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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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太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需慰问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太原市格林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12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2月7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太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需慰问品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
项目编号:SXHY-(2021)-C-5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99.9956万元
采购需求:本项目共一包,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 |
货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 |
慰问品 |
大米 |
10公斤/袋 |
8700份 |
面粉 |
10公斤/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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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基因食用油 |
5升/桶 |
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送达至采购人指定的各定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供应商经营该项目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须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3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太原市格林花园3号楼1单元1202室
方式:现场报名,本项目不接受邮寄报名。
售价:500元/本(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1年2月7日8点00分至2021年2月7日8点30分(北京时间)
截止时间:2021年2月7日8点3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2月7日8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样品提交要求、时间及地点
(1)供应商所需携带样品如下:
序号 |
样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1 |
非转基因食用油 |
5升/桶 |
1 |
桶 |
样品提交要求:外包装须标注有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现场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展示。
(2)样品提交时间:2021年2月7日 上午08:00—08:30;
(3)样品提交地点: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2.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3.本项目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为《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等媒介上发布。
4.有关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补遗、澄清及变更信息以上述网站公告与下载为准,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5.供应商须到《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中“供应商库”内进行注册并登陆“供应商管理系统”中的“注册信息维护”自主备案。
6.请参加该项目人员自行佩戴口罩,做好新冠肺炎防护措施。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太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 址:太原市侯家巷19号(太原市公安局巡警支队院内)
联 系 人:安先生
联系方式:0351-80639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格林花园3号楼1单元1202室
联系方式:0351-65686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党女士
电 话:0351-6568661
前 附 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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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⑦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供应商生产或经营该投标产品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须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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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磋商保证金 |
交纳 金额 |
人民币39999元 |
提交 方式 |
供应商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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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兴支行 开户银行行号:308161039163 银行账号:3519038290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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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①供应商须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和金额为准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数额交纳。 ②供应商须注明“SXHY-(2021)-C-5保证金”。 ③须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或保函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启时间)当天提交至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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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报价 |
供应商就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采购需求”规定的 项目进行唯一报价,不得拆包(项)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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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包括:货物费、卸货费(卸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运输保险费、退换货及运输费用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必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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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密封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文档一份。(如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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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响应文件构成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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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响应文件编制及注意事项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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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20天,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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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技术选择性方案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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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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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分包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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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涉及) |
磋商文件注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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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免费质保期 |
免费质保期应按照“采购需求说明”中要求的年限执行;没有列明免费质保期年限的,按照国家或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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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标货物(设备、产品、材料)质量缺陷责任期 |
不少于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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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合同期内调价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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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采购资金 支付程序及方式 |
详见“第六部分 合同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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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履约 保证金 |
具体 规定 |
详见“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27 履约保证金”。 |
交纳 金额 |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无质量问题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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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采购合同 |
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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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节能 产品 |
凡涉及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标注“★”品目”的货物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环保标志产品 |
货物中有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将按照“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给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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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产品 |
