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中汽研企业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调味副食采购服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详见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3月0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YFZB-2021-A008
项目名称:中汽研企业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调味副食采购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两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至 2021年02月09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3月0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3月0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招标文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汽研企业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
联系方式:王千 84379000-90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津易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友谊道与水线路交口双创大厦20层
联系方式:高先生138208100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先生
电 话: 13820810013
中汽研企业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调味副食采购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TJYFZB-2021-A008)
天津易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2
目 录
?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 第四部分 合同草案
? 第五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受采购人中汽研企业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委托,天津易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中汽研企业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调味副食采购服务项目
实施采购。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中汽研企业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调味副食采购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TJYFZB-2021-A008
二、项目内容
1、采购需求简述:调味副食采购服务,1项;
2、项目预算:0万元。
三、实质性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1)提供上一个财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2)开业不满一年的出具当年的验资报告。
3.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4.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投标人须提供法定表人授权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三)投标人须提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五)本项目入围两家供应商。
每家入围供应商收取3000元代理服务费。
四、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一)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6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公告发布与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方式
(一)招标公告首次发布时间:2021年2月4日。
(二)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9日止。
(三)报名方式:非现场报名
(四)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9日,每日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本次采购文件售价500元/本,如需邮寄纸质版文件加收100元邮寄费,采购文件售后不退。
(五)供应商报名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购买采购文件登记表》;
(3)《天津市政府采购网》注册为合格供应商的截图(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4)购买采购文件汇款凭证。
《购买采购文件登记表》填写签字加盖公章后,与其他报名资料一并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人处(邮箱地址:TJYFZB_1@163.com),报名成功以邮件回复确认为准。
(六)采购公告首发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投标人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http://tjgp.cz.tj.gov.cn)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成为合格供应商。
六、投标保证金
(一)保证金金额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10008元,计人民币壹万零捌圆整。
(二)保证金提交方式
投标保证金应使用人民币提交,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1、电子汇款
2、网上银行
(三)保证金提交时间
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提交,以开标前实际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截至规定时间如出现因银行系统原因导致的电子汇款、网上银行未到账的情况,视同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2021年3月3日9:00至9:30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双创大厦(友谊道与水线路交口)20层。
(二)开标时间及地点:2021年3月3日9:30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双创大厦(友谊道与水线路交口)20层。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高先生
(二)联系电话:13820810013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中汽研企业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二)采购人联系人: 王千
(三)采购人联系电话: 84379000-9019
(四)采购人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易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友谊道与水线路交口双创大厦20层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24268647
(四)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300300
电子邮箱:TJYFZB_1@163.com
(五)汇款银行及账号
收款单位:天津易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支行
账 号:122909916410401
注:汇款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项目编号
十一、质疑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购买招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天津易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天津易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4日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A 说明
1. 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1.3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定义
2.1 “采购人”和“招标人”系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机构,即“天津易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2.2 “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货物”系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提供的全部产品。
2.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3. 解释权
3.1 本次招投标的最终解释权归为招标采购单位。
3.2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采购单位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标人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服务的投标人。
4.2 符合《投标邀请函》中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4.3 关于联合体投标
《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5)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5 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承担的服务。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5. 合格的服务
5.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5.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6. 投标费用
6.1 本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要求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6.2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7. 信息发布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终止公告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采购单位均将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 询问与质疑
8.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和天津易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8.3 质疑书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0]14号)的要求和格式提出,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8.4 投标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法处理。
8.5 招标采购单位将于受理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6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采购单位将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9. 其他
