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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团餐服务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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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城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企业供餐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

招标详情

质疑人名称:西林县华嘉食品批发配送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西林县八达镇欧艺商城A栋一楼S-13号

法定代表人:唐光宇

联系电话:13367508228

邮编:533500

西林县华嘉食品批发配送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1年2月4日16时00分收到贵公司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关于防城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企业供餐采购项目(编号:FCZC2021-G1-30004-GXRC)质疑函原件,对贵公司的质疑,我公司高度重视,在与采购单位沟通及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后,现我公司予以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

防城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企业供餐采购招标文件(下称招标文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招标文件中“为有效降低风险,保证供应食品的安全,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采购单位可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储场地信息包括(场地自有或租赁文件原件)、仓储实力、配套车辆、实施人员等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采购单位可邀请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有关专家协助勘察。如实地勘察结果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所述不符的,视为中标人虚假应标谋求中标,采购单位有权将中标人涉及虚假应标谋求中标的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并报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理。造成采购人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如涉嫌违法犯罪的,报执法部门处理。”此要求是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后,对合同履行人(合同乙方)履约能力的验收,此要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规定。质疑人质疑事项1所述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并不能证明质疑成立,所以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的回复:

1、质疑人质疑事项2中写明是针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评审办法“货物质量分(F1)”及“实施方案分(F2)”的质疑,但贵公司质疑内容仅对货物质量分(F1)部分有所阐述。

2、经与招标人沟通,同意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评审办法“货物质量分(F1)”的评审细则进行更正。由评审专家独立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相关资料多方面综合考量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判、评分。且评标办法规定了“由评委独立评审打分的打分项,投标人的得分为所有评委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这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满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和要求,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三、针对质疑事项3的回复:

1、本项目内容为食品采购存储及配送服务,实施地点为防城港市防城区内的各乡镇村屯学校,服务范围包含150多所农村学校约3万多名学生的营养食品配送,项目规模及配送工作量较大,并且绝大多数学校为偏远区域乡镇学校,各校互相之间的距离远近不一,最远距离有120多公里。配送目的地点分散、各校间隔路途遥远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本项目中标人应当具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和足够的仓储空间才能保障每天食材按时按量配送到位。由此可见,在本项目售后服务当中安全高效的食材采购存储和及时配送是重中之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条件。本项目将投标人在本地投入本项目的仓储能力、售后服务人员数量作为重要考察因素,并非是对投标人试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是从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保障合同履行能力的必要条件设定的。

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评审办法“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班子人员配备(F3)”及“仓储实力分(F5)”将投标人在本地投入本项目的仓储能力、售后服务人员数量作为考察因素,并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投标人企业规模的限制条件。在“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班子人员配备(F3)”评审项当中,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本项并未排斥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投标。同时,对售后服务人员数量配备的设置也是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提出“六保”工作中“保就业”、“保民生”的充分体现。在“仓储实力分(F5)”评审项当中,即使投标供应商没有在项目实施所在地具备仓储条件和能力,也可以根据评审办法得到相应分值。以上两评审项已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要求进行细化和量化。质疑人质疑事项3所述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并不能证明质疑成立,所以质疑事项3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事项4的回复:

经与招标人沟通,同意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评审办法“业绩或荣誉分(F7)”的评审细则进行更正,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睿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