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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郴州)制药有限公司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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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郴州)华南区生产制造中心(经开区)项目消防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华润三九(郴州)华南区生产制造中心(经开区)项目消防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华润三九(郴州)华南区生产制造中心(经开区)项目消防工程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批文名称及编号 郴开经发备【2019】9号 ,项目业主为 华润三九(郴州)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 消防工程 ,项目总投资为 约4亿元 ,资金来源 自筹 。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名称: 华润三九(郴州)华南区生产制造中心(经开区)项目消防工程(项目编号:HNDTC2021-GC(GC)-002-郴州)

1.2.2 建设地点: 郴州市经开区长冲创新创业园 ;

1.2.3 项目基本情况: 本期项目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拟建质检研发楼、餐厅活动中心、动力中心、综合仓库、制剂车间、提取车间、危险品库、连廊、埋地罐区、环保中心/设备房、消防水池/生活水池、门房一、门房二、加压泵房、总图工程等。制剂车间、提取车间的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其它建筑物建筑耐火等级均为二级;本项目实行施工总包管理方式。

1.3 工期要求: 550 日历天;

1.4 招标范围:

本项目消防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隔水幕系统、消防水炮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如有深化设计及安装)、可燃气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广播及紧急通讯系统、灭火器、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漏电火灾监控系统、应急照明集中控制系统(不含预埋管)、消防设备的末端配电、119城市火灾联网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屋面消防水箱及增压稳压系统等,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5 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工程技术、材料设备、以及施工与验收的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要求,同时,须按照招标文件的合同补充条款第10条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6 保修要求:符合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 80 号令及相关工程保修承诺执行;

1.7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1.8招标控制价: RMB17190572.26 元;

2.资格要求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省外入湘企业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了基本信息登记;

2.2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3 拟任项目经理具备 机电安装 专业 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 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同类职务(即:项目经理,下同);

2.4 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 机电安装 专业 中级及以上 职称;

2.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7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 要求,(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拟任项目经理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2.8 其他要求:

投标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湘建监督[2018]116号、郴建发[2020]44号文件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I ;□综合评估法Ⅱ。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有投标意愿者,请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起(北京时间,下同)在 《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czggzy.czs.gov.cn)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加载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招标文件与其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合同条款等。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 《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czggzy.czs.gov.cn) 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6 日09时30分。请投标人登录 《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czggzy.czs.gov.cn) 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6.2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6 日10时00分(投标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请投标人携带本单位制作投标文件的CA锁到开标现场解密。

6.3开标地点:郴州市郴县路市民服务中心(郴州市国际会展中心附近)3 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六 开标室。

6.4开标时不要求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czggzy.czs.gov.cn) 上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电话 0735-2188151。

9.其它

9.1 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将大小控制在200M以内,请投标人注意控制文件大小。

9.2 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个人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有疑问或困难请及时进行咨询。

9.3 开标注意事项:投标人自行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4 请各投标人一定要提前熟悉系统操作和软件操作,投标过程中如遇问题可联系技术支持。如因不会操作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9.5 根据“郴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任务交办函”的要求,三楼开标区将恢复之前的体温检查,进入开标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好口罩,实行一进一量。

9.6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72%计取,中标人支付。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华润三九(郴州)制药有限公司 ;

地 址: 湖南省郴州市经济开发区 ;

联 系 人: 谢先生

电 话: 0735-2173939 ;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郴州市燕泉商业广场桔园路冯家小区综合楼五楼 ;

联 系 人: 吴锐、刘利文 ;

电 话: 0735-2150706 ;