本《投标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需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B 招标文件说明
10. 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须知
(3)招标项目需求
(4)合同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内容(如有)
10.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3 《招标项目需求》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技术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10.4 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要求。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投标截止前,招标采购单位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会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1.2 更正公告一经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请参与项目的投标人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12.1 招标采购单位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招标采购单位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招标采购单位在答疑会或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外,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不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C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3.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需求和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3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 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14.2 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填写。因不按要求编制而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2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服务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服务投标;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投标,采购人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中标供应商。
15.3 如投标多个包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
15.4 投标文件(包括封面和目录)的每一页,从封面开始按阿拉伯数字1、2、3…顺序编制页码。
16. 投标报价
16.1 投标书、开标一览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应采用人民币填报。
16.2 投标报价是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最终优惠价格。
16.3 除《招标项目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采购单位均将予以拒绝。
17.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证明文件;
(2)若国家及行业对投标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特殊资格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8. 技术响应文件
18.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上述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19. 投标保证金
19.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0. 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投标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0.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21.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项目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如实编写,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1.2 投标人按照《投标邀请函》的要求于开标之日现场提交投标文件。
D 开标和评标
22. 开标
22.1 投标人须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2.2 投标人须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提交投标样品(若有)。
23. 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部门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3.2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标、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23.3 如果出现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时;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废标。
23.4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提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书面评审报告。
24.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4.1 资格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签署是否正确、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4.2 符合性检查。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无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
24.3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对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提交、补交的资质性文件,评审时不予承认。开标以后,除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外,不接受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一方递交的材料。
24.4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回不符合要求的重大偏离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中标无效:
(1)若招标文件第一部分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投标保函的有效期短于投标有效期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的;
(3)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5)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加注“*”号条款出现负偏离或投标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报价低于成本的;
(8)围标或陪标的;
(9)扰乱评标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10)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1)除《招标项目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存在多个报价或选择性报价的;
(14)其他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
24.5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其他部分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4.6 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24.7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如涉及以下内容,具体标准为:
(1)评标委员会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审核投标人填写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
1 |
非联合体投标人(投标人须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6%) |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 (不再享受序号3的价格折扣)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2%) |
注: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澄清有关问题。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有义务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投标代表人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
26.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答复或者补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26.3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6. 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27. 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8.1 评标原则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3)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28.2 评标方法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具体评审因素详见《招标项目需求》。评标采用百分制,各评委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逐项打分,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分,该平均分为投标人的得分。
(2)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3)评标委员会审查产品资质或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性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交易习惯、采购需求最本质原义等情况,而不应以投标文件中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产品名称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标准。
