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徐州市]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装...
[徐州市]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装...

招标详情

[0]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装饰及改造工程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E3203010319004291 项目名称 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装饰及改造工程
标段编号 E3203010319004291001001; 标段名称 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装饰及改造工程EPC项目;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标段具体信息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报名地点
公告发布日期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 2021年3月8日 公告结束时间 2021年4月8日
工程类型 房屋建筑施工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企业业绩、信誉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其他条件
公告信息

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装饰及改造工程EPC项目招标公告

(重发公告 资格后审)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装饰及改造工程由 徐港行审投备{2021}12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代大道1-1-22号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

2.1.2建设规模:对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进行装饰装修,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32809㎡,其中室内装修面积约19828㎡,装修内容包括室内外装饰、室内电气、给排水、空调、厨房设备、家具、室外亮化、拆除及设计等。

2.1.3合同估算价:约4334.65万元

2.1.4总期限要求:总工期要求: 60 日历天。其中:方案设计工期20日历天;工程建设工期为4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合同生效之日为准

2.1.5质量要求:

2.1.5.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1.5.2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2.1.6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2招标范围:包括装修方案设计(含设计概算及平面图规划)、(装修、水电、消防、智能化)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必要的专项设计;本次装修设计包含室内外装饰、室内电气、给排水、空调、厨房设备、家具、室外亮化、拆除及设计等;需承包人办理完成的各项施工手续、物资采购、工程各专业专项施工、各类配套工程等,各专业设计间的配合协调工作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技术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完成、整体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质:

3.1.1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1.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

(1)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自2016年3月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单项合同价大于3000万(含)的装饰项目业绩。(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2)投标人业绩要求满足下列之一:

1、投标人自2018年3月1日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指工程造价不低于3000万的装饰装修项目施工业绩或工程造价不低于3000万的装饰装修项目设计业绩。【提供工程设计或施工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直接发包项目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为准,金额以合同签订的为准,以上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类似工程业绩均以“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的业绩为准】

2、投标人自 2018年3月1日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指工程造价不低于3000万的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直接发包项目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为准,金额以合同签订的为准,以上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类似工程业绩均以“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的业绩为准】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联合体协议书;

3.5.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3.6投标申请人(施工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投标申请人(设计单位)应取得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a.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信用徐州”[网址:http://www.xuzhoucredit.gov.cn/]“征信服务公司”专栏,咨询电话 0516-67019137;b.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限为 5个工作日,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c.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0516-83709981、0516-80800966)。

3.7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

3.8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及拟选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3.9 投标人投标所用资质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动态监管不合格资质查询时,不得存在核查结果不合格的情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年3月8日至 2021 年4月8日9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http://218.3.177.168/xzhynew/)。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5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8日09时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评定分离”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jszb.com.cn/jszb/)、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xzcet.com/xzwebnew/zbcadzjms/)上发布。

9.其他

9.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9.2 本公告为重发公告,原参加本工程报名的企业,如需参加重发公告的投标,须在重发公告发布后重新网上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原公告中的招标文件与本公告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招标公告的招标文件为准。

10.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处 电话:66998691

11.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街道办事处三环西路A-1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研发总部园02幢7层

联 系 人:

郝志文

联 系 人:

高扬 张春阳 胡继军

电 话:

18051983384

2021年3月8日

招标人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 E-mail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 E-mail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特殊公告 [0]

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装饰及改造工程EPC项目招标公告

(重发公告 资格后审)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装饰及改造工程由 徐港行审投备{2021}12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代大道1-1-22号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

2.1.2建设规模:对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进行装饰装修,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32809㎡,其中室内装修面积约19828㎡,装修内容包括室内外装饰、室内电气、给排水、空调、厨房设备、家具、室外亮化、拆除及设计等。

2.1.3合同估算价:约4334.65万元

2.1.4总期限要求:总工期要求: 60 日历天。其中:方案设计工期20日历天;工程建设工期为4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合同生效之日为准

2.1.5质量要求:

2.1.5.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1.5.2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2.1.6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2招标范围:包括装修方案设计(含设计概算及平面图规划)、(装修、水电、消防、智能化)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必要的专项设计;本次装修设计包含室内外装饰、室内电气、给排水、空调、厨房设备、家具、室外亮化、拆除及设计等;需承包人办理完成的各项施工手续、物资采购、工程各专业专项施工、各类配套工程等,各专业设计间的配合协调工作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技术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完成、整体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质:

3.1.1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1.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

(1)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自2016年3月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单项合同价大于3000万(含)的装饰项目业绩。(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2)投标人业绩要求满足下列之一:

1、投标人自2018年3月1日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指工程造价不低于3000万的装饰装修项目施工业绩或工程造价不低于3000万的装饰装修项目设计业绩。【提供工程设计或施工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直接发包项目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为准,金额以合同签订的为准,以上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类似工程业绩均以“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的业绩为准】

2、投标人自 2018年3月1日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指工程造价不低于3000万的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直接发包项目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为准,金额以合同签订的为准,以上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类似工程业绩均以“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的业绩为准】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联合体协议书;

3.5.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3.6投标申请人(施工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投标申请人(设计单位)应取得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a.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信用徐州”[网址:http://www.xuzhoucredit.gov.cn/]“征信服务公司”专栏,咨询电话 0516-67019137;b.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限为 5个工作日,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c.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0516-83709981、0516-80800966)。

