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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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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2021年职工食堂外包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2021年职工食堂外包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2 11:28

一、项目编号:CGXQ-西安市-2020-02019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2021年职工食堂外包项目

三、采购结果: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西安诗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国贸大厦1幢8层1807号房

中标 金额 : 7,128,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开标记录表.pdf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2021年职工食堂外包项目 梁静敏、潘静、王文花、武荆会 支玉峰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51,21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

联系人:支玉峰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陵区310和210国道交汇处

联系电话:1389193836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18629558325

传真:029-89580918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天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老三届首座大厦1615室

联系方式:18629558325

十、附件:

2021年职工食堂外包项目(定稿).docx

陕西天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22日


项目编号: CGXQ-西安市-2020-02019



西安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2021年职工食堂外包项目










招 标 文 件












陕西天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一、名词解释 10

二、项目说明 10

三、招标文件 10

四、投标文件 11

五、投标担保 14

六、投标 14

七、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和定标 16

八、合同 26

九、合同的履约验收 27

十、招标服务费 27

十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7

十二、特殊情况处理 28

十三、询问、质疑与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执行) 28

十四、拒绝商业贿赂 29

十五、其他 29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30

第四章 商务要求 30

第五章 合同条款 3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 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西安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2021年职工食堂外包项目招标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老三届首座大厦1615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1-20 14:00:00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GXQ-西安市-2020-02019

2、项目名称:西安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2021年职工食堂外包项目

3、预算金额:7200000.00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西安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2021年职工食堂外包项目,1项,采购预算:7200000.00元,项目概况:职工食堂外包(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要求),用途:自用,项目性质:财政性资金

6、合同履行期限:2021-1-23 00:00:00 至 2022-1-23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2-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2-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2-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7、《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8、《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合法注册的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2019年企业信息公示年度报告)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或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

3-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

3-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19年度10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银行缴费凭证)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19年度10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银行缴费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3-6、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3-7、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以及本单位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招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1-5 17:00:00 止

地点: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老三届首座大厦1615室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免费赠送

注:1、获取时间:即日起至20211月5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2、获取地点: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老三届首座大厦1615; 3、招标文件售价:0元/份,售后不退。(谢绝邮寄) 4、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5、提示: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四、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1-20 14:30:00

地点: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原十字北200米路西荣豪大厦美豪酒店26楼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

联系人:支科长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陵区310和210国道交汇处

联系电话: 1389193836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18629558325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天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老三届首座大厦1615室

第%1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西安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

址:西安市高陵区310210国道交汇处

联系人:支先生

联系方式:13891938361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天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老三届首座大厦1615室

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18629558325

3

监督管理机构

西安市财政局

4

项目名称

西安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2021年职工食堂外包项目

5

项目编号

CGXQ-西安市-2020-02019

6

资金性质

财政性资金

7

项目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柒佰贰拾万元整,(?7200000.00元)

注:若投标报价大于预算价时,则按无效报价处理,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9

项目用途

自用

10

采购内容和要求

2021年职工食堂外包(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要求)

11

供应商

响应招标 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

1、合法注册的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2019年企业信息公示年度报告)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或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19年度10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银行缴费凭证)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19年度10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银行缴费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7、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以及本单位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招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

服务期、服务地点

服务期:1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4

招标文件发售

发售时间:20201229-202115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

发售地点: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老三届首座大厦1615室。

15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6

现场勘查、答疑

不组织

17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出的无效,因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8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9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 地点

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1月2014:30

2、开标时间:2021年1月2014:30

3、投标、开标地点: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原十字北200米路西荣豪大厦美豪酒店26楼会议室

20

投标有效期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21

投标保证金

/

22

备选投标方案

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23

盖章签字

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正本为鲜章),正本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需加盖鲜章。

24

投标文件数量、装订

1.投标时,供应商应自行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封袋不得有破损)。标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并在密封条接缝处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投标文件一正二副,开标一览表一份,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一份,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单独密封在一个标袋中,所有副本单独密封在一个标袋中,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电子版放置“正本”标袋内(封袋不得有破损),在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5