货物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供应商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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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 企业 |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须按照磋商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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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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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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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 企业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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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 企业 |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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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信用记录查询 |
查询 渠道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查询截止时间 |
开标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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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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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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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代理服务费 |
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与成交供应商协商收取。供应商的总报价应包含成交服务费,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出两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 定义
2.1“采购代理机构”是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2.3“供应商”是指按磋商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4“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过磋商小组评审或经采购人确认后,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产品、辅件配件、备品备件、服务等标的物。
2.6“服务承诺”是指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由供应商承担的货物的提供、运输、安装、调试、以及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和供应商承诺的其他类似服务。
2.7“产品缺陷”是指货物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隐患或有碍产品使用安全和产品使用寿命等情形。
2.8“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虚报、谎报、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承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
2.9本须知中单独对货物所描述的要求,只针对涉及采购货物。
3 供应商资格
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符合磋商公告有关要求,承认并履行磋商文件各项规定。
3.3能够承担采购过程及履行采购合同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3.4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 知识产权
4.1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且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采购人使用而遭受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
4.2如供应商不拥有货物、资料、技术、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则投标报价中已包含采购人使用该知识的一切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5 投标有效期
5.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20天。
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5.3项目履约期限超过“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20天”的,投标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全面履行完毕。
6 投标费用
6.1无论评审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投标相关的全部费用。
7 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7.1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取消本此采购任务的情况下,无需对受影响的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
8 解释权
8.1本次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 磋商文件
9 磋商文件的构成
9.1磋商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前附表
(3)供应商须知
(4)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采购需求
(6)合同文本
(7)响应文件格式
(8)磋商文件的澄清公告以及答疑、变更或补充通知等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所有详细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本项目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0.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10.3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以澄清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磋商文件澄清、修改相关信息会发送至已(领取)购买磋商文件供应商提供的邮箱,并以电话形式告知,供应商有义务自行查收。
(三) 响应文件
11 响应文件的构成
11.1响应文件包括:
(1)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的电子文档
响应文件的修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等均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2 响应文件按“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自编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11.3 响应文件份数的规定,见第二部分前附表。
11.4每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同时,供应商须提供与正本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并在其存储介质上标注“响应文件、供应商全称”等字样,存储介质一经递交不予退还。
11.5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响应文件的编制
12.1供应商应详细审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响应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2.2响应文件应以中文书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内容齐全,行间不得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全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所有的响应文件必须逐页填加(连续)页码并编制目录。
12.3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外,一律不予认可。
13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的文字、函电统一使用中文;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提供其中文译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3.2响应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 投标报价
14.1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14.2供应商应根据经营状况和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按照第五部分“采购需求”对某包(项)或全部货物进行唯一报价,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4.3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供应商须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并书面确认,经确认后的报价对供应商产生约束力。
15 磋商保证金
15.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
15.2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5.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弄虚作假的;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
(6)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成交供应商未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及未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的。
16 响应文件签署
16.1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签署、加盖公章。磋商文件规定的“单位公章”、“公章”等均指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
16.2响应文件的签署应清晰工整。
16.3响应文件须逐页盖章。
16.4响应文件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理人逐页手写签字。
17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副本密封;在密封件的封面上标明“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等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17.2供应商将证件原件或样品与响应文件装订在一起,视同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不予退回。
17.3 响应文件一经递交,无论供应商是否成交,均不予退还。
17.4响应文件密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和经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理人手写签字。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8 响应文件递交
18.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磋商公告》或《澄清公告》公告时间为准。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约束。
18.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响应文件:
(1)未按磋商公告要求领取(购买)磋商文件的;
(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响应文件的;
(3)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的。
(4)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理人)资格证明文件的。
19 串通投标
1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4)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5)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20 弄虚作假
2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印章或票据凭证等;
(2)提供虚假的材料、样品、检验报告、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冒名顶替他人签字;
(6)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或服务方案;
(7)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1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21.1领取(购买)磋商文件时签署的单位名称与其递交的响应文件中公章不一致的;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有空项的。
21.2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的;
21.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资质原件、合同原件、样品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的;
21.4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1.5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1.6供应商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21.7如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文件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21.8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胶装、密封、签署、签字、盖章的;