3.7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

3.8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及拟选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3.9 投标人投标所用资质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动态监管不合格资质查询时,不得存在核查结果不合格的情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年3月8日至 2021 年4月8日9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http://218.3.177.168/xzhynew/)。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5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8日09时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评定分离”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jszb.com.cn/jszb/)、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xzcet.com/xzwebnew/zbcadzjms/)上发布。

9.其他

9.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9.2 本公告为重发公告,原参加本工程报名的企业,如需参加重发公告的投标,须在重发公告发布后重新网上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原公告中的招标文件与本公告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招标公告的招标文件为准。

10.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处 电话:66998691

11.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街道办事处三环西路A-1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研发总部园02幢7层

联 系 人:

郝志文

联 系 人:

高扬 张春阳 胡继军

电 话:

18051983384

2021年3月8日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相关附件
招标文件.pdf
1 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装饰及改造工程 EPC 项目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4291001001 招 标 人: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人(签字或盖章):胡继军 2021年 3 月 7 日 2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5 1. 招标条件 ..................................................................................................................................... 5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5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9 投标人须知 ............................................................................................................................................. 23 1 总则 ............................................................................................................................................. 23 1.1 项目概况 ......................................................................................................................... 23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23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23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23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 24 1.6 保密 ................................................................................................................................. 24 1.7 语言文字 ......................................................................................................................... 24 1.8 计量单位 ......................................................................................................................... 24 1.9 踏勘现场 ......................................................................................................................... 24 1.10 分包 ............................................................................................................................... 24 1.11 偏离 ............................................................................................................................... 24 1.12 知识产权 ....................................................................................................................... 24 1.13 同义词语 ..................................................................................................................... 24 2 招标文件 ..................................................................................................................................... 24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24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25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25 2.4 最高投标限价 ................................................................................................................. 25 3 投标文件 ..................................................................................................................................... 25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25 3.2 投标报价 ......................................................................................................................... 25 3.3 投标有效期 ..................................................................................................................... 26 3.4 投标保证金 ..................................................................................................................... 26 3.5 备选投标方案 ................................................................................................................. 26 3.6 资格审查资料 ................................................................................................................. 26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27 4 投标 ............................................................................................................................................. 27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 27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27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27 5 开标 ............................................................................................................................................. 27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 27 5.2 开标程序 ......................................................................................................................... 27 5.3特殊情况处理 .................................................................................................................. 27 5.4 开标异议 ......................................................................................................................... 28 6 评标 ............................................................................................................................................. 28 6.1 评标委员会 ..................................................................................................................... 28 6.2 评标原则 ......................................................................................................................... 28 6.3 评标 ................................................................................................................................. 28 3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28 7 合同授予 ..................................................................................................................................... 28 7.1 定标方式 ......................................................................................................................... 28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29 7.3 履约保证金 ..................................................................................................................... 29 7.4 签订合同 ......................................................................................................................... 29 8 纪律和监督 ................................................................................................................................. 29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29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29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29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30 8.5 异议与投诉 ..................................................................................................................... 30 9 解释权 ................................................................................................................................. 30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30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 32 评标办法前附表 ..................................................................................................................................... 32 1. 评审标准 .................................................................................................................................... 45 1.1 初步评审标准 ................................................................................................................... 45 1.2 详细评审标准 ................................................................................................................... 45 2. 评标程序 .................................................................................................................................... 45 2.1 第一阶段评审 ................................................................................................................... 45 2.2 第二阶段评审 ................................................................................................................... 46 2.2.1 初步评审 ........................................................................................................................ 46 2.2.2 详细评审 ........................................................................................................................ 48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48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 ............................................................................................................... 4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0 第五章 报价清单 ................................................................................................................................. 30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 32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3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5 封面(资格审查资料) ................................................................................................................. 36 封面(商务标) ............................................................................................................................. 37 投标函 ..................................................................................................................................... 38 投标函附录 ............................................................................................................................. 3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40 授权委托书 ............................................................................................................................. 41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4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43 拟再发包计划表 ..................................................................................................................... 45 拟分包计划表 ......................................................................................................................... 45 资格审查资料 ......................................................................................................................... 49 工程业绩资料 ......................................................................................................................... 49 其他资料 ................................................................................................................................. 49 封面(经济标) ............................................................................................................................. 50 工程总承包报价 ..................................................................................................................... 51 4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 52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 53 封面(技术标 1) .......................................................................................................................... 54 封面(技术标 2) .......................................................................................................................... 55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 56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5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57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装饰及改造工 程 EPC 项目招标公告 (重新招标 资格后审)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装饰及改造工 程由 徐港行审投备{2021}12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 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代大道 1-1-22号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 2.1.2 建设规模:对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进行装饰装修,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32809 ㎡,其 中室内装修面积约 19828㎡,装修内容包括室内外装饰、室内电气、给排水、空调、厨房设备、 家具、室外亮化、拆除及设计等。 2.1.3合同估算价:约 4334.65 万元 2.1.4总期限要求:总工期要求: 60 日历天。其中:方案设计工期 20日历天;工程建设工 期为 4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合同生效之日为准 2.1.5质量要求: 2.1.5.1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 门的审批。 