邮 箱: 863893508@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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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润三九(郴州)华南区生产制造中心(经开区)项目消防工程(项目名 称)华润三九(郴州)华南区生产制造中心(经开区)项目消防工程标段 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2021-02-20 2 目录 第 一 卷 .....................................................................................................................................................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5 1.项目概况 ............................................................................................................................................. 5 2.资格要求 ............................................................................................................................................. 6 3.资格审查 ............................................................................................................................................. 6 4.评标办法 ............................................................................................................................................. 6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6 6.投标文件的递交 ................................................................................................................................. 7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7 8.行政监督 ............................................................................................................................................. 7 9.其它 ..................................................................................................................................................... 7 10.联系方式 ...........................................................................................................................................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I) .........................................................................................................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1 5.1 质量要求 ............................................................................................................................................... 54 5.3 隐蔽工程检查 ....................................................................................................................................... 54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 57 8.6 样品 ....................................................................................................................................................... 57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57 9.4 现场工艺试验 ....................................................................................................................................... 58 10.4 变更估价 ............................................................................................................................................. 58 10.7 暂估价 ................................................................................................................................................. 58 13.6 竣工退场 ............................................................................................................................................. 62 14.2 竣工结算审核 ..................................................................................................................................... 62 15.3 质量保证金 ......................................................................................................................................... 63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 63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63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63 16.1 发包人违约 ......................................................................................................................................... 64 16.2 承包人违约 ......................................................................................................................................... 64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65 18.3 其他保险 ............................................................................................................................................. 65 20.3 争议评审 ............................................................................................................................................. 65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 65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 66 20.4 仲裁或诉讼 .......................................................................................................................................... 66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要求 ............................................................................................................................... 7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80 第 二 卷 ................................................................................................................................................... 83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 83 1. 图纸目录 .......................................................................................................................................... 84 2. 图纸 .................................................................................................................................................. 85 第 三 卷 ................................................................................................................................................... 8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87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87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104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 105 第 四 卷 ................................................................................................................................................. 108 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09 第一节 投标函部分格式 ................................................................................................................. 110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12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12 (四)授权委托书 ............................................................................................................................. 112 (五)投标保证金 ............................................................................................................................. 112 (六)项目管理机构 ......................................................................................................................... 112 (七)资格审查资料 ......................................................................................................................... 112 (八)投标信息公示表 ..................................................................................................................... 112 (九)其他 ......................................................................................................................................... 112 (十)承诺书 ..................................................................................................................................... 112 其格式见附件一~附件十八,没有提供相应格式的由投标人自拟格式。 ................................. 112 第二节 投标报价格式 ..................................................................................................................... 134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 136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 136 第三节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适用于暗标) ................................................................................. 139 4 第 一 卷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华润三九(郴州)华南区生产制造中心(经开区)项目消防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华润三九(郴州)华南区生产制造中心(经开区)项目消防工程 ,项目审批、核准 或备案机关名称 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批文名称及编号 郴开经发备【2019】 9号 ,项目业主为 华润三九(郴州)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 消防工程 ,项目总投资为 约 4亿 元 ,资金来源 自筹 。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名称: 华润三九(郴州)华南区生产制造中心(经开区)项目消防工程(项目 编号:HNDTC2021-GC(GC)-002-郴州) 1.2.2 建设地点: 郴州市经开区长冲创新创业园 ; 1.2.3 项目基本情况: 本期项目建筑面积约 8 万平方米。拟建质检研发楼、餐厅活动中心、 动力中心、综合仓库、制剂车间、提取车间、危险品库、连廊、埋地罐区、环保中心/设备房、消防 水池/生活水池、门房一、门房二、加压泵房、总图工程等。制剂车间、提取车间的建筑耐火等级为 一级,其它建筑物建筑耐火等级均为二级;本项目实行施工总包管理方式。 1.3 工期要求: 550 日历天; 1.4 招标范围: 本项目消防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隔水幕系统、 消防水炮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如有深化设计及安装)、可燃气 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广播及紧急通讯系统、灭火器、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漏电火灾监控系统、应急 照明集中控制系统(不含预埋管)、消防设备的末端配电、119城市火灾联网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 系统、屋面消防水箱及增压稳压系统等,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5 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工程技术、材料设备、以及施工与验收的规范、标准、规 程的规定要求,同时,须按照招标文件的合同补充条款第 10条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且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6 保修要求:符合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 80 号令及相关工 程保修承诺执行; 1.7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1.8 招标控制价: RMB17190572.26 元; 6 2.资格要求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省外入湘企业在 “湖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了基本信息登记; 2.2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于有效期; 2.3 拟任项目经理具备 机电安装 专业 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 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同类职务(即:项目经理,下同); 2.4 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 机电安装 专业 中级及以上 职称; 2.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适 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7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 要求,(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企业承担过 1项类似工程;□拟任项目经理承担过 1项类似工程 2.8 其他要求: 投标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湘建监督[2018]116 号、郴建发[2020]44 号文件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法;?综合评估法 I ;□综合评估法Ⅱ。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有投标意愿者,请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起(北京时间,下同)在 《郴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czggzy.czs.gov.cn)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加载至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招标文件与其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工程量 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合同条款等。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 《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 http://czggzy.czs.gov.cn) 进行注册登记和 CA认证。 7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6 日 09 时 30分。请投标人登录 《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czggzy.czs.gov.cn) 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6.2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6 日 10 时 00 分(投标截止时间后 30 分 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请投标人携带本单位制作投标文件的 CA 锁到开标现场解密。 6.3 开标地点:郴州市郴县路市民服务中心(郴州市国际会展中心附近)3 楼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第 六 开标室。 6.4开标时不要求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 http://czggzy.czs.gov.cn) 上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电话 0735-2188151。 9.其它 9.1 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将大小控制在 200M以内,请投标人注意控制文件大小。 9.2 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个人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有疑问或困难请及时进行咨 询。 9.3 开标注意事项:投标人自行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 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4 请各投标人一定要提前熟悉系统操作和软件操作,投标过程中如遇问题可联系技术支持。 如因不会操作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9.5 根据“郴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任务交办函”的要求,三楼开标区将恢复之前 的体温检查,进入开标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好口罩,实行一进一量。 9.6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 2002年 10月 15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改价格 2011]534 号文件)规定 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72%计取,中标人支付。 8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华润三九(郴州)制药有限公司 ; 地 址: 湖南省郴州市经济开发区 ; 联 系 人: 谢先生 电 话: 0735-2173939 ;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郴州市燕泉商业广场桔园路冯家小区综合楼五楼 ; 联 系 人: 吴锐、刘利文 ; 电 话: 0735-2150706 ; 邮 箱: 863893508@qq.com 。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华润三九(郴州)制药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郴州市经济开发区 联 系 人:谢先生 电 话:0735-2173939 电子邮件:\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郴州市燕泉商业广场桔园路冯家小区综合楼五楼 联 系 人:吴锐、刘利文 电 话:0735-2150706 电子邮件:863893508@qq.com 1.1.4 招标项目名称 华润三九(郴州)华南区生产制造中心(经开区)项目消防 工程 1.1.5 建设地点 郴州市经开区长冲创新创业园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 目)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施工 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适用于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项 目)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55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3 月 1.3.3 质量标准和 保修要求 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 标准的要求,经郴州市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并确认合格 保修要求:符合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建设部 80 号令及相关工程保修承诺执行 1.4.1 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 有效期;省外入湘企业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进行了基本 信息登记; 2.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3.拟任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安装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 目担任同类职务(即:项目经理,下同)。 拟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同类职务的查询 和证明方式:本省企业和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 息平台”查询。同时,请省外入湘企业提供企业所在地市州及以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同类 职务证明或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一节投标函格式“主要人员简历 表”的规定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的相关信息的网页截图 4.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机电安装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5.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本表第 10.1.1 项 1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其他\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1.11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 离 ?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 \ 偏差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遗,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时间 和方式 截止时间: □网络方式,提交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书面方式,提交至招标人及代理机构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2.2.3 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 方式 在《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 网》发布。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补正)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 □不要求提交投标担保?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形式: (1)□承诺 (2)?现金 (3)□保函: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 保险 2.现金和保函的担保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元)。 3.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由投标人通过 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户 名: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财兴支行 账 号:9558831911000033358 (2)采用承诺或保函的,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节“投标函格式”规定,并将承诺或者保函原件单独密封,随投 标文件一同提交。 