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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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2021年度副食品定点单位选取项目(二次)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焦公资采购F2020-211号
采 购 人: 某 部
采购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日 期 :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 2 -
第二部分 货物一览表及商务质量要求 - 5 -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 9 -
第四部分 合同样本 - 29 -
第五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 30 -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某部2021年度副食品定点单位选取项目(二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2月2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某部2021年度副食品定点单位选取项目(二次)
2、项目编号:焦公资采购F2020-211号
3、预算金额(优惠率):各品类综合优惠率不低于 5 %(含);
4、采购需求:我部拟选取食品类定点供应商,对年度所需食品进行定点采购,主要包括蔬菜类、水果类;禽畜肉类、禽蛋类;干调类、牛奶类及其他副食品。
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
6、配送地点:河南省焦作市。
7、特别提醒:副食品的预计消耗数量,为我部根据近一年采购数量及本年预测的年度平均测算值,仅作为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参考,不代表实际采购发生数额,最终采购数量以实际需求数量为准。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7、供应商须在焦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有效期内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8、本项目不接受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1 年 1 月 27 日 8 时 00 分至 2021 年 2月 2 日 23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3、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陆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系统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4、售价:招标文件 500 元/套,开标现场以扫码方式支付,售后不退。
特别提醒:获取招标文件前请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焦作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下载招标文件。平台统一技术服务电话为:400-998-0000,服务 QQ:40085033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17:30。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取招标文件或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文件费的视为无效标。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1年 2 月 20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多功能二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以及《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注:本项目所有变更、补充通知、答疑等均在以上网站发布,不再另行通知。)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某部
联系人:伦先生
联系电话:15670998402
联系地址:焦作市
联系人:闫先生
联系电话:18622665799
联系地址:焦作市
2、采购标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391-3373880
联系地址: 焦作市人民路福安家园8-1号门面房
九、监督单位:
某部纪委
联系电话:0391-3607319
发布人:某部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 1 月 26 日
第二部分 货物一览表及商务质量要求
1、 货物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预算金额 (单位:万元) |
备注 |
1 |
蔬菜类、水果类 |
100 |
|
2 |
禽畜肉类、禽蛋类 |
200 |
|
3 |
干调类、牛奶类 |
70.5 |
|
合计 |
370.5 |
二、商务质量要求
基本要求:中标人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所有商品应留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保质期限,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要求:
1、蔬菜类、水果类
1.1中标人提供的必须是新鲜蔬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1)农药残留不得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国家标准;
(2)不得提供腐烂变质、黄叶、烂叶及带泥巴的蔬菜;
(3)蔬菜外表不得人为喷洒水分和有过多的虫孔;
(4)不得提供过长的菜头和菜根。
a、叶菜类:颜色鲜艳,棵株挺植,叶子饱满水分充足
b、根茎类:土豆颜色为淡黄色或奶白色,个大形正,大小均匀,表面光滑,体硬,饱满无土;洋葱鳞片颜色粉白或紫白,鳞片肥厚,完整无损,抱合紧密,球茎干度适中,有一定硬度;红薯颜色粉红或淡黄色,个大形正,大小整齐,表面无伤,体硬饱满;生姜颜色淡黄,表皮完整,姜体脆硬,肥大有姜味;蒜头颜色白色或紫色,蒜皮干燥,蒜瓣结实不散,有硬度。
c、椒类:青椒呈长形或萝卜形,颜色碧绿,表面光滑,饱满有光泽,有一定硬度和弹性;西椒呈柿型或灯笼形,较大,颜色碧绿、肉厚少籽,味道香甜;辣椒呈细长圆锥形。颜色黄绿或碧绿,有光泽、表面光滑,肉薄籽多、辣味重;红椒颜色红艳、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和弹性。
d、瓜类:黄瓜颜色青绿,瓜身细短、条直均匀,瓜把小,顶花带刺,有白霜或光泽,肉脆甜、瓢小籽少;冬瓜皮青翠,有白霜,肉洁白、厚嫩、紧密、膛小,有一定硬度;丝瓜有棱无棱两种,皮颜色翠绿、薄嫩、有白霜,条直均匀、细长挺直,易断无弹性;苦瓜颜色淡绿色有光泽,凹凸明显,条直均匀,有一定硬度,瓜瓢黄白,籽小、味苦;南瓜颜色金黄或橙黄色,瓜形正,肉金黄紧密、粉甜,表面硬实;角瓜颜色黄绿色、表面光滑有花纹和棱边,皮薄肉嫩,瓢小籽少,有一定硬度,尾蒂有毛刺。
1.2中标人提供的必须是新鲜水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1)农药残留不得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国家标准;
(2)果形端正,大小均匀,无畸形果,带果柄,果实无萎焉;
(3)果面新鲜洁净,无刺划伤,无压痕,无病虫害,无病斑,无腐烂。
(4)口感正常,具有水果特有的风味。
1.3中标人蔬菜、水果必须能出具相应品种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2、速冻类、水(海)产品类、禽畜肉类(不含冷鲜猪肉含熟食)、禽蛋类、冷鲜猪肉类
2.1速冻类
中标人提供的速冻类食品必须符合GB2707、GB16869国家标准,严禁“三无”产品,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速冻类食品须配冷藏车或冷藏设备运输。
2.2水(海)产品类
中标人提供的水(海)产品类食品必须符合GB 2733国家标准,所有类别产品必须鲜活(特殊产品除外),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2.3禽畜肉类
中标人提供的禽畜肉类食品必须符合GB2707、GB16869国家标准,配送时必须提供厂家动物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1)牛、羊等畜肉类:无异味、无酸败味;
(2)鸡、鸭等禽肉类: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具有禽类品种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2.4禽蛋类
中标人提供的禽蛋类食品必须符合GB2748国家标准,配送时必须提供厂家动物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1) 色泽:具有禽蛋固有的色泽;
(2) 组织形态:蛋壳清洁、无破裂,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
(3) 气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4) 杂质:无杂质,内容物不得有血块及其他组织异物。
2.5冷鲜猪肉类
中标人提供的冷鲜猪肉类食品必须符合GB2707国家标准,一般情况下冷鲜猪肉类食品以正规厂家品牌为主,例如双汇、伊赛、众品等,严禁热鲜肉、冷冻肉,配送时必须提供厂家动物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3、干调类(含食品添加剂、杂粮和咸菜)、牛奶类
3.1干调类(含食品添加剂、杂粮和咸菜)
(1)所有的干菜、调料及其他类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必须是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产品。
(2)糖、味精、酱油、醋、豆制品、生粉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3.2牛奶类
