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副食供应商选择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3月2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招标项目编号:JLSBLB2021-CG08
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副食供应商选择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在合同履行期间,履约良好,业主与供应商续签合同
供货时间:供货商每天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位置(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供货地点: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静安路1219号)
招标内容:选择1家供应商,负责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副食采购
采购需求:为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学校食堂物资采购提供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采购品种包括:粮食(大米)、面粉(含挂面)、食用油、杂粮、干调、猪肉、牛肉、羊肉、家禽、冷冻类、乳制品、豆制品、蛋类、蔬菜、水果、海鲜等)
最高限价折扣系数:90%
质量标准: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投标人应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专业服务人员,并对相关货品做出质量承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质保量的供应货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2017年-2019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
(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11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6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1号楼11楼1109室
方式: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进行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若企业已经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相关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三年2017年-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的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2018年-2020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3月2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十三楼开标三室。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1)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招标人依法另行组织招标。
(3)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
地址:静安路1219号
联系方式:0431-879787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
电 话:0431-816858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青
电 话:0431-81685832
采购人名称 | 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 | 采购人联系方法 | 0431-87978766 |
采购人地址 | 静安路1219号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联系方法 | 0431-81685832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 | ||
采购项目名称 | 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副食供应商选择项目 | ||
预算金额(万元) | 300 | 最高限价(万元) | 300 |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 选择1家供应商,负责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副食采购 | ||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 2021-03-05 09:00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详见招标文件 |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 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进行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若企业已经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食品经营许可证;(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相关基本账户开户证明;(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近三年2017年-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6)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的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2018年-2020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 招标文件售价(元) | 500 |
公告期限 | 5 |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03-25 09:30 | 开标时间 | 2021-03-25 00:00 |
开标地点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1号楼11楼1109室 |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 | 杨青 |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 | 0431-81685832 |
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副食供应商选择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JLSBLB2021-CG08
采 购 人: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参考格式)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招标公告
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副食供应商选择项目
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项目概况
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副食供应商选择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3月2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项目编号:JLSBLB2021-CG08
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副食供应商选择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在合同履行期间,履约良好,业主与供应商续签合同
供货时间:供货商每天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位置(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供货地点: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静安路1219号)
招标内容:选择1家供应商,负责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副食采购
采购需求:为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学校食堂物资采购提供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采购品种包括:粮食(大米)、面粉(含挂面)、食用油、杂粮、干调、猪肉、牛肉、羊肉、家禽、冷冻类、乳制品、豆制品、蛋类、蔬菜、水果、海鲜等)
最高限价折扣系数:90%
质量标准: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投标人应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专业服务人员,并对相关货品做出质量承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质保量的供应货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2017年-2019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
(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11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6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1号楼11楼1109室
方式: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鲜章)的复印件进行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若企业已经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相关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三年2017年-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的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2018年-2020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3月2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十三楼开标三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招标人依法另行组织招标。
(3)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
地址:静安路1219号
联系方式:0431-879787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
电 话:0431-816858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青
电 话:0431-8168583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采购人 |
名称: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 地址:静安路1219号 联系人:王薇 电话:0431-87978766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 联系人:杨青 联系电话:0431-81685832 |
3 |
项目名称及编号 |
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副食供应商选择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JLSBLB2021-CG08 |
4 |
供货地点 |
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静安路1219号) |
5 |
资金来源 |
学生餐食费 |
6 |
出资比例 |
100% |
7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8 |
采购需求 |
为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实验幼儿园食堂物资采购提供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采购品种包括:粮食(大米)、面粉(含挂面)、食用油、杂粮、干调、猪肉、牛肉、羊肉、家禽、冷冻类、乳制品、豆制品、蛋类、蔬菜、水果、海鲜等) |
9 |
合同履行期限 |
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在合同履行期间,履约良好,业主与供应商续签合同 |
10 |
质量要求 |
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
11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 (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投标人应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专业服务人员,并对相关货品做出质量承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质保量的供应货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2017年-2019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 (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
1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3 |
踏勘现场 |
自行组织踏查。 |
14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5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提交地址:纸质文件提交至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若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疑问,则视为其无疑问。 |
16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
17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8 |
偏离 |
不允许负偏离 |
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 |
20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
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3月2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
2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24小时以内 |
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24小时以内 |