4..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1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5.其他:\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 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 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 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的,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格式(暗标)” 的规定。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函、投标报价,一式\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份;施 工组织设计一式\份,不分正副本。 3.7.5 装订要求 □不需要分册装订?需要分册装订,采用胶装方式。分别为: 投标函:包括投标函封面和目录内容; 投标报价:包括投标报价封面和目录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封面和目录内容。 其中:1.投标报价中的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人材机用量 与单价表、费用计算表不需要提供纸质版。 2.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格式(暗标)”的规定。 4.1.1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要求加密(采用湖南省住建电子招 标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投标文件已自动加密)。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 信息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投标人全称(盖公章): 投标人的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至\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否□是,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郴州市郴县路市民服务中心(郴州市国际会展中 心附近)3 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六 开标室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同时在郴州市郴县路市 民服务中心(郴州市国际会展中心附近)3 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第 六 开标室设立开标会场。 注:届时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在线解密需使用对应制作 投标文件的 CA 锁进行解密(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 http:\\222.240.80.75\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1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 5 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 1/2。 7.1 推荐中标候选人 和确定中标人 方式 ?排序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有排序的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3 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 人,招标人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票决法,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报价竞争法,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因素法,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7.3.1 履约担保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提供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 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 证保险 2.担保金额:\(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10%以内的,不 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10%以上 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额。) ?综合评估法: □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 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 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 5%(不超过中标金额的 10%) 7.3.2 工程款预付款或 者工程款支付 担保 招标人在收到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或者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0.1 补充内容 10.1.1 类似工程业绩 1.资格要求: ?不要求类似工程业绩 □要求类似工程业绩(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投标人 1 项 □拟任项目经理 1 项 2.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1)拟任项目经理 ?不要求 □要求: □1 项 □2 项 (2)拟任技术负责人 ?不要求 □要求: 1 项 3. 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并符 合以下规定:①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 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 关指标的 70%。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 1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 度或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 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 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 4.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1)考核期限:1080 天,自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字之 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2)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 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姓名不一致时,依次按照竣工验收资 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 通知书等任一考核依据上标明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超过一个 的,仅对排序第一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计分。相关指标不一 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 该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 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到其项目名称。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下同)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类似工程 业绩考核依据未标明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涉及投标人资 格条件时,应当认定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 决其投标;涉及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时,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类似工程业绩不予计分。 10.1.2 拟任项目经理 优良信息 1.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将拟任项目经理下列优良信息(以下简 称:建筑安全质量管理表彰奖励)纳入评审计分: (1)质量管理奖项: ①国家级:? 0 个 □ 1 个 ②省级: ? 0 个 □ 1 个 ③市州级:? 0 个 □ 1 个 (2)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①省级:? 0 个 □ 1 个 ②市州级: ? 0 个 □1 个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①国家级、省级:?0 个□1 个 ②市州级:?0 个 □ 1 个 2.计分规则: (1)同一工程获取两个以上(含本数)表彰和奖励的,按其 所获最高奖项计分。 (2)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 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 标不对获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 对获奖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专业工程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 (3)专业工程招标时,仅对同专业工程获得的相应奖项计分。 以专业承包资质申报获得的奖项,按照相应奖项对应的分值计取, 其参建单位不计分。以施工总承包资质申报获得奖项的参建单位, 按照相应奖项对应分值的 1/2计取。 (4)国家级质量管理奖项和全国范围组织学习交流的建设工 1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通知或决定中未标明项目经理 姓名的,以竣工验收资料中标明的项目经理为准。其他建筑安全 质量管理表彰奖励以相关文件标明的项目经理为准。竣工验收资 料以及相关文件标明的项目经理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项 目经理计分;未标明项目经理姓名,以及施工总承包工程无法分 辨工程类型、专业工程无法分辨专业类别的,均不予计分。 (5)建筑安全质量管理表彰奖励,是指湖南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 评价标准)列示的安全质量管理表彰和奖励,以及市州安全质量 管理表彰和奖励。具体包括: ①国家级奖项: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中国 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 ②省级奖项:芙蓉奖、湖南省优质工程 ③信用评价标准列示的市州级质量管理奖\。 ④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包括: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市(州)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包括: 全国范围组织学习交流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地、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 地、\市(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6)其他\ 10.2.1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17190572.26 元 10.2.2 投标报价计税 方式 ?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10.2.3 联合体投标人 现场安全管理评 价分值和信用评 价分值计取方式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按照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的 原则确定联合体的信用评价分值; □按照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相对应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 算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信用评价分值,具体比例为\。(适用于未 纳入信用评价的部分资质序列) 2.采用综合评估法 □按照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的 原则确定联合体的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分值和信用评价分值; □按照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相对应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 算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分值和信用评价分值, 具体比例为\。(适用于未纳入信用评价的部分资质序列) 10.2.4 进入详细评审 阶段投标人数量 的确定方式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过 多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从中确定 15 名投标人,对其 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同时,依次按照信用评价得分由高至 低排序、评委票决顺序确定。 2.采用综合评估法Ⅱ评标的,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过多时, □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 审比较。 □按照下列方式从中选择 15 名投标人: 15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方式一:按照信用评价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两项得分之 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方式二:按照信用评价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两项得分之 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10 名,其余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投标人的信用评价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两项得分之和相同 时,依次按照项目管理机构得分、信用评价得分由高至低排序, 和评委票决顺序确定。 10.3 施工组织设计 的评审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明标评审方式,投标人应按 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明标)的编 制要求”进行编制 2.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 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暗标) 的要求”进行编制。 3.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 □纳入评审标准?不纳入评审标准 10.3.1 拟任项目经理 答辩要求 ?不要求答辩 □要求答辩,答辩范围包括: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写 答辩范围,主要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措施等 方面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答辩范围编写答辩题目,组织拟任项目经理 答辩。 10.4 是否要求投标人 在递交投标文件 时,同时递交投 标文件电子版 □不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 设计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1 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U 盘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套中,加贴封 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 件电子版”字样。 10.5 是否实行 计算机辅助评标 □否 ?是,按投标人须知附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附 件 2-4。 10.6 是否要求投标人 代表出席开标会 □不要求 ?要求: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3.授权委托书” )及其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 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招标项目的拟任项目经理。 10.7 中标公示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 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1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8 知识产权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 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 人。 10.10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 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 理解。 10.11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 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 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 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 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 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 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 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 其他补充内容 10.13.1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0.13.2 1.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 2.其它:①中标人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最低配备标准须满足湘建建 [2015]57 号文标准(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同时必须充分满足本项目需要配备), 且无在建工程②其它要求:签订合同时约定 10.13.3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10.13.4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约定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10.13.5 本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 规问题。 10.13.6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明示 或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招投标过程中,遇到被‘打招 呼’的情况,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报告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 10.14 1、中标单位中标后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其中投标函、投标报价,一式 5 份,正 本 1 份,副本 4 份;施工组织设计一式 5 份,不分正副本; 1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电子投标注意事项: ①、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将大小控制在 200M 以内,请投标人注意控制 文件大小。 ②、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个人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 止时间之前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 有疑问或困难请及时进行咨询。 ③、开标注意事项:投标人自行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8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1)被列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 的;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有关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情况的介绍,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对自 身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须知第 2.2 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不足 15 日,相应顺延 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内容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其他资料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20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 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应当符合本须知第 4.3 项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 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3.4 投标保证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 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6 不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不予接受延长投标有效 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采用投标承诺的, 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保函的,将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 补偿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 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 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本须知第 1.4.1 项的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投 标文件—投标函格式”。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21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印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 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 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分\包包装(□投标函,正本副本一包,□投标报价,正本 副本一包,□施工组织设计一包)并密封。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密封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三节“施工 组织设计格式(暗标)”要求。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加密投标文件。 4.1.2 投标文件的标记:投标文件封套上载明的信息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4.1.3 未按本须知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未按本章第 4.1.2 项 要求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4.1.3 未按本须知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2 ?4.2.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 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 方式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洗标,由招标人代表进行编号(适用于纸质评标); (5)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并记录在案; □(6)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 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适用于纸质评标); ?(6)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当众开标,公布 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 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适用于 纸质评标); ?(7)招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23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经理的近亲属;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或者其下属单位或者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但招标人代 表除外; (4)评标委员会成员曾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或者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指导;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或者取消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7)评标委员会成员被列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 并在有效期内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 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以及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 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 递交。 □7.3.1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 24 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 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给 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异议和投诉 9.