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2020-JKDLSE-W1003(招标文件编号:2020-JKDLSE-W1003)
二、项目名称:副食品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西藏佰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滨河路雅西阳光花园北15栋1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以实际供货为准
下浮率(%):11.1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西藏佰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 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 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 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 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曲珍、刘长松、扎西平措、旦增罗布、集敬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次招标的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货物类)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向成交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副食品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0-JKDLSE-W1003
二、项目名称:副食品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西藏佰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滨河路雅西阳光花园北15栋1号
中标金额:市场零售价下浮率的11.10%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1 | 果蔬类、蛋类、肉类、奶制品类、水产冻产品类、调料,包含原材料的运输、配送。 | 以实际供货为准 | 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 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 市场零售价下浮率的11.10% |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清单
五、评审专家名单
曲珍、刘长松、扎西平措、旦增罗布、集敬平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次招标的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货物类)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向成交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费金额: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95419部队
地 址: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联系方式: 13648983760(0891-67754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日喀则市丹吉林小区7栋03号
联系方式: 17633262526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先生
电 话: 17633262526
附件:采购文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95419部队
地址:日喀则桑珠孜区
联系方式:韩先生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南街道丹吉林小区C1-3
联系方式:王先生176332625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 17633262526
副食品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2020-JKDLSE-W1003
采 购 人: 95419部队
采购代理机构: 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 制 日 期: 二零二一年一月
目录
TOC \o "1-3" \h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二、投标人须知 10
(一)总 则 10
(二)招标文件说明 13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与递交 14
(四)开标、评标及定标 16
(五)废标及无效投标 18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19
第三章 评审办法 21
一、总则 21
二、评标程序 21
三、评标细则及标准 27
四、废标 28
五、评标方法 29
六、定标 29
七、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29
八、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 30
第五章采购需求 3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9
一、投标函 39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0
三、授权委托书 41
四、开标一览表 42
五、商务条款偏离表 43
七、项目实施技术方案 44
九、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格式未列出部分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补充) 45
9-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5
9-2 投标人“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6
9-3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7
9-4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48
9-5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49
9-6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50
9-7项目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51
9-8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 52
9-9 投标人控股股东名称、控股公司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 53
9-10 投标人是否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声明 54
9-11 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及材料 55
9-12供应商资质 56
十、其他资料 57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57
(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58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9
(四)企业助廉守法承诺书 60
十一、售后服务 62
十二、 保密承诺 6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副食品项目(招标)公告
(2020-JKDLSE-W1003)
一、项目名称:副食品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0-JKDLSE-W1003
三、项目概况:日喀则桑珠孜区某部副食品采购,分为果蔬类、蛋类、肉类、奶制品类、水产冻产品类、调料,包含原材料的运输、配送。预算金额约770万元/年。本项目服务周期:按合同执行
四、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投标主体的相关规定;
(2)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本项目的能力;
(3)投标人不得为外资企业或有三资背景;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需提供网站截图)、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的截图;
(5)具有合格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6)投标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机构和个人由任何关系,再法律上和财务上为独立、合法的专业机构,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7)与招标人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8)投标人具备往日喀则桑珠孜区配送的能力,能够提供优质的配送服务;
(9)从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0)提供2种以上副食品质量检测报告;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1)发售时间:从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8日每日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发售招标文件;
(2)发售地点: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南街道丹吉林小区C1-3室
(3)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的资料如下:
购买招标文件需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三证合一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应承诺函,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站查询截图(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逐页加盖鲜章装订成册后招标公司留存);
招标文件售价:85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17633262526
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月25日10:3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南路维也纳国际酒店8楼会议室
七、开标时间:2021年1月25日10:30
八、开标地点: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南路维也纳国际酒店8楼会议室
九、招标人信息
招标人单位地址:日喀则桑珠孜区
招标人联系人:韩先生
联系方式:13648983760(0891-6775438)
采购代理机构: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南街道丹吉林小区C1-3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17633262526
十、公布媒介: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具体信息或数据 |
---|---|---|
1 |
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
项目编号:2020-JKDLSE-W1003 项目名称:副食品项目 |
2 |
采购人及采购 代理机构 |
招标人:95419部队 联系人:韩先生 联系方式:13648983760(0891-6775438) 采购代理: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17633262526 |
4 |
招标需求 |
果蔬类、蛋类、肉类、奶制品类、水产冻产品类、调料,包含原材料的运输、配送。 |
5 |
采购质量要求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6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将部分产品分包和转包。 (3)具有合格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7 |
采购预算 |
770.00万元 |
8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9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10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相关补充内容 |
12 |
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按合同执行 交货地点: 按合同执行 |
1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1月25日 10 时30 分 |
14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南路维也纳国际酒店8楼会议室 |
15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1月25日10时30分 地点: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南路维也纳国际酒店8楼会议室 |
16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额:70000.00元 *递交方式: 采用银行转账:投标人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转账缴纳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以到账时间为准。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珠路支行 账 号:54050102373600001044 账 户: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备注:采购编号XX(第X包),投标保证金,未注明采购编号的,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采用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投标人可在当地各商业银行通过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企业授信情况或保险担保等任一方式对具体项目开具银行保函,也可以在保险公司开具保单保函(一个项目开一个保),并在开标现场出具保函原件。 备注:(1)银行保函认可西藏本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藏银行开具的保函。保单保函只认可西藏本地中国平安、中国太平、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四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 (2)供应商开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共同对开标现场出具的保函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中。 缴纳保证金时,凭证上必须备注:项目名称或采购编号投标保证金字样,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能通过符合性评审。 备注: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
