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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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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3-09 11:05

一、项目编号
5101822021000075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彭州市升平镇孟哥蔬菜经营部
供应商地址 四川省彭州市升平镇昌衡村1组7号
中标(成交)金额 成交费率95%,食材结算单价:结算单价=食材基准单价×报价费率,食材基准单价:因食材价格食材变化大,参照彭州市天府中路农贸市场零售价确定基准价。按1个月实际配送的食材类型、数量和结算单价据实结算,最终年度结算总价不得超过当年采购预算金额。服务期限:二年,一年一审签(以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名称: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服务范围:本项目共1包,本项目为确定食堂食材蔬果配料配送服务的供应商一名。食堂所需干调类、粮油类、肉类、蔬菜类、水果等食堂食材/品的配送服务。食堂担负约220余人的工作餐和临时性就餐保障任务等。服务要求:1.冷鲜猪肉软白条(去头、去脚、去骨)、牛肉、羊肉、兔禽类、水产类 :(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严格执行兽医检疫制度,对屠宰后的畜胴体迅速进行冷却处理,使胴体温度(以后腿肉中 心为测量点)在 24 小时内降为 0-4℃,并在后续加工、流通和销售过程中始终保持 0-4℃范围 内的生鲜肉。冷鲜肉感官湿润,触摸柔软有弹性,加工易入味,口感滑腻鲜嫩,冷鲜肉在-2-5℃ 温度下可保存七天。猪肉质量要求:猪肉是去头蹄、肚杂的冷鲜猪肉,新鲜无异味,有 检疫合格证明,每边要盖有动检部门检疫章,每边重量不得低于 40 公斤,不得有病猪、死猪、公母种猪肉。应符合彭州市生猪溯源体系的要求并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或 检测)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 合格验讫印章;牛、羊、兔禽等其它家畜、家禽应有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水产类食材应有相关合格证。 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GB2707《鲜(冻) 畜肉卫生标准》。(2)冷藏储运。提供《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3)验收标准:猪肉卫生符合鲜(冻)畜肉国家卫生标准 GB2707,质量应符合鲜(冻)猪肉国 家标准 GB9959.1,肉食品需新鲜无质变。(4)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 品卫生标准,动物检验检疫合格标准。 (5)在供货期间,若采购人对供应商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政府质量检测部门检验。 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合同承担责任。若发生类似情况两次以上,则 合同中止。(6)供应商所提供每批次产品,经采购人现场实物验收并填写《验收评价表》,由验收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名,供应商应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切实做到,保质保量准时送货。凡所供货物的质量、品种、数量与要求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大米质量要求:(1)质量标准:国标一级。 优质大米色泽清白,有光泽,呈半透明状,米粒大小均匀、丰满光滑,很少有碎米、爆腰 (米粒上有裂纹)、腹白(米粒上乳白色不透明部分叫腹白,是由于稻谷未成熟,糊精较多而缺 乏蛋白质),无虫,不含杂质。 加工精度按水分≤14.5%,最大限度杂质总量≤0.25%,碎米总量≤15.0%,黄米粒限度为 1.0%,色泽、气味、口味正常。 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1354。 次质、劣质大米的色泽呈白色或微淡黄色,透明度差或不透明,霉变的米粒表面是绿色、 黄色、灰褐色、黑色等。米粒大小不匀,饱满度差,碎米多,有爆腰和腹白,有带壳粒,有 虫,有结块等。 (2)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10 个月(含)以上。 (3)包装要求:用纤维袋或塑料袋定量包装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 原则。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 (4)每批货均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 告》。(5)每批货物与投标时质量一致或优于。(6)验收标准:按照 GB1354 标准执行。 (7)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 品卫生标准。 (8)在供货期间,若采购人对供应商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政府质量检测部门检验。 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合同承担责任。若发生类似情况两次以上,则 合同中止。 (9)供应商所提供每批次产品,经采购人现场实物验收并填写《验收评价表》,由验收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名。 (10)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切实做到,保质保量准时送货。凡所供货物的质量、品种、数量 与要求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剩余服务要求见磋商文件附件。 服务时间:二年,一年一审签。(以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服务标准:所有食材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及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验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采购人代表:王理,组长:冯大新,组员:汤娟。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 1980 号)、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 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计取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2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购计划备案表:(2021)0023号,品目编码及名称:C99-其他服务;彭州市财政监督电话:028-83888323 ;供应商严禁提供虚假承诺,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
地址: 彭州市东湖大街 399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老师;联系电话:028-8375208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18 号联邦财富中心 1-2-1005(C 区)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28-616772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先生
电话: 028-61677271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采购编号:5101822021000075 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1 年 2 月 第 1 页 共 63 页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2 第二章 磋商须知................................................................................................................................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0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3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3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31 第八章 评审方法..............................................................................................................................49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7 第 2 页 共 63 页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受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委托,拟对 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5101822021000075 2.采购项目名称: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 采购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包数:本项目1个包(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 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 3 页 共 63 页 (4)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 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查询时以 输入供应商全称搜索后的结果截图为准,如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 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②非企业参与磋商时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3 月 3 日 9:00 - 17: 00(北京时间,法 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18 号联 邦财富中心 1-2-1005(C 区))获取。【因疫情原因我公司响应财办库〔2020〕29 号、 川财采〔2020〕28 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项目采 取现场、网络报名方式。磋商文件资料成本费:人民币 2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 格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现场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经办人身份证;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根据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填写 报名表后并将相应材料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单位介绍信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 加盖供应商公章)。 网络报名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将已填写的《报名表》原件、《介 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原件扫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 227792348@qq.com。 相关资料发送后请电话联系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13398177259),经代理机构确认报名资料无误后,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 第 4 页 共 63 页 档发送至供应商指定邮箱并将纸质磋商文件快递至供应商指定地址。请网络报名方式报 名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将报名资料原件交至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 司前台报名处。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加磋商的时间):2021 年 3 月 8 日 13:30(北京时 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 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 收时间:2021 年 3 月 8 日 13:00-2021 年 3 月 8 日 13:30)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 年 3 月 8 日 13: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18 号联邦财富中心 1-2-1005(C 区))。