要求提出而造成不良后果,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责任。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竞争性谈判被拒绝。
5.4 响应文件一经递交成功即表示供应商确认采购文件的法律效力,并对此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响应,承担与采购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和法律责任。
5.5 由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误解与疏忽或报价误差,而导致竞争性谈判失败或成交后的任何风险,其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负。
6.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6.1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提出。在谈判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6.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在收到通知后进行确认,如果供应商不予确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3 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适当延长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7. 编制基本要求
7.1 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采购文件所有内容(包括所有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完整的响应文件。
7.2 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在合同最终授予前进一步审查的要求,如若存在供应商利用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谋取成交的,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予以否决,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7.3 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给评审造成困难,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4如供应商没有对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出偏离,采购人可认为供应商完全接受和同意本采购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未提出偏离条款的,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响应文件与采购文件有偏离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按采购文件格式要求统一汇总说明。
7.5 供应商只能推荐一个方案参与竞标,采购文件另有要求的,需注明“备选、可选项”等类似字样加以区分。备选方案不作为评审的依据,只有成交后,采购人才有可能考虑其备选方案。
8. 语言和计量单位
8.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凡与采购有关的来往信函和文件均使用中文,若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
8.2 除非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 报价
9.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采购需求条件进行报价。并按报价部分规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9.2 供应商报价应包括供应商成交后为完成采购项目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9.3 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文件报价格式进行报价,若供应商提供免费服务,应在响应文件中说明或在报价表中填“免费”,否则视为已包含在总报价中。
9.4 供应商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9.5响应文件中标明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9.6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如超过最高限价,将予以否决,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9.7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供应商计入报价,但不单独列项,成交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10. 报价货币
采用人民币报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1. 响应保证金
11.1 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和形式的响应保证金,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应满足采购有效期的要求。
11.2 任何未按第11.1款规定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相应采购文件而予以拒绝。
11.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响应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被通知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即不按成交时规定的技术服务方案、价格等签订合同)或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11.4 响应保证金的退还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单位向成交人退还扣除代理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同时退还未成交供应商响应保证金。
12. 采购有效期
12.1 采购有效期自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生效,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购有效期内保持有效。竞争性谈判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2.2 采购人可于采购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答复表示同意,并相应延长响应保证金有效期,此时供应商不能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改;供应商若不同意延长采购有效期,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明确答复,此时供应商被视为自动退出竞争性谈判,响应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中有关退还和没收响应保证金的规定将在延长后的采购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址
13.1 供应商应在不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电子商务平台。
13.2 采购人将拒绝接受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
14.2 供应商不得在采购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15. 谈判小组
15.1 采购人将按照《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三人以上单数的竞争性谈判小组。
15.2 谈判小组负责评审工作,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出具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16. 开启响应文件
16.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响应文件。
16.2供应商须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时间及地点参加谈判。
17. 评审方法
17.1 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具体的评审办法按照第三章相应的要求进行。
17.2 竞争性谈判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谈判过程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最终谈判结果,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做出了实质性的并且完整的响应。
17.3 竞争性谈判小组对所有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推荐成交候选人。
18. 确定成交人
采购人按竞争性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成交人。
19. 谈判结果公告
采购人确定成交人,谈判结果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公告。
20. 成交通知
20.1 采购人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20.2 《成交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签订合同
21.1 成交人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到指定地点按谈判双方最终确认的合同条款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1.2 采购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1.3 采购文件中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前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22.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一、总则
1. 评审依据
1.1《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2采购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
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三、谈判程序
1. 初步评审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如下:
1.1 供应商资格条件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1.2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或金额不足(如有);
1.3 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 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如有);
1.5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否决条款。
初步评审细化内容如下:
附表一:初步评审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备注 |
1 |
供应商须为华能集团公司(一级)、煤业公司(二级)供应商库内的合格供应商,且未被采购人拉入黑名单或不处于供应商暂停采购活动的期限内;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报价期内的本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下载报价期内的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提供上述两项材料的网页截图、内容不完整或未在本次报价期内下载的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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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入库供应商不满足如下入库基本条件之一的,不得报价(①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②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③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④生产厂家必须具有专业的生产设备,具有国家或行业部门认证的制造或服务能力;⑤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持续改进的能力;⑥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业绩,且两年内未受到同行业企业违规处罚;⑦与华能集团系统内企业不存在未决争议及司法纠纷;⑧接受华能集团公司《供应商须知》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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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两个及两个以上供应商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自然人操控两个及以上的公司,或供应商之间存在控股、持股关系,或供应商法人之间存在亲属、亲友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包段报价或者未划分包段的同一询价项目的报价;供应商涉嫌围标、串标、陪标、哄抬价格者,其本次所有报价无效,并按特别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停止其参与华亭煤业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采购业务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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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应商及其代理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拟报价项目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行业规定及采购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企业相关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的有关证书(工程或服务项目);产品生产的相关证书(例如: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煤安标志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性的证明材料、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证明、若所报配件非原主机厂家生产需提供的配套证明);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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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在华能电商平台上传报价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内容按规定的格式、顺序填写,关键内容齐全且无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身份证复印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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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采购人将取消所有成交候选人或成交资格,并记入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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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符合询价公告3.2专项条件所列供应商资质、业绩、是否接受代理商报价及技术文件(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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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接受联合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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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足额响应保证金(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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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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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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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否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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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结论 |
