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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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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戒毒人员食用油采购

招标详情

2021年戒毒人员食用油采购结果公告
  • 竞价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
  • 日期:2021-02-08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2021年戒毒人员食用油采购
反向竞价单编号 2021012777639367 采购目录 项目优先级 非紧急
报价开始时间 2021-02-07 08:00:00 报价截止时间 2021-02-07 08:45:00
备注说明 详见附件及商务要求
成交规则及确认方式 自动确认:由系统自动确认满足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和竞价要求,并且符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最终成交供应商。
采购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 采购单位联系人 杨燕萍 联系方式
供应商要求
供应商规模要求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反向竞价商品清单
商品类目 品牌型号或服务 数量 起拍总价(元)
-
不限定品牌 详见具体参数或附件
参数详情
12960公斤 155520.00
-
不限定品牌 详见具体参数或附件
参数详情
3240公斤 90720.00
附件
广西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食用油招标项目采购需求.doc
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 自行配送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17:00 送货期限 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 柳江县 拉堡镇 文山路29号广西第二强戒所
备注
商务要求
商务要求 1、规范标准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质保期 保质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 1.本项目按照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将采购人需要的食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配送到指定地点。服从采购人的监督、协调、指导与管理。凡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采购量以实际成交数量为准。供应商应负责货物的供应、包装、运输、交货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2.服务配送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 3.送货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通知的时间、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及协定的价格准时送货,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影响到采购人工作的正常运转,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交货运输批次:约5次(具体运输量以实际订单为准,成本和费用自行考虑在响应报价中) (3)交货时间:供应商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48小时内。 (4)交货地点:广西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 4、产品验收 (1)产品的验收工作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进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采购人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形式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当即拒收,供应商需在24小时内更换不合格产品;供应商不能满足食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时,采购人有权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2)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对所购产品进行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检测结束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退货、更换直至验收合格。 5、安全责任 (1)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予验收。 (2)供货时必须提供当批次产品的原厂授权书原件、供货证明原件,否则不予验收。 (3)货物交付之后,如采购单位认为成交供应商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可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抽检。货物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费由乙方承担。如抽检货物不满足采购需求,采购单位不予验收。 (4)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如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单位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可终止合同。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⑤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⑥超过保质期限的。 ⑦其他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形 (4)因供应的产品质量原因发生食物中毒的,扣除该批次全部货款,同时立刻终止合同。成交人必须赔偿因供应的产品质量原因发生食物中毒的人员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陪护费等。 6、基本要求 ▲(1)配送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2)在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承诺派遣配送人员。 (3)配送人员应当了解本项目采购需求,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解决或上报部门领导。掌握送货各环节流程,熟悉所辖送货区的送货路线、标准送货程序、安全及时规范高效、做好送货工作。对于配送工作不认真,态度恶劣的配送人员,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更换人员,且不能影响项目进度,配送人员因离职需要更换人员的,须提前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向采购单位单位确认备档后,成交供应商方可换人,并确保配送工作的稳定交接。若更换人员3次后仍不合格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取消双方的采购合同。 7、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以签订合同之日起为准) 8、付款方式:本项目分批供应,按批付款。成交供应商每次按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数量进行配送,成交供应商负责卸货到指定地点,由采购单位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按成交供应商成交标的物的成交单价乘以实际供给量结算(合同期内不接受调整价格),以转帐方式一次性付清每批次货款,成交供应商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采购单位。 9、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发放费、人工费、检验检测费、税费、保险、验收费及相关服务以及合同所示全部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一切税费等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成交结果信息
中标供应商 南宁汇粮米业有限公司 成交总价(元) 221540.00 报价时间 2021-02-07 08:44:53
参与报价供应商情况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时间
1 南宁汇粮米业有限公司 2021-02-07 08:44:53
2 柳州泽楷科技有限公司 2021-02-07 08:44:55
3 广西桂林鑫谷源米业有限公司 2021-02-07 08:32:24
4 全州县旺福香米业有限公司 2021-02-07 08:44:14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广西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食用油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技术参数要求

1

花生油

6480斤

必须符合国家花生油生产标准(即符合GB 1534—2017的要求)。具有“QS”或“SC”认证,无异常色泽和气味,新鲜不变质,无污染等。

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技术指标:

花生油按国家一级压榨花生油标准执行;

气味、滋味:具有花生油固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

透明度:澄清、透明;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黄15 红1.5;水分及挥发物≤0.1%;不溶性杂质≤0.05%;酸值(KOH)≤1mg/g;过氧化值≤6mmol/kg;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

加热试验(280℃):无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0.4。

标志、标签、包装:需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品牌、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要求),销售包装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GB/T17374),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保质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

食用植物调和油

25920斤

必须符合国家食用调和油生产标准(即符合GB2716-2018的要求)。具有“QS”或“SC”认证,无异常色泽和气味,新鲜不变质,无污染等。

食用植物油料应符合GB19641的规定,其他原料应符合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感官要求:

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滋味和气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理化指标:

酸价(KOH)\(mg\g)≤5,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

成份(非转基因):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等为主要原料。

标志、标签、包装:需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品牌、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比例。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保质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商务要求

规范标准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质保期

保质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

1.本项目按照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将采购人需要的食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配送到指定地点。服从采购人的监督、协调、指导与管理。凡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采购量以实际成交数量为准。供应商应负责货物的供应、包装、运输、交货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2.服务配送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

3.送货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通知的时间、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及协定的价格准时送货,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影响到采购人工作的正常运转,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交货运输批次:约5次(具体运输量以实际订单为准,成本和费用自行考虑在响应报价中)

(3)交货时间:供应商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48小时内。

(4)交货地点:广西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

4、产品验收

(1)产品的验收工作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进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采购人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形式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当即拒收,供应商需在24小时内更换不合格产品;供应商不能满足食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时,采购人有权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2)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对所购产品进行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检测结束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退货、更换直至验收合格。

5、安全责任

(1)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予验收。

(2)供货时必须提供当批次产品的原厂授权书原件、供货证明原件,否则不予验收。

(3)货物交付之后,如采购单位认为成交供应商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可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抽检。货物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费由乙方承担。如抽检货物不满足采购需求,采购单位不予验收。

(4)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如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单位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可终止合同。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⑤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⑥超过保质期限的。

⑦其他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形

(4)因供应的产品质量原因发生食物中毒的,扣除该批次全部货款,同时立刻终止合同。成交人必须赔偿因供应的产品质量原因发生食物中毒的人员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陪护费等。

6、基本要求

(1)配送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2)在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承诺派遣配送人员。

(3)配送人员应当了解本项目采购需求,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解决或上报部门领导。掌握送货各环节流程,熟悉所辖送货区的送货路线、标准送货程序、安全及时规范高效、做好送货工作。对于配送工作不认真,态度恶劣的配送人员,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更换人员,且不能影响项目进度,配送人员因离职需要更换人员的,须提前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向采购单位单位确认备档后,成交供应商方可换人,并确保配送工作的稳定交接。若更换人员3次后仍不合格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取消双方的采购合同。

7、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以签订合同之日起为准)

8、付款方式:本项目分批供应,按批付款。成交供应商每次按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数量进行配送,成交供应商负责卸货到指定地点,由采购单位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按成交供应商成交标的物的成交单价乘以实际供给量结算(合同期内不接受调整价格),以转帐方式一次性付清每批次货款,成交供应商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采购单位。

9、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发放费、人工费、检验检测费、税费、保险、验收费及相关服务以及合同所示全部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一切税费等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