中标人提供的牛奶类食品必须为甲方固定的品牌,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过期产品,有效期不得超出保质期时间的一半。
纯鲜牛奶要求:中标人提供的巴氏杀菌乳应符合GB19645国家标准,要求当天鲜奶并提供全程冷链运输配送。
(1) 色泽:呈乳白色或微黄色;
(2) 滋味、气味:具有乳固有的香味,无异味;
(3) 组织状态:呈均匀一致液体,无凝块、无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异物。
三、采购说明
1.货物一览表中各类副食品的预计消耗数量金额,为某部根据近一年采购数量及本年预测的平均测算值,仅作为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参考,不代表实际采购发生数额。本项目实行阶段定价管理,即在4周内执行固定价格。甲方于定价前一周周四组织市场调查,由甲、乙双方在豫通、田源、中州、月季、金土地等焦作农贸市场抽取三个市场进行调查采价,取三个市场单项商品平均价格为市场零售价,乙方按同等质量规格产品,在市场零售价基础上按所报品类优惠率进行配送。
2.最终采购数量以实际需求数量为准。
3.此次选取的供应商为2021年度供应商,供货服务由签订的合同约定。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一)概述
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参与招标投标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和军队商业、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定义
1.“采购项目”系指本招标文件描述的所需采购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2.“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某部;
3.“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4.“中标人”系指经过招标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5.“货物”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所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产品、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
6.“服务”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维修、配件供应等义务。
7.“甲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签订合同且接受货物或服务的单位。本项目甲方为某部。
8.“乙方”系指中标且与甲方签订供货合同的供应商。
(三)合格的投标人
1.能够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招标的有关规定;
2.符合《招标公告》所述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特定资格条件;
3.能够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四)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包装质量等达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投标委托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六)和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在本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如若两者不能提供的,视为无效投标。
(六)付款及结算方式
1.付款方式:支票转账。
2.结算方式:按月结算。
(七)投标费用
1.投标人自行承担参加投标的一切费用。
2.无论是否中标,投标文件概不退还。
(八)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招标人均通过《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以及《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将会增加投标风险,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货物一览表及商务质量要求、投标人须知、合同样本、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构成。
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写。纸质招标文件与电子版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答复。如有必要,在不标明问题查询来源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将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
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时间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需要推迟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编制
(一)注意事项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完全了解全部内容后,依法真实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投标文件或者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投标文件和来往信函均以中文书写。确有需要时,相关内容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译文为准。
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投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三)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书包括:
(1)投标函(附件一);
(2)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附件二除投标文件外另要单独密封提交);
(3)售后服务承诺(附件三);
(4)2018年至今主要业绩情况(附件七)
(5)保密承诺书(附件八)
(6)配送能力。①提供所有车辆(必须包含一台冷藏运输车)数量、车牌号、类型、行车执照及购车凭证或租车协议、含有本公司标识的车辆图片文字等信息。②库房和经营面积:提供库房和经营面积证明文件。
(7)配送方案。充分考虑配送副食品的种类要求、天气因素、交通情况、食品安全等因素制定配送方案,选择适合的运输车辆(专车专用),明确不同食品的外包装和规格等,确保配送食品的质量符合需求方要求。
(8)配送人员。专业配送队伍的人员数量、名册、主要负责人的资历材料,身体健康情况(提供健康证明)。
(9)采购渠道;建立相对稳定的采购网点和广泛的采购渠道及相关证明材料。
(10)食品质量安全。自有农副业产品生产基地或长期签约的农副业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其他固定货源具有有机农产品证书或检测报告。
(11)日常管理。①是否有日常供应管理措施。②是否有应急保障方案措施。③是否有保密措施。④做大宗食品专业配送的经验做法。⑤专业配送人员和工具的教育管理措施;
(12)服务承诺。①供应商对服务保障的承诺。②对食品数、质量、食品卫生的承诺。③对意见反馈、售后服务的承诺。④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承诺。
(13)企业信誉。提供2018年至今合同履约良好证明材料(须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14)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以上内容请在标书中务必按照顺序提及,如不能满足某项条件请加以说明。
2.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四);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五);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件六);
(6)有效期内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投标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的独立法人”的书面声明;
(8)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9)投标人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材料;
(10)投标人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交纳社保证明材料;
(11)健全的财务证明材料;
(12)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3)在焦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
(14)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必须按上述统一格式及顺序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作为开标文件)和《资格证明文件》,否则被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规定和签署
1. 投标文件必须工整、规范、统一、清晰,采用A4幅面纸装订成册(胶装),务必标注页码。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必须有目录。