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 通讯地址:彭州市东湖大街 399 号 联系人:谢老师 联系电话:028-83752082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18 号联邦财富中心 1-2-1005(C 区)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28-61677271 第 5 页 共 63 页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 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即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 商不少于3家。 本 次 邀 请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的 方 式 :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16万元/年,服务期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否?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16万元/年,服务期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 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 当要求 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 企业类 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 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 效。书面说 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 人签 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确 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 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专业实际情况、供 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 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 查评价。 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 证 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和 失信企业政策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执行。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 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本项目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和 零售业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 直到总分 100 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 进行承诺。 第 6 页 共 63 页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 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不涉及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 6 响应文件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日起90天。响应文件载明的有效期短于此规 定期限的,则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 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根据财办库〔2020〕2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 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 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本项 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缴纳。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话:028-61677271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话:028-61677271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公司介绍信、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 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28-61677271。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18 号联邦财富中心 1-2-1005(C 区)。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负责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询问,采购 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以外的询问)。 采 购 人: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 联 系 人:谢老师 联系电话:028-83752082 地址:彭州市东湖大街 399号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话传真:028-61677271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18 号联邦财富中心 1-2-1005(C 区)。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负责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质疑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以外的质疑答复)。 采 购 人: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 联 系 人:谢老师 联系电话:028-83752082 地址:彭州市东湖大街 399号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女士 电话传真:028-61677271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18 号联邦财富中心 1-2-1005(C 区)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 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 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第 7 页 共 63 页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彭州市财政局;联系电话: 028-83888323。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 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 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 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7 采购代理服务费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 1980 号)、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办价格【2003】857 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 项目专业 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计取,采购代理 服务费为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时 支付。 公司名称: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 开户账号:51050148850800000802 18 供应商信用融资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 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查询。 19 其他说明 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办事处。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 第 8 页 共 63 页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 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 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 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 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 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 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 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 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 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 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 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第 9 页 共 63 页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 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 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 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 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 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7.磋商保证金 根据财办库〔2020〕29 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 关事项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文件,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 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 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 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 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 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 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 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第 10 页 共 63 页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 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 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 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 磋商邀请 (二) 磋商须知 (三)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四)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六)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七) 响应文件格式 (八) 评审方法 (九)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 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 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 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 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 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 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 第 11 页 共 63 页 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 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 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4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磋商截止时间 5 天 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 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 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 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 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 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 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 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 磋商过程中澄清。 