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2月03日 10:02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HAZYJT-2021002
采购项目名称: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教工食堂米面油采购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供应商不足三家。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
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77号
联系方式:李依151617510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淮安市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39号
联系方式:钱刚堂 133579748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依
电 话: 15161751048
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教工食堂米面油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项目编号:HAZYJT-2021002
采 购 人: 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
项 目 内 容: 教工食堂米面油供应
代 理 机 构:淮安市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1 年 1月28日
目 录
谈判公告 ………………………………………………………………4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6
第二章 采购需求及总体要求…………………………………………15
第三章 合同格式………………………………………………………20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26
尊敬的供应商:
欢迎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为了保证谈判顺利进行,请在制作响应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各项条款,并严格按要求制作和递交响应文件。谢谢合作!
谈 判 公 告
受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的委托,淮安市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该单位教工食堂米面油供应项目进行网上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潜在供应商应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39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2月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HAZYJT-2021002
(二)项目名称: 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教工食堂米面油采购项目
(三)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四)预算金额:0万元
(五)最高限价:0万元
(六)采购需求: 教工食堂米面油供应,详见文件采购需求。
(七)合同履行期限: 一年。
(八)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财务状况报告;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根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四)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报名时间: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2日
2、获取方式:供应商联系代理机构领取
3、材料费3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一)截止时间: 2021年2月3日 10点00 分(北京时间)
(二)谈判地点: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39号
五、开启
时间:2021年 2月3日10 点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39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对本次谈判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1)采购人: 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
(2)联系人:李依 电话:15161751048
(3)联系地址: 淮安市北京北路77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称:淮安市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39号
(3)联系人(质疑):钱刚堂 电话:13357974810
3、项目联系方式(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
项目联系人: 钱刚堂 电话:13357974810
2021年1月28日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适用范围
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谈判费用
法律适用
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二、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的组成
谈判文件的澄清
谈判文件的补充
三、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1.谈判报价
12.报价货币
13.谈判保证金
14.代理服务费
15.谈判有效期
16.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8.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9.迟交的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谈判、推荐成交候选人
21.谈判
22.谈判小组
23.谈判程序
24.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6.推荐成交候选人
27.谈判过程保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签订合同
28.确定成交供应商
29.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谈判文件的权利
30.采购人及采购人在确定成交时变更采购数量的权利
31.成交通知书
32.签订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一、总 则
如果谈判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和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或者谈判供应商未对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
1.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
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2.1谈判供应商必须符合第一部分谈判邀请中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
2.2凡有能力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交付货物和服务的谈判供应商均为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3.谈判费用
谈判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4.法律适用
本次谈判活动及由本次谈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
5.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谈判供应商一旦参加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要求和规定。
二、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组成
6.1谈判文件包括: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采购需求及总体要求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谈判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谈判采购项目所在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谈判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6.3谈判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
7.谈判文件的澄清
7.1任何对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谈判供应商,均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按谈判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递交对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7.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8.谈判文件的补充