2.1.5.2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2.1.6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2招标范围:包括装修方案设计(含设计概算及平面图规划)、(装修、水电、消防、智 能化)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必要的专项设计;本次装修设计包含室 内外装饰、室内电气、给排水、空调、厨房设备、家具、室外亮化、拆除及设计等;需承包人办 理完成的各项施工手续、物资采购、工程各专业专项施工、各类配套工程等,各专业设计间的配 合协调工作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技术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完成、整体移交及工程保修期 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质: 6 3.1.1 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 总承包能力; 3.1.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 质或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3.2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B 类)),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必须满足下 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 过 5年的。 3.3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 (1)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自 2016 年 3 月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单项 合同价大于 3000 万(含)的装饰项目业绩。(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 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2)投标人业绩要求满足下列之一: 1、投标人自 2018 年 3 月 1 日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指工程造价不低于 3000 万的装饰装修项 目施工业绩或工程造价不低于 3000 万的装饰装修项目设计业绩。【提供工程设计或施工业绩以 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直接发包项目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 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为准,金额以合同签订的为准,以上材料必 须同时具备;类似工程业绩均以“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的业 绩为准】 2、投标人自 2018 年 3 月 1 日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指工程造价不低于 3000 万的装饰装修项 目工程总承包业绩。【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直接发包项目 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时间以竣工验 收为准,金额以合同签订的为准,以上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类似工程业绩均以“徐州市建筑市场 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的业绩为准】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 联合体协议书; 3.5.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3.6 投标申请人(施工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 7 理手册》;投标申请人(设计单位)应取得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 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a.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 室 备 案 的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请 查 阅 “ 信 用 徐 州 ” [ 网 址 : http://www.xuzhoucredit.gov.cn/]“征信服务公司”专栏,咨询电话 0516-67019137;b.第三 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限为 5个工作日,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 用;c.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 话:0516-83709981、0516-80800966)。 3.7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 3.8 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及拟选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 案。 3.9 投标人投标所用资质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动态监管不合格资 质查询时,不得存在核查结果不合格的情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年 3月 8日至 2021 年 4月 8日 9时 30 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 公 告及招 标文件 中 “ 电子 招标投标 交易平 台 ”选 用: 徐 州电子 化招投 标系统 (http://218.3.177.168/xzhynew/)。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 4月 8日 09时 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评定分离”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jszb.com.cn/jszb/)、徐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http://www.xzcet.com/xzwebnew/zbcadzjms/)上发布。 9.其他 9.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8 9.2 本公告为重发公告,原参加本工程报名的企业,如需参加重发公告的投标,须在重发公 告发布后重新网上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原公告中的招标文件与本公告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 招标公告的招标文件为准。 10.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处 电话:66998691 11.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机构: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街道办事处三环西 路 A-1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68号新城科技 园研发总部园 02 幢 7层 联 系 人: 郝志文 联 系 人: 高扬 张春阳 胡继军 电 话: 18051983384 2021 年 3 月 8 日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街道办事处三环西路A-1 联系人:郝志文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68 号新城科技园研发总部园 02 幢 7 层 联系人:高扬 张春阳 胡继军 电话:18051983384 1.1.4 项目名称 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 易中心装饰及改造工程EPC项目 1.1.5 建设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4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设计费用支付: 1)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设计费合同价款的 20%;2)施工图 完成并经发包人认可审查完毕后五日内付至设计费合同价款 的 90%;3)余款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付清。 2、工程进度款支付:项目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施工,1)合同 签订后 10天内支付建安工程费(包含工程设备费)的 10%作 为预付款;2)经甲方、监理初步验收完成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3)竣工验收合格28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4)结算 审计完成后28天内支付至双方认可的结算价的97%工程款;5) 剩余3%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止,于次月付清余下的全部工程价款 (不计息)。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要求工期 总工期要求: 60 日历天。其中:方案设计工期 20 日历天; 工程建设工期为 4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合同生效之日为 准。 1.3.3 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 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1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申请人资格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不同专业的成 员组成联合体,其成员应当具备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的相应 能力和资质条件; 2、联合体协议中必须明确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还必须 明确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及职责分工,所有投标文件以联 合体牵头人签章盖章为准,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成员中的 任意一个成员缴纳; 3、联合体资格审查合格后和中标后,其成员均不得变更; 4、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确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 明确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 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相关的联合体 投标将被拒绝; 1.5.2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 偿标准 不补偿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 分包 分包要求:允许,符合建市【2016】93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及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专业分包。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满足相关专业资质要求。 1.11 偏 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9)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招标人提供的资料、答疑澄清文件(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当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 17:00 之前通过徐州电 子化招投系统(http://122.192.166.138/xzhynew)报送招标人。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招标人应当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 17:00 之前通过徐州电 子化招投标系统(http://218.3.177.168/xzhynew)予以解答,所 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通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http://218.3.177.168/xzhynew)自行下载。 1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 ?本项目工程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4334.65万元。包括工 程设计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及税费等一切完成本项目所需 的全部费用,其中:工程设计费用招标控制价146.45万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下浮率下限为5%(建筑安装工程费投 标下浮率必须≥5%),投标单位工程总承包报价超过最高 投标限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本项目投标文件分为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光 盘形式提供的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nJSTF 格式)和 U 盘形式 提供的设计文件,其中: 1、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徐州市电子化招 投标系统(施工图电子版无需上传至徐州市电子化招投标系 统); 2、以光盘形式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nJSTF 格式) 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投标文件(设计文件、商务技术标)的 Word 版本、excel 版本、CAD 版本及打印图纸的 jpg 版本或 pdf 版 本等。此文件须单独密封提交; 3、方案设计文件须包括 U 盘形式提交的 CAD 版本及打印图 纸的 jpg 版本或 pdf 版本等。以 U 盘形式提供的电子文件中不 得透露投标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此文件须单独密封提交。 4、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光盘形式提供的不加 密电子投标文件(nJSTF 格式)和 U 盘形式提供的设计文件 如有不一致时,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一部分:设计文件部分: ?方案设计文件 第二部分:商务技术部分: (1)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 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投标保证金证明; 1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委任书;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总承包项目经理为建造师提供);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企业信用报告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投标承诺书; ?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2017 年度-2019 年度) ?其他要求。 (2)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3) 经济标: ?工程总承包报价;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4) 资信部分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投标人获得的荣誉及奖项; ?投标人企业资质; ?认证体系 ?投标人获得重合同守信用证书。 资格审查部分内容中,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投标人若为 施工单位应从“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投标 人若为设计单位应从“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 13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工作平台”,截图后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上传。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总承包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时提 供)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投标人奖项。(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文件,时间以获奖证 书或获奖证明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 以发文的时间为准。)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 保证 金”模块内);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银行保函原件扫描件或电汇回单 原 件扫描件);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 ?认证体系; ?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投标人获得的荣誉及奖项; ?投标人获得重合同守信用证书; ?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2017 年度-2019 年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 3.2.1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报价为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报价,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 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执行。 除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报价外,投标人还应当按招标文件格式 要求提供各分项报价表。其中: 1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工程设计费报价:投标人自主报价。 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工程设备费):按江苏省现行计价定 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 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捌拾 万元 (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从联合体牵头人基本账户汇出)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 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或银行保函(必须从投标申请 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开出)。投标申请人在递交投标文 件之前,无需到公共资源中心换开收据,开标时只需提交投标 保证金电汇回单复印件。法人基本账户未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备案的,需携带开户许可证或加盖银行鲜章的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原件及复印件至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F 厅 9 号窗口 备案(如不明确,请拨打 9 号窗口电话:67019076 咨询),登 记完成后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 保证金递交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徐州新城区支行 银行账号:60090188000127383-10031354 其他要求:1、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确保投标保证金电汇至专用 账户,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 2、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投标有效期 应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内。投标申请人在办理投标保函时,应 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开户行发起保函查询通知(在交 易系统中使用电子投标保函的除外)查询通知中应注明保函编 号、保函金额、受益人及申请人。 3、投标人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将银行 保函原件交给招标人(代理机构),由其质押在徐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 A409 房间,开具保函收据(在交易系统中使用电 子投标保函的除外)。 15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4、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 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5、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查不 合格。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 1、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 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 内,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 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 2、以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如投标人未中标,中标通 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代理机构)通知其凭保函收据自行取回; 如投标人中标,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代理机构通知其凭 保函收据自行取回。(在交易系统中使用电子投标保函的,上 述要求除外) 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允许 ?不允许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情况 无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 不允许 3.7.5 其他编制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将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 统。 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投标人可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获取 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3、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 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招投标系 统故障除外。 4、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1 要求提供的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U 盘应单独密封 加盖投标人印章并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送达至徐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北门投标人专用通道区域。