13.2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 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 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 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 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第 12 页 共 63 页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 量单位。 16. 报价 16.1(实质性要求)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 U盘 1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 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 “副本”或“电子文档”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 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电子文档 U 盘 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 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副 本”或“电子文档”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 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 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 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 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 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 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 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 18.7 响应文件中表格、顺序等格式(如:“注”等)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制作的, 磋商小组在响应文件规范性方面根据情况进行扣分,但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18.8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第 13 页 共 63 页 18.9(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 18.10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 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副本”或“电子文档”字样。。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 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 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 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报价表由磋商小组 现场提供)。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 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 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 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 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 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 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 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 第 14 页 共 63 页 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 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 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 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磋商及评审过程 22.供应商报名 参加报名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 磋商公告。 23.接收响应文件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本次竞 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 24.成立磋商小组及评审过程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 供应商。 25.1 采购组织单位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 确定成交供应商。 25.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 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 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 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5.3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后,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 15 页 共 63 页 25.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 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6.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在本项 目采购过程中按下列要求执行: 26.2(实质性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中规 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应在 投标文件中承诺,否则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 27.成交结果 27.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7.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8.成交通知书 28.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8.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 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8.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 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第 16 页 共 63 页 29.签订合同 29.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 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 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9.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9.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 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 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9.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 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9.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 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30.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0.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 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 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 的主要合同义务。 30.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0.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1.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 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 第 17 页 共 63 页 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 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 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 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3.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缴纳。 34.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5.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6.履行合同 36.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7.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 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8.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 37.验收 37.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 18 页 共 63 页 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9.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 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40.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 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41.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 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本磋商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 19 页 共 63 页 4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 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采购项目需求中如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 采购范围内产品,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不管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应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按磋商文件约定执行。 