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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州监狱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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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州监狱2021年度罪犯生活物资(蔬菜类、鸡鸭鱼蛋类、干杂类)采购(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眉州监狱2021年度罪犯生活物资(蔬菜类、鸡鸭鱼蛋类、干杂类)采购(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1-29 18:25

项目概况 四川省眉州监狱2021年度罪犯生活物资(蔬菜类、鸡鸭鱼蛋类、干杂类)采购(第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http://sale.scbid.net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2月24日11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0201202079343
项目名称 四川省眉州监狱2021年度罪犯生活物资(蔬菜类、鸡鸭鱼蛋类、干杂类)采购(第二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 21000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副食品 (干杂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1年02月01日到2021年02月05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http://sale.scbid.net
方式: 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期内,在我司指定网站购买,具体购买流程详见该网站的“在线购买流程”。标书售卖系统注册及网上报名询问电话:028-87793117、028-87384711;标书售卖系统技术问题询问: 028-83166773转734。(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售价: 150.0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21年02月24日11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栋17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它补充事宜
采购品目: A99其他货物 监督管理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6723190; 采购计划号: SCZC208328_20200016; 供应商严禁提供虚假承诺,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2、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 本项目中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和范围: 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附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四川省眉州监狱
地址: 眉山市彭山区兴隆路77号
联系方式: 028-376091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联系方式: 028-877931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敬女士
电话: 13219086239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前提:本章中标注“*”的条款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条款,投标人不满足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概况本项目共1个包

2.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


包号01

品目号

标的名称

所属行业

1-1

副食品(干杂类)

F 批发和零售业

*(二). 商务要求

1.供应方式及地点

1.1供应方式:供应限内以每月作为一个供货周期,监狱生活卫生科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三天以适当方式将采购计划通知当月供应商。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备齐货物,按时送抵交货地点。

1.2 交货地点: 眉州监狱配餐中心(眉山市山区凤鸣镇红星社区。)

2、供应期限:一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付款方法和条件

2.1合同期限内,执行价格=市场价格*(1-下浮率)(例如:市场价格=100元,下浮率15%,执行价格:100*(1-15%)=85元)

2.2条件

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仅填报下浮率,不得作上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2.1供货价格:合同价格按结算基准价*(1-投标下浮率)执行。

2.2.2询价小组在彭山或眉山市场,采用询价的方式进行市场价格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四川省眉州监狱生活物资询价单》,《四川省眉州监狱生活物资询价单》经相关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即结算基准价)。

2.2.3价格确定后,若个别单品市场价波动确实较大,由监狱和供货商共同组织市场价格调查,根据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的涨跌幅进行调整。遇涨,供货商提出书面申请,遇跌,眉州监狱生活卫生科出具书面通知。

2.2.4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涨幅≤5%的,不调整;5%<涨幅≤10%的,价格上调5%;10%<涨幅≤15%的,价格上调10%;15%<涨幅≤20%的,价格上调15%;涨幅>20%的,价格上调20%。

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的,跌幅≤5%的,不调整;跌幅>5%的,调整为市场价格。

3、供应商按监狱要求完成上月供货后,于次月10日前凭验收单、国家正式发票等财务结算所需资料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财务科收到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上月货款(不包括年初财政资金用款额度为下达时间)。

4、本项目签订单价合同,具体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合同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5、供应商的报价即折扣率,将作为履约的价格依据。市场波动引起价格调整,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反馈市场价格信息,采购人的相关负责人定期对市场价格询价,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实际情况,及时合理的对价格进行一定的调整。(调查后的市场平均价格是可调整的部分,投标人报的折扣率不可调整, 采购人仅在合同金额内进行支付。)

6、首次供应时,应提供中标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复印件予监狱存档。每次供应时应向监狱提供加盖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

7、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中标人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监狱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供应商。供应商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监狱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监狱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8、货物质量标准

各项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在用标准。

9、物资验收

9.1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验收。

9.2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如需将货物送至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若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则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10、管理要求

10.1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经调查属实的,采购人将立即解除相关供应合同:

10.1.1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中标供应项目能力的;

10.1.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向监狱供货的;

10.1.3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0.1.4工作人员为监狱服刑人员私传物品、信件、口信等违反监狱管理规定的;

10.1.5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狱内发生食用安全事故的;

10.1.6所供应货物存在故意假冒伪劣行为的;

10.1.7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狱内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