21.9投标报价出现明显错误,供应商拒绝按照“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14.3”的规定进行修正的;
21.10投标总价、投标单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或者投标单价高于市场销售单价的;
21.1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1.12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的事项,而响应文件中未做出明确响应的;
21.13响应文件未对标注“★”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对非标注“★”项的技术指标或其他要求响应负偏离超过二项(含二项)的;
21.14采购货物未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为进口产品的;
21.15响应文件中的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未提供其中文译文,磋商小组无法评判的;
21.16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各项技术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1.17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1.18磋商小组要求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21.19响应文件未对交货(完工)时间、地点、质保期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1.20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
21.21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21.22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23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2.1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错误的;
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2.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 响应文件的开启
23 响应文件的开启
23.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磋商公告》或《澄清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响应文件的开启。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全权代理人)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出席,未参加响应文件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23.2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推选的代表进行检查。
23.3响应文件的开启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
(六) 评标
24 成立磋商小组
24.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
24.2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
24.3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5 磋商小组职责
25.1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5.2磋商小组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25.3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 签订合同
26 成交通知书
26.1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现争议的,报财政部门处理。
26.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7 履约保证金
2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于签订采购合同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27.2成交供应商不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
27.3当成交供应商全面完成采购合同事项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7.4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8 签订合同
28.1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当中的答复澄清事项等均为此次采购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
28.2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28.3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9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
29.1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弄虚作假谋取成交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有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1)至(6)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30 对成交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
30.1成交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1 诚实信用
31.1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被录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1.2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诚信中存在严重问题时,将拒绝其投标或投标无效。
31.3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诚实信用缺失行为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记录和曝光。
(八) 质疑与投诉
32 询问
32.1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33 质疑
3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33.3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项目的名称、招标编号;
(2)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3)质疑供应商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4)质疑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的全权代理人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明提出质疑的具体日期。
33.4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供应商。
34 投诉
34.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提起投诉。
34.2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4.3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九) 其他
35 关于日期计算方法
35.1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1 采购人对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的说明内容及要求
1.1采购人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时,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
1.2说明内容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存档。
2 评审依据
2.1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2.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 评审过程的保密
3.1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3.2磋商小组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审的解释。
4 评审方法
4.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4.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 响应文件的澄清
5.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磋商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供应商。
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磋商小组做出书面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5.4磋商小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 评审事项处理原则
6.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6.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6.1规定处理(核心产品为“第六部分 采购需求”中标注“※”项)。
6.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在评审现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4磋商小组有权判定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属于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
6.5有效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评审依据,亦不作为不成交的评审依据。
6.6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7 评审报告
7.1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各成员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7.2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8 资格审查
8.1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
1 |
磋商保证金或保函 |
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交纳磋商保证金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2 |
纳税 |
提供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前三个月内任意一期依法缴纳当期税款的税收凭据(仅限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无需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税收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
3 |
社会保障 |
提供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前三个月内任意一期缴纳当期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 |
|
4 |
供应商保证函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自行编制。 |
|
5 |
供应商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函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6 |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7 |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自行编制。 |
|
8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
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9 |
授权委托书 |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0 |
财务状况文件 |
提供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完整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
11 |
供应商对《合同文本》的签署意见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2 |
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3 |
营业执照 |
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14 |
响应文件 编 制 |
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写、签署、盖章、装订等。 |
|
15 |
资质要求 |
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
|
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供应商经营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须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
|||
16 |
信用记录查询 (磋商小组查询存档,供应商不需提供资料) |
查 询 渠 道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查询截 止时间 |
响应文件开启当天 |
||
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
开标当日 |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
|||
