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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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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中标公告】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信息时间: 2021/2/25

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ZWCG2021-0102
二、项目名称: 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供应商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供应商地址 备注
ZWCG2021-0102-1 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A包) 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0.000000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水果街330-3号 折扣率82.00%
ZWCG2021-0102-2 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B包) 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宜家福果菜商行 0.000000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E1区25号1单元4层1号 折扣率85.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万元)
服务类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工程类
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曹丽、田涛、于长清、郑玮、王旭一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标准: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金额(元): 1836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地 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街270号
联系方式: 0411- 880533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大连尊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西园2号楼2单元2层
联系方式: 0411-822845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冰、韩超
电 话: 0411-82284587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附件:
招标文件.doc
招标文件.pdf
招标文件.pdf
大连市公安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大连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

公 开 招 标

招标项目名称: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

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编号:ZWCG2021-0102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尊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投标邀请函

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大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交易与管理系统中供应商界面内,政府采购模块下,采购文件下载菜单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02月23日13: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WCG2021-0102

项目名称: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总预算183.6万元,其中A包:36.6万元;B包:147万元。

最高限价:无

拦标价:无

采购需求:(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A包:米、面、油等定点供应商一家;

B包:肉类、蔬菜、水果、蛋类、奶、调料、水产品等定点供应商一家。

注:

1.本次招标投标人不可以投报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本项目招标以包为基本投标单位,投标人可以投一包或多包,但不能只对各包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投标人所投内容不限于以上内容,如招标人有其他需要,应按招标人实际需求进行供应。

3.投标人对多个包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别提交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本项目兼投不兼中,若同一投标单位同时在两个包排名第一,则按照由A、B包的先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本项目分包情况:

分包编号

分包名称

预算金额

ZWCG2021-0102-1

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A包)

36.6万元

ZWCG2021-0102-2

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B包)

147万元

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供应商;

2、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及经营项目须与本项目食品类标的物相适应。

3、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credit.dl.cn)网站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行查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评审委员会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4、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三、 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2021年02月03日起至2021年02月08日。潜在投标人应在大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交易与管理系统中供应商界面内,政府采购模块下,采购文件下载菜单中获取招标文件。

四、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1年02月23日13:30(北京时间)

地点: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5楼第2开标室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大连市政府采购网(http://ccgp-dalian.gov.cn/dlweb/)--供应商端口登录到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上传投标(报价)文件菜单中上传电子板(. DLTF)格式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多个包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别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五、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 其他补充事宜

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大连政府采购网、大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通知,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参与投标,无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文件解密的,视为未提交投标文件。

本项目在线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采购公告中的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下载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免费。投标人应登录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大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在线免费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更正文件(如有)。

注意事项:

1、未注册的供应商:登录大连市政府采购网

http:// http://www.ccgp-dalian.gov.cn/dlweb/按照“供应商入库流程” 进行注册。

2、注册成功的供应商:

登录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在采购系统登录与注册中选择“供应商”——>输入账号密码“进入大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平台”——>“政府采购”——>“采购文件下载”——> “录入投标信息”——>找到需要报名的项目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点击下载。

3下载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录入要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信息并生成回执码。未按规定录入投标信息的,将无法在线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

4投标人投多个包时,应分别录入要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信息并生成回执码。

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

七、 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街270号

联系方式:0411- 880533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连尊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西园2号楼2单元2层

联系方式:0411-822845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冰、韩超

电 话:0411-82284587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WCG2021-0102

2

招标人名称: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3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建立预付款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大财采【2020】546号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应以保函或非保函形式提交,任何形式保证金都须以投标单位名义提交。

1.投标保证金额:A包:7000元人民币、B包:25000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或网银转账或柜面电汇

4.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

开 户 名:大连尊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钻石湾支行

A包账号:大连银行:810002209000984000128;

B包账号:大连银行:810002209000984000129;

(须按包号对应的保证金缴纳账号分包足额缴纳保证金)

1.以上账户中的括号为中文格式。

2.网银转账或柜台汇款须从投标人基本户汇出并且支持汇入功能(否则查询不到缴款单位信息或无法退款),不支持第三方如支付宝、微信等付款方式,不能使用现金方式汇款。

3.网上支付保证金建议在工作日8:00至16:00,网银转账,请选择普通模式(不能使用加急等模式),请选择大小额渠道(不能选择同城渠道)。投标人须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24小时进行缴纳,并保证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到账否则按照未缴纳处理。(建议提前3天缴纳)