17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转账或电汇或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在西藏自治区境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地市级支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 不要求 |
18 |
投标文件组成 |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应为签章完整的投标文件)一份,资格证明文件一份(胶装成册,单独封装),投标人还需单独提供开标一览表一份(含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转款凭证)供唱标时使用。 |
19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起90日历天 |
20 |
签字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由相应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21 |
投标文件的格式 |
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应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审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如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按无效标处理。 |
22 |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无线胶装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
23 |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加盖骑缝章并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电子文档一个包装,资格证明文件一个包装,开标一览表一个包装。并在开标现场以副本、正本、电子文档、开标一览表的顺序从下而上放置。 封面要求:封面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日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电子光盘应在非读写面注明项目及企业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U盘应贴便签标明投标人名称。 不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24 |
采购预算 |
采取市场零售价浮动率报价(报价最低下浮率须比市场零售价下浮10%,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具体供货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
25 |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
采取市场零售价浮动率报价(报价最低下浮率须比市场零售价下浮10%.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具体供货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
26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阻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招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为95419部队 。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招标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指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3“采购单位”: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投标人”系指响应采购人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2.5“设备”指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一切设备及服务。
2.6“服务”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承担的完成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工、施工、辅材、运输、安装、测试、检验、调试、培训、维修、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3.合格的投标人
3.1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3满足本次采购的要求并按照本文件规定向采购人缴纳了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并递交了投标文件。
4.投标费用
4.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2无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投标人解释其中标/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4.3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4无论中标与否,已购买标书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负保密责任。
5.语言及计量
5.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国外相关部门或机构颁发的无中文版本的相关专业证书或认证证书等除外,但应附上相关中文描述说明),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6.知识产权
6.1投标人应保证在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6.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6.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6.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7.投标人的风险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由此而导致发生影响投标得分、或投标被拒绝、或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8.政策鼓励
节能产品:根据财库〔2019〕9号文件《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为强制采购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库〔2019〕9号文件《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
信息产品:根据财库〔2010〕48号文件《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采购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满足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根据财库〔2005〕366号文件《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采购的产品属于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财库〔2014〕6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次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本次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本次采购中优先采购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
9.投标限制
9.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2关联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本招标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7条之规定。
9.3为本次采购进行设计或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当事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10.质疑和投诉
10.1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提供的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合法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11.2质疑投标人行使质疑权时 ,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事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1)只有购买了本次招标文件且参与了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才能提出质疑。
(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4)对本次招标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质疑者有如下行为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
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的;
以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私自拍摄的采购资料或评委不得泄露的评标内容为证据的;
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质疑者;
(5)质疑事项需一次性提出,本次招标不接受重复的质疑投诉,质疑函的递交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并附上法人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鲜章;需提供质疑函递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投标人为递交者购买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6)质疑函的提交需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附印件并加盖鲜章;
(二)招标文件说明
11.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1.1招标公告
11.2投标人须知
11.3评审办法
11.4合同条款
11.5采购需求书
11.6投标文件格式
1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修改内容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潜在投标人应保持在开标时间前每日都需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13.答疑会和现场
本项目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如有疑问投标人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与递交
14.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编写及格式
15.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
15.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制作投标文件,如本文件表格中栏目设计不够,投标人可按照同一格式自制表格填写,为便于评审,总体格式及格式中的要求不得改变。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内容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5.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15.4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打印文本(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彩色或黑白打印)并加盖骑缝章,副本可为正本的全本复印件,但必须在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因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6.投标文件的密封
16.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具体封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16.2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贴密封条,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封口处签字。
16.3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7.投标报价规定
17.1本项目招标由采购人提供书面采购清单及采购清单参数要求,由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清单及采购清单参数要求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
17.2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备注:报价需包括设备的材料、安装辅材、工具费、包装、运输、人工、保险、税金、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18.投标文件递交
18.1投标人应在开标当日且在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递交给采购人。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采购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二代身份证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采购人按开标程序进行身份信息确认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8.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19.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办理履约保证金手续。