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5 (1)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 出异议; (2)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 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3 有关信用评价信息弄虚作假的异议,经核实后影响到中标结果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不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其信用评价弄虚作假行为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 附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说明: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 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27 附件 2-2:否决投标的情形 否决投标的情形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否 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1 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资格评审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 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 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 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 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未能通过评审的(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7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8 投标人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1.9 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 3-1 评标详细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和确认,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的; 1.10 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 资格。 …… 28 附件 2-3: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比较时,适用本办法。 1.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成本评审,以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 本: 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初步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2.评审组织工作 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 3.评审方法及标准 对低于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重点评审 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以下简称“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 准进行评审。 重点评审单价评审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0%以上 92%以下,具体取值由招标人明确,下同); 含有装配式建筑的,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2%以上 94%以下); (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5%以上 87%以下); (三)轨道交通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8%以上 90%以下); (四)单独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2%以上 94%以下); (五)单独招标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8%以上 90%以下); (六)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90%(90%以上 92%以下)。 4.低于投标成本报价竞争行为的确认 (一)重点评审单价中,任意一项低于评审标准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否决其投 标。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 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报价 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形 成一致意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5.本方法所称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29 附件 2-4: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3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I)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 外企业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的名称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 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 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投标文件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 2.1.2 资格评审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类似工程业绩 企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拟任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拟任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拟任技术负责人的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保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项规定 保函受益人和投标人的全称,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 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 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 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 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31 2.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3.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 的说明。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 投标内容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投标报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或税金按照国家或 省规定计取 投标报价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 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 投标报价中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与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或 暂列金额保持一致 工期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 期限 工程质量和保修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 求 主要人员配备 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配备不低于国家或省有关规 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其他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 性要求和条件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权值构成 (总权值为 1) 施工组织设计权重(取值范围:0.10-0.15 分):0.15 项目管理机构权重(取值范围:0.10-0.20 分):0.2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权重:0.10分:0.1 信用评价权重(取值范围:0.10-0.15分):0.15 投标报价权重(取值范围:0.40-0.55分):0.4 2.2.4(1) 施工组织设计 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 5.0 版面整齐,表述清晰,内容全面、准确,图文并茂, 未出现格式等错误。5 版面欠整齐,表述欠清晰,内容欠完整、准确,缺(少) 图,出现格式错误等错误。 0-4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0.0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先进、 可靠;对项目主要及关键方案有深入的表述,对重 32 点、难点分析透彻,解决方案切实可行;施工平面布 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 文明生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组织规划合 理、可行,交通组织措施得力。29-30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较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具体 较可靠;对项目主要及关键方案有表述,对项目重 点、难点的解决方案基本可行;施工平面布置合理, 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组织规划较合理,交通组织 措施可行。 26-28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欠清晰;部署及措施不具体;对 项目主要及关键方案表述欠清晰;施工平面布置欠合 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组织规划欠合理,交通 组织措施欠可行。 23-25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15.0 质量目标明确,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健 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 全面、有效。 14-15 安全目标明确,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欠健 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 监控措施欠完整。 11-1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15.0 安全目标明确,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健 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 全面、有效。 14-15 安全目标明确,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欠健 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 监控措施欠完整。 11-13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 施 10.0 环境管理目标明确,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 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 施全面、有效。 9-10 环境管理目标明确,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 欠健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 施与监控措施欠完整。 7-8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 施 15.0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 内容全面,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 可行;措施有力、合理、可行。 14-15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 内容欠全面,线路欠清晰,计划编制欠合理;措施基 本可行。 11-13 资源配备计划 10.0 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呼 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9-10 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基本 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7-8 1.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等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按照一项错误扣 1分, 最多扣 5分。 2.同一评审因素不得有 2个以上(含本数)的评审计分。 33 3.投标文件缺失某项评审因素的,该项计零分。 4.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为评委个人评审总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5.施工组织设计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施工组 织设计评审计零分。 拟任项目经理 不良行为(建筑施工质量 管理标准化季度项目考 评不合格项目,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项 目考评不合格项目) 60.0 严重不良行为,每条 4 分 一般不良行为,每条 2 分 省级 每个 2分 省级 每个 2分 1..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期限 1080天,自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止。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指标应当大于或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1项的规定。 2. 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并发生过变更撤换,如果在本招标项 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该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资料的,不对该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和安全质 量管理表彰和奖励计分。 3.优良信息:①国家级奖项有效期 720天,省级、市州级奖项有效期 360天,自相关文件发布 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有效期 360天,自省厅及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投标人未提供证明资料或证明资料提供不全或证 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分。 4.不良信息:①不良行为扣分有效期 180天,自省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外省区市公布的不良行为不计分;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季度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考评不合格项目有效期 90天,自省厅相关文件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5.相关文件是指《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湘建监督[2019]16号)附件 1列示的文件。 6.现场答辩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计分,现场答辩得分为评委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 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他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计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2.2.4 (3) 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 其中: 1.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折算确定联合体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 2.没有在建工程的投标人,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满 720 天的投标人按全省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的平均值计取。如果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满 720 天的投标人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按其现场安全质量管理 评价分值计取。 信用评价 34 2.2.4 (4) 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其中: 1.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折算确定联合体的信用评价分值; 2.在信用评价申请地之外的市州投标的, 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应当扣除信用评价申请地的市州社会贡献分 值; 3.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满 720 天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按全省平均值(不含市州社会贡献分值)计取, 发生了信用评价标准中列示的不良信息的,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分。当投标人信用评价分值高于全省平均值 的,按其信用评价分值计取。 4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2.2.4 (5) 投标报价评审 1. 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 100 分。 2.基准价:Y=A×(1-γ) 其中:A——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 X(1-10%)的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次低报价之 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少于 7 个(含本数)时,A 为大于或等于 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γ—— -1%、0、1%、2%、3%,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评审标准 计分方式 偏差率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100L 投标报价-基准价 L= ×100% 基准价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100L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3-1 3.1.2 否决投标情形 详见第二章附件 2-2 3.2.2 判断投标人是否 低于成本报价 详见第二章附件 2-3,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I)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I。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 行评审计分,并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见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5 1.2 评分标准与权值构成 1.2.1 评分标准 (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信用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 权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审程序 2.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 1.1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 予以否决。 2.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 1.2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 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 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 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评标结果 3.1 评标委员会按照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依次按 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项目管理机构得分由高至低排序、信用评价由高至低排序、评委票决顺序确定。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6 附件 3-1: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 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 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准备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 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 员会一致认可。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 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 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或 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4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按照随机方式对投标人的施工 组织设计进行编号。 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 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 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对于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 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或者质疑问卷。 37 2.5.2 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说明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 交到指定地点,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3.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3.2 资格评审 3.2.1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2.1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 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 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3.2.2 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3.3 响应性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 评审。 3.3.2 招标文件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 的最高投标限价。 3.4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 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 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评标办法 正文部分规定进行。 3.6 是否予以否决投标 3.6.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 2-2 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对投标人的投标 予以否决。 3.6.2 第二章附件 2-2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相 互抵触和矛盾时,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的规定为准。 38 4.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 评标总得分。 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计分。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等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为评委个人评审总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计分。现场答辩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计分,现场答辩得分为评委个人评审计 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他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计分。 (3)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计分。 (4)信用评价计分。 (5)投标报价评审计分。 ①经过初步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 平均值的 95%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报价成本进行评审比较,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投标报 价成本评审按照评第二章附件 2-3 中的规定进行,对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 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应当提出书面情况说明。 ②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基准价”。投标总报价小于基准价 92%的, 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 标报价的“偏差率”。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计分。 4.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标办法正文第 2.3 项执行。