4.采用电子保函的,鼓励通过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办理。采用书面保函的,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递交到大连尊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函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4

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5

★投标文件递交形式及要求:在线递交投标文件。

★电子标书制作及递交要求:投标人需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dalian.gov.cn)-资料下载一政府采购电子文件制作软件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程序制作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进行签章后,生成 XXX项目. DLTF 加密格式,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陆大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凭数字证书(CA)在线上传完成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在线递交的电子标投标文件格式必须为指定格式为.dltf(加密),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包制作电子标书。

★投标现场投标人须携带生成招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投标(响应)文件需要投标人凭数字证书(CA)进行在线解密。未携带数字证书(CA)或现场投标人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本项目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签章或加盖公章的须按要求使用数字证书(CA)加盖电子印签,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

6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开标日期及时间、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7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8

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大连尊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财政预算金的1%招标标准向每包中标人收取。

9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2、项目实施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中标后,双方按本招标文件的供货方式供货,最后按招标人实际用量结算。每月凭送货单和验收单结算一次(节假日顺延)当月费用,采用支票或对公转账结算。乙方需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与货款等额的正规发票。

11

报价注意事项:

1、被确定为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定点采购供货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生效。

2、供应商每天向招标人提供供货清单,结算价款的计算方式:结算时招标人每日按照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www.pc.dl.gov.cn/)“民生商品价格”中“平价菜店”中山区新隆嘉平价市场、西岗区壹佰商场、沙河口区亿峰大红福超市、甘井子区新隆嘉平价市场所标注价格平均价,以折扣平均价(平均价格*中标折扣)与供应商所报供货清单价格进行比对,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每月按以上述价格标准进行结算。如遇市场价格下浮,而供货商未能及时调整价格的,招标人有权通知供货商调整到合理价格,拒不调整的招标人有权终止供货合同,并扣除相应的货款,如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个别货物价格临时变动较大的(蔬菜类超过40%,其他10%),供货商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经双方调研确认后方可对价格进行调整。

折扣的计算方法:

举例说明:如“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平均价格中所给出的参考价为9元,投标人想要报出的价格为8元,则所报折扣应为 (8÷9)×10=8.89折(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如投标人想要报出的价格为10元,则所报折扣应为(10÷9)×10=11.11折(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合同期内如被招标人书面有效投诉,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本项目各投标单位统一按费率进行报价,只允许有一个费率,任何有选择的费率将不予接受,本项目费率即折扣率。例如:折扣为8折,则费率报80%,折扣为9折,则费率报90%,投标单位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考虑本项目所报费率。合同执行期内,固定费率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12

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产品均来源于正规厂家,并且是全新的合格产品。如提供的产品经采购人或相关部门检验不合格,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13

注意事项:

1.“★”条款为必须满足条款,如不能满足,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中未标记“★”号的为非实质性要求,未响应非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报价)文件仍为有效,但可能影响评分。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将会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大连政府采购网、大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通知,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参与投标,无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文件解密的,视为未提交投标文件。

5.外地投标人来连参与开标会议的,须依据辽宁省、大连市最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且按要求隔离。

14

质疑: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当面递交。

联系部门:大连尊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西园2号楼2-2-1

联系电话:0411-82284587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一)项目概述及资金来源

1.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1)招标人名称: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2)本次招标的内容为:(详见第三章项目 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A包:米、面、油等定点供应商一家;

B包:肉类、蔬菜、水果、蛋类、奶、调料、水产品等定点供应商一家。

注:

1.本次招标投标人不可以投报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本项目招标以包为基本投标单位,投标人可以投一包或多包,但不能只对各包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投标人所投内容不限于以上内容,如招标人有其他需要,应按招标人实际需求进行供应。

3.投标人对多个包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别提交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本项目兼投不兼中,若同一投标单位同时在两个包排名第一,则按照由A、B包的先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4)★项目实施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5)付款方式:

中标后,双方按本招标文件的供货方式供货,最后按招标人实际用量结算。每月凭送货单和验收单结算一次(节假日顺延)当月费用,采用支票或对公转账结算。乙方需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与货款等额的正规发票。

2.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及经营项目须与本项目食品类标的物相适应。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投标人之间不应存在任何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投标人。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单位,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如为信息系统采购项目,投标单位不得为该整体项目或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过设计、编制、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附属单位。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构成

1.招标文件包括:

投标邀请函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 开标一览表

附件2 资格性评审表

附件3 符合性评审表

附件4 评标方法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项目任务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及时通知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人依法可主动的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但不超过投标的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收到,否则因此影响投标活动的任何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人将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四)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微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6. 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五)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的监狱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属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对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监狱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七) 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4.对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注: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八)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列入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包括强制采购产品和优先采购产品。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品目清单进行实时调整。在调整公布最新一期品目清单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采购活动,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在发布之后开展的采购活动,应按照最新的品目清单执行。

3.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明,可以是认证证书扫描件,也可以是法定信息发布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认证信息截图。认证证书,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明应与所投产品、产品类别保持一致,否则视为认证证明无效。

4.供应商应同时提供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声明函》与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明,才能享受节能环保优惠政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其他证明资料。

5.拟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的产品,若未按规定提供强制采购产品,投标无效。

6.拟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应按以下方式进行评审:

(1)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投标产品价格给予5%的加分,对技术项目给予5%的加分,加分幅度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产品节能水平确定。

(2)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的价格扣除,加分幅度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产品节能水平确定。

7.对于既属于节能产品,又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可以分别享受优先采购政策。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

(二)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

2、项目报价表

3、技术及商务条款偏离表

4、资格证明文件

5、服务方案

6、配送方案

7、应急保障措施

8、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及设备

9、所投产品质量承诺

10、其他

11、投标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1、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函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件。

(四)投标报价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总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基准价费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招标的各种风险(包括漏项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价不再实行政策性调整和变动。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证明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文件

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

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并提交 “资格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于确定中标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

5.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

(1)投标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2)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6.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的;

(5)因中标人过错被废除授标;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七)投标有效期

1.所有投标应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人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八)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投标文件每个页面都应编制页码,投标文件的目录应编序。

2.招标文件中要求签章或加盖公章的须按要求使用数字证书(CA)加盖电子印签,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

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签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详见前附表第5项。

(二)投标截止时间

1.投标人网络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开标时间。

2.招标代理人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登陆大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凭数字证书(CA)在线上传完成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在线递交的电子标投标文件格式必须为指定格式为.dltf(加密),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

(三)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的任何投标文件均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线递交投标文件后,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进行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将无法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3.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五、开标与评标

(一)开标

1.招标代理机构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参加开标仪式,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开标时,招标代理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费率、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3.招标代理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5.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本项目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随机抽取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专业经济、技术资格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4.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该评审项目的开标活动。除招标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招标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三)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候选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可能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被废除。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五)投标文件的审查

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投标文件完整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7)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8)不按照规定报价、漏项的;

(9)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投标文件签署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11)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2)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

(14)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1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3.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服务内容、质量、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招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中未标记“★”号的为非实质性要求,未响应非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仍为有效,但可能影响评分。

6.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当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当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报价不符时,应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7.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序。

(六)串标

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有串通投标行为的,相关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评标原则及方法:

1.招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2.评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3.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价、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本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件5。

5.评标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综合评分法,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

7.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8.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不采用)

9.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第8条处理。(不采用)

10.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原则上,应当有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工作,并形成《资格审查表》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11.评标委员会对经过初步评审为合格有效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由各评委独立打分,打分时保留2位小数,每人一份评分表,并签名。

12.分别计算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特定投标人非价格因素评分的汇总得分,价格因素得分与非价格因素得分平均分值之和即为该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序在前。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投标报价低的、技术部分得分高的、商务部分得分高的顺序依次排列。

(九)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包括资质、业绩等),如发现舞弊行为,即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招标代理人将评标情况形成书面评标报告,送至招标人审查。

(十)定标

中标的标准

1.评标委员会将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保证质量、保证服务期限,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六、授予合同