投标人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开标后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投标人明知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投标的。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后没有履约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的。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如开标现场不听工作人员安排的、在通知了不能接打电话的情况下随意接打电话等情况。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
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的。
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够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到投标人单位;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给投标人单位。
20.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履约保证金。
(四)开标、评标及定标
21.开标
21.1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有关工作人员参加。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上委托的代理人本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1.3开标时由采购人或投标人自主推荐代表及现场监督人员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21.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一览表,进行唱标。
21.5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开标一览表”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1.6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对宣读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误,经现场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1.7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的,不影响开评标过程。
21.8开标时,报价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金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1.9投标文件中有关明细表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21.10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2.评标(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办法见第三章)
22.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及项目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由招标人代表在业主单位代表的监督下从日喀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2.2评委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2.3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正式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2.4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现场补充。
22.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
22.6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22.7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2.8本项目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22.9关于投标人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投标的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2.10评标程序
评委会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待临时抽取的专家到齐后,成立评委会,宣布评标纪律要求,评委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投标文件按照第三章规定的评分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
23.定标
23.1定标原则:根据评委会出具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拟中标人和候选人,出具《中标候选人排名结果公示》。
23.2《评标结论书》确定的拟中标人和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同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确定中标人。
24.中标通知
24.1公示结束后,拟中标人将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采购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24.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须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中标人如果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25.开标、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的开评标地点为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南路维也纳国际酒店8楼会议室。
投标人在开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招评标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处罚。
(五)废标及无效投标
26.废标的情形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符合资质资格专业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公告发布的媒介上公告,并说明废标的理由
27.无效投标的情形
在投标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文件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或未按规定地点送达的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投标文件数量不齐的,或投标文件无正本的
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详见第三章。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8.签订合同
28.1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修改或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2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以采购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及其它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8.3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符合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4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主要条款》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对此,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前慎重考虑相关商业风险。
29.履行合同
29.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9.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0.特别说明
30.1多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达到控股的、同时提供的是一型号(或版本)产品的,应当按一个投标人认定。评审时,取其中同一品牌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投标人;当报价相同时,则以售后服务最优一家为有效投标人;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或版本)产品的,评审时,按上述规定确定其中一家为有效投标人。 同一家原生产厂商授权多家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评审时,按上述规定确定其中一家为有效投标人。
3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0.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30.4投标人的以下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
(1)投标人提供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不是本法人所拥有;
(2)需提供样品的样品与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不符的;
(3)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与实际提供货物不符的;
(4)提供虚假的授权文书的;
第三章 评审办法
一、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及项目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由招标人代表在业主单位代表的监督下从日喀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3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投标人;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二、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的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4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检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审查内容如下:
审查项目 |
是否合格 |
说明 |
|
投标人 |
…… |
||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2.具有合格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3.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
4.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的书面声明 |
|||
5.近三年未出现严重违约,未出现重大技术及质量问题,无涉及商业贿赂、重大诉讼的败诉记录、行政处罚等相关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报告) |
|||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截图,截图时间在投标期间。) |
|||
7.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证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需查询法人、公司名称及委托人3方) |
|||
综合评定 |
|||
说明:1.合格打“√”, 不合格打“×”。 2.有一项内容不合格,综合评定为不合格。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审查以上内容。 |
3.3符合性检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审查内容如下:
审查项目 |
是否合格 |
说明 |
|
投标人1 |
… |
||
1.投标文件签署盖章: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加盖人名章的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
2.投标报价:采取市场零售价浮动率报价(报价最低下浮率须比市场零售价下浮10%,否则 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具体供货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
|||
3.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 |
|||
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6.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包括形式及金额) |
|||
综合评定 |
|||
说明: 1.合格打“√”, 不合格打“×”。 2.有一项内容不合格,综合评定为不合格。 3.评委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审查以上内容。 |
3.3.2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或无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的。
(二)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投标人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及服务项目的除外);
(六)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八)不能响应招标文件中资格要求及符合性要求的。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投标人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中标候选投标人应当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投标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投标人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投标人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9.1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9.2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投标人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投标人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1 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1.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已经出具评标报告并且离开评标现场的;