3. 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4. 价格文件、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须单独封装。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一式4份、excel表格电子版U盘1份,每份单独装订并密封;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单独装订并密封;资格证明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单独装订并密封。在每一份密封袋上要注明文件名称,每一份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5. 投标文件必须打印或用黑色、蓝黑色墨水填写。
6. 开标一览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7.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8. 投标文件不得随意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之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9. 报价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述不清以及复印件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五)投标文件有效期
1.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180天内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投标,招标人有权拒绝。
2. 投标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的,招标人可与投标人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投标人拒绝延长有效期不致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3.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六)投标报价
1.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2. 供应商将副食品送到招标人指定食堂的含税价。
3. 开标时,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4.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各项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投标人不接受以上修正的视为无效投标。
5. 投标人对同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种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6.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每个项目各品种物资报价进行评定。若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报价或者重要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其为低价恶意竞争,其投标报价无效。
(七)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 (大写:贰万元整)
2、缴纳方式:现金或转账(开标现场缴纳保证金)
3、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2021年 2 月 20 日9:00时(含9:00时)。
1.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全额无息退还。
2.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3. 中标的后备供应商与甲方签订后备供货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延长至合同结束后全额无息退还。
4. 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 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的;
(%2) 投标人干扰开标、评标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 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
(%2) 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2) 后备供应商没有履行后备供货合同相关规定的;
(%2) 其他违反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投标文件递交
(一)投标文件密封及标记
1. 价格文件须单独密封、单独递交,与其他文件合并封装的,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统一装入密封袋内,封口处应当有投标人单位公章,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3. 电报、电话、电传、邮寄等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4.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标记的,招标人有权拒收。
(二)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招标人将不接受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修改。
3.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并在封面上标明“投标修改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4. 投标人撤回投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采取电报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的,必须补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的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投标人的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人时间为准。
5.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一)开标
1.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 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大会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大会。
3.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或监标人,或者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公布检查结果。对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密封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开标一览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唱出的内容。
4.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作出答复。招标人同时做开标记录。
5. 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二)评标
1.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3人、经济1人、业主评委1名,共5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分为技术评审组和商务评审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评标原则
(1)评标工作严格遵守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对所有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一视同仁;
(3)综合比较货物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评审排序结果;
(4)报价最低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3.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价格和商务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预中标人;得分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商务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成员商务(不含价格因素)最终评分偏离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评分均值±20%的,该成员的评分将被剔除,以其他评委的评分均值计算,作为该成员的评分计入总分值;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均超出±20%时,直接以全体成员评分均值计算,不再剔除。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投标人报价高于全体有效投标人报价平均值40%以上的,不得推荐为预中标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不含价格因素)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商务得分平均值30%以上的,不得推荐为预中标人。
4.评标委员会评审程序
(1) 审阅招标文件。重点审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无效投标条款、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细则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规定要求。