(一)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义务的中标候选人。

(二)资格后审

1.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能力进行确认,可以进行资格后审,包括实地考察或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果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后认为其无履行合同能力,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会审议。

2.上述审查将考虑中标候选人的财务、技术能力并基于中标候选人按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的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他资料。

3.如果有必要,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技术询问,或对其提供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招标人还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同类项目有关价格进行考察。如果在质量和服务要求相同的不同项目中,相同的服务价格偏差很大,招标人有权利质疑和询问,并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会审议。

5.如果中标候选人被确认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将被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6.在中标候选人被确认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并被取消其中标人资格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将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重新组织采购。

(三)中标通知书

1.招标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备案资料,经招标人审查通过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2.招标代理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中标公告详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

(四)签订合同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等文件均为该书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投标人应遵守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不得违反;

3.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报价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项目名称: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 (包号) 包

采购编号:

合同编号:

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甲方)与 (乙方),双方就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根据 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羁押在押人员食堂食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 采购中标供应商,乙方必须完全按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中项目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协议承诺

甲方确认乙方为本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产品及售后服务。乙方应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并尽可能地提供优惠价格和优质服务,以提高自身竞争力。

费率即折扣率:

二、项目实施地点: 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指定地点

三、合同期限

20211231日止。

四、付款方式

中标后,双方按本招标文件的供货方式供货,最后按招标人实际用量结算。每月凭送货单和验收单结算一次(节假日顺延)当月费用,采用电汇结算。乙方需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与货款等额的正规发票。

五、质保金

质保金:为确保乙方供应及服务,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质保金贰万元整(人民币)。待合同履行完毕且未违反合同后退还。

六、服务内容及基本要求

6.1本项目价格为: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本合同下提交产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该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在采购周期内,如发生政策性价格调整,甲方则按不超过新规定的零售价格执行,供货价格则由双方按合同法等规定协商确定。

6.2.配送

食材由乙方直接配送。乙方必须具有满足本合同内甲方所有食材需求的配送能力。不论甲方路程远近及采购食材数量和金额多少,所有乙方均应保证配送;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指令为准。急需食材的配送不应超过1小时,一般食材的配送不应超过2小时,最长不超过4小时。

6.3伴随服务

(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①食材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②提供食材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③对验收或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食材或其他不合格包装食材及时更换;

④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食材进行清洗、分拣、分割;食材包装箱归招标人所有。

⑤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乙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6.4质量保证及检验

(1)按合同交付的食材质量应符合国家食材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确保产品安全有效。

(2)按合同交付的食材需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疫)合格证名。如果甲方却有必要对食材进行再次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食材质量检验。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是否有问题检验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接收食材时,应对食材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食材,不得影响甲方的采购计划。

(4)甲方如果发现食材存在质量问题,有权在其它候选中选择替代食材。

(5)甲乙双方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验收。

七、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没有按规定时间将甲方所需副食品分类包装,并送到指定地点展开,造成送货不及时,影响甲方组织伙食,乙方要承担当日所供副食品全额赔偿责任。

(二)若发现乙方提供食品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和有质量问题的,第一次按提供食材价格的等价赔偿,第二次按提供食材价格的双倍赔偿,第三次按提供食材价格的三倍赔偿,超过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提供的副食品质量、价格、服务态度达不到本合同要求,经甲方提出意见应及时改正;超过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在没有供应副食品的情况下进行“空买空卖”套取现金,私开、套开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经查实甲方直接终止合同。

(五)甲方每日进行食品留样,因食品质量问题引起甲方伙食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依法追究乙方责任并终止合同。

八、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九、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解决。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乙方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澄清内容

2. 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单据

3. 本合同适用的特殊条款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招标代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注:本合同范本仅作为参考文本。合同签订时,招标人与中标人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合同不得有与采购文件实质性背离的条款。


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一、项目需求

包号

类别

内 容

备注

A包

米、面、油等

大米、面粉、食用油、杂粮等

新米、面;非转基因大豆油。

符合食品安全

B包

类、蔬菜、水果、蛋类、奶、调料、水产品等

猪肉、畜牧肉、鸡肉、熟食肉等、青菜、水果、蛋、水产品、调料、乳制、饮料等

符合食品安全

注:

1.本次招标投标人不可以投报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本项目招标以包为基本投标单位,投标人可以投一包或多包,但不能只对各包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投标人所投内容不限于以上内容,如招标人有其他需要,应按招标人实际需求进行供应。

3.投标人对多个包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别提交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本项目兼投不兼中,若同一投标单位同时在两个包排名第一,则按照由A、B包的先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二、服务要求

包号

类别

服务要求

A包

米、面、油等

(一)大米

1、大米:要求是新米(东北大米)

2、保质期:6个月(含)以上

3、所供货物及包装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1354-2009。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包装,用纤维袋或塑料袋定量包装。企业要求:生产企业获批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获得省级著名商标证书;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二)面粉

1、面粉:要求新面

2、保质期:6个月(含)以上;

3、所供货物及包装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麦粉)GB/T1355-1986。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包装,包装标识清楚。企业要求:生产企业拥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曾获得“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证书。

(三)食用油(压榨大豆色拉油)

1、原料为非转基因大豆;

2、质量等级:成品大豆油质量指标一级;

3、保质期:18个月(含)以上;

4、所供货物及包装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豆油)GB/T1535-2017。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包装包装标识清楚。

(四)杂粮类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CB1351小麦

GB1352大豆

CB1353玉米

GB1354大米

GB2715粮食卫生标准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5009.11食品中总神的测定

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素B的测定方法

GB/T5009.36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490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B/T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5508粮食、油料检验粉类含砂量测定法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9681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塑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0462绿豆

GB/T1766小米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NY/T599红小豆

NY/T834银耳

LS/T3103菜豆(芸豆)、豇豆、精米夏(竹豆、揽豆)、扁豆

按需按时供货

B包

肉类

蔬菜、水果、蛋类、奶、水产品等

(一)肉类

一、猪肉类(鲜肉,经排酸处理)

1、供货商须配备本包供货、配送所需的配送车间、保鲜冷藏仓库及相应的冷藏运输工具。

2、产品票证要求产品票证要求如下

类别

产品资质名称

验收索证要求

猪肉

1.《动物检疫合格证》

由政府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

2.《产品合格证》

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证明,随车同行

3.瘦肉精检测报告

3、所供食材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供货时须提交肉联厂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鲜肉确保每日新鲜,不打水、无病毒、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

二、鸡肉类(鲜肉)

符合《鲜(冻)禽肉卫生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等要求;

指定定点供货商,有检疫证标识;

肉质深红,质地紧密,脂肪呈白色或淡黄色,质细腻;

肉体结实,弹性足,无粘液、无渗出液;

无腐烂、异味,具自然腥味;

运输包装合理,清洁卫生,无污染。

三、畜牧肉类(鲜肉)

牛羊肉

1、供货商须配备本包供货、配送所需的配送车间、保鲜冷藏仓库及相应的冷藏运输工具。

2、牛羊肉须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

四、熟食肉类

满足《熟肉制品卫生标准》、《酱卤肉类卫生标准》、《西式蒸煮、烟熏火腿卫生标准》、《肉干、肉脯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相关熟食肉类标准,按需按时保质供货。

(二)青菜类

1、数量、质量、品质要求

1.1蔬菜必须保证新鲜并通过农药残留成分测试、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

合格率:配送商提供的货物合格率应达100%;

1.2考虑到蔬菜品种采购的特殊性,要求配送商实际供应的配菜类品种及数量与招标人订单要求相差不能超过10%,叶菜类的单个品种数量及叶菜总数量招标人订单要求相差不能超过20%。实际采购时如因天气问题导致某些叶菜类品种的数量和质量难以满足订单要求;

1.3配送商经招标人同意可视实际情况采购同等性质、同等价位的叶菜代替。各品种数量超出规定的部分由配送商带回,不纳入结算,短缺的部份由配送商负责按招标人要求补足。

1.4每个品种的重量以双方核准的净重过磅数为准,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凭证。

1.5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配送商必须每天提供所供蔬菜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1.6质量且品质(品种、品相)不低于定价日招标人在各大蔬菜批发市场的自购标准。

2、叶菜类

与招标人定价日自购标准相当。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农药残留不超标。货物合格率应达95%。开具正规发票,按要求送货上门,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保证送货质量,诚实守信。