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 4.3 汇总评分结果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审计分结果,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4.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中标人的确定 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 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9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 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2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 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 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1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的评审 6.1.1 采用纸质评标时,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采用电子评标时,对进入详细评审投标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6.1.2 详细评审工作完成之后,方可拆开施工组织设计封底,将施工组织设计编号与投标人名称逐一对 应。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详细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 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 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 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 进行评标。 6.4 记名投票 40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补充条款 7.1 拟任项目经理现场答辩要求的规定 7.1.1 现场答辩的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写答辩范围,主要包 括施工方案、安全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措施等方面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答辩范围编写答辩题目,组织现场答辩。 7.1.2 确定答辩顺序 采用电子评标时,由电子评标系统自动进行项目经理答辩顺序抽签并通过短信告知投标人。联系不上、 未留存联系方式或在规定的答辩时间 15分钟之后到达答辩现场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答辩,项目经理答辩计 0 分。 采用纸质评标时,由招标人通过电话告知投标人参加项目经理答辩顺序抽签。投标人应当在接到通知起 5 分钟内到达抽签现场。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抽签现场、联系不上或未留存联系方式,以及在规定的答辩时间 15分钟之后到达答辩现场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答辩,项目经理答辩计 0分。 …… 4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合同条款及格式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 文本)》(GF-2017-0201)。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1)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防烟排烟系统; 42 (5)气体灭火系统(如有深化设计及安装); (6)可燃气报警系统; (7)火灾事故广播及紧急通讯系统; (8)灭火器; (9)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漏电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 (10)应急照明集中控制系统(不含预埋管); (11)消防设备的末端配电; (12)119 城市火灾联网报警系统; (13)屋面消防水箱及增压稳压系统,消防水池的液位计、进水管、溢流管、放空管、透气管等安装; (14)消防管道套管孔洞的预埋预留及封堵、非净化区的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线管的预埋; (15)应急照明系统 16.1 总包单位的毛坯交付区域,应急照明系统包含 ALE 集中电源箱、布线及智能应急照明灯具安装; 16.2 提取车间、制剂车间净化区域的应急照明系统包含 ALE 集中电源箱、配管、布线及智能应急照明灯 具安装; 16.3 除质检研发楼以外,其他各单体从消防电源 AT 箱出线的照明灯具及其布线的施工; (17)消防电气系统:包括消防工程图纸中消防电源 AT 箱(不含进线),出线至消防设备的配管布线、 电缆、控制线; (18)防排烟系统: 18.1 制剂车间的消防离心风机箱 01SEF1/01SEF2 系统、消防排烟补风机箱 01SSEF1 系统; 18.2 动力中心的离心式消防排烟风机箱 05SEF21 系统、离心式加压送风机 05SPF11 系统; 18.3 提取车间的消防排烟风机箱 PY101、PY201/202、PY301/302、PY401/402、PY501 系统,消防排烟 补风机箱 BFY101 系统; 18.4 综合仓库的轴流式排烟风机 PY1 系统; 18.5 质检研发楼的低噪音消防型离心风机箱 PY1 系统; 18.6 危险品库的防爆型排风机箱 09EFB11/12/13/14/15/16 系统; (19)自动报警系统: 19.1 总包单位的毛坯交付区域的消防相关的配线及设备安装; 19.2 提取车间、制剂车间的净化区域消防相关的吊顶处配管、配线、接线盒及设备安装; 19.3 室外总图工程的控制电缆。 (20)消防水系统:包括消防工程图纸中室内外消防栓、自动喷淋、水幕、消防水炮、气体灭火、手提 灭火器全部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5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工程技术、材料设备、以及施工与验收的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要求, 同时,须按照招标文件的合同补充条款第 10条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43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 44 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 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 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4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46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见合同补充条款 10.3 条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47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签订合同七日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份,施工单位可自费复制更多份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建施、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电子版(具体详见图纸目录)。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单位资质全套、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 工进度计划、专项安全方案、施工过程管控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资质及管理人员名单在开工前提供,其它文件在每月 25日前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其它文件为一份,施工月报及工程款支付报表为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文件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其它各类文件的提交内容以技术规范为准,提交时间至少有 5 个工作 日时间供发包人代表审核认可,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代表的认可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 监理人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0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服从施工总包单位制定的现场各项管理规定要求,凡与现场施工无关人 48 员不得随意进出。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项目总图标明建筑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 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复制和使用,但未经发 包人同意不能用于合同外或第三方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能用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能用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工程变更及工程量确认;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 设顺利进行;3、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检查。 49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7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现场“三通一平”。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质监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 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包括全套施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电子文档光盘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在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后 10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及相关电子文档光盘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开工前承包人须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 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的问题及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并及时完成图纸报审。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 10 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 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如判断设计可能存在缺陷, 要将情况如实书面及时报告给发包人。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予以 执行,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负责任。如承包人面对设计缺陷,未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报告,亦未采取 任何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缺陷,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3)为防止突发事件和顺利施工,承包人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 4)承包人应保证所得工程进度款优先付清工人或劳务工人工资报酬。 5)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最终得到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签字后方可执行。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设计私自进行 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所导致发包人的损失及可能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安全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 担,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6)合同(包括合同组成文件等)规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 50 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7)在施工场地内修筑满足自己施工需要的临时施工便道、办公及生活设施,且服从发包人、施工总承 包人和工程师的指挥。 8)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人的指令对临时办公和临时堆料场区域进行调整。所有临 设排污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9)发包人可以不完全接受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进驻施工 现场后 15 天内提交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给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核,必须按照审定后的施工组 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执行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 10)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重新检测等费用及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1)为保护公众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夜间须有灯光警示标志); 12)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应摆放有序; 13)施工现场的尘埃和噪音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施工材料和现场渣土的运输应符合有关 部门的要求;要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现场排污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14)施工现场的水、电线路必须按相关安全规范设置。 15)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承包人应在每月 25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三份工程进度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月报,每月 28日前 向发包人提交三份施工月报,月报细化至每周; 17)其它各类文件的提交内容以技术规范为准。提交时间:至少有 5 个工作日的时间供发包人代表审核 认可。份数:视发包人的需要而定; 18)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噪音、粉尘及弃土石方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9)承包人负责己完工程的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及花木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本合同通用条款及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 22)通用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 。 23)项目未移交前施工现场发生的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导致的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24)承包人积极处理好周边关系和道路通行等方面的关系,及时处理好施工期间的社会矛盾,确保工期。 25)及时处理施工中的意外事件,防止事件扩大化,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26)承包人应该负责整个施工现场及全部施工行为过程中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对于全部施工行为过程 中产生的安全事故、责任事故、意外伤害事故等承担一切责任。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整个过程中施 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 27)按照规定,办理需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在合同要求 范围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①公众的便利。 ②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51 28)承包人负责对工程交付前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一切费用. 29) 承包人承担施工期承包人施工发生的所有排水、排污、用水、用电等费用。 30)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工地场内外应清除所有建筑废品及垃圾,并承担费用. 3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与发包方的矛盾纠纷时,企业负责人必须亲自出面与发包人直接沟 通、协调、处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32)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33)本项目的所有报建工作(包括城建、消防<报建、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等>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 人必须设专人负责办理本工程项目报建及相关手续,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34)承包人必须确保本项目消防工程一次性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合格。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 失由承包人承担。 35)发包人不为承包人提供任何食、宿场地,承包人自行解决。 36)承包人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承包人应将每 月实际支付的施工工人的工资报表(包括农民工工资)交发包方一份留存。承包人应该为施工工人购买国家 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37)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 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如第三人对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或提出诉讼、索赔等造成发 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因此产生的赔偿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均由 承包人承担。 38)施工场地内施工用水的接驳地点:必须在总承包人的指示和规定下,自行负责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 临时设施,并负责自总承包人的水源供应点接驳至施工点的一切费用。 39)施工场地内施工排污水的接驳地点: / 。 40)施工场地内施工用电的接驳地点:必须在总承包人的指示和规定下,自行负责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 临时设施,并负责自总承包人的电源供应点接驳至施工点的一切费用。 41)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承包人需自行考虑解决现场施工及相关服务单位的通讯问题, 相关一切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2)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工地发生的一切施工照明、围护设施、安全、违法及违规事件, 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处置不当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含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4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协助发包人办理报建、施工许可证及本项 目所需的一切其他手续等工作,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报批报建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应由承包人支付的由承包人支付。 除前述约定外,还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等文件的要求及承包人投标标书及承诺执行。 以上各项工作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的全部生活临时设施和所发生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的费 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之中)。 52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职责: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按期 完成和交付合格产品。权限: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2、组建项目管理班子;3、指挥工程项 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等;4、向发包人递送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料、工作成果;接收发包人提交的与本 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料、通知、要求;5、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该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任何性质的 文件,应被视为已经获得承包人确认。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少于 22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应支付发包人【1】万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为原项目经理或更换为经甲方批准 的其他项目经理,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违约处罚后仍不 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施工合同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施工合同,承包人 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纠正,并同时 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承包人拒不纠正的,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经发包人批准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2%~5%的违约金,并承担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5 分包 53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未经发包方同意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不允许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见工程量清单。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如承包人的资质满足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所需,也不允许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 起,至颁发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不计利息),由中标 人中标通知书领取后 30天内、在签订合同前以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缴纳。应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退还。 履约保函的保证要求如下: (1) 受益人:发包人; (1) 承诺方式:银行“见索即付”,即银行无须要求索赔方对索赔事项进行更深层次的说 明与解释,即支付索赔款项; 承包人逾期提供保函的,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且不再退还承包人投标保证金(如有)或选择自 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等额款项。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同各方 关系协调。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发包人将根据发包人与监理人签署的《监理合同》中有关监理人的权限进行现 场监理活动。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54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特殊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 准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一)隐蔽工程覆盖前、施工临时工程拆除前工程量应当签证确认;隐蔽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的 签证,必须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二)隐蔽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等应当实施影像资料管理,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上述内容的规格、材质、 施工工艺等,并将其作为报送审计的必备资料;隐蔽工程进行了设计变更的,报送审计时还须提供施工前、 施工中、施工后的影像资料。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 48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本项目 施工总承包人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55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由承包人负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编制,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符合国家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范围内,其 支付方式见专用条款 12.4.4 条。。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 设计;2、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4、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 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 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日期7天前(具体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日期7天前(具体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具体执行通用条款)。 