8.1在谈判时间前,由于需对谈判供应商的提问进行澄清或其它任何原因,采购人可对谈判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正。
8.2 对谈判文件的补充,补充文件将被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谈判供应商有约束力。由于谈判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淮安市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8.3谈判供应商在接到补充通知的通知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回函淮安市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不回的,采购人视同谈判供应商已收到补充通知。
8.4为使谈判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补充要求修正响应文件,采购人有权酌情推迟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和谈判时间。
三、 响应文件
9.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9.1谈判供应商以及响应文件与采购人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中文书写(标注页码)。
9.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谈判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注:有关格式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10.1.1谈判函格式
10.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10.1.3授权委托书
10.1.4服务承诺
10.1.5谈判文件第四章中要求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
10.1.6谈判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11.谈判报价
11.1本次采购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全部服务的价格及相关税费、培训、售后服务等其他有关的所有费用。
11.2谈判供应商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材料价格上涨的市场风险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费用均应计入报价,以后不做调整。
11.3本次项目不接受备选的谈判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
12.报价货币
本次谈判项目报价均须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3.谈判保证金
本次采购项目谈判保证金:不收取;
14.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伍仟元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15.谈判有效期
15.1谈判有效期为从谈判之日起计算的六十天,谈判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谈判而予以拒绝。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可向谈判供应商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谈判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采购人的这种要求而放弃谈判,同意延长的谈判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谈判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6. 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6.1谈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按谈判文件第一章第10条的要求,编制一式三份的响应文件(包括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右上角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须打印,且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的必须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须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人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中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中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6.3除谈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之处,但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须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7.1谈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在信封(箱)中,信封(箱)封口处应加盖骑缝章。
17.2信封封面注明:
(1)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2)谈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
(3)“请勿在(谈判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17.3响应文件未按第17.1和17.2条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不对响应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18.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8.1谈判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39号(代理单位)。
18.2采购人可按第8.4条规定推迟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谈判供应商受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19.迟交的响应文件
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谈判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该通知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
20.2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6条规定编写正、副本并分别密封,并按第17.2条规定标记,还须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和“谈判开始前不得启封”字样。修改文件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
20.3谈判供应商不得在截止时间以后随意修改响应文件。
20.4谈判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谈判活动结束前撤回响应文件。
五、谈判推荐成交候选人
21.谈判
21.1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将在谈判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谈判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其居民身份证原件准时出席,并在签到薄上签名,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22.谈判小组
22.1采购人将组织谈判小组与谈判供应商进行谈判。
22.2谈判小组是由三人以上单数的行业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
22.3谈判小组将独立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集中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单个进行谈判并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2.4谈判小组应对谈判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3.谈判程序
23.1谈判开始前,由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资质先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谈判文件资质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可继续参加谈判,若谈判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可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23.2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3.3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的按响应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资格证明文件,并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现场,以备验证。