(2)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3)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4) 解释与澄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报价、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主要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2)投标文件中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应答;
3)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证明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投标人澄清材料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全权代表签字确认。有效的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者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招标人书面解释。招标人应当给予书面解释,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评审。
(5) 商务、技术评审。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含价格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
(6) 价格评审。待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工作人员再将价格文件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存在低价恶意竞争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前款(六)投标报价有关要求认定处理;不存在低价恶意竞争的,由商务评委依据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价格文件进行评审。
(7) 复核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资料和文件逐一进行复核。对排名前3名的预中标人、报价最高且预中标的、报价最低未预中标的、超预算以及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废标的和终止评审等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分析原因,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
(8) 评标委员会依据经过复核的评审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并推荐预中标人。
中标价格。同一品种、规格的物资,2家以上投标人中标时,报价低于第一中标人的,执行各自报价;报价高于或者等于第一中标人的,中标价格一律执行第一中标人报价。中标人不接受第一中标人报价,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放弃的数量,按照评审排序,从第一名开始,依次商其他投标人承担。中标人无法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全部中标数量,可以书面放弃部分中标数量,其放弃的数量,按照评审排序,从第一名开始,依次商其他投标人承担。
(9) 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主要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逐页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只签字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只写明不同意见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评标报告的有效性。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开标日期和地点;
2)获取招标文件供应商名单、投标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候选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报价汇总表,以及推荐候选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理由,尤其是报价最高且预中标的、报价最低未预中标的情形,超预算以及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废标的和终止评审等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重点复核、分析原因,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
6)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10) 宣布评标结果。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在评标现场向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当场公布,且不得更改。公布的内容至少应包含预中标供应商名称、排序和投标报价,以及无效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无效投标理由。投标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有疑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现场予以解答。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但其他方面符合要求,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投标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1) 密封时未加盖、少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密封章,但是密封完好、完整标明了投标供应商名称且得到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现场认可的;
(2) 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3) 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超过2个且占应签字地方的比例不超过20%)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授权代表有效签字的;
(4)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6.在商务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 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 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
(3) 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5)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6) 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7)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8)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9)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关键商务条款要求的;
(10)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1) 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7.技术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9)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9)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9) 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8.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前述第5条情形除外);
(2) 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3)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4) 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 其他未满足对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要求的情形。
9.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不符合要求的;
(3) 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5) 供应商授权代理人参加军队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活动,致使该供应商受到处罚期间,该代理人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串标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串标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串标投标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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