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1月29日 15:19
附件1 | 柳林食堂小学.doc | ||
附件2 | 柳林食堂小学.doc |
项目概况
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太子路18号城南华府3号楼1楼1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2月08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CCS-2021012901
项目名称: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0.13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0.13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本次采购服务年限为三年,一年一签。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2月01日 至 2021年02月05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太子路18号城南华府3号楼1楼1号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2月08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太子路18号城南华府3号楼1楼1号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2月08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太子路18号城南华府3号楼1楼1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
地址: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
联系方式:彭先生 1388167923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财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太子路18号城南华府3号楼1楼1号
联系方式:何女士 0827-56767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女士
电 话: 0827-5676768
采购编号:SCCS-2021012901
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
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
四川财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1 年 1 月
目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1959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2 -
HYPERLINK \l _Toc2965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5 -
HYPERLINK \l _Toc29655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5 -
HYPERLINK \l _Toc29655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5 -
HYPERLINK \l _Toc2965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5 -
HYPERLINK \l _Toc31789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24 -
HYPERLINK \l _Toc16029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25 -
HYPERLINK \l _Toc8811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37 -
HYPERLINK \l _Toc32086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45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财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委托,拟对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CS-2021012901 。
2.项目名称: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
3.采购人: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
4.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财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食堂营业收入 。
三、采购项目简介:(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发布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sichuan.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1 年02月01 日至 2021 年02月05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地点:四川财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太子路18号城南华府3号楼1楼1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将供应商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及以下资料扫描件发至邮箱3224901324@qq.com,供应商领取磋商文件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加盖鲜章)、身份证明,介绍信内容应清晰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领取单位、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手机号、传真号、电子邮箱),以上信息若因领取人填写不完整或错误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领取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以公对公形式转账至四川财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基本账户 :231800080910009271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金桥支行。(注:转账时请备注项目名称)(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2月 08日09: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不予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和磋商地点: 四川财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太子路18号城南华府3号楼1楼1号)。
十、磋商时间:2021年02月08日09:30(北京时间)。
十一、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联系方式
采购人: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
地 址: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
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13881679234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财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太子路18号城南华府3号楼1楼1号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827-5676768
2021年01月
附件:
报名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包号及名称 |
||||
供应商全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资质证书编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编号 |
|||
授权委托人姓名 |
身份证编号 |
|||
单位办公地址 |
||||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公司座机 |
传真 |
||
联系人手机 |
||||
电子邮箱 |
||||
报名资料 (按公告要求填写) |
||||
我公司承诺:本表所填写信息与提交的报名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一致,提交的报名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我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查,我公司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取消资格预审资格、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赔偿损失等)。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报名时间: 年 月 日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 按就餐人员每人每天1元计取服务费,预计每天1300人就餐(具体以实际就餐人员为准)。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按就餐人员每人每天1元计取服务费,预计每天1300人就餐(具体以实际就餐人员为准)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4 |
联合体 |
不允许联合体 |
5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固定单价) |
1.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6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报价加成,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7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8 |
磋商保证金 |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
9 |
履约保证金 |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鼓励采购人免收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10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827-5676768 |
11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827-5676768 |
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 四川财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827-5676768。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太子路18号城南华府3号楼1楼1号。 |
13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827-5676768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太子路18号城南华府3号楼1楼1号。 |
14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所有质疑均由代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回复,供应商如有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827-5676768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太子路18号城南华府3号楼1楼1号1205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
15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6 |
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固定总价13000.00元。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财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承诺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磋商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磋商。供应商应分别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自编目录后装订成册,缺少下列任何一项文件,供应商将承担其磋商无效的风险,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3.1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3.1.1封面(封面须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第八章”)。
13.1.2目录(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13.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供,格式见“第七章”)。
13.1.4报价函(必须提供,格式见“第七章”)。
13.1.5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如涉及)。
13.1.6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资格、资质证明材料要求见“第四章”)。
