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KLFCGC20203001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2021年物业服务及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永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东南侧桂海东盟新城J栋2206号房 成交金额:人民币玖拾柒万陆仟捌佰捌拾玖元柒角叁分(¥976889.73)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名单:黄海文、林文凤、唐云(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的基准价下浮20%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2.收费金额: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贰拾贰元陆角捌分(¥11722.68)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托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 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39号 电话:唐云 联系人:0770 32572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 联系方式:0770-28215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莉萍 电话:0770-2821504 十、附件 1.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0日 |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
2021年物业服务及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LFCGC20203001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l "_Toc3727750" 第一章 磋商公告 2
HYPERLINK \l "_Toc3727752"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27
HYPERLINK \l "_Toc3727753"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31
HYPERLINK \l "_Toc3727754"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43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HYPERLINK \l "_Toc3727755"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69
·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2021年物业服务及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2021年物业服务及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珍珠路6号桂海东盟新城9#(H栋)605号房))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3月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LFCGC20203001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2021年物业服务及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价 ?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玖拾捌万元整(¥98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玖拾捌万元整(¥980000.00)
采购需求: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2021年物业服务及职工食堂服务1项,物业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39号、防北路95号,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磋商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3日,每天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8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珍珠路6号桂海东盟新城9#(H栋)605号房)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250元/本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3月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开标室(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珍珠路6号桂海东盟新城9#(H栋)505号房)
五、开启
时间:2021年3月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开标室(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珍珠路6号桂海东盟新城9#(H栋)505号房)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媒体:本磋商公告在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防城港频道(http://guangxi.chinatax.gov.cn/fangchenggang/)、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网
2. 本采购项目为目录外标准下项目。
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4.磋商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00)(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收款人户名: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相思湖支行
银行账号:8000 5435 9168 889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防城港+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
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39号
电话:唐云
联系人:0770—32572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
联系方式:0770-28215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莉萍
电话:0770-2821504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4日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2021年物业服务及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LFCGC20203001 |
采购预算 |
人民币玖拾捌万元整(¥980000.00) |
|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 无 ? 有,金额:人民币玖拾捌万元整(¥980000.00) |
|
公告媒体 |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防城港频道(http://guangxi.chinatax.gov.cn/fangchenggang/)、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网 |
|
2 |
采购人 |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 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39号 电话:唐云 联系人:0770—3257205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 电话:0770-2821504 联系人:梁莉萍 |
4 |
供应商资格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
5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 |
6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2.样品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
7 |
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
分包 |
?不接受 □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
|
8 |
采购进口产品 |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的进口产品为:______________ ?其他或不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 否 □ 是,要求如下: 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采购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其他或不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 |
10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印发)范围内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其中,品目清单范围内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其他或不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印发)范围内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其中,品目清单范围内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其他或不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 是,采购已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印发)的产品类别(非强制类),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在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以下优先待遇(只选择其一): 1.□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2.□在评标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__% ?其他或不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 否 □ 是,采购已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印发)的产品类别,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在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以下优先待遇(选择其中之一): □1.在评标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2.在评标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__% ?其他或不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 |
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7%,微型企业扣除7%。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________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无 |
13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和项目采购需求提供相关资料。除磋商文件要求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供应商可不提供纸质材料。 |
14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顺延提交竞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15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1年3月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开标室(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珍珠路6号桂海东盟新城9#(H栋)505号房) |
16 |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1年3月9日9点30分后(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开标室(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珍珠路6号桂海东盟新城9#(H栋)505号房) |
17 |
其他唱标内容 |
无 |
18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00)(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收款人户名: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相思湖支行 银行账号:8000 5435 9168 889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防城港+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
||
19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60日(日历日) |
20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 壹 份 副本 肆 份 电子文件 壹 份(?盖章后的扫描件,? Word) |
21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前不得拆封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
22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日。 |
23 |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如核心设备有两个及以上时,本文所指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指投标人所投的所有核心产品品牌全部相同) |
□ 1.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 随机抽取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2.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随机抽取 □ 其他,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其他或不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 |
24 |
定标原则 |
?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人。 □ ①最低评标价法: □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②综合评分法: □ 随机抽取 ?其他,得分相同时,以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
25 |
提供服务地点、方式、服务项目期限 |
提供服务的时间:12个月,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提供服务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项目服务期限:12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
||||||||||||||||||||||||||||
26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合同金额共分四次支付,每次支付额为合同金额的25%,首次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以后按照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乙方每次根据合同金额的25%开具合法合规的税务发票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
||||||||||||||||||||||||||||
27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2%(四舍五入取整到万元),提交方式为:在签订合同前以_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_缴纳至以下账户。 收款人户名: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支行 银行账号:2107575009264068620 注:办理履约保证金业务时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履约保证金。 |
||||||||||||||||||||||||||||
28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的基准价下浮20%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以下费率未下浮20%)。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招标代理服务费汇到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 帐 号:45001659588059282828 |
||||||||||||||||||||||||||||
29 |
其他规定 |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响应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3.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接受社会监督。 4.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1.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
