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项目采取受让方资格条件前置审核,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向转让方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由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转让方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审核证明》。经审核通过的意向受让方登录交易机构网站进行转让报名,审核不通过的交易机构不予受理。 2、 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3、 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包含动态报价须知等所有附件)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4、 转让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5、 意向受让方必须认真查看本公告附件中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接受该《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该《经营权转让合同》,并严格履行《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的条款。 6、 如因转让方原因致使转让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受让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7、 转让标的在交付于受让方后,其他事宜由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8、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第一年经营费用、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转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格低于原成交价格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9、 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10、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转让标的交割、过户等事宜不能即时办理的,不影响交易结果。相关事宜根据疫情情况和转让方当地防控要求调整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