3、配菜类(根茎、瓜果类)

与招标人定价日自购标准相当。无虫咬、发芽、 发霉现象,成熟度良好、新鲜。农药残留不超标。货物合格率应达100%。

4、蔬菜验收标准:(按照甲方要求)

1)蔬菜的分类:按照蔬菜的构造及可食部位分为叶菜类、茎菜类、根菜类、果菜类、花菜类和食用菌类等;

2)蔬菜的检验:蔬菜的品质检验主要是鉴别其新(略)

5、瓜果类检验标准:

1)大白菜:新鲜洁白,表面无黑色斑点,里面无烂心、无开花、坏叶不超过3片;

2)白萝卜:表皮光洁,无黑心、无空心,小的不低于0.5斤,大的不超过3斤;

3)青笋:新鲜、通体均称,无竹节、无乱尾、无空心,叶片不能超过长度的1/3;

4)尖椒:无异味,尾部新鲜、硬朗、硬而不青;

5)圆椒:(略)

6)红椒:无异味,尾部新鲜、硬朗、硬而不烂,长不能太小;

7)包菜:1.5斤以上,无黄叶、虫叶、结实无烂心;

8)蒜苔:长而匀称、绿色鲜艳、无暗斑、尾部无老硬,没有冻伤(中间抽看,防冻烂);

9)豆角:新鲜,长而结实,折断为实心、无虫;

10)花菜:洁白而无黑点斑点,箱装则防冻烂;

11)青瓜:长而直、带刺、折断为实心无籽,两头大小一致;

12) 冬 瓜:个小、结实、无松软感,检查表皮, 防烂;

13)玉米:(略)

14)南瓜:金黄色、红心、表皮如有指头大小黑块,则已变质;

15)生姜:个大、金黄色、无芽、黑色则烂,白色则嫩;

16)土豆:(略)

17)茄瓜:(略)

18)西红柿:(略)

19)菌类:(略)

20)其他品种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验收

(三)水果类:

采购内容

达到要求

仁果类(哈密瓜、梨、苹果、西瓜、)

果皮光滑、着色均匀、有光泽、无机械伤、无腐烂、无异味、无病虫害。

浆果类(葡萄、草莓、猕猴桃、杨桃)

1.果实、色泽良好,果皮光滑,新鲜、清洁、硬实、无异味,成熟度适宜,整齐度较高

2.无烂果、过熟、日伤、褪色斑、疤痕、雹伤、冻伤、皱缩、空腔、畸形果、裂果、病虫害及机械伤

3.果穗完整,新鲜洁净,外形美观,无任何病斑或裂口,无异常的外部水分,无异常气味和滋味,具有适于市场和贮存要求的生理成熟度

核果类(樱桃、桃、枣、李、杏、芒果)

具有相似品种/品牌特征,果面洁净,无机械伤、无腐烂、无异味、无病虫害。

柑果类(橘、柑、柚子、橙子柠檬)

1.果形:果形端正

2.色泽:色泽均匀

3.果面:果面光洁,无机械伤、日灼斑及锈壁虱危害斑,其他斑疤及药迹等附着物的面积全并计算不超过0.5cm2。最大斑块直径不超过0.2cm。

坚果类(核桃、板栗、开心果)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特征。果实应无缺陷,但允许有不影响产品总体外观、质量、贮存性的很轻微的表面疵点。

热带水果(香蕉、菠萝、甘蔗、椰子)

1.果形:果实端正,无影响外观的果瘤及瘤芽

2.果面:具有相似的品种/品牌特征,果眼发育良好,无裂口,果面洁净,无伤害。允许有不影响外观和贮藏质量的其它缺陷,但总面积不得超过果面总面积的2%

3.果肉:具有该品种/品牌特定的成熟度特征色泽和风味

1、必须符合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

2、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将以顾客实际消费情况为准。

3、不保证中标人在供货期内所承担的业务额,任何一个投标人都应该考虑具备同时提供所有用户所需的货物的能力,同时也应该考虑到由此造成的供货问题所产生的罚款甚至没收履约保证金的风险。