评标办法及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26

其它事项

本次采购、投标报价、评审和合同授予均以项目为单位,投标供应商必须就一个完整项目进行响应。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30天内签订合同,不及时签订视为自动放弃。非经采购人同意,本项目不允许成交后另行转包或者分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标活动。



一、名词解释

1、采购单位:西安公共卫生中心(西安市应急医疗中心)

2、监督机构:西安财政局

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天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供应商:满足本次招标要求具有相应资质和完成项目能力的供应商

5、标: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统称

6、中标单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经采购单位确认的投标单位

二、项目说明

1、本项目说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中标人。

三、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购买:供应商须经过正常渠道购买招标文件,且供应商名称与登记领取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招标文件的组成:包括目录中所列的前五章。

3、供应商应认真审阅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4-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采购人及供应商起约束作用。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都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所有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5、供应商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6、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出的无效,因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7、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根据招标工作进展实际情况,采购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若延长将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应商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8、供应商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招标文件视为无效。招标文件售后不退,仅作为本次招标使用。

9、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10、现场勘查、标前答疑会:见须知前附表。

四、投标文件

1、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要求。

2、合格供应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供应商,投标无效。

3、供应商信用信息:

3-1、查询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3-2、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日当天;

3-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4、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3-5、特别说明:

(1)供应商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出现违法失信行为,采购人仍有权利提请评标委员会取消其中标资格;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已出具的信用查询结果并不能取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前进行复查。

4、投标文件的组成

4-1、投标函

4-2、开标一览表

4-3、分项报价表

4-4、必备资格证明文件

4-5、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作出响应

注:技术响应证明资料所含内容必须表述一致,如出现前后矛盾、将作为无效投

标处理。

4-7、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响应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针对本项目的商务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4-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5、投标文件编写说明

5-1、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编制,格式之外的可自行编写。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2、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正本为鲜章),正本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需加盖鲜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5-3、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需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5-4、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5-5、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须与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中的内容一致。

5-6、“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会议上唱标的内容,按格式要求填写,并单独密封提交,同时应保证“开标一览表”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仍有且一致。如果不一致,以唱标内容为准。开标一览表如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按无效标处理。

6、投标文件的装订

6-1、投标时,供应商应自行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封袋不得有破损)。标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并在密封条接缝处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6-2、投标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投标文件一正二副,开标一览表一份,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一份,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单独密封在一个标袋中,所有副本单独密封在一个标袋中,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电子版放置“正本”标袋内(封袋不得有破损),在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注:对未按上述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报价

8-1、投标货币:人民币 单位:元。

8-2、投标报价以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作为投标依据。

8-3、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

8-4、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任何需求和服务要求进行完整报价,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只对部分需求和服务进行报价的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需求和服务的单价及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项需求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8-5、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9、各供应商须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9-1、供应商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串通投标。

9-2、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生产、供货、服务等。

9-3、非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内容进行分包实施,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部分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9-4、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相关单位对货物内容、质量、进度、实施方案、价款支付与结算审核等的监督和管理。

9-5、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的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6、采购人享有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含合法获得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7、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需求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的行为将作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认定。

五、投标担保:/

六、投标

1、投标文件、必备资质文件的提交:

1-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3、逾期送达的必备资质文件,将被拒收;

1-4、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必备资质文件。

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到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相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供应商提出修改要求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封面上加注“修改”字样。

2-3、供应商提出撤标要求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经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摄像留存后,将要“撤回”的投标文件(包含纸质及电子版)退还供应商,供应商签字确认领取。

2-4、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5、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3、投标有效期:

3-1、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90个日历日供应商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按无效投标处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3-2、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应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投标无效:
  4-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4-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4-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
  4-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放弃中标;
  4-7、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5-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5-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5-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七、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和定标

1、开标

1-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1-2、所有参会人员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3、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读开标会议开始,宣读会场纪律,宣布参加会议的供应商名单。

1-4、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监标人当众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签字确认并宣读检查结果。未通过审查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5、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的摆放顺序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并做记录。供应商确认无误后,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及监标人签字确认唱标内容。如供应商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应在获得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属于宣读错误,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1-6、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所有供应商离场。

1-7、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1-8、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

2、资格审查:

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评标阶段,不合格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供应商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提交下述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逾期不接受任何补充资料:


评审

内容

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合法注册的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2019年企业信息公示年度报告)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或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

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

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19年度10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银行缴费凭证)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19年度10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银行缴费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以及本单位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招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资质为必备资质,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单独密封,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3、评标

3-1、评标委员会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采购人派一名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3)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并由评审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a、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审查投标文件;

b、符合性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c、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d、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e、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f、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g、对评标过程及各供应商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h、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i、配合各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评标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

3-4、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本节评分标准)。

3-5、评标工作程序:符合性审查、澄清、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工作程序进行评标。


供应商名称是否与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编制

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盖章签字

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

投标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

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5-2、投标文件的澄清:

(1)在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书写错误的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修正:

a、投标文件有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b、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乘以数量的计算结果为准

e、投标文件图表与文字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f、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g、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h、多处内容交叉不符时,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准。

注:按上述方法修正的内容(其中,同时出现上述a至d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5-3、评价:

(1)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符合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标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全部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和打分,按最后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a、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b、最低报价不中标的唯一条件

c、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d、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评审要素和分值分解表》

报价得分

10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

业绩

0-20

以合同形式提供供应商2015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项目业绩,每份计5分,计满20分为止。

注: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装订于响应文件正副本中。

人员配置

0-4

本项目厨师长2人中每有一人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得2 分,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得 1分,满分4分。

0-5

其他热菜师、凉菜师、砧板师、面点师中,每具有1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加 1 分,满分5分。

0-4

本项目工作人员暂定44名,均须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拟派工作人员都具备的得4分,缺少一个健康证不得分;

管理及服务方案

0-8分

项目整体设想及规划:通过对本项目服务对象,周边环境及项目特点分析,制定适合机关餐厅的服务理念及实施方案,磋商小组综合比较0-8分 。

0-7分

保障方案:针对本项目有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应围绕日常管理,饭菜品种,食品价格,安全卫生等内容编制),磋商小组综合比较0-7分 。

0-7分

服务承诺:食品安全承诺、消防安全承诺、食堂环境卫生承诺、依法用工承诺、厨房设备安全运行承诺、菜品保障承诺,磋商小组综合比较0-7分 。

0-7分

应急方案:突发情况处置是否合理、切实可行,包括停水、停电、停气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磋商小组综合比较0-7分 。

0-10分

特殊保障:1、根据政府特点,提供应急保障方案,磋商小组综合比较计0-5分 。

2、提供中国传统习俗、节日的服务保障方案,磋商小组综合比较计0-5分 。

0-18分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详细完善、操作可行的得3分,较详细的得 1.5 分,一般的不得分;

2、餐厅经营管理制度,详细完善、操作可行的得3分,较详细的得 1.5 分,一般的不得分;

3、质量与服务管理制度,详细完善、操作可行的得3分,较详细的得1.5分,一般的不得分;

4、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详细完善、操作可行的得3分,较详细的得1.5分,一般的不得分;

5、食材储存管理制度,详细完善、操作可行的得3分,较详细的得1.5 分,一般的不得分;

6、其他各项管理制度,详细完善、操作可行的得3分,较详细的得1.5分,一般的不得分。

备注

1、本表各种计算数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第一时,比较投标报价,此分项得分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若投标报价得分相同,依次比较其它分项。

3、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上内容进行综合比较打分,按得分高低由高向低排序,并推荐成交候选单位。

注:1)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方法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按废标处理。

%1) 各种计算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特殊情况处理:

a、当供应商某评分项出现未报、漏报或零报价时,该分项得零分,并不参与投标报价分的计算。

b、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投标报价得分相同,技术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上述两项得分相同,则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c、评标过程中,若出现本评标方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标,待评委商榷后再进行复会。


3-7、政府采购政策评分标准

3-7-1、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2)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的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2%)。

(3)参加本项目的小微企业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附件),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本项目提供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供应商须做出承诺,保证真实性,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标准确认。

3-7-2、监狱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2)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3-7-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的不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7-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有关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环保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

(3)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未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分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计分。 

(4)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5)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计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 

(6)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7)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