不能及时送达,责任自负。 1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4.2.1 投标截止时间 第一阶段(设计文件部分):2021 年 4 月 8 日 09 时 30 分 第二阶段(商务技术部分):在第一阶段开标会议上另行通知 4.2.2 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和递 交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 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 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投标人可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获取已 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3、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 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招投标系统 故障除外。 4、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要求提供的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U 盘应单独密封加盖投 标人印章并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送达至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北门投标人专用通道区域。不能及时送达,责任自负。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自行选择任 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议需登录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 (http://221.229.211.51:8090/BidOpening/)进入网上开标 大厅参与开标,投标人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即自动签到,未在系 统约定时间内解密的未签到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 表 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 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 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 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 法定代表人。 5.2.1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及电子标书上传情况; (3)投标人解密其投标文件;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5)开标结束。 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提问形 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 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5.2.2 解密时间 30 分钟 17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4.1 评标准备时间 评标准备时间: 2021 年4月8日 10:00时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9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采取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其中: 抽取的技术标(设计类)评标专家人数为 5 人,技术标(施工类) 评标专家人数为 2 人,经济标评标专家为 2 人。 注:本工程采用二阶段评标。第一阶段先开设计文件、资格审查资 料部分,对设计文件、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评审,第二阶段以第一阶 段推荐的投标单位名单对技术标的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资信标进行 评审,最后评审经济标 6.3.1 评标时间 评标时间: 2021 年 4 月 8 日 10:30 时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 公示 定标候选人数量:5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少于 5 名时则全部推 荐,定标候选人推荐时不排序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继续定标。不重新推荐 或补充定标候选人。但初步评审为不合格的异议成立的,由原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定标候选人。 7.1.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是 ?否,中标候选人数:3 名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 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7.3.1 履约保证金 否 8.5.2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处 电话:66998691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 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 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 1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 标应作无效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 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 2、知识产权: 1) 授予合同后,中标方案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归招标 人所有,中标人只享有署名权、专利权。 2) 中标人的知识产权应无条件同意招标人在正规场合下使 用,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招标 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中标人予以赔偿, 如果招标人、 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作为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与设计方案,招 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提交方案的投标人付给使用费后,该方 案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归招标人和中标人共有。 3) 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有权在工程建设中根据需要对选定 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 4) 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 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 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3、本工程的所有设计内容均需经招标人批准后实施,施工图 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如出现此情况,符合国家相 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即可。 4、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支付相关费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 定标方案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 1、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进入徐 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 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经营、 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 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 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除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19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2.1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 员数量为 7 人。 2.2 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 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 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 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3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 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5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 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 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 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 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 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 “大甲方”) 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 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设计类定 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 人员组成。 2.4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 (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 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2.5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2.6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7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定标工作。 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未确定前应当保密。 3、定标办法 3.1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 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 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 2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 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3.2 本次定标采用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标法 即: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 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 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 分,最优的 N 分,其次 N-1分,依此类推(N 一般不超过 5, 排名 N 以后的得 0 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得 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 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以此类 推,并据此确定全部中标候选人排序。 3.3 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 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3.4定标因素:设计图纸的深度及完整度、报价合理性、过往 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规模大小)、获得的国家荣 誉;(资质等级、方案设计文件、投标报价、综合评委评价、 施工方案等作为定标因素。) 3.5 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按 以下优先顺序): ①资质等级高企业优于资质等级低企业; ②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 ③报价合理的优于报价不合理的。 3.6定标委员会在完成定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 告,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 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将定标报告在招投标监管 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 10.3 动态资质核查 江苏省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查询资质核查结果 不达标的企业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评标委员会评审时须对 实时查询结果截图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查询网址: http://221.226.118.170:8080/app/jscesis/qualCheck/que ryQualCheckPublic.ftl 10.4 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 2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制作,并通过网上招投标 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 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 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联系电话为:4009980000。软件公司会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 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 为不加密 NJSTF 格式文件,作为备用投标文件(仅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 法解密时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 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 文件传送等 活动。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各投标人 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提前进入徐州市不面交易系统 http://221.229.211.51:8090/BidOpening/, (可提前登录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下载不见面开标操作文档学习操作)根据操作手册要求用 CA 锁 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如遇问题请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加入开标会议区 并完成 CA 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 过 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 担由 此导致的一切后果。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按照 系统提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并在系统显示的 30 分钟解密倒计时时间内完 成。评标过程中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 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间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 内未 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 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 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醒: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 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6、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 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 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 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7、为顺 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 (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 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IE11),江苏互联互通驱 动 2.0 版本。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 远程交互。 因投标人自身软件 硬件设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8 、 远 程 开 标 前 , 投 标 人 务 必 在 徐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http://218.3.177.168/xzhynew )业务管理- -上传投标文件- -上传- -识别加密证书模 块中使用模拟解 2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23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 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 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 向招标人提交由牵头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 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24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 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年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 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 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 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分包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 的。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 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25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 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 标人。 2.3.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 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 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 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 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 书。 3.2 投标报价 3.2.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26 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 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 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 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 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资格审查资料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 书)复印件;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 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 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 方相关情况。 27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 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 应。 3.7.4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复杂的方案设计文件也可以采用书面等形 式随投标文件备份一并密封。 4.1.2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 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备份(含非网上递交的设计文件)。投标文件备份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 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备份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 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 开标程序 5.2.1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解密,也可在线解 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 28 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 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 开标异议 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异议人对涉及开 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6.