第 20 页 共 63 页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 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 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查询时以 输入供应商全称搜索后的结果截图为准,如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 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②非企业参与磋商时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若采购项目所 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 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 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 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 业信誉。 第 21 页 共 63 页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 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 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 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有关注册登记证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9 年度或者 2020 年度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②也可提供 2019 年度或者 2020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 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 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 件)。⑤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 即可。};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自 拟);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提 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 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提 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提供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承诺函。(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提供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原 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第 22 页 共 63 页 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 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查询时以 输入供应商全称搜索后的结果截图为准,如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 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②非企业参与磋商时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 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提供声明函原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四、供应商应提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不需要提供授权书,但须提供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只需提供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代表参与投标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 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外籍人员的护照等, 身份证明文件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 注:1)以上承诺函(可参照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承诺函”格式或自拟格式填写均 有效)。 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4)以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 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 23 页 共 63 页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本章中标注“★”的条款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条款,供应商不满足的,将按照无效 响应处理。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共 1包,本项目为确定食堂食材蔬果配料配送服务的供应商一名。食堂所需干 调类、粮油类、肉类、蔬菜类、水果等食堂食材/品的配送服务。食堂担负约 220 余人 的工作餐和临时性就餐保障任务等。 ★(二)技术服务要求: 食材分类 标准及要求 备注 冷鲜猪肉软白条 (去头、去脚、去 骨)、牛肉、羊肉、 兔禽类、水产类 (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严格执行兽医检疫制度,对屠宰后的 畜胴体迅速进行冷却处理,使胴体温度(以后腿肉中 心为测量点)在 24 小 时内降为 0-4℃,并在后续加工、流通和销售过程中始终保持 0-4℃范围 内 的生鲜肉。冷鲜肉感官湿润,触摸柔软有弹性,加工易入味,口感滑腻鲜嫩, 冷鲜肉在-2-5℃ 温度下可保存七天。猪肉质量要求:猪肉是去头蹄、肚杂 的冷鲜猪肉,新鲜无异味,有 检疫合格证明,每边要盖有动检部门检疫章, 每边重量不得低于 40 公斤,不得有病猪、死猪、公母种猪肉。应符合彭州 市生猪溯源体系的要求并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或 检测) 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 品质检验 合格验讫印章;牛、羊、兔禽等其它家畜、家禽应有动物产品检 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水产类 食材应有相关合格证。 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GB2707《鲜(冻) 畜肉卫生标准》。 (2)冷藏储运。提供《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3)验收标准:猪肉卫生符合鲜(冻)畜肉国家卫生标准 GB2707,质量应符合 鲜(冻)猪肉国 家标准 GB9959.1,肉食品需新鲜无质变。 (4)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 符合国家食 品卫生标准,动物检验检疫合格标准。 (5)在供货期间,若采购人对供应商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政府质量检 测部门检验。 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合同承担责任。 若发生类似情况两次以上,则 合同中止。 (6)供应商所提供每批次产品,经采购人现场实物验收并填写《验收评价表》, 由验收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名,供应商应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动物检验检 疫合格证。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切实做到,保质保量准时送货。凡所供货物 的质量、品种、数量与要求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大米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国标一级。 优质大米色泽清白,有光泽,呈半透明状,米粒 大小均匀、丰满光滑,很少有碎米、爆腰 (米粒上有裂纹)、腹白(米粒上乳 白色不透明部分叫腹白,是由于稻谷未成熟,糊精较多而缺 乏蛋白质),无 虫,不含杂质。 加工精度按水分≤14.5%,最大限度杂质总量≤0.25%,碎 米总量≤15.0%,黄米粒限度为 1.0%,色泽、气味、口味正常。 产品标准 第 24 页 共 63 页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1354。 次质、劣质大米的色泽呈 白色或微淡黄色,透明度差或不透明,霉变的米粒表面是绿色、 黄色、灰 褐色、黑色等。米粒大小不匀,饱满度差,碎米多,有爆腰和腹白,有带壳 粒,有 虫,有结块等。 (2)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10 个月(含)以上。 (3)包装要求:用纤维袋或塑料袋定量包装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运 输存储使用为 原则。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 电话等。 (4)每批货均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出 厂检验合格报 告》。 (5)每批货物与投标时质量一致或优于。 (6)验收标准:按照 GB1354 标准执行。 (7)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 符合国家食 品卫生标准。 (8)在供货期间,若采购人对供应商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政府质量检 测部门检验。 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合同承担责任。 若发生类似情况两次以上,则 合同中止。 (9)供应商所提供每批次产品,经采购人现场实物验收并填写《验收评价表》, 由验收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名。 (10)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切实做到,保质保量准时送货。凡所供货物的质量、 品种、数量 与要求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 面粉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国标特级。 优质面粉色泽呈白色或微黄色,手捻捏时呈细粉 末状,置于手中紧捏后放开不成团。无异 味。用手摸取时,手心有较大的 凉爽感,握紧时成团。味道淡而微甜。 低质、劣质面粉色泽暗淡,灰白或 深黄色,发暗,色泽不均。手指捻捏时有粗粒感,生虫、 有杂志、有结块、 手捏成团。过量添加增白剂,粉色呈灰白色,甚至青灰色。微有异味、霉 臭 味、酸味、煤油味及其他异味。有发酵、发甜、发苦等异味、有刺喉感,咀 嚼时有砂声。加工精度水分≤14.0%,灰分≤0.70%,粗细度全通过 CB36 号 筛,留存 CB42 号筛的不超过 10.0%,面筋质(以湿度计)≥26.0%,脂肪酸值 (以湿基计)≤80%,磁性金属场(g/Kg)≤0.003 g/Kg,含砂量≤0.02,色泽、 气味、口味正常。 (2)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10 个月(含)以上。 (3)包装要求:用纤维袋或塑料袋定量包装,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 运输存储使用 为原则。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 家、电话等。 (4)每批货均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出 厂检验合格报告》。 (5)每批货物与投标时提供质量一致或优于。 (6)验收标准:按照 GB1355-86 标准执行。 (7)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 符合国家食 品卫生标准。 (8)在供货期间,若采购人对供应商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政府质量检 测部门检验。 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合同承担责任。 若发生类似情况两次以上,则合同中止。 (9)供应商所提供每批次产品,经采购人现场实物验收并填写《验收评价表》, 由验收经 办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名。 (10)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切实做到,保质保量准时送货。凡所供货物的质量、 品种、数量 与要求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 第 25 页 共 63 页 菜籽油质量 要求 (1)质量标准:国标四级﹙非转基因压榨菜籽油﹚。 优质油,清澄透明,透 明度越高越好,双手摩擦发热后,嗅无味,无哈喇味或刺激味。 劣质油, 色泽暗淡混浊,略显暗红色。可以闻到酸腐气味。会发酸,有哈喇味,还可 能有焦 味。色泽鲜亮,清澈透明、无杂质、无沉淀物、无任何异味,经 250℃ 加热油色不变黑,有预包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明确的计量, 并标识“压榨”。 