(四)蛋类

满足《鲜蛋卫生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按需提供各类标准蛋类。

(五)水产品类

序号

货品名称

产地

1

黄花鱼

大连及周边海域

2

偏口鱼

大连及周边海域

3

鲅鱼

大连及周边海域

4

鳕鱼肉

大连及周边海域

5

鱿鱼

大连及周边海域

6

大连及周边海域

规格及标注:

满足《海水鱼类卫生标准》、《淡水鱼类卫生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等

1、产品票证要求

类别

产品资质名称

验收索证要求

(海)产品

贮存地的出入库检疫证明,水产品成型标准为个体单独冷冻成型

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证明

2、须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如剖杀的鱼,必须做到鱼鳞刮除干净、去内脏、鱼腮、腹内黑膜)

3、供货商须配备本包所需的配送车间、保鲜冷藏仓库及相应的冷藏运输工具。

4、为保证水(海)产品的新鲜,供货商须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2小时内送达,并保证生鲜类产品的成活率不得低于95%。

(六)调料类

1.油类:无酸败、焦糊及其它异味,色泽透明均匀,不含异物。每一批次油类采购要有质检报告。具体品质指标见下:

杂质≤0.05;水分及挥发物≤0.05;酸值≤0.20 Mg/g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Y30 R3.0;烟点≥215℃

过氧化值≤5Meq/kg;冷冻试验(0℃冷藏 5.5h以上)澄清、透明;透明度 澄清、透明;气味、滋味无气味、口感好 。

2.调料品

1)正规生产厂家或代理经销商,有商标牌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日期、产地、配料表、保质期、包装贵和和由“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志。

2)保质期期限为≥15日的货品,剩余保质期期限不得短于获批保质期期限的90%,保质期期限≤15日的货品必须为送货当日生产的货品。

按照招标人实际需求及品牌配送调料。

(七)乳制品类

序号

品种

食品卫生通用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

1

原味酸奶

GB 2763-2016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19302-2010

酸乳卫生标准

2

全脂牛奶

GB 19645-2010

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

(八)饮料类

1、产品质量指标

按果蔬汁饮料产品、植物蛋白、GB/T 29602固体饮料标准或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266运动饮料、植物饮料等标准规定检验。

2、执行以下标准规定检验

1)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3)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4)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按照招标人实际需求及品牌配送饮品。

三、供货及服务要求

1、所有货品满足国标及其它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2、特殊商品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法规、规范要求。

3、招标人提前一天以邮件、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向中标人下订单,订单内容包括所要采购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

4、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实际情况,按照与招标人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规定的货物数量送到指定地点。除客观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得推迟送货。如确需延迟送货的,中标人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招标人并征得招标人同意,由于中标人拖沓造成招标人利益受损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

5、中标人须负责所订货物的运输、搬运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货物应送至甲方需求配送至指定地点。)

6、每次送货,中标人须保证所安排的配送人员充足和专车负责送货,海鲜、肉类产品、熟食品等产品在运输过程需用封闭式车辆,不得露天运输。负责货物的运输、过称,并协助招标人验收货物,货物的品种和重量以招标人验收的结果为准。

7、在招标人未签收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属于中标人,货物发生遗失、损坏由中标人负责。

8、中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人的指令配送货物的数量,不得随意增减数量,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事先沟通,并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变更。

9、招标人发现新购货物不能正常使用的,中标人应无条件退换。

10、中标人的送货单必须详细注明商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送货单不得涂改。标记不清的,招标人将拒绝签收。结算时中标人还应提供送货清单供招标人结算。

11、中标人指定的送货专员在招标人单位内活动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招标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12、中标人不得泄露招标人的商业秘密。泄密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13、中标人应保证提供的货物绝对质量可靠,如出现食物中毒事故,送卫生、检疫部门鉴定属于中标人责任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14、如货物非因招标人人为而出现质量问题由中标人包换或包退,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15、各分包的食品种类只是常见种类,当招标人有需要增加相关其他品种时,中标人需无条件服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供货,中标人应在最短时间内(小于2小时)供货至指定地点。

四、货品验收符合标准

1、鲜猪肉必须为当日屠宰且具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并符合GB9959.2-2008,GB2707-2005;牛肉GB/T17238-2008,GB2707-2005;鲜禽GB16869-2005;

2、调味品必须符合GB1355-86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3、海鲜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