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 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 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款, 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29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7.2.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 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 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 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 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 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 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 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 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 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 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0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 “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 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 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 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 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 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本项目开标时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 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开标情况公布等交互环节。 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特做如下提醒: 1、本项目通过网上系统递交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日之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以往项 目中,经常发生投标人多次撤回修改投标文件,却忽略最终递交的步骤),若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递交失败,后果由投标 人自负。 2、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http://218.3.177.168/xzhynew)业务管理-上 传投标文件-上传-识别加密证书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3 、投标人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后,紧接着就把解密锁插入电脑上做好解密准备,在主持人的指令发出之后 到解密截止时间之前有充足的解密时间(正常情况下,每个投标人解密自己投标文件时间不到一分钟),如果投标人网 31 络或电脑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解密时间(若因投标人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 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请投标人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使用、具备高速畅通 的网络,并确保 CA锁不出故障。请各投标人提前购买配置好相关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以保证远程开标时与开标 主会场交互顺畅。 32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资格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1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按前附表“3.1.1”要求勾选或上传 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总承包项目经 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总承包项目经 理必须满足下 列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符合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按前附表“3.1.1”要求勾选或上传 企业信用管理 手册 符合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按前附表“3.1.1”要求勾选或上传 企业信用报告 符合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按前附表“3.1.1”要求勾选或上传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 定 电汇回单或银行保函扫描件上传至投 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内(如在 交易系统中使用电子投标保函,则无 须提供) 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018〕 23号 以“信用中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公布的信息为准 联合体协议书 1、联合体成员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 投标,不同专业的成员组成联合体,其成 员应当具备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的相 应能力和资质条件; 2、联合体协议中必须明确“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企业”为联合体牵头人,还必须 明确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及职责分 工,所有投标文件以联合体牵头人签章盖 章为准,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成员中 的任意一个成员缴纳; 3、联合体资格审查合格后和中标后,其 成员均不得变更; 4、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确定联合体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牵头单位;联合体 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 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 与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 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模块内 33 其他 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及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相关信息均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投标人不得存 在下列情形之 一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详细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2.1 技术标(设计文件,50分) 采用定量评审 1.2.2 技术标(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采用定性评审 1.2.3 资信标(50分) 采用定量评审 1.2.4 经济标 采用定性评审 评审顺序: 第一阶段:设计文件评审及资格审查评审 第二阶段:商务技术部分评审,即: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资信标、经济标。 无论在任何评审阶段,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 3 名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根据情况进行重新招 标。 第一阶段:设计文件评审及资格审查评审 2.1.1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1.1.1 条列出的评审标准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 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1.2 设计文件 1、设计文件评审采用定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设计文件定量评审表》中规定的 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总得分。 2、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5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 进入下一阶段评审。设计文件得分相同且影响判定第5名的,可由评标委员会对影响判 定第5名的得分相同的投标人进行投票确定排名,并据此确定前5名投标人排序。如进 入设计文件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名,则所有有效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全部进入 下一阶段评审。 3、设计文件评审得分带入第二阶段评审。 第二阶段:商务技术部分评审,即: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资信标、经济标。 2.2.1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评审采用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按《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评审表》 对进入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的投标人进行定性评审,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2、评审结论合格的有效投标人全部进入资信标评审。 3、评审结论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进入资信标评审 2.2.2 资信标 1、资信标评审采用定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资信标定量评审表》中规定的量化 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总得分。 2、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设计文件+资信标)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5名投 标人进入经济标评审。投标人综合得分(设计文件+资信标)得分相同且影响判定第7 名的,可由评标委员会对影响判定第5名的得分相同的投标人进行投票确定排名,并据 此确定前5名投标人排序。如进入经济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名,则所有有效投标 人全部进入经济标评审。 3、投标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资信标评审结论为不合格,不进入经济标评审。 2.2.3 经济标 1、经济标评审采用定性评审,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投标下浮率必须≥5%,否则 评审不合格。 2、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投标文件出现违反计价规范等情形,其经济标评审等级为 “不合格”外,投标报价文件出现其他情形的,均不得评定为“不合格”,评标委员 会应列出报价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3、经济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34 4、评标委员会将对进入经济标评审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 计上的算术错误。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 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 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 额为准修正总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 准,并修改单价。 5、投标价格采用价格调整的,在评标时不应考虑执行合同期间价格变化和允许调整的 规定。 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 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 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 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 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 为该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 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7、评标委员会认定各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投标人自身的个别成本)报价竞标及存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严格地对各投标价进行复核,检查投标人有无漏项或发生计 算错误。认为有涉嫌哄抬标价或串通投标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可暂停评标,并提请招 投标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8、所有进入经济标评审阶段的且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 人,定标候选人不排序。 2.3.5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 方法 优选法:优选数量5名 2.4 竞争性判断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否 35 附件 1 设计文件定量评审表 总分值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得分 方案设计 (20 分) 设计说明 1.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内容与形式统一; 2.重点、亮点营造和表现突出,有新意且视觉新颖、 造型独特, 有很强的参与性,高科技手段运用合理; 4 分 总平面布局 1. 根据大纲细化平面布局图;设计成果必须与招标 人提供的土建等专业设计施工图纸相匹配,必须具 有项目操作实施可行性。 2. 平面布局充分考虑展示及其他功能需求; 3. 布局科学合理、清晰明了。 6 分 方案设计及创意 1.整体设计应符合“现代、大气、沉稳、庄重”的总体 建设原则.设计应具有实用性、合理性、前瞻性. 2.在设计中应体现更多人性化的科学思想;运用节 能、环保材料和环保技术,充分考虑材料的安全性、 通用性、牢固性、美观性、标准化 10 分 施工图深化 设计(30 分) 施工图设计 1.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平面图、顶面图、地面图、立面 图,反映重要空间关系的剖面图及重点部位的细部 大样图。图纸完整、准确、规范,与方案图匹配且 可直接指导施工。 2.设计依据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 15 分 水、电、设备方案 1.完整、准确的表达灯具的开关连线关系及管线配 置(包含但不仅限于吊灯、吸顶灯、射灯、筒灯、 灯槽、立面设计造型所安装的氛围灯等)、相关设 备的电源供电配电管线(包含但不仅限于 电脑、排 风扇、空调、投影仪等),并且设计相应的配电系 统。 2.弱电智能化设计,包含且不仅限于弱电点位及管线 配置系统、监控系统设计、会议系统设计、展厅多 媒体设计等。 3.完整、准确的表达给排水末端的平面尺寸定位、高 度尺寸定位及管路的系统设计。定位尺寸结合给排 水相关产品进行设计,并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制度。 10 分 设计深度 1. 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2. 在满足招标需求基础上,可根据理解自行提供其 他相关设计内容。 3.中标人在深化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 合同的约定,围绕相关现场勘测资料,并结合招标 人及其专家的意见,进行深化设计工作。在深化设 计过程中,必须接受招标人的监督指导,不断完善、 细化设计。 5 分 备注:1、(1)以上某项内容优秀,可得该项分值的 90%以上;(2) 以上某项内容良好,可得该项分值的 80%-90%; (3) 以上某项内容一般,可得该项分值的 70%-80%;(4) 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的,该项不得分。 2、设计深度这个评审项,各位评委可视设计深度符合程度在对应分之间酌情打分。 3、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设计类)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除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偏差外, 投标人方案设计得分不应低于 70%。(如出现此情况,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统一认定,并作出说明。) 4、方案设计部分各项内容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打分,评委所打投标人之间同项分值相差过大的,评委应 说明评审及打分理由。 36 附件 2 设计文件定量评审汇总表 序号 投标人名称 评审得分 优点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评标委员会签名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专家姓名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 况(注明涉及的投标人、评审等级、 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 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专家签名 本标适用于各专家独立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汇总意见时使用,作为汇总表使用时,所有技术标专家均需签名 37 附件 3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定性评审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 评审时间:2021 年 月 日 评审项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审标准 优点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 澄清事项 项目管理 组织方案 总体概述 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 对性及标段划分等。 施工场地布置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 施、临时道路布置。 施工进度计划及质量保证措 施 施工进度计划及各阶段进度 的保证措施等 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 施等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 素质及管理经验等 劳动力、设备投入 劳动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等 环境管理保证措施 环境管理计划及保证措施等 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结合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 对工程重点、难点部位的理 解及施工方法及质量保证措 施情况。方案进行综合打分 综合评价等级: □合格 □不合格 评标专家: 备注:1、本表适用于专家独立评审使用; 2、评审因素应根据项目特征,在招标文件中有针对性设定,常规技术内容一 般无需设定为评审因素;3、评审时需指出各评审项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4、综合评价等 级可分为合格及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以及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 的情形。 38 附件 4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定性评审汇总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 评审时间:2021 年 月 日 序号 投标人名称 评审得分 优点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 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评标委员会签名: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专家姓名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注明涉及的投标 人、评审等级、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 和澄清事项) 专家签名 备注:1、本表适用于各专家独立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汇总意见时使用。作为汇总表使用时,所有技术标专家均需签名; 2、 在每位专家独立评审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须对每项评审内容进行讨论、汇总,并形成评审意见。如果某项评审要点无 法取得全体专家一致意见,须进行表决,并在“表决”栏中注明表决情况(在提供给招标人时,应涂掉专家姓名); 3、 评审综合等级分为:“优/一般”。 39 附件 5 资信标定量评审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资信要素名称(总分 50 分) 有关要求或说明 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分值 1 企业业绩 投标人自2016年3月1日起所承担过造价大于1500 万(含)的装饰项目业绩,每个得 6 分;投标人以 独立承包人身份承担,不是以分包人或联合体成员 身份承担,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 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满分 18 分。 按前附表“3.1.1”要 求勾选或上传。 18 分 2 企业资质 投标人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得 3 分,其他不得分;具有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 甲级资质得 3 分,其他不得分。 按前附表“3.1.1” 要 求勾选或上传。 6 分 3 企业奖项 投标人自 2016 年 3 月 1 日以来获得“国家级奖项” (鲁班奖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个得 3 分; 获得徐州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 “古彭杯”奖项,每个 得 1 分;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文件签发时间 为准,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获奖文件的时 间为准(获奖项目以室内装饰项目为准)满分 9 分。 按前附表“3.1.1” 要 求勾选或上传。 9 分 4 体系认证证书 投标人同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系列证书”、“环 境管理体系认证系列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系列证书”,三个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得 4 分,如有 1 个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分。