23.4谈判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的按响应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现场,以备验证。
23.5由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谈判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可以是多轮次进行。
23.6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如果参加谈判供应商试图向采购人和谈判小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23.7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可以要求谈判供应商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谈判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所进行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将作为评审的依据)。
24.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4.1对响应文件的初审包括审查谈判供应商的资质、响应文件的完整性以及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
24.1.1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组成是否齐全,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有计算错误。
24.1.2谈判小组还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要求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谈判文件规定的供货期、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谈判供应商的义务,而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文件的谈判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负偏离的认定必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4.1.3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与否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4.1.4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
24.2初审中,对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4.2.1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4.2.2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4.2.3如果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
24.2.4若谈判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4.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谈判供应商代表被证明在评标期间与采购人代表、评委、监督委员、采购工作人员有私下接触;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8)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质要求的或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相关资格审查材料的;
(9)不同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出现了谈判小组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1)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24.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谈判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谈判终止的理由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有权在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与两家谈判供应商继续进行谈判。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在谈判期间,谈判小组有权要求谈判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谈判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和技术人员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咨询。
25.2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要求谈判供应商对某些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必须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
25.3谈判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6.推荐成交候选人
26.1谈判小组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谈判小组在推荐成交候选人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谈判最终报价;
(2)货物、服务的质量、性能、技术参数响应;
(3)供应商承诺的售后服务等;
(4)供应商所投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将给予2%的价格扣除;
(5)供应商所投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将给予2%的价格扣除;
(6)谈判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残疾人或监狱企业)的将给予10%的价格扣除。
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准。本次文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执行文件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依据。本次文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均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准。
26.3 在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条件下,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折扣率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当最低报价或次低报价的谈判供应商多于一家时(报价相等),须进行再次报价(如果采购需求没有实质性改动,再次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直到确定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候选人。
26.4谈判结束后,谈判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质疑的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出。
26.5成交候选人如经查实从参加该成交项目之日起计算所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
27.谈判过程保密
27.1在宣布确定成交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谈判、比较响应文件和确定成交意向等有关信息,均不得泄露给任何与谈判工作无关的人员。
27.2谈判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谈判过程,否则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27.3在谈判期间,采购人将指定联络员与谈判供应商进行联络。
六、确定成交及签订合同
28.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从谈判小组推荐的符合采购需求的成交候选人中按排名先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29. 采购人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谈判文件的权利
采购人保留在确定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和拒绝任何经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的谈判文件,并宣布谈判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谈判的权利,对受影响的谈判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谈判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原因和理由。
30.采购人在确定成交时变更采购需求的权利
采购人在确定成交时有权对本次采购需求中所述服务根据自己需求进行合理变更。
31.成交通知书
31.1在谈判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1.2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到淮安市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办理相关交费手续,逾期未办理作自动放弃处理。