(4)中标候选供应商产生办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按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9. 其他注意事项
29.1 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评标情况、施加任何影响,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29.2 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开、评标期间及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透露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标情况。
29. 3 本项目不接受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E 授予合同
30. 中标供应商的产生
30.1 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0.2 采购人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中标供应商。
31. 中标通知
中标公告发布同时,中标供应商应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2. 签订合同
32.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32.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3. 履约保证金
33.1 若《招标项目要求》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货到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
33.2 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34.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5. 合同分包
35.1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分包合同。
35.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投标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一、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 报价方式为满足项目需求所有内容的报价总和。
3. 验收及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二)服务要求
1. 具体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三)交付要求
1. 服务期限:2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 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付款方式
按项目执行完毕后,待乙方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至甲方后,甲方经审核后次月内完成履行支付手续。
(五)投标有效期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2年。
(六 )其他要求
1. 投标人须整包进行投标,不得拆包分项投标。
2.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分包合同。若出现上述情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技术要求
(一)具体需求详见本部分项目需求书。
三、招投标程序
(一)参加人员及要求
1. 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本单位正式员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随时准备对评委的询问予以解答。并于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书的原件,该代理人在委托书上应标明有效联系方式,该方式须保留至本项目评标或合同履行结束。
2.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时,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与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原件,以备查验,未按时提供的视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按照规定的时间,投标人须携带全部纸质投标文件到开标地点接受审查。
四、评标方法及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评标采用百分制,各评委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逐项打分,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分,该平均分为投标人的得分。
(二)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四)评标委员会审查产品资质或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性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交易习惯、采购需求最本质原义等情况,而不应以投标文件中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产品名称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标准。
(五)中标候选供应商产生办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按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一部分客观分(45分) |
分值 |
|||
1 |
投标人业绩 |
供应商须提供自2017年至今为企事业单位及大型国企供应调味副食类已完成的成功业绩,完全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加分。 A. 用户盖章的用量证明或者结算发票扫描件 B. 用户盖章的服务良好证明材料扫描件 1个案例2分,最多10分。 |
10分 |
|
2 |
承诺 |
需提供承诺函,如无特殊情况供货价格承诺不高于周边15公里任意三个菜市场和当月天津市行业内头部企业重点产品批发价格的平均值,如有虚假瞒报承担有关于本项目的罚则。 |
5分 |
|
3 |
价格 |
月结算额折扣率进行比价,最低折扣率为最高分,按照招标文件比例进行核算。 |
15分 |
|
4 |
人员配备情况 |
为本项目配置不少于5人的服务团队,提供人员名单,和食材有直接接触的人员均具备区级及以上疾控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颁发的天津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种类为食品类,健康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满足要求得5分,每减少一名服务团队人员(或和食材有直接接触的人员未提供健康证明)减1分,最低0分。 |
5分 |
|
5 |
供应商销售产品品控 |
供应商需提供所销售商品的相关许可证或授权,每个1分 |
10分 |
|
第二部分主观分(55分) |
分值 |
|||
1 |
食材安全管理方案评价 |
综合比较各供应商食材安全管理方案,从食材保鲜措施、食材绿色环保卫生的保证措施、食材安全的保证措施等方面的可行性及科学合理性综合考察。 食材安全管理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完全满足需要:10分; 食材安全管理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基本满足需要:7分; 食材安全管理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有缺陷:4分; 未提供相关内容:0分 |
10分 |
|
2 |
配送服务方案评价 |
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目标和项目需求理解全面、深入,方案流程清晰、详尽、科学合理,可行性高,得10分; 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目标和项目需求理解比较全面、深入,方案流程比较清晰、详尽、但不够科学合理,可行性较高,得7分; 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目标理解存在偏差,方案存在一定程度缺陷,规划不全面、方法不够合理、但有一定的可行性,得4分; 未提供或提供的不符合采购人需求得0分 |
10分 |
|
3 |
人员职责 |
人员职责明确、分工清晰、合理:5分 人员职责较为明确、分工较为清晰、合理:3分 人员职责不够明确、分工清晰、合理性一般:2分 人员职责不够明确、分工不够清晰、合理:0分 |
5分 |
|
4 |
提供服务质量保证方案 |
质量保证方案考虑全面,不漏项,专业性、系统性强,操作可行:10分 质量保证方案考虑较为全面,基本不漏项,专业性、系统性较强,操作可行性较强:7分 质量保证方案考虑不够周全,基本不漏项,有一定的专业性、系统性,有一定的操作可行性:4分 质量保证方案考虑不全,有明显漏项,专业性、系统性不强,操作可行性差:0分 |
10分 |
|
5 |
应急服务方案评价 |
综合比较各供应商应急服务方案,从突发疫情、食物中毒、食材中断、异物控制及出现不合格食品等特殊情况的可行性及科学合理性综合考察。 方案完整,经验丰富,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能够全盘考虑用户需求:10分; 方案较完整,处理妥帖,能基本考虑用户需求:7分; 方案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不能全盘考虑用户需求:4分; 未提供相关内容:0分 |
10分 |
|
6 |
售后服务方案评价 |
综合比较各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从方案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等方面综合考察。 售后服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完全满足需要:10分; 售后服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基本满足需要:7分; 售后服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有缺陷:4分; 未提供相关内容:0分 |
10分 |
|
合计 |
100分 |
第四部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最多减10分
1. 投标文件不完整,缺页的。
2. 投标文件无页码、无目录的。
3.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
4. 技术点对点应答完全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5. 投标文件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
6. 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问题的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7.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询标的。
注:1.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 小微企业以服务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内容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服务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4. 有效评标价计算
涉及政策功能投标企业:有效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6%)
未涉及政策功能投标企业:有效评标价=总投标报价
5. 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审,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6. 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投标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并由投标企业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次项目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