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36,包装 应符合 GB/T 17374 及国家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2)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10 个月(含)以上。 (3)包装要求:(采购预包装产品)一次性 PEP 塑料中包装。包装标识清楚, 印有生产 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 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 (4)每批货均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出 厂检验合格报告》。 (5)每批货物与投标时质量一致或优于。 (6)验收标准:按照 GB1536 标准执行 (7)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 符合国家食 品卫生标准。 (8)在供货期间,若采购人对供应商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政府质量检 测部门检验。 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合同承担责任。 若发生类似情况两次以上,则合同中止。 (9)供应商所提供每批次产品,经采购人现场实物验收并填写《验收评价表》, 由验收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名。 (10)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切实做到,保质保量准时送货。凡所供货物的质量、 品种、数量与要求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 散装生鲜禽蛋 (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应有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 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外地 生鲜禽蛋应有其所在 地农业部门的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检疫(或检测)验讫标识,禽 蛋 保证新鲜、卫生、安全。 (2)验收标准:按照 GB2749-2015 标准执行。 (3)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技 术参数,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4)在供货期间,若采购人对供应商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政府质量检 测部门检验。 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合同承担责任。 若发生类似情况两次以上,则 合同中止。 (5)供应商所提供每批次产品,经采购人现场实物验收并填写《验收评价表》, 由验收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名。 (6)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切实做到,保质保量准时送货。凡所供货物的质量、 品种、数量与要求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 蔬菜、水果 (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应保证新鲜、卫生、安全。 (2)验收标准:按照 2763-2016 标准执行。 (3)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技 术参数,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4)在供货期间,若采购人对供应商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政府质量检 测部门检验。 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合同承担责任。 若发生类似情况两次以上,则 合同中止。 (5)供应商所提供每批次产品,经采购人现场实物验收并填写《验收评价表》, 由验收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名。 第 26 页 共 63 页 食材供应商所供应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 GB 2762-2012 规定。所有产品须 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与要求,不允许提供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的成 品,供应商所供产品达到相关食品卫生安全规定,国家有出台新的更高标准的,以新的 更高标准为准,保证所供产品配送到指定地点时的质量、卫生和安全。(提供承诺函格 式自拟,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三)配送要求 1.供应商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配送项目进行任何方式的分包、转包。 2.所有货物无条件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按时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如遇不可抗力造 成送货延误的,经采购人同意后,供应商应按采购人另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及时送达。 3.采购人发现质量等问题,供应商按要求及时予以解决。 4.供应商应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 家、 行业标准和规范;运输工具、配送人员、包装材料和货物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符 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5.每次供货向采购人提供当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明。 6.货物的标签标识内容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 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7.供应商需做好严格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7.1 建立出入库台账。供应商对所供产品的食品安全负责,所有配送产品在配送前, 自行查验。所有产品进行入库登记备案,在出库前再次检 查产品的有效期、包装等。 (6)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切实做到,保质保量准时送货。凡所供货物的质量、 品种、数量与要求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 调味品 (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验收标准:按照 GB/T 20903-2007 标准执行。 (3)包装要求:(采购预包装产品)一次性塑料中包装。包装标识清楚,印有 QS 标记、 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 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 (4)每批货均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出 厂检验合格报 告》。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业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技 术参数,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5)在供货期间,若采购人对供应商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政府质量检 测部门检验。 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合同承担责任。 若发生类似情况两次以上,则合同中止。 (6)供应商所提供每批次产品,经采购人现场实物验收并填写《验收评价表》, 由验收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名。 (7)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切实做到,保质保量准时送货。凡所供货物的质量、 品种、数量 与要求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 第 27 页 共 63 页 肉类产品留样保存 24 小时,其余产品留样保存一周; 7.2 供应商配送人员应具备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7.3 采购人将建立本项目的供应商管理机制; ★7.4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供产品的全部安全责任。一旦供应商发生违约情况,食 品安全责任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否 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8.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临时配送需求,并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拒 绝或 未按时完成的,采购人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四)其他要求: 4.1 退出机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报采购人食堂管理部门审定后终止配送合同: 4.1.1 因配送产品质量问题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4.1.2 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低于 80%; 4.1.3 经检测,发现所配送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定; 4.1.4 1 个月内配送不及时超过 3 次,影响就餐; 4.1.5 经定期询价抽查,配送产品价格高于彭州市天府中路农贸市场零售价或彭州 市沃尔玛超市的零售价 2 次及以上; 4.1.6 供应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4.2 供应商对配送物资,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保鲜、保质措施,同时不得喷洒有毒 有 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否则一经查实,供应商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同时承担相应 的责任。 4.3 若采购人发现在质保期内食材腐烂变质,将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理,并更换 相应数量的物资。 4.4 供应商需要做到售后服务专业化,建立适当配送网点便于各点之间相互调货, 尽量满足采购人需求。 4.5 供应商应具有组织配送、调运、分拣、包装、二次搬运的能力。供应商具有固 定的配送网点服务能力。 ★4.6 在供货过程中,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建立日常管理考核机制和定期回访制 度,若发现供应商不守信用、以次充好或其它违规行为,由采购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 的,采购人立即终止其供货合同。凡不守信用、未按采购方计划量、配送时间进行送货、 第 28 页 共 63 页 食品安全不达标、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供应商经查证属实的将一律 列入黑名单并及终止其供货合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4.7 成交供应商需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总社印发的《政府采购贫困 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财库〔2019〕41 号)有关精神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填报工作的通知》(成财采发〔2019〕25 号)要求, 每年在财政部门规定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https://www.fupin832.com/) 上采购农副产品,采购额不低于年度农副产品总采购额的 5%。(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五)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二年,一年一审签。(以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服务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配送。 3.付款方式:每月结算支付一次,按 1个月实际配送的食材类型、数量和结算单价 据实结算,最终年度结算总价不得超过当年采购预算金额。 3.1 食材基准单价:因食材价格食材变化大,参照彭州市天府中路农贸市场零售价 确定基准价。 3.2 食材结算单价:结算单价=食材基准单价×(1-总体下浮率)。 3.3 询价周期:每月询一次价确定食材基准价。经双方确定食材单价后,次月 1日 开始按确定单价执行供货。 3.4 若在定价后市场价格涨幅超过 10%,由供应商提出申请,经采购人相关部门核 实后,重新询价和定价。若下降幅度超过 10%,供应商也应有义务告知采购人,经采购 人相关部门核实后,重新询价和定价,也可以由采购人相关部门直接重新询价。中标人 未尽告知义务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配送资格。 4.