31.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同时均具法律效力。
32.签订合同
32.1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谈判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2成交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2.3成交人若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或不按期履行相关义务的,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授标。采购人可将标授予下一成交候选人或重新招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上一个成交候选人承担,并赔偿由此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32.4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的书面澄清、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回执等均为签订合同依据。
32.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3.履约保证金
食品安全质量保证金10000元(缴纳至采购单位账户)
第二章 采购需求及总体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充分保障教职人员就餐供应,保证食堂物资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现向社会采购优秀的公司承担食材配送服务。
采购范围:米、面、油;定点供应商供应食品不影响采购方根据需要另行采购的自主权。
(二)项目服务要求
1、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等,配送货品按如下质量标准执行:
(1)米、面:大米为最近一年产一级粳米,产品包装外观整洁,无破损,商品标签信息清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清晰 ,产品质保期须在保质期三分之二之前。
(2)食用油:非转基因食用油,必须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并具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外包装规范,无破损,无漏油情况。
(3)所有产品均不接受临期产品。
注:供应商所提供的粮、油等均为非转基因产品,必须是淮教安(2017)19号文件中规定的淮安市中标单位中标品牌产品。米:明盛、圣玉、留君、五丰、飞波、元宝、月芹、涧曲、湖上风光、淮祥、苏美。面粉:海皇、新象、福临门、月芹、苏美。食用油:金银花、福心缘、金龙鱼、口福、香锦园、福掌柜、五湖、海皇、仪花、煮煮乐、样样红、春绿、金湖人家。
2、服务要求:
(1)配送的原材料均须经过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检验并有检测报告,安全可靠。
(2)所供原材料的质量要求:所供原材料均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等相关规定,保证卫生安全,须无毒、无害、无腐烂,具有较好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米、面、油由正规厂家出品,相关证件齐全;配送的所有产品均需具有追踪溯源体系,并可追踪溯源。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供货方(配送单位)责任的,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3)数量及验收要求: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品种和数量、重量的准确性,采购方和供应商应分别建立采购和供应台账,确定专人(不少于两人)负责验收和送货,以采购方的验货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附一式三份的送货清单,由采购方验货后签字确认,作为送、收货的凭证。对于出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商及时退换,并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罚,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换,并保证采购方正常餐饮供应不受影响。
(4)送货时间要求: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采购方应提前一周向供应商以传真或电子文件等方式提交购货计划,并说明购货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供应商在接到购货订单通知后,应按采购方订购单的要求送货,准时送达。
(5)临时加货处理:对于采购方临时加货,供应商需在接到采购方通知后及时按要求时间将货物送到采购方的指定地点,派专人负责跟踪服务,保证用餐正常。
(6)在供货过程中,采购方对所供货物有任何意见,可随时向供应商反映,供应商应及时改进;如供应商未改进或改进后仍无法满足采购方要求,采购方有权中断与供货方的合作,并无需给予任何赔偿。
(7)因配送过程中出现人身等安全事故,供应商独立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与采购方无关。
(8)供应商应随时按采购方要求提供各类货物清晰准确的原产地以及检测报告。
(9)供应商应该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各类物品追踪溯源体系,应当建立专门台账,按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格式如实记录配送给采购方的各类物品,留存相关检验合格证明、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资料,并可追踪溯源,采购方有权定期检查。
(10)采购方有权对供应商配送的各类物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若检测不合格,采购方予以书面警告,并对该批货物予以没收销毁,不必退还供货方,防止二次流通至社会市场,产生的检测费、货款、销毁等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如累计书面警告两次后再次出现同样情况,采购方有权扣除供应商当天总货款的10%或直接单方解除服务合同,并不给予供应商任何赔偿。
(11)供应商应成立食堂配送项目专项服务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及提供各种服务,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须凭健康证上岗。
(12)服务期间,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等问题,包括且不限于人员餐后出现呕吐、腹泻,或食物污染,或食物中毒等,采购方有权中断与供货方的合作,并由供货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责任,相关赔偿事宜由供货方负责。
(四)价格确认
1、供应商的物资商品销售价格及送货质量标准以淮安市区的平均价格为定价依据。若遇无参考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行情为定价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表半月确认一次。采购方根据当月实际配送种类、数量及价格结算货款。乙方每两周向甲方督查部提供下周食材报价表(盖乙方公章),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签字确认后开始生效执行。确认好的价格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在价格表上没出现而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采购方有异议,需双方协商后予以最后确认。供应商结算货款时,双方严格按确认后的价格予以结算。最终结算价格,以基准价结合成交供应商承诺的下浮率进行计算。
2、如遇台风、暴雨、供求关系、宏观调控等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上涨(超过5%)或下降(超过5%)持续超过7天,需临时调整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
3、成交供应商的物资商品销售价格包括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的税金、运输费用等全部费用,采购方按此费用结算货款后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五)付款方式
1、配送单位根据当月实际配送种类、数量及价格结算货款。配送单位货款每月各自结算一次,双方无争议前提下于次月底前结清。供应商需在双方核对货款金额无误后提前向采购方提供由其出具的符合采购方要求的国家正式税务发票,配送单位再以转账方式将货款转入供应商指定的帐户,不得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
2、采购人将不定期的对中标人的结算价格进行抽查,一经发现中标人所提供的结算价格与本项目约定的结算价格不一致时,第一次严重警告,扣除当季度供应食品总金额5%,如发生第二次,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六)考核管理
1、采购方定期对配送单位的配送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上半年结束后如考核平均分低于90分且满意率低于90%,采购方有权解除合约。考核办法见附件。
2、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采购方应立即终止配送单位的配送工作,并终止合同:
(1)原材料问题引起的人员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2)月度考核半年二次或以上低于85分;
(3)配送的食堂不满意率达到60%以上;
(4)被政府监管部门查到故意向食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5)经查实,将部分配送工作分包或转包给他人或其他单位。
(七)监督管理
物资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方可直接解除服务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不按采购需求、投标文件以及采购服务合同要求履约,或履约情况评价不合格的。