7.3.2 开工通知 双方同意通用条款7.3.2条变更为: 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开工申报表后,认为具备开工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可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监理人发出正式开工通知前,要求承包人提前开始部分准备性工程或前 期工程。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工延误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 实际开工日期延误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6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 7天前(具体执行通用条款)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同意通用条款 7.5.1条第一款修改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 增加的费用: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的; (1)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依照本合同其它条款的 约定停工的;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 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项〔施工 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计划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在不少于 10个自然日前将相关情况通知承包人。在满 足此时间要求得前提下,发包人不承担因无法按计划日期开工而导致的承包人损失。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 10天(含)内,按每日人民币 1万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日但在 30天(含)之内, 从延期之日起按每日人民币 2万元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天以上,从延期之日起按每日人民币 5万元人 民币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延期违约金最高上限额合同价款的 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暴雨; (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大风; 57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0mm及以上的大雪灾害。 (4)39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 (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 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 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 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 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 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 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 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 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 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5)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 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须在现场设置工程会议室1间,应满足承包人及发包人现场 工程会议的需要,并配备配套会议桌椅及空调设备等。承包人须在现场为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至少6间(每 间不少于20m2,其中有两间不少于40m2)的办公用房、3间值班宿舍(每间不少于18m2),并配备空调、网络 及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该费用包含在报价内。 58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如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再约定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如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再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6)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6.1)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提出变 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内容、变更理由等事项并提出设计变更方案、草图和投资估算等相关资 料; (6.2)其他: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见补充条款。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具体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具体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无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59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 11. 价格调整 见补充条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必要的组织措施费; 2)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可以预料的风险; 3)明确的主要材料外的材料、机械价格的上涨; 4)施工图虽未明确表示但按国家规范必须实施的内容; 5)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实行包干的内容。 6)除不可抗力外的各种自然灾害;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当引起的责任; 8)因承包人选用不同的施工方案(无论该方案是否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而造成的工程量变化或措 施费变化; 9)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其它清单项 目中,结算时合同价款不再增加;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 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 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但发包人保留视情况调整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价格畸高或 畸低部分的权利; 10)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的报 价失误; 11)清单描述中有按图集或规范施工的,综合单价必须满足规范和图集要求,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2)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包干或费率包干的内容; 13)为免异议,承包人在此特别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前(包括招标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勘查、答疑等环节) 已充分、明确及取得知悉本工程施工所需之资料,对本工程需面临的风险具备充分了解及认识; 14)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条约定的市场价格波动在约定幅度范围内的风险; 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非强制性价格调整; 16)本合同其它部分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和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60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2.3 其他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 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具体执行通用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详见补充条款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61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见补充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3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见补充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见补充条款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3)付款方式:见补充条款。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 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0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 验收。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 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62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移交工程之日起 15天内移交,工程移交前的工程 照管费、成品保护费、保管费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图纸范围内(另行招标项目除外)施工项目,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设备、设施试车(包 括单机试车、联动<综合>试车等)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完工前 7 天内通知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书》后 15 天内,全部(包括承包人在合同确定的工程现场 施工、生活临时设施、施工机构及设备)完成退场清理、撤离本施工现场,修复损坏的场内的交通道路。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 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但不限于):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5)纸质版及电子版光盘的竣工结算文件; (6)工程量计算书(包括三维工程量计算模型文件或工程量计算式); (7)土方、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施工资料原件。 14.2 竣工结算审核 63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见补充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见补充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消防工程,2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本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见补充条款。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 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不计息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64 工程保修期为:水电和设备安装,2年;供热供冷,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内(具体执行通用条款)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见补充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 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见补充条款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将本项目的部分工程或专业工程进行转包; (1)承包人违反发包人规定的本项目施工材料设备进场前须经发包人和监理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的要 求 (1)合同补充条款第 2.1 款、2.3 款的相关事项。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合同相关补充条款 。 承包人违约后,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承包人应承担修补、重作、更换等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工程瑕疵或损 失直至工程合格,或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然应该继续履行 合同。 65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有擅自停工(窝工、怠工、 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包括施工队伍所有人员工资)、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事故 等违约行为,发包方经书面通知合同承包人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 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签订正式合同前协商 。 承包人违约导致本施工合同不能履行或承包人的行为证明不愿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单必须与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保持一致。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 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66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补充条款 1、说明 1.1 若合同条文(包括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及有关附件与本补充条款两者之间有任何矛盾或分歧,均以补 充条款为准。 1.2 本补充条款中出现的“三方合同”指由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人和本项目承包人三方签订的合同。 1.3 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 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 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 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2、工期 2.1 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3 月 1 日,竣工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28 日,总工期共计 550 个日历天 (节假日、风雨天等均已包括在内,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除外),并按照下表节点工期相应消防工程节 点完成时间要求,以及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根据本项目进度需要所提出各建筑单体的消防工程施工进度安 排、要求完成施工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序号 工程名称 节点工期要求 备注 1 提取车间 1)主体结构封顶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 67 2)1~4 层各层的砌体与室内墙面抹灰、地 面找平层和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层,以及室 内外防水和铝合金门窗框安装等事项完成 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 即具备净化工程 进场条件 2 质检研发楼 1)主体结构封顶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0 日; 2)1~5 层各层的砌体与室内墙面抹灰、地 面找平层和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层,以及室 内外防水和铝合金门窗框安装等事项完成 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31 日。 即具备净化工程 及二次装修进场 条件 3 制剂车间 1)主体结构封顶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 日; 2)1~3 层各层的砌体与室内墙面抹灰、地 面找平层和混凝土层,以及室内外防水和 铝合金门窗框安装等事项完成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0 日。 即具备净化工程 进场条件 4 综合仓库 1)主体结构封顶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 2)1~4 层各层的砌体与室内墙面抹灰、地 面找平层和混凝土层,以及室内外防水和 铝合金门窗框安装等事项完成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 即具备高架库设 备进场安装条件 本合同通用条款所指的设计变更,原则上工期不予顺延。如需顺延应为重大设计变更且工程量变化较大 (重大设计变更且工程量变化较大指超过原单项工程总量 30%),且应由工程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申 请,由监理单位审核,并交由发包人同意; (1)非承包人原因从早上六点至晚上八点期间内连续停电、停水超过 6 小时(不包括 6 小时)的,由 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其工期作顺延的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 窝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的,应经发包人同意; (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停止施工。否则,每停工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0.5 万元的违约金,且工期不得顺延。 2.2 总工期包括所有承包范围施工内容在内的施工工期及相应的竣工验收时间,保证按质按期完成所有工程 直至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 2.3 承包人应在完工前 7 天内通知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接到发包人《退 场通知书》后 15 天内,全部(包括承包人在合同确定的工程现场施工、生活临时设施、施工机构及设备) 撤离本项目施工现场,修复损坏的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每逾期一日 应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 可。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2.4 正式的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若下达开工令的时间与 2.1 条款约定的开工时间不一致时,工程的开工时 68 间和竣工时间在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作相应调整。 2.5 工期不会因临时停水、停电及设计变更(对工程总造价的影响在 30%以内)增加而得到延长。 2.6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甩项验收,承包人应予配合。 2.7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应交付工程时,承包人不得因与发包人或任何第三方的经济纠纷或其 它争议而拒绝交付工程或继续占据工地。 3 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除以下项目可调整合同价款外实行单价包干: 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内,若发生适用于本工程的镀锌钢管(仅水系统)、无缝钢管、电缆及桥架波动幅 度(均以信息价为准)超过±5%以上时,只对镀锌钢管(仅水系统)、无缝钢管、电缆及桥架给予调整差价。 价格调差办法如下: (1) 涨价超过 5%时(如涨幅为 8%,只调整 3%),调整差价=实际用量(调价基数)×[(单位工程施工 期间该主要材料使用期信息价格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时的信息价)-投标报价时的信息价×5%]×(1-下 浮点数),调差基数以当时实际用量为准。 (2) 降价超过 5%时(如降幅为 8%,只调整 3%),调整差价=实际用量(调价基数)×[(单位工程施工 期间该主要材料使用期信息价格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时的信息价)+投标报价时的信息价×5%]×(1-下 浮点数),调差基数以当时实际用量为准。 (3) 以上调整差价部分只单独计入税金。 调价基数是指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发布郴州市城区 2020 年第 6 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 格的通知》材料信息价格,调价用量以实际用量为准。 人工费调整执行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相关文件规定。 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 在合同期内除在调差范围内的镀锌钢管(仅水系统)、无缝钢管、电缆及桥架 以外,其他用于本项目的机械费及不在调差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价格无论是否发生波动,一律不做调整。 3、工程款的支付 3.1 付款方式: 3.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备料款的时间: 无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备料款的金额(小写): 无 3.1.2 工程备料款扣回时间: 无 3.1.3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无 3.1.4 承包人每月进度款 25 日前申报,进度款审批完再支付。每次支付经发包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 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当月已完成工程造价的 80% 。 69 3.1.5 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完成前,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不含增减的价款)的 85%为止,当合同价 有较大增减时,双方协商解决。 3.1.6 工程竣工且双方工程结算(经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 工程结算)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7%。 3.1.7 工程结算总价的 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并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后支付。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2 年后一个月内一次性 支付全部保修金给承包人。该保修金在保修期内不计利息。未尽事宜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执行。 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修理,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 有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对于工程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事项的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2 中期进度(每月)付款的审批与支付 3.2.1 承包人应按照其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进度。中期进度(每月)付款时,承包人须根据发 包人提供的格式及要求的详细资料,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方提出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付款申请。 3.2.2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方中期进度付款申请后,将进行计量并审核承包人的付款申请。若发 包方认为付款申请所述之金额不符合本承包合同规定或不真实、不准确时,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确定 合理的中期付款金额或要求承包方重新申请。 3.2.3 中期进度付款审批期限为 30 天,自承包人提出或经发包人要求后重新提出付款申请之日起计算。发 包方将在此期限内发出批准证书通知承包人本期应得款项,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开具 的足额工程税务发票后 15 天内支付工程款。 3.2.4 中期进度付款申请及发包人批准证书中所示的付款金额,是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当月已 完成工程造价的 80%。 3.2.5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量不予计量,中期不予支付, 结算阶段不予结算。 3.2.6 施工期间的经发包人及/或监理及/或发包人聘请的造价咨询机构的工程计量结果及计价以及本补充 条款第 3.5 所述之“发包人已确认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费用”,仅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结算阶段 须将全部已完工程按照本合同规定及要求进行结算。 3.3 发包人未能按时付款之宽限期 如发包人未能按上述 3.2.3 规定期限付款,则随后的 30 天均视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承包人不得行使任 何追讨直至停工追讨的权利,而应维持正常施工。 3.4 宽限期结束发包人未能付款 70 如发包人未能在宽限期结束前付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追讨通知。如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 28 天内 仍不付款,除发包人从第 2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外,承包人可以(不 损害承包方的其他权益或补偿)暂停执行本承包工程直至收到欠款。暂停的时间视作工期延长。发包人的违 约责任以此为限。 3.5 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除重大变更外)费用支付 发包人已确认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除重大变更外)的费用(确认流程见本补充条款第 4 条),双方同 意工程结算后支付。 3.6 发包人扣除的权利 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或抵销承包单位按本承包合同应支付或赔偿给发包人或第 三方或应由其承担而发包人已予垫付的任何款项或赔偿。 3.7 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滞后于工程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一切积极措施赶工,若滞后计 划工期达 7 天时,除承包人采取有效赶工措施直至符合工程进度计划外,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中期进度(每 月)付款,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滞后除外。 