验收要求: (1)所有货物及外包装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产品 必 须通过国家强制要求的各类认证。 (2)所有货物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质量要求, 能出具相关权威部门近期有效清晰的质检报告单; (3)所有货物有较好的感官性状。 (4)在合同期内,采购人将抽取供应商所配送的食材送至国家相关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送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送检质量不合格,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 第 29 页 共 63 页 者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5)若供应商所提供物资的质量因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导致采购人被卫生防疫、 检疫 部门处罚,所产生的罚款费用由供应商全额承担,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情 节严重者终 止合同,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6)原材料验收由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现场检验,对供应产品的质量无异议数 量准确 无误后,双方签字,各自留存。 (7)冷鲜猪肉类保证供应为当日生产的产品,须出具加盖地方政府监督所检疫章 的 动物检疫证明,畜肉品须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无毛、按压无水迹。 (8)原材料在验收时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供应商无条件重新更换配送货 物,更 换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招标方有权对供应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9)质量要求:所有食材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 的要求。 (10)采购人明确禁止使用含有兴奋剂的食品和添加剂,供应商应完全尊重甲方的 行业 惯例和要求,确保所供应食品中不出现含瘦肉精等类似违禁添加剂。 (11)供应商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定期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合格证,检疫证等相关证 件。 (12)因供应商供货质量原因,引起采购人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除赔偿当期的原材料损失外,还应对由此引起的其他延 续损失给予全额经济赔偿(包括医疗、声誉),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13)配送验收食材时一旦发现以次充好现象,出现三次类似情况,采购人有权利 解除合同。 6.考核办法 考核项目 分 值 考核细则 配送服务 80 分 配送质量 16 出现迟到现象,出现每次扣 2 分; 菜品一周内无重复两次 以上菜品,出现每次扣 1 分。 服务质量 16 违反制度要求,一次扣 2 分。 食品安全与卫生 16 菜品中发现蚊虫、头发等异物 1 次扣 2 分; 菜品因处理 5.履约验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 进行验收。 第 30 页 共 63 页 不当而出现异味,1 次扣 2 分; 菜品若发现变质等现象; 就餐者若出现轻度腹泻发热的、 食物中毒;则采购人将直 接中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相应 责任和经济赔偿。 食品满意度 16 机关干部就餐满意度达到 80%,扣 2分,低于 80%的不得分。 食品文档管理 16 基础管理表格健全及有效运行,每少一次扣 2 分 服务受理 20 分 售后服务电话,应 随时 有人接听。 10 无服务电话扣 5 分,无人接听电话一次扣 1 分。 每月发放服务工作征求 意见表,及时采纳合理建 议,改进存在问题,不断 提高管理与服 务质量 10 未征求意见,每次扣 1 分 第 31 页 共 63 页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 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 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 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 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 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 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 注明。 第 32 页 共 63 页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 1-1 (正本/副本) xxxx(项目名称)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第 33 页 共 63 页 格式 1-2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 权 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XXXX”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X)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采购、签订合同以及执 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授权人投标适用。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 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 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授权人在递响应标文件时,应携带委托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第 34 页 共 63 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 (供应商名称) 处 任 (职务名称) 职务,是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时才能生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法 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可提供护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提供的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自拟,并附单位负 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 35 页 共 63 页 格式 1-3 二、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 (填写:十年内/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 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 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 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四、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 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 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 期:XXXX。 第 36 页 共 63 页 格式 1-4 三、供应商应提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 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第 37 页 共 63 页 格式 1-5 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 ,属于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 立企业可不填报。 2.提供服务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小微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中视同中小企业。按照财库[2014]68 号文的规定监狱企业 视同为小微企业。 按照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适用。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 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财库〔2017〕141 号文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第 38 页 共 63 页 格式 1-6 五、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XXXX 单位的 XXXX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 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XXXX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 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第 39 页 共 63 页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 2-1 封面: (正本/副本) XXXXXX(项目名称) 其他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第 40 页 共 63 页 格式 2-2 一、报价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 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报价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年限 报价(费率报价) 1 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 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 配送服务 二年 费率: %。 注:1.食材基准单价:因食材价格食材变化大,参照彭州市天府中路农贸市场零售价确定基准价。 2.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如果其中某种食材基准单价为 10 元,费率是 95%,食材结算单价=10 元 *95%,即实际结算单价为:9.5 元结合配送数量据实结算。最终年度结算总价不得超过当年采购预 算金额。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电子文档 U盘 1份,用于磋 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 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 8.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的行为。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41 格式 2-3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42 格式 2-4 三、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情况 注:本表只须填写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要求有偏离的内容,完全响 应磋商文件第五章要求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43 格式 2-5 四、商务应答表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情况 注:本表只须填写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第五章商务要求有偏离的内容,完全响应磋 商文件第五章要求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44 格式 2-6 五、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 45 格式 2-7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46 最终报价表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不提供此表由磋商小组现场提供)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年限 报价(费率报价) 1 彭州市人民政府天彭街 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 配送服务 二年 费率: %。 注:1.食材基准单价:因食材价格食材变化大,参照彭州市天府中路农贸市场零售价确定基准价。 2.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如果其中某种食材基准单价为 10 元,费率是 95%,食材结算单价=10 元 *95%,即实际结算单价为:9.5 元结合配送数量据实结算。最终年度结算总价不得超过当年采购预 算金额。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供应商不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并提供此表。