(2)未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相关承诺书等资料累计达到二次的。
(3)经核实配送物资不符合采购单位要求累计达到三次的。
(4)因食品质量问题退货三次及其以上。
(5)商品短斤缺两、以次充好、擅自提价等采购方提出一次后再犯。
(6)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或其他事故,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供应商责任的。
(7)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8)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9)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11)甲方不满意率达到60%以上;
(12)被政府监管部门查到故意向甲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13)经查实,将部分配送工作分包或转包给他人或其他单位;
(14)乙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食材进行检测,检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
(15)顾客对食材品质不满意反响较大。
附件:考核办法
综合食材配送单位月度考核表
被考核单位: |
年 月 日 |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考核要素和评估内容及其标准 |
考 评分 |
|
流 程 管 理 |
30分 |
准时送货 |
6 分 |
送货准时,每天所需食材一并送达6分(非不可抗拒情况下延误一次扣3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发现委托其他人或其他车代送不得分)。 |
||
食材质量 |
14 分 |
送货无质量问题得14分(份量短缺达到该类食材配送总量5%以上、或材质有问题,有一次扣3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
||||
服务态度 |
4 分 |
工作人员工作认真,服务热情周到,运送搬装文明4分(运送人员野蛮运装或无正当理由与食堂人员争执、或服务不到位,一次扣2分,调换送货员每月2次(不含2次)以上,有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工作细致 |
4 分 |
配送物品清单与实际配送无差错4分(误差一次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
||||
单据清晰 |
2 分 |
送货单(结算凭证)项目齐全,机器打印清晰2分,否则不得分。 |
||||
质 量 管 理 |
50分 |
食材每日评分汇总 |
50 分 |
每天对配送单位提供的食材质量进行验收50分(验收时按分类食材验收标准每日打分,由每日得分汇总得出月度分,食材验收标准见附件)。 |
||
科 学 管 理 |
20分 |
诚信经营 |
3 分 |
不得将部分商品的供应权限转让或分包给他人经营3分(如有违反不得分,并考虑取消配送资格)。 |
||
结算精准 |
3 分 |
送货单上单价、月底结算价格与网上发布价一致(与网上公布价有误差,每次扣3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对上家供应商:每月结清,不拖欠(结算不及时或延时付款,该项目不得分)。 |
||||
联系制度 |
4 分 |
如网上没有我方所需商品名录,事先与甲方联系并谈妥商品的品牌、品级、规格、价格等事项,然后发货4分。(配送单位单方定价后再送货不得分)。 |
||||
及时整改 |
3 分 |
对食堂的意见、建议虚心接受,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有效果,及时整改见实效3分(整改效果不明显扣1分,未见整改效果不得分)。 |
||||
协调沟通 |
4 分 |
每个月的月底,主动向甲方书面报告工作情况(主要内容为:食堂、上家供应商运作情况,工作上不和谐之事之因之果,以及意见或建议)得4分;不按时交不得分。 |
||||
应急服务 |
3 分 |
如发生应急采购响应时间在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送达。 |
||||
重点扣分项目 |
说明:每月考核得出总分,如总分低于90分(含90分),配送公司要做出书面的整改承诺;并按照每下降一分处以1000元扣款(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未付款项中扣除。 |
|||||
总 分 |
考评人(签名):
食材验收表
送货单位: |
年 |
月 |
日 |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价依据 |
评价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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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 |
40 |
非转基因食用油,必须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并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外包装规范,无破损,无漏油情况,需在保质期内,符合采购需求。 |
||||
主食:米、面或其他粮食或粮食加工品 |
40 |
大米为最近一年产一级粳米,产品包装外观整洁,无破损,商品标签信息清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清晰 ,须在保质期到期前半年 |
||||
数量 |
8 |
是否与订购数量一致 |
符合 |
不符合 |
||
时间 |
6 |
送货是否与食堂要求时间一致 |
符合 |
不符合 |
||
服务态度 |
6 |
食材的过称、验货、摆放是否按食堂人员要求服务。 |
是 |
否 |
||
考评总分 |
100 |
实得分 |
||||
注:上述评价依据中只要一项不达标,该项不得分。 考评人签名: 送货人签名: |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采购内容、合同金额:
1、采购内容:甲方向乙方采购米、面、食用油;具体内容以甲方确认的采购清单为准。定点供应商供应食品不影响采购方根据需要另行采购的自主权。
2、合同金额:暂定人民币 (小写: )
二、服务要求:
1、所供原材料的质量要求:所供原材料均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等相关规定,保证卫生安全,须无毒、无害、无腐烂,具有较好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配送的所有产品均需具有追踪溯源体系,并可追踪溯源。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供货方(配送单位)责任的,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2、数量及验收要求: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品种和数量、重量的准确性,甲方和乙方应分别建立采购和供应台账,确定专人(不少于两人)负责验收和送货,以甲方的验货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附一式三份的送货清单,由甲方验货后签字确认,作为送、收货的凭证。对于出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供应商及时退换,并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罚,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换,并保证甲方正常餐饮供应不受影响。
3、在供货过程中,甲方对所供货物有任何意见,可随时向乙方反映,乙方应及时改进;如乙方未改进或改进后仍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中断与乙方的合作,并无需给予任何赔偿。
4、乙方应成立食堂配送项目专项服务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及提供各种服务,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须凭健康证上岗;疫情期间,配送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
5、服务期间,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等问题,包括且不限于人员餐后出现呕吐、腹泻,或食物污染,或食物中毒等,甲方有权中断与乙方的合作,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责任。
三、价格确认
1、供应商的物资商品销售价格及送货质量标准以淮安市区的价格为定价依据。若遇无参考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行情为定价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采购方根据当月实际配送种类、数量及价格结算货款。乙方每两周向甲方督查部提供下周食材报价表(盖乙方公章),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签字确认后开始生效执行。确认好的价格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在价格表上没出现而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采购方有异议,需双方协商后予以最后确认。供应商结算货款时,双方严格按确认后的价格予以结算。最终结算价格,以基准价结合成交供应商承诺的下浮率进行计算。
2、如遇台风、暴雨、供求关系、宏观调控等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上涨(超过5%)或下降(超过5%)持续超过7天,需临时调整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
3、成交供应商的物资商品销售价格包括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的税金、运输费用等全部费用,采购方按此费用结算货款后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四、送货时间