3.8 税务与发票 3.8.1 税种与税率 无。 3.8.2 发票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8.3.代扣代缴承包人费用、税金 根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如发包人成为承包人应纳税金义务扣缴人的,发包人 将在支付承包人应得款项时扣付该笔税金。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机关规定,如发包人成为承包人应 缴费用的义务扣缴人,发包人将在支付承包人应得款项时扣付该笔费用。 3.8.4 承包方避税 发包人无任何义务为承包人避税(不论是否合法)作出努力。 4、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确定 4.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有关工程变更、增减项目等通知后 14 日内提交其价款变更的报告给发包人审核。 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接受增加价款的报告,但有权扣除减去项目的价款。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71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签证、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合同价格计算; (2)合同中有与签证、变更工程类似价格的,以合同价格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及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其价款确定方法: ①.因签证或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及暂定金,按合同规定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再由发包人按照招 标控制价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净下浮比例对该综 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变更工程量的单价进行结算。投标报价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施工图 确定各工程实际工程量,价格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报价进行结算。 ②.施工图中或现场施工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可参照时,按 照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净下浮比例对 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做结算单价。 4.2 施工现场的签证、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等必须遵照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的所有签证、施 工联系单、设计变更的申请必须附相应的原施工图中被核减及增加工程实物量清单与详细的造价计算书并经 发包方、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否则发包人不予接受,结算时也不予计量、计价及结算。 4.3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发包人或监理 其他指令要求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经发包人催告一次后承包人仍未完成的,发包人 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20%的违约金)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 承包人负责。 4.4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变更工程价款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 28天 。 5、竣工结算 为明确起见,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均确认,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关于竣工结算的约定如与本条款约定冲突 的,应与本条款约定为准。 5.1 结算办法: 5.1.1 本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单价按照固定单价。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应无 条件进行整改直至满足验收标准为止,整改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结算造价 (包括变更、签证等)均以发包人最终确认造价为准。 5.1.2 承包人范围内的工程或材料,承包人如需要分包,发包方有权指定分包或采购。。 5.2 结算时间要求及有关规定: 5.2.1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增减项目,在现场工程师签证手续完成后 28 日内审定完毕; 72 5.2.2 通用条款第 14.1 条及 14.2 条以及专用条款 14.2 条的相应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 后 28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该项目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 交书、审定的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由发包人进行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应包括任何承包人认为 截至于提交报告之日起有权获得的任何工程价款、赔偿、补偿及其他任何金额。任何未在结算报告中体 现的项目,视为承包人放弃了要求发包人支付的权利; 5.2.3 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或在发包人审核期间承包人不予配合,因此而 无法完成结算手续,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提示承包人提交或要求承包人配合,如承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之 日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给予充分配合的,发包人可按本合同约定直接办理核算,或直接按其认为应支 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开具,双方将按照发包人竣工结算付款单进行结算;另外,发包人因承包人 的上述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期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对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经济损 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2.4 通用条款第 10.4.2 条、12.4.4 条、14.2 条以及专用条款的相应内容修改为: (1)发包人在其审核竣工结算报告时,其工程施工管理部门有权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 审核,该审核结果只是初步的(即使发包人在该审核结果上签字及/或加盖公章,该签字盖章行为仅为 对造价咨询公司履行相应工作之行为的确认),不是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也不是本工程支付最终竣工 结算价款的依据; (2)为明确起见,本合同中提及的监理工程师及/或造价工程师的审核、变更工程价款确认或批准 或视为确认、发包人或发包人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确认、发包人对工程价款的确认、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 程变更价款等,以及本施工合同约定的有关工程量确认、工程价款的确定、发包人批准证书所记载金额 等,以及发包人及/或监理及/或发包人聘请的审计机构或造价咨询公司等机构在办理竣工结算前作出的 或确认的其他涉及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果或文件,均仅作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之依据,办 理竣工结算时须将全部已完工程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结算办法及要求进行结算。 工程结算须经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承包人同意本工 程竣工结算价由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确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及配合发包人的工程结算审计 工作,经该审计机构审计或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后,除非发包人确定地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表示认可或接受,否 则发包人的任何作为与不作为,包括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不同意的表示、质疑、要求协商的会议、要 求签订与承包人提出的报告不一致的协议或备忘录等,均视为对承包人报告的不认可; 5.2.6 本补充条款的所有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合同解除时对已完成的现场施工工作量及价款的计量与结算。 6、工程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6.1 本工程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 73 收。 6.2 本工程要符合设计图纸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并按设计图纸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其停工整顿。由 此造成延误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6.3 专业技术要求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第 10 条要求及施工图纸说明。 7、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16.2 条增加( 承包人违约责任): 7.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果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发包 人授权现场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有权予以认定并处理,包括直接通知处罚决定。 7.2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文明施工事故(以被政府有关部门或执法部门确认或网站公示的 为准),承包人除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次; 7.3 无正当理由承包人不能或不按时完成现场工程师的合理指令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 次; 7.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并应承担因延期给发 包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对应专用条款) 7.5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人有权选择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10%的违约金或由发包人直接没 收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 (1)承包人将工程项目予以转让、由他人挂靠或未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分包或变相分包的; (2)承包人未能按本补充条款第 2.1 条规定的工程节点要求按期完成相应工作,逾期超过 20 日的; (3)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重大的质量责任事故的。 (4)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停工的; (5)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隐瞒、虚构事实或类似行为骗取工程价款的; (6)承包人有欺诈、故意隐瞒或其他骗取中标行为的。 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或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的,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 终止或解除合同或取消中标资格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应当立即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在解除合同前已 完成本项目的工程量,经承包人、发包人双方核准并办理有关签认手续并按本补充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 实际完成工程的结算价款,该等结算手续完善后 28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该结算价款的 60%,承包人还 应当承担由此而给发包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6 承包人未按本协议补充条款第 2.3 条及 7.5 条规定时间撤离施工现场,逾期 10 天(含)内,按每日 人民币 1 万元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但在 30 天(含)之内,按每日人民币 2 万元支付违约金;逾期超 74 过 30 天以上,按每日人民币 5 万元支付违约金。 8、投标报价必须充分按下列各项要求进行报价: 8.1 本项目投标报价应依据投标人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本工程要求、施工现场条件,并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0《湖南省 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湖南省 2020 年《湖 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 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现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及规定,以及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 发布郴州市城区 2020 年第 6 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材料信息价格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自主 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程的成本、利润、增值税、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 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 8.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存放在工地指定场地内,承包人在使用材料设备之前必须将材料设备从发包人 指定场地转运到施工现场,由此发生的材料设备的装货、运输、卸货、清理现场以及人工、叉车、吊车、运 输车辆等相关费用,均必须计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且一次性包干。 8.3 投标报价中相关的材料及设备价格均应按照并充分满足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8.6.1 条及合同补充条款 第 10.2 款的要求。如承包人选用品质和品牌档次均与本合同指定品牌要求相同(或高于)以外的其他品牌产 品,则承包人中标价中相应的材料及设备单价在工程结算时保持不变。 8.4 承包人的中标价及其投标报价文件中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 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5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工程量供招投标使用,在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会根据项目需要增加 或减少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的内容、工程量,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相关指令,科学高 效地组织施工。 8.6 根据本合同补充条款 11.1 款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包括在承包人的 中标价及其投标报价中。 8.7 措施项目清单: (1)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措施项目中安全文明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实行总价包干 (包含单价措施项目、总价措施项目)。 (2)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总价包干措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履约担保手续费、夜间施工费、赶 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保护费用、二次搬运(倒运) 费、模板及支架(撑)、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二次进出场费、大 型机械设备租赁费、施工防尘降噪等环保措施、临时设施及其措施费、投标人自身监测检测、临建设施拆 除及垃圾外运费等; 设计变更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用按照投标报价单价及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75 (3) 施工垃圾外运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中所有建筑垃圾的场内外清运费、 装卸费、环保要求、弃置费、运输方式等一切相关费用。 8.8 其他项目清单:对于材料设备暂估价,承包人的中标价中应将本项目材料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其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价格调整价差,价差部分只计取税 金。 9、特别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出现比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高 15%(包括 15%)以上的清单项目时,均按照本合同补充条款第 4.1.(3)款相关要求确定其综合单价,并以此作为合同结 算单价。 10、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工程规范标准及技术要求 10.1 工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未注明者,均按设计文件执行。图纸或设计变更中无明确注明要求者,应满足国家、地方现 行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规定要求。 10.2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要求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要求 为确保工程质量,本工程由主要材料设备指定品牌/厂家/样板详见下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方按 如下约定执行: 1.表中对所列品牌/厂家等相关要求的材料和设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技术要求及 采购保管均由中标人负责; 2.材料设备规格、档次按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中未注明事项,中标人须在施工前 30 天书面通知监理、 招标人;招标人、监理在施工前 14 天书面通知中标人; 3.由招标人指定品牌、中标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中,中标人可从指定的品牌、厂家中任选一个品 牌、厂家,但中标人须在施工前 56 天书面通知招标人;若中标人所选定的品牌、厂家与招标人样板、质量 要求有偏差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另选。 4.表中空缺部分由投标人填报,如无特殊情况,至少三家以上。所报品牌/厂家应满足国家规范和施工 图纸技术要求,国内市场占有率前列,投标人中标后不得更改。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要求汇总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分类、型号 指定品牌/厂家 1 消防泵 XBD9/70-200(W) 凯泉、广一、双轮、熊猫 76 序号 材料名称 分类、型号 指定品牌/厂家 2 喷淋泵 XBD9.5/80-200(W) 凯泉、广一、双轮、熊猫 3 消防增压稳 压设备 水泵流量 2L/s,扬 程 38m,功率 2.2Kw,一用一备 (含 150L 气压罐 和控制柜) 凯泉、广一、双轮、熊猫 4 喷淋增压稳 压设备 水泵流量 1L/s,扬 程 20m,功率 0.37Kw,一用一备 (含 300L 气压罐 和控制柜) 凯泉、广一、双轮、熊猫 5 智能式报警 系统 海湾、松江、赋安、泛海三江 6 消防电话系 统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海湾集团/北京 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 7 室外/室内消 火栓 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公司 广东省南海市平安消防器材厂/广东 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广州 8 水带及水枪 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公司 广东省南海市平安消防器材厂/广东 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广州 9 声光报警器 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公司 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 10 手提式灭火 器 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公司 广东省南海市平安消防器材厂 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11 水泵接合器 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公司 广东省南海市平安消防器材厂 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12 防排烟设备 柜式离心风机 上虞风机、绿岛风、亿利达 13 防排烟设备 轴流风机 上虞风机、绿岛风、亿利达 14 防排烟设备 防爆轴流风机 上虞风机、绿岛风、亿利达 15 防排烟设备 斜流风机 上虞风机、绿岛风、亿利达 16 防排烟设备 工业排风扇 上虞风机、绿岛风、亿利达 17 防排烟设备 手动(自动)对开 多叶调节阀 上虞风机、绿岛风、亿利达 18 防排烟设备 防火阀 上虞风机、绿岛风、亿利达 19 防排烟设备 电动对开多叶防 火调节阀 上虞风机、绿岛风、亿利达 20 防排烟设备 道管消声器 深圳日通、联通达、亿利达 21 防排烟设备 风管止回阀 上虞风机、绿岛风、亿利达 22 防排烟设备 消声百叶窗 上虞风机、绿岛风、亿利达 24 消防水系统 材料 热镀锌钢管 华岐、利达、金洲、友发 25 阀门 艾美科、杰克龙、皇冠、盾安 26 电气材料设 备 桥架线槽 亚明、中正、振明 27 电缆、电线 金杯、金龙、恒飞 28 三箱 ABB、SIEMENS、SCHNEIDER 授权厂家,箱内主要 元器件必须为上述三种品牌产品 77 10.3 规范、标准 (1)本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规范、标准、规程的相关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版) GB 50016-201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8624-2012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CECS154-2003 《硅酮及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 GB/T 14683-201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建设物防雷设计规范》 GBJ50057—20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部分:标志 》 GB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 GB50013-2018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 GB50014-2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201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2019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411-2019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 年版) GB/T 50328-2014 本工程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和规范如与承包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2)深化设计、施工、安装及调试除应满足(1)条相关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地 消防部门的规定。 (3)对于任何不符合本招标技术文件要求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同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将不适当的设备、材料进行拆除或更换,一切有关费用及因而引致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负责,并且不 能构成逾时完工的原因或借口。 78 11、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见本章附件 4-1)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4-1-1: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 (受益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招标人已经于 年 月 日向 公司(以 下称“中标人”)发出 (招标项目及标段) 发出中标通知书,我方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中标人履行 与你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义务,向你方出具见索即付保函: 1.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本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或者至我方收到你方与中标人 共同签署的解除工程建设合同的书面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中止施工超过 3 个月的书面通知书止。但本保函 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我方在收到你方提出的书面索赔通知 以及本保函原件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本保函第 1 款约定的经济赔偿金。 4.你方的索赔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索赔通知应当列明索赔金额,由你方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提交索赔通知的同时出具一份书面申明,申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中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或间接 地支付给你方; (3)索赔通知书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邮寄或送达以下地址: 。 5.你方和中标人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6.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 7.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者我方收到你方与中标人共同签署的解除工程建设合同的书面通知书,或者 建设工程项目中止施工超过 3 个月的书面通知书后,无论是否将保函原件退回我方,本保函自行失效。