此表为磋商结束后,由供应商填 写“最终报价”(表格由磋商小组提供),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 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 交此表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其最后报价以磋商结束后提交的“最终报价” 为准。 2.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3.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采购人将不再支 付其他额外费用。 47 格式 2-8 七、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单位 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 XXXX(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相关规定,针 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所规 定的失信行为 XXXX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 叁、肆等。);(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 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XXXX。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 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 行惩戒。 48 格式 2-9 八、知识产权声明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单位 (公司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声 明: 1.本单位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 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 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本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 权。 3.本单位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 后,我单位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 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本单位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本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报价中已经包括合法获 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声明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声明的内容事项 存在虚假或未履行,本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49 格式 2-10 九、实质性要求的承诺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完全响应本项 目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1.关于采购预算的要求:完全响应; 2.关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要求:完全响应; 3.关于最高限价的要求:完全响应; 4.关于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的要求:完全响应; 5.关于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完全响应; 6.关于磋商费用的要求:完全响应; 7.关于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的要求:完全响应; 8.关于联合体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完全响应; 9.关于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完全响应; 10.关于知识产权的要求:完全响应; 11.关于磋商文件的构成的要求:完全响应; 12.关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 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 中澄清。”的要求:完全响应; 13.关于响应文件的语言的要求:完全响应; 14.关于计量单位的要求:完全响应; 15.关于“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的要 求:完全响应; 50 16.关于“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 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 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 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 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的要求:完全响应; 17.关于“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的要求:完全响应; 18.关于合同分包的要求:完全响应; 19.关于合同转包的要求:完全响应; 20.关于“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 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采购项目需求中如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 内产品,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不管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优先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按磋商文件约定执行。”的要求:完全响应; 21.关于“第五章 商务要求的所有内容”的要求:完全响应;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 XXXX。 51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 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 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 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 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 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 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 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 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 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 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52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 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 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 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 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 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 动公告。 2.3.1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的,竞争性磋 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 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 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 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3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 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 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 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 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 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5) 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 性内容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且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6)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无效响应情形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 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 查: (1)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 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 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 专用章加盖的; (3)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 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 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 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报告中说明原因。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 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8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 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9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 54 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不得少于 3家(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的,竞争 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或磋商文件 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 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 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 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 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 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 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 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 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 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 低顺序推荐 3家以上(本章 2.3 和 2.5.1 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 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 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不发 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 前;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 地区的供应商并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不能判定为 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 55 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 族地区)。