注:时间以证 书签发时间为准。 按前附表“3.1.1” 要 求勾选或上传。 4 分 5 徐州市优秀建筑业企业 投标人被徐州市人民政府评定为徐州市建筑业优 秀企业奖的,每个得 4 分,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自 2016 年以来)。 原件扫描件在投标 文件制作工具 “投 标保证金”模块内 8 分 6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投标人自 2017 年 4 月以来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得 5 分。 原件扫描件在投标 文件制作工具 “投 标保证金”模块内 5 分 评标专家: 年 月 日 备注:1、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表格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投标人资信标得分; 2、投标人业绩的描述为:提供近年投标人自认为最具代表性的工程业绩。 3、若为联合体投标时,以上各评分点所涉及的资料应以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本企业资料为准。 40 附件 6 资信标定量评审汇总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 评审时间:2021 年 月 日 序号 投标人名称 评审得分 优点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 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评标委员会签名: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专家姓名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注明涉及的投标 人、评审等级、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 和澄清事项) 专家签名 本标适用于各专家独立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汇总意见时使用,作为汇总表使用时,所有资信标专家均需签名。 41 附件 7 经济标定性评审表(兼汇总表)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人 : 一、投标 总价概况 招标控制价 (万元) 投标总价(万元) 投标总价与招 标控制价的差额 (万元) 投标总价下浮率(%) =差额/招标控制价 二、投标 总价报价 分析 费用名称 招标控制价 (万元) 投标价 (万元) 分项下浮率(%) 是否合理 设计费 建筑安装工程 费(含工程设备 费) 三、单位造 价报价分 析 费用名称 面积(㎡) 单价(元) 合价(元) 是否合理 设计费 建筑安装工程 费(含工程设备 费) 四、异常 报价分析 是否低于成本 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 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平衡 报价 五、其他 投标文件经济标还存在 (如漏报)等其他报价问题,并对合同签订、 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提出如下警示: 。 六、 评审 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评审结论仅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 2、本表适用于各专家独立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汇总意见时使用。作为汇总表使用时,所有商务标专家均需 签名。 3、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下浮率必须≥5%,否则评审不合格 42 附件 8 推荐的定标候选人 项目名称 评标时间:2021 年 月 日 推荐方法 定量+定性评审法,专家集体推荐 推荐的定标候选人 序 号 投标人名称 优点 存在缺陷或合同前应注 意和澄清事项 1 2 3 4 5 评标委员会签名: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专 家 姓 名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注明涉 及的投标人、评审等级、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 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专家签名 备注: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43 附件 9 票决定标选票(第 轮) 招标项目名称 序 号 投标人 支持理由 得分 1 2 3 4 5 定标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票决定标选票(第 轮)计票汇总表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 投票情况 本轮 得分 排 名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第 五 名 1 2 3 4 5 计票人签名: 监票人签名: 时间:2021 年 月 日 44 附件 10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项目名称 项目 排序 投标人名称 中标 候选 人排 序 1 2 3 4 5 推荐 的中 标候 选人 1 2 3 4 5 定标委员会签名 年 月 日 45 1. 评审标准 1.1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详细评审标准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 程业绩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3 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4 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细则制订。 2. 评标程序 2.1第一阶段评审 2.1.1 先开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部分。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 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一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 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三)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 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 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 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3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46 2.1.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 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 为评标的依据。 2.1.5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 提供的评标准备(清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1.6 评标委员会先对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进行评审。在设计 文件评审及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合格(得分 60%以上,具体合格分在招标文件中 明确)的投标人中,只有设计文件得分汇总排在前若干名的(不少于 5 名,具体数量在招标 文件中明确),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5 名的,全 部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分及择优数量见本章前附表。 2.1.7 设计文件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执行。 2.1.8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第二阶段评审 开启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后,宣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评标前, 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二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 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 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 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 评标准备(清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 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评标委员会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进行评审。 2.2.1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47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 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 致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48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 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 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 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设计文件(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 暗标要求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2.2详细评审 2.2.2.1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的评分 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1 款规定数量的中 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2.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3.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 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 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49 2.4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4.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2.4.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 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 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2.4.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5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1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52 5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控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公路港交易中 心装饰及改造工程 EPC 项目。 2. 工程地点: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代大道 1-1-22号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徐港行审投备{2021}12号。 4. 资金来源:自筹。 5. 工程内容及规模:对五洲公路港交易中心进行装饰装修,本工程总建筑面积 约 32809 ㎡,其中室内装修面积约 19828 ㎡,装修内容包括室内外装饰、室内电气、 给排水、消防、会议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空调、厨房设备、家具、电梯、室 外亮化、拆除及设计等。 6.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装修方案设计(含设计概算及平面图规划)、(装修、 水电、消防、智能化)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必要的专项 设计;本次装修设计包含室内外装饰、室内电气、给排水、消防、会议系统、监控系 统、门禁系统、空调、厨房设备、家具、电梯、室外亮化、拆除及设计等;需承包人 办理完成的各项施工手续、物资采购、工程各专业专项施工、各类配套工程等,各专 业设计间的配合协调工作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技术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完 成、整体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其中:方案设计工期 20 日历天;工程建设工期为 4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合同生效之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 关部门的审批。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54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 民币(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 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 币(大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 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55 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 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 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56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57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 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 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 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 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 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 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 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 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 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 员。 58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 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 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 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 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 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 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 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 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 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 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 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 59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 8.1.2 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 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 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 8.1 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 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 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2 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 11.3 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 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 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 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 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60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 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 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 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 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 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 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 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 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 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 61 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 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 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 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 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 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 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 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 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 62 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 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 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 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 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 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 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 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 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 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 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 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 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63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 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 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 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 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 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 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 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 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 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 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 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 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 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 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 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64 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 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 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 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 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 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 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 