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
|||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资格审查小组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否则视为该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 |
8.2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进入下一步的符合性审查。
9 符合性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1 |
响应文件的报价 |
①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
②不存在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报价情形。 |
||
③不存在投标总价或投标单价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情形。 |
||
2 |
响应货物(方案) |
不存在可选择响应货物(方案)的情形。 |
3 |
商务技术指标响应内容 |
①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的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②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对非标注“★”项的技术指标或其他要求的响应未超过二项负偏离。 |
||
4 |
其他 |
未发现属响应文件无效规定情形的(见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四)响应文件的提交”第21项的规定)。 |
符合性审查注意事项: 磋商小组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否则视为该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 |
10 磋商
10.1磋商小组将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逐一磋商、综合评审,确定进入下一轮报价的供应商。
10.2磋商小组宣布每一轮供应商进行报价的时限,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出价格的以其上一轮的有效报价为准。
11 评分细则
11.1磋商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要素针对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客观、公证、审慎地据实、独立打分。
11.2磋商小组成员未据实打分或超出“评分细则”要素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评标专家重新评审。
11.3如出现某一位评标专家打分畸高畸低,导致评审结论改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评标专家说明其打分的合理理由,并视具体情况报告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11.4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分值时,按以下顺序排列:
(1)选定技术质量最好的;
(2)如技术质量相等时,选定技术支持和服务承诺最好的;
(3)如上述条件相同时,选定报价低的。
11.5 技术评分(分值64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1 |
技术部分 |
11分 |
①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指标得10分。 ②非标注“★”项技术指标或其他要求有负偏离的,有一项减5分(负偏离有两项以上含两项的投标无效)。 ③正偏离由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说明文件等资料共同认定,每有一项技术指标正偏离加1分,最高加1分。 |
|
6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品营养成分、均衡比例进行综合评审,得2-6分,未提供不得分。 |
|||
6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加工工序及卫生、环境管理制度进行综合评审,得2-6分,未提供不得分。 |
|||
8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具体需包含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原材料品质保障等)的全面性、科学性进行综合评审,得2-8分,未提供不得分。 |
|||
6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运输配送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得2-6分,未提供不得分。 |
|||
6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渠道进行综合评审,得2-6分,未提供不得分。 |
|||
8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具备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措施详细具体、合理可行、切合实际进行综合评审,得2-8分,未提供不得分。 |
|||
2 |
样品 |
8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样品的质量、色泽等进行评审,得2-8分。 |
|
3 |
服务部分 |
组织实施保障 |
3分 |
①有且准确提供本项目总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姓名、职务、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度表”安排科学合理并有相应的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
售后服务保障 |
2分 |
①有且准确提供本项目售后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价,最高得1分。 |
||
评分注意事项: 1.响应文件未体现以上评分因素要求的相应内容的,得0分; 2.磋商小组成员明确标明打分依据,如:打分依据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范围或描述等。 |
11.6 商务评分(分值6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1 |
企业业绩 |
3分 |
以提供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年内签署且完成的供应商自身同类合同为准。必须提供以下内容:①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结算单据等;②合同核实单位、合同核实联系人、合同核实联系电话。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高得3分。 |
2 |
响应文件 编制 |
3分 |
①采用双面打印响应文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对响应文件编排页码的得1分,未编排页码或编制不完整的不得分; ③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量单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评分注意事项: 1.响应文件未体现以上评分因素要求的相应内容的,得0分; |
11.7 价格评分(分值 3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1 |
报价 |
磋商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分值 |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 |
||
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说明 |
中小企业 |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须按照磋商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
监狱企业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福利企业 |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评分注意事项: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磋商小组应记录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 |
12 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2.1未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将通讯工具存入指定地点的;
12.2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12.3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澄清的情形除外;
12.4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12.5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12.6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12.7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12.8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12.1—12.6”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磋商小组成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部分 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 |
货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 |
金额 |
所属行业 |
慰问品 |
※大米 |
10公斤/袋 |
8700份 |
229.88元/份 |
零售业 |
※面粉 |
10公斤袋 |
||||
※非转基因食用油 |
5升/桶 |
二、采购要求
★1、大米:需达到GB/T1354-2018规定的标准,每100克中能量≥1460千焦,每100克中含蛋白质5-6.5克,每100克中碳水化合物78-80g(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面粉:需达到《小麦粉国家质量标准》GB1355规定的标准,每100g面粉中能量≥1470千焦,蛋白质含量为10-13g,脂肪含量1-2g,碳水化合物73-75g(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非转基因食用油:需达到GB2716规定的标准,每100克能量≥3690千焦,酸价≤3mg/g,过氧化值≤2g/100g,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4、供应商须保证所供货物质量合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对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渠道、运输安全等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样品要求
1、投标样品须提交数量、规格等要求如下:
序号 |
样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1 |
非转基因食用油 |
5升/桶 |
1 |
桶 |
2、供应商投标时需随样品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单独密封,自行携带,样品评审时现场启封。
3、样品提交要求:外包装须标注有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现场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展示。
4、采购活动结束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现场退还;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四、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将所供货物送达至指定地点,按采购人的要求将货物搬运、摆放整齐,并派专人协助采购人对货物进行发放,并对现场进行清理。
2、包装材料须符合相应的国标包装技术要求,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封口牢固、不得破损泄漏,避免与内装物发生物理和化学反应。
3、运输过程须做到外包装清洁干燥、无污染、并有防尘防雨雪的措施。
4、供应商须提供最新生产日期的货物。
五、验收标准
1、供应商派专人负责货物配送,需协同采购人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补充文件(如有)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验收。
2、成交供应商须提供货物的检验检测报告,发现以次充好、“三无产品”、假冒产品、伪劣产品或所供货物与投标承诺不符的不予签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及时按要求更换,若有10袋(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货物提供,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3、验收结束后,需出具验收书,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共同签署。
六、质保及售后服务
1、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货物质量安全的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货物质量责任。
2、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提供货物原厂不低于6个月的质保承诺,6个月内如有问题,供应商无条件免费退换。
3、须满足国家、行业或生产商规定的质保期限,以规定期限孰长为准。
七、其他要求
成交总价须包括:货物、运输、税金等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供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送达至采购人指定的各定点。
八、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无质量问题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无息退还。
九、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
注:1.标注“※”项内容为核心产品。
2.标注“★”项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六部分 合同文本
买受人:
出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本次采购内容及要求等,经双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