10.1.8因供应商原因发生退货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10.1.9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10.2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所供货物的食用安全,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狱内发生食用安全事故,除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供应商还需赔偿监狱救治经费及误工损失。

10.3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供应商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监狱出入监门和物品携带等各项规定。

10.4供应商应严格按招标要求供应,不得变更供应物资,否则,采购人有权退货。

11、供应商人员进出监管区的约定,由于采购人工作的特殊性,供应商应认真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采购人的相关管理规定。

11.1供应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假借采购人名义从事有损采购人形象的行为。

11.2供应商人员进入监管区应提高警惕,注意人身安全保护,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与罪犯划清界线,防止被罪犯利用。

11.3供应商人员进入监管区必须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11.4凡需进入监管区的供应商人员必须由合作方开具委派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11.5供应商车辆应凭审批手续并由采购人人员带领或采购人指定人员驾驶,方可进出监管区大门。

11.6所有进出监管区大门的供应商人员、车辆和物品应接受监门警察和监门哨兵的检查,凭通行证件或经采购人审批的手续,人证相符、手续齐全方可进出监管区大门。

11.7供应商人员进出监管区大门必须遵守《四川省眉州监狱监管区大门管理规定(试行)》。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四川省眉州监狱出入证》,由采购人相关部门人员带入带出,并接受监门武警和值班警察的检查管理。

11.8供应商人员不得携带违禁品(包括:⑴枪支、弹药、雷管、炸药等物品;⑵手机、对讲机及相关附属配件和其他有移动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⑶各种货币现钞、金融卡和有价证券;⑷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隐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⑸管制刀具和器具;⑹军警制服、便服、假发。)、违规品(包括:⑴含有酒精的饮品;⑵火种及可以用作点火的可燃物品;⑶各种身份类证件;⑷各种绳索及可用作绳索的生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⑸玻璃陶瓷类制品及含有玻璃制品的物品;⑹绝缘物品;⑺各种燃料炊具和电炊具;⑻监狱超市未出售的商品;⑼其他未经允许不得在监狱限定区域和时间内持有使用的物品。)、危险品(包括:⑴用于监狱生产和罪犯生活卫生的各类刀具和器具;⑵具有一定杀伤力的生产工具和用作生产材料、具有较强破坏力的钝器;⑶绳梯、爬梯、脚手架等攀高物;⑷用于生产的易燃易爆品、麻醉品、剧毒品及放射性、腐蚀性物品;⑸其他可能给监狱安全造成威胁的危险物品。)进入监管区,进入监管区时必须按规定将移动电话等物品保管在贮物箱。

11.9供应商人员进入监管区大门后,必须将《四川省眉州监狱出入证》挂于胸前,并妥善保管。

11.10供应商人员在监管区内必须遵守采购人的下列规定:

11.10.1不得擅自与罪犯接触,与罪犯认老乡、攀亲结友;

11.10.2不得为罪犯携带现金、酒类、熟食类物品或传带、保管任何物品;

11.10.3不得为罪犯邮寄信件、捎口信或替罪犯打电话;

11.10.4不得在监管区拍照、摄像或录音;

11.10.5不得在监管区内随意走动,非经许可不得进入监舍区;

11.10.6不得向无关人员谈及采购人工作秘密,或从事其它有碍监管安全的行为。

11.10.7供应商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并熄火,拔下钥匙,锁紧车门窗。

11.10.8供应商人员若违反本条所列上述约定,供应商相应人员不得再进入监管区;其中违反本条第8款及第10款第(2)、(3)、(4)、(6)项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还将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其中违反本条第8款所列情形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人/次,违反本条第10款所列情形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由采购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

13、运输方式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在组织货物供应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搬运费、税金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14、用于货物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货物无污染。货物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包装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15、供货计量:以交货地过磅为准。

16、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形(以采购人验收组验收为准),扣100-1000元不等:

16.1出现次货物质量不合格的;

16.2未按要求随货提供相关票证;

16.3未按监狱采购计划的时间供货;

16.4供货数量的浮动范围为监狱采购计划数量的±5%,且未影响罪犯伙食供应;(供应数大于计划数的退回给供应商,或供应数低于计划数95%,供应商应立即补足数量,经验收合格后入库,该两种情况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16.5未按监狱指定秩序卸货。

17、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形(以采购人验收组验收为准),扣1000-2000元不等:

17.1出现二次货物质量不合格的;