送货时间要求: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采购方应提前(在具体合同中约定)向供应商以传真或电子文件等方式提交购货计划,并说明购货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供应商在接到购货订单通知后,应按采购方订购单的要求送货,准时送达。乙方如送货迟到半小时或以上,甲方可扣乙方当天总货款的10%违约金;因迟到时间长而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供餐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采购清单进行配送,如有缺货须在收到采购单2个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极个别产品因质量太差或没有货源时,乙方须及时反馈到甲方并协商调整,保证所需货物准时到达。
临时加货处理:对于甲方临时加货,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按要求时间将货物送到甲方的指定地点,派专人负责跟踪服务,保证用餐正常。
五、其他要求
1、若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包括且不限于质量、数量、送货、价格、开票等方面)按质按量准时配送物资商品,则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或根据招标书条款行使权利,并不给予乙方任何赔偿。
2、若乙方所提供的货品虽经甲方验收入库,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及时给予退换货品。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各类物品追踪溯源体系,应当建立专门台账,按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格式如实记录配送给甲方的各类物品,留存相关检验合格证明、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资料,并可追踪溯源,甲方有权定期检查。
4、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各类货物清晰准确的原产地以及检测检疫报告。
5、乙方按要求送达的食品,须配合甲方食品安全检测人员对所送物品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若检测不合格,甲方予以书面警告,对该批货物予以退货或当场销毁,同时乙方需及时补货,甲方不需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书面警告累计两次后若再次出现同类情况,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天总货款的10%或直接单方解除服务合同,并不给予乙方任何赔偿。
6、乙方若因采购物资现场初加工的实际需要,甲方可提供初加工操作场地,但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按合同补充协议执行。
7、乙方配送器具(如油桶等)因需要留在甲方作业场所,甲方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乙方;如有遗失,甲方须照价赔偿。
8、乙方必须确保运输车辆和周转包装容器的清洁卫生,车辆需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防止食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为保障甲方餐饮供应应急需要,乙方须指定一辆自有专用食堂物资配送车辆为甲方定点使用。
9、乙方因配送过程中和在甲方场所进行初加工作业等出现交通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等,乙方独立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与甲方无关。
10、乙方须保证所有员工凭健康证上岗,同时应成立食堂配送项目专项服务小组,并报备案,负责相关工作及提供各种服务。
1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直接解除服务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不按采购需求、投标文件以及采购服务合同要求履约,或履约情况评价不合格的。
(2)未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相关承诺书等资料累计达到二次的。
(3)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或其他事故,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乙方责任的。
(4)经核实配送物资不符合采购单位要求累计达到三次的。
(5)因食品质量问题退货三次及其以上。
(6)商品短斤缺两、以次充好、擅自提价等甲方提出一次后再犯。
12、甲方建立食品索证制度,向乙方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并进行验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库房管理。
13、考核管理
13.1采购方定期对配送单位的配送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上半年结束后如考核平均分低于90分且满意率低于90%,采购方有权解除合约。考核办法见附件。
13.2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采购方应立即终止配送单位的配送工作,并终止合同:
(1)原材料问题引起的人员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2)月度考核半年二次或以上低于85分;
(3)配送的食堂不满意率达到60%以上;
(4)被政府监管部门查到故意向食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5)经查实,将部分配送工作分包或转包给他人或其他单位。
六、付款方式
1、配送单位根据当月实际配送种类、数量及价格结算货款。配送单位货款每月各自结算一次,双方无争议前提下于次月底前结清。供应商需在双方核对货款金额无误后提前向采购方提供由其出具的符合采购方要求的国家正式税务发票,配送单位再以转账方式将货款转入供应商指定的帐户,不得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
2、采购人将不定期的对中标人的结算价格进行抽查,一经发现中标人所提供的结算价格与本项目约定的结算价格不一致时,第一次严重警告,扣除当季度供应食品总金额5%,如发生第二次,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七、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2、如乙方无违反招标文件事项及本合同约定事项,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后无息退回;如有违反招标文件或违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八、合同期限:一年,根据考评结果,采购单位视情况可以续签一年。
九、 服务质量要求
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的服务。
十、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理由要求终止服务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
(1)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或服务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2)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应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提供服务按照逾期服务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二、合同修改
1、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十三、转让和分包
1、政府采购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2、经甲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十四、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十五、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二)解决:
方式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是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
方式二: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乙方投标文件;
(3)招标文件;
(4)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5)合同附件。
十七、未尽事宜
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
2、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教工食堂米面油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HAZYJT-2021002
采 购 人: 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
项 目 内容: 教工食堂米面油供应
供应商名称:
单 位 地址:
联 系 电话: 传真:
2021年 月
尊敬的供应商:
请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格式、内容,顺序制作响应文件,并请编制目录及页码,否则可能将影响对响应文件的评价。
一、谈判函(格式)
致: 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