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 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 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 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 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 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 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65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 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 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 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 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 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 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 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 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 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 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 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 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 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 有): (1) 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 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 66 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 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 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 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 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 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 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 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 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 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 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 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 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 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 承担。 67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 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 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 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 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 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 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 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 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 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 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 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 [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 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 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 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 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 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 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68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 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 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 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 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 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 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 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 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 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 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 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 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 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 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 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 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 69 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 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 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 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 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 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 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 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 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 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 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 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 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 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 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 70 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 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 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 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 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 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 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 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 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 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 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 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 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 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 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 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 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 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 71 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 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 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 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 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 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 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 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 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 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 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 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 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 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 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 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72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 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 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 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 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 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 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 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 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 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 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 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 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 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 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 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 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 的情形除外。 73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 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 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 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 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 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 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 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 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 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 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 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 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 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 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 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 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7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 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 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 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 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 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 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 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 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 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 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 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 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 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 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 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 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 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 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 75 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 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 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 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 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 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 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 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 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 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 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 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 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 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 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 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 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 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 76 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 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 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 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 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 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 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 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 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 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 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 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 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 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77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 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 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 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 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 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 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 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 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 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 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 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 78 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 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 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 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 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 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 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 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 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 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 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 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 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79 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 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 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 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 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 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 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 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 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 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 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 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 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 80 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 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 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 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 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 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 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 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 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 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 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 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 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 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 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 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 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81 (2) 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 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 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 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 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 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 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 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 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 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 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82 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 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 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 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 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 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 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 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 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 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 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 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 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 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 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 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 83 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 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 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 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 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 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 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 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 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 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 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 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 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 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 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 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84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 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 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 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 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 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 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 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 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 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 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 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 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 85 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 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 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 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 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 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 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 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 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 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 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 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 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 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 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 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 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 86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 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 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 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 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 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 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 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 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 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 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 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 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 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 护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7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 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 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 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 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 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 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 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 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 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 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 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 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 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 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 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 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 88 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 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 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 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 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 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 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 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 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 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 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 89 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 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 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 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 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 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 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 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 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 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 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 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 应奖励金。 90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 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 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 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 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 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 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 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 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 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 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 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 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 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 91 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 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 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 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 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 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 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 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 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 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 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 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 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 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 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 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 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 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 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 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 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 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 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 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 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 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 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 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 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 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 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 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 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 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 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 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93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 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 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 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 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 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 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 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 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 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 94 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 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 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 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 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 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 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 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 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 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 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 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 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 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95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 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 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 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 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 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 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 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 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 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 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