★12.2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声明
★(2)报价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磋商保证金
★(6)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本文件第五章附件5-1);
②有效的新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必须具有,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询的网址链接,原件备查);
③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须具有,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询的网址链接,原件备查);(若已经取得“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
④供应商磋商本项目时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磋商当年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原件备查;
⑤响应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纳税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供应商无纳税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⑥响应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供应商无缴费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⑦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5-2-5);
⑧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磋商时必须提供,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5-4);
⑨特定资格条件:无 ;
(7)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服务方案
★(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技术条款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磋商无效。)
(3)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 其他资料(由供应商根据评分办法提供)
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磋商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磋商。
15.4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成交人的履约保证金。
16.6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在原磋商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磋商。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注明“正本”或“副本”后,正副本及响应文件电子版一并密封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磋商文件应按本章第18、19、20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供应商按本章21.1款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响应文件。
四、磋商与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5.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6.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6.4 采用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7.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3)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27.3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
28.综合评审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6.成交通知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8.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询问、质疑、投诉
40.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0.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函原件。
40.4 质疑函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质疑函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授权书。
40.5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4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2.其他规定
42.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3.未尽事宜
43.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4.文件解释权
44.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评委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依据:评委将以磋商文件为评标依据,对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技术响应、实施响应、服务承诺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三)评标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
二、评分标准
1.价格分………………………………………………………10分
(1)评标价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标价只是作为评标时使用。最终成交人的成交金额=最终报价。
(2)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①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非强制类)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
注: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强制类)的在评审时不给予政策性扣除或加分。
②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
③对小型或微型、监狱以及残疾人福利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竞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监狱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扣除。
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以进入评标的最低的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即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竞标报价。
(4)某供应商价格分 = (评标基准价/某供应商评标价金额)×10分
2、技术分………………………………………90分
(1)服务方案分(满分60分)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各项工作,服务方案包括:项目分析、管理设想、综合管理、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食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服务等。
①秩序维护方案分(满分12分)
一档(3分):秩序维护方案简单,基本可行;
二档(6分):秩序维护方案比较完善、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三档(9分):秩序维护方案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优于项目实际需求;
四档(12分):秩序维护方案完整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能根据项目特点提出有效的维护措施,有多项优于项目实际的需求。
②卫生保洁方案分(满分12分)
一档(3分):服务方案简单,基本可行;
二档(6分):服务方案比较完善、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三档(9分):服务方案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优于项目实际需求;
四档(12分):服务方案完整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有保证,有多项优于项目实际的需求。
③消防管理方案分(满分12分)
一档(3分):服务方案简单,基本可行;
二档(6分):服务方案比较完善、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三档(9分):服务方案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优于项目实际需求;
四档(12分):服务方案完整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有保证,有多项优于项目实际的需求。
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满分12分)
一档(3分):服务方案简单,基本可行;
二档(6分):服务方案比较完善、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三档(9分):服务方案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优于项目实际需求;
四档(12分):服务方案完整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有保证,有多项优于项目实际的需求。
⑤食堂管理方案分(满分12分)
一档(3分):食堂管理方案方案简单,基本可行;
二档(6分):食堂管理方案方案比较完善、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三档(9分):食堂管理方案方案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有简单的卫生保障措施,有针对性,优于项目实际需求;
四档(12分):食堂管理方案方案完整详细,有具体的卫生保障措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有保证,有多项优于项目实际的需求。
(2)管理制度及培训方案分(15分)
一档(3分):制定有管理制度,提供了简单的培训方案。
二档(6分):管理制度合理有效,培训方案有培训内容及时间安排。
三档(11分):管理制度合理有效并有针对性,培训方案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及合理的时间安排。
四档(15分):管理制度合理有效并有针对性,培训方案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及合理的时间安排、科学详细,培训理论兼顾实际操作。
(3)人员配备方案(满分15分)
方案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配备,人员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各岗位人员工作及作息时间安排、服务人员的薪资待遇安排等。
一档(3分):投入人员工作及作息时间安排简单、基本合理。
二档(6分):投入人员工作及作息时间安排较合理,服务人员的薪资及管理方案能响应本项目要求。
三档(10分):投入人员工作、作息时间安排、薪资及管理方案详细、合理,切合项目实际,优于项目实际的需求;
四档(15分):投入人员工作、作息时间安排、薪资及管理方案详细、合理,计划详细具体、全面,切合项目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多项优于采购文件要求。
总得分 = 1 + 2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1.本项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2.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得分相同时,以评标价(指的是供应商最终磋商报价折扣后的报价为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评标价相同的,以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评标价相同及磋商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评标价相同及磋商报价相同时并且技术指标均相同时,由磋商小组各成员当场投票表决,得票多者优先;按前述程序仍无法确定供应商排名顺序的,由磋商小组抽签决定)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前3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3.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人。如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采购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人或采购人也可以决定重新采购。其余以此类推。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合同封面) 合同类别:技术服务类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年 度 )
项目名称:
(分标子项目):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一、合同前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采购方式、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采购(项目)需求、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4)甲、乙双方商定确认后的补充协议
(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服务(详见附件:服务内容一览表)。
3.服务时间、合同金额
本合同服务时间为 年,合同单价为 元/年(月),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二、合同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 |
甲方地址: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甲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4 |
合同金额: |
5 |
服务时间、履行期: 年(月)或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实施完毕,具体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合同期满,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提供本合同服务的,顺延至新的中标供应商提供服务之日或者甲方通知停止服务之日止。顺延期间,原合同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以及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不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
服务地点: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按照采购需求、投标(响应)文件及国家、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双方到场共同验收。 |
8 |
付款方式:合同金额共分四次支付,每次支付额为合同金额的25%,首次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以后按照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乙方每次根据合同金额的25%开具合法合规的税务发票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本项目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2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元(?______)(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的,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金额从乙方银行账户直接缴入采购人账户。 合同期满且乙方完全履行了服务要求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申请的30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如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可按应退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乙方在合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备注:该项缴纳是否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具体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
10 |
违约金约定:1.乙方违约或无正当理由造成解除合同的,按合同价款的10%计算。逾期退回款项及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应退款项及违约金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2.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服务款额5%收取违约金。 损失赔偿约定:按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评估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 |