24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下列材料原件单独用档案袋封装加贴目录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若企业已经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 3. 食品经营许可证; 4. 近三年(2017年-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供应商在开标当天不按以上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单独密封递交,加贴封条(注:带“封条”字样的任意格式),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2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26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若采用电汇,应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若采用转账,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一次性开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 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收款人: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支行 账 号:20196716010011 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注:如以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须将保函原件于2021年3月24日16:00时前递交到招标公司,投标文件附保函复印件。 |
27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28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29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4 份,独立密封开标一览表1份,U盘电子版投标文件2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需与纸质版文件相一致,且需单独密封并提交,且包封上须注明项目名称和公司名称)。 |
30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编制目录,便于保管和利用,不能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
31 |
封套上写明 |
投标文件封套需注明以下信息: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开标地点: 包封内容: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3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十三楼开标三室 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3月25日09时30分 |
3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不退还 |
34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3月25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十三楼开标三 室 |
35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先后顺序 |
36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均为外聘专家。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37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否 |
38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9 |
预算金额 |
12元/人/天,现有学生数约为300人,最终以实际发生用餐学生人数*单价(商品供货价格由中标供应商每日采集学校附近的春和农贸市场,春城综合市场,娜奇美综合市场价格,以三家市场最低值为依据进行结算,幼儿园后勤部门以随机抽查形式进行核查)*折扣系数进行结算。 |
40 |
最高限价折扣系数 |
本项目以折扣系数形式进行报价,供应商应综合考虑采购产品市场价进行综合折扣系数填报,(综合最高限价折扣系数90%,超出视为废标) |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折扣系数,超过最高限价折扣系数的报价将被否决其投标 |
||
41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方法 |
4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暂行办法》收费标准,执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收取。 |
43 |
退还投标保证金 |
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
44 |
付款方式 |
供应商提供正规发票,每月5日——10日结算. |
45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形式: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是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开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46 |
质量保证金 |
中标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为质保金。 |
47 |
合同备案管理 |
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将扫描件交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采购人进行网上公告。 |
48 |
注意事情 |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按下列规定计算价格扣除: (1)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评加审。 对小型和微型的价格扣除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政策不叠加使用。 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第(2)条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第(3)条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第(1)条、第(2)条与第(3)条政策不能叠加扣除。 (5)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49 |
中标公示 |
1.中标结果将在发招标公告的网络媒介予以公示。 2.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备注:若招标公告内容(指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第一章中所附的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公司所有。 |
一、总 则
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
2.1 “采购人”是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格投标人
3.1应符合招标公告中合格投标人的全部要求。
3.2 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参考格式)
第五章 技术需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开标前10天以书面形式(需加盖公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传真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由潜在投标人直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潜在投标人应在1日内确认已收到该答复,未回复的潜在投标人视为已经收到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顺延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6.3本项目不召开答疑会。
三、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编制
7.1投标语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注:投标人所投产品及设备的相关资料非中文文本无效)
7.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投标文件应编排有序,并编制文件目录,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请投标人按以下顺序编排投标文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目录及页码
投标函
投标报价一览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技术规格偏离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售后服务承诺书
10、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1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2、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文件资料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8.1.1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并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投标报价一览表”和“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
8.1.2证明投标人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应具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条“合格投标人”要求的投标资格,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文件。
8.1.3证明货物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材料:
(1)“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
(2)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文字资料、产品样本、图纸和数据等;
(3)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工具及清单(格式自拟);
(4)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需求进行应答,指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说明与货物需求和技术规格要求的正负偏差和例外,详细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
8.1.4“投标人须知”第10条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注:未按照以上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有可能导致被否决其投标。
9、投标报价
9.1报价原则: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9.2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0.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方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
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0.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0.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0.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0.6投标保证金将一律以电汇形式退还。
10.7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以及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5)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1.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方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2、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2.1投标文件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由被授权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经有效签署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2.2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3.3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3.4从开标之时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0.7条的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4、投标
14.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将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4.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胶装)、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联系人名称、联系人电话、开标时间截止前不得开封”,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概不负责。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4.3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2份,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同时分别在封皮上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联系人名称、联系人电话、开标时间截止前不得开封”字样,
14.4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开标一览表”应按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单独进行密封、标记,并按14.1款的规定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四、开标与评标
15、开标
15.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