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 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 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 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 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 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 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 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 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 56 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 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 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 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 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 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 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 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 者加盖公章。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 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 的(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且采购人要 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评分因素及权重”。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 57 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 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 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 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 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详细评审标准表(总分 100 分) 序号 评审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磋商报价 30% 磋商报价 30 分 以本次有效的最低磋商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 分.磋 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注:1.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执行。 2.失信企业扣分: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 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分/次予以惩戒,供应 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到总分 100 分扣完为止。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共同评审 类因素 2 管理实施 方案 16% 管理实施 方案 16 分 供应商提供管理实施方案:对①食材配送人员管理制度、②食 材采购索证索票制度、③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④食材保存管理 制度、⑤食材安全查验记录制度、⑥食材安全运送制度、⑦库房 安全管理制度、⑧蔬果类农残检验检测制度进行阐述,方案完善、 清晰得 16 分,每有一项缺失扣 2 分,每有一项不完善或不清晰 扣 1 分,本项最多得 16 分。 技术类评 审因素 3 货源保障 方案 8% 货源保障 方案 8 分 供应商提供货源保障方案:①重难点解决措施(包含遇到临时 紧急要货需求等情况处理方案)、②供货保障、③货源质量保证 措施、④品质提升措施进行阐述,方案完善、有针对性得 8 分, 每有一项缺失扣 2 分,每有一项不完善或没有针对性扣 1 分,本 项最多得 8分。 3 配送方案 18% 配送方案 18 分 供应商提供配送方案:①产品采购、②产品检验、③出入库管 理、④配送流程、⑤衔接措施、⑦退换货方案进行阐述,方案完 善、有针对性得 18 分,每有一项缺失扣 3分,每有一项不完善或 没有针对性扣 1.5 分,本项最多得 18 分。 58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 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 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 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 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 4 应急方案 15% 应急方案 15 分 供应商提供应急方案:对①配送车辆故障、②突发交通事故、 ③交通管制应急、④配送人员缺岗的应急⑤冰雪恶劣天气配送进 行阐述,方案完善、清晰得 15 分,每有一项缺失扣 3 分,每有一 项不完善或不清晰扣 1.5 分,本项最多得 15 分。 5 售后服务 方案 12% 售后服务 方案 12 分 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对①售后服务体系、②售后服务人员 及联系电话、③售后服务保障措施、④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进行阐 述,方案完善、清晰得 12 分,每有一项缺失扣 3 分,每有一项不 完善或不清晰扣 1.5 分,本项最多得 15 分。 6 响应文件 的规范性1% 响应文件 的规范性 1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1 分,每有一项细微 偏差扣 0.5 分,直到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共同评审 类因素 59 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 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 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 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 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 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 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 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 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 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60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年 XX月 XX日。 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XXXX 采购项 目(项目编号: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 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 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 2. 3.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 万元; 2. 万元; 3. 万元。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 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 61 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 受的损失。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 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 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 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 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 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 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 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62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 协商在 6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 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 第十四条 附件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 第十五条 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 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2021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 合格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五、磋商及评审过程 六、成交事项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2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6.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 26.2(实质性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 27.成交结果 27.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8.成交通知书 28.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 28.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 七、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9.签订合同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商 八、磋商纪律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 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二、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 (填写:十年内/公司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 三、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 四、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格式2-3 最终报价表 2.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3.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采购人将不再支付其他额外费用。 七、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XXXX。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格式2-9 八、知识产权声明函 格式2-10 九、实质性要求的承诺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 2.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5) 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6)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无效响应情形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 (1)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2.4.9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本章2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评分因素及权重”。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