根据贵方谈判采购的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教工食堂米面油采购项目(HAZYJT-2021002),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谈判供应商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我方愿以文件约定的报价方式按折扣率为: %的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提供所需货物和服务。
(2)我们接受谈判文件的所有的条款和规定。
(3)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并有权拒绝所有的谈判。同时也理解你们不承担我们本次谈判的费用。
(4)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谈判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如果有),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5)我们同意按照谈判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的规定,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从谈判之日期起计算的六十天,在此期间,本响应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如果我们成交,本响应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
(6)我们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7)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货物、服务。
供应商名称: (公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谈判供应商另准备多份(建议不少于3份)空白谈判函(加盖供应商公章),以备多轮报价用。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谈判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 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谈判供应商: (加盖公章)
2021年 月 日
注: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的,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参加谈判时法定代表人将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现场备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参加谈判的,仅需填写“授权委托书”。
三、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
本授权书宣告:
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职务:
身 份 证: 联系方式:
兹委托受托人 代表我公司参加淮安市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教工食堂米面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HAZYJT-2021002)的政府采购活动,受托人有权在该谈判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谈判函和响应文件、其有关文件、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等进行协商、澄清、解释、签订合同书并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以其自己的名义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处理完毕止。
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1年 月 日
注:谈判供应商委托受托人参加谈判的,必须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参加谈判时受托人将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现场备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谈判的,仅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四、承 诺 书(格式)
致:采购人
我方在 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教工食堂米面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AZYJT-2021002) 的谈判过程中,做如下承诺:
企业完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况:
(1)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未受到行政部门大额经济处罚;(注:本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任何处罚。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五、报价明细表
序号 |
名称 |
综合折扣率% |
1 |
米 |
|
2 |
面 |
|
3 |
食用油 |
|
4 |
...... |
注:1、本次报价报的是折扣率,不报总价,(如折扣率为95直接在报价栏中报95),投标时折扣保留2位小数。
2、本项目最高限价为折扣率100%,所报折扣率不能高于100%;
3、每次供货前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本项目供货价,最终结算价格按市场平均价乘以投标固定优惠折扣率为准,且最终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
4、米、面、油必须是淮教安(2017)19号文件中规定的淮安市中标单位中标品牌产品。
米:明盛、圣玉、留君、五丰、飞波、元宝、月芹、涧曲、湖上风光、淮祥、苏美。
面粉:海皇、新象、福临门、月芹、苏美。
食用油:金银花、福心缘、金龙鱼、口福、香锦园、福掌柜、五湖、海皇、仪花、煮煮乐、样样红、春绿、金湖人家。
供应商: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六、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装订在谈判文件中)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或开标前六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财务状况报表、供应商单位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 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订在文件中)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根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装订在谈判文件中)
2)谈判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装订在谈判文件中)
3)谈判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承诺书;(内容按照示范格式四)(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装订在谈判文件中)
4)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谈判.(未见联合体即可)
1、上述是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资质审查时,谈判供应商所必须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谈判供应商未能提供上述资格审查文件中的任何一件(全部材料)以及谈判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将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2、谈判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采购人保留对谈判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的权利。如发现谈判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材料,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七、谈判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格式由谈判供应商自定、加盖公章)
示范格式
企业声明函
致(采购人):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2、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 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注: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谈判供应商: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非小企业不需提供此函。
示范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致(采购人):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即,本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2、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 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注: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谈判供应商: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