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公安局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01-22 17:34
质疑答复
供应商名称: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世纪大道515号龙腾工业城内第1栋2号
邮政编码:610100
法定代表人:(姓名:龙锐)
被质疑人名称:
1、采 购 人:德阳市公安局
地 址:德阳市旌阳区长江东路238号
联 系 人: 张先生
邮政编码:618000
联系电话:0838-2598169
2、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德阳市旌阳区长江东路171号
邮政编码:6180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0838-2519222
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因认为德阳市公安局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5106012020000891号)评审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1月19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
评审委员会以我公司交纳社保的电子凭证不符为由,未通过我公司资格审查,废除我公司投标资格。
事实依据 1∶
我公司按社保交纳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10号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宣方网站链接
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0/10/30/art 441 418287.html,见附件 1),在资格响应文件第 34页提供的是 2020年12月份税务局代扣的社保缴纳凭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没要求我公司澄清或说明。
法律依据1: 违反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例》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现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本项目在“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明确规定了“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今任意1个月的依法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新成立企业暂无纳税及社保的,须作出书面证明。正在办理纳税及社保的,应提供受理部门的证明。应开始纳税的但无销售的,提供申报证明。应开始缴纳社保而未缴纳或不能证明缴纳的,投标无效。)”。根据贵单位所提供的《12月份社保缴纳凭证》,提供凭证为两张银行回单,该回单复印件材料清楚的写明了业务种类为实时扣税费,并没有任何一处文字、印章、图形等能体现供应商提供的是缴纳社保的证明。故贵公司提供的《12月份社保缴纳凭证》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更不能证明是税务局代扣的社保缴纳凭证。
后附贵公司提供的凭证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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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文件第八章3.9.3条“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之规定,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属于已经明确资料,故资格审查人员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以澄清和说明。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本项目资格审查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进行,与评审专家无关,质疑人相关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该项目整个资格审查过程中合理合法,贵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本项质疑不成立。
采购人:德阳市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元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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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供应商名称: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世纪大道 515 号龙腾工业城内第 1栋
2号
邮政编码:610100
法定代表人:(姓名:龙锐)
被质疑人名称:
1、采 购 人:德阳市公安局
地 址:德阳市旌阳区长江东路 238号
联 系 人: 张先生
邮政编码:618000
联系电话:0838-2598169
2、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德阳市旌阳区长江东路 171号
邮政编码:6180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0838-251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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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因认为德阳市公安局食堂厨房设
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5106012020000891 号)评审结果使其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于 2021 年 1月 19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
2021年 1月 20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1:
评审委员会以我公司交纳社保的电子凭证不符为由,未通过我
公司资格审查,废除我公司投标资格。
事实依据 1∶
我公司按社保交纳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
川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10号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
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宣方网站链接
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0/10/30/art 441
418287.html,见附件 1),在资格响应文件第 34页提供的是
2020年 12月份税务局代扣的社保缴纳凭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没要求我公司澄清或说明。
法律依据 1: 违反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例》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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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
评审。
现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本项目在“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
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明确规定了“提供投标人 2019 年至今
任意 1个月的依法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新成立企业暂无纳税及社
保的,须作出书面证明。正在办理纳税及社保的,应提供受理部门的
证明。应开始纳税的但无销售的,提供申报证明。应开始缴纳社保而
未缴纳或不能证明缴纳的,投标无效。)”。根据贵单位所提供的《12
月份社保缴纳凭证》,提供凭证为两张银行回单,该回单复印件材料
清楚的写明了业务种类为实时扣税费,并没有任何一处文字、印章、
图形等能体现供应商提供的是缴纳社保的证明。故贵公司提供的《12
月份社保缴纳凭证》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更不能证明
是税务局代扣的社保缴纳凭证。
后附贵公司提供的凭证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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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文件第八章 3.9.3条“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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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之规定,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属
于已经明确资料,故资格审查人员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以澄清和说
明。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本项目资格审查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共同进行,与评审专家无关,质疑人相关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该项目整个资格审查过程中合理合法,贵公司的合法
权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本项质疑不成立。
采购人:德阳市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元月 21日
2021-01-21T15:32:0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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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T15:31:3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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