我方 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此后提出的要求我方履行担保责任的主张无效。 8.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开立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79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8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国家计价规范”)、《关 于印发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 号,以 下简称《计价办法》)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项 目,在本章第 1.4 款及本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约定;《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 有且本章第 1.4 款及本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 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 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 索赔等的依据之一。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量清单缺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 程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和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 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项目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1.5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 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及公布内容 2.1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2.1.1 本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 2.1.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1.3 《关于印发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 〔2020〕56 号); 2.1.4 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费及机械费系 数; 2.1.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1.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2.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2.1.8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2.1.9 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 2.2 本最高投标限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人 根据情况选择)编制和复核。 2.3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内容 81 2.3.1 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文件一 同发布的情形) 2.3.1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最高投标限价发布的媒介名称)上公 示。投标人应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文件不在同一时间发出的 情形) 2.3.2 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疑问的,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提出;招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若有调整,则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最高投标限价调整文件发布的 媒介名称)上公示。投标人应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 2.3.3 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2)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3)措施项目费; (4)其他项目费; (5)增值税; (6)重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 (7)其它重要信息和数据(由招标人根据需要进行补充)。 2.4 最高投标限价应按本章第 2.1 款的规定编制,不应上浮或下调。 3.投标报价说明 3.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关于印发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 56 号); (4)企业定额和企业数据,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 序;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 3.2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 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 中。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与调整。 3.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 82 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和幅度内风险的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和幅度内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3.4“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3.5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 3.6 总价措施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并列出其计算公式或计算方 法。 3.7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8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要求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参考国家、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文 件及其计价办法和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及企业定额和数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计日工金额; (4)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及其项目特征描述和招标文件中相应提出的服务范围、 内容与要求自主确定; (5)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 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9 增值税应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工程成 本。 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 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体现投标人自 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3.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 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 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14 投标报价文件制作时所用的计价软件采用通过省住建厅测评合格的软件。 4.其他说明 …… 5.工程量清单(另册) 请在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 83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请在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 84 1. 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85 2. 图纸 86 第 三 卷 8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郴州市经开区长冲工业园 。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 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 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 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 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 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措施费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 88 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 表”(不包括计日工)和 “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 “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项 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项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项目。承包人应 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 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项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 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 的专业工程如下: 1) 弱电工程:信息化系统、自动化系统、安防系统等。 1) 高压变配电工程:高低压配电及外线、供电系统(含配电间内设备基础、接地网、照明、电缆沟、 电缆沟支架、盖板、安全器具、模拟屏等)。 1) 通风空调工程:冷却塔、空调水泵、净化空调、舒适性空调、排风系统等空调设备的供应、指导安 装、设备末端配电及整体调试。 1) 电梯安装、调试。 a. 井道由投标人施工,需满足电梯安装设计要求(井道内电梯安装脚手架由电梯安装单位施工)。 a. 层门预留孔的安全防护栏属投标人范围。 a. 井道内永久性照明由电梯安装公司负责,包括机房和底坑的井道照明控制开关。 1) 室内精装修工程(含其范围内照明系统),除投标人完成的室内装修工程外的部分。 1) 柴油发电机供货、安装及其机房环保工程。发电机基础(包括预埋件)由发电机安装单位 对设计单位图纸确认后,由投标人负责完成。 1) 工艺管道、工艺设备安装工程。 1) 净化工程。 1) 白蚁防治工程。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 分如下: 消防工程承包人负责下列事项: 89 a.消防设备的末端配电; b.消防管道套管孔洞的预埋预留及封堵、非净化区的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线管的预埋; c.消防水池的液位计、进水管、溢流管、放空管、透气管等安装。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 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 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 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 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 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 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 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90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 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 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 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 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 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 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 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 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 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91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 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 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 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 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 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 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 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 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 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 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 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 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 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 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 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 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 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 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 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 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 92 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 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 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 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 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 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 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 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 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 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 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 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 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 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 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 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 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 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 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 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 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93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 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 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 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 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 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 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 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 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 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 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 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 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 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 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 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 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 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 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 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 搭设。 94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 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 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 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 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 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 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 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 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 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 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 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95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 和 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 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 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 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 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 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 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 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 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 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 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 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 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 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 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 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遵守总包单位相关管理规定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 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 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 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 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 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 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96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 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 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 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 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 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 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 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 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 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 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 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 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 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 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遵守总包单位相关管理规定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97 (13)其他: 遵守总包单位相关管理规定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 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 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 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 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 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 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杜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 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 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 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 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 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 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 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 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 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 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监理 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 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 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遵守总包单位相关管理规 98 定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遵守总包单位相关管理规定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见合同补充条款 。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 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 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 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 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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