17.2供应货物品种、规格或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

17.3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

17.4因退货或未按监狱采购计划数量、时间供应,造成监狱伙食无法按时供应;

17.5供货数量低于监狱采购计划数量的95%;

17.6把监狱验收不合格退货的货物重新配送给监狱;

17.7在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17.8组织机构发生调整,或经营场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监狱业务部门,造成无法及时联系;

17.9所供货物溯源管理制度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不全(在合同中约定)。

(三).技术、服务要求

1、质量要求:

供应的生活物资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禁止供应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限、酸败、霉变、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供应带金属包装的食品。其中:

1.1酱油:颜色比较红、亮,有光泽、透明,把这酱油倒在瓶子里后,摇一下,产生的泡沫非常细腻,保持持久,挂碗现象非常好,有一种发黏的感觉;

1.2味精:无色至白色结晶或粉末,具有特殊的鲜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

1.3食醋: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不浑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

1.4酱腌菜:具有腌菜固有的色、香、味,无杂质,无其他不良气味,不得有霉斑白膜。

1.5豆瓣:具有正常酿造酱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不得有酸、苦、焦糊及其它异味、异物。

1.6淀粉制品:具有各自品种固有的形态和色泽,不酸、不粘、发霉,无变质,无异味,无杂质,口尝无砂质。

1.7食盐:结晶整齐一致,坚硬光滑,呈透明或半透明,结块,无反卤吸潮现象,无杂质,沾取少许尝试具有纯正的咸味。

1.8大豆:大豆根据其种皮颜色和粒形可分为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其他大豆(赤色、褐色、棕色等)和饲料豆(食豆)五类。

豆皮色呈各种大豆固有的颜色,光彩油亮,洁净而有光泽,颗粒饱满,整齐均匀,无虫蛀粒,无杂质,无霉变。

1.9花生:果荚呈土黄色或白色,果仁呈各不同品种所特有的颜色,色泽分布均匀一致,带荚花生和去荚果仁均颗粒饱满、形态完整、大小均匀,子叶肥厚而有光泽,无杂质,具有花生特有的气味、香味,无任何异味。

1.10食糖:食糖根据经营习惯分为白糖、红糖、冰糖、方糖等。

1.10.1白糖的感官鉴别:色泽洁白明亮,有光泽,具有白糖的正常气味,无酸味、酒味或其他外来气味。

1.10.2白砂糖:颗粒大如砂粒,晶粒均匀整齐,晶面明显,无碎末,糖质坚硬。

1.10.3绵白糖:颗粒细小而均匀,质地绵软、潮润。

1.10.4冰糖:块形完整,粒均匀,结晶组织严密,透明或半透明,无破碎。

1.10.5方糖:呈正六面体状,表面平整,无裂纹,铁边,断角,无突出砂粒,无霉斑。

1.10.6凡是白糖都应干燥,晶粒松散,不粘手,结块,无肉眼可见的杂质,白糖的水溶液应清晰透明无杂质。

1.10.7红糖的感官鉴别:红糖可细分为砂糖和红糖两种,其中砂糖是机制未经洗蜜的糖,红糖是用手工制成的土糖。

1.10.8因红糖的颜色有红褐、青褐、黄褐、赤红、金黄、淡黄、枣红等多种,很不一致,故凭色泽难以识别红糖的质量,应将感官鉴别的侧重点放在组织状态、气味、滋味三个指标上。

1.10.9呈晶粒状或粉末状,干燥而松散,结块,不成团,杂质,其水溶液清晰,无沉淀,无悬浮物,具有甘蔗汁的清香味,无有酒味、酸味或其他外来不良气味,味浓甜带鲜,微有糖蜜味,无焦苦味或其他外来异味。

1.11辛辣料:辛辣料是采用植物果实和种子粉碎而配制成的天然植物香料,如五香粉、胡椒粉、花椒粉、咖喱粉、芥末粉等,辛辣料的主要原料有八角、花椒、胡椒、桂皮、小茴香、大茴香、辣椒、然等。

辛辣料呈干燥状,具有该种香料植物所特有的色、香、味,没有不纯正的气味和味道,无发霉味或其他异味。

2、包装与标签要求:

2.1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2.2标签:每件包装必须按行业标准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有效期、生产单位及地址等。

2.3食品包装及标签:应符合国家规范,标签应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贮藏说明、质量等级等。

3、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供应商品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

4、货物溯源要求:食品供应链必须明确,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来源应当是生产厂家或受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流通市场。

5、验收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