13.1.7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格性证明文件。
13.2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3.2.1封面(封面须标明“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第七章”)。
13.2.2目录(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13.2.3报价一览表(必须提供,格式见“第七章”)。
13.2.4商务应答表(必须提供,格式见“第七章”)。
13.2.5 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3.3 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它应答和承诺。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所有响应文件须注明磋商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分包号和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成交通知书
2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3.2供应商成交后,拒绝或放弃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单位可视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
23.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4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事项
25.签订合同
2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6.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7.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0.合同公告
采购人自行公告合同(如涉及)。
31.合同备案
采购人自行备案合同(如涉及)。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35.1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5.2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
(1)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参加项目报名的投标人;
2.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证明;
注:1. 本项目确定投标人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2.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⑤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参加需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注:①可提供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②也可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任意时段投标人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投标人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注: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任意时段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新成立公司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或提供承诺函;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7.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提供复印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可提供承诺函)。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参加项目报名的投标人;(注:由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报名,并将报名情况告知评审委员会,投标人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注: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注:①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公章;④如投标文件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则可不提供)。
注:投标人必须按照本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新成立企业若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依据。投标人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中心小学食堂总就餐人数每天约1300人。
二、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内容。按“快捷、有序、安全”的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对食堂进行管理,包括为学校服务对象及亲属、职工提供膳食服务,采购人提供场所和设备,水、电、气三通。
保证服务对象及家属、职工就餐质量;不定期更换菜品,基本满足学生及家属、职工就餐需求;保证饭菜的热度;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渠道,定期对服务质量(包括饭菜的质量、味道、品种、数量、卫生等进行考核),并根据反馈情况进行整改。
(二)人员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证上岗,所有工作人员需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由供应商自行安排工作人员体检并取得健康证、如有人员发生变化,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交新职工的健康证。合同期内人员健康证必须保持有效。
项目负责人要求:至少1名,具有食堂管理经验,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强;全面负责食堂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执行食堂的规章制度;保持与采购人指定的负责人沟通,了解服务对象及职工反馈的服务意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好食堂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和技能的学习培训,提升食堂职工的综合素质,提高食堂菜品质量、服务质量;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合理使用各种原料,减少浪费,有效控制节能降耗工作:负责执行每月的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消防操作规程,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厨师长要求:不少于1名,有膳食服务经历,具备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厨师长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虚心听取采购人意见和要求,不断提高菜品质量,满足就餐人员需求;检查督导厨师搞好厨房卫生、参与食谱制定,推出新菜品;组织厨师培训工作和绩效考核工作。
厨师要求: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一人熟练掌握白案操作(如花卷、包子、面包的制作),严格按照各种菜式规定要求、烹调方法烹制莱肴,保证莱品质量。根据食品质量要求,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荤墩要求:不少于1名,有膳食服务经历,熟练掌握荤菜切配技能.在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和切配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肉类等荤菜的切配操作工作。
食堂服务员要求: 不少于5人,处理食材,给集中就餐人员开餐,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持餐厅和食堂清洁,保障膳食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三)供应商应提供每周食谱,规格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周四制定下一周食谱,由供应商负责人和营养师签字后报学校审核。经审核后,供应商应在周一上午10点前将食谱公示到指定位置。
供应商应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制定出利于健康的营养膳食服务(如糖尿病、高血压等学生营养食谱等),并能提供个性化服务。供应商应按照就餐人数向食材配送方报食材数量,保证就餐人员每人每天肉类不少于150克、鸡蛋一个,蔬菜应为当季时令新鲜蔬菜。停水、停电、停气等突发情况下,供应商应及时解决,不得推迟供餐和停餐。供应商应每日对餐盘、餐桶等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分类处理餐厨垃圾和食堂卫生打扫。
三、其他要求(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留用采购人食堂现有工作人员。
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时间:本次采购服务年限为三年,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合同一年一签,如服务过程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事故,除追究相关责任以外,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供应商提供正规、等额的发票后,每月结算。
4、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按照《劳动法》自行购买保险,如未够买保险出现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劳务纠纷的,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注意:采购人不同意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可以不规定此章内容。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xxxx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响应时间 : 年 月 日
目录
注:供应商根据自行编制的响应文件进行编制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磋商而不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适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 。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适用于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加磋商而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适用。
三、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四、供应商和报价产品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按要求拟定,无格式要求的自行拟定。
五、承诺函(如涉及)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郑重承诺如下:
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证明要求中第 项,我单位应具备 (备案、登记、其他证照)。但因我单位所在地已对上述备案、登记、其他证照实行“多证合一”,故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提供满足资格要求: (营业执照中对该备案、登记、其他证照的描述)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内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该承诺。
2.若已提供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的证明材料,无需提供该承诺。
3.若本项目资格要求不涉及,无需提供该承诺。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XX项目
其他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响应时间 : 年 月 日
目录
注:供应商根据自行编制的响应文件进行编制
一、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愿意以
元/人/天(大写: 元/人/天)为本项目磋商报价。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采购项目编号 |
||
服务期限 |
||
序号 |
服务内容 |
报价 |
1 |
|
|
... |
... |
... |
报价:小写: 元/人/天(大写: 元/人/天) |
注: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税费)。
2.“报价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3.“报价一览表”以包为单位填写。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联合体竞争性磋商、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有效期、知识产权、磋商文件的构成、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等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
授权代表签字: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