供应商如不满足附表一所列条款中的任何一项,视为未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下一步具体谈判过程。
2. 谈判过程
2.1谈判小组与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2.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3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谈判情况,在保证每个供应商得到均等的机会的前提下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
2.4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 评审报告
3.1 在评审各阶段的结论,如评委有不同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评审结论。
3.2 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如果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中,根据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候选成交供应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
(1)合同范围: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随意放弃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列入采购人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2)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按照成交价签定,作为产品到货入库的最终结算价格,不作调整(含运杂费、包装费、卸车费等),合同价格执行的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任何以可以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将作为非响应性的报价予以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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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的支付: 设备类标段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内,预付合同总金额的10%,货到验收合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挂账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通过联合试用转30日内,无质量问题,凭使用单位使用证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留5%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凭使用单位的质保证明,一次付清;对于支付预付款的,对方必须提供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 其他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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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保服务期:自产品开始使用后12个月。合同生效后,供货方应积极配合需方,保证按期交货及设备的安装与现场技术指导。在质保期内,如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厂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做出明确答复,48小时内赶到现场无偿修理。采购人收到产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其质量进行复检,对检测不合格的批次,采购人有要求报价人无条件更换或退货的权利,且报价人要承担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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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成交人或项目成交人,在签订商务合同之时,成交额在10万元以上应按规定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按照成交项目合同总价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成交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成交或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负责通知并督促成交人按采购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成交人应以电汇或承兑汇票抵押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成交人的应收账款可以抵押履约保证金。 成交人或项目成交人在接到成交通知书或项目成交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对逾期或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或项目成交资格,不予签订采购合同。 成交人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提供缴款凭据,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凭财务收据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按合同约定期到货验收合格后,凭使用单位或供应站到货证明,全额退还。供应商能按期到货,但使用单位要求推迟交货的,凭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全额退还。 采购合同签订后,供货方单方违约终止合同的,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延期交货的,按合同条款违约责任规定计算扣除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所供产品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负责退换货直至合格。在此期间延误的时间,造成的生产影响等所有损失均在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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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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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包装:表面应有产品标志,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或标记、制造日期或编号包装箱上应有“勿倒置”、“小心轻放”和防雨等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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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运输要求:卖方负责运输,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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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备品备件要求: 维持设备正常运行必需的附件和零配件(具体要求以技术要求为准)。 卖方应在报价文件中提供设备质保期所需的按出厂标准供应的备品备件清单,该备品备件应随机附带,但备品备件的市场单价必须在报价文件中报明,供买方在需要另购时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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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的签定:成交人凭成交通知书与使用单位及时签订技术协议后,再与供应公司签订商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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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的交货期:合同签定后,供货日期均以合同日期为准,必须注明交货日期滞后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即延迟交货一天罚款合同总价的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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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货物运输:由供方负责运送到合同签订的地点,所有费用(运费、卸车费)均由供方承担。对货物到使用单位时不派人送货或随机资料不齐全导致使用单位不予验收入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货方承担。 |
二、合同通用条款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指导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指导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天”指日历天数。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标准
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使用合同文件和数据
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数据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专利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履约保证金
6.1中标人或项目成交人,在签订商务合同之时,均应按规定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6.2合同履约保证金按照中标项目合同总价的10%收取。
6.2.1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中标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6.3中标人应以电汇或承兑汇票抵押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6.4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负责通知并督促中标人按采购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6.5中标人或项目成交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应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对逾期或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项目成交资格,不予签订采购合同。
6.6中标人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提供缴款凭据,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凭财务收据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6.7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6.7.1 设备、材料、配件、服务保障按合同约定期到货验收合格后,凭使用单位或供应站到货证明,全额退还。
6.7.2 供应商能按期到货,但使用单位要求推迟交货时间3个月以上的,凭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全额退还。
6.8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6.8.1采购合同签订后,供货方单方违约终止合同的,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
6.8.2 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延期交货的,按合同条款违约责任规定计算扣除履约保证金。
6.8.3 供应商所供产品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负责退换货直至合格。在此期间延误的时间,造成的生产影响等所有损失均在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除。
检验和测试
7.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数据、检测工具和仪器。
7.3货到达现场后,由安装单位、监理、买方同卖方按国家相应现行标准及技术要求的规定进行现场验收。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7.4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5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6 提供装箱清单。
7.7 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它义务。
包装
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装运标记
9.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发货标记
收货人编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9.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它适当标记。
运输和保险
10.1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采购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0.2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
伴随服务
11.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第五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它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1.3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五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备品备件
12.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五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保证
13.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3.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
13.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3.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3.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它权力不受影响。
索赔
14.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它条款规定的检验、指导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4.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付款
15.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价格
16.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变更指令
17.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交货地点;