(二)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三)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三、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由四个部分组成:投标报价(50分)、技术部分(30分)、商务部分(10分)、售后部分(10分)。
序号 |
评标项目 |
权重 |
评 标 办 法 |
一 |
报 价 |
50 |
本次投标报价以下浮市场浮动率进行报价,当投标报价X%每小于评标基准市场浮动率Y%0.1%时(即:X%<Y%)扣0.3分、当投标报价X%每大于评标基准市场浮动率Y%0.1%时(即:X%>Y%)扣0.1分。(X、Y≥10)。 (投标人≥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下浮市场浮动率报价和一个最低下浮市场浮动率报价后的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基准市场浮动率;投标人≥9家时,去掉两个最高下浮市场浮动率报价和两个最低下浮市场浮动率报价后的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基准市场浮动率(以此类推);投标人<5家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下浮市场浮动率报价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市场浮动率。) |
二 |
技术部分(30分) |
||
2 |
产品检测报告 |
10 |
提供项目的产品检测报告,提供一项产品的检测报告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最高得10分 |
3 |
运输计划及保证措施 |
10 |
产品的运输等方面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评委对方案内容进行评价。根据方案的合理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对计划安排和保证措施的描述情况,完整、科学、合理的得10-5分,合理的得5-2分,一般的得2-1分。 |
4 |
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
10 |
产品质量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策略评委对措施及策略内容进行评价:完整、科学、合理的得:10-5分,合理的:得5-2分,一般的得:2-1分。 |
三 |
商务部分(10分) |
||
1 |
本地机构 |
5 |
供应商为本地企业的且在日喀则有长期办公场所,得5分;需提供证明材料(房屋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者的房产证明或房屋为供应商所有的需提供房产证明) |
2 |
仓储措施 |
5 |
在日喀则本地设有与本项目货物相关的仓储措施的,得5分。需提供证明材料(房屋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者的房产证明或房屋为供应商所有的需提供房产证明) |
四 |
售后部分(10分) |
||
1 |
售后服务方案 |
5 |
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各阶段的服务计划表、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全面、计划合理、措施得当。),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完整,有详细的服务标准及计划,有完整的突发情况应对标准的,得5-4分;售后服务方案内容一般,服务标准及计划基本完整的,得4-2分;售后服务方案内容较差,服务标准及计划简略,得2-1分;方案不完整或服务标准及计划,不得分。 |
2 |
巡检制度 |
5 |
巡检制度是否完备。根据投标人书面承诺的巡检周期(如人工现场巡检周期、电话回访周期等)巡检周期短、巡检内容详细、巡检人员持健康证参与巡检(需提供人员名单及所持健康证)、检测标准较高并可向业主单位提供巡检报告的,得5分;巡检周期较长、巡检较少、检测标准一般并且可向业主单位提供巡检报告的,得4-1分;无巡检制度的,不得分;(需提供巡检报告模板) |
四、废标
5.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与招标网》发布废标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5.2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五、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六、定标
6.1. 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投标人。
6.2. 定标程序
6.2.1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
6.2.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6.2.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投标人顺序确定中标投标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投标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投标人。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投标人顺序确定中标投标人,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投标人为中标投标人,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中标候选投标人为中标投标人,依次类推。
6.2.4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6.2.5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同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2.6 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人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七、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投标人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四章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相关设备、仪器等其它货物。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方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服务。
(5)“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 指具体使用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
(7)“卖方”指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投标人。
(8)“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技术规格
3.1、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3.2、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公制。
4、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包装要求
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6、装运条件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付款方式: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5%,剩余5%在1年质保期结束后支付 。
(质保金的退还并不意味着保修责任的消失)。
7.3、卖方应按照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具体交货时间及次序由买方确定,交货后卖方应供下列单据、资料,买方依合同规定审核后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
8、伴随服务
8.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成分介绍、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8.2、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具体规定,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中标后由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确定)。
9、保证
9.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货物最终验收后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货物的缺陷而发生的故障负责。
9.2、买方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
9.3、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9.4、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5、质量保证期:以签订合同时为准。
10、检验
10.1、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付款一部分,但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10.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初验,此初验并不能免除卖方对仪器设备应负有的质量责任。
11、索赔
11.1、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1.2、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9、10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设备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卖方应按合同9.1条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1.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2、迟交货
12.1、卖方应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2.2、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12.3、在履约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3、误期赔偿
除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缴纳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扣取履约保证金总金额的0.5%计取,扣完为止。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单方面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并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向卖方发出书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通知,自该书面终止合同通知书到达卖方之日,合同终止。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业主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14.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据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未终止的部分。
15、不可抗力
15.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2、13、14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5.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数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
15.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16、税费
16.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6.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6.3、在中国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18、争端的解决
18.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时,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在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可将争端提交仲裁。
18.2、仲裁应由买方当地(省或市、县)有资格的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8.3、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8.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8.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0、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2、合同生效及其它
22.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在招标机构或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即生效。
22.2、本合同一式伍份,其中:买卖双方各执两份、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份。
22.3、如需修改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4、以下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
(2)技术规格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证金
23、具体合同条款以双方实际签订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