15.2 开标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时,将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5.3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开标。
15.4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5.5按照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5.6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5.7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5.8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6、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6.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7、评标
17.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物,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8、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19、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
19.1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19.2《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
五、中标与合同
20、中标
2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0.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0.3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1、授标时更改货物数量的权利
21.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一定幅度内对《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改变单价和其他条款和条件。
2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2、签订合同
22.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2.2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3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3、保密和披露
23.1 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3.2 采购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3.3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4、质疑和投诉
24.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出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24.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详细填写下表。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资格性审查表
检查内容 |
投标人 |
投标人 |
投标人 |
|
资格性审查 |
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复印件 |
|||
投标人应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许可证原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复印件 |
||||
近三年2017年-2019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原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复印件 |
||||
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提供加盖公章的网页截图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标书内提供声明书原件 |
||||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标书内提供承诺书原件 |
||||
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相关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保证金递交凭证原件 |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
||||
投标人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
||||
结论 |
||||
审查人签字: |
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
1.1.2 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
检查内容 |
投标人 |
投标人 |
投标人 |
|
符合性审查 |
投标报价未超出最高限价折扣系数 |
|||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和技术需求进行应答,详细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商务和技术需求不允许偏离。 |
||||
提交的投标价格为非可调整的价格 |
||||
符合招标文件中合同履行期限的要求 |
||||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
||||
结论 |
||||
主任评委: 其他评委: |
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综合评审阶段。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商的家数不足三家,该项目废标,采购人有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1.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1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2.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2.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3.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将按下述标准评定中标人: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相同品牌产品特指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第五章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1.3.1.1综合评分法评分方法(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 准 |
分值 |
|
一、商务评审 |
36 |
|||
1 |
投标报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折扣系数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供应商根据市场价格收费标准填报综合折扣系数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按下列规定计算价格扣除: (1)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评加审。 对小型和微型的价格扣除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政策不叠加使用。 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第(2)条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第(3)条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第(1)条、第(2)条与第(3)条政策不能叠加扣除。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10 |
|
2 |
其他因素 |
服务承诺 |
招标人可接受的服务承诺综合比较,好者得4分,较好者得2分,一般者得1分,无者得0分。 |
4 |
优惠条件 |
招标人可接受的优惠条件综合比较,每有一项实质性优惠条件得1分,最多得3分。 |
3 |
||
3 |
商务因素 |
供货业绩 |
供应商近三年(2018-2020年)每有一项类似供货业绩加2分,最多加8分,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复印件 |
8 |
4 |
运输设备、配送人员 |
1.冷藏车:投标人自有或租赁冷藏车,每有一辆符合要求的食品配送冷藏车加1分,满分3分。 注:提供自有车辆行驶证原件或车辆租赁合同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复印件;不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2.非冷藏运输车:投标人自有或租赁非冷藏厢式货车,每有一辆符合要求的食品配送非冷藏车加1分,满分3分。 注:提供自有车辆行驶证原件或车辆租赁合同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复印件;不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3. 配送人员:投标人配备持有健康证等合法证照的配送人员每有1人加1分,满分5分。提供投入人员健康证原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复印件 |
11 |
|
二、技术评审 |
64 |
|||
1 |
技术标准 |
项目实施方案 |
针对本项目提出的整体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优得8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 |
8 |
采购配送实施方案及措施 |
供应商投标文件对项目总体有初步认识,有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图,说明各个阶段工作安排,能说明人员安排、配送及实施进度,方案整体性、具体性、可执行性合理可行,综合比较,优得8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 |
8 |
||
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
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追溯方式方面提出的保障措施,综合比较,优得8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 |
8 |
||
货源保证措施 |
能够货物保证货品来源,有稳定的货源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优得8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注:提供货物来源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8 |
||
售后服务计划 |
对售后服务计划的进行详细陈述、响应,提供全过程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售后管理制度,退换货计划等内容,进行比较,合理得8分,基本合理,得5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 |
8 |
||
应急处理措施 |
供应商投标文件对问题食材发生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内容有表述,预案内容能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形,内容合理得8分,基本合理,得5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 |
8 |
||
管理制度 |
投标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合理得8分,基本合理,得2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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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换货承诺 |
产品可追溯,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退换货承诺: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退换货时间短,退换流程简洁有效,优得8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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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合计 |
100 |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注:评标办法中提到的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标书内附复印件。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报价评审表: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纠正计算错误 |
小微企业价格优惠 |
监狱企业价格优惠 |
是否低于成本 |
参与评标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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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十) |
减少(一) |
扣除6% |
扣除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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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价格分加分: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按下列规定计算价格扣除:
(1)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评加审。
对小型和微型的价格扣除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政策不叠加使用。
(4)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第(2)条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第(3)条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第(1)条、第(2)条与第(3)条政策不能叠加扣除。
(5)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4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1名,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推荐顺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