卖方提供的服务。
17.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合同修改
18.1 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转让
19.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分包
20.1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卖方履约延误
21.1 卖方应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1.3 除了合同条款第24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1.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
22.1 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违约终止合同
23.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3.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3.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不可抗力
24.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4.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4.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5.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6.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6.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争议的解决
27.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
27.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7.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7.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合同语言
28.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适用法律
29.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通知
30.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0.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税款
3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合同生效及其它
32.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2.2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履约保函(格式)
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
农副产品买卖单价合同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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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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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 |
签订地点: |
甘肃.华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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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运费:0.00 |
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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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税率: |
交货截止时间: |
按需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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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标的物、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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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生产厂家 |
使用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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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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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买受人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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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他按照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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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从供货到使用保质期最低6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因材料、制造方面的缺陷、瑕疵而影响使用的,出卖人无条件退货或换货;给买受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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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1)按厂家标准包装,包装物不回收;(2)按使用单位分开包装;(3)不准散装运送,包装应达到坚固、防潮、防霉、防腐、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需要;(4)标的物需买受人中转到使用单位者,包装箱上必须标明合同编号、使用单位、收件人姓名,电话;(5)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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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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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办法: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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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出卖人 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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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卖人按买受人供货通知单要求分批次分地点配送至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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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及装卸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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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交付的物资在质保期内按质量标准在使用现场进行检验,出卖人要保证无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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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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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发票挂账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95%,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此合同为含税价,出卖人在交货15日内 提供 食材 销售发票。货款支付方式:银行承兑50%,现金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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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出卖人承诺向买受人提供中标通知书暂定中标金额 10 %的履约保证金,保证期间至合同标的物到货验收合格。保证期满后,买受人一次性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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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时不会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指控.凡涉及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任何第三方侵权指控,均由出卖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全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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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供货周期届满自动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出卖人所供货物出现与合同约定质量不符、生产厂家造假等质量问题的或出卖人未按受买人供货通知要求延期供货超过1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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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应向守约方支付中标通知书暂定中标金额 30 %的违约金;出卖人所供货物出现与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不符、生产厂家造假等质量问题的,按现行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处理,并且出卖人应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同时向买受人支付该批次供货总价 10 %的违约金,本合同自行解除;出卖人每延期交货一天承担该批次供货总价 0.3 %的违约金,按预期天数累计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因材料、制造方面的缺陷、瑕疵而影响使用的,出卖人应在24小时内到使用单位无偿换货,出卖人拒不履行的,买受人有权从出卖人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有质量问题货物的对应价款。出卖人违约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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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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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5份,出卖人2份,受买人3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出卖人缴纳中标通知书暂定中标总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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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1.标的物在正式交付买受人之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均由出卖人承担;2.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根据买受人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3.供货期内若遇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影响,供货单价不作调整,合同一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本合同执行时间自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5.合同供货期满后,如需求单位确需供货,此合同供货周期延长至新合同签订之日,但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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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
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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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章): |
买受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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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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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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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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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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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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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
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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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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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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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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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购需求
食用植物油采购技术规格书
(一)采购物资名称、规格、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